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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
卷五十 志第三十 刑法
作者:后晋 · 刘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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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防闲于未然,惧争心之将作也。故有轻重三典之异,宫墨五刑之差,度时而施宜,因事以议制。大则陈之原野,小则肆诸市朝,以御奸宄,用惩祸乱。兴邦致理,罔有弗由于此者也。暨淳朴既消,浇伪斯起,刑增为九,章积三千,虽有凝脂次骨之峻,而锥刀之末,尽争之矣。自汉迄隋,世有增损,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高祖初起义师于太原,即布宽大之令。百姓苦隋苛政,竞来归附。旬月之间,遂成帝业。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及受禅,诏纳言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因开皇律令而损益之,尽削大业所用烦峻之法。又制五十三条格,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寻又敕尚书左仆射裴寂、尚书右仆射萧瑀及大理卿崔善为、给事中王敬业、中书舍人刘林甫颜师古王孝远、泾州别驾靖延、太常丞丁孝乌、隋大理丞房轴、上将府参军李桐客、太常博士徐上机等,撰定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惟正五十三条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至武德七年五月奏上,乃下诏曰:
       古不云乎,“万邦之君,有典有则。”故九畴之叙,兴于夏世,两观之法,大备隆周。所以禁暴惩奸,弘风阐化,安民立政,莫此为先。自战国纷扰,恃诈任力,苛制烦刑,于兹竞起。秦并天下,隳灭礼教,恣行酷烈,害虐蒸民,宇内骚然,遂以颠覆。汉氏拨乱,思易前轨,虽复务从约法,蠲削严刑,尚行菹醢之诛,犹设锱铢之禁。字民之道,实有未弘,刑措之风,以兹莫致。爰及魏、晋,流弊相沿,宽猛乖方,纲维失序。下凌上替,政散民凋。皆由法令湮讹,条章混谬。自斯以后,宇县瓜分,戎马交驰,未遑典制。有隋之世,虽云厘革,然而损益不定,疏舛尚多,品式章程,罕能甄备。加以微文曲致,览者惑其浅深,异例同科,用者殊其轻重,遂使奸吏巧诋,任情与夺,愚民妄触,动陷罗网,屡闻厘革,卒以无成。
       朕膺期受箓,宁济区宇,永言至治,兴寐为劳。补千年之坠典,拯百王之余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宪则,贻范后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今古异务,文质不同,丧乱之后,事殊曩代,应机适变,救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时宜,矫正差遗,务从体要。迄兹历稔,撰次始毕,宜下四方,即令颁用。庶使吏曹简肃,无取悬石之多;奏谳平允,靡竞锥刀之末。胜残去杀,此焉非远。
       于是颁行天下。
       及太宗即位,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与学士法官,更加厘改。戴胄、魏徵又言旧律令重,于时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应死者多蒙全活。太宗寻又愍其受刑之苦,谓侍臣曰:“前代不行肉刑久矣,今忽断人右趾,意甚不忍。”谏议大夫王珪对曰:“古行肉刑,以为轻罪。今陛下矜死刑之多,设断趾之法,格本合死,今而获生。刑者幸得全命,岂惮去其一足?且人之见者,甚足惩诫。”上曰:“本以为宽,故行之。然每闻恻怆,不能忘怀。”又谓萧瑀、陈叔达等曰:“朕以死者不可再生,思有矜愍,故简死罪五十条,从断右趾。朕复念其受痛,极所不忍。”叔达等咸曰:“古之肉刑,乃在死刑之外。陛下于死刑之内,改从断趾,便是以生易死,足为宽法。”上曰:“朕意以为如此,故欲行之。又有上书言此非便,公可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又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余事,太宗令参掌删改之。弘献于是与玄龄等建议,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废,制为死、流、杖、笞凡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昌为六刑。减死在于宽弘,加刑又加烦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又旧条疏,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没。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后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人命也。然则反逆有二:一为兴师动众,一为恶言犯法。轻重有差,而连坐皆死,岂朕情之所安哉?”更令百僚详议。于是玄龄等复定议曰:“案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礼论情,深为未惬。今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没。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自是比古死刑,殆除其半。
