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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繁體版)
卷四十九 列傳第十四
作者:唐 · 魏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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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弘
       牛弘字里仁,安定鶉觚人也,本姓燎氏。祖熾,郡中正。父允,魏侍中、工部尚書、臨涇公,賜姓為牛氏。弘初在襁褓,有相者見之,謂其父曰:「此兒當貴,善愛養之。」及長,鬚貌甚偉,性寬裕,好學博聞。在周,起家中外府記室、內史上士。俄轉納言上士,專掌文翰,甚有美稱。加威烈將軍、員外散騎侍郎,修起居注。其後襲封臨涇公。宣政元年,轉內史下大夫,進位使持節、大將軍、儀同三司。
       開皇初,遷授散騎常侍、秘書監。弘以典籍遺逸,上表請開獻書之路,曰:
       經籍所興,由來尚矣。爻畫肇於庖羲,文字生於蒼頡,聖人所以弘宣教導,博通古今,揚於王庭,肆於時夏。故堯稱至聖,猶考古道而言,舜其大智,尚觀古人之象。周官,外史掌三皇五帝之書,及四方之志。武王問黃帝、顓頊之道,太公曰:「在丹書。」是知握符御曆,有國有家者,曷嘗不以詩、書而為教,因禮樂而成功也。
       昔周德旣衰,舊經紊棄。孔子以大聖之才,開素王之業,憲章祖述,制禮刊詩,正五始而修春秋,闡十翼而弘易道。治國立身,作範垂法。及秦皇馭宇,吞滅諸侯,任用威力,事不師古,始下焚書之令,行偶語之刑。先王墳籍,掃地皆盡。本旣先亡,從而顛覆。臣以圖讖言之,經典盛衰,信有徵數。此則書之一厄也。漢興,改秦之弊,敦尚儒術,建藏書之策,置校書之官,屋壁山巖,往往間出。外有太常、太史之藏,內有延閣、秘書之府。至孝成之世,亡逸尚多,遣謁者陳農求遺書於天下,詔劉向父子讎校篇籍。漢之典文,於斯為盛。及王莽之末,長安兵起,宮室圖書,並從焚燼。此則書之二厄也。光武嗣興,尤重經誥,未及下車,先求文雅。於是鴻生鉅儒,繼踵而集,懷經負帙,不遠斯至。肅宗親臨講肄,和帝數幸書林,其蘭臺、石室,鴻都、東觀,秘牒填委,更倍於前。及孝獻移都,吏民擾亂,圖書縑帛,皆取為帷囊。所收而西,裁七十餘乘,屬西京大亂,一時燔蕩。此則書之三厄也。魏文代漢,更集經典,皆藏在秘書、內外三閣,遣秘書郎鄭默刪定舊文。時之論者,美其朱紫有別。晉氏承之,文籍尤廣。晉秘書監荀勗定魏內經,更著新簿。雖古文舊簡,猶云有缺,新章後錄,鳩集已多,足得恢弘正道,訓範當世。屬劉、石憑陵,京華覆滅,朝章國典,從而失墜。此則書之四厄也。永嘉之後,寇竊競興,因河據洛,跨秦帶趙。論其建國立家,雖傳名號,憲章禮樂,寂滅無聞。劉裕平姚,收其圖籍,五經子史,纔四千卷,皆赤軸青紙,文字古拙。僭偽之盛,莫過二秦,以此而論,足可明矣。故知衣冠軌物,圖畫記注,播遷之餘,皆歸江左。晉、宋之際,學藝為多,齊、梁之間,經史彌盛。宋秘書丞王儉,依劉氏七略,撰為七志。梁人阮孝緒,亦為七錄。總其書數,三萬餘卷。及侯景渡江,破滅梁室,秘省經籍,雖從兵火,其文德殿內書史,宛然猶存。蕭繹據有江陵,遣將破平侯景,收文德之書,及公私典籍,重本七萬餘卷,悉送荊州。故江表圖書,因斯盡萃於繹矣。及周師入郢。繹悉焚之於外城,所收十纔一二。此則書之五厄也。後魏爰自幽方,遷宅伊、洛,日不暇給,經籍闕如。周氏創基關右,戎車未息。保定之始,書止八千,後加收集,方盈萬卷。高氏據有山東,初亦採訪,驗其本目,殘缺猶多。及東夏初平,獲其經史,四部重雜,三萬餘卷。所益舊書,五千而已。
