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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繁體版)
卷一百零八之四 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作者:北齊 · 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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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都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陵諸父,若下同衆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昇,四門博士陽寧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顯。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禮稽命徵曰:『天子之元士二廟,,下通庶人。以為差謬。何以明之?禮稽命徵曰:『天子之元士二廟,諸侯之上士亦二廟,中、下士一廟。』一廟者,祖禰共廟。祭法又云『庶人無廟』。旣如此分明,豈得通於庶人也?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於寢也。兼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不爾者,不得繼祖也。又鄭玄別變除,云為五世長子服斬也。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案喪服經無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今世旣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之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且準終德資階,方之於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範罕行。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論之?自大夫以上,每條標列,逮於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不復疑也。唯有庶人為國君,此則明義服之輕重,不涉於孫祖。且受國於曾祖,廢疾之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異識咸感,承重主嗣,寧甄寢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踰,未可以語通典。是以春秋譏於世卿,王制稱大夫不世,此明訓也。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期,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期,於義可乎?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甞變也。準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況乃官歷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議:「國子所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此經、傳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戴德喪服變除云:『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於士。』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據也。且承重者,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云寢,又其證也。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穀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尚書、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許叔重五經異義云,今春秋公羊、穀梁說卿大夫世位,則權并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而古春秋左氏說卿大夫皆得世祿。傳曰『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弈世。』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斯皆正經及論語士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但觀此據,可謂覩其綱,未照其目也。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此通下之義,了然無惑。且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德侯者世位;興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且金貂七毦,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豈得言世祿乎?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尚書邢巒奏依芳議。詔曰:「嫡孫為祖母,禮令有據,士人通行,何勞方致疑請也。可如國子所議。」
       延昌二年春,偏將軍乙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數閏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衞,依律結刑五歲。」三公郎中崔鴻駁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鄭玄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禮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旣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求之經律,理寔未允。」下更詳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云『中猶閒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禮言:『祥之日鼓素琴。』鄭云:『鼓琴者,存樂也。』孔子祥後五日,彈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鄭注與鄭志及踰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樂者,使工為之。晉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之樂哉?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記曰:『比音而樂之,及干戚羽毛謂之樂。』若夫禮樂之施於金石,越於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至於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閒傳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縞麻衣,大祥之服也。雜記注云:『玄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鄭志:趙商問,鄭玄荅云:祥謂大祥,二十五月。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徙月而樂。許猛釋六徵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而駁云:『大祥之後,喪事終矣。』脫如此駁,禫復焉施?又駁云:『禫中鼓琴,復有罪乎?』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旣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駁云:『禫中旣得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檢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三年沒閏,理無可疑。