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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作者:元 · 脱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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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二
       ○田制
       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阔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枣,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种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宽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己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冒佃比邻地者,输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太宗天会九年五月,始分遣诸路劝农之使者。熙宗天眷十四年,罢来流、混同间护逻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书纥石烈娄室等十一人,分行大兴府、山东,真定府,拘括系官或荒闲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绝户地,戍兵占佃宫籍监、外路官本业外增置土田,及大兴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盖以授所迁之猛安谋克户,且令民请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两猛安民户不自耕垦,及伐桑枣为薪鬻之,命大兴少尹完颜让巡察。十年四月,禁侵耕围场地。十一年,谓侍臣曰:“往岁,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无牧地。尝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垦。今闻其民以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悯。其令依旧耕种,毋致失业。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朕必不为。自今事有类此,卿等即告毋隐。”十三年,敕有司:“每岁遣官劝猛安谋克农事,恐有烦扰。自今止令各管职官劝督,弛慢者举劾以闻。”十七年六月,刑州男子赵迪简言:“随路不附籍官田及河滩地,皆为豪强所占,而贫民土瘠税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课,复量减人户税数,庶得轻重均平。”诏付有司,将行而止。复以近都猛安谋克所给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岁久,往往冒为己业,令拘籍之。又谓省臣曰:“官地非民谁种,然女直人户自乡土三四千里移来,尽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给之,久必贪乏,其遣官察之。”又谓参知政事张汝弼曰:“先尝遣问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猎,因问之,则谓自起移至此,不能种莳,斫芦为席,或斩刍以自给。卿等其议之。”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盗耕者,由其罪轻故也。”乃更条约,立限令人自陈,过限则人能告者有赏。遣同知中都路转运使张九思往拘籍之。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啮毁,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断。
       十二月谓宰臣曰:“亡辽时所拨地,与本朝元帅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为无主地,租佃及新开荒为己业者可以拘括。其间播种岁久,若遽夺之,恐民失业。”因诏括地官张九思戒之。复谓宰臣曰:“朕闻括地事所行极不当,如皇后庄、太子务之类,止以名称便为官地,百姓所执凭验,一切不问,其相邻冒占官地,复有幸免者。能使军户稍给,民不失业,乃朕之心也。”二十年四月,以行幸道隘,扈从人不便,诏户部沿路顿舍侧近官地,勿租与民耕种。又诏故太保阿里先於山东路拨地百四十顷,大定初又于中都路赐田百顷,命拘山东之地入官。五月,谕有司曰:“白石门至野狐岭,其间淀泺多为民耕植者,而官民杂畜往来无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数。”
       二十一年正月,上谓宰臣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骄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尽令汉人佃莳,取租而已。富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贫者争慕效之,欲望家给人足,难矣!近已禁卖奴婢,约其凶吉之礼,更当委官阅实户数,计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赡者,方许佃于人。仍禁其农时饮酒。”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咸平、临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农务,各安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获否?”左丞守道对曰:“闻皆自耕,岁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异于他处,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赈之。”三月,陈言者言,豪强之家多占夺田者。上曰:“前参政纳合椿年占地八百顷,又闻山西田亦多为权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顷者,以致小民无田可耕,徙居阴山之恶地,何以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顷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将均赐贫民。”省臣又奏:“椿年子猛安参谋合、故太师耨碗温敦思忠孙长寿等,亲属计七十余家,所占地三千余顷。”上曰:“至秋,除牛头地外,仍各给十顷,余皆拘入官。山后招讨司所括者,亦当同此也。”又谓宰臣曰:“山东路所括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人户,复有籍官闲地,依元数还民,仍免租税。”六月,上谓省臣曰:“近者大兴府平、滦、蓟、通、顺等州,经水灾之地,免今年税租。不罹水灾者姑停夏税,俟稔岁征之。”时中都大水,而滨,棣等州及山后大熟,命修治怀来以南道路,以来粜者。