       今御書單本,合一萬五千餘卷,部帙之間,仍有殘缺。比梁之舊目,止有其半。至於陰陽河洛之篇,醫方圖譜之說,彌復為少。臣以經書,自仲尼已後,迄于當今,年踰千載,數遭五厄,興集之期,屬膺聖世。伏惟陛下受天明命,君臨區宇,功無與二,德冠往初。自華夏分離,彝倫攸斁,其間雖霸王遞起,而世難未夷,欲崇儒業,時或未可。今土宇邁於三王,民黎盛於兩漢,有人有時,正在今日。方當大弘文教,納俗升平,而天下圖書尚有遺逸,非所以仰協聖情,流訓無窮者也。臣史籍是司,寢興懷懼。昔陸賈奏漢祖云「天下不可馬上治之」,故知經邦立政,在於典謨矣。為國之本,莫此攸先。今秘藏見書,亦足披覽,但一時載籍,須令大備。不可王府所無,私家乃有。然士民殷雜,求訪難知,縱有知者,多懷吝惜,必須勒之以天威,引之以微利。若猥發明詔,兼開購賞,則異典必臻,觀閣斯積,重道之風,超於前世,不亦善乎!伏願天監,少垂照察。
       上納之,於是下詔,獻書一卷,賚縑一匹。一二年間,篇籍稍備。進爵奇章郡公,邑千五百戶。
       三年,拜禮部尚書,奉敕修撰五禮,勒成百卷,行於當世。弘請依古制修立明堂,上議曰:
       竊謂明堂者,所以通神靈,感天地,出教化,崇有德。孝經曰:「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祭義云:「祀于明堂,教諸侯孝也。」黃帝曰合宮,堯曰五府,舜曰總章,布政興治,由來尚矣。周官考工記曰:「夏后氏世室,堂脩二七,廣四脩一。」鄭玄注云:「脩十四步,其廣益以四分脩之一,則堂廣十七步半也。」「殷人重屋,堂脩七尋,四阿重屋。」鄭云:「其脩七尋,廣九尋也。」「周人明堂,度九尺之筵,南北七筵,五室,凡室二筵。」鄭云:「此三者,或舉宗廟,或舉王寢,或舉明堂,互言之,明其同制也。」馬融、王肅、干寶所注,與鄭亦異,今不具出。漢司徒馬宮議云:「夏后氏世室,室顯於堂,故命以室。殷人重屋,屋顯於堂,故命以屋。周人明堂,堂大於夏室,故命以堂。夏后氏益其堂之廣百四十四尺,周人明堂,以為兩序間大夏后氏七十二尺。」若據鄭玄之說,則夏室大於周堂,如依馬宮之言,則周堂大於夏室。後王轉文,周大為是。但宮之所言,未詳其義。此皆去聖久遠,禮文殘缺,先儒解說,家異人殊。鄭注玉藻亦云:「宗廟路寢,與明堂同制。」王制曰:「寢不踰廟。」明大小是同。今依鄭玄注,每室及堂,止有一丈八尺,四壁之外,四尺有餘。若以宗廟論之,祫享之時,周人旅酬六尸,并后稷為七,先公昭穆二尸,先王昭穆二尸,合十一尸,三十六主,及君北面行事於二丈之堂,愚不及此。若以正寢論之,便須朝宴。據燕禮「諸侯宴,則賔及卿大夫脫屨升坐。」是知天子宴,則三公九卿並須升堂。燕義又云:「席,小卿次上卿。」言皆侍席。止於二筵之間,豈得行禮?若以明堂論之,總享之時,五帝各於其室。設青帝之位,須於木室之內,少北西面。太昊從食,坐於其西,近南北面。祖宗配享者,又於青帝之南,稍退西面。丈八之室,神位有三,加以簠簋邊豆,牛羊之俎,四海九州美物咸設,復須席上升歌出樽反坫,揖讓升降,亦以隘矣。據茲而說,近是不然。
       案劉向別錄及馬宮、蔡邕等所見,當時有古文明堂禮、王居明堂禮、明堂圖、明堂大圖、明堂陰陽、太山通義、魏文侯孝經傳等,並說古明堂之事。其書皆亡,莫得而正。今明堂月令者,鄭玄云:「是呂不韋著,春秋十二紀之首章,禮家鈔合為記。」蔡邕、王肅云:「周公所作。」周書內有月令第五十三,即此也。各有證明,文多不載。束皙以為夏時之書。劉瓛云:「不韋鳩集儒者,尋于聖王月令之事而記之。不韋安能獨為此記?」今案不得全稱周書,亦未可即為秦典,其內雜有虞、夏、殷、周之法,皆聖王仁恕之政也。蔡邕具為章句,又論之曰:「明堂者,所以宗祀其祖以配上帝也。夏后氏曰世室,殷人曰重屋,周人曰明堂。東曰青陽,南曰明堂,西曰總章,北曰玄堂,內曰太室。聖人南面而聽,向明而治,人君之位莫不正焉。故雖有五名,而主以明堂也。制度之數,各有所依。