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寔為大尤,罪其焉捨!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鄭為得之。何者?禮記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遠日。』又論語云:『喪與其易寧戚。』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又檢王、杜之義,起於魏末晉初。及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駁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徵三驗,上言於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所日用,豈可二哉。今服禫者各各不同,非聖世一統之謂。鄭玄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臣每難鄭失,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玄說者。』如猗之意,謂鄭義廢矣。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徵,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而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王、杜之義,於是敗矣。王、杜之義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鴻又駁曰:「案三年之喪,沒閏之義,儒生學士,猶或病諸。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便爾也。且三年之喪,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鄭玄以中為閒,王、杜以為是月之中。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於必乖聖意。旣諸儒探賾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駁,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二論得否,未可知也。聖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旣終,餘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而樂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無罪乎?律之所防,豈必為貴士,亦及凡庶。府之此義,彌不通矣。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踰月則可矣。爾則大祥之後,喪事已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龍虎欲宿衞皇宮,豈欲合刑五歲。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及黃裳、綵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衰絰則埋之於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衞,寔為匆匆,於戚之理,合在情責。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塊之日,於禮憲未允。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除衰杖之後也。又龍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便幸彼昧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正如鄭義,龍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肈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太學博士封祖冑議:「喪大記云:期九月之喪,旣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云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鄭玄云:『義服恩輕。』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又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言論之閒,尚自不及,其於聲作,明不得也。雖復功緦,樂在宜止。」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厭絕。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旣殯之後,義不闕樂。」國子助教韓神固議:「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適,絲竹可以肆遊宴之娛,故於樂貴縣,有哀則廢。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昭旂旗之明,錫鸞為行動之響,〔鳴鐃以警衆,聲笳以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非措哀樂於其閒矣。謂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兼儀曹郎中房景先駁曰:「案祖冑議以功緦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衰卒哭,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聖人推情以制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而奏樂。大燧一移,哀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旣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或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復何品節?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旣殯之後,義不闕樂。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致存隱惻。是以仲遂卒垂,笙籥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豈大倫之痛,旣殯而樂乎?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以警衆,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案詩云『鍾鼓旣設』,『鼓鍾伐鼛』,又云『於論鼓鍾,於樂辟雍』。言則相連,豈非樂乎?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豈可以名稱小殊,而不為樂。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鍾公勳茂,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於齊殯之時,擊鍾磬於疑祔之後?尋究二三,未有依據。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總議並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祕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冑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於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案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勳,乃得備作。方之金石,準之管絃,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是以禮云:『鼓無當於五聲,五聲不得不和。』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於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情,於理未盡。