又命都城减价以粜。又曰:“近遣使阅视秋稼,闻猛安谋克人惟酒是务,往往以田租人,而预借三二年租课者。或种而不耘,听其荒芜者。自今皆令阅实各户人力,可耨几顷亩,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许租赁。如惰农饮酒,劝农谋克及本管猛安谋克并都管,各以等第科罪。收获数多者,则亦以等第迁赏。”七月,上谓宰臣曰:“前徙宗室户于河间,拨地处之,而不回纳旧地,岂有两地皆占之理?自今当以一处赐之。山东刷民田已分给女直屯田户,复有余地,当以还民而免是岁之租。”八月,尚书省奏山东所刷地数,上谓梁肃曰:“朕尝以此问卿,卿不以言。此虽称民地,然皆无明据,括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黄河已移故道,梁山泺水退,地甚广,已尝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尝恣意种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惧征其租,逃者甚众。若征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罪论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可免其征,赦其罪,别以官地给之。”御史台奏:“大名、济州因刷梁山泺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复召宰臣曰:“虽曾经通检纳税,而无明验者,复当刷问。有公据者,虽付本人,仍须体问。”十月,复与张仲愈论冒占田事。
       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垅无一苗者。上曰:“劝农官,何劝谕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自种而辄与人者,合科违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从大兴少尹王修所奏,以不种者杖六十,谋克四十,受租百姓无罪。又命招复梁山泺流民,官给以田。时人户有执契据指坟垅为验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刺史奚晦招之,复遣安肃州刺史张国基验实给之,如已拨系猛安,则偿以官田。上曰:“工部尚书张九思执强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汉以来名称,如长城、燕子城之类者,皆以为官田。此田百姓为己业不知几百年矣,所见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赵王永中等四王府冒占官田,罪其各府长史府掾,及安次,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怀柔六县官,皆罚赎有差。
       九月,遣刑部尚书移剌慥于山东路猛安内摘八谋克民,徙于河北东路酬斡、青狗儿两猛安旧居之地,无牛者官给之。河间宗室未徙者令尽徙于平州,无力者官津发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尝令俟丰年则括籍官地,至是岁,省臣复以为奏,上曰:“本为新徙四猛安贫穷,须刷官田与之,若张仲愈等所拟条约太刻,但以民初无得地之由,自抚定后未尝输税,妄通为己业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可为酬直。且先令猛安谋克人户,随宜分处,计其丁壮牛具,合得土田实数,给之。不足,则以前所刷地二万余顷补之。复不足,则续当议。”时有落兀者与婆萨等争懿州地六万顷,以皆无据验,遂没入官。
       二十七年,随处官豪之家多请占官地,转与它人种佃,规取课利。命有司拘刷见数,以与贫难无地者,每丁授五十亩,庶不至失所,余佃不尽者方许豪家验丁租佃。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拟再立限,令贫民请佃官地,缘今已过期,计已数足,其占而有余者,若容告讦,恐滋奸弊。况续告漏通地,敕旨已革,今限外告者宜却之,止付元佃。兼平阳一路地狭人稠,官地当尽数拘籍,验丁以给贫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却之,当矣。如无主不顾承佃,方许诸人告请。其平阳路宜计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业止三十亩,则更许存所佃官地一顷二十亩,余者拘籍给付贫民可也。”七月,论旨尚书省曰:“唐、邓、颍、蔡、宿、泗等处,水陆膏腴之地,若验等级,量立岁租,宽其征纳之限,募民佃之,公私有益。今河南沿边地多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贫民有赡,亦增羡官租。其给丁壮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税。”八月,尚书省奏:“河东地狭,稍凶荒则流亡相继。窃谓河南地广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给闲田,则河东饥民减少,河南且无旷地矣。”上从所请。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诸人请佃官闲地者免五年租课,今乞免八年,则或多垦。”并从之。十一月,尚书省奏:“民验丁佃河南荒闲官地者,如愿作官地则免租八年,愿为己业则免税三年,并不许贸易典卖。若豪强及公吏辈有冒佃者,限两月陈首,免罪而全给之,其税则视其邻地定之,以三分为率减一分,限外许诸人告诣给之。”制可。
       明昌元年二月,谕旨有司曰:“濒水民地,已种莳而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对给。”三月,敕:“当军人所受田,止令自种,力不足者方许人承佃,亦止随地所产纳租,其自欲折钱输纳者从民所欲,不愿承佃者毋强。”六月,尚书省奏:“近制以猛安谋克户不务栽植桑果,已令每十亩须栽一亩,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属州县,劝谕民户,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并以事怠慢轻重罪科之。”诏可。八月,敕:“随处系官闲地,百姓已请佃者仍旧,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谋克。”三年六月,尚书省奏:“南京、陕西路提刑司言,旧牧马地久不分拨,以致军民起讼,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户有凭验己业,及宅井坟园,已改正给付,而其中复有官地者,亦验数对易之矣。两路牧地,南京路六万三千五百二十余顷,陕西路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余顷。”五年,谕旨尚书省:“辽东等路女直、汉儿百姓,可并令量力为蚕桑。”二月,陈言人乞以长吏劝农立殿最,遂定制:“能劝农田者,每年谋克赏银绢十两匹,猛安倍之,县官于本等升五人。三年不怠者猛安谋克迁一官,县官升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数加至徒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谋克追一官,县官以升等法降之。”为永格。六年二月,诏罢括陕西之地。又陕西提刑司言:“本路户民安水磨、油栿,所占步数在私地有税,官田则有租,若更输水利钱银,是重并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钱银以辅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视实占地数,除税租。”命他路视此为法。
