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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繁體版)
卷一百零八之一 志第十 禮四之一
作者:北齊 · 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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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在天莫明於日月,在人莫明於禮儀。先王以安上治民,用成風化,苟或失之,斯亡云及。聖者因人有尊敬哀思嗜慾喜怒之情,而制以上下隆殺長幼衆寡之節,本於人心,會於神道,故使三才惟穆,百姓允諧。而淳澆世殊,質文異設,損益相仍,隨時作範。秦滅儒經,漢承其弊,三代之禮,蓋如線焉。劉氏中興,頗率周典,魏晉之世,抑有可知。
       自永嘉擾攘,神州蕪穢,禮壞樂崩,人神殲殄。太祖南定燕趙,日不暇給,仍世征伐,務恢疆宇。雖馬上治之,未遑制作,至於經國軌儀,互舉其大,但事多粗略,且兼闕遺。高祖稽古,率由舊則,斟酌前王,擇其令典,朝章國範,煥乎復振。早年厭世,叡慮未從,不爾劉馬之跡,夫何足數。世宗優遊在上,致意玄門,儒業文風,顧有未洽,墜禮淪聲,因之而往。肅宗已降,魏道衰羸,太和之風,仍世凋落,以至於海內傾圮,綱紀泯然。嗚呼!魯秉周禮,國以克固;齊臣撤器,降人折謀。治身不得以造次忘,治國庸可而須臾忽也。初自皇始,迄於武定,朝廷典禮之跡,故總而錄之。
       太祖登國元年,即代王位於牛川,西向設祭,告天成禮。
       天興元年,定都平城,即皇帝位,立壇兆告祭天地。祝曰:「皇帝臣珪敢用玄牡,昭告于皇天后土之靈。上天降命,乃眷我祖宗世王幽都。珪以不德,纂戎前緒,思寧黎元,龔行天罰。殪劉顯,屠衞辰,平慕容,定中夏。羣下勸進,謂宜正位居尊,以副天人之望。珪以天時人謀,不可久替,謹命禮官,擇吉日受皇帝璽綬。惟神祇其丕祚於魏室,永綏四方。」事畢,詔有司定行次,正服色。羣臣奏以國家繼黃帝之後,宜為土德,故神獸如牛,牛土畜,又黃星顯曜,其符也。於是始從土德,數用五,服尚黃,犧牲用白。祀天之禮用周典,以夏四月親祀于西郊,徽幟有加焉。
       二年正月,帝親祀上帝于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為壇通四陛,為壝埒三重。天位在其上,南面,神元西面。五精帝在壇內,壝內四帝,各於其方,一帝在未。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天一、太一、北斗、司中、司命、司祿、司民在中壝內,各因其方。其餘從食者合一千餘神,餟在外壝內。藉用秸,玉用四珪,幣用束帛,牲用黝犢,器用陶匏。上帝、神元用犢各一,五方帝共用犢一,日月等共用牛一。祭畢,燎牲體左於壇南巳地,從陽之義。其瘞地壇兆,制同南郊。明年正月辛酉,郊天。癸亥,瘞地於北郊,以神元竇皇后配。五岳名山在中壝內,四瀆大川於外壝內。后土、神元后,牲共用玄牡一,玉用兩珪,幣用束帛,五岳等用牛一。祭畢,瘞牲體右於壇之北亥地,從陰也。乙丑,赦京師畿內五歲刑以下。其後,冬至祭上帝于圓丘,夏至祭地于方澤,用牲幣之屬,與二郊同。
       冬十月,平文、昭成、獻明廟成。歲五祭,用二至、二分、臘,牲用太牢,常遣宗正兼太尉率祀官侍祀。置太社、太稷、帝社於宗廟之右,為方壇四陛。祀以二月、八月,用戊,皆太牢。句龍配社,周棄配稷,皆有司侍祀。立祖神,常以正月上未,設藉於端門內,祭牲用羊、豕、犬各一。又立神元、思帝、平文、昭成、獻明五帝廟於宮中,歲四祭,用正、冬、臘、九月,牲用馬、牛各一,太祖親祀宮中。立星神,一歲一祭,常以十二月,用馬薦各一,牛豕各二,雞一。
       太祖初,有兩彗星見,劉后使占者占之,曰:「祈之則當掃定天下。」后從之,故立其祀。又立□□神十二,歲一祭,常以十一月,各用牛一、雞三。又立王神四,歲二祭,常以八月、十月,各用羊一。又置獻明以上所立天神四十所,歲二祭,亦以八月、十月。神尊者以馬,次以牛,小以羊,皆女巫行事。又於雲中及盛樂神元舊都祀神元以下七帝,歲三祭,正、冬、臘,用馬牛各一,祀官侍祀。明年春,帝始躬耕籍田,祭先農,用羊一。祀日於東郊,用騂牛一。秋分祭月於西郊,用白羊一。
       天賜二年夏四月,復祀天于西郊,為方壇一,置木主七於上。東為二陛,無等;周垣四門,門各依其方色為名。牲用白犢、黃駒、白羊各一。祭之日,帝御大駕,百官及賔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帝立青門內近南壇西,內朝臣皆位於帝北,外朝臣及大人咸位於青門之外,后率六宮從黑門入,列於青門內近北,並西面。廩犧令掌牲,陳於壇前。女巫執鼓,立於陛之東,西面。選帝之十族子弟七人執酒,在巫南,西面北上。女巫升壇,搖鼓。帝拜,后肅拜,百官內外盡拜。祀訖,復拜。拜訖,乃殺牲。執酒七人西向,以酒灑天神主,復拜,如此者七。禮畢而返。自是之後,歲一祭。
