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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史(繁體版)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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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宗即位,欽哀皇后始得志,昆弟專權。馮家奴等希欽哀意,誣蕭浞卜等謀反,連及嫡后仁德皇后。浞卜等十餘人與仁德姻援坐罪者四十餘輩,皆被大辟,仍籍其家。幽仁德于上京,既而遣人弒之。迫殞非命,中外切憤。欽哀後謀廢立,遷于慶州。及奉迎以歸,頗復預事,其酷虐不得逞矣。然興宗好名,喜變更,又溺浮屠法,務行小惠,數降赦宥,釋死囚甚衆。
       重熙元年,詔職事官公罪聽贖,私罪各從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及盜遺火家物五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二年,有司奏:「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姦罪至徒者,未審黥否?」止諭曰:「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婢犯逃,若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聽。犯竊盜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則處死。五年,新定條制成,詔有司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蓋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條。
       時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減死論。又有兄弟犯強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其弟。至於枉法受賕,詐敕走遞,偽學御書,盜外國貢物者,例皆免死。郡王貼不家奴彌里吉告其主言涉怨望,鞫之無驗,當反坐,以欽哀皇后裏言,竟不加罪,亦不斷付其主,僅籍沒焉。寧遠軍節度使蕭白強掠烏古敵烈都詳穩敵魯之女為妻,亦以后言免死,杖而奪其官。梅里狗丹使酒殺人而逃,會永壽節出首,特赦其罪。皇妹秦國公主生日,帝幸其第,伶人張隋,本宋所遣汋者,大臣覺之以聞。召詰,款伏,乃遽釋之。後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諸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決杖三百,不徵償;小將軍決二百已下;至百姓犯者決三百。聖宗之風替矣。
       道宗清寧元年,詔諸宮都部署曰:「凡有機密事,即可面奏;餘所訴事,以法施行。有投誹訕之書,其受及讀者皆棄市。」二年,命諸郡長吏如諸部例,與僚屬同決罪囚,無致枉死獄中。下詔曰:「先時諸路死刑皆待決于朝,故獄訟留滯;自今凡強盜得實者,聽即決之。」四年,復詔左夷离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六年,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命惕隱蘇、樞密使乙辛等更定條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別存之。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增至五十貫處死;又刪其重複者二條,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增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增重編者至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大康間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增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遍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衆,吏得因緣為姦。故五年詔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悉除之。」
       然自大康元年,北院樞密使耶律乙辛等用事。宮婢單登等誣告宣懿皇后,乙辛以聞,即詔乙辛劾狀,因實其事。上怒,族伶人趙惟一,斬高長命,皆籍其家,仍賜皇后自盡。三年,乙辛又與其黨謀搆昭懷太子,陰令右護衛太保耶律查剌,告知樞密院事蕭速撒等八人謀立皇太子。詔按無狀,出速撒、達不也外補,流護衛撒撥等六人。詔告首謀逆者,重加官賞;否則悉行誅戮。乙辛教牌印郎君蕭訛都斡自首「臣嘗預速撒等謀」,因籍姓名以告。帝信之,以乙辛等鞫按,至杖皇太子,囚之宮中別室,殺撻不也、撒剌等三十五人,又殺速撒等諸子;其幼稚及婦女、奴婢、家產,皆籍沒之,或分賜群臣。燕哥等詐為太子爰書以聞,上大怒,廢太子,徙上京,乙辛尋遣人弒于囚所。帝猶不寤,朝廷上下,無復紀律。
       天祚乾統元年,凡大康三年預乙辛所害者悉復官爵,籍沒者出之,流放者還鄉里。至二年,始發乙辛等墓,剖棺戮尸,誅其子孫,餘黨子孫減死,徙邊,其家屬奴婢皆分賜被害之家。如耶律撻不也、蕭達魯古等,黨人之尤兇狡者,皆以賂免。至于覆軍失城者,第免官而已。行軍將軍耶律涅里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鐫降決斷之外,悉從軍。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挻,叛亡接踵。天祚大恐,益務繩以嚴酷,由是投崖、砲擲、釘割、臠殺之刑復興焉。或有分尸五京,甚者至取其心以獻祖廟。雖由天祚救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宗有以啟之也。
       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道;不幸一有昏暴者,少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代用刑同,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于法未定之前,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于法既定之後,民復何所賴焉。此其所為異也。傳曰:「新國輕典。」豈獨權事宜而已乎?