       承安二年,遣户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边,劝举军民耕种。又差户部郎中李敬义往临潢等路规画农事。旧令,军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赁与人,违者苗付地主。泰和四年九月定制,所拨地土十里内自种之数,每丁四十亩,续进丁同此,余者许令便宜租赁及两和分种,违者钱业还主。上闻六路括地时,其间屯田军户多冒名增口,以请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输税赋、虚抱物力者,应诏陈言人多论之。五年二月,尚书省奏:“若复遣官分往,追照案凭,讼言纷纷,何时已乎?”遂令虚抱税石已输送入官者,命于税内每岁续克之。泰和七年,募民种佃清河等处地,以其租分为诸春水处饵鹅鸭之食。八年八月,户部尚书高汝砺言:“旧制,人户请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仍免八年输纳。若作己业,并依第七等税钱减半,亦免三年输纳。自首冒佃比邻田,定租三分纳二。其请佃黄河退滩地者,次年纳租。向者小民不为久计,比至纳租之时多巧避匿,或复告退,盖由元限太远,请佃之初无人保识故尔。今请佃者可免三年,作己业者免一年,自首冒佃并请退滩地,并令当年输租,以邻首保识,为长制。”
       宣宗贞祐三年七月,以既徙河北军户于河南,议所以处之者。宰臣曰:“当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为民佃者则俟秋获后,仍日给米一升,折以分钞。”太常丞石抹世绩曰:“荒田牧地耕辟费力。夺民素垦则民失所。况军户率无牛,宜令军户分人归守本业,至春复还,为固守计。”上卒从宰臣议,将括之,侍御史刘元规上书曰:“伏见朝廷有括地之议,闻者无不骇愕。向者河北、山东已为此举,民之茔墓井灶悉为有军有,怨嗟争讼至今未绝,若复行之,则将大失众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无享利之实。纵得熟土,不能亲耕,而复令民佃之,所得无几,而使纷纷交病哉!”上大悟,罢之。
       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论,北方侵及河南,由是尽起诸路军户南来。共图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军粮之术。众议谓可分遣官聚耆老问之,其将益赋,或与军田,二者孰便。参政汝砺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夺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动难安,一时避赋遂有舍田之言,及与人能勿悔乎,悔则忿心生矣!如山东拨地时,腴地尽入富家,瘠者乃付贫户,无益于军,而民有损。惟当倍益官租,以给军食。复以系官荒田牧地量数与之,令其自耕,则民不失业,官不厉民矣!”从之。三年十月,高汝砺言:“河北军户徙居河南者几百万口,人日给米一升,岁费三百六十万石,半以给直,犹支粟三百万石。河南租地计二十四万顷,岁租才一百五十六万,乞于经费之外倍征以给之。”遂命右司谏冯开等五人分诣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亩。
       十一月,又议以括荒田及牧马地给军。命尚书右丞高汝砺总之。汝砺还奏:“今顷亩之数较之旧籍甚少,复瘠恶不可耕,均以可耕者与之,人得无几。又僻远之处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与人,又当取租于数百里之外。况今农田且不能尽辟,岂有余力以耕丛薄交固、草根纠结之荒地哉!军不可仰此得食也,审矣。今询诸军户,皆曰:‘得半粮犹足自养,得田不能耕,复罢其廪,将何所赖?’臣知初籍地之时,未尝按阅其实,所以不如其数,不得其处也。若复考计州县,必各妄承风旨,追呼究结以应命。不足其数,则妄指民田以充之,则所在骚然矣!今民之赋役三倍平时,飞挽转输,日不暇给,而复为此举,何以堪之。且军户暂迁,行有还期,何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军获利,犹不可为,况无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诏罢给田,但半给粮、半给实直焉。四年,复遣官括河南牧马地,既籍其数,上命省院议所以给军者,宰臣曰:“今军户当给粮者四十四万八千余口,计当口占六亩有奇,继来者不与焉。但相去数百里者,岂能以六亩之故而远来哉!兼月支口粮不可遽罢,臣等窃谓军户愿佃者即当计口给之。自余僻远不愿者,宜准近制,系官荒地许军民耕辟例,令军民得占莳之。”院官曰:“牧马地少,且久荒难耕,军户复乏农器,然不给之,则彼自支粮外,更无从得食,非蓄锐待敌之计。给之则亦未能遽减其粮,若得迟以岁月,俟颇成伦次,渐可以省官廪耳。今夺於有力者,即以授其无力者,恐无以耕。乞令司县官劝率民户,借牛破荒,至来春然后给之。司县官能率民户以助耕而无骚动者,量加官赏,庶几有所激劝。”宰臣复曰:“若如所言,则司县官贪慕官赏,必将抑配,以至扰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况比年以来,农功甫毕则并力转输犹恐不及,岂有暇耕它人之田也。惟如臣等前奏为便。”诏再议之。乃拟民有能开牧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给之为永业,半给军户。奏可。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战,是以兵食交足。今诸帅分兵不啻百万,一充军伍咸仰于官,至于妇子居家安坐待哺,盖不知屯田为经久之计也。愿下明诏,令诸帅府各以其军耕耨,亦以逸待劳之策也。”诏从之。
       兴定三年正月,尚书右丞领三司事侯挚言:“按河南军民田总一百九十七万顷有奇,见耕种者九十六万余顷,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岁得九百六十万石,自可优给岁支,且使贫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东平尝试行二三年,民不疲而军用足。”诏有司议行之。四年十月,移剌不言:“军户自徙于河南,数岁尚未给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贫者甚众。请括诸屯处官田,人给三十亩,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则军户可以得所,官粮可以渐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枢密院以谓俟事缓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灾,流亡者众,所种麦不及五万顷,殆减往年太半,岁所入殆不能足。若拨授之为永业,俟有获即罢其家粮,亦省费之一端也。”上从之。又河南水灾,逋户太半,田野荒芜,恐赋入少而国用乏,遂命唐、邓、裕、察、息、寿、颍、亳及归德府被水田,已燥者布种,未渗者种稻,复业之户免本租及一切差发,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违制论,阙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贷。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鲁言:“京南、东、西三路,屯军老幼四十万口,岁费粮百四十余万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计。宜括逋户旧耕田,南京一路旧垦田三十九万八千五百余顷,内官田民耕者九万九千顷有奇。今饥民流离者太半,东、西、南路计亦如之,朝廷虽招使复业,民恐既复之后生计未定而赋敛随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给军户人三十亩,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种,可数岁之后畜积渐饶,官粮可罢。”令省臣议之,更不能行。
