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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
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刑法
作者:北宋 · 欧阳修 宋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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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知争端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
       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律之为书,因隋之旧,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为言耻也;凡过之小者,捶挞以耻之。汉用竹,后世更以楚。《书》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击也。《书》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轻重,有年数而舍。四曰流。《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绞、斩、枭、裂。而流、徒之刑,鞭笞兼用,数皆逾百。至隋始定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流刑三,自一千里至于二千里;死刑二,绞、斩。除其鞭刑及枭首、轩裂之酷。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唐皆因之。然隋文帝性刻深,而炀帝昏乱,民不胜其毒。
       唐兴,高祖入京师,约法十二条,惟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及受禅,命纳言刘文静等损益律令。武德二年,颁新格五十三条,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凡断屠日及正月、五月、九月不行刑。四年,高祖躬录囚徒,以人因乱冒法者众,盗非劫伤其主及征人逃亡、官吏枉法,皆原之。已而又诏仆射裴寂等十五人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余无改焉。
       太宗即位,诏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复定旧令,议绞刑之属五十,皆免死而断右趾。既而又哀其断毁支体,谓侍臣曰:“肉刑,前代除之久矣,今复断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萧瑀、陈叔达对曰:“受刑者当死而获生,岂惮去一趾?去趾,所以使见者知惧。今以死刑为断趾,盖宽之也。”帝曰:“公等更思之。”其后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驳律令四十余事,乃诏房玄龄与弘献等重加删定。玄龄等以谓“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今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于是除断趾法,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太宗尝览《明堂针灸图》,见人之五藏皆近背,针灸失所,则其害致死,叹曰:“夫箠者,五刑之轻;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轻之刑而或致死?”遂诏罪人无得鞭背。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因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昔王世充杀郑颋而犹能悔,近有府史取赇不多,朕杀之,是思之不审也。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间,何暇思虑?自今宜二日五覆奏。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撤乐、减膳之意。”
       故时律,兄弟分居,荫不相及,而连坐则俱死。同州人房强以弟谋反当从坐,帝因录囚为之动容,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耶?”玄龄等议曰:“礼,孙为父尸,故祖有阴孙令,是祖孙重而兄弟轻。”于是令:“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恶言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玄龄等遂与法司增损隋律,降大辟为流者九十二,流为徒者七十一,以为律;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以为令;又删武德以来敕三千余条为七百条,以为格;又取尚书省列曹及诸寺、监、十六卫计帐以为式。
       凡州县皆有狱,而京兆、河南狱治京师,其诸司有罪及金吾捕者又有大理狱。京师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岁立春至秋及大祭祀、致齐,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及夜未明,假日、断屠月,皆停死刑。
       京师决死,涖以御史、金吾,在外则上佐,余皆判官涖之。五品以上罪论死,乘车就刑,大理正涖之,或赐死于家。凡囚已刑,无亲属者,将作给棺,瘗于京城七里外,圹有甎铭,上揭以榜,家人得取以葬。
       诸狱之长官,五日一虑囚。夏置浆饮,月一沐之;疾病给医药,重者释械,其家一人入侍,职事散官三品以上,妇女子孙二人入侍。
