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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卷二十七 志第七 礼仪七
作者:后晋 · 刘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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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贞观十四年,太宗因修礼官奏事之次,言及丧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无服。又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宜集学者详议。余有亲重而服轻者,亦附奏闻。”于是侍中魏征、礼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议曰:
       臣闻礼所以决嫌疑,定犹豫,别同异,明是非者也。非从天降,非从地出,人情而已矣。夫亲族有九,服术有六,随恩以薄厚,称情以立文。然舅之与姨,虽为同气,论情度义,先后实殊。何则?舅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族,姨不在焉,考之经典,舅诚为重。故周王念齐,每称舅甥之国;秦伯怀晋,实切《渭阳》之诗。在舅服止一时,为姨居丧五月,循名丧实,逐末弃本。盖古人之情,或有未达,所宜损益,实在兹乎!
       《记》曰:“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也;嫂叔之不服,盖推而远之也。”礼:继父同居,则为之期;未尝同居,则不为服。从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为服。或曰,同爨緦。然则继父之徒,并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轻在乎异居。故知制服虽系于名;亦缘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长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劳鞠养,情若新生,分饥共寒,契阔偕老。譬同居之继父,方他人之同爨,情义之深浅,宁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爱之同于骨肉;及其死也,则曰推而远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谕。若推而远之为是,则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为是,则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轻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终,称情立文,其义安在?且事嫂见称,载籍非一。郑仲虞则恩礼甚笃,颜弘都则竭诚致感,马援则见之必冠,孔伋则哭之为位。此并躬践教义,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旨,岂非先觉者欤?但于其时,上无哲王,礼非下之所议,遂使深情郁乎千载,至理藏于万古,其来久矣,岂不惜哉!
       今属钦明在辰,圣人有作,五礼详洽,一物无遗。犹且永念慎终,凝神遐想。以为尊卑之叙,虽焕乎大备;丧纪之制,或情理未周。爰命秩宗,更详考正。臣等奏遵明旨,触类旁求,采摭群经,讨论传记。或引兼名实,无文之礼咸秩,敦睦之情毕举,变薄俗于既往,垂笃义于将来,信六籍所不能谈,超百王而独得者也。诸儒所守,互有异同,详求厥中,申明圣旨。
       谨按曾祖父母旧服齐衰三月,请加为齐衰五月。嫡子妇旧服大功,请加为期。众子妇小功,今请与兄弟子妇同为大功九月。嫂叔旧无服,今请服小功五月报。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五月。舅服緦麻,请与从母同服小功。
       制可之。
       显庆二年九月,修礼官长孙无忌等又奏曰:“依古丧服,甥为舅緦麻,舅报甥亦同此制。贞观年中,八座议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报于甥,服犹三月。谨按旁尊之服,礼无不报,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为从母五月,从母报甥小功,甥为舅緦麻,舅亦报甥三月,是其义矣。今甥为舅使同从母之丧,则舅宜进甥以同从母之报。修律疏人不知礼意,舅报甥服,尚止緦麻,于例不通,礼须改正。今请修改律疏,舅报甥亦功。”又曰:“庶母古礼緦麻,新礼无服。谨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为之杖期,而己与之无服。同气之内,吉凶顿殊,求之礼情,深非至理。请依典故,为服緦麻。”制又从之。
       龙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司文正卿萧嗣业,嫡继母改嫁身亡,请申心制。据令,继母改嫁及为长子,并不解官。”既而有敕:“虽云嫡母,终是继母,据礼缘情,须有定制。付所司议定奏闻。”司礼太常伯陇西郡王博乂等奏称:
       缅寻《丧服》,母名斯定,嫡、继、慈、养,皆在其中。惟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则皆无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即言母,通包养、嫡,俱当解任,并合心丧。其不解者,惟有继母之嫁。继母为名,正据前妻之子;嫡于诸孽,礼无继母之文。甲令今既见行,嗣业理申心制。然奉敕议定,方垂永则,令有不安,亦须厘正。窃以嫡、继、慈、养,皆非所生,并同行路。嫁虽比出稍轻,于父终为义绝。继母之嫁,既殊亲母,慈、嫡义绝,岂合心丧?望请凡非所生,父卒而嫁,为父后者无服,非承重者杖期,并不心丧,一同继母。有符情礼,无玷旧章。又心丧之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不应解官。而令文三年齐斩,亦入心丧之例;杖期解官,又有妻丧之舛。又依礼,庶子为其母緦麻三月。既是所生母服,准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于事终须修附。既与嫡母等嫁同一令条,总议请改,理为允惬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议。得司卫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议,请一依司礼状,嗣业不解官。得右金吾卫将军薛孤吴仁等二十六人议,请解嗣业官,不同司礼状者。母非所生,出嫁义绝,仍令解职,有紊缘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齐斩,谬曰心丧。庶子为母緦麻,漏其中制。此并令文疏舛,理难因袭。依房仁裕等议,总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礼及律疏有相关涉者,亦请准此改正。嗣业既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诏从之。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为母服止一期,虽心丧三年,服由尊降。窃谓子之于母,慈爱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湿,咽苦吐甘,生养劳瘁,恩斯极矣!所以禽兽之情,犹知其母,三年在怀,理宜崇报。若父在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虽周,报母之慈有阙。且齐斩之制,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高宗下诏,依议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请仍旧章,庶叶通典。”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亦合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
