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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書(繁體版)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十六 刑罰七
作者:北齊 · 魏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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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儀旣判,彙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土,咸相愛惡。陰陽所育,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斯則德刑之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閒,率神祇之意。生民有喜怒之性,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下以惇朴。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其流旣銳,姦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賊刑,眚災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則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於夏,蓋有損益。周禮:建三典,刑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左嘉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幼弱,赦耄耋,赦惷愚。周道旣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作祥刑,以詰四方,五刑之屬增矣。夫疑獄氾問,與衆共之,衆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愛民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
       逮於戰國,競任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於秦,議參夷之誅,連相坐之法。風俗凋薄,號為虎狼。及於始皇,遂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於秋荼,網密於凝脂,姦偽並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於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漢祖入關,蠲削煩苛,致三章之約。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致刑措。孝武世以姦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治獄吏,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毆,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後患。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吏治者利其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郤,則鍛練而周內之。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何則?文致之罪明也。故天下之患,莫深於獄。」宣帝善之。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不可不慎也。于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閒,律章無大增減。魏武帝造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罰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詔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刪定名例,為二十卷,并合二千九百餘條。
       晉室喪亂,中原蕩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屬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自太祖撥亂,蕩滌華夏,至于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後勝殘去殺。故榷舉行事,以著于篇。
       魏初,禮俗純朴,刑禁疏簡。宣帝南遷,復置四部大人,坐王庭決辭訟,以言語約束,刻契記事,無囹圄考訊之法,諸犯罪者,皆臨時決遣。神元因循,亡所革易。
       穆帝時,劉聰、石勒傾覆晉室。帝將平其亂,乃峻刑法,每以軍令從事。民乘寬政,多以違命得罪,死者以萬計。於是國落騷駭。平文承業,綏集離散。
       昭成建國二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繫訊連逮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幼遭艱難,備甞險阻,具知民之情偽。及在位,躬行仁厚,恊和民庶。旣定中原,患前代刑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除其法之酷切於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是時,天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玄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然於大臣持法不捨。季年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太宗即位,修廢官,恤民隱,命南平公長孫嵩、北新侯安同對理民訟,庶政復有敘焉。帝旣練精庶事,為吏者浸以深文避罪。
       世祖即位,以刑禁重,神中,詔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增一年刑。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斬,誅其同籍,年十四已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者轘之。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富者燒炭於山,貧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踰四十九。論刑者,部主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闕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寃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是後民官瀆貨,帝思有以肅之。太延三年,詔天下吏民,得舉告牧守之不法。於是凡庶之凶悖者,專求牧宰之失,迫脅在位,取豪於閭閻。而長吏咸降心以待之,苟免而不恥,貪暴猶自若也。
       時輿駕數親征討及行幸四方,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少傅游雅上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諮詢國老。臣職忝疑承,司是獻替。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疑罪而讁徙之。十數年後,邊郡充寔,並修農戍,孝宣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於罪人,非怒而誅之,欲其徙善而懲惡。讁徙之苦,其懲亦深。自非大逆正刑,皆可從徙,雖舉家投遠,忻喜赴路,力役終身,不敢言苦。且遠流分離,心或思善。如此,姦邪可息,邊垂足備。」恭宗善其言,然未之行。
       六年春,以有司斷法不平,詔諸疑獄皆付中書,依古經義論決之。初盜律,贓四十匹致大辟,民多慢政,峻其法,贓三匹皆死。正平元年,詔曰:「刑網大密,犯者更衆,朕甚愍之。其詳案律令,務求厥中,有不便於民者增損之。」於是游雅與中書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盜律復舊,加故縱、通情、止舍之法及他罪,凡三百九十一條。門誅四,大辟一百四十五,刑二百二十一條。有司雖增損條章,猶未能闡明刑典。
       高宗初,仍遵舊式。太安四年,始設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釀、沽飲皆斬之,吉凶賔親,則開禁,有日程。增置內外候官,伺察諸曹外部州鎮,至有微服雜亂於府寺閒,以求百官疵失。其所窮治,有司苦加訊惻,而多相誣逮,輒劾以不敬。諸司官贓二丈皆斬。又增律七十九章,門房之誅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和平末,冀州刺史源賀上言:「自非大逆手殺人者,請原其命,讁守邊戍。」詔從之。
