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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書(繁體版)
卷十 志第二 禮下
作者:南朝梁 · 蕭子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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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應遷祔。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啟諸奠九飯之儀不?左僕射王儉議:「奠如大斂。賀循云『從墓之墓皆設奠,如將葬廟朝之禮』。范寗云『將窆而奠』。雖不稱為祖,而不得無祭。」從之。
       有司又奏:「昭皇后神主在廟,今遷祔葬,廟有虞以安神,神既已處廟,改葬出靈,豈應虞祭?鄭注改葬云『從廟之廟,禮宜同從墓之墓』。事何容異!前代謂應無虞。」左僕射王儉議:「范寗云『葬必有魂車』。若不為其歸,神將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靈設祭,何得不祭而毀耶?賀循云『既窆,設奠於墓,以終其事』。雖非正虞,亦粗相似。晉氏脩復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今設虞非疑。」從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宮臣疑所服。左僕射王儉議:「禮記文王世子『父在斯為子,君在斯為臣』。且漢魏以來,宮僚充備,臣隷之節,具體在三。昔庾翼妻喪,王允、滕弘謂府吏宜有小君之服,況臣節之重邪?宜依禮為舊君妻齊衰三月,居官之身,竝合屬假,朝晡臨哭,悉繫東宮。今臣之未從官在遠者,於居官之所,屬寧二日半,仍行喪成服,遣牋表,不得奔赴。」從之。
       太子妃斬草乘黃,議建銘旌。僕射王儉議:「禮,既塗棺,祝取銘置于殯東,大斂畢,便應建于西階之東。」
       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有司又議:「斬草日建旒與不?若建旒,應幾旒?及畫龍升降云何?又用幾翣?」僕射王儉議:「旒本是命服,無關於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備禮,故在凶乃建耳。東宮秩同上公九命之儀,妃與儲君一體,義不容異,無緣未同常例,別立凶旒。大明舊事,是不經詳議,率爾便行耳。今宜考以禮典,不得效尤從失。吉部伍自有桁輅,凶部別有銘旌,若復立旒,復置何處?翣自用八。」從之。
       有司奏:「大明故事,太子妃玄宮中有石誌。參議墓銘不出禮典。近宋元嘉中,顏延作王球石誌。素族無碑策,故以紀德。自爾以來,王公以下,咸共遵用。儲妃之重,禮殊恒列,既有哀策,謂不須石誌。」從之。
       有司奏:「穆妃卒哭後,靈還在道,遇朔望,當須設祭不?」王儉議:「既虞卒哭,祭之於廟,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時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蕃國不行權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後,朔望設祭。帝室既以卒哭除喪,無緣方有朔望之祭。靈筵雖未升廟堂,而舫中即成行廟,猶如桓玄及宋高祖長沙、臨川二國,竝有移廟之禮。豈復謂靈筵在途,便設殷事耶?推此而言,朔望不復俟祭。宋懿后時舊事不及此,益可知時議。」從之。
       建元三年,有司奏:「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其年閏九月。未審當月數閏?為應以閏附正月?若用月數數閏者,南郡王兄弟便應以此四月晦小祥,至於祥月,不為有疑不?」左僕射王儉議:「三百六旬,尚書明義,文公納幣,春秋致譏。穀梁云『積分而成月』。公羊云『天無是月』。雖然,左氏謂告朔為得禮。是故先儒咸謂三年朞喪,歲數沒閏,大功以下,月數數閏。夫閏者,蓋是年之餘日,而月之異朔,所以吳商云『含閏以正朞,允協情理』。今杖朞之喪,雖以十月而小祥,至於祥縞,必須周歲。凡厭屈之禮,要取象正服。祥縞相去二月,厭降小祥,亦以則之。又且求之名義,則小祥本以年限,考於倫例,則相去必應二朔。今以厭屈而先祥,不得謂此事之非朞,事既同條,情無異貫,沒閏之理,固在言先。設令祥在此晦,則去縞三月,依附准例,益復為礙。謂應須五月晦乃祥。此國之大典,宜共精詳。并通關八座丞郎,研盡同異。」
       尚書令褚淵難儉議曰:「厭屈之典,由所尊奪情,故祥縞備制,而年月不申。今以十一月而祥,從朞可知。既計以月數,則應數閏以成典。若猶含之,何以異於縞制。疑者正以祥之當閏,月數相縣。積分餘閏,曆象所弘。計月者數閏,故有餘月,計年者苞含,故致盈積。稱理從制,有何不可?」