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坤之策也,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乾之策也。太廟明堂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陰陽九六之變,且圓蓋方覆,九六之道也。八闥以象卦,九室以象州,十二宮以應日辰。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以四戶八牖乘九宮之數也。戶皆外設而不閉,示天下以不藏也。通天屋高八十一尺,黃鍾九九之實也。二十八柱布四方,四方七宿之象也。堂高三尺,以應三統,四向五色,各象其行。水闊二十四丈,象二十四氣,於外,以象四海。王者之大禮也。」觀其模範天地,則象陰陽,必據古文,義不虛出。今若直取考工,不參月令,青陽總章之號不得而稱,九月享帝之禮不得而用。漢代二京所建,與此說悉同。
       建安之後,海內大亂,京邑焚燒,憲章泯絕。魏氏三方未平,無聞興造。晉則侍中裴頠議曰:「尊祖配天,其義明著,而廟宇之制,理據未分。宜可直為一殿,以崇嚴父之祀,其餘雜碎,一皆除之。」宋、齊已還,咸率茲禮。此乃世乏通儒,時無思術,前王盛事,於是不行。後魏代都所造,出自李沖,三三相重,合為九室。簷不覆基,房間通街,穿鑿處多,迄無可取。及遷宅洛陽,更加營構,五九紛競,遂至不成,宗配之事,於焉靡託。
       今皇猷遐闡,化覃海外,方建大禮,垂之無窮。弘等不以庸虛,謬當議限。今檢明堂必須五室者何?尚書帝命驗曰:「帝者承天立五府,赤曰文祖,黃曰神斗,白曰顯紀,黑曰玄矩,蒼曰靈府。」鄭玄注曰:「五府與周之明堂同矣。」且三代相沿,多有損益,至於五室,確然不變。夫室以祭天,天實有五,若立九室,四無所用。布政視朔,自依其辰。鄭司農云:「十二月分在青陽等左右之位。」不云居室。鄭玄亦言:「每月於其時之堂而聽政焉。」禮圖畫个,皆在堂偏,是以須為五室。明堂必須上圓下方者何?孝經援神契曰:「明堂者,上圓下方,八窗四達,布政之宮。」禮記盛德篇曰「明堂四戶八牖,上圓下方。」五經異義稱講學大夫淳于登亦云:「上圓下方。」鄭玄同之。是以須為圓方。明堂必須重屋者何?案考工記,夏言「九階,四旁兩夾窗,門堂三之二,室三之一。」殷、周不言者,明一同夏制。殷言「四阿重屋」,周承其後不言屋,制亦盡同可知也。其「殷人重屋」之下,本無五室之文。鄭注云:「五室者,亦據夏以知之。」明周不云重屋,因殷則有,灼然可見。禮記明堂位曰:「太廟天子明堂。」言魯為周公之故,得用天子禮樂,魯之太廟與周之明堂同。又曰「複廟重檐,刮楹達嚮,天子之廟飾。」鄭注:「複廟重屋也。」據廟旣重屋,明堂亦不疑矣。春秋文公十三年:「太室屋壞。」五行志曰:「前堂曰太廟,中央曰太室,屋其上重者也。」服虔亦云:「太室,太廟太室之上屋也。」周書作洛篇曰:「乃立太廟宗宮路寢明堂,咸有四阿反坫,重亢重廊。」孔晁注曰「重亢累棟,重廊累屋也。」依黃圖所載,漢之宗廟皆為重屋。此去古猶近,遺法尚在,是以須為重屋。明堂必須為辟雍者何?禮記盛德篇云:「明堂者,明諸侯尊卑也。外水曰辟雍。」明堂陰陽錄曰:「明堂之制,周圜行水,左旋以象天,內有太室以象紫宮。」此明堂有水之明文也。然馬宮、王肅以為明堂、辟雍、太學同處,蔡邕、盧植亦以為明堂、靈臺、辟雍、太學同實異名。邕云:「明堂者,取其宗祀之清貌,則謂之清廟,取其正室,則曰太室,取其堂,則曰明堂,取其四門之學,則曰太學,取其周水圜如璧,則曰璧雍。其實一也。」其言別者,五經通義曰:「靈臺以望氣,明堂以布政,辟雍以養老教學。」三者不同。袁準、鄭玄亦以為別。歷代所疑,豈能輒定?今據郊祀志云:「欲治明堂,未曉其制。濟南人公玉帶上黃帝時明堂圖,一殿無壁,蓋之以茅,水圜宮垣,天子從之。」以此而言,其來則久。漢中元二年,起明堂、辟雍、靈臺於洛陽,並別處。然明堂亦有壁水,李尤明堂銘云「流水洋洋」是也。以此須有辟雍。