       顯祖即位,除口誤,開酒禁。帝勤於治功,百僚內外,莫不震肅。及傳位高祖,猶躬覽萬機,刑政嚴明,顯拔清節,沙汰貪鄙。牧守之廉潔者,往往有聞焉。
       延興四年,詔自非大逆干紀者,皆止其身,罷門房之誅。自獄付中書覆案,後頗上下法,遂罷之,獄有大疑,乃平議焉。先是諸曹奏事,多有疑請,又口傳詔勑,或致矯擅。於是事無大小,皆令據律正名,不得疑奏。合則制可,失衷則彈詰之,盡從中墨詔。自是事咸精詳,下莫敢相罔。
       顯祖末年,尤重刑罰,言及常用惻愴。每於獄案,必令覆鞫,諸有囚繫,或積年不斷。羣臣頗以為言。帝曰:「獄滯雖非治體,不猶愈乎倉卒而濫也。夫人幽苦則思善,故囹圄與福堂同居。朕欲其改悔,而加以輕恕耳。」由是囚繫雖淹滯,而刑罰多得其所。又以赦令屢下,則狂愚多僥幸,故自延興,終於季年,不復下赦。理官鞫囚,杖限五十,而有司欲免之則以細捶,欲陷之則先大杖。民多不勝而誣引,或絕命於杖下。顯祖知其若此,乃為之制。其捶用荊,平其節,訊囚者其本大三分,杖背者二分,撻脛者一分,拷悉依令。皆從於輕簡也。
       高祖馭宇,留心刑法。故事,斬者皆裸形伏質,入死者絞,雖有律,未之行也。太和元年,詔曰:「刑法所以禁暴息姦,絕其命不在裸形。其參詳舊典,務從寬仁。」司徒元丕等奏言:「聖心垂仁恕之惠,使受戮者免裸骸之恥。普天感德,莫不幸甚。臣等謹議,大逆及賊各棄市袒斬,盜及吏受賕各絞刑,踣諸甸師。」又詔曰:「民由化穆,非嚴刑所制。防之雖峻,陷者彌甚。今犯法至死,同入斬刑,去衣裸體,男女媟見。豈齊之以法,示之以禮者也。今具為之制。」
       三年,下詔曰:「治因政寬,弊由網密。今候職千數,姦巧弄威,重罪受賕不列,細過吹毛而舉。其一切罷之。」於是更置謹直者數百人,以防諠鬬於街術。吏民安其職業。
       先是以律令不具,姦吏用法,致有輕重。詔中書令高閭集中祕官等修改舊文,隨例增減。又勑羣官,參議厥衷,經御刊定。五年冬訖,凡八百三十二章,門房之誅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羣行剽刼首謀門誅,律重者止梟首。
       時法官及州郡縣不能以情折獄。乃為重枷,大幾圍;復以縋石懸於囚頸,傷內至骨;更使壯卒迭搏之。囚率不堪,因以誣服。吏持此以為能。帝聞而傷之,乃制非大逆有明證而不欵辟者,不得大枷。
       律:「枉法十匹,義贓二百匹大辟。」至八年,始班祿制,更定義贓一匹,枉法無多少皆死。是秋遣使者巡行天下,糾守宰之不法,坐贓死者四十餘人。食祿者跼蹐,賕謁之路殆絕。帝哀矜庶獄,至於奏讞,率從降恕,全命徙邊,歲以千計。京師決死獄,歲竟不過五六,州鎮亦簡。
       十一年春,詔曰:「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而律不遜父母,罪止髡刑。於理未衷。可更詳改。」又詔曰:「前命公卿論定刑典,而門房之誅猶在律策,違失周書父子異罪。推古求情,意甚無取。可更議之,刪除繁酷。」秋八月詔曰:「律文刑限三年,便入極默。坐無太半之校,罪有死生之殊。可詳案律條,諸有此類,更一刊定。」冬十月,復詔公卿令參議之。
       十二年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無成人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世宗即位,意在寬政。正始元年冬,詔曰:「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於時用,猶致疑舛。尚書門下可於中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上下,必令周備,隨有所立,別以申聞。庶於循變恊時,永作通制。」
       永平元年秋七月,詔尚書檢枷杖大小違制之由,科其罪失。尚書令高肈,尚書僕射、清河王懌,尚書邢巒,尚書李平,尚書、江陽王繼等奏曰:「臣等聞王者繼天子物,為民父母,導之以德化,齊之以刑法,小大必以情,哀矜而勿喜,務於三訊五聽,不以木石定獄。伏惟陛下子愛蒼生,恩侔天地,疏網改祝,仁過商后。以枷杖之非度,愍民命之或傷,爰降慈旨,廣垂昭恤。雖有虞慎獄之深,漢文惻隱之至,亦未可共日而言矣。謹案獄官令:諸察獄,先備五聽之理,盡求情之意,又驗諸證信,事多疑似,猶不首寔者,然後加以拷掠;諸犯□年刑已上枷鎖,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無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因緣增加,遂為恒法。進乖五聽,退違令文,誠宜案劾,依旨科處,但踵行已久,計不推坐。檢杖之小大,鞭之長短,令有定式,但枷之輕重,先無成制。臣等參量,造大枷長一丈三尺,喉下長一丈,通頰木各方五寸,以擬大逆外叛;杻械以掌流刑已上。諸臺、寺、州、郡大枷,請悉焚之。枷本掌囚,非拷訊所用。從今斷獄,皆依令盡聽訊之理,量人彊弱,加之拷掠,不聽非法拷人,兼以拷石。」自是枷杖之制,頗有定準。未幾,獄官肆虐,稍復重大。