       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奏报不驰驿。经覆而决者,刑部岁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阅狱囚杻校、粮饷,治不如法者。杻校钳锁皆有长短广狭之制,量囚轻重用之。
       囚二十日一讯,三讯而止,数不过二百。
       凡杖,皆长三尺五寸,削去节目。讯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有半。
       死罪校而加杻,官品勋阶第七者,锁禁之。轻罪及十岁以下至八十以上者、废疾、侏儒、怀妊皆颂系以待断。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腊、寒食二日,毋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疾差陪役。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饎。
       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
       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讯于三槐、九棘,乃诏:“死罪,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及尚书等平议之;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皆不追身。”凡所以纤悉条目,必本于仁恕。然自张蕴古之死也,法官以失出为诫,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浸少。十六年,又徙死罪以实西州,流者戍之,以罪轻重为更限。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六年,亲录囚徒,闵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诣朝堂,无后者,太宗嘉其诚信,悉原之。然尝谓群臣曰:“吾闻语曰:一岁再赦,好人暗哑。吾有天下未尝数赦者,不欲诱民于幸免也。”自房玄龄等更定律、令、格、式,讫太宗世,用之无所变改。
       高宗初即位,诏律学之士撰《律疏》。又诏长孙无忌等增损格敕,其曹司常务曰《留司格》,颁之天下曰《散颁格》。龙朔、仪凤中,司刑太常伯李敬玄、左仆射刘仁轨相继又加刊正。
       武后时,内史裴居道、凤阁侍郎韦方质等又删武德以后至于垂拱诏敕为新格,藏于有司,曰《垂拱留司格》。神龙元年,中书令韦安石又续其后至于神龙,为《散颁格》。睿宗即位,户部尚书岑羲等又著《太极格》。
       玄宗开元三年,黄门监卢怀慎等又著《开元格》。至二十五年,中书令李林甫又著新格,凡所损益数千条,明年,吏部尚书宋璟又著后格,皆以开元名书。天宝四载,又诏刑部尚书萧炅稍复增损之。肃宗、代宗无所改造。至德宗时,诏中书门下选律学之士,取至德以来制敕奏谳,掇其可为法者藏之,而不名书。
       宪宗时,刑部侍郎许孟容等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
       文宗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而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参其可否而奏之,为《大和格后敕》。开成三年,刑部侍郎狄兼篸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成详定格》。
       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刑部颁行之。
       此其当世所施行而著见者,其余有其书而不常行者,不足纪也。
       《书》曰:“慎乃出令。”盖法令在简,简则明,行之在久,久则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为变革。至其繁积,则虽有精明之士不能遍习,而吏得上下以为奸,此刑书之弊也。盖自高宗以来,其大节鲜可纪,而格令之书,不胜其繁也。
       高宗既昏懦,而继以武氏之乱,毒流天下,几至于亡。自永徽以后,武氏已得志,而刑滥矣。当时大狱,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按,谓之“三司”,而法吏以惨酷为能,至不释枷而笞棰以死者,皆不禁。律有杖百,凡五十九条,犯者或至死而杖未毕,乃诏除其四十九条,然无益也。武后已称制,惧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后周告密之法,诏官司受讯,有言密事者,驰驿奏之。自徐敬业、越王贞、琅邪王冲等起兵讨乱,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兴、来俊臣辈典大狱,与侯思止、王弘义、郭弘霸、李敬仁、康<目韦>、卫遂忠等集告事数百人,共为罗织,构陷无辜。自唐之宗室与朝廷之士,日被告捕,不可胜数,天下之人,为之仄足,如狄仁杰、魏元忠等皆几不免。左台御史周矩上疏曰:“比奸憸告讦,习以为常。推劾之吏,以深刻为功,凿空争能,相矜以虐。泥耳囊头,摺胁签爪,县发燻耳,卧邻秽溺,刻害支体,糜烂狱中,号曰‘狱持’;闭绝食饮,昼夜使不得眠,号曰‘宿囚’。残贼威暴,取决目前。被诬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为国者以仁为宗,以刑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愿陛下缓刑用仁,天下幸甚!”武后不纳。麟台正字陈子昂亦上书切谏,不省。及周兴、来俊臣等诛死,后亦老,其意少衰,而狄仁杰、姚崇、宋璟、王及善相与论垂拱以来酷滥之冤,太后感寤,由是不复杀戮。然其毒虐所被,自古未之有也。大足元年,乃诏法司及推事使敢多作辩状而加语者,以故入论。中宗、韦后继以乱败。
