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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唐書(繁體版)
卷二十七 志第七 禮儀七
作者:後晉 · 劉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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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貞觀十四年,太宗因修禮官奏事之次,言及喪服,太宗曰:「同爨尚有緦麻之恩,而嫂叔無服。又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紀有殊,理未為得。宜集學者詳議。餘有親重而服輕者,亦附奏聞。」於是侍中魏徵、禮部侍郎令狐德棻等奏議曰:
       臣聞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別同異,明是非者也。非從天降,非從地出,人情而已矣。夫親族有九,服術有六,隨恩以薄厚,稱情以立文。然舅之與姨,雖為同氣,論情度義,先後實殊。何則?舅為母之本族,姨乃外戚他族,求之母族,姨不在焉,考之經典,舅誠為重。故周王念齊,每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實切渭陽之詩。在舅服止一時,為姨居喪五月,循名喪實,逐末棄本。蓋古人之情,或有未達,所宜損益,實在茲乎!
       記曰:「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嫂叔之不服,蓋推而遠之也。」禮:繼父同居,則為之期;未嘗同居,則不為服。從母之夫,舅之妻,二夫人相為服。或曰,同爨緦。然則繼父之徒,並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乎異居。故知制服雖繫於名,亦緣恩之厚薄者也。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勞鞠養,情若所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父,方他人之同爨,情義之深淺,寧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愛之同於骨肉;及其死也,則曰推而遠之。求之本原,深所未諭。若推而遠之為是,則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之為是,則不可死同行路。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鄭仲虞則恩禮甚篤,顏弘都則竭誠致感,馬援則見之必冠,孔伋則哭之為位。此並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尚之旨,豈非先覺者歟?但于其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議,遂使深情鬱乎千載,至理藏於萬古,其來久矣,豈不惜哉!
       今屬欽明在辰,聖人有作,五禮詳洽,一物無遺。猶且永念慎終,凝神遐想。以為尊卑之敘,雖煥乎大備;喪紀之制,或情理未周。爰命秩宗,更詳考正。臣等奉遵明旨,觸類旁求,採摭群經,討論傳記。或引兼名實,無文之禮咸秩,敦睦之情畢舉,變薄俗於旣往,垂篤義於將來,信六籍所不能談,超百王而獨得者也。諸儒所守,互有異同,詳求厥中,申明聖旨。
       謹按曾祖父母舊服齊衰三月,請加為齊衰五月。嫡子婦舊服大功,請加為期。衆子婦小功,今請與兄弟子婦同為大功九月。嫂叔舊無服,今請服小功五月報。其弟妻及夫兄,亦小功五月。舅服緦麻,請與從母同服小功。
       制可之。
       顯慶二年九月,修禮官長孫無忌等又奏曰:「依古喪服,甥為舅緦麻,舅報甥亦同此制。貞觀年中,八座議奏:『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報於甥,服猶三月。謹按旁尊之服,禮無不報,已非正尊,不敢降也。故甥為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為舅緦麻,舅亦報甥三月,是其義矣。今甥為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止緦麻,於例不通,禮須改正。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小功。」又曰:「庶母古禮緦麻,新禮無服。謹按庶母之子,即是己昆季,為之杖期,而己與之無服。同氣之內,吉凶頓殊,求之禮情,深非至理。請依典故,為服緦麻。」制又從之。
       龍朔二年八月,所司奏:「司文正卿蕭嗣業,嫡繼母改嫁身亡,請申心制。據令,繼母改嫁及為長子,並不解官。」旣而有勑:「雖云嫡母,終是繼母,據禮緣情,須有定制。付所司議定奏聞。」司禮太常伯隴西郡王博乂等奏稱:
       緬尋喪服,母名斯定,嫡、繼、慈、養,皆在其中。惟出母制,特言出妻之子,明非生己,則皆無服。是以令云母嫁,又云出妻之子。出言其子,以著所生,嫁即言母,通包養、嫡,俱當解任,並合心喪。其不解者,惟有繼母之嫁。繼母為名,正據前妻之子;嫡於諸孽,禮無繼母之文。甲令今旣見行,嗣業理申心制。然奉勑議定,方垂永則,令有不安,亦須釐正。竊以嫡、繼、慈、養,皆非所生,並同行路。嫁雖比出稍輕,於父終為義絕。繼母之嫁,旣殊親母,慈、嫡義絕,豈合心喪?望請凡非所生,父卒而嫁,為父後者無服,非承重者杖期,並不心喪,一同繼母。有符情禮,無玷舊章。