       法例律:「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免官者,三載之後聽仕,降先階一等。」延昌二年春,尚書邢巒奏:「竊詳王公已下,或析體宸極,或著勳當時,咸胙土授民,維城王室。至於五等之爵,亦以功錫,雖爵秩有異,而號擬河山,得之至難,失之永墜。刑典旣同,名復殊絕,請議所宜,附為永制。」詔議律之制,與八坐門下參論。皆以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職當刑,猶有餘資,復降階而敘。至於五等封爵,除刑若盡,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於例寔爽。愚謂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後,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為縣公,公為侯,侯為伯,伯為子,子為男,至于縣男,則降為鄉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於散男。其鄉男無可降授者,三年之後,聽依其本品之資出身。」詔從之。
       其年秋,符璽郎中高□賢、弟員外散騎侍郎仲賢、叔司徒府主簿六珍等,坐弟季賢同元愉逆,除名為民,會赦之後,被旨勿論。尚書邢巒奏:「案季賢旣受逆官,為其傳檄,規扇幽瀛,遘茲禍亂,據律準犯,罪當孥戮,兄叔坐法,法有明典。賴蒙大宥,身命獲全,除名還民,於其為幸。然反逆坐重,故支屬相及。體旣相及,事同一科,豈有赦前皆從流斬之罪,赦後獨除反者之身。又緣坐之罪,不得以職除流。且貨賕小愆,寇盜微戾,贓狀露驗者,會赦猶除其名。何有罪極裂冠,釁均毀冕,父子齊刑,兄弟共罰,赦前同斬從流,赦後有復官之理。依律則罪合孥戮,準赦則例皆除名。古人議無將之罪者,毀其室,洿其宮,絕其蹤,滅其類。其宅猶棄,而況人乎?請依律處,除名為民。」詔曰:「死者旣在赦前,又員外非在正侍之限,便可悉聽復仕。」
       三年,尚書李平奏:「冀州阜城民費羊皮母亡,家貧無以葬,賣七歲子與同城人張回為婢。回轉賣於鄃縣民梁定之,而不言良狀。案盜律『掠人、掠賣人、和賣人為奴婢者,死』。回故買羊皮女,謀以轉賣。依律處絞刑。」詔曰:「律稱和賣人者,謂兩人詐取他財。今羊皮賣女,告回稱良,張回利賤,知良公買。誠於律俱乖,而兩各非詐。此女雖父賣為婢,體本是良。回轉賣之日,應有遲疑,而〔決從真賣。於情不可。更推例以為永式。〕」
       〔廷尉少卿楊鈞議曰:「謹詳盜律『掠人、掠賣人為奴婢者,皆死』,別條『賣子孫者,一歲刑』。賣良是一,而刑死懸殊者,由緣情制罰,則致罪有差。又詳『羣盜彊盜,首從皆同』,和掠之罪,固應不異。及『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然五服相賣,皆有明條,買者之罪,律所不載。竊謂同凡從法,其緣服相減者,宜有差,買者之罪,不得過於賣者之咎也。但羊皮賣女為婢,不言追贖,張回真買,謂同家財,至於轉鬻之日,不復疑慮。緣其買之於女父,便賣之於他人,准其和掠,此有因緣之類也。又詳恐喝條注:『尊長與之已決,恐喝幼賤求之。』然恐喝體同,而不受恐喝之罪者,以尊長與之已決故也。而張回本買婢於羊皮,乃真賣於定之。准此條例,得先有由;推之因緣,理頗相類。即狀准條,處流為允。」〕
       〔三公郎中崔鴻議曰:「案律『賣子有一歲刑;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期親及妾與子婦流』。唯買者無罪文。然〕賣者旣以有罪,買者不得不坐。但賣者以天性難奪,支屬易遺,尊卑不同,故罪有異。買者知良故買,又於彼無親。若買同賣者,即理不可。何者?『賣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此亦非掠,從其真買,暨於致罪,刑死大殊。明知買者之坐,自應一例,不得全如鈞議,云買者之罪,不過賣者之咎也。且買者於彼無天性支屬之義,何故得有差等之理?又案別條:『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依此律文,知人掠良,從其宜買,罪止於流。然其親屬相賣,坐殊凡掠。至於買者,亦宜不等。若處同流坐,於法為深。準律斟降,合刑五歲。至如買者,知是良人,決便真賣,不語前人得之由緒。前人謂真奴婢,更或轉賣,因此流漂,罔知所在,家人追贖,求訪無處,永沉賤隷,無復良期。案其罪狀,與掠無異。且法嚴而姦易息,政寬而民多犯,水火之喻,先典明文。今謂買人親屬而復決賣,不告前人良狀由緒,處同掠罪。」