       太宗永興三年三月,帝禱于武周車輪二山。初清河王紹有寵於太祖,性凶悍,帝每以義責之,弗從。帝懼其變,乃於山上祈福於天地神祇。及即位壇兆,後因以為常祀,歲一祭,牲用牛,帝皆親之,無常日。
       明年,立太祖廟于白登山。歲一祭,具太牢,帝親之,亦無常月。兼祀皇天上帝,以山神配,旱則禱之,多有效。是歲,詔郡國於太祖巡幸行宮之所,各立壇,祭以太牢,歲一祭,皆牧守侍祀。又立太祖別廟於宮中,歲四祭,用牛馬羊各一。又加置天日月之神及諸小神二十八所於宮內,歲二祭,各用羊一。後二年,於白登西,太祖舊遊之處,立昭成、獻明、太祖廟,常以九月、十月之交,帝親祭,牲用馬、牛、羊,及親行貙劉之禮。別置天神等二十三於廟左右,其神大者以馬,小者以羊。華陰公主,帝姊也,元紹之為逆,有保護功,故別立其廟於太祖廟垣後,因祭薦焉。又於雲中、盛樂、金陵三所,各立太廟,四時祀官侍祀。
       泰常三年,為五精帝兆於四郊,遠近依五行數。各為方壇四陛,埒壝三重,通四門。以太皞等及諸佐隨配。侑祭黃帝,常以立秋前十八日。餘四帝,各以四立之日。牲各用牛一,有司主之。又六宗、靈星、風伯、雨師、司民、司祿、先農之壇,皆有別兆,祭有常日,牲用少牢。立春之日,遣有司迎春於東郊,祭用酒、脯、棗、栗,無牲幣。又立五岳四瀆廟於桑乾水之陰,春秋遣有司祭,有牲及幣。四瀆唯以牲牢,準古望秩云。其餘山川及海若諸神在州郡者,合三百二十四所,每歲十月,遣祀官詣州鎮遍祀。有水旱災厲,則牧守各隨其界內祈謁,其祭皆用牲。王畿內諸山川,皆列祀次祭,若有水旱則禱之。
       明年八月,帝甞於白登廟,將薦熟,有神異焉。太廟博士許鍾上言曰:「臣聞聖人能饗帝,孝子能饗親。伏惟陛下孝誠之至,通於神明。近甞於太祖廟,有車騎聲,從北門入,殷殷轞轞,震動門闕,執事者無不肅慄。斯乃國祚永隆之兆,宜告天下,使咸知聖德之深遠。」
       辛未,幸代,至鴈門關,望祀恒岳。後二年九月,幸橋山,遣有司祀黃帝、唐堯廟。明年正月,南巡恒岳,祀以太牢。幸洛陽,遣使以太牢祀嵩高、華岳。還登太行。五月,至自洛陽,諸所過山川,羣祀之。後三年二月,祀孔子於國學,以顏淵配。
       神二年,帝將征蠕蠕,省郊祀儀。四月,以小駕祭天神,畢,帝遂親戎。大捷而還,歸格於祖禰,遍告羣神。
       九月,立密皇太后廟於鄴,后之舊鄉也。置祀官太常博士、齋郎三十餘人,侍祀,歲五祭。
       太延元年,立廟於恒岳、華岳、嵩岳上,各置侍祀九十人,歲時祈禱水旱。其春秋泮涸,遣官率刺史祭以牲牢,有玉幣。
       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自後南遷,其地隔遠。真君中,烏洛侯國遣使朝獻,云石廟如故,民常祈請,有神驗焉。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祝曰:「天子燾謹遣敞等用駿足、一元大武敢昭告于皇天之靈。自啟闢之初,祐我皇祖,于彼土田。歷載億年,聿來南遷。惟祖惟父,光宅中原。克翦凶醜,拓定四邊。沖人纂業,德聲弗彰。豈謂幽遐,稽首來王。具知舊廟,弗毀弗亡。悠悠之懷,希仰餘光。王業之興,起自皇祖。綿綿瓜瓞,時惟多祜。敢以丕功,配饗于天。子子孫孫,福祿永延。」敞等旣祭,斬樺木立之,以置牲體而還。後所立樺木生長成林,其民益神奉之。咸謂魏國感靈祇之應也。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餘里。
       明年六月,司徒崔浩奏議:「神祀多不經,案祀典所宜祀,凡五十七所,餘復重及小神,請皆罷之。」奏可。
       十一年十一月,世祖南征,逕恒山,祀以太牢。浮河、濟,祀以少牢。過岱宗,祀以太牢。至魯,以太牢祭孔子。遂臨江,登瓜步而還。
       文成皇帝即位,二年正月,遣有司詣華岳修廟立碑。數十人在山上,聞虛中若有音聲,聲中稱萬歲云。
       和平元年正月,帝東巡。歷橋山,祀黃帝;幸遼西,望祀醫無閭山。遂緣海西南,幸冀州,北至中山,過恒岳,禮其神而返。明年,帝南巡,過石門,遣使者用玉璧牲牢,禮恒岳。
       四月旱,下詔州郡,於其界內神無大小,悉洒掃薦以酒脯。年登之後,各隨本秩,祭以牲牢。至是,羣祀先廢者皆復之。
       顯祖皇興二年,以青徐旣平,遣中書令兼太常高允奉玉幣祀於東岳,以太牢祀孔子。
       高祖延興二年,有司奏天地五郊、社稷已下及諸神,合一千七十五所,歲用牲七萬五千五百。顯祖深愍生命,乃詔曰:「朕承天事神,以育羣品,而咸秩處廣,用牲甚衆。夫神聰明正直,享德與信,何必在牲。易曰:『東隣殺牛,不如西隣之礿祭,寔受其福。』苟誠感有著,雖行潦菜羹,可以致大嘏,何必多殺,然後獲祉福哉!其命有司,非郊天地、宗廟、社稷之祀,皆無用牲。」於是羣祀悉用酒脯。
       先是,長安牧守常有事於周文、武廟。四年,坎地埋牲,廟玉發見。四月,詔東陽王丕祭文、武二廟。以廟玉露見,若即而埋之,或恐愚民將為盜竊,勑近司收之府藏。