       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有笞、杖、徒、流、死,为五刑。笞刑五条,自笞十至五十;杖刑五条,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徒刑五条,自徒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流刑三条,自流二千里,递加五百里,至三千里;死刑二条:绞、斩。大凡二十等。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流罪已下,减一等。若官爵五品已上,及皇太子妃大功已上亲,应议者周以上亲,犯死罪者上请。流罪已下,亦减一等。若七品已上官,及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各减一等。若应议请减及九品已上官,若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已下,听赎。其赎法:笞十,赎铜一斤,递加一斤,至杖一百,则赎铜十斤。自此已上,递加十斤,至徒三年,则赎铜六十斤。流二千里者,赎铜八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者,赎铜九十斤;流三千里者,赎铜一百斤。绞斩者,赎铜一百二十斤。又许以官当罪。以官当徒者,五品已上犯私罪者,一官当徒二年;九品已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仍各解见任。除名者,比徒三年。免官者,比徒二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又有十恶之条: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谋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亦听赎。八十已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其当徒之法,唯夺一官,除名之人,仍同士伍。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
       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又删武德、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斟酌今古,除烦去弊,甚为宽简,便于人者。以尚书省诸曹为之目,初为七卷。其曹之常条,但留本司者,别为《留司格》一卷。盖编录当时制敕,永为法则,以为故事。《贞观格》十八卷,房玄龄等删定。《永徽留司格》十八卷,《散颁格》七卷,长孙无忌等删定,永徽中,又令源直心等删定,惟改易官号曹局之名,不易篇目。《永徽留司格后本》,刘仁轨等删定。《垂拱留司格》六卷,《散颁格》三卷,裴居道删定。《太极格》十卷,岑羲等删定。《开元前格》十卷,姚崇等删定。《开元后格》十卷,宋璟等删定。皆以尚书省二十四司为篇目。凡式三十有三篇,亦以尚书省列曹及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太府、少府及监门、宿卫、计帐名其篇目,为二十卷。《永徽式》十四卷,《垂拱》、《神龙》、《开元式》并二十卷,其删定格令同。
       太宗又制在京见禁囚,刑部每月一奏,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其有赦之日,武库令设金鸡及鼓于宫城门外之右,勒集囚徒于阙前,挝鼓千声讫,宣诏而释之。其赦书颁诸州,用绢写行下。又系囚之具,有枷、杻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罪轻重,节级用之。其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及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其拷囚不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已下,不得过所犯之数。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同为一减,不得加至于死。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太宗既诛张蕴古之后,法官以出罪为诫,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焉,由是刑网颇密。帝尝问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德威对曰:“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则无辜,失出则便获大罪,所由吏皆深文。”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令依律文,断狱者渐为平允。十四年,又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恶之州。其后虽存宽典,而犯者渐少。
       高宗即位,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尝问大理卿唐临在狱系囚之数,临对曰:“见囚五十余人,惟二人合死。”帝以囚数全少,怡然形于颜色。永徽初,敕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左仆射于志宁、右仆射行成、侍中高季辅、黄门侍郎宇文节柳奭、右丞段宝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刘燕客、给事中赵文恪,中书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张行实、大理丞元绍、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贾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旧制不便者,皆随删改。遂分格为两部:曹司常务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为《散颁格》。其《散颁格》下州县,《留司格》但留本司行用焉。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仍使中书、门下监定。”于是太尉赵国公无忌、司空英国公勣、尚书左仆射兼太子少师监修国史燕国公志宁、银青光禄大夫刑部尚书唐临、太中大夫守大理卿段宝玄、朝议大夫守尚书右丞刘燕客、朝议大夫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参撰《律疏》,成三十卷,四年十月奏之,颁于天下。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永徽五年五月,上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末代断狱之人,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乂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无忌对曰:“陛下欲得刑法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已久,非止今日。若情在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称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欲遣徒,理有可生,务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罚自然适中。”上以为然。永徽六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律通比附,条例太多。”左仆射志宁等对:“旧律多比附断事,乃稍难解。科条极众,数至三千。隋日再定,惟留五百。以事类相似者,比附科断。今日所停,即是参取隋律修易。条章既少,极成省便。”