       儉又荅淵難曰:「含閏之義,通儒所難。但祥本應朞,屈而不遂。語事則名體具存,論哀則情無以異。迹雖數月,義實計年,閏是年之歸餘,故宜總而苞之。朞而兩祥,緣尊故屈,祥則沒閏,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舉。經記之旨,其在茲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閏,則祥之去縞,事成二月,是為十一月以象前朞,二朔以放後歲,名有區域,不得相參。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唯書上月,初不言閏,此又附上之明義也。鄭、射、王、賀唯云朞則沒閏,初不復區別杖朞之中祥,將謂不俟言矣。成休甫云『大祥後禫,有閏別數之』。明杖朞之祥,不得方於綅縞之末。即恩如彼,就例如此。」淵又據舊義難儉十餘問,儉隨事解釋。
       祠部郎中王珪之議,謂「喪以閏施,功衰以下小祥值閏,則略而不言。今雖厭屈,祥名猶存,異於餘服。計月為數,屈追慕之心,以遠為邇。日既餘分,月非正朔,含而全制,於情唯允。僕射儉議,理據詳博,謹所附同。今司徒淵始雖疑難,再經往反,未同儉議。依舊八座丞郎通共博議為允。以來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奏御,班下內外。」詔「可」。
       皇太子穆妃服,尚書左丞兼著作郎王逡問左僕射王儉:「中軍南郡王小祥,應待聞喜不?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聞喜公八月發哀,計十一月之限,應在六月。南郡王為當同取六月,則大祥復申一月,應用八月,非復正月,在存親之義,若各自為祥,廬堊相閒,玄素雜糅,未審當有此疑不?」儉曰:「送往有已,復生有節,罔極非服制所申,祥縞明示終之斷。相待之義,經記無聞。世人多以廬室衰麻,不宜有異,故相去一二月者,或申以俱除。此所謂任情徑行,未達禮旨。昔撰喪記,已嘗言之。遠還之人,自有為而未祭,在家之子,立何辭以不變?禮有除喪而歸者,此則經記之遺文,不待之明據。假使應待,則相去彌年,亦宜必待,乃為衰絰永服以窮生,吉蠲長絕於宗廟,斯不可矣。苟曰非宜,則旬月之間,亦不容申。何者?禮有倫序,義無徒設。今遠則不待,近必相須,禮例既乖,即心無取。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雜,則古有異宮之義。設無異宮,則遠還之子,自應開立別門,以終喪事。靈筵祭奠,隨在家之人,再朞而毀。所以然者,奔喪禮云『為位不奠』,鄭玄云『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聞哀不時,寔緣在遠。為位不奠,益有可安。此自有為而然,不關嫡庶。庶子在家,亦不待嫡矣。而況儲妃正體王室,中軍長嫡之重,天朝又行權制,進退彌復非疑。謂不應相待。中軍祥縞之日,聞喜致哀而已,不受弔慰。及至忌辰變除,昆弟亦宜相就寫情而不對客。此國之大典,宜通關八座丞郎,共盡同異,然後奏御。」司徒褚淵等二十人竝同儉議為允,請以為永制。詔「可」。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聞喜公國臣疑制君母服。儉又議:「禮『庶人為國君齊衰』,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屬是也』。又諸侯之大夫妻為夫人服繐衰七月,以此輕微疏遠,故不得盡禮。今皇孫自是蕃國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婦。宮臣得申小君之禮,國官豈敢為夫人之敬。當單衣白帢素帶哭于中門外,每臨輒入,與宮官同。」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薨,右僕射王晏等奏:「案喪服經『為君之父、長子,同齊衰朞』。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止服朞制,羣臣應降一等,便應大功。九月功衰,是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尊。臣等參議,謂宜重其衰裳,減其月數,同服齊衰三月。至於太孫三年既申,南郡國臣,宜備齊衰朞服。臨汝、曲江既非正嫡,不得禰先儲,二公國臣,竝不得服。」詔依所議。
       又奏:「案喪服經雖有『妾為君之長子從君而服』,二漢以來,此禮久廢,請因循前准,不復追行。」詔曰:「既久廢,停便。」
       又奏:「伏尋御服文惠太子朞內不奏樂,諸王雖本服朞,而儲皇正體宗廟,服者一同,釋服,奏樂姻娶,便應竝通。竊謂二等誠俱是嘉禮,輕重有異。娶婦思嗣,事非全吉,三日不樂,禮有明文。宋世朞喪降在大功者,婚禮廢樂,以申私戚,通以前典。」詔「依議」。