       又心喪之制,惟施服屈,杖期之服,不應解官。而令文三年齊斬,亦入心喪之例;杖期解官,又有妻喪之舛。又依禮,庶子為其母緦麻三月。旣是所生母服,準例亦合解官。令文漏而不言,於事終須修附。旣與嫡母等嫁同一令條,總議請改,理為允愜者。
       依集文武官九品已上議。得司衛正卿房仁裕等七百三十六人議,請一依司禮狀,嗣業不解官。得右金吾衛將軍薛孤吳仁等二十六人議,請解嗣業官,不同司禮狀者。母非所生,出嫁義絕,仍令解職,有紊緣情。杖期解官,不甄妻服,三年齊斬,謬曰心喪。庶子為母緦麻,漏其中制。此並令文疏舛,理難因襲。依房仁裕等議,總加修附,垂之不朽。其禮及律疏有相關涉者,亦請準此改正。嗣業旣非嫡母改醮,不合解官。
       詔從之。
       上元元年,天后上表曰:「至如父在為母服止一期,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竊謂子之於母,慈愛特深,非母不生,非母不育。推燥居濕,咽苦吐甘,生養勞瘁,恩斯極矣!所以禽獸之情,猶知其母,三年在懷,理宜崇報。若父在為母服止一期,尊父之敬雖周,報母之慈有闕。且齊斬之制,足為差減,更令周以一期,恐傷人子之志。今請父在為母終三年之服。」高宗下詔,依議行焉。
       開元五年,右補闕盧履冰上言:「准禮,父在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則天皇后請同父沒之服,三年然始除靈。雖則權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動合禮經,請仍舊章,庶恊通典。」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并舅及嫂叔服不依舊禮,亦合議定。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議曰:
       乾尊坤卑,天一地二,陰陽之位分矣,夫婦之道配焉。至若死喪之威,隆殺之等,禮經五服之制,齊斬有殊,考妣三年之喪,貴賤無隔,以報免懷之慈,以酬罔極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喪期無數,暨乎中葉,方有歲年。禮云:「五帝殊時,不相沿樂;三王異代,不相襲禮。」白虎通云:「質文再而變,正朔三而復。」自周公制禮之後,孔父刊經已來,爰殊厭降之儀,以標服紀之節。重輕從俗,斟酌隨時。故知禮不從天而降,不由地而出也,在人消息,為適時之中耳。春秋諸國,魯最知禮,以周公之後,孔子之邦也。晉韓起來聘,言「周禮盡在魯矣」。齊仲孫來盟,言「魯猶秉周禮」。尚有子張問高宗諒陰三年,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謂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謂合從齊衰之制。此等並四科之數,十哲之人,高步孔門,親承聖訓,及遇喪事,猶此致疑,即明自古已來,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制,說者紛然。鄭玄以為二十七月,王肅以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鄭云服緦三月,王云訖葬而除。又繼母出嫁,鄭云皆服,王云從于繼育,乃為之服。又無服之殤,鄭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鄭、王祖經宗傳,各有異同;荀摯采古求遺,互為損益。方知去聖漸遠,殘缺彌多。故曰會禮之家,名為聚訟,寧有定哉!而父在為母三年,行之已踰四紀,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從則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極之辰,中宮獻書之日,往時參議,將可施行,編之於格,服之已久。前王所是,疏而為律;後王所是,著而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虧純孝之心,背德義之本?有何妨於聖化,有何紊於彝倫,而欲服之周年,與伯叔母齊焉,與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喪,如白駒之過隟,君子喪親,有終身之憂,何況再周乎!
       夫禮者,體也,履也,示之以跡。孝者,畜也,養也,因之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義。服之有制,使愚人企及;衣之以衰,使見之摧痛。以此防人,人猶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猶有釋服而從吉者。方今漸歸古朴,須敦孝義,抑賢引愚,理資寧戚,食稻衣錦,所不忍聞。
       若以庶事朝儀,一依周禮,則古之人臣見君也,公卿大夫贄羔鴈、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宮、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侯、甸、男、衛,朝聘有數,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不五十不仕,七十不入朝,今何故不依乎?周則井、邑、丘、甸,以立征稅,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分土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則冠冕衣裘,乘車而戰,今何故不行乎?周則三老五更,膠序養老,今何故不行乎?諸如此例,不可勝述。何獨孝思之事,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可為痛心,可為慟哭者!