       ○租赋
       金制,官地输租,私田输税。租之制不传,大率分田之等为九而差次之。夏税亩取三合,秋税亩取五升,又纳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税六月止八月,秋税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谕宰臣曰:“十月民获未毕,遽令纳税可乎?”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递减五升。粟折秸百称者,百里内减三称,二百里减五称,不及三百里减八称,三百里及输本色槁草,各减十称。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之资,藏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济之。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预。猛安谋克户、监户、官户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则预其数。墓田、学田,租税、物力皆免。
       民诉水旱应免者,河南、山东、河东、大名、京兆、凤翔、彰德部内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余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则通以八月为限,遇闰月则展期半月,限外诉者不理。非时之灾则无限。损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损之数,六分则全征。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以捷步申户部。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止出雇钱。进纳补官未至荫子孙、及凡有出身者、(谓司吏、译人等。)出职带官叙当身者、杂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出职者,子孙与其同居兄弟,下逮终场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免杂役。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十年,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一,诏有司命悉均之。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皇统三年,蠲民税之未足者。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力尤艰,遂不允。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从宜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八年十月,彰德军节度使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今租税法比近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二年二月,尚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余石。”上曰:“朕闻国无九年之蓄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万石外,二百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余才百万石而已。朕广蓄积,备饥谨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誉,亦多议之。盖不虑国家缓急之备也。”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东、陕西去年租税。十三年,谓宰臣曰:“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虑小民不能详知,吏缘为奸,仍旧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十月,敕州县官不尽力催督税租,以致逋悬者,可止其俸,使之征足,然后给之。十六年正月,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税。十七年,上问宰臣曰:“辽东赋税旧六万余石,通检后几二十万。六万时何以仰给,二十万后所积几何?”户部契勘,谓:“先以官吏数少故能给,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数多,以此费大。”上曰:“当察其实,毋令妄费也。”十七年三月,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十八年正月。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余顷,诏蠲其租。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前岁被灾,诏免其租税。以户部尚书曹望之之言,诏减鄜延及河东南路税五十二万余石,增河北西路税八万八千石。又诏诸税粟非关边要之地者,除当储数外,听民从便折纳。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前时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递运者,复于它处未尝就役之家征钱偿之。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规告乞征还所役牛夫钱,省臣以奏,上曰:“此既就役,复征钱于彼,前虽如此行之,复恐所给钱未必能到本户,是两不便也。不若止计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为便。其预计实数以闻。若和雇价直亦须裁定也。”有司上其数,岁约给六万四千余贯,计折粟八万六千余石。上复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内居者充役。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之灾者,二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余石。