       玄宗自初即位,励精政事,常自选太守、县令,告戒以言,而良吏布州县,民获安乐,二十年间,号称治平,衣食富足,人罕犯法。是岁刑部所断天下死罪五十八人,往时大理狱,相传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庭树,群臣称贺,以为几致刑错。然而李林甫用事矣,自来俊臣诛后,至此始复起大狱,以诬陷所杀数十百人,如韦坚、李邕等皆一时名臣,天下冤之。而天子亦自喜边功,遣将分出以击蛮夷,兵数大败,士卒死伤以万计,国用耗乏,而转漕输送,远近烦费,民力既弊,盗贼起而狱讼繁矣。天子方侧然,诏曰:“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释械系。杖,古以代肉刑也,或犯非巨蠹而棰以至死,其皆免,以配诸军自效。民年八十以上及重疾有罪,皆勿坐。侍丁犯法,原之俾终养。”以此施德其民。然巨盗起,天下被其毒,民莫蒙其赐也。
       安、史之乱,伪官陆大钧等背贼来归,及庆绪奔河北,胁从者相率待罪阙下,自大臣陈希烈等合数百人。以御史大夫李岘、中丞崔器等为三司使,而肃宗方喜刑名,器亦刻深,乃以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为重罪,斩于独柳树者十一人,珣及韦恒腰斩,陈希烈等赐自尽于狱中者七人,其余决重杖死者二十一人。以岁除日行刑,集百官临视,家属流窜。初,史思明、高秀岩等皆自拔归命,闻珣等被诛,惧不自安,乃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请诏三司推核未已者,一切免之。然河北叛人畏诛不降,兵连不解,朝廷屡起大狱。肃宗后亦悔,叹曰:“朕为三司所误。”临崩,诏天下流人皆释之。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及河、洛平,下诏河北、河南吏民任伪官者,一切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剧贼高玉聚徒南山,啗人数千,后擒获,会赦,代宗将贷其死,公卿议请为菹醢,帝不从,卒杖杀之。谏者常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笑曰:“艰难时无以逮下,顾刑法峻急,有威无恩,朕不忍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故时,别敕决人捶无数。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刑部侍郎班宏言:“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者,十恶之大也,犯者宜如律。其余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故时,死罪皆先决杖,其数或百或六十,于是悉罢之。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僣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是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频降赦令,蠲逋负,赈饥民,恩德至矣。然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绛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始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宪宗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仗劫京兆界中及它盗赃逾三匹者,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欲随者,勿禁。”盖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顾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由积水而决其防。故自玄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未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穆宗童昏,然颇知慎刑法,每有司断大狱,令中书舍人一人参酌而轻重之,号“参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国家法度,高祖、太宗定制二百余年矣。《周礼》:正月布刑,张之门闾及都鄙邦国,所以屡丁宁,使四方谨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设参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议其出入,是与夺系于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职。昔子路问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为参酌之名不正,宜废。”乃罢之。
       大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文宗好治,躬自谨畏,然阉宦肆孽不能制。至诛杀大臣,夷灭其族,滥及者不可胜数,心知其冤,为之饮恨流涕,而莫能救止。盖仁者制乱,而弱者纵之,然则刚强非不仁,而柔弱者仁之贼也。
       武宗用李德裕诛刘稹等,大刑举矣,而性严刻。故时,窃盗无死,所以原民情迫于饥寒也,至是赃满千钱者死,至宣宗乃罢之。而宣宗亦自喜刑名,常曰:“犯我法,虽子弟不宥也。”然少仁恩,唐德自是衰矣。
       盖自高祖、太宗除隋虐乱,治以宽平,民乐其安,重于犯法,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考其推心恻物,其可谓仁矣!自高宗、武后以来,毒流邦家,唐祚绝而复续。玄宗初励精为政,二十年间,刑狱减省,岁断死罪才五十八人。以此见致治虽难,勉之则易,未有为而不至者。自此以后,兵革遂兴,国家多故,而人主规规,无复太宗之志。其虽有心于治者,亦不能讲考大法,而性有宽猛,凡所更革,一切临时苟且,或重或轻,徒为繁文,不足以示后世。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故自肃宗以来,所可书者几希矣;懿宗以后,无所称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高祖