       詩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勞。」禮云:「父之親子也,親賢而下無能;母之親子也,賢則親之,無能則憐之。」阮嗣宗晉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為母重於父。據齊斬升數,麤細已降,何忍服之節制,減至於周?豈後代之士,盡慚於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
       又同爨服緦,禮經明義。嫂叔遠別,同諸路人。引而進之,觸類而長。猶子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緦麻,推遠之情有餘,睦親之義未足。又母之昆弟,情切渭陽,翟酺訟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出也,義亦殷焉。不同從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諸古禮,有爽俗情。今貶舅而宗姨,是陋今而榮古。此並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輒為刊復,實用有疑。
       於是紛議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禮:父在,為母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心喪三年。上元中,則天皇后上表,請同父沒之服,亦未有行。至垂拱年中,始編入格,易代之後,俗乃通行。臣開元五年,頻請仍舊。恩勑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詳議。諸司所議,同異相參。所司惟執齊斬之文,又曰亦合典禮。竊見新修之格,猶依垂拱之偽,致有祖父母安存,子孫之妻亡沒,下房筵几,亦立再周,甚無謂也。據周易家人卦云:『利女貞,女正位于內,男正位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家道正而天下正矣。』禮:『女在室,以父為天;出嫁,以夫為天。』又:『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本無自專抗尊之法。即喪服四制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理之也。故父在為母服周者,避二尊也。』伏惟陛下正持家國,孝理天下,而不斷在宸衷,詳正此禮,無隨末俗,顧念兒女之情。臣恐後代復有婦奪夫政之敗者。」
       疏奏未報。履冰又上奏曰:
       臣聞夫婦之道,人倫之始。尊卑法於天地,動靜合於陰陽,陰陽和而天地生成,夫婦正而人倫式序。自家刑國,牝雞無晨,四德之禮不愆,三從之義斯在。即喪服四制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理之也。故父在為母服周者,見無二尊也。」準舊儀,父在為母一周除靈,再周心喪。父必三年而後娶者,達子之志焉。豈先聖無情於所生,固有意於家國者矣。
       原夫上元肇年,則天已潛秉政,將圖僭篡,預自崇先。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雖齊斬之儀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數年之間,尚未通用。天皇晏駕,中宗蒙塵。垂拱之末,果行聖母之偽符;載初之元,遂啟易代之深釁。孝和雖名反正,韋氏復効晨鳴。孝和非意暴崩,韋氏旋即稱制。不蒙陛下英算,宗廟何由克復?易云「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斯之謂矣。臣謹尋禮意,防杜實深,若不早圖刊正,何以垂戒於後?所以薄言禮教,請依舊章,恩勑通明,蒙付所司詳議。