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尝被河决水灾军民租税。十一月,诏河水泛溢,农田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怀、卫、孟、郑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东南北路则量减之。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不以地等级蠲除,则有不均。遂敕以赦书特免一分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户部谓如此则诸路所须之物要当和市,转扰民矣。遂命太府监,应折纳之物为祗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乃令所属计置,而罢它应折纳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余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余无几,万一有水旱之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论如律。”制可。
       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闲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灾伤,阙食之民犹有未输租者,诏蠲之。九月,以山东、河北三路被灾,其权阁之租及借贷之粟,令俟岁丰日续征。上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岁夏秋租税之半。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谕旨尚书省曰:“海壖石城等县,地瘠民困,所种惟黍稗而已。及赋於官,必以易粟输之。或令止课所产,或依河东路减税,至还京当定议以闻。”五年,敕免河决被灾之民秋租。泰和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诏责躬,免所旱州县今年夏税。九月,陈言者谓:“河间、沧州逃户,物力钱至数千贯,而其差发,有司止取办于见户,民不能堪矣!”诏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随其业,而权止其浮财物力。五年正月,诏有司:“自泰和三年尝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税。”八年五月,以宋谋和,诏天下,免河南、山东、陕西六路今年夏税,河东、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诏诸路农民请佃荒田者,与免租赋三年,作己业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请佃黄河退滩地者,不在免例。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军国所需,一切责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征调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于它境,力竭财殚,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征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罢,庶民力宽而逋者可复。”诏行之。十二月,诏免逃户租税。四年三月,免陕西逃户租。五月,山东行省仆散安贞言:“泗州被灾,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数万,急征重役,悉出三县,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应一切之命。民皆逋窜,又别遣进纳闲官以相迫督。皆怙势营私,实到官者才十之一,而徒使国家有厚敛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诏从之。兴定元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万石。四年,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诏命治三司官虚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诏免租劝种,且命参知政事李复亨为宣慰使,中丞完颜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宽民输税之限。十一月,上曰:“闻百姓多逃,而逋赋皆抑配见户,人何以堪?军储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军须钱太多,亡者讵肯复业乎?”遂命行部官阅实免之,已代纳者给以恩例,或除它役,仍减桑皮故纸钱四之一。三年,令逃户复业者但输本租,余差役一切皆免。能代耕者,免如复户。有司失信擅科者,以违制论。
       四年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今民输税,其法大抵有三,上户输远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远者数百里,道路之费倍于所输,而雨雪有稽违之责。遇贼有死伤之患。不若止输本郡,令有司检算仓之所积,称屯兵之数,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则增敛于民,民计所敛不及道里之费,将忻然从之矣!”五年十月,上谕宰臣曰:“比欲民多种麦,故令所在官贷易麦种。今闻实不贷与,而虚立案簿,反收其数以补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上闻向者有司以征税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应限。今麦将熟矣,其谕州县,有犯者以慢军储治罪。九月,权立职官有田不纳租罪。京南司农卿李蹊言:“按《齐民要术》,麦晚种则粒小而不实,故必八月种之。今南路当输秋税百四十余万石,草四百五十余万束,皆以八月为终限。若输远仓及泥淖,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趋时,是妨来岁之食也。乞宽征敛之限。使先尽力于二麦。”朝廷不从。元光二年,宰臣奏:“去岁正月京师见粮才六十余万石,今三倍矣,计国用颇足,而民间租税征之不绝,恐贫民无所输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谕止之。
       ○牛头税
       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谨,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
