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二十四史繁体版
舊唐書(繁體版)
卷二十六 志第六 禮儀六
作者:後晉 · 劉昫
本书全文检索:
文学100   中医资源网   经典古籍15000余本txt格式   正统道藏、续道藏(txt)   白话二十四史txt下载  
二十五史简体txt下载   二十五史繁體txt下载  
       建中元年三月,禮儀使上言:「東都太廟闕木主,請造以祔。」初,武后於東都立高祖、太宗、高宗三廟。至中宗已後,兩京太廟,四時並饗。至德亂後,木主多亡缺未祔。於是議者紛然,而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廟,徧立群主,時饗之。其二曰,建廟立主,存而不祭,若皇輿時巡,則就饗焉。其三曰,存其廟,瘞其主,駕或東幸,則飾齋車奉京師群廟之主以往。議者皆不決而罷。
       貞元十五年四月,膳部郎中歸崇敬上疏:「東都太廟,不合置木主。謹按典禮,虞主用桑,練主用栗,重作栗主,則埋桑主。所以神無二主,猶天無二日,土無二王也。今東都太廟,是則天皇后所建,以置武氏木主。中宗去其主而存其廟,蓋將以備行幸遷都之所也。且殷人屢遷,前八後五,前後遷都一十三度,不可每都而別立神主也。議者或云:『東都神主,已曾虔奉而禮之,豈可以一朝廢之乎?』且虞祭則立桑主而虔祀,練祭則立栗主而埋桑主,豈桑主不曾虔祀,而乃埋之?又所闕之主,不可更作,作之不時,非禮也。」
       長慶元年二月,分司官庫部員外郎李渤奏:「太微宮神主,請歸祔太廟。」勑付東都留守鄭絪商量聞奏。絪奏云:「臣謹詳三代典禮,上稽高祖、太宗之制度,未嘗有並建兩廟、並饗二主之禮。天授之際,祀典變革。中宗初復舊物,未暇詳考典章,遂於洛陽創宗廟。是行遷都之制,實非建國之儀。及西歸上都,因循未廢。德宗嗣統,墜典克修,東都九廟,不復告饗。謹按禮記,仲尼荅曾子問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所以明二主之非禮也。陛下接千載之大統,揚累聖之耿光,憲章先王,垂法後嗣。況宗廟之禮,至尊至重,違經黷祀,時謂不欽。特望擇三代令典,守高祖、太宗之憲度,鑒神龍權宜之制,遵建中矯正之禮,依經復古,允屬聖明。伏以太微宮光皇帝三代、睿宗聖文孝武皇帝神主,參考經義,不合祔饗。至於遷置神主之禮,三代以降,經無明文。伏望委中書門下與公卿禮官質正詳定。」勑付所司。
       太常博士王彥威等奏議曰:
       謹按國初故事,無兩都並建宗廟、並行饗祭之禮。伏尋周書召誥、洛誥之說,實有祭告豐廟、洛廟之文,是則周人兩都並建宗祧,至則告饗。然則兩都皆祭祖考,禮祀並興。自神龍復辟,中宗嗣位,廟旣偕作,饗亦並行。天寶末,兩都傾陷,神主亡失。肅宗旣復舊物,但建廟作主於上都。其東都神主,大曆中始於人間得之,遂寓於太微宮,不復祔饗。
       臣等謹按經傳,王者之制,凡建居室,宗廟為先,廟必有主,主必在廟。是則立廟兩都,蓋行古之道,主必在廟,實依禮經。今謹參詳,理合升祔。謹按光皇帝是追王,高宗、中宗、睿宗是祧廟之主,其神主合藏於太廟從西第一夾室。景皇帝是始封不遷之祖,其神主合藏於太廟從西第一室。高祖、太宗、玄宗、肅宗、代宗是創業有功親廟之祖。伏準江都集禮:『正廟之主,藏於太室之中。』禮記:『群廟之主,有故則聚而藏諸祖廟。』伏以德宗之下,神主未作,代宗之上,后主先亡,若歸本室,有虛神主。事雖可據,理或未安。今高祖已下神主,並合藏於太祖之廟,依舊準故事不饗。如陛下肆覲東后,移幸洛陽,自非祧主,合歸本室。其餘闕主,又當特作,而祔饗時祭、禘、祫如儀。
       臣又按國家追王故事,太祖之上,又有德明、興聖、懿祖別廟。今光皇帝神主,即懿祖也。伏緣東都先無前件廟宇,光皇帝神主今請權祔於太廟夾室,居元皇帝之上。如駕在東都,即請準上都式營建別廟,作德明、興聖、獻祖神主,備禮升祔。又於太廟夾室奉迎光皇帝神主歸別廟第四室,禘、祫如儀。
       或問曰:禮,作栗主,瘞桑主。漢、魏並有瘞桑之議,大曆中亦瘞孝敬皇帝神主,今祔而不瘞,如之何?荅曰:作主依神,理無可埋,漢魏瘞藏,事非允愜。孝敬尊非正統,廟廢而主獨存,從而瘞藏,為恊情理。
       又問:古者巡狩,必載遷主,今東都主又祔于廟。荅曰:古者師行以遷主,無則主命,自非遷祖之主,別無出廟之文。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則兩都宗廟,各宜有主。
       又問曰:古者作主,必因虞、練,若主必歸祔,則室不可虛,則當補已亡之主,創當祔之主。禮經無說,如之何?荅曰:虞、練作主,禮之正也。非時作主,事之權也。王者遭時為法,因事制宜,苟無其常,則思其變。如駕或東幸,廟仍虛主,即準肅宗廣德二年上都作主故事,特作闕主而祔。蓋主不可闕,故禮貴從宜,春秋之義,變而正之者。臣伏思祖宗之主,神靈所憑,寓於太微,不入宗廟,據經復本,允屬聖明。
       至是下尚書省集議,而郎吏所議,與彥威多同。丞郎則各執所見,或曰「神主合藏於太微宮」;或云「並合埋瘞」;或云「闕主當作」;或云「輿駕東幸,即載上都神主而東」。咸以意言,不本經據。竟以紛議不定,遂不舉行。
       會昌五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東都太廟九室神主,共二十六座,自祿山叛後,取太廟為軍營,神主棄於街巷,所司潛收聚,見在太微宮內新造小屋之內。其太廟屋室並在,可以修崇。大和中,太常博士議,以為東都不合置神主,車駕東幸,即載主而行。至今因循,尚未修建。望令尚書省集公卿及禮官、學官詳議。如不要更置,須有收藏去處。如合置,望以所拆大寺材木修建。旣是宗室官居守,便望令充修東都太廟使,勾當修繕。」奉勑宜依。
       六年三月,太常博士鄭路等奏:「東都太微宮神主二十座,去年二月二十九日禮院分析聞奏訖。伏奉今月七日勑,『此禮至重,須遵典故,宜令禮官、學官同議聞奏』者。臣今與學官等詳議訖,謹具分析如後:獻祖宣皇帝、宣莊皇后、懿祖光皇帝、光懿皇后、文德皇后、高宗天皇大帝、則天皇后、中宗大聖大昭孝皇帝、和思皇后、昭成皇后、孝敬皇帝、孝敬哀皇后已前十二座,親盡迭毀,宜遷諸太廟,祔於興聖廟。禘祫之歲,乃一祭之。東都無興聖廟可祔,伏請且權藏於太廟夾室。未題神主十四座,前件神主旣無題號之文,難伸祝告之禮。今與禮官等商量,伏請告遷之日,但瘞於舊太微宮內空閑之地。恭酌事理,庶恊從宜。」制可。