       夫帝王作事,必師古昔,今造明堂,須以禮經為本。形制依於周法,度數取於月令,遺闕之處,參以餘書,庶使該詳沿革之理。其五室九階,上圓下方,四阿重屋,四旁兩門,依考工記、孝經說。堂方一百四十四尺,屋圓楣徑二百一十六尺,太室方六丈,通天屋徑九丈,八闥二十八柱,堂高三尺,四向五色,依周書月令論。殿垣方在內,水周如外,水內徑三百步,依太山盛德記、覲禮經。仰觀俯察,皆有則象,足以盡誠上帝,祗配祖宗,弘風布教,作範於後矣。弘等學不稽古,輒申所見,可否之宜,伏聽裁擇。
       上以時事草創,未遑制作,竟寢不行。
       六年,除太常卿。九年,詔改定雅樂,又作樂府歌詞,撰定圓丘五帝凱樂,并議樂事,弘上議云:
       謹案禮,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周禮奏黃鍾,歌大呂,奏太簇,歌應鍾,皆是旋相為宮之義。蔡邕明堂月令章句曰「孟春月則太簇為宮,姑洗為商,蕤賔為角,南呂為徵,應鍾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他月倣此。」故先王之作律呂也,所以辯天地四方陰陽之聲。揚子雲曰:「聲生於律,律生於辰。」故律呂配五行,通八風,歷十二辰,行十二月,循環轉運,義無停止。譬如立春木王火相,立夏火王土相,季夏餘分,土王金相,立秋金王水相,立冬水王木相。還相為宮者,謂當其王月,名之為宮。
       今若十一月不以黃鍾為宮,十三月不以太簇為宮,便是春木不王,夏王不相,豈不陰陽失度,天地不通哉?劉歆鍾律書云:「春宮秋律,百卉必彫;秋宮春律,萬物必榮;夏宮冬律,雨雹必降;冬宮夏律,雷必發聲。」以斯而論,誠為不易。且律十二,今直為黃鍾一均,唯用七律,以外五律,竟復何施?恐失聖人制作本意。故須依禮作還相為宮之法。
       上曰:「不須作旋相為宮,且作黃鍾一均也。」弘又論六十律不可行:
       謹案續漢書律曆志,元帝遣韋玄成問京房於樂府,房對「受學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也。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賔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如瑟,長一丈而十三絃,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中央一絃,下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執始之類,皆房自造。房云受法於焦延壽,未知延壽所承也。
       至元和年,待詔候鍾律殷彤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其子宣,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大史丞弘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絃。熹平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絃緩急,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榷常數及候氣而已。
       據此而論,京房之法,漢世已不能行。沈約宋志曰:「詳案古典及今音家,六十律無施於樂。」禮云「十二管還相為宮」,不言六十。封禪書云:「大帝使素女鼓五十絃瑟而悲,破為二十五絃。」假令六十律為樂,得成亦所不用。取「大樂必易,大禮必簡」之意也。