       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麟德二年奏上。至仪凤中,官号复旧,又敕左仆射刘仁轨、右仆射戴至德、侍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玄、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义琰、吏部侍郎裴行俭马载、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琛、刑部侍郎张楚、金部郎中卢律师等,删缉格式。仪凤二年二月九日,撰定奏上。先是详刑少卿赵仁本撰《法例》三卷,引以断狱,时议亦为折衷。后高宗览之,以为烦文不便。因谓侍臣曰:“律、令、格、式,天下通规,非朕庸虚所能创制。并是武德之际,贞观已来,或取定宸衷,参详众议,条章备举,轨躅昭然,临事遵行,自不能尽。何为更须作例,致使触绪多疑。计此因循,非适今日,速宜改辙,不得更然。”自是,《法例》遂废不用。
       则天临朝,初欲大收人望。垂拱初年,令熔铜为匦,四面置门,各依方色,共为一室。东面名曰延恩匦,上赋颂及许求官爵者封表投之。南面曰招谏匦,有言时政得失及直言谏诤者投之。西面曰申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北面曰通玄匦,有玄象灾变及军谋秘策者投之。每日置之于朝堂,以收天下表疏。既出之后,不逞之徒,或至攻讦阴私,谤讪朝政者。后乃令中书、门下官一人,专监其所投之状,仍责识官,然后许进封,行之至今焉。则天又敕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弘等十余人,删改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已来、垂拱已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阳尉王守慎,又有经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其律令惟改二十四条,又有不便者,大抵依旧。
       然则天严于用刑,属徐敬业作乱,及豫、博兵起之后,恐人心动摇,欲以威制天下,渐引酷吏,务令深文,以案刑狱。长寿年有上封事言岭表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状,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锻炼曲成反状。乃更诬奏云:“诸道流人,多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则天深然其言。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按鞫流人。光业所在杀戮。光业诛九百人,德寿诛七百人,其余少者不减数百人。亦有杂犯及远年流人,亦枉及祸焉。时周兴、来俊臣等,相次受制推究大狱。乃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使院,时人谓之“新开狱”。俊臣又与侍御史侯思止王弘义郭霸李敬仁、评事康暐卫遂忠等,招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前后枉遭杀害者,不可胜数。又造《告密罗织经》一卷,其意旨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俊臣每鞫囚,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围绕炙之。兼绝其粮饷,至有抽衣絮以啖之者。其所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著即承,五曰失魂胆,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每有制书宽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卒,尽杀重罪,然后宣示。是时海内慑惧,道路以目。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
       臣闻古之御天下者,其政有三:王者化之,用仁义也;霸者威之,任权智也;强国胁之,务刑罚也。是以化之不足,然后威之,威之不足,然后刑之。故至于刑,则非王者之所贵矣。况欲光宅天下,追功上皇,专任刑杀以为威断,可谓策之失者也。
       臣伏睹陛下圣德聪明,游心太古,将制静宇宙,保乂黎民,发号施令,出于诚慊。天下苍生,莫不悬望圣风,冀见神化,道德为政,将侍于陛下矣。臣闻之,圣人出,必有驱除,盖天人之符,应休命也。日者东南微孽,敢谋乱常。陛下顺天行诛,罪恶咸伏,岂非天意欲彰陛下威武之功哉!而执事者不察天心,以为人意,恶其首乱唱祸,法合诛屠,将息奸源,穷其党与。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冀以惩奸,观于天下。逆党亲属及其交游,有涉嫌疑,辞相连及,莫不穷捕考校,枝叶蟠拿。大或流血,小御魑魅。至有奸人荧惑,乘险相诬,纠告疑似,冀图爵赏,叫于阙下者,日有数矣。于时朝廷徨徨,莫能自固,海内倾听,以相惊恐。赖陛下仁慈,悯其危惧,赐以恩诏,许其大功已上,一切勿论。人时获泰,谓生再造。愚臣窃以忻然,贺陛下圣明,得天之机也。不谓议者异见,又执前图,比者刑狱,纷纷复起。陛下不深思天意,以顺休期,尚以督察为理,威刑为务,使前者之诏,不信于人。愚臣昧焉,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
       臣窃观当今天下百姓,思安久矣。曩属北胡侵塞,西戎寇边,兵革相屠,向历十载。关、河自北,转输幽、燕;秦、蜀之西,驰骛湟、海。当时天下疲极矣!重以大兵之后,属遭凶年,流离饥饿,死丧略半。幸赖陛下以至圣之德,抚宁兆人,边境获安,中国无事,阴阳大顺,年谷累登,天下父子,始得相养矣。扬州构祸,殆有五旬,而海中晏然,纤尘不动,岂非天下蒸庶厌凶乱哉?臣以此卜之,百姓思安久矣。今陛下不务玄默,以救疲民,而又任威刑以失其望,欲以察察为政,肃理寰区。愚臣暗昧,窃有大惑。且臣闻刑者,政之末节也。先王以禁暴厘乱,不得已而用之。今天下幸安,万物思泰,陛下乃以末节之法,察理平人,愚臣以为非适变随时之义也。顷年以来,伏见诸方告密。囚累百千辈。大抵所告,皆以扬州为名,及其穷竟,百无一实。陛下仁恕,又屈法容之,傍讦他事,亦为推劾。遂使奸臣之党,快意相雠,睚眦之嫌,即称有密。一人被告,百人满狱。使者推捕,冠盖如市。或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宁所。