       世宗大定元年,诏诸猛安不经迁移者,征牛具税粟,就命谋克监其仓,亏损则坐之。十二年,尚书省奏:“唐古部民旧同猛安谋克定税,其后改同州县,履亩立税,颇以为重。”遂命从旧制。二十年,定功授世袭谋克,许以亲族从行,当给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给,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则于官豪之家量拨地六具与之。二十一年,世宗谓宰臣曰:“前时一岁所收可支三年,比闻今岁山西丰稔,所获可支三年。此间地一岁所获不能支半岁,而又牛头税粟,每牛一头止令各输三斗,又多逋悬,此皆递互隐匿所致,当令尽实输之。”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世宗谓左丞完颜襄曰:“卿家旧止七具,今定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议此,而卿皆不欲,盖各顾其私尔。是后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书省复奏其事,上虑版籍岁久贫富不同,猛安谋克又皆年少,不练时事,一旦军兴,按籍征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验实推排。阅其户口、畜产之数,其以上京二十二路来上。八月,尚书省奏,推排定猛安谋克户口、田亩、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飐,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田四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后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并征牛头税粟,上曰:“积压五年,一见并征,民何以堪?其令民随年输纳。被灾者蠲之,贷者俟丰年征还。”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志第一
卷二十一 志第二
卷二十二 志第三
卷二十三 志第四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卷二十七 志第八
卷二十八 志第九
卷二十九 志第十
卷三十 志第十一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卷六十 表第二
卷六十一 表第三
卷六十二 表第四
卷六十三 列传第一
卷六十四 列传第二
卷六十五 列传第三
卷六十六 列传第四
卷六十七 列传第五
卷六十八 列传第六
卷六十九 列传第七
卷七十 列传第八
卷七十一 列传第九
卷七十二 列传第十
卷七十三 列传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传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传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传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传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传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传第十七
卷八十 列传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传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传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传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传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传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传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传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传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传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传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传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传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传第三十一
卷九十四 列传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传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传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传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传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传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传第三十八
卷一百一 列传第三十九
卷一百二 列传第四十
卷一百三 列传第四十一
卷一百四 列传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 列传第四十三
卷一百六 列传第四十四
卷一百七 列传第四十五
卷一百八 列传第四十六
卷一百九 列传第四十七
卷一百十 列传第四十八
卷一百十一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五十三
卷一百十六 列传第五十四
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五十五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五十六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五十八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六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六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六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六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六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七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七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七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七十三
附录 进金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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