       太保、高陽王雍議曰:「州處張回,專引盜律,檢回所犯,本非和掠,保證明然,去盜遠矣。今引以盜律之條,處以和掠之罪,原情究律,寔為乖當。如臣鈞之議,知買掠良人者,本無罪文。何以言之?『羣盜彊盜,無首從皆同』,和掠之罪,故應不異。明此自無正條,引類以結罪。臣鴻以轉賣流漂,罪與掠等,可謂『罪人斯得』。案賊律云:『謀殺人而發覺者流,從者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詳沉賤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謀殺之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準例。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從彊盜之一科。縱令謀殺之與彊盜,俱得為例,而似從輕。其義安在?又云:『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從論。』此明禁暴掠之原,遏姦盜之本,非謂市之於親尊之手,而同之於盜掠之刑。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為差級,尊卑為輕重。依律:『諸共犯罪,皆以發意為首。』明賣買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羊皮不云賣,則回無買心,則羊皮為元首,張回為從坐。首有沾刑之科,從有極默之戾,推之憲律,法刑無據。買者之罪,宜各從賣者之坐。又詳臣鴻之議,有從他親屬買得良人,而復真賣,不語後人由狀者,處同掠罪。旣一為婢,賣與不賣,俱非良人。何必以不賣為可原,轉賣為難恕。張回之愆,宜鞭一百。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之議未聞,刑罰之科已降。恐非敦風厲俗,以德導民之謂。請免羊皮之罪,公酬賣直。」詔曰:「羊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張回雖買之於父,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先是,皇族有譴,皆不持訊。時有宗士元顯富,犯罪須鞫,宗正約以舊制。尚書李平奏:「以帝宗磐固,周布於天下,其屬籍疏遠,蔭官卑末,無良犯憲,理須推究。請立限斷,以為定式。」詔曰:「
       雲來綿遠,繁衍世滋,植籍宗氏,而為不善,量亦多矣。先朝旣無不訊之格,而空相矯恃,以長違暴。諸在議請之外,可悉依常法。」
       其年六月,兼廷尉卿元志、監王靖等上言:「檢除名之例,依律文,『獄成』謂處罪案成者。寺謂犯罪逕彈後,使覆檢鞫證定刑,罪狀彰露,案署分,獄理是成。若使案雖成,雖已申省,事下廷尉,或寺以情狀未盡,或邀駕撾鼓,或門下立疑,更付別使者,可從未成之條。其家人陳訴,信其專辭,而阻成斷,便是曲遂於私,有乖公體。何者?五詐旣窮,六備已立,僥倖之輩,更起異端,進求延罪於漏刻,退希不測之恩宥,辯以惑正,曲以亂直,長民姦於下,隳國法於上,竊所未安。」大理正崔纂、評楊機、丞甲休、律博士劉安元以為:「律文,獄已成及決竟,經所綰,而疑有姦欺,不直於法,及訴寃枉者,得攝訊覆治之。檢使處罪者,雖已案成,御史風彈,以痛誣伏;或拷不承引,依證而科;或有私嫌,彊逼成罪;家人訴枉,辭案相背。刑憲不輕,理須訊鞫。旣為公正,豈疑於私。如謂規不測之澤,抑絕訟端,則枉滯之徒,終無申理。若從其案成,便乖覆治之律。然未判經赦,及覆治理狀,真偽未分,承前以來,如此例皆得復職。愚謂經奏遇赦,及已覆治,得為獄成。」尚書李韶奏:「使雖結案,處上廷尉,解送至省,及家人訴枉,尚書納辭,連解下鞫,未檢遇宥者,不得為案成之獄。推之情理,謂崔纂等議為允。」詔從之。
       熙平中,有冀州妖賊延陵王買,負罪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廷尉卿裴延儁上言:「法例律:『諸逃亡,赦書斷限之後,不自歸首者,復罪如初。』依賊律,謀反大逆,處買梟首。其延陵法等所謂月光童子劉景暉者,妖言惑衆,事在赦後,亦合死坐。」正崔纂以為:「景暉云能變為蛇雉,此乃傍人之言。雖殺暉為無理,恐赦暉復惑衆。是以依違,不敢專執。當今不諱之朝,不應行無罪之戮。景暉九歲小兒,口尚乳臭,舉動云為,並不關己,『月光』之稱,不出其口。皆姦吏無端,橫生粉墨,所謂為之者巧,殺之者能。若以妖言惑衆,據律應死,然更不破□惑衆。赦令之後方顯其事;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於天下,天下焉得不疑於赦律乎!書曰:與殺無辜,寧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歲已下,殺傷論坐者上請。』議者謂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羅,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議,景暉愚小,自依凡律。」靈太后令曰:「景暉旣經恩宥,何得議加橫罪,可讁略陽民。餘如奏。」