       六月,顯祖以西郊舊事,歲增木主七,易世則更兆,其事無益於神明。初革前儀,定置主七,立碑於郊所。
       太和二年,旱。帝親祈皇天、日月五星於苑中,祭之夕大雨,遂赦京師。
       三年,上祈於北苑,又禱星於苑中。
       六年十一月,將親祀七廟,詔有司依禮具儀。於是羣官議曰:「昔有虞親虔,祖考來格;殷宗躬謁,介福逌降。大魏七廟之祭,依先朝舊事,多不親謁。今陛下孝誠發中,思親祀事,稽合古王禮之常典。臣等謹案舊章,并採漢魏故事,撰祭服冠屨牲牢之具,罍洗簠簋俎豆之器,百官助祭位次,樂官節奏之引,升降進退之法,別集為親拜之儀。」制可。於是上乃親祭。其後四時常祀,皆親之。
       十年四月,帝初以法服御輦,祀於西郊。
       十二年閏九月,帝親築圓丘於南郊。
       十三年正月,帝以大駕有事於圓丘。五月庚戌,車駕有事於方澤。壬戌,高祖臨皇信堂,引見羣臣。詔曰:「禮記祭法稱:『有虞氏禘黃帝。』大傳曰『禘其祖之所自出』,又稱『不王不禘』。論曰:『禘自旣灌。』詩頌:『長發,大禘。』爾雅曰:『禘,大祭也。』夏殷四時祭:礿、禘、烝、甞,周改禘為礿。祭義稱『春禘、秋甞』,亦夏殷祭也。王制稱:『犆礿、祫禘、祫甞、祫烝。』其禮傳之文如此。鄭玄解禘,天子祭圓丘曰禘,祭宗廟大祭亦曰禘。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合羣毀廟之主於太廟,合而祭之。禘則增及百官配食者,審諦而祭之。天子先禘祫而後時祭,諸侯先時祭而後禘祫。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明年而禘。圓丘、宗廟大祭俱稱禘,祭有兩禘明也。王肅解禘祫,稱天子諸侯皆禘於宗廟,非祭天之祭。郊祀后稷,不稱禘,宗廟稱禘。禘、祫一名也,合而祭之故稱祫,審諦之故稱禘,非兩祭之名。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總而互舉之,故稱五年再殷祭,不言一禘一祫,斷可知矣。禮文大略,諸儒之說,盡具於此。卿等便可議其是非。」
       尚書游明根、左丞郭祚、中書侍郎封琳、著作郎崔光等對曰:「鄭氏之義,禘者大祭之名。大祭圓丘謂之禘者,審諦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廟謂之禘者,審諦其昭穆。圓丘常合不言祫,宗廟時合故言祫。斯則宗廟祫禘並行,圓丘一禘而已。宜於宗廟俱行禘祫之禮。二禮異,故名殊。依禮,春廢犆礿,於甞於蒸則祫,不於三時皆行禘祫之禮。」中書監高閭、儀曹令李韶、中書侍郎高遵等十三人對稱:「禘祭圓丘之禘與鄭義同,其宗廟禘祫之祭與王義同。與鄭義同者,以為有虞禘黃帝,黃帝非虞在廟之帝,不在廟,非圓丘而何?又大傳稱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廟之文。論稱『禘自旣灌』,事似據。爾雅稱『禘,大祭也』。頌『長發,大禘也』,殷王之祭。斯皆非諸侯之禮,諸侯無禘。禮唯夏殷,夏祭稱禘,又非宗廟之禘。魯行天子之儀,不敢專行圓丘之禘,改殷之禘,取其禘名於宗廟,因先有祫,遂生兩名。據王氏之義,祫而禘祭之,故言禘祫,總謂再殷祭,明不異也。禘祫一名也。其禘祫止於一時,止於一時者,祭不欲數,數則黷。一歲而三禘,愚以為過數。」
       帝曰:「尚書、中書等,據二家之義,論禘祫詳矣。然於行事取衷,猶有未允。監等以禘祫為名,義同王氏,禘祭圓丘,事與鄭同。無所閒然。尚書等與鄭氏同,兩名兩祭,並存並用,理有未稱。俱據二義,一時禘祫,而闕二時之禘,事有難從。夫先王制禮,內緣人子之情,外恊尊卑之序。故天子七廟,諸侯五廟,大夫三廟,數盡則毀,藏主於太祖之廟,三年而祫祭之。世盡則毀,以示有終之義;三年而祫,以申追遠之情。禘祫旣是一祭,分而兩之,事無所據。毀廟三年一祫,又有不盡四時,於禮為闕。七廟四時常祭,祫則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時,於情為簡。王以禘祫為一祭,王義為長。鄭以圓丘為禘,與宗廟大祭同名,義亦為當。今互取鄭、王二義。禘祫并為一名,從王;禘是祭圓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從鄭。若以數則黷,五年一禘,改祫從禘。五年一禘,則四時盡禘,以稱今情。禘則依禮文,先禘而後時祭。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為世法。」