       干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至若死丧之威,隆杀之等,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酬罔极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代,不相袭礼。”《白虎通》云:“质文再变,正朔三而复。”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故知礼不从天而降,不由地而出也,在人消息,为适时之中耳。春秋诸国,鲁最知礼,以周公之后,孔子之邦也。晋韩起来聘,言“周礼尽在鲁矣。”齐仲孙来盟,言“鲁犹秉周礼。”尚有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已来,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郑云服緦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又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宗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纪,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编之于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为律;后王所是,著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亏纯孝之心,背德义之本?有何妨于圣化,有何紊于彝伦,而欲服之周年,与伯叔母齐焉,与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丧,如白驹之过隙,君子丧亲,有终身之忧,何况再周乎!夫礼者,体也,履也,示之以迹。孝者,畜也,养也,因之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服之有制,使愚人企及;衣之以衰,使见之摧痛。以此防人,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犹有释服而从吉者。方今渐归古朴,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食稻衣锦,所不忍闻。
       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礼,则古之人臣见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雁、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卫,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不五十不仕,七十不入朝,今何故不依乎?周则井、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冠冕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分土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可为痛心,可为恸哭者!
       《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云:“父之亲子也,亲贤而下无能;母之亲子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为母重于父。据齐斩升数,粗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惭于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緦,礼经明义。嫂叔远别,同诸路人。引而进之,触类而长。犹子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緦麻,推远之情有余,睦亲之义未足。又母之昆弟,情切渭阳,翟酺讼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出也,义亦殷焉。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贬舅而宗姨,是陋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辄为刊复,实用有疑。
       于是纷议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礼》: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心丧三年。上元中,则天皇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亦未有行。至垂拱年中,始编入格,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详议。诸司所议,同异相参。所司惟执齐斩之文,又曰亦合典礼。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伪,致有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没,下房筵几,亦立再周,甚无谓也。据《周易·家人》卦云:‘利女贞女正位于内,男正位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义。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家道正而天下正矣。’《礼》:‘女在室,以父为天;出嫁,以夫为天。’又:‘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本无自专抗尊之法。即《丧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故父在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伏惟陛下正持家国,孝理天下,而不断在宸衷,详正此礼,无随末俗,顾念儿女之情。臣恐后代复有妇夺夫政之败者。”
       疏奏未报。履冰又上奏曰:
       臣闻夫妇之道,人伦之始。尊卑法于天地,动静合于阴阳,阴阳和而天地生成,夫妇正而人伦式序。自家刑国,牝鸡无晨,四德之礼不愆,三从之义斯在。即《丧服四制》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理之也。故父在为母服周者,见无二尊也。”准旧仪,父在为母一周除灵,再周心丧。父必三年而后娶者,达子之志焉。岂先圣无情于所生,固有意于家国者矣。原夫上元肇年,则天已潜秉政,将图僣篡,预自崇先。请升慈爱之丧,以抗尊严之礼,虽齐斩之仪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数年之间,尚未通用。天皇晏驾,中宗蒙尘。垂拱之末,果行圣母之伪符;载初之元,遂启易代之深衅。孝和虽名反正,韦氏复效晨鸣。孝和非意暴崩,韦氏旋即称制。不蒙陛下英算,宗庙何由克复?《易》云:“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谓矣。臣谨寻礼意,防杜实深,若不早图刊正,何以垂戒于后?所以薄言礼教,请依旧章,恩敕通明,蒙付所司详议。
       且臣所献者,盖请正夫妇之纲,岂忘母子之道。诸议多不讨其本源,所非议者,大凡只论罔极之恩;丧也宁戚;禽兽识母而不识父;秦燔书后礼经残缺,后儒缵集,不足可凭;岂得与伯叔母服同,岂得与姑姊妹制等;三王不相袭礼,五帝不相沿乐;齐斩足为升降,岁年何忍不同:此并道听途说之言,未习先王之旨,又安足以议经邦理俗之礼乎?臣请据经义以明之。所云“罔极之恩”者,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君子有终身之忧,霜露之感,岂止一二周之服哉!故圣人恐有朝死而夕忘,曾鸟兽之不若,为立中制,使贤不肖共成文理而已。所云“丧也宁戚”者,孔子答林放之问。至如太奢太俭,太易太戚,皆非礼中。苟不得中,名为俱失,不如太俭太戚焉。毁而灭性,犹愈于朝死夕忘焉。此论临丧哀毁之容,岂比于同宗异姓之服?所云“禽兽识母而不识父”者,禽兽群居而聚筜,而无家国之礼,少虽知亲爱其母,长不解尊严其父。引此为谕则亦禽兽之不若乎!所云“秦燔书后礼经残缺,后儒缵集,不足可凭”者,人间或有遗逸,岂亦家户到而燔之”假若尽燔,苟不可信,则坟黄都谬,庠序徒立,非圣之谈,复云安属?所云“与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有筵杖之制、三年心丧乎?所云“五帝不相沿乐,不相袭礼”,诚哉是言!此是则天怀私苞祸之情,岂可复相沿乐袭礼乎?所云“齐斩足为升降”者,母齐父斩,不易之礼。
       按《三年问》云:“将由修饰之君子与,三年之丧,若驷之过隙,遂之,则是无穷也。然则何以周也?曰:至亲以周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曰:加重焉耳。”故父加至再周,父在为母加三年心丧。今者还同父没之制,则尊厌之律安施?《丧服四制》又曰:“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非徒不识礼之所由制,亦恐未达孝子之通义。