       時司州表:「河東郡民李憐生行毒藥,案以死坐。其母訴稱:『一身年老,更無期親,例合上請。』檢籍不謬,未及判申,憐母身喪。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司徒法曹參軍許琰謂州判為允。主簿李瑒駁曰:「案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檢上請之言,非應府州所決。毒殺人者斬,妻子流,計其所犯,寔重餘憲。準之情律,所虧不淺。且憐旣懷酖毒之心,謂不可參隣人伍。計其母在,猶宜闔門投畀,況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禮乎?且給假殯葬,足示仁寬,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處斬,流其妻子。寔足誡彼氓庶,肅是刑章。」尚書蕭寶夤奏從瑒執,詔從之。
       舊制,直閤、直後、直齋,武官隊主、隊副等,以比視官,至於犯譴,不得除罪。尚書令、任城王澄奏:「案諸州中正,亦非品令所載,又無祿恤,先朝已來,皆得當刑。直閤等禁直上下,有宿衞之勤,理不應異。」靈太后令準中正。
       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民張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慧猛,姦亂耽惑,毆主傷胎。輝懼罪逃亡。門下處奏:「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加防限,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慧猛恕死,髡鞭付宮,餘如奏。」尚書三公郎中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劉輝者,職人賞二階,白民聽出身進一階,冢役免役,奴婢為良。案輝無叛逆之罪,賞同反人劉宣明之格。又尋門下處奏,以『容妃、慧猛與輝私姦,兩情耽惑,令輝挾忿,毆主傷胎。雖律無正條,罪合極法,並處入死。其智壽等二家,配敦煌為兵』。天慈廣被,不即依決,雖恕其命,竊謂未可。夫律令,高皇帝所以治天下,不為喜怒增減,不由親疏改易。案鬬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者四歲刑,若心有愛憎而故殺者,各加一等。』雖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又依永平四年先朝舊格:『諸刑流及死,皆首罪判定,後決從者。』事必因本以求支,獄若以輝逃避,便應懸處,未有捨其首罪而成其末愆。流死參差,或時未允。門下中禁大臣,職在敷奏。昔邴吉為相,不存鬬斃,而問牛喘,豈不以司別故也。案容妃等,罪止於姦私。若擒之穢席,衆證分明,即律科處,不越刑坐。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官之役。案智壽口訴,妹適司士曹參軍羅顯貴,已生二女於其夫,則他家之母。禮云婦人不二夫,猶曰不二天。若私門失度,罪在於夫,釁非兄弟。昔魏晉未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何曾諍之,謂:『在室之女,從父母之刑;已醮之婦,從夫家之刑。』斯乃不刊之令軌,古今之通議。律,『期親相隱』之謂凡罪。況姦私之醜,豈得以同氣相證。論刑過其所犯,語情又乖律憲。案律,姦罪無相緣之坐。不可借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於市,與衆棄之,爵人於朝,與衆共之,明不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何得以非正刑書,施行四海。刑名一失,駟馬不追。旣有詔旨,依即行下,非律之案,理宜更請。」
       尚書元脩義以為:「昔哀姜悖禮於魯,齊侯取而殺之,春秋所譏。又夏姬罪濫於陳國,但責徵舒,而不非父母。明婦人外成,犯禮之愆,無關本屬。況出適之妹,釁及兄弟乎?」右僕射游肈奏言:「臣等謬參樞轄,獻替是司,門下出納,謨明常則。至於無良犯法,職有司存,劾罪結案,本非其事。容妃等姦狀,罪止於刑,並處極法,準律未當。出適之女,坐及其兄,推據典憲,理寔為猛。又輝雖逃刑,罪非孥戮,募同大逆,亦謂加重。乖律之案,理宜陳請。乞付有司,重更詳議。」詔曰:「輝悖法亂理,罪不可縱。厚賞懸募,必望擒獲。容妃、慧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不誅,將何懲肅!且已醮之女,不應坐及昆弟,但智壽、慶和知妹姦情,初不防禦,招引劉輝,共成淫醜,敗風穢化,理深其罰,特勑門下結獄,不拘恒司,豈得一同常例,以為通準。且古有詔獄,寧復一歸大理。而尚書治本,納言所屬。弗究悖理之淺深,不詳損化之多少,違彼義途,苟存執憲,殊乖任寄,深合罪責。崔纂可免郎,都坐尚書,悉奪祿一時。」