       高閭曰:「書稱:『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六宗之祀,禮無明文,名位壇兆,歷代所疑。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閒,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云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自晉已來,逮于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闕,莫能評究。遂相因承,別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比勑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衆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請依先別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帝曰:「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閤之議,皆準類以引義,原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致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別其名。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別祭之名。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然則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今祭圓丘,五帝在焉,其牲幣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于六宗。一祭而六祀備焉。六祭旣備,無煩復別立六宗之位。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
       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初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敘有常。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羣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
       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敘;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以為水德者,正以甞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以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自茲厥後,乃以為常。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旣亡,大魏稱制玄朔。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若繼晉,晉亡已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寔,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咸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奄岱踰河,境被淮漢。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繫蠻夷,非關中夏。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曆,功侔百王。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今若并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寔。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襃襃之,可貶貶之。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所論事大,垂之萬葉。宜並集中秘羣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
       秘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魏雖建國君民,兆眹振古,祖黃制朔,綿跡有因。然此帝業,神元為首。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至于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并冀。是以晉室銜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後雖張、賈殊議,暫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肈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是又自然合應,玄同漢始。且秦并天下,革創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耶?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恊天緒,考審王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彊狡。神元旣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詔令羣官議之。
       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泰侯游明根,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秘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衞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勑共議中書監高閭、秘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徵。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旣滅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于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玄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四月,經始明堂,改營太廟。詔曰:「祖有功,宗有德,自非功德厚者,不得擅祖宗之名,居二祧之廟。仰惟先朝舊事,舛駁不同,難以取準。今將述遵先志,具詳禮典,宜制祖宗之號,定將來之法。烈祖有創基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宜為祖宗,百世不遷。而遠祖平文功未多於昭成,然廟號為太祖;道武建業之勳,高於平文,廟號為烈祖。比功校德,以為未允。朕今奉尊道武為太祖,與顯祖為二祧,餘者以次而遷。平文旣遷,廟唯有六,始今七廟,一則無主。唯當朕躬此事,亦臣子所難言。夫生必有終,人之常理。朕以不德,忝承洪緒,若宗廟之靈,獲全首領以沒于地,為昭穆之次,心願畢矣。必不可豫,設可垂之文,示後必令遷之。」司空公、長樂王穆亮等奏言:「升平之會,事在於今。推功考德,寔如明旨。但七廟之祀,備行日久,無宜闕一,虛有所待。臣等愚謂,依先尊祀,可垂文示後。理衷如此,不敢不言。」詔曰「理或如此。比有閒隙,當為文相示」。
       八月壬辰,詔郡國有時果可薦者,並送京師以供廟饗。
       又詔曰:「禮云自外至者,無主不立。先朝以來,以正月吉日,於朝廷設幕,中置松栢樹,設五帝坐。此旣無可祖配,揆之古典,寔無所取,可去此祀。又探策之祭,旣非禮典,可悉罷之。」
       戊午詔曰:「國家自先朝以來,饗祀諸神,凡有一千二百餘處。今欲減省羣祀,務從簡約。昔漢高之初,所祀衆神及寢廟不少今日。至于元、成之際,匡衡執論,乃得減省。後至光武之世,禮儀始備,饗祀有序。凡祭不欲數,數則黷,黷則不敬。神聰明正直,不待煩祀也。」又詔曰:「明堂、太廟,並祀祖宗,配祭配享,於斯備矣。白登、崞山、雞鳴山廟唯遣有司行事。馮宣王誕生先后,復因在官長安,立廟宜異常等。可勑雍州,以時供祭。」又詔曰:「先恒有水火之神四十餘名,及城北星神。今圓丘之下,旣祭風伯、雨師、司中、司命,明堂祭門、戶、井、灶、中霤,每神皆有。此四十神計不須立,悉可罷之。」
       甲寅,集羣官,詔曰:「近論朝日夕月,皆欲以二分之日,於東西郊行禮。然月有餘閏,行無常準。若一依分日,或值月出於東,而行禮於西,尋情即理,不可施行。昔秘書監薛謂等甞論此事,以為朝日以朔,夕月以朏。卿等意謂朔朏二分,何者為是?」尚書游明根對曰「考案舊式,推校衆議,宜從朏月」。
       十一月己未朔,帝釋禫祭於太和廟。帝羇冕,與祭者朝服。旣而帝冠黑介幘,素紗深衣,拜山陵而還宮。庚申,帝親省齊宮冠服及郊祀俎豆。癸亥冬至,將祭圓丘,帝羇冕劔舄,侍臣朝服。辭太和廟,之圓丘,升祭柴燎,遂祀明堂,大合。旣而還之太和廟,乃入。甲子,帝羇冕辭太和廟,臨太華殿,朝羣官。旣而帝冠通天,絳紗袍,臨饗禮。帝感慕,樂懸而不作。丁卯,遷廟,陳列冕服,帝躬省之。旣而帝羇冕,辭太和廟,之太廟,百官陪從。奉神主於齋車,至新廟。有司升神主於太廟,諸王侯牧守、四海蕃附,各以其職來祭。