       又議曰:
       案周官云:「大司樂掌成均之法。」鄭衆注云:「均,調也。樂師主調其音。」三禮義宗稱:「周官奏黃鍾者,用黃鍾為調,歌大呂者,用大呂為調。奏者謂堂下四懸,歌者謂堂上所歌。但一祭之間,皆用二調。」是知據宮稱調,其義一也。明六律六呂迭相為宮,各自為調。
       今見行之樂,用黃鍾之宮,乃以林鍾為調,與古典有違。晉內書監荀勗依典記,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黃鍾之笛,正聲應黃鍾,下徵應林鍾,以姑洗為清角。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以外諸均,例皆如是。然今所用林鍾,是勗下徵之調。不取其正,先用其下,於理未通,故須改之。
       上甚善其議,詔弘與姚察、許善心、何妥、虞世基等正定新樂,事在音律志。是後議置明堂,詔弘條上故事,議其得失,事在禮志。上甚敬重之。
       時楊素恃才矜貴,輕侮朝臣,唯見弘未嘗不改容自肅。素將擊突厥,詣太常與弘言別。弘送素至中門而止,素謂弘曰:「大將出征,故來叙別,何相送之近也?」弘遂揖而退。素笑曰:「奇章公可謂其智可及,其愚不可及也。」亦不以屑懷。
       尋授大將軍,拜吏部尚書。時高祖又令弘與楊素、蘇威、薛道衡、許善心、虞世基、崔子發等并召諸儒,論新禮降殺輕重。弘所立議,衆咸推服之。仁壽二年,獻皇后崩,三公已下不能定其儀注。楊素謂弘曰:「公舊學,時賢所仰,今日之事,決在於公。」弘了不辭讓,斯須之間,儀注悉備,皆有故實。素歎曰:「衣冠禮樂盡在此矣,非吾所及也!」弘以三年之喪,祥禫具有降殺,期服十一月而練者,無所象法,以聞於高祖,高祖納焉。下詔除期練之禮,自弘始也。弘在吏部,其選舉先德行而後文才,務在審慎。雖致停緩,所有進用,並多稱職。吏部侍郎高孝基,鑒賞機晤,清慎絕倫,然爽俊有餘,迹似輕薄,時宰多以此疑之。唯弘深識其真,推心委任。隋之選舉,於斯為最。時論彌服弘識度之遠。
       煬帝之在東宮也,數有詩書遺弘,弘亦有荅。及嗣位之後,嘗賜弘詩曰:「晉家山吏部,魏世盧尚書,莫言先哲異,奇才並佐余。學行敦時俗,道素乃沖虛,納言雲閣上,禮儀皇運初。彝倫欣有叙,垂拱事端居。」其同被賜詩者,至於文詞贊揚,無如弘美。大業二年,進位上大將軍。三年,改為右光祿大夫。從拜恒岳,壇場珪幣,墠畤牲牢,並弘所定。還下太行,煬帝嘗引入內帳,對皇后賜以同席飲食。其禮遇親重如此。弘謂其諸子曰:「吾受非常之遇,荷恩深重。汝等子孫,宜以誠敬自立,以荅恩遇之隆也。」六年,從幸江都。其年十一月,卒於江都郡,時年六十六。帝傷惜之,賵贈甚厚。歸葬安定,贈開府儀同三司、光祿大夫、文安侯,謚曰憲。
       弘榮寵當世,而車服卑儉,事上盡禮,待下以仁,訥於言而敏於行。上嘗令其宣敕,弘至階下,不能言,退還拜謝,云:「並忘之。」上曰:「傳語小辯,故非宰臣任也。」愈稱其質直。大業之世,委遇彌隆。性寬厚,篤志於學,雖職務繁雜,書不釋手。隋室舊臣,始終信任,悔吝不及,唯弘一人而已。有弟曰弼,好酒而酗,嘗因醉,射殺弘駕車牛。弘來還宅,其妻迎謂之曰:「叔射殺牛矣。」弘聞之,無所怪問,直荅云:「作脯。」坐定,其妻又曰:「叔忽射殺牛,大是異事!」弘曰:「已知之矣。」顏色自若,讀書不輟。其寬和如此。有文集十三卷行於世。
       長子方大,亦有學業,官至內史舍人。次子方裕,性凶險,無人心,從幸江都,與裴虔通等同謀弒逆,事見司馬德戡傳。
       史臣曰:牛弘篤好墳籍,學優而仕,有淡雅之風,懷曠遠之度,採百王之損益,成一代之典章,漢之叔孫,不能尚也。綢繆省闥三十餘年,夷險不渝,始終無際。雖開物成務非其所長,然澂之不清,混之不濁,可謂大雅君子矣。子實不才,崇基不構,干紀犯義,以墜家風,惜哉!