二公雖受之於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今旣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之義,廢而勿作。但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述理節情,愚謂為允。」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清河王懌所生母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詔禮官博議。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母。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旣葬除之。』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皆謂公侯枝子,藉父兄以為稱,其母本妾,猶繫之於君,不得以子貴為夫人者也。至如應、韓啟宇,厥母固自申內主之尊;凡、蔣別封,其親亦容盡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謂周公制禮而子姪共尊。漢世諸王之國,稱太后,宮室百官,周制京邑,自當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軌。魏氏已來,雖羣臣稱微,然甞得出臨民土,恐亦未必捨近行遠,服功衰與練麻也。羅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許載,兩裔藩后,並建大邦,子孫盈第,臣吏滿國,堂堂列辟,禮樂備陳,吉慶凶哀宜稱情典。則不應傍之公第,仍拘先厭。愚謂可遠準春秋子貴之文,上祔周漢侯王之體,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賤,申疏喪之極慕,擬功練之輕悲。誠如此:則三年之喪,無乖於自達;巨創之痛,有遂乎在中,寧成過哀,情禮俱允。」時議者不同,詔服大功。
       〔時又疑清河國官從服之制,太學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議:「按禮文,君為母三年,臣從服期。今司空自為先帝所〕厭,不得申其罔極。依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今太妃旣捨六宮之稱,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禮有從輕而重,義包於此。」太學博士封偉伯等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君為母三年,臣則期。今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但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
       謹案喪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傳曰:「何以大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敢過大功也。」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頃國王遭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尋究義例,頗有一途。但公之庶昆弟,或為士,或為大夫。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餘厭共同,可以奪情相擬。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準諸士矣。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嚚昧所見,未曉高趣。案不杖章云: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後期,由君服斬。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從期。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議者見餘尊之厭不得過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服以期。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之情,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裁踰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案禮,天子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餘不服也。唯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此三條是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雖近臣之賤,不過隨君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議者云,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義包於此。愚謂服問所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何以知其然?案服問,經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而大傳云: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注曰:「公子之妻,為其皇姑。」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廣論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之義。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從君,不得包於此矣。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云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何為不備書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君亡則已。妻為皇姑,旣非徒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乎?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計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妻服夫黨,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謂臣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親義旣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故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過從以期。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尋理求途,儻或在此。必以臣妻相準,未覩其津也。