       且臣所獻者,蓋請正夫婦之綱,豈忘母子之道。諸議多不討其本源,所非議者,大凡祇論罔極之恩;喪也寧戚;禽獸識母而不識父;秦燔書後禮經殘缺,後儒纘集,不足可憑;豈得與伯叔母服同,豈得與姑姊妹制等;三王不相襲禮,五帝不相沿樂;齊斬足為升降,歲年何忍不同:此並道聽途說之言,未習先王之旨,又安足以議經邦理俗之禮乎?臣請據經義以明之。所云「罔極之恩」者,春秋祭祀,以時思之。君子有終身之憂,霜露之感,豈止一二周之服哉!故聖人恐有朝死而夕忘,曾鳥獸之不若,為立中制,使賢不肖共成文理而已。所云「喪也寧戚」者,孔子荅林放之問。至如太奢太儉,太易太戚,皆非禮中。苟不得中,名為俱失,不如太儉太戚焉。毀而滅性,猶愈於朝死夕忘焉。此論臨喪哀毀之容,豈比於同宗異姓之服?所云「禽獸識母而不識父」者,禽獸群居而聚麀,而無家國之禮,少雖知親愛其母,長不解尊嚴其父。引此為諭,則亦禽獸之不若乎!所云「秦燔書後禮經殘缺,後儒纘集,不足可憑」者,人間或有遺逸,豈亦家戶到而燔之?假若盡燔,苟不可信,則墳典都謬,庠序徒立,非聖之談,復云安屬?所云「與伯叔姑姊服同」者,伯叔姑姊有筵杖之制、三年心喪乎?所云「五帝不相沿樂,三王不相襲禮」,誠哉是言!此是則天懷私苞禍之情,豈可復相沿樂襲禮乎?所云「齊斬足為升降」者,母齊父斬,不易之禮。
       按三年問云:「將由修飾之君子與,三年之喪,若駟之過隟,遂之,則是無窮也。然則何以周也?曰:至親以周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曰:加重焉耳。」故父加至再周,父在為母加三年心喪。今者還同父沒之制,則尊厭之律安施?喪服四制又曰:「凡禮之大體,體天地,法四時,則陰陽,順人情,故謂之禮。」訾之者是不知禮之所由生。非徒不識禮之所由制,亦恐未達孝子之通義。
       臣謹按孝經,以明陛下孝治之合至德要道,請論世俗訾禮之徒。夫至德謂孝悌,要道謂禮樂。「移風易俗,莫善於樂,安上治民,莫善於禮。」又禮有「無體之禮,無聲之樂」。按孝經援神契云:「天子孝曰就,就之為言成也。天子德被天下,澤及萬物,始終成就,則其親獲安,故曰就也。諸侯孝曰度,度者法也。諸侯居國,能奉天子法度,得不危溢,則其親獲安,故曰度也。卿大夫孝曰譽,譽之為言名也。卿大夫言行布滿,能無惡稱,譽達遐邇,則其親獲安,故曰譽也。士孝曰究,究者以明審為義。士始升朝,辭親入仕,能審資父事君之禮,則其親獲安,故曰究也。庶人孝曰畜,畜者含畜為義。庶人含情受朴,躬耕力作,以畜其德,則其親獲安,故曰畜也。」陛下以韋氏構逆,中宗降禍,宸衷哀憤,睿情卓烈。初無一旅之衆,遂殄九重之妖,定社稷於阽危,拯宗枝於塗炭。此陛下孝悌之至,通於神明,光於四海,無所不通。使諸侯得守其法度,卿大夫得盡其言行,士得資親以事君,庶人得用天而分地。此陛下無體之禮,以安上理人也。上元以來,政由武氏,文明之後,法在凶人。賊害宗親,誅滅良善,勳階歲累,酺赦年頻。佞之則榮華,正之則遷謫。神龍、景雲之際,其事尤繁;先天、開元之間,斯弊都革。此陛下之無聲之樂,以移風易俗也。
       臣前狀單略,議者未識臣之懇誠。謹具狀重進,請付中書門下商量處分。臣言若讜,然敢側足於軒墀;臣言不忠,伏請竄跡於荒裔。
       左散騎常侍元行沖奏議曰:「天地之性,惟人最靈者,蓋以智周萬物,惟睿作聖,明貴賤,辨尊卑,遠嫌疑,分情理也。是以古之聖人,徵性識本,緣情制服,有申有厭。天父、天夫,故斬衰三年,情理俱盡者,因心立極也。生則齊體,死則同穴,比陰陽而配合,同兩儀而成化。而妻喪杖期,情禮俱殺者,蓋以遠嫌疑,尊乾道也。父為嫡子三年斬衰,而不去職者,蓋尊祖重嫡,崇禮殺情也。資於事父以事君,孝莫大於嚴父。故父在,為母罷職齊周而心喪三年,謂之尊厭者,則情申而禮殺也。斯制也,可以異於飛走,別於華夷。羲、農、堯、舜,莫之易也;文、武、周、孔,同所尊也。今若捨尊厭之重,虧嚴父之義,略純素之嫌,貽非聖之責,則事不師古,有傷名教矣。姨兼從母之名,即母之女黨,加於舅服,有理存焉。嫂叔不服,避嫌疑也。若引同爨之緦,以忘推遠之跡,旣乖前聖,亦謂難從。謹詳三者之疑,並請依古為當。」自是百僚議竟不決。
       至七年八月,下勑曰:「惟周公制禮,當歷代不刊;況子夏為傳,乃孔門所受。格條之內,有父在為母齊衰三年,此有為而為,非尊厭之義。與其改作,不如師古,諸服紀宜一依喪服文。」自是卿士之家,父在為母行服不同:或旣周而禫,禫服六十日釋服,心喪三年者;或有旣周而禫,禫服終三年者;或有依上元之制,齊衰三年者。時議者是非紛然,元行沖謂人曰:「聖人制厭降之禮,豈不知母恩之深也,以尊祖貴禰,欲其遠別禽獸,近異夷狄故也。人情易搖,淺識者衆。一紊其度,其可止乎!」二十年,中書令蕭嵩與學士改修定五禮,又議請依上元勑,父在為母齊衰三年為定。及頒禮,乃一依行焉。