       臣谨按《孝经》,以明陛下孝治之合至德要道,请论世欲訾礼之徒。夫至德谓孝悌,要道谓礼乐。“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安上治民,莫善于礼。”又《礼》有“无体之礼,无声之乐。”按《孝经援神契》云:“天子孝曰就,就之为言成也。天子德被天下,泽及万物,始终成就,则其亲获安,故曰就也。诸侯孝曰度,度者法也。诸侯居国,能奉天子法度,得不危溢,则其亲获安,故曰度也。卿大夫孝曰誉,誉之为言名也。卿大夫言行布满,能无恶称,誉达遐迩,则其亲获安,故曰誉也。士孝曰究,究者以明审为义。士始升朝,辞亲入仕,能审资父事君之礼,则其亲获安,故曰究也。庶人孝曰畜,畜者含畜为义。庶人含情受朴,躬耕力作,以畜其德,则其亲获安,故曰畜也。”陛下以韦氏构逆,中宗降祸,宸衷哀愤,睿情卓烈。初无一旅之众,遂殄九重之妖,定社稷于阽危,拯宗枝于涂炭。此陛下孝悌之至,通于神明,光于四海,无所不通。使诸侯得守其法度,卿大夫得尽其言行,士得资亲以事君,庶人得用天而分地。此陛下无体之礼,以安上理人也。上元以来,政由武氏,文明之后,法在凶人。贼害宗亲,诛灭良善,勋阶岁累,酺赦年频。佞之则荣华,正之则迁谪。神龙、景云之际,其事尤繁;先天、开元之间,斯弊都革。此陛下之无声之乐,以移风易俗也。
       臣前状单略,议者未识臣之恳诚。谨具状重进,请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臣言若谠,然敢侧足于轩墀;臣言不忠,伏请窜迹于荒裔。
       左散骑常侍元行冲奏议曰:“天地之性,惟人最灵者,盖以智周万物,惟睿作圣,明贵贱,辨尊卑,远嫌疑,分情理也。是以古之圣人,征性识本,缘情制服,有申有厌。天父、天夫,故斩衰三年,情理俱尽者,因心立极也。生则齐体,死则同穴,比阴阳而配合,同两仪而成化。而妻丧杖期,情礼俱杀者,盖以远嫌疑,尊乾道也。父为嫡子三年斩衰,而不去职者,盖尊祖重嫡,崇礼杀情也。资于事父以事君,孝莫大于严父。故父在,为母罢职齐周而心丧三年,谓之尊厌者,则情申而礼杀也。斯制也,可以异于飞走,别于华夷。羲、农、尧、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同所尊也。今若舍尊厌之重,亏严父之义,略纯素之嫌,贻非圣之责,则事不师古,有伤名教矣。姨兼从母之名,即母之女党,加于舅服,有理存焉。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远之迹,既乖前圣,亦谓难从。谨详三者之疑,并请依古为当。”自是百僚议意不决。
       至七年八月,下敕曰:“惟周公制礼,当历代不刊;况子夏为《传》,乃孔门所受。格条之内,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此有为而为,非尊厌之义。与其改作,不如师古,诸服纪宜一依《丧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为母行服不同:或既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释服,心丧三年者;或有既周而禫服终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齐衰三年者。时议者是非纷然,元行冲谓人曰:“圣人制厌降之礼,岂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贵祢,欲其远别禽兽,近异夷狄故也。人情易摇,浅识者众。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定五礼,又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及颁礼,乃一依行焉。
       二十三年,藉田礼毕,正制曰:“服制之纪,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议闻奏。”太常卿韦縚奏曰:“谨按《仪礼丧服》:舅,緦麻三月。从母,小功五月。《传》曰:可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緦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疏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疏,恩绝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爨之礼不加。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侪类,亲既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可明。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衷,永为典则。”
       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礼。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议,理归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存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緦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传,其来久矣。昔辛有适伊川,见被发而祭于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礼先亡矣”!贞观修礼,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后,唐隆之间,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至开元八年,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成法。”
       职方郎中韦述议曰:
       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没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所仰也。自微言既绝,大义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制。
       谨按《仪礼·丧服传》曰:“外亲之服皆緦麻。”郑玄谓:“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緦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本服緦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别也。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丧服传》曰:“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也。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圣人究天道而厚于祖祢,系姓族而亲其子孙,近则别其贤愚,远则异于禽兽。由此言之,母党比于本族,不可同贯明矣。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奉,不可贰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斯在,岂徒然哉!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于曾祖,服不得过于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其出于高祖,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服皆有报,则堂外甥、外曾孙、侄女之子,皆须制服矣。
       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盖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止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请依《仪礼·丧服》为定。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緦,郑文贞公魏征已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讫。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堂舅姨、堂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共蟠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伯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议奏,上又手敕侍臣等曰:“朕以为亲姨舅既服小功,则舅母于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则舅母之服,不得全降于舅也,宜服緦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亲之,宜服袒免。又郑玄注《礼记》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于同爨,亲则厚矣。又《丧服传》云,‘外亲之服皆緦’,是亦不隔于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过本,而须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伤乎?是皆亲亲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详之。”