本书目录

宋天聖二年隋書刊本原跋
卷一 帝紀第一 高祖上
卷二 帝紀第二 高祖下
卷三 帝紀第三 煬帝上
卷四 帝紀第四 煬帝下
卷五 帝紀第五 恭帝
卷六 志第一 禮儀一
卷七 志第二 禮儀二
卷八 志第三 禮儀三
卷九 志第四 禮儀四
卷十 志第五 禮儀五
卷十一 志第六 禮儀六
卷十二 志第七 禮儀七
卷十三 志第八 音樂上
卷十四 志第九 音樂中
卷十五 志第十 音樂下
卷十六 志第十一 律曆上
卷十七 志第十二 律曆中
卷十八 志第十三 律曆下
卷十九 志第十四 天文上
卷二十 志第十五 天文中
卷二十一 志第十六 天文下
卷二十二 志第十七 五行上
卷二十三 志第十八 五行下
卷二十四 志第十九 食貨
卷二十五 志第二十 刑灋
卷二十六 志第二十一 百官上
卷二十七 志第二十二 百官中
卷二十八 志第二十三 百官下
卷二十九 志第二十四 地理上
卷三十 志第二十五 地理中
卷三十一 志第二十六 地理下
卷三十二 志第二十七 經籍一
卷三十三 志第二十八 經籍二
卷三十四 志第二十九 經籍三
卷三十五 志第三十 經籍四
卷三十六 列傳第一 后妃
卷三十七 列傳第二 李穆 梁睿
卷三十八 列傳第三 劉昉 鄭譯 柳裘 皇甫績 盧賁
卷三十九 列傳第四
卷四十 列傳第五
卷四十一 列傳第六
卷四十二 列傳第七
卷四十三 列傳第八
卷四十四 列傳第九
卷四十五 列傳第十
卷四十六 列傳第十一
卷四十七 列傳第十二
卷四十八 列傳第十三
卷四十九 列傳第十四
卷五十 列傳第十五
卷五十一 列傳第十六 長孫覽
卷五十二 列傳第十七 韓擒虎
卷五十三 列傳第十八
卷五十四 列傳第十九
卷五十五 列傳第二十
卷五十六 列傳第二十一 宇文
卷五十七 列傳第二十二 盧思道
卷五十八 列傳第二十三
卷五十九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六十 列傳第二十五 于仲文
卷六十一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六十二 列傳第二十七
卷六十三 列傳第二十八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十九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十
卷六十六 列傳第三十一
卷六十七 列傳第三十二
卷六十八 列傳第三十三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七十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七十一 列傳第三十六 誠節
卷七十二 列傳第三十七 孝義
卷七十三 列傳第三十八 循吏
卷七十四 列傳第三十九 酷吏
卷七十五 列傳第四十 儒林
卷七十六 列傳第四十一 文學
卷七十七 列傳第四十二 隱逸
卷七十八 列傳第四十三 藝術
卷七十九 列傳第四十四 外戚
卷八十 列傳第四十五 列女
卷八十一 列傳第四十六 東夷
卷八十二 列傳第四十七 南蠻
卷八十三 列傳第四十八 西域
卷八十四 列傳第四十九 北狄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五十 宇文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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