       太常博士段瓌等三十九人奏議曰:
       禮之所立,本於誠敬;廟之所設,實在尊嚴。旣曰薦誠,則宜統一。昔周之東西有廟,亦可徵其所由。但緣卜洛之初,旣須營建,又以遷都未決,因議兩留。酌其事情,匪務於廣,祭法明矣。
       伏以東都太廟,廢已多時,若議增修,稍乖前訓。何者?東都始制寢廟於天后、中宗之朝,事出一時,非貞觀、開元之法。前後因循不廢者,亦踵鎬京之文也。記曰:「祭不欲數,數則煩。」天寶之中,兩京悉為寇陷,西都廟貌如故,東都因此散亡。是知九廟之靈,不欲歆其煩祀也。自建中不葺之後,彌歷歲年。今若廟貌惟新,即須室別有主。舊主雖在,大半合祧,必几筵而存之,所謂宜祧不祧也。孔子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也」,謂廟不得無主者也。舊主如有留去,新廟便合創添。謹按左傳云:「祔練作主。」又戴聖云:「虞而立几筵。」如或過時成之,便是以凶干吉。創添旣不典,虛廟又非儀。考諸禮文,進退無守。
       或曰「漢於郡國置宗廟凡百餘所,今止東西立廟,有何不安」者。當漢氏承秦焚燒之餘,不識典故,至於廟制,率意而行。比及元、成二帝之間,貢禹、韋玄成等繼出,果有正論,竟從毀除。足知漢初不本於禮經,又安可程法也?或曰「几筵不得復設,廟寢何妨修營,候車駕時巡,便合於所載之主」者。究其終始,又得以論之。昨者降勑參詳,本為欲收舊主,主旣不立,廟何可施?假令行幸九州,一一皆立廟乎?愚以為廟不可修,主宜藏瘞,或就瘞於埳室,或瘞於兩階間,此乃百代常行不易之道也。
       其年九月勑:「段瓌等詳議,東都不可立廟。李福等別狀,又有異同。國家制度,須合典禮,證據未一,則難建立。宜並令赴都省對議,須歸至當。」
       工部尚書薛元賞等議:
       伏以建中時,公卿奏請修建東都太廟,當時之議,大旨有三:其一曰,必存其廟,備立其主,時饗之日,以他官攝行。二曰,建廟立主,存而不祭,皇輿時巡,則就饗焉。三曰,存其廟,瘞其主。臣等立其三議,參酌禮經,理宜存廟,不合置主。
       謹按禮祭義曰:「建國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禮記云:「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是知王者建邦設都,必先宗廟、社稷。況周武受命,始都于豐,成王相宅,又卜于洛,烝祭歲於新邑,冊周公于太室。故書曰:「戊辰,王在新邑,烝祭歲。王入太室祼。」成王厥後復立于豐,雖成洛邑,未嘗久處。逮于平王,始定東遷。則周之豐、鎬,皆有宗廟明矣。
       又按曾子問「廟有二主」,夫子對以「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未知其為禮」者。昔齊桓公作二主,夫子譏之,以為偽主。是知二主不可並設,亦明矣。夫聖王建社以厚本,立廟以尊祖,所以京邑必有宗社。今國家定周、秦之兩地,為東西之兩宅,闢九衢而立宮闕,設百司而嚴拱衛,取法玄象,號為京師。旣嚴帝宅,難虛神位,若無宗廟,何謂皇都?然依人者神,在誠者祀,誠非外至,必由中出,理合親敬,用交神明。位宜存於兩都,廟可偕立;誠難專於二祭,主不並設。
       或以禮云「七廟五廟無虛主」,是謂不可無主。所以天子巡狩,亦有所尊,尚飾齋車,載遷主以行。今若修廟瘞主,則東都太廟,九室皆虛,旣違於經,須徵其說。臣復探賾禮意,因得盡而論之。所云「七廟五廟無虛主」,是謂見饗之廟不可虛也。今之兩都,雖各有廟,禘祫饗獻,斯皆親奉於上京,神主几筵,不可虛陳於東廟。且禮云:「唯聖人為能饗帝,孝子為能饗親。」昔漢韋玄成議廢郡國祀,亦曰:「立廟京師,躬親承事,四海之內,各以其職來祭。」人情禮意,如此較然。二室旣不並居,二廟豈可偕祔?但所都之國,見饗之廟,旣無虛室,則恊通經議者,又欲置主不饗,以俟巡幸。昔魯作僖公之主,不於虞、練之時,春秋書而譏之。合祔之主,作非其時,尚為所譏。今若置不合祔之主,不因時而作,違經越禮,莫甚於此。豈有九室合饗之主,而有置而不饗之文?兩廟始創於周公,二主獲譏於夫子。自古制作,皆範周孔,舊典猶在,足可明徵。臣所以言東都廟則合存,主不合置。今將修建廟宇,誠不虧於典禮。其見在太微宮中六主,請待東都建修太廟畢,具禮迎置於西夾室,閟而不饗,式彰陛下嚴祀之敬,以明聖朝尊祖之義。
       吏部郎中鄭亞等五人議:「據禮院奏,以為東都太廟旣廢,不可復修,見在太微宮神主,請瘞於所寓之地。有乖經訓,不敢雷同。臣所以別進議狀,請修祔主,並依典禮,兼與建中元年禮儀使顏真卿所奏事同。臣與公卿等重議,皆以為廟固合修,主不可瘞,即與臣等別狀意同。但衆議猶疑東西二廟,各設神主,恐涉廟有二主之義,請修廟虛室,以太微宮所寓神主藏於夾室之中。伏以六主神位,內有不祧之宗,今用遷廟之儀,猶未合禮。臣等猶未敢署衆狀,蓋為闕疑。」
       太學博士直弘文館鄭遂等七人議曰:「夫論國之大事,必本乎正而根乎經,以臻于中道。聖朝以廣孝為先,以得禮為貴,而臣下敢不以經對。三論六故,已詳於前議矣。再捧天問,而陳乎諸家之說,求于典訓,考乎大中,廟有必修之文,主無可置之理。何則?正經正史,兩都之廟可徵。禮稱『天子不卜處太廟』,『擇日卜建國之地,則宗廟可知』。則廢廟之說,恐非所宜廢。謹按詩、書、禮三經及漢朝兩史,兩都並設廟,而載主之制,久已行之。敢不明徵而去文飾,援據經文,不易前見。東都太廟,合務修崇,而舊主當瘞,請于太微宮所藏之所。皇帝有事于洛,則奉齋車載主以行。」
       太常博士顧德章議曰:
       夫禮雖緣情,將明厥要,實在得中,必過禮而求多,則反虧於誠敬。伏以神龍之際,天命有歸,移武氏廟於長安,即其地而置太廟,以至天寶初復,不為建都。而設議曰:「中宗立廟於東都,無乖舊典。」徵其意,不亦謬乎?
       又曰「東都太廟,至於睿宗、玄宗,猶奉而不易」者。蓋緣嘗所尊奉,不敢輒廢也。今則廢已多時,猶循莫舉之典也。
       又曰「雖貞觀之始,草創未暇,豈可謂此事非開元之法」者。謹按定開元六典勑曰:「聽政之暇,錯綜古今,法以周官,作為唐典。覽其本末,千載一朝。春秋謂考古之法也,行之可久,不曰然歟?」此時東都太廟見在,六典序兩都宮闕,西都具太廟之位,東都則存而不論,足明事出一時,又安得曰「開元之法」也?又三代禮樂,莫盛於周。昨者論議之時,便宜細大,取法于周,遷而立廟。今立廟不因遷,何美之而不能師之也?