       臣闻自非圣人,不有外患,必有内忧,物理自然也。臣不敢以古远言之,请指隋而说。臣闻长老云:隋之末世,天下犹平。炀帝不恭,穷毒威武,厌居皇极,自总元戎,以百万之师,观兵辽海,天下始骚然矣。遂使杨玄感挟不臣之势,有大盗之心,欲因人谋,以窃皇业。及称兵中夏,将据洛阳,哮寔之势倾宇宙矣。然乱未逾月,而头足异处。何者?天下之弊,未有土崩,蒸人之心,犹望乐业。炀帝不悟,暗忽人机。自以为元恶既诛,天下无巨猾也,皇极之任,可以刑罚理之。遂使兵部尚书樊子盖专行屠戮,大穷党与,海内豪士,无不罹殃。遂至杀人如麻,流血成泽,天下靡然思为乱矣。于是萧铣、朱粲起于荆南,李密、窦建德乱于河北。四海云摇,遂并起而亡隋族矣。岂不哀哉!长老至今谈之,委曲如是。
       观三代夏、殷兴亡,已下至秦、汉、魏、晋理乱,莫不皆以毒刑而致败坏也。夫大狱一起,不能无滥。何者?刀笔之吏,寡识大方,断狱能者,名在急刻。文深网密,则共称至公,爰及人主,亦谓其奉法。于是利在杀人,害在平恕,故狱吏相诫,以杀为词。非憎于人也,而利在己。故上以希人主之旨,以图荣身之利。徇利既多,则不能无滥,滥及良善,则淫刑逞矣。夫人情莫不自爱其身,陛下以此察之,岂非无滥矣!冤人吁嗟,感伤和气;和气悖乱,群生疠疫;水旱随之,则有凶年。人既失业,则祸乱之心怵然而生矣。顷来亢阳愆候,云而不雨,农夫释耒,瞻望嗷嗷,岂不由陛下之有圣德而不降泽于人也?傥旱遂过春,废于时种,今年稼穑,必有损矣。陛下可不敬承天意,以泽恤人?臣闻古者明王重慎刑罚,盖惧此也。《书》不云乎,“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陛下奈何以堂堂之圣,犹务强国之威。愚臣窃为陛下不取。
       且愚人安则乐生,危则思变。故事有招祸,法有起奸。倘大狱未休,支党日广,天下疑惑,相恐无辜,人情之变,不可不察。昔汉武帝时巫蛊狱起,江充行诈,作乱京师,至使太子奔走,兵交宫阙,无辜被害者以万千数。当时刘宗几覆灭矣,赖武帝得壶关三老上书,幡然感悟,夷江充三族,余狱不论,天下少以安耳。臣读书至此,未尝不为戾太子流涕也。古人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伏愿陛下念之。今臣不避汤镬之罪,以蝼蚁之命,轻触宸严。臣非不恶死而贪生也,诚以负陛下恩遇,以微命蔽塞聪明,亦非敢欲陛下顿息严刑,望在恤刑耳。乞与三事大夫,图其可否。夫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无以臣微而忽其奏,天下幸甚。
       疏奏不省。
       时司刑少卿徐有功常驳酷吏所奏,每日与之廷争得失,以雪冤滥,因此全济者亦不可胜数,语在《有功传》。及俊臣、弘义等伏诛,刑狱稍息。前后宰相王及善、姚元崇、朱敬则等,皆言垂拱已来身死破家者,皆是枉滥,则天颇亦觉悟。于是监察御史魏靖上言曰:
       臣闻国之纲纪,在乎生杀。其周兴、来俊臣、丘神勣、万国俊、王弘义、侯思止、郭弘霸、李敬仁、彭先觉、王德寿、张知默者,即尧年四凶矣。恣骋愚暴,纵虐含毒,雠嫉在位,安忍朝臣,罪逐情加,刑随意改。当其时也,囚囹如市,朝廷以目。既而素虚不昧,冤魂有托,行恶其报,祸淫可惩,具严天刑,以惩乱首。窃见来俊臣身处极法者,以其罗织良善,屠陷忠贤,籍没以劝将来,显戮以谢天下。臣又闻之道路,上至圣主,傍洎贵臣,明明知有罗织之事矣,俊臣既死,推者获功,胡元礼超迁,裴谈显授,中外称庆,朝廷载安。破其党者,即能赏不逾时;被其陷者,岂可淹之累岁。且称反徒,须得反状。惟据片辞,即请行刑,拷楚妄加,款答何限。故徐有功以宽平而见忌,斛瑟罗以妓女而受拘,中外具知,枉直斯在,借以为喻,其余可详。臣又闻之,郭弘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霍献可临终,膝拳于项;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皆众鬼满庭,群妖横道,惟征集应,若响随声。备在人谣,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此亦罗织之一据也。臣以至愚,不识大体,傥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滥于昔时,恩涣一流,天下幸甚。
       疏奏,制令录来俊臣、丘神勣等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推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免。
       中宗神龙元年,制以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法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授一子官。又以丘神勣、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二十三人,自垂拱已来并枉滥杀人,所有官爵,并令追夺。天下称庆。时既改易,制尽依贞观、永徽故事。敕中书令韦安石、礼部侍郎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删定《垂拱格》后至神龙元年已来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于天下。景云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为《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敕黄门监卢怀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同州韩城县丞侯郢璡、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为《开元格》。六年,玄宗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璡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其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于是百僚以几至刑措,上表陈贺。玄宗以宰相变理、法官平允之功,封仙客为邠国公,林甫为晋国公,刑部大理官共赐帛二千匹。