       十六年正月戊午,詔曰:「夫四時享祀,人子常道。然祭薦之禮,貴賤不同。故有邑之君,祭以首時,無田之士,薦以仲月。況七廟之重,而用中節者哉!自頃蒸甞之禮,頗違舊義。今將仰遵遠式,以此孟月,犆礿於太廟。但朝典初改,衆務殷湊,無遑齋潔,遂及於今。又接神饗祖,必須擇日。今禮律未宣,有司或不知此。可勑太常令剋日以聞。」
       二月丁酉,詔曰:「夫崇聖祀德,遠代之通典;秩□□□,中古之近規。故三五至仁,唯德配享;夏殷私己,稍用其姓。且法施於民,祀有明典,立功垂惠,祭有恒式。斯乃異代同途,弈世共軌。今遠遵明令,憲章舊則,比於祀令,已為決之。其孟春應祀者,頃以事殷,遂及今日。可令仍以仲月而饗祀焉。凡在祀令者,其數有五。帝堯樹則天之功,興巍巍之治,可祀於平陽。虞舜播太平之風,致無為之化,可祀於廣寧。夏禹禦洪水之災,建天下之利,可祀於安邑。周文公制禮作樂,垂範萬葉,可祀於洛陽。其宣尼之廟,已於中省,當別勑有司。饗薦之禮,自文公已上,可令當界牧守,各隨所近,攝行祀事,皆用清酌尹祭也。」
       丙午,詔有司剋吉亥,備小駕,躬臨千畝,官別有勑。
       癸丑,帝臨宣文堂,引儀曹尚書劉昶、鴻臚卿游明根、行儀曹事李韶,授策孔子,崇文聖之謚。於是昶等就廟行事。旣而,帝齋中書省,親拜祭於廟。
       九月甲寅朔,大享於明堂,祀文明太后於玄室,帝親為之詞。
       十月己亥,詔曰:「夫先王制禮,所以經綸萬代,貽法後昆。至乃郊天享祖,莫不配祭,然而有節。白登廟者,有為而興,昭穆不次。故太祖有三層之宇,已降無方丈之室。又常用季秋,躬駕展虔,祀禮或有褻慢之失,嘉樂頗涉野合之譏。今授衣之旦,享祭明堂;玄冬之始,奉烝太廟。若復致齋白登,便為一月再駕,事成褻瀆。回詳二理,謂宜省一。白登之高,未若九室之美;幃次之華,未如清廟之盛。將欲廢彼東山之祀,成此二享之敬。可具勑有司,但令內典神者,攝行祭事。獻明、道武各有廟稱,可具依舊式。」自太宗諸帝,昔無殿宇,因停之。
       十八年,南巡。正月,次殷比干墓,祭以太牢。
       三月,詔罷西郊祭天。
       十九年,帝南征。正月,車駕濟淮,命太常致祭。又詔祀岱岳。
       二月癸亥,詔曰:「知太和廟已就,神儀靈主,宜時奉寧。可剋三月三日己巳,內奉遷於正廟。其出金墉之儀,一準出代都太和之式。入新廟之典,可依近至金墉之軌。其威儀鹵簿,如出代廟。百官奉遷,宜可省之。但令朝官四品已上,侍官五品已上及宗室奉迎。」
       六月,相州刺史高閭表言:「伏惟太武皇帝發孝思之深誠,同渭陽之遠感,以鄴土舅氏之故鄉,有歸魂之舊宅,故為密皇后立廟於城內,歲時祭祀,置廟戶十家,齋宮三十人。春秋烝甞,冠服從事,刺史具威儀,親行薦酌,升降揖讓,與七廟同儀,禮畢,撤會而罷。今廟殿虧漏,門牆傾毀,簠簋故敗,行禮有闕。臣備職司,目所親覩。若以七廟惟新,明堂初制,配饗之儀,備於京邑者,便應罷壞,輟其常祭。如以功高特立,宜應新其靈宇。敢陳所見,伏請恩裁。」詔罷之。
       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議定圓丘。己卯,帝在合溫室,引咸陽王禧,司空公穆亮,吏部尚書、任城王澄及議禮之官。詔曰:「朝集公卿,欲論圓丘之禮。今短晷斯極,長日方至。案周官祀昊天上帝於圓丘,禮之大者。兩漢禮有參差,魏晉猶亦未一。我魏氏雖上參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圓丘之禮,復未考周官,為不刊之法令。以此祭圓丘之禮示卿等,欲與諸賢考之厥衷。」帝曰:「夕牲之禮,無可依準,近在代都,已立其議。殺牲祼神,誠是一日之事,終無夕而殺牲,待明而祭。」員外散騎常侍劉芳對曰:「臣謹案周官牧人職,正有夕展牲之禮,寔無殺牲之事。」秘書令李彪曰:「夕不殺牲,誠如聖旨。未審告廟以不?臣聞魯人將有事于上帝,必先有事于泮宮,注曰,『先人』。以此推之,應有告廟。」帝曰:「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廢告,而卿引證有據,當從卿議。」
       帝又曰:「圓丘之牲,色無常準,覽推古事,乖互不一。周家用騂,解言是尚。晉代靡知所據。舜之命禹,悉用堯辭,復言玄牡告于后帝。今我國家,時用夏正,至於牲色,未知何準?」秘書令李彪曰:「觀古用玄,似取天玄之義,臣謂宜用玄。至於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義。」帝曰:「天何時不玄,地何時不黃,意欲從玄。」
       又曰:「我國家常聲鼓以集衆。易稱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后不省方,以助微陽、微陰。今若依舊鳴鼓,得無闕寢鼓之義。」員外郎崔逸曰:「臣案周禮,當祭之日,雷鼓雷,八面而作,猶不妨陽。臣竊謂以鼓集衆,無妨古義。」