       又曰「建國神位,右社稷而左宗廟,君子將營宮室,宗廟為先」者。謹按六典,永昌中則天以東都為神都。爾後漸加營構,宮室百司,於是備矣。今之宮室百司,乃武氏改命所備也。上都已建國立宗廟,不合引言。
       又曰「東都洛陽祭孝宣等五帝,長安祭孝成等三帝」。以此為置廟之例,則大非也。當漢兩處有廟,所祭之帝各別。今東都建廟作主,與上都盡同,概而論之,失之甚者。
       又曰「今或東洛復太廟,有司同日侍祭,以此為數,實所未解」者。謹按天寶三載詔曰:「頃四時有事於太廟,兩京同日。自今已後,兩京各宜別擇日。」載在祀典,可得而詳。且立廟造主,所以祭神,而曰存而勿祀,出自何經?「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而欲立虛廟,法於何典?前稱廟貌如故者,即指建中之中,就有而言,以為國之先也。前以非時不造主者,謂見有神主,不得以非時而造也。若江左至德之際,主並散亡,不可拘以例也。
       或曰「廢主之瘞,請在太微宮」者。謹按天寶二年勑曰「古之制禮,祭用質明,義兼取於尚幽,情實緣於旣沒。我聖祖澹然常在,為道之宗,旣殊有盡之期,宜展事生之禮。自今已後,每至聖祖宮有昭告,宜改用卯時」者。今欲以主瘞於宮所,即與此勑全乖。
       又曰「主不合瘞,請藏夾室」者。謹按前代藏主,頗有異同。至如夾室,宜用以序昭穆也。今廟主俱不中禮,則無禘祫之文。
       又曰君子將營宮室,以宗廟為先,則建國營宮室而宗廟必設。東都旣有宮室,而太廟不合不營。凡以論之,其義斯勝。而西周、東漢,並曰兩都,其各有宗廟之證,經史昭然,又得以極思於揚搉。詩曰:「其繩則直,縮板以載,作廟翼翼。」大雅「瓜瓞」,言豐廟之作也。又曰:「於穆清廟,肅雍顯相。」洛邑旣成,以率文王之祀。此詩言洛之廟也。書曰:「成王旣至洛,烝祭歲,文王騂牛一,武王騂牛一。」又曰「祼于太室」,康王又居豐,「命畢公保釐東郊」。豈有無廟而可烝祭,非都而設保釐?則書東西之廟也。逮于後漢卜洛,西京之廟亦存。建武二年,於洛陽立廟,而成、哀、平三帝祭於西京。一十八年,親幸長安,行禘禮。當時五室列於洛都,三帝留於京廟,行幸之歲,與合食之期相會,不奉齋車,又安可以成此禮?則知兩廟周人成法,載主以行,漢家通制。或以當虛一都之廟為不可,而引「七廟無虛主」之文。禮言一都之廟,室不虛主,非為兩都各廟而不可虛也。旣聯出征之辭,更明載主之意,因事而言,理實相統,非如詩人更可斷章以取義也。古人求神之所非一,奉神之意無二,故廢桑主,重作栗主,旣事埋之,以明其一也。
       或又引左氏傳築郿凡例,謂「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而立建主之論。按魯莊公二十八年冬,築郿,左傳為築發凡例,穀梁譏因藪澤之利,公羊稱避凶年造邑之嫌。三傳異同,左氏為短。何則?當春秋二百年間,魯凡城二十四邑,唯郿一邑稱築,其二十三邑,豈皆有宗廟先君之主乎?執此為建主之端,又非通論。
       或又曰:「廢主之瘞,何以在於太微宮所藏之所?宜舍故依新,前已列矣。」按瘞主之位有三:或於北牖之下,或在西階之間,廟之事也。其不當立之主,但隨其所以瘞之。夫主瘞乎當立之廟,斯不然矣。以在所而言,則太微宮所藏之所,與漢之寢園無異。歷代以降,建一都者多,兩都者少。今國家崇東西之宅,極嚴奉之典,而以各廟為疑,合以建都故事,以相質正,即周、漢是也。今詳議所徵,究其年代,率皆一都之時,豈可以擬議,亦孰敢獻酬於其間?詳考經旨,古人謀寢必及於廟,未有設寢而不立廟者。國家承隋氏之弊,草創未暇,後雖建於垂拱,而事有所合。其後當干戈寧戢之歲,文物大備之朝,歷于十一聖,不議廢之。豈不以事雖出於一時,廟有合立之理,而不可一一革也?今洛都之制,上自宮殿樓觀,下及百辟之司,與西京無異。鑾輿之至也,雖廝役之賤,必歸其所理也。豈先帝之主,獨無其所安乎?時也,虞主尚瘞,廢主宜然。或以馬融、李舟二人稱「寢無傷於偕立,廟不妨於暫虛」,是則馬融、李舟,可法於宣尼矣。以此擬議,乖當則深。
       或稱「凡邑有宗廟先君之主曰都,無曰邑,邑曰築,都曰城」者。謹按春秋二百四十年間,惟郿一邑稱築。如城郎、費之類,各有所因,或以他防,或以自固,謂之盡有宗廟,理則極非。
       或稱「聖主有復古之功,簡冊有考文之美,五帝不同樂,三王不同禮,遭時為法,因事制宜」。此則改作有為,非有司之事也。如有司之職,但合一一據經;變禮從時,則須俟明詔也。
       凡不修之證,略有七條:廟立因遷,一也;已廢不舉,二也;廟不可虛,三也;非時不造主,四也;合載遷主行,五也;尊無二上,六也;六典不書,七也。謹按文王遷豐立廟,武王遷鎬立廟,成王遷洛立廟。今東都不因遷而欲立廟,是違因遷立廟也。謹按禮記曰:「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今東都太廟,廢已八朝,若果立之,是違已廢不舉也。謹按禮記曰:「當七廟五廟無虛主。」今欲立虛廟,是違廟不可虛也。謹按左傳:「丁丑,作僖公主。書不時也。」記又曰:「過時不祭,禮也。」合禮之祭,過時猶廢,非禮之主,可以作乎?今欲非時作主,是違非時不作主也。謹按曾子問:「古者師行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遷廟主行,載於齋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皇氏云:「遷廟主者,載遷一室之主也。」今欲載群廟之主以行,是違載遷之主也。謹按禮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也。」今欲兩都建廟作主,是違尊無二上也。謹按六典序兩都宮闕及廟宇,此時東都有廟不載,是違六典不書也。徧考書傳,並不合修。寖以武德、貞觀之中,作法垂範之日,文物大備,儒彥畢臻,若可修營,不應議不及矣。
       記曰:「樂由天作,禮以地制。天之體,動也。地之體,止也。」此明樂可作,禮難變也。伏惟陛下誠明載物,莊敬御天,孝方切於祖宗,事乃求於根本。再令集議,俾定所長。臣實職司,敢不條白以對。德章又有上中書門下及禮院詳議兩狀,並同載於後。其一曰:
       伏見八月六日勑,欲修東都太廟,令會議事。此時已有議狀,準禮不合更修。尚書丞郎已下三十八人,皆同署狀。德章官在禮寺,實忝司存,當聖上嚴禋敬事之時,會相公尚古黜華之日,脫國之祀典,有乖禮文,豈唯受責於曠官,竊懼貽耻於明代。所以懃懃懇懇,將不言而又言也。
       昨者異同之意,盡可指陳。一則以有都之名,便合立廟;次則欲崇修廟宇,以候時巡。殊不知廟不合虛,主惟載一也。謹按貞觀九年詔曰:「太原之地,肇基王業,事均豐、沛,義等宛、譙,約禮而言,須議立廟。」時祕書監顏師古議曰:「臣傍觀祭典,徧考禮經,宗廟皆在京師,不於下土別置。昔周之豐、鎬,實為遷都,乃是因事便營,非云一時別立。」太宗許其奏,即日而停。由是而言,太原豈無都號,太原爾時猶廢,東都不立可知。且廟室惟新,即須有主,主旣藏瘞,非虛而何?是有都立廟之言,不攻而自破矣。又按曾子問曰:「古者師行,必以遷廟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狩,必以遷廟主行,載于齋車,言必有尊也。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矣。」皇氏云:「遷廟主者,惟載新遷一室之主也。」未祧之主,無載行之文。假使候時巡,自可修營一室,議構九室,有何依憑?
