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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繁體版)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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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鴻荒之代,生民有兵,如蜂有螫,自衛而已。蚩尤惟始作亂,斯民鴟義,姦宄並作,刑之用豈能已乎?帝堯清問下民,乃命三后恤功於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於兵而終於禮者也。先王順天地四時以建六卿。秋,刑官也,象時之成物焉。秋傳氣於夏,變色於春,推可知也。
       遼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於刑。國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勢方張,禮之用未遑也。及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賢,命為夷离菫以掌刑辟,豈非士師之官,非賢者不可為乎。太祖、太宗經理疆土,擐甲之士歲無寧居,威克厥愛,理勢然也。子孫相繼,其法互有輕重;中間能審權宜,終之以禮者,惟景、聖二宗為優耳。
       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又有籍沒之法。流刑量罪輕重,置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則罰使絕域。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又有黥刺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又有木劍、大棒、鐵骨朶之法。木劍、大棒之數三,自十五至三十;鐵骨朶之數,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將決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擊之。拷訊之具,有麄、細杖及鞭、烙法。麄杖之數二十;細杖之數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數,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諸事應伏而不服者,以此訊之。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聽以贖論。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亦有八議、八縱之法。籍沒之法,始自太祖為撻馬狘沙里時,奉痕德菫可汗命,按于越釋魯遇害事,以其首惡家屬沒入瓦里。及淳欽皇后時析出,以為著帳郎君,至世宗詔免之。其後內外戚屬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復沒入焉;餘人則沒為著帳戶;其沒入宮分、分賜臣下者亦有之。木劍、大棒者,太宗時制。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寬宥則擊之。沙袋者,穆宗時制,其制用熟皮合縫之,長六寸,廣二寸,柄一尺許。徒刑之數詳于重熙制,杖刑以下之數詳于咸雍制;其餘非常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
       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決之。其後治諸弟逆黨,權宜立法。親王從逆,不磬諸甸人,或投高崖殺之;淫亂不軌者,五車轘殺之;逆父母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其口殺之。從坐者,量罪輕重杖決。杖有二:大者重錢五百,小者三百。又為梟磔、生瘞、射鬼箭、砲擲、支解之刑。歸於重法,閑民使不為變耳。歲癸酉,下詔曰:「朕自北征以來,四方獄訟,積滯頗多。今休戰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詳決之,無或冤枉。」乃命北府宰相蕭敵魯等分道疏決。有遼欽恤之意,昉見于此。神冊六年,克定諸夷,上謂侍臣曰「凡國家庶務,鉅細各殊,若憲度不明,則何以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詔大臣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仍置鐘院以達民冤。
       至太宗時,治渤海人一依漢法,餘無改焉。會同四年,皇族舍利郎君謀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族造藥者。
       世宗天祿二年,天德、蕭翰、劉哥及其弟盆都等謀反,天德伏誅,杖翰,流劉哥,遣盆都使轄斯國。夫四人之罪均而刑異。遼之世,同罪異論者蓋多。
       穆宗應曆十二年,國舅帳郎君蕭延之奴海里強陵拽剌禿里年未及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宮刑,仍付禿里以為奴。因著為令。十六年,諭有司:「自先朝行幸頓次,必高立標識以禁行者。比聞楚古輩,故低置其標深草中,利人誤入,因之取財。自今有復然者,以死論。」然帝嗜酒及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近侍、奉膳、掌酒人等,以獐鹿、野豕、鶻雉之屬亡失傷斃,及私歸逃亡,在告踰期,召不時至,或以奏對少不如意,或以飲食細故,或因犯者遷怒無辜,輒加炮烙鐵梳之刑。甚者至于無算。或以手刃刺之,斬擊射燎,斷手足,爛肩股,折腰脛,劃口碎齒,棄尸于野。且命築封于其地,死者至百有餘人。京師置百尺牢以處繫囚。蓋其即位未久,惑女巫肖古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衆。後悟其詐,以鳴鏑叢射、騎踐殺之。及海里之死,為長夜之飲,五坊、掌獸人等及左右給事誅戮者,相繼不絕。雖嘗悔其因怒濫刑,諭大臣切諫;在廷畏懦,鮮能匡救,雖諫又不能聽。當其將殺壽哥、念古,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諫曰「壽哥等斃所掌雉,畏罪而亡,法不應死。」帝怒,斬壽哥等,支解之。命有司盡取鹿人之在繫者凡六十五人,斬所犯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杖之。中有欲置死者,賴王子必攝等諫得免。已而怒頗德飼鹿不時,致傷而斃,遂殺之。季年,暴虐益甚,嘗謂太尉化葛曰:「朕醉中有處決不當者,醒當覆奏。」徒能言之,竟無悛意,故及於難。雖云虐止褻御,上不及大臣,下不及百姓,然刑法之制,豈人主快情縱意之具邪。
       景宗在潛,已鑒其失。及即位,以宿衛失職,斬殿前都點檢耶律夷臘葛。趙王喜隱自囚所擅去械鎖,求見自辯,語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獄自辯之理?」命復縶之。既而躬錄囚徒,盡召而釋之。保寧三年,以穆宗廢鐘院,窮民有冤者無所訴,故詔復之,仍命鑄鐘,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吳王稍為奴所告,有司請鞫,帝曰:「朕知其誣,若按問,恐餘人效之。」命斬以徇。五年,近侍實魯里誤觸神纛,法應死,杖而釋之。庶幾寬猛相濟。然緩于討賊,應曆逆黨至是始獲而誅焉,議者以此少之。
       聖宗沖年嗣位,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帝壯,益習國事,銳意於治。當時更定法令凡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先是,契丹及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統和十二年,詔契丹人犯十惡,亦斷以律。舊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聽收瘞。二十四年,詔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無得擅殺。二十九年,以舊法,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惟免黥面,詔自今但犯罪當黥,即准法同科。開泰八年,以竊盜贓滿十貫,為首者處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貫,其首處死,從者決流。嘗敕諸處刑獄有冤,不能申雪者,聽詣御史臺陳訴,委官覆問。往時大理寺獄訟,凡關覆奏者,以翰林學士、給事中、政事舍人詳決;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猶慮其未盡,而親為錄囚。數遣使詣諸道審決冤滯,如邢抱朴之屬,所至,人自以為無冤。