       子熙誠不能遠探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君之義。如何君至九月,便蕭然而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於君第。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緣之人情,豈曰是哉?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雖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若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君仍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宜準類以作憲。禮有期同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寔輕,於義乃重故也。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君降。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各降君、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懌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厭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禮記大傳云『從輕而重』,鄭玄注云『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旣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此則是其例。」詔曰:「禮有從無服而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懌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衆臣古無疑厭之論,而有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從尚書及景林等議。」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但君服旣促,而臣服仍遠。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可還從前判,旣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巳夜,世宗崩于式乾殿。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于忠與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於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殿,哭踊久之,乃復。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崔光謂顯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顯曰:「須奏中宮。」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中宮令也。」光與于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兼官行事。於是光兼太尉,黃門郎元昭兼侍中,顯兼吏部尚書,中庶子裴儁兼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兼謁者僕射。光等請肅宗止哭,立於東序。于忠、元昭扶肅宗西面哭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太尉光奉策進璽綬,肅宗受,服皇帝羇冕服,御太極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階,夜直羣官於庭中北面稽首稱萬歲。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於禮之重,喪紀斯極。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至如前賢往哲,商搉有異。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共端。雖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羣正。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於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辯荅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未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比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暨乎宗室喪禮,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堊室。論親則恭、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俄為舛駁,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茲已降,何可紀極。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或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況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於帝族,非所以儀刑萬國,綴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備位喉脣,不能秉國之鈞,致斯爽缺。具瞻所誚,無所逃罪。謹略舉恭、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制,班行天下。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并因事而廣,永為條例。庶塵岳沾河,微酬萬一。」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議。」事在張普惠傳。
       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於瑤光寺。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恊坤儀,徵符月晷,方融壼化,奄至崩殂。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今尼太后旣存委俗尊,憑居道法。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逕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輒準故式,立儀如別。內外羣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止在京師,更不宣下。」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羣臣服制輕重。四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於注解,乖異不同。馬融、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鄭及三重。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玄者少。今請依馬、王諸儒之議,至尊宜服緦。案記:「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鄭注云:「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以親服至尊也。」今皇太后雖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於為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緦。自餘王公百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又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并中代雜論,記云:「改葬緦。」鄭注:「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以無服,故服緦。」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旣葬而除。』愚以為允。」詔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以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太后訪之於侍中崔光,光從雍所執。懌謂光曰:「宜以經典為證。」光據禮記「縞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喪,子不純吉。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衰麻在體。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記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子貢云:夫子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若子之哀,則容一期,不舉樂也。孔子旣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由是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心喪三年,由此而制。雖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是則一期之內,猶有餘哀。且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今太后更無別宮,所居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鼓鍾于宮,聲聞于外,況在內密邇也。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諫晉平公也。今相國雖已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懌以理證為然,乃從雍議。