       夫宗廟,尊事也,重事也,至尊至重,安得以疑文定論。言苟不經,則為擅議。近者勑旨,凡以議事,皆須一一據經。若無經文,任以史證。如或經史皆不據者,不得率意而言。則立廟東都,正經史無據,果從臆說,無乃前後相違也。書曰:「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會議者四十八人,所同者六七人耳,比夫二三之喻,又何其多也!夫堯、舜之為帝,迄今稱詠之者,非有他術異智者也,以其有賢臣輔翼,能順考古道也。故堯之書曰「若稽古帝堯」。孔氏傳曰:「能順考古道。」傅說佐殷之君,亦曰「事不師古,匪說攸聞」。考之古道旣如前,驗以國章又如此,將求典實,無以易諸。伏希必本正經,稍抑浮議,踵臯夔之古道,法周孔之遺文,則天下守貞之儒,實所幸甚。其餘已具前議。
       其二曰:
       夫宗廟之設,主於誠敬,旋觀典禮,貳則非誠。是以匪因遷都,則不別立廟宇。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嘗、禘、郊、社,尊無二上。」又曰:「凡祭,有其廢之,莫敢舉也。有其舉之,莫敢廢也。」則東都太廟,廢已多時,若議增修,稍違前志。何者?聖曆、神龍之際,武后始復明辟,中宗取其廟易置太廟焉,本欲權固人心,非經久之制也。伏以所存神主,旣請祧藏,今廟室惟新,即須有主。神主非時不造,廟寢又無虛議,如修復以俟時巡,惟載一主,備在方冊,可得而詳。又引經中義有數等,或是弟子之語,或是他人之言。今廟不可虛,尊無二上,非時不造主,合載一主行,皆大聖祖及宣尼親所發明者,比之常據,不可同塗。又丘明修春秋,悉以君子定襃貶,至陳泄以忠獲罪,晉文以臣召君,於此數條,不復稱君子,將評得失,特以宣尼斷之。傳曰:「危疑之理,須聖言以明也。」或以東都不同他都,地有壇社宮闕,欲議權葺,似是無妨。此則酌於意懷,非曰經據也。但以徧討今古,無有壇社立廟之證,用以為說,實所未安。謹按上自殷、周,傍稽故實,除因遷都之外,無別立廟之文。
       制曰:「自古議禮,皆酌人情。必稷嗣知幾,賈生達識,方可發揮大政,潤色皇猷,其他管窺,蓋不足數。公卿之議,實可施行,德章所陳,最為淺近,豈得苟申獨見,妄有異同?事貴酌中,理宜從衆。宜令有司擇日修崇太廟,以留守李石充使勾當。」六年三月,擇日旣定,禮官旣行,旋以武宗登遐,其事遂寢。宣宗即位,竟迎太微宮神主祔東都太廟,禘祫之禮,盡出神主合食於太祖之前。
       貞觀禮,祫享,功臣配享於廟庭,禘享則不配。當時令文,祫禘之日,功臣並得配享。貞觀十六年,將行禘祭,有司請集禮官學士等議,太常卿韋挺等一十八人議曰:「古之王者,富有四海,而不朝夕上膳於宗廟者,患其禮過也。故曰:『春秋祭祀,以時思之。』至於臣有大功享祿,其後孝子率禮,潔粢豐盛,禴、祀、烝、嘗,四時不輟,國家大祫,又得配焉。所以昭明其勳,尊顯其德,以勸嗣臣也。其禘及時享,功臣皆不應預。故周禮六功之官,皆配大烝而已。先儒皆取大烝為祫祭。高堂隆、庾蔚之等多遵鄭學,未有將為時享。又漢、魏祫祀,皆在十月,晉朝禮官,欲用孟秋殷祭,左僕射孔安國啟彈,坐免者不一。梁初誤禘功臣,左丞何佟之駁議,武帝允而依行。降洎周、齊,俱遵此禮。竊以五年再殷,合諸天道,一大一小,通人雅論,小則人臣不預,大則兼及功臣。今禮禘無功臣,誠謂禮不可易。」乃詔改令從禮。至開元中改修禮,復令禘祫俱以功臣配饗焉。
       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將祫享于太廟。時議者以禮緯「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公羊傳云「五年而再殷祭」,議交互莫能斷決。太學博士史璨等議曰:「按禮記正義引鄭玄禘祫志云:『春秋:僖公三十三年十二月薨。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享于太廟。公羊傳云:大享者何?祫也。』是三年喪畢,新君二年當祫,明年當禘于群廟。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則後禘去前禘五年。以此定之,則新君二年祫,三年禘。自爾已後,五年而再殷祭,則六年當祫,八年當禘。又昭公十年,齊歸薨,至十三年喪畢當祫,為平丘之會,冬,公如晉。至十四年祫,十五年禘,傳云『有事於武宮』是也。至十八年祫,二十年禘。二十三年祫,二十五年禘。昭公二十五年『有事於襄宮』是也。如上所云,則禘已後隔三年祫,已後隔二年禘。此則有合禮經,不違傳義。」自此依璨等議為定。
       開元六年秋,睿宗喪畢,祫享于太廟。自後又相承三年一祫,五年一禘,各自計年,不相通數。至二十七年,凡經五禘、七祫。其年夏禘訖,冬又當祫。太常議曰:
       禘祫二禮,俱為殷祭,祫為合食祖廟,禘謂諦序尊卑。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親之孝,事異常享,有時行之。然而祭不欲數,數則黷;亦不欲疏,疏則怠。故王者法諸天道,制祀典焉。烝嘗象時,禘祫如閏。五歲再閏,天道大成,宗廟法之,再為殷祭者也。謹按禮記王制、周官宗伯,鄭玄注解,高堂所議,並云「國君嗣位,三年喪畢,祫于太祖。明年禘于群廟。自爾已後,五年再殷,一祫一禘。」漢、魏故事,貞觀實錄,並用此禮。又按禮緯及魯禮禘祫注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所謂五年而再殷祭也。又按白虎通及五經通義、許慎異義、何休春秋、賀循祭議,並云三年一禘。何也?以為三年一閏,天道小備,五年再閏,天道大備故也。此則五年再殷,通計其數,一祫一禘,迭相乘矣。今太廟禘祫,各自數年,兩岐俱下,不相通計。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禘之後,併為再祫,或五年之內,驟有三殷。法天象閏之期,旣違其度;五歲再殷之制,數又不同。求之禮文,頗為乖失。
       說者或云:「禘祫二禮,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數相舛。祫以三紀,抵小而合;禘以五斷,至十而周。有茲參差,難以通計。」竊以三祫五禘之說,本出禮緯,五歲再殷之數,同在其篇,會通二文,非相詭也。蓋以禘後置祫,二周有半,舉以全數,謂之三年,譬如三年一閏,只用三十二月也。其禘祫異稱,各隨四時,秋冬為祫,春夏為禘。祭名雖異,為殷則同,譬如礿、祠、烝、嘗,其體一也。鄭玄謂祫大禘小,傳或謂祫小禘大,肆陳之間,或有增減,通計之義,初無異同。蓋象閏之法,相傳久矣。惟晉代陳舒有三年一殷之議,自五年、八年又十一、十四,尋其議文所引,亦以象閏為言。且六歲再殷,何名象閏?五年一禘,又奚所施?矛盾之說,固難憑也。
       夫以法天之度,旣有指歸,稽古之理,若茲昭著。禘祫二祭,通計明矣。今請以開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禘,至辛巳年十月祫,至甲申年四月又禘,至丙戌年十月又祫,至己丑年四月又禘,至辛卯年十月又祫。自此五年再殷,周而復始。又禘祫之說,非唯一家,五歲再殷之文,旣相師矣,法天象閏之理,大抵亦同。而禘後置祫,或近或遠,盈縮之度,有二法焉:鄭玄宗高堂,則先三而後二;徐邈之議,則先二而後三。謹按鄭氏所注,先三之法,約三祫五禘之文,存三歲五年之位。以為甲年旣禘,丁年當祫,己年又禘,壬年又祫,甲年又禘,丁年又祫,周而復始,以此相承。祫後去禘,十有八月而近,禘後去祫,三十二月而遙,分析不均,粗於算矣。假如攻乎異端,置祫於秋,則三十九月為前,二十一月為後,雖小有愈,其間尚偏。竊據本文,皆云象閏,二閏相去,則平分矣,兩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舉全數,二周有半,實准三年,於此置祫,不違文矣,何必拘滯隔三正乎?蓋千慮一失,通儒之蔽也。徐氏之議,有異於是,研覈周審,最為可憑。以為二禘相去,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祫焉。若甲年夏禘,丙年冬祫,有象閏法,毫釐不偏。三年一祫之文,旣無乖越;五歲再殷之制,疏數有均。校之諸儒,義實長久。今請依據以定二殷,預推祭月,周而復始。