       二十三年,藉田禮畢,下制曰:「服制之紀,或有所未通,宜令禮官學士詳議聞奏。」太常卿韋縚奏曰:「謹按儀禮喪服:舅,緦麻三月。從母,小功五月。傳曰:何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傳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緦麻三月,並是情親而服屬疏者也。外祖正尊,同於從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則輕重有殊。堂姨舅親即未疏,恩絕不相為服。親舅母來承外族,同爨之禮不加。竊以古意猶有所未暢者也。且為外祖小功,此則正尊情甚親而服屬疏者也,請加至大功九月。姨舅儕類,親旣無別,服宜齊等,請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一等,親舅母從服之例,先無制服之文,並望加至袒免。臣聞禮以飾情,服從義制,或有沿革,損益可明。事體旣大,理資詳審。望付尚書省集衆官吏詳議,務從折衷,永為典則。」
       於是太子賔客崔沔建議曰:「竊聞大道旣隱,天下為家。聖人因之,然後制禮。禮教之設,本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定議,理歸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厭降,豈忘愛敬,宜存倫序。是以內有齊斬,外服皆緦麻,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聖所志,後賢所傳,其來久矣。昔辛有適伊川,見被髮而祭於野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其禮先亡矣!』貞觀修禮,時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弘道之後,唐隆之間,國命再移於外族矣。禮亡徵兆,儻或斯見,天人之際,可不誡哉!開元初,補闕盧履冰嘗進狀論喪服輕重,勑令僉議。于時群議紛拏,各安積習,太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至開元八年,特降別勑,一依古禮。事符故實,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願守八年明旨,以為萬代成法。」
       職方郎中韋述議曰:
       天生萬物,惟人最靈。所以尊尊親親,別生分類,存則盡其愛敬,沒則盡其哀戚。緣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孫,以及其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遠,稱情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教有所從,理不踰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懸,咸所仰也。自微言旣絕,大義復乖,雖文質有遷,而必遵此制。
       謹按儀禮喪服傳曰:「外親之服皆緦麻。」鄭玄謂:「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從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孫、中外昆弟,依本服緦麻三月。若以匹敵,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別也。姨舅伯叔,則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氏,聖人之心,良有以也。喪服傳曰:「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也。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聖人究天道而厚於祖禰,繫姓族而親其子孫,近則別其賢愚,遠則異於禽獸。由此言之,母黨比於本族,不可同貫明矣。
       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人之所奉,不可貳也。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蓋所存者遠,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內,則中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搖,恐失禮之將漸,別其同異,輕重相懸,欲使後來之人,永不相雜。微旨斯在,豈徒然哉!