       孝昌已後,天下淆亂,法令不恒,或寬或猛。及尒朱擅權,輕重肆意,在官者,多以深酷為能。至遷鄴,京畿羣盜頗起。有司奏立嚴制:諸彊盜殺人者,首從皆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侍中孫騰上言:「謹詳,法若畫一,理尚不二,不可喜怒由情,而致輕重。案律,公私刼盜,罪止流刑。而比執事苦違,好為穿鑿,律令之外,更立餘條,通相糾之路,班捉獲之賞。斯乃刑書徒設,獄訟更煩,法令滋彰,盜賊多有。非所謂不嚴而治,遵守典故者矣。臣以為升平之美,義在省刑;陵遲之弊,必由峻法。是以漢約三章,天下歸德;秦酷五刑,率士瓦解。禮訓君子,律禁小人,舉罪定名,國有常辟。至如『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經典垂言,國朝成範。隨時所用,各有司存。不宜巨細滋煩,令民豫備。恐防之彌堅,攻之彌甚。請諸犯盜之人,悉准律令,以明恒憲。庶使刑殺折衷,不得棄本從末。」詔從之。
       天平後,遷移草創,百司多不奉法,貨賄公行。興和初,齊文襄王入輔朝政,以公平肅物,大改其風。至武定中,法令嚴明,四海知治矣。

本书目录

卷一 帝紀第一 序紀
卷二 帝紀第二 太祖紀
卷三 帝紀第三 太宗紀
卷四上 帝紀第四上 世祖紀上
卷四下 帝紀第四下 世祖紀下
卷五 帝紀第五 高宗紀
卷六 帝紀第六 顯祖紀
卷七上 帝紀第七上 高祖紀上
卷七下 帝紀第七下 高祖紀下
卷八 帝紀第八 世宗紀
卷九 帝紀第九 肅宗紀
卷十 帝紀第十 孝莊紀
卷十一 帝紀第十一
卷十二 帝紀第十二 孝靜紀
卷十三 列傳第一 皇后列傳
卷十四 列傳第二 神元平文諸帝子孫
卷十五 列傳第三 昭成子孫
卷十六 列傳第四 道武七王
卷十七 列傳第五 明元六王
卷十八 列傳第六 太武五王
卷十九上 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上
卷十九中 列傳第七中 景穆十二王中
卷十九下 列傳第七下 景穆十二王下
卷二十 列傳第八 文成五王
卷二十一上 列傳第九上 獻文六王上
卷二十一下 列傳第九下 獻文六王下
卷二十二 列傳第十 孝文五王
卷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燕鳳 許謙 張袞 崔玄伯 鄧淵
卷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穆崇
卷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八十三上 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上
卷八十三下 列傳外戚第七十一下
卷八十四 列傳儒林第七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文苑第七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孝感第七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節義第七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良吏第七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酷吏第七十七
卷九十 列傳逸士第七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術藝第七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列女第八十
卷九十三 列傳恩倖第八十一
卷九十四 列傳閹官第八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一百零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一百零二 列傳第九十 西域
卷一百零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一百零四 列傳第九十二 自序
卷一百零五之一 志第一 天象一之一
卷一百零五之二 志第二 天象一之二
卷一百零五之三 志第三 天象一之三
卷一百零五之四 志第四 天象一之四
卷一百零六上 志第五 地形二上
卷一百零六中 志第六 地形二中
卷一百零六下 志第七 地形二下
卷一百零七上 志第八 律曆三上
卷一百零七下 志第九 律曆三下
卷一百零八之一 志第十 禮四之一
卷一百零八之二 志第十一 禮四之二
卷一百零八之三 志第十二 禮四之三
卷一百零八之四 志第十三 禮四之四
卷一百零九 志第十四 樂五
卷一百一十 志第十五 食貨六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十六 刑罰七
卷一百一十二上 志第十七 靈徵八上
卷一百一十二下 志第十八 靈徵八下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十九 官氏九
卷一百一十四 志第二十 釋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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