       五院部民有自壞鎧甲者,其長佛奴杖殺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吏以故不敢酷。撻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宮掖事,法當死,特貰其罪。五院部民偶遺火,延及木葉山兆域,亦當死,杖而釋之,因著為法。至於敵八哥始竊薊州王令謙家財,及覺,以刃刺令謙,幸不死。有司擬以盜論,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竊盜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論棄市。因詔自今三犯竊盜者,黥額、徒三年;四則黥面、徒五年;至于五則處死。若是者,重輕適宜,足以示訓。近侍劉哥、烏古斯嘗從齊王妻而逃,以赦,後會千齡節出首,乃詔諸近侍、護衛集視而腰斬之。於是國無倖民,綱紀修舉,吏多奉職,人重犯法。故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空聞。至開泰五年,諸道皆獄空,有刑措之風焉。
       故事,樞密使非國家重務,未嘗親決,凡獄訟惟夷离畢主之。及蕭合卓、蕭朴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始自聽訟。時人轉相效習,以狡智相高,風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詔曰:「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按問,具申北、南院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按輒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詔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上之,議增改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上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下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上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下
卷五 本紀第五 世宗
卷六 本紀第六 穆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穆宗下
卷八 本紀第八 景宗上
卷九 本紀第九 景宗下
卷十 本紀第十 聖宗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聖宗二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聖宗三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聖宗四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聖宗五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聖宗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聖宗七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聖宗八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興宗一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興宗二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興宗三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道宗一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道宗二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道宗三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道宗四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道宗五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道宗六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天祚皇帝一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天祚皇帝二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天祚皇帝三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天祚皇帝四
卷三十一 志第一 營衛志上
卷三十二 志第二 營衛志中
卷三十三 志第三 營衛志下
卷三十四 志第四 兵衛志上
卷三十五 志第五 兵衛志中
卷三十六 志第六 兵衛志下
卷三十七 志第七 地理志一
卷三十八 志第八 地理志二
卷三十九 志第九 地理志三
卷四十 志第十 地理志四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一 地理志五
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曆象志上
卷四十三 志第十三 曆象志中
卷四十四 志第十四 曆象志下
卷四十五 志第十五 百官志一
卷四十六 志第十六 百官志二
卷四十七 志第十七上 百官志三
卷四十八 志第十七下 百官志四
卷四十九 志第十八 禮志一
卷五十 志第十九 禮志二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 禮志三、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 禮志五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二 禮志六
卷五十四 志第二十三 樂志
卷五十五 志第二十四 儀衛志一
卷五十六 志第二十五 儀衛志二
卷五十七 志第二十六 儀衛志三
卷五十八 志第二十七 儀衛志四
卷五十九 志第二十八 食貨志上
卷六十 志第二十九 食貨志下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卷六十三 表第一 世表
卷六十四 表第二 皇子表
卷六十五 表第三 公主表
卷六十六 表第四 皇族表
卷六十七 表第五 外戚表
卷六十八 表第六 遊幸表
卷六十九 表第七 部族表
卷七十 表第八 屬國表
卷七十一 列傳第一 后妃
卷七十二 列傳第二 宗室
卷七十三 列傳第三
卷七十四 列傳第四
卷七十五 列傳第五
卷七十六 列傳第六
卷七十七 列傳第七
卷七十八 列傳第八
卷七十九 列傳第九
卷八十 列傳第十 張儉 邢抱朴 馬得臣 蕭朴 耶律八哥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一 耶律室魯 王繼忠 蕭孝忠 陳昭袞 蕭合卓
卷八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八十三 列傳第十三 耶律休哥 耶律斜軫 耶律奚低 耶律學古
卷八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八十五 列傳第十五
卷八十六 列傳第十六
卷八十七 列傳第十七 蕭孝穆 蕭蒲奴 耶律蒲古 夏行美
卷八十八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九 列傳第十九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一
卷九十二 列傳第二十二
卷九十三 列傳第二十三
卷九十四 列傳第二十四
卷九十五 列傳第二十五
卷九十六 列傳第二十六
卷九十七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八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九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0二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0三 列傳第三十三 文學上
卷一百0四 列傳第三十四 文學下
卷一百0五 列傳第三十五 能吏
卷一百0六 列傳第三十六 卓行
卷一百0七 列傳第三十七 列女
卷一百0八 列傳第三十八 方技
卷一百0九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 姦臣上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一 姦臣下
卷一百一十二 列傳第四十二 逆臣上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四十三 逆臣中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四十四 逆臣下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四十五 二國外記
卷一百一十六 國語解
附錄 修三史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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