卷二 本纪第二 太宗
卷三 本纪第三 高宗
卷四 本纪第四 则天皇后 中宗
卷五 本纪第五 睿宗 玄宗
卷六 本纪第六 肃宗 代宗
卷七 本纪第七 德宗 顺宗 宪宗
卷八 本纪第八 穆宗 敬宗 文宗 武宗 宣宗
卷九 本纪第九 懿宗 僖宗
卷十 纪第十 昭宗 哀帝
卷十一 志第一 礼乐一
卷十二 志第二 礼乐二
卷十三 志第三 礼乐三
卷十四 志第四 礼乐四
卷十五 志第五 礼乐五
卷十六 志第六 礼乐六
卷十七 志第七 礼乐七
卷十八 志第八 礼乐八
卷十九 志第九 礼乐九
卷二十 志第十 礼乐十
卷二十一 志第十一 礼乐十一
卷二十二 志第十二 礼乐十二
卷二十三上 志第十三上 仪卫上
卷二十三下 志第十三下 仪卫下
卷二十四 志第十四 车服
卷二十五 志第十五 历一
卷二十六 志第十六 历二
卷二十七上 志第十七上 历三上
卷二十七下 志第十七下 历三下
卷二十八上 志第十八上 历四上
卷二十八下 志第十八下 历四下
卷二十九 志第十九 历五
卷三十上 志第二十上 历六上
卷三十下 志第二十下 历六下
卷三十一 志第二十一 天文一
卷三十二 志第二十二 天文二
卷三十三 志第二十三 天文三
卷三十四 志第二十四 五行一
卷三十五 志第二十五 五行二
卷三十六 志第二十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七 志第二十七 地理一
卷三十八 志第二十八 地理二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九 地理三
卷四十 志第三十 地理四
卷四十一 志第三十一 地理五
卷四十二 志第三十二 地理六
卷四十三上 志第三十三上 地理七上
卷四十三下 志第三十三下 地理七下
卷四十四 志第三十四 选举志上
卷四十五 志第三十五 选举志下
卷四十六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四十七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四十八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四十九上 志第三十九上 百官四上
卷四十九下 志第三十九下 百官四下
卷五十 志第四十 兵
卷五十一 志第四十一 食货一
卷五十二 志第四十二 食货二
卷五十三 志第四十三 食货三
卷五十四 志第四十四 食货四
卷五十五 志第四十五 食货五
卷五十六 志第四十六 刑法
卷五十七 志第四十七 艺文一
卷五十八 志第四十八 艺文二
卷五十九 志第四十九 艺文三
卷六十 志第五十 艺文四
卷六十一 表第一 宰相上
卷六十二 表第二 宰相中
卷六十三 表第三 宰相下
卷六十四 表第四 方镇一
卷六十五 表第五 方镇二
卷六十六 表第六 方镇三
卷六十七 表第七 方镇四
卷六十八 表第八 方镇五
卷六十九 表第九 方镇六
卷七十上 表第十上 宗室世系上
卷七十下 表第十下 宗室世系下
卷七十一上 表第十一上 宰相世系一上
卷七十一下 表第十一下 宰相世系一下
卷七十二上 表第十二上 宰相世系二上
卷七十二中 表第十二中 宰相世系二中
卷七十二下 表第十二下 宰相世系二下
卷七十三上 表第十三上 宰相世系三上
卷七十三下 表第十三下 宰相世系三下
卷七十四上 表第十四上 宰相世系四上
卷七十四下 表第十四下 宰相世系四下
卷七十五上 表第十五上 宰相世系五十
卷七十五下 表第十五下 宰相世系五下
卷七十六 列传第一 后妃上
卷七十七 列传第二 后妃下
卷七十八 列传第三 宗室
卷七十九 列传第四 高祖诸子
卷八十 列传第五 太宗子
卷八十一 列传第六 三宗诸子
卷八十二 列传第七 十一宗诸子
卷八十三 列传第八 诸帝公主
卷八十四 列传第九 李密(单雄信 祖君彦)
卷八十五 列传第十 王窦
卷八十六 列传第十一 薛李二刘高徐
卷八十七 列传第十二 萧辅沈李梁
卷八十八 列传第十三 刘文静 斐寂
卷八十九 列传第十四 屈实尉迟张秦唐段
卷九十 列传第十五 二刘殷许程柴任丘
卷九十一 列传第十六 温皇甫二李姜崔
卷九十二 列传第十七 杜阚王李苑罗王
卷九十三 列传第十八 二李勣
卷九十四 列传第十九 侯张薛
卷九十五 列传第二十 高窦
卷九十六 列传第二十一 房杜
卷九十七 列传第二十二 魏徵
卷九十八 列传第二十三 王薛马韦
卷九十九 列传第二十四 二李戴刘崔
卷一百 列传第二十五 陈杨封裴宇文郑权阎蒋姜张
卷一百一 列传第二十六 萧瑀
卷一百二 列传第二十七 岑虞李褚姚令狐
卷一百三 列传第二十八 苏世长(良嗣 弁) 韦云起 孙伏伽 张玄素
卷一百四 列传第二十九 于高张
卷一百五 列传第三十 长孙褚韩来李上官
卷一百六 列传第三十一 杜二崔高郭赵崔杨卢二刘李刘孙邢
卷一百七 列传第三十二 傅吕陈
卷一百八 列传第三十三 刘裴娄
卷一百九 列传第三十四 崔杨窦宗祝王
卷一百一十 列传第三十五 诸夷蕃将
卷一百一十一 列传第三十六 郭二张三王苏薛程唐
卷一百一十二 列传第三十七 王韩苏薛王柳冯蒋
卷一百一十三 列传第三十八 唐临(晈 绍) 张文瓘(文琮 锡 文收) 徐有功(商 彦若)
卷一百一十四 列传第三十九 崔徐苏豆卢
卷一百一十五 列传第四十 狄郝朱
卷一百一十六 列传第四十一 二玮 陆二李杜
卷一百一十七 列传第四十二 裴刘魏李吉
卷一百一十八 列传第四十三 张韦韩宋辛二李裴