       禮部員外郎崔宗之駁下太常,令更詳議,令集賢學士陸善經等更加詳覈,善經亦以其議為允。於是太常卿韋縚奏曰:「禮有禘祫,俱稱殷祭,二法更用,鱗次相承。或云五歲再殷,一禘一祫。或云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法天象閏,大趣皆同。皆以太廟禘祫,計年有差,考於經傳,微有所乖。頃在四月,已行禘享,今指孟冬,又申祫儀,合食禮頻,恐違先典。伏以陛下能事畢舉,舊物咸甄,宗祏祗慎之時,經訓申明之日。臣等忝在持禮,職司討論,輒據舊文,定其倫序。請以今年夏禘,便為殷祭之源,自此之後,禘、祫相代,五年再殷,周而復始。其今年冬祫,準禮合停,望令所司,但行時享,即嚴禋不黷,庶合舊儀。」制從之。
       舊儀,天寶八年閏六月六日勑文:「禘祫之禮,以存序位,質文之變,蓋取隨時。國家系本仙宗,業承聖祖,重熙累盛,旣錫無疆之休,合享登神,思弘不易之典。自今已後,每禘祫並於太清宮聖祖前設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禮,欽若玄象,下以盡虔祭之誠,無違至道。比來每緣禘祫,時享則停,事雖適於從宜,禮或虧於必備。已後每緣禘祫,其常享以素饌,三焚香以代三獻。」
       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太常博士陳京上疏言:「今年十月,祫享太廟,并合饗遷廟獻祖、懿祖二神主。春秋之義,毀廟之主,陳于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太祖之位,在西而東向,其下子孫,昭穆相對,南北為別,初無毀廟遷主不享之文。徵是禮也,自於周室,而國朝祀典,當與周異。且周以后稷配天,為始封之祖,而下乃立廟。廟毀主遷,皆在太祖之後。禘祫之時,無先於太廟太祖者。正太祖東向之位,全其尊而不疑。然今年十月祫饗太廟,伏請據魏、晉舊制為比,則構築別廟。東晉以征西等四府君為別廟,至禘祫之時,則於太廟正太祖之位以申其尊,別廟祭高皇、太皇、征西等四府君以敘其親。伏以國家若用此義,則宜別為獻祖、懿祖立廟,禘祫祭之,以重其親;則太祖於太廟遂居東向,以全其尊。伏以德明、興聖二皇帝,曩立廟,至禘祫之時,常用饗禮,今則別廟之制,便就興聖廟藏祔為宜。」勑下尚書省百僚集議。
       禮儀使太子少師顏真卿議曰:「議者或云獻祖、懿祖親遠廟遷,不當祫享,宜永閟於西夾室。又議者云,二祖宜同祫享,於太祖並昭穆,而空太祖東向之位。又議者云,二祖若同祫享,即太祖之位永不得正,宜奉遷二祖神主祔藏於德明皇帝廟。臣伏以三議俱未為允。且禮經殘缺,旣無明據,儒者能方義類,斟酌其中,則可舉而行之,蓋恊於正也。伏惟太祖景皇帝以受命始封之功,處百代不遷之廟,配天崇享,是極尊嚴。且至禘祫之時,暫居昭穆之位,屈己申孝,敬奉祖宗,緣齒族之禮,廣尊先之道,此實太祖明神烝烝之本意,亦所以化被天下,率循孝悌也。請依晉蔡謨等議,至十月祫享之日,奉獻祖神主居東向之位,自懿祖、太祖洎諸祖宗,遵左昭右穆之列。此有彰國家重本尚順之明義,足為萬代不易之令典也。又議者請奉二祖神主於德明皇帝廟,行祫祭之禮。夫祫,合也。故公羊傳云:『大事者何?祫也。』若祫祭不陳於太廟而享於德明廟,是乃分食也,豈謂合食乎?名實相乖,深失禮意,固不可行也。」
       貞元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太常卿裴郁奏曰:「禘、祫之禮,殷、周以遷廟皆出太祖之後,故得合食有序,尊卑不差。及漢高受命,無始封祖,以高皇帝為太祖。太上皇,高帝之父,立廟享祀,不在昭穆合食之列,為尊於太祖故也。魏武創業,文帝受命,亦即以武帝為太祖。其高皇、太皇、處士君等,並為屬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晉宣創業,武帝受命,亦即以宣帝為太祖。其征西、潁川等四府君,亦為屬尊,不在昭穆合食之列。國家誕受天命,累聖重光。景皇帝始封唐公,實為太祖。中間世數旣近,於三昭三穆之內,故皇家太廟,惟有六室。其弘農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親盡則遷,不在昭穆之數。著在禮志,可舉而行。開元中,加置九廟,獻、懿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東向之尊。今二祖已祧,九室惟序,則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遷,而居昭穆,獻、懿二祖,親盡廟遷,而居東向,徵諸故實,實所未安。請下百僚僉議。」勑旨依。
       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太子左庶子李嶸等七人議曰:
       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而七。」周制也。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之祧,與親廟四也。太祖,后稷也。殷則六廟,契及湯與二昭二穆。夏則五廟,無太祖,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晉朝博士孫欽議云:「王者受命太祖及諸侯始封之君,其已前神主,據已上數過五代即毀其廟,禘祫不復及也。禘祫所及者,謂受命太祖之後,迭毀主升藏於二祧者也。雖百代,禘祫及之。」伏以獻、懿二祖,太祖以前親盡之主也。擬三代以降之制,則禘祫不及矣。代祖神主,則太祖已下毀廟之主,則公羊傳所謂「已毀廟之主,陳于太祖」者是也。謹按漢永光四年詔,議罷郡國廟及親盡之祖,丞相韋玄成議太上、孝惠廟,皆親盡宜毀,太上廟主宜瘞於園,孝惠主遷於太祖廟。奏可。太上,則太祖已前之主,瘞于園,禘祫不及故也,則今獻、懿二祖之比也。孝惠遷於太祖廟,明太祖已下子孫,則禘祫所及,則今代祖元皇帝神主之比也。自魏、晉及宋、齊、陳、隋相承,始受命之君皆立廟,虛太祖之位。自太祖之後至七代君,則太祖東向位,乃成七廟。太祖以前之主,魏明帝則遷處士主置於園邑,歲時使令丞奉薦,世數猶近故也。至東晉明帝崩,以征西等三祖遷入西除,名之曰祧,以準遠廟。至康帝崩,穆帝立,於是京兆遷入西除,同謂之祧,如前之禮,並禘祫所不及。
       國朝始饗四廟,宣、光並太祖、世祖神主祔于廟。貞觀九年,將祔高祖于太廟,朱子奢請準禮立七廟,其三昭三穆,各置神主。太祖,依晉宋以來故事,虛其位,待遞遷方處之東嚮位。於是始祔弘農府君及高祖為六室,虛太祖之位而行禘祫。至二十三年,太宗祔廟,弘農府君乃藏於西夾室。文明元年,高宗祔廟,始遷宣皇帝于西夾室。開元十年,玄宗特立九廟,於是追尊宣皇帝為獻祖,復列於正室,光皇帝為懿祖,以備九室。禘祫猶虛太祖之位。祝文於三祖不稱臣,明全廟數而已。至德二載克復後,新作九廟神主,遂不造弘農府君神主,明禘祫不及故也。至寶應二年,祔玄宗、肅宗於廟,遷獻、懿二祖於西夾室,始以太祖當東嚮位,以獻、懿二祖為是太祖以前親盡神主,準禮禘祫不及,凡十八年。
       至建中二年十月,將祫饗,禮儀使顏真卿狀奏:合出獻、懿二祖神主行事,其布位次第及東面尊位,請準東晉蔡謨等議為定。遂以獻祖當東嚮,以懿祖於昭位南嚮,以太祖於穆位北嚮,以次左昭右穆,陳列行事。且蔡謨當時雖有其議,事竟不行,而我唐廟祧,豈可為準?嶸伏以嘗、禘、郊、社,尊無二上,瘞毀遷藏,禮有義斷。以獻、懿為親盡之主,太祖已當東嚮之尊,一朝改移,實非典故。謂宜復先朝故事,獻、懿神主藏于西夾室,以類祭法所謂「遠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壇、墠有禱則祭,無禱乃止」。太祖旣昭配天地,位當東嚮之尊。庶上守貞觀之首制,中奉開元之成規,下遵寶應之嚴式,符合經義,不失舊章。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議曰:
       天子受命之君,諸侯始封之祖,皆為太祖。故雖天子,必有尊也,是以尊太祖焉;故雖諸侯,必有先也,亦以尊太祖焉。故太祖已下,親盡而毀。洎秦滅學,漢不及禮,不列昭穆,不建迭毀。晉失之,宋因之。於是有違五廟之制,於是有虛太祖之位。夫不列昭穆,非所以示人有序也;不建迭毀,非所以示人有殺也;違五廟之制,非所以示人有別也;虛太祖之位,非所以示人有尊也。此禮之所由廢。按禮:「父為士,子為天子,祭以天子,葬以士。」今獻祖祧也,懿祖亦祧也,唐未受命,猶士禮也。是故高祖、太宗以天子之禮祭之,不敢以太祖之位易之。今而易之,無乃亂先王之序乎?昔周有天下,追王太王、王季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漢有天下,尊太上皇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唐有天下,追王獻、懿二祖以天子之禮,及其祭也,親盡而毀之。則不可代太祖之位明矣。