       天祚末年,遊畋無度,頗有倦勤意。諸子惟文妃所生敖盧斡最賢。蕭奉先乃元妃兄,深忌之。會文妃之女兄適耶律撻曷里,女弟適耶律余睹,奉先乃誣告余睹等謀立晉王,尊天祚為太上皇。遂戮撻曷里及其妻,賜文妃自盡。敖盧斡以不與謀得免。及天祚西狩奉聖州,又以耶律撒八等欲劫立敖盧斡,遂誅撒八,盡其黨與。敖盧斡以有人望,即日賜死。當時從行百官、諸局承應人及軍士聞者,皆流涕。
       蓋自興宗時,遽起大獄,仁德皇后戕于幽所,遼政始衰。道宗殺宣懿皇后,遷昭懷太子,太子尋被害。天祚知其父之冤,而己亦幾殆,至是又自殺其子敖盧斡。傳曰:「於所厚者薄,無所不薄矣。」遼二百餘年,骨肉屢相殘滅。天祚荒暴尤甚,遂至于亡。噫!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上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下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上
卷四 本紀第四 太宗下
卷五 本紀第五 世宗
卷六 本紀第六 穆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穆宗下
卷八 本紀第八 景宗上
卷九 本紀第九 景宗下
卷十 本紀第十 聖宗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聖宗二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聖宗三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聖宗四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聖宗五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聖宗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聖宗七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聖宗八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興宗一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興宗二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興宗三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道宗一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道宗二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道宗三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道宗四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道宗五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道宗六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天祚皇帝一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天祚皇帝二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天祚皇帝三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天祚皇帝四
卷三十一 志第一 營衛志上
卷三十二 志第二 營衛志中
卷三十三 志第三 營衛志下
卷三十四 志第四 兵衛志上
卷三十五 志第五 兵衛志中
卷三十六 志第六 兵衛志下
卷三十七 志第七 地理志一
卷三十八 志第八 地理志二
卷三十九 志第九 地理志三
卷四十 志第十 地理志四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一 地理志五
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曆象志上
卷四十三 志第十三 曆象志中
卷四十四 志第十四 曆象志下
卷四十五 志第十五 百官志一
卷四十六 志第十六 百官志二
卷四十七 志第十七上 百官志三
卷四十八 志第十七下 百官志四
卷四十九 志第十八 禮志一
卷五十 志第十九 禮志二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 禮志三、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 禮志五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二 禮志六
卷五十四 志第二十三 樂志
卷五十五 志第二十四 儀衛志一
卷五十六 志第二十五 儀衛志二
卷五十七 志第二十六 儀衛志三
卷五十八 志第二十七 儀衛志四
卷五十九 志第二十八 食貨志上
卷六十 志第二十九 食貨志下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 刑法志上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一 刑法志下
卷六十三 表第一 世表
卷六十四 表第二 皇子表
卷六十五 表第三 公主表
卷六十六 表第四 皇族表
卷六十七 表第五 外戚表
卷六十八 表第六 遊幸表
卷六十九 表第七 部族表
卷七十 表第八 屬國表
卷七十一 列傳第一 后妃
卷七十二 列傳第二 宗室
卷七十三 列傳第三
卷七十四 列傳第四
卷七十五 列傳第五
卷七十六 列傳第六
卷七十七 列傳第七
卷七十八 列傳第八
卷七十九 列傳第九
卷八十 列傳第十 張儉 邢抱朴 馬得臣 蕭朴 耶律八哥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一 耶律室魯 王繼忠 蕭孝忠 陳昭袞 蕭合卓
卷八十二 列傳第十二
卷八十三 列傳第十三 耶律休哥 耶律斜軫 耶律奚低 耶律學古
卷八十四 列傳第十四
卷八十五 列傳第十五
卷八十六 列傳第十六
卷八十七 列傳第十七 蕭孝穆 蕭蒲奴 耶律蒲古 夏行美
卷八十八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九 列傳第十九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一
卷九十二 列傳第二十二
卷九十三 列傳第二十三
卷九十四 列傳第二十四
卷九十五 列傳第二十五
卷九十六 列傳第二十六
卷九十七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八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九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0二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0三 列傳第三十三 文學上
卷一百0四 列傳第三十四 文學下
卷一百0五 列傳第三十五 能吏
卷一百0六 列傳第三十六 卓行
卷一百0七 列傳第三十七 列女
卷一百0八 列傳第三十八 方技
卷一百0九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 姦臣上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一 姦臣下
卷一百一十二 列傳第四十二 逆臣上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四十三 逆臣中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四十四 逆臣下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四十五 二國外記
卷一百一十六 國語解
附錄 修三史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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