       侍中裴耀卿、中书令张九龄、礼部尚书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亲,礼无厌降。外甥既为舅母制服,舅母还合报之。夫外甥既为报服,则与夫之姨舅,以类是同,外甥之妻,不得无服。所增者颇广,所引者渐疏。微臣愚蒙,犹有未达。”玄宗又手制答曰:“从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杀之制,礼无明文。此皆自身率亲,用为制服。所有存抑,尽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详议,非欲苟求变古,以示不同。卿等以为‘外族之亲,礼无厌降,报服之制,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属从之至近也,以亲言之,则亦姑伯之匹敌也。岂有所引者疏,而降所亲者服?又妇,从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既有服,从夫而服,由是睦亲。实欲令不肖者企及,贤者俯就。卿等宜熟详之。”耀卿等奏曰:“陛下体至仁之德,广推恩之道,将弘引进,以示睦亲,再发德音,更令详议。臣等按《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与从母同服。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增,盖不欲参于本宗,慎于变礼者也。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等服,取类《新礼》,垂示将来,通于物情,自我作则。群儒风议,徒有稽留。并望准制施行。”制从之。天宝六载正月,出嫁母宜终服三年。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高祖
卷二 本纪第二 太宗上
卷三 本纪第三 太宗下
卷四 本纪第四 高宗上
卷五 本纪第五 高宗下
卷六 本纪第六 则天皇后
卷七 本纪第七 中宗睿宗
卷八 本纪第八 玄宗上
卷九 本纪第九 玄宗下
卷十 本纪第十 肃宗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代宗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德宗上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德宗下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顺宗 宪宗上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宪宗下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穆宗
卷十七上 本纪第十七上 敬宗 文宗上
卷十七下 本纪第十七下 文宗下
卷十八上 本纪第十八上 武宗
卷十八下 本纪第十八下 宣宗
卷十九上 本纪第十九上 懿宗
卷十九下 本纪第十九下 僖宗
卷二十上 本纪第二十上 昭宗
卷二十下 本纪第二十下 哀帝
卷二十一 志第一 礼仪一
卷二十二 志第二 礼仪二
卷二十三 志第三 礼仪三
卷二十四 志第四 礼仪四
卷二十五 志第五 礼仪五
卷二十六 志第六 礼仪六
卷二十七 志第七 礼仪七
卷二十八 志第八 音乐一
卷二十九 志第九 音乐二
卷三十 志第十 音乐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一 音乐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二 历一
卷三十三 志第十三 历二
卷三十四 志第十四 历三
卷三十五 志第十五 天文上
卷三十六 志第十六 天文下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七 五行
卷三十八 志第十八 地理一
卷三十九 志第十九 地理二
卷四十 志第二十 地理三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一 地理四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二 职官一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三 职官二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四 职官三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五 舆服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六 经籍上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七 经籍下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 食货上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九 食货下
卷五十 志第三十 刑法
卷五十一 列传第一 后妃上
卷五十二 列传第二 后妃下
卷五十三 列传第三
卷五十四 列传第四
卷五十五 列传第五
卷五十六 列传第六
卷五十七 列传第七
卷五十八 列传第八
卷五十九 列传第九
卷六十 列传第十 宗室(太祖诸子 代祖诸子)
卷六十一 列传第十一
卷六十二 列传第十二
卷六十三 列传第十三
卷六十四 列传第十四 高祖二十二子
卷六十五 列传第十五
卷六十六 列传第十六
卷六十七 列传第十七
卷六十八 列传第十八
卷六十九 列传第十九
卷七十 列传第二十
卷七十一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七十二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七十三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七十四 列传第二十四
卷七十五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七十六 列传第二十六 太宗诸子
卷七十七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七十八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七十九 列传第二十九
卷八十 列传第三十
卷八十一 列传第三十一
卷八十二 列传第三十二
卷八十三 列传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列传第三十四
卷八十五 列传第三十五
卷八十六 列传第三十六 高宗中宗诸子
卷八十七 列传第三十七
卷八十八 列传第三十八
卷八十九 列传第三十九
卷九十 列传第四十
卷九十一 列传第四十一
卷九十二 列传第四十二
卷九十三 列传第四十三
卷九十四 列传第四十四
卷九十五 列传四十五 睿宗诸子
卷九十六 列伟第四十六
卷九十七 列传第四十七
卷九十八 列传第四十八
卷九十九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一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二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三 列传第五十三
卷一百四 列传第五十四
卷一百五 列传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 列传第五十六
卷一百七 列传第五十七 玄宗诸子
卷一百八 列传第五十八
卷一百九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一百一十 列传第六十
卷一百一十一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一百一十二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传第六十三
卷一百一十四 列传第六十四
卷一百一十五 列传第六十五
卷一百一十六 列传第六十六
卷一百一十七 列传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十八 列传第六十八