卷一百一十九 列传第四十四 武李贾白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四十五 五王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四十六 刘钟崔二王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四十七 魏韦郭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四十八 李萧卢韦赵和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四十九 姚宋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五十 苏张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五十一 魏知古 卢怀慎(奂) 李元纮 杜暹(鸿渐) 张九龄(拯) 韩休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五十二 张源裴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五十三 苏尹毕李郑王许潘倪席齐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五十四 裴崔卢李王严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五十五 裴阳宋杨崔李解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五十六 宗室宰相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五十七 刘吴韦蒋柳沈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五十八 二郭两王张牛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五十九 宇文韦杨王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六十 哥舒高封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六十一 李光弼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六十二 郭子仪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六十三 二李马路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六十四 房张李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六十五 崔苗二裴吕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六十六 崔邓魏卫李韩卢高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六十七 李杨崔柳韦路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六十八 高元李韦薛崔戴王徐郗辛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六十九 来田侯崔严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七十 元王黎杨严窦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七十一 二李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七十二 三王鲁辛冯三李曲二卢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七十三 令狐张康李刘田王牛史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七十四 刘第五班王李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七十五 李常赵崔齐卢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七十六 关董袁赵窦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七十七 张姜武李宋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七十八 段颜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七十九 李晟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八十 马浑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八十一 杨戴阳二李韩杜邢
卷一百五十七 列传第八十二 陆贽
卷一百五十八 列传第八十三 韦张严韩
卷一百五十九 列传第八十四 鲍李萧薛樊王吴郑陆卢柳崔
卷一百六十 列传第八十五 徐吕孟刘杨潘崔韦
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八十六 张赵李郑徐王冯庾
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八十七 姚独孤顾韦段吕许薛李
卷一百六十三 列传第八十八 孔穆崔柳杨马
卷一百六十四 列传第八十九 归奚三崔卢二薛卫胡丁二王殷
卷一百六十五 列传第九十 三郑高权崔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九十一 贾杜令狐
卷一百六十七 列传第九十二 白裴崔韦二李皇甫王
卷一百六十八 列传第九十三 韦王陆刘柳程
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九十四 杜裴李韦
卷一百七十 列传第九十五 二高伊朱二刘范二王孟赵李任张
卷一百七十一 列传第九十六 李乌王杨曹高刘石
卷一百七十二 列传第九十七 于王二杜范
卷一百七十三 列传第九十八 裴度
卷一百七十四 列传第九十九 二李元牛杨
卷一百七十五 列传第一百 窦刘二张杨熊柏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一百一 韩愈
卷一百七十七 列传一百二 钱崔二韦二高冯三李卢封郑敬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一百三 刘蕡
卷一百七十九 列传第一百四 李郑二王贾舒
卷一百八十 列传第一百五 李德裕