       孝靜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祕凶問。六日,孝靜皇帝舉哀於太極東堂,服齊衰三月。及將窆,中練。齊文襄王請自發喪之月,帝使侍中陸子彰舉詔,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乃從薨月。
       太祖天賜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歲除大儺之禮,遂燿兵示武。更為制,令步兵陳於南,騎士陳於北,各擊鍾鼓,以為節度。其步兵所衣,青赤黃黑別為部隊。盾槊矛戟相次周回轉易,以相赴就。有飛龍騰蛇之變,為函箱魚鱗四門之陳,凡十餘法。起前卻,莫不應節。陳畢,南北二軍皆鳴鼓角,衆盡大譟。各令騎將六人去來挑戰,步兵更進退以相拒擊,南敗北捷,以為盛觀。自後踵以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於廟。丙申,高祖臨光極堂,太子入見,帝親詔之。事在恂傳。六月,高祖臨光極堂,引見羣官。詔曰:「比冠子恂,禮有所闕,當思往失,更順將來。禮古今殊制,三代異章。近冠恂之禮有三失,一,朕與諸儒同誤,二,諸儒違朕,故令有三誤。今中原兆建,百禮惟新,而有此三失,殊以愧歎。春秋,襄公將至衞,以同姓之國,問其年幾,而行冠禮。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樂以迎神。昨失作樂。至廟庭,朕以意而行拜禮,雖不得降神,於理猶差完。司馬彪云,漢帝有四冠:一緇布,二進賢,三武弁,四通天冠。朕見家語冠頌篇,四加冠,公也。家語雖非正經,孔子之言與經何異。諸儒忽司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禮,此朝廷之失。冠禮朕以為有賔,諸儒皆以為無賔,朕旣從之,復令有失。孔所云『斐然成章』,其斯之謂。」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謝。高祖曰:「昔裴頠作冠儀,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復何愧。」
       正光元年秋,肅宗加元服,時年十一。旣冠,拜太廟,大赦改元。官有其注。
       輿服之制,秦漢已降,損益可知矣。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後,典禮之用,故有闕焉。太祖世所制車輦,雖參采古式,多違舊章。今案而書之,以存一代之跡。
       乘輿輦輅:龍輈十六,四衡,轂朱班,繡輪,有雕虯、文虎、盤螭之飾。龍首銜扼,鸞爵立衡,圓蓋華蟲,金雞樹羽,蛟龍游蘇。建太常十有二斿,畫日月升龍。郊天祭廟則乘之。
       乾象輦:羽葆,圓蓋華蟲,金雞樹羽,二十八宿,天階雲罕,山林雲氣、仙聖賢明、忠孝節義、遊龍、飛鳳、朱雀、玄武、白虎、青龍、奇禽異獸可以為飾者皆亦圖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則乘之。
       大樓輦:輈十二,加以玉飾,衡輪雕綵,與輦輅同,駕牛十二。
       小樓輦:輈八,衡輪色數與大樓輦同,駕牛十二。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郊廟,亦乘之。
       象輦:左右鳳凰,白馬,仙人前卻飛行,駕二象。羽葆旒蘇,龍旂麾,其飾與乾象同。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廟之副乘也。
       馬輦:重級,其飾皆如之。繢漆直輈六,左右騑駕。天子籍田、小祀時,則乘之。
       卧輦:其飾皆如之。丹漆,駕六馬。
       遊觀輦:其飾亦如之。駕馬十五匹,皆白馬朱髦尾。天子法駕行幸、巡狩、小祀時,則乘之。
       七寶旃檀刻鏤輦:金薄隱起。
       馬輦:天子三駕所乘,或為副乘。
       緇漆蜀馬車:金薄華蟲隱起。
       軺軒:駕駟,金銀隱起。出挽解合。
       步挽:天子小駕遊宴所乘,亦為副乘。
       金根車:羽葆,旒,畫輈輪,華首,綵軒交落,左右騑。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廟,籍田先蠶,則乘之。長公主、大貴、公主、封君、諸王妃皆得乘,但右騑而已。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鸞輅立乘,畫輈龍首,朱輪繡轂,綵蓋朱裏,龍旂九斿,畫雲楱。皇子封則賜之,皆駕駟。
       又有軺車:緇漆,紫幰朱裏,駕一馬,為副乘。
       公安車:緇漆,紫蓋朱裏,畫輈,朱雀、青龍、白虎,龍旂八斿,駕三馬。軺車與王同。
       侯車:與公同。七斿,紫蓋青裏,駕二馬。副車亦如之。
       子車:緇漆,草蠡文,六斿,皂蓋青裏,駕一馬。副車亦如之。
       闕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則乘之。宗廟小祀,乘軺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詔儀曹令李韶監造車輅,一遵古式焉。
       太祖天興二年,命禮官捃採古事,制三駕鹵簿。一曰大駕,設五輅,建太常,屬車八十一乘。平城令、代尹、司隷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僕御從。輕車介士,千乘萬騎,魚麗鴈行。前驅,皮軒、闒戟、芝蓋、雲罕、指南;後殿,豹尾。鳴葭唱,上下作鼓吹。軍戎、大祠則設之。二曰法駕,屬車三十六乘。平城令、代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車都尉御。巡狩、小祠則設之。三曰小駕,屬車十二乘。平城令、太僕奉引,常侍陪乘,奉車郎御。遊宴離宮則設之。二至郊天地,四節祠五帝,或公卿行事,唯四月郊天,帝常親行,樂加鍾懸,以為迎送之節焉。
       天賜二年初,改大駕魚麗鴈行,更為方陳鹵簿。列步騎,內外為四重,列標建旌,通門四達,五色車旗各處其方。諸王導從在鉀騎內,公在幢內,侯在步槊內,子在刀盾內,五品朝臣使列乘輿前兩廂,官卑者先引。王公侯子車旒麾蓋、信幡及散官構服,一皆純黑。
       肅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劉騰等奏:「中宮僕刺列車輿朽敗。自昔舊都,禮物頗異,遷京已來,未復更造。請集禮官,以裁其制。」靈太后令曰:「付尚書量議。」太常卿穆紹,少卿元端,博士鄭六、劉臺龍等議:「案周禮王后之五輅:重翟錫面朱總,厭翟勒面繢總,安車彫面鷖總,皆有容蓋;翟車貝面組總,有握;輦車,組輓,有翣,羽蓋。重翟,后從王祭祀所乘;厭翟,后從王賔饗諸侯所乘;安車,后朝見於王所乘;翟車,后出桑則乘;輦車,后宮中所乘。謹以周禮聖制,不刊之典,其禮文尤備。孔子云『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以其法不可踰。以此言之,後王輿服典章,多放周式。雖文質時變,輅名宜存,彫飾雖異,理無全捨。當今聖后臨朝,親覽庶政,輿駕之式,宜備典禮。臣等學缺通經,叨參議末,輒率短見,宜準周禮備造五輅,彫飾之制,隨時增減。」
       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案周禮,王后有五輅,重翟以從王祠,厭翟以從王饗賔客,安車以朝見于王,翟車以親桑,輦車宮中所乘。又漢輿服志云:秦并天下,閱三代之禮,或曰殷瑞山車,金根之色,殷人以為大輅,於是始皇作金根之車。漢承秦制,御為乘輿。太皇太后、皇太后皆御金根車,加交絡、帷裳,非法駕則乘紫𦋺軿車,雲文畫輈,黃金塗五末,蓋爪,左右騑,駕三馬。阮諶禮圖并載秦漢已來輿服,亦云:金根輅,皇后法駕乘之,以禮婚見廟;桑輅,后法駕乘之以親桑;安車,后小駕乘之以助祭;山軿車,后行則乘之;紺𦋺軿車,后小行則乘之,以哭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閤輿,后出入閤、宮中小遊則乘之。晉先蠶儀注:皇后乘雲母安車,駕六騩。案周、秦、漢、晉車輿儀式,互見圖書,雖名號小異,其大較略相依擬。金根車雖起自秦造,即殷之遺制,今之乘輿五輅,是其象也,華飾典麗,容觀莊美。司馬彪以為孔子所謂乘殷之輅,即此之謂也。案阮氏圖,桑車亦飾以雲母,晉之雲母車即是,一與周之翟車其用正同。安車旣名同周制,又用同重翟。山軿車,案圖飾之以紫。紺𦋺軿車,雖制用異於厭翟,而寔同用。於今入閤輿與輦,其用又同。案圖,今之黑漆畫扇輦,與周之輦車其形相似。竊以為秦滅周制,百事創革,官名軌式,莫不殊異。漢魏因循,繼踵仍舊,雖時有損益,而莫能反古。良由去聖久遠,典儀殊缺,時移俗易,物隨事變。雖經賢哲,祖襲無改。伏惟皇太后叡聖淵凝,照臨萬物,動循典故,貽則後王。今輒竭管見,稽之周禮,考之漢晉,採諸圖史,驗之時事,以為宜依漢晉:法駕,則御金根車,駕四馬,加交絡帷裳;御雲母車,駕四馬,以親桑;其非法駕則御紫𦋺軿車,駕三馬;小駕則御安車,駕三馬,以助祭;小行則御紺𦋺軿車,駕三馬,以哭公主、王妃、公侯夫人;宮中出入,則御畫扇輦車。案舊事,比之周禮,唯闕從王饗賔客及朝見於王之乘。竊以為古者諸侯有朝會之禮,故有從饗之儀。今無其事,宜從省略。又今之皇居,宮掖相逼,就有朝見,理無結駟,即事考寔,亦宜闕廢。又哭公主及王妃,周禮所無,施之於今,寔合事要。損益不同,用捨隨時,三代異制,其道然也。又金根及雲母,駕馬或三或六,訪之經禮,無駕六之文。今之乘輿,又皆駕四,義符古典,宜仍駕四。其餘小駕,宜從駕三。其制用形飾,備見圖志。」