       且五服有上殺之義,必循源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從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服不得過於祖也。從祖祖父母、從祖父母、從祖昆弟,皆小功五月,以出於曾祖,服不得過於曾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其出於高祖,其服不得過於高祖也。堂舅姨旣出於外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緦麻。若舉此而捨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錄疏,理則不順。推而廣之,是與本族無異矣。服皆有報,則堂外甥、外曾孫、姪女之子,皆須制服矣。
       聖人豈薄其骨肉,背其恩愛。情之親者,服制乃輕,蓋本於公者薄於私,存其大者略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之彝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敘,庸可止乎?且舊章淪胥,為日已久矣。所存者無幾,又欲棄之,雖曰未達,不知其可。請依儀禮喪服為定。
       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曰:「謹按儀禮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以名加,並為小功五月。』其為舅緦,鄭文貞公魏徵已議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訖。今之所加,豈異前旨?雖文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學何從?堂舅姨、堂舅母,並升為袒免,則何以祖述禮經乎?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則豈無加報於外孫乎?如外孫為報,服大功,則本宗庶孫,何同等而相淺乎?儻必如是,深所不便。竊恐內外乖序,親疏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問之,子路對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聞而除之。此則聖人因言以立訓,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禮不云乎,無輕議禮。明其蟠於天地,並彼日月,賢者由之,安敢小有損益也!況夫喪服之紀,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辭寧措,千載是遵,涉於異端,豈曰弘教。伏望各依正禮,以厚儒風。太常所謂增加,愚見以為不可。」又戶部郎中楊伯成、左監門錄事參軍劉秩並同是議,與沔等略同。
       議奏,上又手勑侍臣等曰:「朕以為親姨舅旣服小功,則舅母於舅有三年之服,服是受我而厚,以服制情,則舅母之服,不得全降於舅也,宜服緦麻。堂姨舅古今未制服,朕思敦睦九族,引而親之,宜服袒免。又鄭玄注禮記云『同爨緦』,若比堂姨舅於同爨,親則厚矣。又喪服傳云,『外親之服皆緦』,是亦不隔於堂姨舅也。若以所服不得過本,而須為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制服,亦何傷乎?是皆親親敦本之意,卿等更熟詳之。」
       侍中裴耀卿、中書令張九齡、禮部尚書李林甫等奏曰:「外族之親,禮無厭降。外甥旣為舅母制服,舅母還合報之。夫外甥旣為報服,則與夫之姨舅,以類是同,外甥之妻,不得無服。所增者頗廣,所引者漸疏。微臣愚蒙,猶有未達。」玄宗又手制荅曰:「從服有六,此其一也。降殺之制,禮無明文。此皆自身率親,用為制服。所有存抑,盡是推恩。朕情有未安,故令詳議,非欲苟求變古,以示不同。卿等以為『外族之親,禮無厭降,報服之制,所引甚疏』。且姨舅者,屬從之至近也,以親言之,則亦姑伯之匹敵也。豈有所引者疏,而降所親者服?又婦,從夫者也。夫之姨舅,夫旣有服,從夫而服,由是睦親。實欲令不肖者企及,賢者俯就。卿等宜熟詳之。」耀卿等奏曰:「陛下體至仁之德,廣推恩之道,將弘引進,以示睦親,再發德音,更令詳議。臣等按大唐新禮:親舅加至小功,與從母同服。此蓋當時特命,不以輕重遞增,蓋不欲參於本宗,慎於變禮者也。今聖制親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緦麻,堂姨舅袒免等服,取類新禮,垂示將來,通於物情,自我作則。群儒風議,徒有稽留。並望準制施行。」制從之。
       天寶六載正月,出嫁母宜終服三年。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高祖
卷二 本紀第二 太宗上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下
卷四 本紀第四 高宗上
卷五 本紀第五 高宗下
卷六 本紀第六 則天皇后
卷七 本紀第七 中宗 睿宗
卷八 本紀第八 玄宗上
卷九 本紀第九 玄宗下
卷十 本紀第十 肅宗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代宗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德宗上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德宗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順宗 憲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憲宗下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穆宗
卷十七上 本紀第十七上 敬宗 文宗上
卷十七下 本紀第十七下 文宗下
卷十八上 本紀第十八上 武宗
卷十八下 本紀第十八下 宣宗
卷十九上 本紀第十九上 懿宗
卷十九下 本紀第十九下 僖宗
卷二十上 本紀第二十上 昭宗
卷二十下 本紀第二十下 哀帝
卷二十一 志第一 禮儀一
卷二十二 志第二 禮儀二
卷二十三 志第三 禮儀三
卷二十四 志第四 禮儀四
卷二十五 志第五 禮儀五
卷二十六 志第六 禮儀六
卷二十七 志第七 禮儀七
卷二十八 志第八 音樂一
卷二十九 志第九 音樂二
卷三十 志第十 音樂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一 音樂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二 曆一
卷三十三 志第十三 曆二
卷三十四 志第十四 曆三
卷三十五 志第十五 天文上
卷三十六 志第十六 天文下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七 五行
卷三十八 志第十八 地理一
卷三十九 志第十九 地理二
卷四十 志第二十 地理三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一 地理四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二 職官一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三 職官二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四 職官三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五 輿服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六 經籍上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七 經籍下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八 食貨上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下
卷五十 志第三十 刑法
卷五十一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五十二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五十三 列傳第三
卷五十四 列傳第四
卷五十五 列傳第五 薛舉
卷五十六 列傳第六
卷五十七 列傳第七 裴寂
卷五十八 列傳第八
卷五十九 列傳第九 屈突通
卷六十 列傳第十 宗室
卷六十一 列傳第十一 溫大雅
卷六十二 列傳第十二 李綱
卷六十三 列傳第十三 封倫
卷六十四 列傳第十四 高祖二十二子
卷六十五 列傳第十五
卷六十六 列傳第十六
卷六十七 列傳第十七 李靖 李勣
卷六十八 列傳第十八
卷六十九 列傳第十九 侯君集 張亮 薛萬徹
卷七十 列傳第二十 王珪 戴冑
卷七十一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七十二 列傳第二十二 虞世南 李百藥
卷七十三 列傳第二十三 薛收
卷七十四 列傳第二十四 劉洎 馬周 崔仁師
卷七十五 列傳第二十五 蘇世長
卷七十六 列傳第二十六 太宗諸子
卷七十七 列傳第二十七 韋挺
卷七十八 列傳第二十八 于志寧 高季輔 張行成
卷七十九 列傳第二十九
卷八十 列傳第三十
卷八十一 列傳第三十一
卷八十二 列傳第三十二
卷八十三 列傳第三十三
卷八十四 列傳第三十四 劉仁軌 郝處俊 裴行儉
卷八十五 列傳第三十五 唐臨
卷八十六 列傳第三十六 高宗中宗諸子
卷八十七 列傳第三十七
卷八十八 列傳第三十八 韋思謙
卷八十九 列傳第三十九 狄仁傑
卷九十 列傳第四十
卷九十一 列傳第四十一
卷九十二 列傳第四十二 魏元忠 韋安石
卷九十三 列傳第四十三
卷九十四 列傳第四十四
卷九十四 列傳第四十四 睿宗諸子