       癸未詔,三公羇冕八章,太常鷩冕六章,用以陪薦。
       甲申長至,祀昊天於委粟山,大夫祭。疑。
       二十年,立方澤於河陰,仍遣使者以太牢祭漢光武及明、章三帝陵。

本书目录

卷一 帝紀第一 序紀
卷二 帝紀第二 太祖紀
卷三 帝紀第三 太宗紀
卷四上 帝紀第四上 世祖紀上
卷四下 帝紀第四下 世祖紀下
卷五 帝紀第五 高宗紀
卷六 帝紀第六 顯祖紀
卷七上 帝紀第七上 高祖紀上
卷七下 帝紀第七下 高祖紀下
卷八 帝紀第八 世宗紀
卷九 帝紀第九 肅宗紀
卷十 帝紀第十 孝莊紀
卷十一 帝紀第十一
卷十二 帝紀第十二 孝靜紀
卷十三 列傳第一 皇后列傳
卷十四 列傳第二 神元平文諸帝子孫
卷十五 列傳第三 昭成子孫
卷十六 列傳第四 道武七王
卷十七 列傳第五 明元六王
卷十八 列傳第六 太武五王
卷十九上 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上
卷十九中 列傳第七中 景穆十二王中
卷十九下 列傳第七下 景穆十二王下
卷二十 列傳第八 文成五王
卷二十一上 列傳第九上 獻文六王上
卷二十一下 列傳第九下 獻文六王下
卷二十二 列傳第十 孝文五王
卷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燕鳳 許謙 張袞 崔玄伯 鄧淵
卷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穆崇
卷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八十三上 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
卷八十三下 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
卷八十四 列傳儒林第七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文苑第七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孝感第七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節義第七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良吏第七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酷吏第七十七
卷九十 列傳逸士第七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術藝第七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列女第八十
卷九十三 列傳恩倖第八十一
卷九十四 列傳閹官第八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一百零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一百零二 列傳第九十 西域
卷一百零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一百零四 列傳第九十二 自序
卷一百零五之一 志第一 天象一之一
卷一百零五之二 志第二 天象一之二
卷一百零五之三 志第三 天象一之三
卷一百零五之四 志第四 天象一之四
卷一百零六上 志第五 地形二上
卷一百零六中 志第六 地形二中
卷一百零六下 志第七 地形二下
卷一百零七上 志第八 律曆三上
卷一百零七下 志第九 律曆三下
卷一百零八之一 志第十 禮四之一
卷一百零八之二 志第十一 禮四之二
卷一百零八之三 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卷一百零八之四 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卷一百零九 志第十四 樂五
卷一百一十 志第十五 食貨六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十六 刑罰七
卷一百一十二上 志第十七 靈徵八上
卷一百一十二下 志第十八 靈徵八下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十九 官氏九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二十 釋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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