       司空領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尚書右僕射李平、尚書齊王蕭寶夤、尚書元欽、尚書元昭、尚書左丞盧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劉懋、北主客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進、三公郎中崔鴻、長兼駕部郎中薛悅、起部郎中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騎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長兼右外兵郎中鄭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書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頴、左民郎中張均、金部郎中李仲東、庫部郎中賈思同、國子博士薛禎、邢晏、高諒、奚延、太學博士邢湛、崔瓚、韋朏、鄭季明、國子助教韓神固、四門博士楊郍羅、唐荊寶、王令儁、吳珍之、宋婆羅、劉燮、高顯邕、杜靈儁、張文和、陳智顯、楊渴侯、趙安慶、賈天度、艾僧、呂太保、王當百、槐貴等五十人,議以為:「皇太后稱制臨朝,躬親庶政,郊天祭地,宗廟之禮,所乘之車,宜同至尊,不應更有製造。周禮、魏晉雖有文辭,不辨形制,假令欲作,恐未合古制,而不可以為一代典。臣以太常、國子二議為疑,重集羣官,並從今議,唯恩裁決。」靈太后令曰:「羣官以後議折中者,便可如奏。」
       太祖天興元年冬,詔儀曹郎董謐撰朝覲、饗宴、郊廟、社稷之儀。六年,又詔有司制冠服,隨品秩各有差,時事未暇,多失古禮。世祖經營四方,未能留意,仍世以武力為事,取於便習而已。至高祖太和中,始考舊典,以制冠服,百僚六宮,各有差次。早世升遐,猶未周洽。肅宗時,又詔侍中崔光、安豐王延明及在朝名學更議之,條章粗備焉。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儀同三司崔光表:「奉詔定五時朝服,案北京及遷都以來,未有斯制,輒勒禮官詳據。」太學博士崔瓚議云:「周禮及禮記,三冠六冕,承用區分,璅玉五綵,配飾亦別,都無隨氣春夏之異。唯月令有青旂、赤玉、黑衣、白輅,隨四時而變,復不列弁冕改用之玄黃。以此而推,五時之冠,禮旣無文,若求諸正典,難以經證。案司馬彪續漢書輿服及祭祀志云:迎氣五郊,自永平中以禮讖并月令迎氣服色,因采元始故事,兆五郊於洛陽。又云五郊衣幘,各如方色。又續漢禮儀志:立春,京都百官,皆著青衣,闕服青幘。秋夏悉如其色。自漢逮于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宜。五時之冠,愚謂如漢晉用幘為允。」靈太后令曰:「太傅博學洽通,多識前載,旣綜朝儀,彌悉其事。便可諮訪,以決所疑。」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懌、給事黃門侍郎韋延詳奏:「謹案前勑,制五時朝服,甞訪國子議其舊式。太學博士崔瓚等議:『自漢逮于魏晉,迎氣五郊,用幘從服,改色隨氣。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舊,未聞有變。今皇魏憲章前代,損益從宜。五時之冠,謂如漢晉用幘為允。』尚書以禮式不經,請訪議事,奉勑付臣,令加考決。臣以為帝王服章,方為萬世則,不可輕裁。請更集禮官下省定議,蒙勑聽許。謹集門下及學官以上四十三人,尋考史傳,量古校今,一同國子前議。幘隨服變,冠冕弗改。又四門博士臣王僧奇、蔣雅哲二人,以為五時冠冕,宜從衣變。臣等謂從國子前議為允。」靈太后令曰:「依議。」

本书目录

卷一 帝紀第一 序紀
卷二 帝紀第二 太祖紀
卷三 帝紀第三 太宗紀
卷四上 帝紀第四上 世祖紀上
卷四下 帝紀第四下 世祖紀下
卷五 帝紀第五 高宗紀
卷六 帝紀第六 顯祖紀
卷七上 帝紀第七上 高祖紀上
卷七下 帝紀第七下 高祖紀下
卷八 帝紀第八 世宗紀
卷九 帝紀第九 肅宗紀
卷十 帝紀第十 孝莊紀
卷十一 帝紀第十一
卷十二 帝紀第十二 孝靜紀
卷十三 列傳第一 皇后列傳
卷十四 列傳第二 神元平文諸帝子孫
卷十五 列傳第三 昭成子孫
卷十六 列傳第四 道武七王
卷十七 列傳第五 明元六王
卷十八 列傳第六 太武五王
卷十九上 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上
卷十九中 列傳第七中 景穆十二王中
卷十九下 列傳第七下 景穆十二王下
卷二十 列傳第八 文成五王
卷二十一上 列傳第九上 獻文六王上
卷二十一下 列傳第九下 獻文六王下
卷二十二 列傳第十 孝文五王
卷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燕鳳 許謙 張袞 崔玄伯 鄧淵
卷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穆崇
卷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八十三上 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
卷八十三下 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
卷八十四 列傳儒林第七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文苑第七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孝感第七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節義第七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良吏第七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酷吏第七十七
卷九十 列傳逸士第七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術藝第七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列女第八十
卷九十三 列傳恩倖第八十一
卷九十四 列傳閹官第八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一百零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一百零二 列傳第九十 西域
卷一百零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一百零四 列傳第九十二 自序
卷一百零五之一 志第一 天象一之一
卷一百零五之二 志第二 天象一之二
卷一百零五之三 志第三 天象一之三
卷一百零五之四 志第四 天象一之四
卷一百零六上 志第五 地形二上
卷一百零六中 志第六 地形二中
卷一百零六下 志第七 地形二下
卷一百零七上 志第八 律曆三上
卷一百零七下 志第九 律曆三下
卷一百零八之一 志第十 禮四之一
卷一百零八之二 志第十一 禮四之二
卷一百零八之三 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卷一百零八之四 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卷一百零九 志第十四 樂五
卷一百一十 志第十五 食貨六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十六 刑罰七
卷一百一十二上 志第十七 靈徵八上
卷一百一十二下 志第十八 靈徵八下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十九 官氏九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二十 釋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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