       自明庆至先天六十年间,高宗宽仁,政归宫阃。则天女主猜忌,果于杀戮,宗枝大臣,锻于酷吏,至于移易宗社,几亡李氏。神龙之后,后族干政,景云继立,归妹怙权。开元之际,刑政赏罚,断于宸极,四十余年,可谓太平矣。及冢臣怀邪,边将内侮,乘舆幸于巴、蜀,储副立于朔方,曾未逾年,载收京邑,书契以来,未有克复宗社若斯之速也。而两京衣冠,多被胁从,至是相率待罪阙下。而执事者务欲峻刑以取威,尽诛其族,以令天下。议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史大夫兼京兆尹李岘、兵部侍郎吕諲、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韩择木、大理卿严向等五人为之。初,西京文武官陆大钧等陷贼来归,崔器草仪,尽令免冠徒跣,抚膺号泣,以金吾府县人吏围之,于朝谢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狱系之。及陈希烈等大臣至者数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初,令宰相苗晋卿、崔圆、李麟等百僚同视,以为弃辱,宣诏以责之。朝廷又以负罪者众,狱中不容,乃赐杨国忠宅鞫之。器、諲多希旨深刻,而择木无所是非,独李岘力争之,乃定所推之罪为六等,集百僚尚书省议之。肃宗方用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于是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以为罪重,与从共弃。珣等十一人,于子城西伏诛。陈希烈、张垍、郭纳、独孤朗等七人,于大理寺狱赐自尽。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大理卿张均引至独柳树下刑人处,免死配流合浦郡,而达奚珣、韦恒乃至腰斩。先是,庆绪至相州,史思明、高秀岩等皆送款请命,肃宗各令复位,便领所管,至是惧不自安,各率其党叛。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素闻物议,请下诏自今已后,三司推勘未毕者,一切放免,大收人望。后萧华拔魏州归国,尝话于朝云:“初河北官闻国家宣诏放陈希列等胁从官一切不问,各令复位,闻者悔归国之晚,举措自失。及后闻希烈等死,皆相贺得计,无敢归者。于是河北将吏,人人益坚,大兵不解。”
       后有毛若虚、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剥,骤求权柄,杀人以逞刑,厚敛以资国。六七年间,大狱相继,州县之内,多是贬降人。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朕为三司所误,深恨之。”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
       代宗宝应元年,回纥与史朝义战,胜,擒其将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上以妇人虽为贼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贼逼略,恻然愍之,令万年县于胜业佛寺安置,给粮料。若有亲属认者,任还之;如无亲族者,任其所适,仍给粮递过。于是人情莫不感戴忻悦。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赦书节文:“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自今已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加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本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罪二十件以上,为大。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所犯五人以下,所断罪十件以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可之。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使。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七年五月,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高祖
卷二 本纪第二 太宗上
卷三 本纪第三 太宗下
卷四 本纪第四 高宗上
卷五 本纪第五 高宗下
卷六 本纪第六 则天皇后
卷七 本纪第七 中宗睿宗
卷八 本纪第八 玄宗上
卷九 本纪第九 玄宗下
卷十 本纪第十 肃宗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代宗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德宗上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德宗下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顺宗 宪宗上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宪宗下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穆宗
卷十七上 本纪第十七上 敬宗 文宗上
卷十七下 本纪第十七下 文宗下
卷十八上 本纪第十八上 武宗
卷十八下 本纪第十八下 宣宗
卷十九上 本纪第十九上 懿宗
卷十九下 本纪第十九下 僖宗
卷二十上 本纪第二十上 昭宗
卷二十下 本纪第二十下 哀帝
卷二十一 志第一 礼仪一
卷二十二 志第二 礼仪二
卷二十三 志第三 礼仪三
卷二十四 志第四 礼仪四
卷二十五 志第五 礼仪五
卷二十六 志第六 礼仪六
卷二十七 志第七 礼仪七
卷二十八 志第八 音乐一
卷二十九 志第九 音乐二
卷三十 志第十 音乐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一 音乐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二 历一
卷三十三 志第十三 历二
卷三十四 志第十四 历三
卷三十五 志第十五 天文上
卷三十六 志第十六 天文下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七 五行
卷三十八 志第十八 地理一
卷三十九 志第十九 地理二