       又奏:「案禮,祥除皆先於今夕易服,明旦乃設祭。尋比世服臨然後改服,與禮為乖。今東宮公除日,若依例皇太孫服臨方易服。臣等參議,謂先哭臨竟而後祭之。應公除者,皆於府第變服,而後入臨,行奉慰之禮。」詔「可」。
       建武二年,朝會,時世祖遏密未終,朝議疑作樂不?祠部郎何佟之議:「昔舜受終文祖,義非胤堯,及放勛徂落,遏密三祀。近代晉康帝繼成帝,于時亦不作樂。懷帝永嘉元年,惠帝喪制未終,于時江充議云,古帝王相承,雖世及有異,而輕重同禮。」從之。
       建武二年正月,有司以世祖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二十九日大祥,三月二十九日祥禫,至尊及羣臣泄哀之儀,應定准。下二學八座丞郎。博士陶韶以為「名立義生,自古之制。文帝正號祖宗,式序昭穆,祥忌禫日,皇帝宜服祭服,出太極泄哀,百僚亦祭服陪位」。太常丞李撝議曰:「尋尊號既追,重服宜正,但已從權制,故苴杖不說。至於鑽燧既同,天地亦變,容得無感乎。且晉景獻皇后崩,羣臣備小君之服。追尊之后,無違后典,追尊之帝,固宜同帝禮矣。雖臣子一例,而禮隨時異,至尊龍飛中興,事非嗣武,理無深衣之變。但王者體國,亦應弔服出正殿舉哀,百寮致慟,一如常儀。」給事中領國子助教謝曇濟議:「夫喪禮一制,限節兩分。虞祔追亡之情,小祥抑存之禮,斯蓋至愛可申,極痛宜屈耳。文皇帝雖君德早凝,民化未洽,追崇尊極,寔緣于性。今言臣則無實,論己則事虛。聖上馭宇,更奉天眷,祗禮七廟,非從三后,周忌祥禫,無所依設。」太學博士崔愝同陶韶議,太常沈倓同李撝議,國子博士劉警等同謝曇濟議。
       祠部郎何佟之議曰:「春秋之旨,臣子繼君親,雖恩義有殊,而其禮則一,所以敦資敬之情,篤方喪之義。主上雖仰嗣高皇,嘗經北面,方今聖曆御宇,垂訓無窮,在三之恩,理不容替。竊謂世祖祥忌,至尊宜弔服升殿,羣臣同致哀感,事畢,百官詣宣德宮拜表,仍致哀陵園,以弘追遠之慕。」尚書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之議。詔「可」。
       海陵王薨,百官會哀,時纂嚴,朝議疑戎服臨會。祠部郎何佟之議:「羔裘玄冠不以弔。理不容以兵服臨喪。宋泰始二年,孝武大祥之日,于時百寮入臨,皆於宮門變戎服,著衣巾夾,入臨畢出外,還襲戎衣。」從之。
       贊曰:姬制孔作,訓範百王。三千有數,四維是張。損益彝典,廢舉憲章。戎祀軍國,社廟郊庠。冠婚朝會,服紀凶喪。存為盛德,戒在先亡。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高帝上
卷二 本紀第二 高帝下
卷三 本紀第三 武帝
卷四 本紀第四 鬱林王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王
卷六 本紀第六 明帝
卷七 本紀第七 東昏侯
卷八 本紀第八 和帝
卷九 志第一 禮上
卷十 志第二 禮下
卷十一 志第三 樂
卷十二 志第四 天文上
卷十三 志第五 天文下
卷十四 志第六 州郡上
卷十五 志第七 州郡下
卷十六 志第八 百官
卷十七 志第九 輿服
卷十八 志第十 祥瑞
卷十九 志第十一 五行
卷二十 列傳第一 皇后
卷二十一 列傳第二 文惠太子
卷二十二 列傳第三 豫章文獻王
卷二十三 列傳第四
卷二十四 列傳第五
卷二十五 列傳第六
卷二十六 列傳第七
卷二十七 列傳第八 劉懷珍 李安民 王玄載
卷二十八 列傳第九
卷二十九 列傳第十
卷三十 列傳第十一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二
卷三十二 列傳第十三
卷三十三 列傳第十四
卷三十四 列傳第十五
卷三十五 列傳第十六
卷三十六 列傳第十七
卷三十七 列傳第十八
卷三十八 列傳第十九 蕭景先 蕭赤斧
卷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
卷四十 列傳第二十一
卷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二
卷四十二 列傳第二十三
卷四十三 列傳第二十四
卷四十四 列傳第二十五
卷四十五 列傳第二十六 宗室
卷四十六 列傳第二十七
卷四十七 列傳第二十八
卷四十八 列傳第二十九
卷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
卷五十 列傳第三十一
卷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二
卷五十二 列傳第三十三 文學
卷五十三 列傳第三十四 良政
卷五十四 列傳第三十五 高逸
卷五十五 列傳第三十六 孝義
卷五十六 列傳第三十七 幸臣
卷五十七 列傳第三十八 魏虜
卷五十八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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