卷一百一十九 列传第六十九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七十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七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七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七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七十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七十五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七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七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七十八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七十九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八十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八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八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八十三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八十四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八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八十六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八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八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八十九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九十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九十一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九十二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九十三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九十四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九十五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九十六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九十七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九十八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九十九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一百 德宗顺宗诸子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一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一百四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一百五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一百六
卷一百五十七 列传第一百七
卷一百五十八 列传第一百八
卷一百五十九 列传第一百九
卷一百六十 列传卷第一百一十
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一百一十一
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一百一十二
卷一百六十三 列传第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六十四 列传第一百一十四
卷一百六十五 列传第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一百一十六
卷一百六十七 列传第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六十八 列传第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七十 列传第一百二十
卷一百七十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卷一百七十五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七十九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八十 列传第一百三十
卷一百八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八十二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八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外戚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宦官
卷一百八十五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良吏上
卷一百八十五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良吏下
卷一百八十六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酷吏上
卷一百八十六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酷吏下
卷一百八十七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忠义上
卷一百八十七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忠义下
卷一百八十八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孝友
卷一百八十九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儒学上
卷一百八十九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儒学下
卷一百九十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 文苑上
卷一百九十中 列传第一百四十 文苑中
卷一百九十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 文苑下
卷一百九十一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方伎
卷一百九十二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隐逸
卷一百九十三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列女
卷一百九十四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上 突厥上
卷一百九十四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下 突厥下
卷一百九十五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回纥
卷一百九十六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上 吐蕃上
卷一百九十六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下 吐蕃下
卷一百九十七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南蛮 西南蛮
卷一百九十八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西戎
卷一百九十九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 东夷
卷一百九十九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 北狄
卷二百上 列传第一百五十
卷二百下 列传第一百五十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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