卷四十 志第二十 地理三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一 地理四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二 职官一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三 职官二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四 职官三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五 舆服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六 经籍上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七 经籍下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 食货上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九 食货下
卷五十 志第三十 刑法
卷五十一 列传第一 后妃上
卷五十二 列传第二 后妃下
卷五十三 列传第三
卷五十四 列传第四
卷五十五 列传第五
卷五十六 列传第六
卷五十七 列传第七
卷五十八 列传第八
卷五十九 列传第九
卷六十 列传第十 宗室(太祖诸子 代祖诸子)
卷六十一 列传第十一
卷六十二 列传第十二
卷六十三 列传第十三
卷六十四 列传第十四 高祖二十二子
卷六十五 列传第十五
卷六十六 列传第十六
卷六十七 列传第十七
卷六十八 列传第十八
卷六十九 列传第十九
卷七十 列传第二十
卷七十一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七十二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七十三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七十四 列传第二十四
卷七十五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七十六 列传第二十六 太宗诸子
卷七十七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七十八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七十九 列传第二十九
卷八十 列传第三十
卷八十一 列传第三十一
卷八十二 列传第三十二
卷八十三 列传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列传第三十四
卷八十五 列传第三十五
卷八十六 列传第三十六 高宗中宗诸子
卷八十七 列传第三十七
卷八十八 列传第三十八
卷八十九 列传第三十九
卷九十 列传第四十
卷九十一 列传第四十一
卷九十二 列传第四十二
卷九十三 列传第四十三
卷九十四 列传第四十四
卷九十五 列传四十五 睿宗诸子
卷九十六 列伟第四十六
卷九十七 列传第四十七
卷九十八 列传第四十八
卷九十九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一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二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三 列传第五十三
卷一百四 列传第五十四
卷一百五 列传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 列传第五十六
卷一百七 列传第五十七 玄宗诸子
卷一百八 列传第五十八
卷一百九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一百一十 列传第六十
卷一百一十一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一百一十二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传第六十三
卷一百一十四 列传第六十四
卷一百一十五 列传第六十五
卷一百一十六 列传第六十六
卷一百一十七 列传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十八 列传第六十八
卷一百一十九 列传第六十九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七十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七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七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七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七十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七十五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七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七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七十八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七十九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八十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八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八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八十三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八十四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八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八十六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八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八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八十九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九十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九十一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九十二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九十三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九十四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九十五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九十六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九十七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九十八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九十九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一百 