       又按周禮有先公之祧,有先王之祧。先公之遷主,藏乎后稷之廟,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先王之遷主,藏乎文王之廟,其周已受命之祧乎?故有二祧,所以異廟也。今獻祖已下之祧,猶先公也;太祖已下之祧,猶先王也。請築別廟以居二祖,則行周之禮,復古之道。故漢之禮,因於周也;魏之禮,因於漢也;隋之禮,因於魏也。皆立三廟,有二祧。又立私廟四於南陽,亦後漢制也。以為人之子,事大宗降其私親,故私廟所以奉本宗也,太廟所以尊正統也。雖古今異時,文質異禮,而知禮之情,與問禮之本者,莫不通其變,酌而行之。故上致其崇,則太祖屬尊乎上矣;下盡其殺,則祧主親盡於下矣;中處其中,則王者主祧於中矣。
       工部郎中張薦等議曰:「昔殷、周以稷、禼始封,為不遷之祖,其毀廟之主,皆稷、禼之後,所以昭、穆合祭,尊卑不差。如夏后氏以禹始封,遂為不遷之祖。故夏五廟,禹與二昭二穆而已。據此則鯀之親盡,其主已遷。左氏旣稱『禹不先鯀』,足明遷廟之主,雖屬尊於始封祖者,亦在合食之位矣。又據晉、宋、齊、梁、北齊、周、隋史,其太祖已下,並同禘祫,未嘗限斷遷毀之主。伏以南北八代,非無碩學巨儒,宗廟大事,議必精博,驗於史冊,其禮僉同。又詳魏、晉、宋、齊、梁、北齊、周、隋故事,及貞觀、顯慶、開元禮所述,禘祫並虛東嚮。旣行之已久,實群情所安。且太祖處清廟第一之室,其神主雖百代不遷,永歆烝嘗,上配天地,於郊廟無不正矣。若至禘、祫之時,暫居昭穆之列,屈己申孝,以奉祖禰,豈非伯禹烝烝敬鯀之道歟?亦是魏、晉及周、隋之太祖,不敢以卑厭尊之義也。議者或欲遷二祖於興聖廟,及請別置築室,至禘祫年饗之。夫祫,合也。此乃分食,殊乖禮意。又欲藏於西夾室,永不及祀,無異漢代瘞園,尤為不可。輒敢徵據正經,考論舊史,請奉獻、懿二祖與太祖並從昭穆之位,而虛東嚮。」
       司勳員外郎裴樞議曰:「禮之必立宗子者,蓋為收其族人,東向之主,亦猶是也。若祔於遠廟,無乃中有一間,等上不倫。西位常虛,則太祖永厭於昭穆;異廟別祭,則祫饗何主乎合食?永閟比於姜嫄,則推祥禖而無事。禮云:『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所以宗廟嚴,社稷重。』由是言也,太祖之上復有追尊之祖,則親親尊祖之義,無乃乖乎?太廟之外,輕置別祭之廟,則宗廟無乃不嚴,社稷無乃不重乎?且漢丞相韋玄成請瘞於園,晉徵士虞喜請瘞于廟兩階之間。喜又引左氏說,古者先王日祭於祖考,月祀於曾高,時享及二祧,歲祫及壇墠,終禘及郊宗石室。是謂郊宗之上,復有石室之祖,斯最近矣。但當時議所居石室,未有準的。喜請於夾室中,愚以為石室可據,所以處之之道未安。何者?夾室謂居太祖之下毀主,非是安太祖之上藏主也。未有卑處正位,尊在傍居。考理即心,恐非允恊。今若建石室於園寢,遷神主以永安,採漢、晉之舊章,依禘祫之一祭,修古禮之殘缺,為國朝之典故,庶乎春秋變禮之正,動也中者焉。」
       考功員外郎陳京議曰:「京前為太常博士,已於建中二年九月四日,奏議祫饗獻、懿二祖所安之位,請下百僚博採所疑。其時禮儀使顏真卿因是上狀,與京議異,京議未行。伏見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詔下太常卿裴郁所奏,大抵與京議相會。伏以興聖皇帝,則獻祖之曾祖,懿祖之高祖。夫以曾孫祔列於曾、高之廟,豈禮之不可哉?實人情之大順也。」
       京兆少尹韋武議曰:「凡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祫則群廟大合,禘則各序其祧。謂主遷彌遠,祧室旣修,當祫之歲,當以獻祖居于東嚮,而懿祖序其昭穆,以極所親。若行禘禮,則太祖復筵于西,以衆主列其左右。是則於太祖不為降屈,於獻祖無所厭卑。考禮酌情,謂當行此為勝。」
       同官縣尉仲子陵議曰:「今儒者乃援『子雖齊聖,不先父食』之語,欲令已祧獻祖,權居東向,配天太祖,屈居昭穆,此不通之甚也。凡左氏『不先食』之言,且以正文公之逆祀,儒者安知非夏后廟數未足之時,而言禹不先鯀乎!且漢之禘、祫,蓋不足徵。魏、晉已還,太祖皆近。是太祖之上,皆有遷主。歷代所疑,或引閟宮之詩而永閟,或因虞主之義而瘞園,或緣遠廟為祧以築宮,或言太祖實卑而虛位。惟東晉蔡謨憑左氏『不先食』以為說,欲令征西東嚮。均之數者,此最不安。且蔡謨此議,非晉所行。前有司不本謨改築之言,取征西東嚮之一句為萬代法,此其不可甚也。臣又思之,永閟瘞園,則臣子之心有所不安;權虛正位,則太祖之尊無時而定。則別築一室,義差可安。且興聖之於獻祖,乃曾祖也,昭穆有序,饗祀以時。伏請奉獻、懿二祖遷於德明、興聖廟,此其大順也。或以祫者合也,今二祖別廟,是分食也,何合之為?臣以為德明、興聖二廟,每禘祫之年,亦皆饗薦,是亦分食,奚疑於二祖乎?」
       其月二十七日,吏部郎中柳冕上禘祫義證,凡一十四道,以備顧問,并議奏聞。
       至三月十二日,祠部奏郁等議狀。至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勑「于頎等議狀,所請各殊,理在討論,用求精當。宜令尚書省會百僚與國子監儒官,切磋舊狀,定可否,仍委所司具事件聞奏。」其月二十六日,左司郎中陸淳奏曰:「臣尋七年百僚所議,雖有一十六狀,總其歸趣,三端而已。于頎等一十四狀,並云復太祖之位。張薦狀則云並列昭穆,而虛東饗之位。韋武狀則云當祫之歲,獻祖居于東嚮,行禘之禮,太祖復筵于西。謹按禮經及先儒之說,復太祖之位,位旣正也,義在不疑。太祖之位旣正,懿、獻二主,當有所歸。詳考十四狀,其意有四:一曰藏諸夾室,二曰置之別廟,三曰遷于園寢,四曰祔于興聖。藏諸夾室,是無饗獻之期,異乎周人藏於二祧之義,禮不可行也。置之別廟,始於魏明之說,實非禮經之文。晉義熙九年,雖立此義,已後亦無行者。遷於園寢,是亂宗廟之儀,旣無所憑,殊乖經意,不足徵也。惟有祔于興聖之廟,禘祫之歲乃一祭之,庶乎亡於禮者之禮,而得變之正也。」
       十九年三月,給事中陳京奏:「禘是大合祖宗之祭,必尊太祖之位,以正昭穆。今年遇禘,伏恐須定向來所議之禮。」勑曰:「禘祫之禮,祭之大者,先有衆議,猶未精詳,宜令百僚會議以聞。」時左僕射姚南仲等獻議狀五十七封,詔付都省再集百僚議定聞奏。戶部尚書王紹等五十五人奏議:「請奉遷獻祖、懿祖神主祔德明、興聖廟,請別增兩室奉安神主。緣二十四日禘祭,修廟未成,請於德明、興聖廟垣內權設幕屋為二室,暫安神主。候增修廟室成,準禮遷祔神主入新廟。每至禘祫年,各於本室行饗禮。」從之。是月十五日,遷獻祖、懿祖神主權祔德明、興聖廟之幕殿。二十四日,饗太廟。自此景皇帝始居東向之尊,元皇帝已下依左昭右穆之列矣。
       二祖新廟成,勑曰:「奉遷獻祖、懿祖神主,正太祖景皇帝之位,虔告之禮,當任重臣。宜令檢校司空平章事杜佑攝太尉,告太清宮;門下侍郎平章事崔損攝太尉,告太廟。」又詔曰:「國之大事,式在明禋。王者孝饗,莫重於禘祭,所以尊祖而正昭穆也。朕承列聖之休德,荷上天之睠命,虔奉牲幣,二十五年。永惟宗廟之位,禘嘗之序,夙夜祗慄,不敢自專。是用延訪公卿,稽參古禮,博考群議,至于再三。敬以令辰,奉遷獻祖宣皇帝神主、懿祖光皇帝神主,祔于德明、興聖皇帝廟。太祖景皇帝正東向之位。宜令所司循禮,務極精嚴,祗肅祀典,載深感惕。咨爾中外,宜悉朕懷。」
       會昌六年十月,太常禮院奏:「禘祫祝文稱號,穆宗皇帝、宣懿皇后韋氏、敬宗皇帝、文宗皇帝、武宗皇帝,緣從前序親親,以穆宗皇帝室稱為皇兄,未合禮文。得修撰官朱儔等狀稱:『禮敘尊尊,不敘親親。陛下於穆宗、敬宗、武宗三室祝文,恐須但稱嗣皇帝臣某昭告于某宗。』臣等同考禮經,於義為允。」從之。
       貞元十二年,祫祭太廟。近例,祫祭及親拜郊,皆令中使一人引伐國寶至壇所,所以昭示武功。至是上以伐國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禮官一人,就內庫監領至太廟焉。
       舊儀,高祖之廟,則開府儀同三司淮安王神通、禮部尚書河間王孝恭、陝東道大行臺右僕射鄖國公殷開山、吏部尚書渝國公劉政會配饗。太宗之廟,則司空梁國公房玄齡、尚書右僕射萊國公杜如晦、尚書左僕射申國公高士廉配饗。高宗之廟,則司空英國公李勣、尚書左僕射北平縣公張行成、中書令高唐縣公馬周配饗。中宗之廟,則侍中平陽郡王敬暉、侍中扶陽郡王桓彥範、中書令南陽郡王袁恕己配享。睿宗之廟,則太子太傅許國公蘇瓌、尚書左丞相徐國公劉幽求配饗。