卷九十六 列傳第四十六
卷九十七 列傳第四十七 劉幽求 鍾紹京 郭元振 張說
卷九十八 列傳第四十八
卷九十九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零一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零二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零三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零四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零五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零六 列傳第五十六 李林甫 楊國忠 張暐 王琚 王毛仲
卷一百零七 列傳第五十七 玄宗諸子
卷一百零八 列傳第五十八 韋見素
卷一百零九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六十一 崔光遠 房琯
卷一百一十二 列傳第六十二 李暠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六十三 苗晉卿 裴冕 裴遵慶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六十六 肅宗代宗諸子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十八 元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六十九 楊綰 崔祐甫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十 郭子儀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七十四 薛嵩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七十五 張鎰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七十八 段秀實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七十九 韓滉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八十 王璵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八十一 李勉 李臯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八十三 李晟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八十四 馬燧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八十六 竇參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八十七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八十八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八十九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九十 韋臯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九十一 田承嗣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九十二 李寶臣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九十三 李懷仙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九十四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九十五 劉玄佐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九十六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九十七 杜黃裳 高郢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九十八 裴垍 李吉甫 李藩 權德輿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九十九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零一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零二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零三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零四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零五 穆寧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零六 于頔 韓弘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零七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零八 武元衡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零九 衛次公
卷一百六十 列傳卷第一百一十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王播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元稹 龐嚴 白居易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令狐楚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李德裕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外戚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宦官
卷一百八十五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上 良吏上
卷一百八十五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下 良吏下
卷一百八十六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上 酷吏上
卷一百八十六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下 酷吏下
卷一百八十七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上 忠義上
卷一百八十七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下 忠義下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孝友
卷一百八十九上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上 儒學上
卷一百八十九下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下 儒學下
卷一百九十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上 文苑上
卷一百九十中 列傳第一百四十中 文苑中
卷一百九十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下 文苑下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方伎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隱逸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列女
卷一百九十四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上 突厥上
卷一百九十四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下 突厥下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廻紇
卷一百九十六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上 吐蕃上
卷一百九十六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下 吐蕃下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西戎
卷一百九十九上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上 東夷
卷一百九十九下 列傳第一百四十九下 北狄
卷二百上 列傳第一百五十上 安祿山
卷二百下 列傳第一百五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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