德宗顺宗诸子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一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一百四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一百五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一百六
卷一百五十七 列传第一百七
卷一百五十八 列传第一百八
卷一百五十九 列传第一百九
卷一百六十 列传卷第一百一十
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一百一十一
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一百一十二
卷一百六十三 列传第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六十四 列传第一百一十四
卷一百六十五 列传第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一百一十六
卷一百六十七 列传第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六十八 列传第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七十 列传第一百二十
卷一百七十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卷一百七十五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七十九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八十 列传第一百三十
卷一百八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八十二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八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外戚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宦官
卷一百八十五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良吏上
卷一百八十五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良吏下
卷一百八十六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酷吏上
卷一百八十六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酷吏下
卷一百八十七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忠义上
卷一百八十七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忠义下
卷一百八十八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孝友
卷一百八十九上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儒学上
卷一百八十九下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儒学下
卷一百九十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 文苑上
卷一百九十中 列传第一百四十 文苑中
卷一百九十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 文苑下
卷一百九十一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方伎
卷一百九十二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隐逸
卷一百九十三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列女
卷一百九十四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上 突厥上
卷一百九十四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下 突厥下
卷一百九十五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回纥
卷一百九十六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上 吐蕃上
卷一百九十六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下 吐蕃下
卷一百九十七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南蛮 西南蛮
卷一百九十八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西戎
卷一百九十九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 东夷
卷一百九十九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 北狄
卷二百上 列传第一百五十
卷二百下 列传第一百五十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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