       天寶六載正月,詔:京城章懷、節愍、惠莊、惠文、惠宣太子,與隱太子、懿德太子同為一廟,呼為七太子廟,以便於祀享。太廟配饗功臣,高祖室加裴寂、劉文靜,太宗室加長孫無忌、李靖、杜如晦,高宗室加褚遂良、高季輔、劉仁軌,中宗室加狄仁傑、魏元忠、王同皎等十一人。大祭祀,騂犢減數。十載,太廟置內官。十一載閏三月,制:「自今已後,每月朔望日,宜令尚食造食,薦太廟,每室一牙盤,內官享薦。仍五日一開室門灑掃。」
       其後又有玄宗子靜德太子廟,肅宗子恭懿太子廟。孝敬廟在東京太廟院內,貞順皇后、讓皇帝廟在京中。餘皆四時致祭。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高祖
卷二 本紀第二 太宗上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下
卷四 本紀第四 高宗上
卷五 本紀第五 高宗下
卷六 本紀第六 則天皇后
卷七 本紀第七 中宗 睿宗
卷八 本紀第八 玄宗上
卷九 本紀第九 玄宗下
卷十 本紀第十 肅宗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代宗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德宗上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德宗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順宗 憲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憲宗下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穆宗
卷十七上 本紀第十七上 敬宗 文宗上
卷十七下 本紀第十七下 文宗下
卷十八上 本紀第十八上 武宗
卷十八下 本紀第十八下 宣宗
卷十九上 本紀第十九上 懿宗
卷十九下 本紀第十九下 僖宗
卷二十上 本紀第二十上 昭宗
卷二十下 本紀第二十下 哀帝
卷二十一 志第一 禮儀一
卷二十二 志第二 禮儀二
卷二十三 志第三 禮儀三
卷二十四 志第四 禮儀四
卷二十五 志第五 禮儀五
卷二十六 志第六 禮儀六
卷二十七 志第七 禮儀七
卷二十八 志第八 音樂一
卷二十九 志第九 音樂二
卷三十 志第十 音樂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一 音樂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二 曆一
卷三十三 志第十三 曆二
卷三十四 志第十四 曆三
卷三十五 志第十五 天文上
卷三十六 志第十六 天文下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七 五行
卷三十八 志第十八 地理一
卷三十九 志第十九 地理二
卷四十 志第二十 地理三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一 地理四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二 職官一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三 職官二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四 職官三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五 輿服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六 經籍上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七 經籍下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 食貨上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下
卷五十 志第三十 刑法
卷五十一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五十二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五十三 列傳第三
卷五十四 列傳第四
卷五十五 列傳第五 薛舉
卷五十六 列傳第六
卷五十七 列傳第七 裴寂
卷五十八 列傳第八
卷五十九 列傳第九 屈突通
卷六十 列傳第十 宗室
卷六十一 列傳第十一 溫大雅
卷六十二 列傳第十二 李綱
卷六十三 列傳第十三 封倫
卷六十四 列傳第十四 高祖二十二子
卷六十五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六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七 列傳第十七 李靖 李勣
卷六十八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九 列傳第十九 侯君集 張亮 薛萬徹
卷七十 列傳第二十 王珪 戴冑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二 列傳第二十二 虞世南 李百藥
卷七十三 列傳第二十三 薛收
卷七十四 列傳第二十四 劉洎 馬周 崔仁師
卷七十五 列傳第二十五 蘇世長
卷七十六 列傳第二十六 太宗諸子
卷七十七 列傳第二十七 韋挺
卷七十八 列傳第二十八 于志寧 高季輔 張行成
卷七十九 列傳第二十九
卷八十 列傳第三十
卷八十一 列傳第三十一
卷八十二 列傳第三十二
卷八十三 列傳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列傳第三十四 劉仁軌 郝處俊 裴行儉
卷八十五 列傳第三十五 唐臨
卷八十六 列傳第三十六 高宗中宗諸子
卷八十七 列傳第三十七
卷八十八 列傳第三十八 韋思謙
卷八十九 列傳第三十九 狄仁傑
卷九十 列傳第四十
卷九十一 列傳第四十一
卷九十二 列傳第四十二 魏元忠 韋安石
卷九十三 列傳第四十三
卷九十四 列傳第四十四
卷九十四 列傳第四十四 睿宗諸子
卷九十六 列傳第四十六
卷九十七 列傳第四十七 劉幽求 鍾紹京 郭元振 張說
卷九十八 列傳第四十八
卷九十九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零一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零二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零三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零四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零五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零六 列傳第五十六 李林甫 楊國忠 張暐 王琚 王毛仲
卷一百零七 列傳第五十七 玄宗諸子
卷一百零八 列傳第五十八 韋見素
卷一百零九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六十一 崔光遠 房琯