卷一百八十一 列传第一百六 陈夷行 李绅 李让夷 曹确 刘瞻(助) 李蔚
卷一百八十二 列传第一百七 二李崔萧二郑二卢韦周二裴刘赵王
卷一百八十三 列传第一百八 毕崔刘陆郑朱韩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一百九 马杨路卢
卷一百八十五 列传第一百一十 郑二王韦张
卷一百八十六 列传第一百一十一 周王邓陈齐赵二杨顾
卷一百八十七 列传第一百一十二 二王诸葛李孟
卷一百八十八 列传第一百一十三 杨时朱孙
卷一百八十九 列传一百一十四 高赵田朱
卷一百九十 列传第一百一十五 三刘成杜钟张王
卷一百九十一 列传第一百一十六 忠义上
卷一百九十二 列传第一百一十七 忠义中
卷一百九十三 列传第一百一十八 忠义下
卷一百九十四 列传第一百一十九 卓行
卷一百九十五 列传第一百二十 孝友
卷一百九十六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隐逸
卷一百九十七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循吏
卷一百九十八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儒学上
卷一百九十九 列传第一百二十四 儒学中
卷二百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儒学下
卷二百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六 文艺上
卷二百二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文艺中
卷二百三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文艺下
卷二百四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方技
卷二百五 列传第一百三十 列女
卷二百六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外戚
卷二百七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宦者上
卷二百八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宦者下
卷二百九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酷吏
卷二百一十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藩镇魏博
卷二百一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藩镇镇冀
卷二百一十二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藩镇卢龙
卷二百一十三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藩镇淄青横海
卷二百一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十九 藩镇宣武彰义泽潞
卷二百一十五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上 突厥上
卷二百一十五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下 突厥下
卷二百一十六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上 吐蕃上
卷二百一十六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下 吐蕃下
卷二百一十七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上 回鹘上
卷二百一十七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下 回鹘下
卷二百一十八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沙陀
卷二百一十九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北狄
卷二百二十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东夷
卷二百二十一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上 西域上
卷二百二十一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下 西域下
卷二百二十二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上 南蛮上
卷二百二十二中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中 南蛮中
卷二百二十二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下 南蛮下
卷二百二十三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上 奸臣上
卷二百二十三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下 奸臣下
卷二百二十四上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上 叛臣上
卷二百二十四下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下 叛臣下
卷二百二十五上 列传第一百五十上 逆臣上
卷二百二十五中 列传第一百五十中 逆臣中
卷二百二十五下 列传第一百五十下 逆臣下
附录 进新唐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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