卷一百一十二 列傳第六十二 李暠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六十三 苗晉卿 裴冕 裴遵慶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六十六 肅宗代宗諸子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十八 元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六十九 楊綰 崔祐甫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 郭子儀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七十四 薛嵩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七十五 張鎰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七十八 段秀實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七十九 韓滉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 王璵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八十一 李勉 李臯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八十三 李晟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八十四 馬燧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八十六 竇參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 韋臯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九十一 田承嗣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九十二 李寶臣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九十三 李懷仙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九十五 劉玄佐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九十七 杜黃裳 高郢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九十八 裴垍 李吉甫 李藩 權德輿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零一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零二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零三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零四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零五 穆寧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零六 于頔 韓弘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零七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零八 武元衡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零九 衛次公
卷一百六十 列傳卷第一百一十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王播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元稹 龐嚴 白居易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令狐楚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李德裕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外戚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宦官
卷一百八十五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上 良吏上
卷一百八十五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下 良吏下
卷一百八十六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上 酷吏上
卷一百八十六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下 酷吏下
卷一百八十七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上 忠義上
卷一百八十七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下 忠義下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孝友
卷一百八十九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上 儒學上
卷一百八十九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下 儒學下
卷一百九十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上 文苑上
卷一百九十中 列傳第一百四十中 文苑中
卷一百九十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下 文苑下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方伎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隱逸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列女
卷一百九十四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上 突厥上
卷一百九十四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下 突厥下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廻紇
卷一百九十六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上 吐蕃上
卷一百九十六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下 吐蕃下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西戎
卷一百九十九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上 東夷
卷一百九十九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下 北狄
卷二百上 列傳第一百五十上 安祿山
卷二百下 列傳第一百五十下
附錄
二十四史简体版txt格式下载
二十四史白话版txt格式下载
文学100    中医资源网    中医文档网    心典资源站   
本站二十四史书籍均为网上普遍流行的作品,为便于大家教学、科研以及学习爱好等用途,本站将其搜集整理,以方便大家使用,
本站不可能一一鉴别其是否为公共版权或其版权归属,如果您认为本站某部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本站将表示非常抱歉!请您马上联系本站,本站一经核实,立即删除。
由于资料来源于网络,且数量众多,本站不可能进行校对,在严谨的场合下使用时,一定要核对正规出版物。
电子邮箱:my24shi@126.com  沪ICP备11008129-15
Copyright @2022 24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