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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繁體版)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選舉二
作者:民國 · 趙爾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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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二
       學校新制之沿革,略分二期。同治初迄光緒辛丑以前,為無系統教育時期;辛丑以後迄宣統末,為有系統教育時期。自五口通商,英法聯軍入京後,朝廷鑒於外交挫衄,非興學不足以圖強。先是交涉重任,率假手無識牟利之通事,往往以小嫌釀大釁,至是始悟通事之不可恃。又震於列強之船堅礮利,急須養成繙譯與製造船械及海陸軍之人才。故其時首先設置之學校,曰京師同文館,曰上海廣方言館,曰福建船政學堂及南北洋水師、武備等學堂。
       京師同文館之設,從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之請,始於同治元年。初止教授各國語言文字。六年,議於同文館內添設算學館。時京僚瞢於時務,謗讟繁興,原疏排斥衆議,言之剴切。謂:「西人製器之法,無不由度數而生。中國欲講求製造輪船、機器諸法,苟不藉西士為先導,師心自用,無裨實際。疆臣如左宗棠、李鴻章等,皆深明其理,堅持其說,詳於奏牘。且西人之術,聖祖深韙之矣,當時列在臺官,垂為時憲,本朝掌故,不宜數典而忘。若以師法西人為恥,其說尤謬。中國狃於因循,不思振作,恥孰甚焉。今不以不如人為恥,獨以學其人為恥,將安於不如而終不學,遂可雪恥乎?學期適用,事貴因時,物議雖多,權衡宜定。原議招取滿、漢舉人,恩、拔、副、歲、優貢生,並由此出身之正途人員。又擬推廣,凡翰林院庶吉士、編修、檢討,與五品以下進士出身之京、外各官,年在三十歲以內者,均可送考。三年考列高等者,按升階優保班次,以示鼓勵。」詔從其議。
       上海廣方言館,創設於同治二年。江蘇巡撫李鴻章言:「京師同文館之設,實為良法。惟洋人總匯地,以上海、廣東兩口為最。擬仿照同文館例,於上海添設外國語言文字學館,選近郡年十四歲以下資稟穎悟、根器端靜之文童,聘西人教習,並聘內地品學兼優之舉、貢生員,課以經、史、文藝。學成送本省督、撫考驗,作為該縣附學生。其候補、佐雜等官,年少聰慧者,許入館一體學習,學成酌給升途。三五年後,有此一種讀書明理之人,精通番語,凡通商、督、撫衙署及海關監督,應設繙譯官承辦洋務者,即於館中遴選派充。庶關稅、軍需可期核實;無賴通事,亦稍斂跡。且能盡閱西人未譯專書,探賾索隱,一切輪船、火器等巧技,由漸通曉,於自強之道,不無裨助。」上諭廣州將軍查照辦理。
       福建船廠,同治五年,左宗棠督閩時奏設,並設隨廠學堂。分前、後二堂。前堂習法文,練習造船之術;後堂習英文,練習駕駛之術。課程除造船、駕駛應習常課外,兼習策論,令讀聖諭廣訓、孝經以明義理。首總船政者為沈葆楨,規畫閎遠,尤重視學堂。十二年,奏陳船工善後事宜:「請選派前、後堂生分赴英、法,學習製造駕駛之方,及推陳出新、練兵制勝之理。學生有天資傑出,能習礦學、化學及交涉、公法等事,均可隨宜肄業。」尋葆楨任南洋大臣。光緒二年,奏派華、洋監督,訂定章程。船政學堂成就之人材,實為中國海軍人材之嚆矢。學堂設於馬尾,故清季海軍將領,亦以閩人為最多。
       天津水師學堂,光緒八年,北洋大臣李鴻章奏設。次年招取學生,入堂肄業。分駕駛、管輪兩科。教授用英文,兼習操法,及讀經、國文等科。優者遣派出洋留學,以資深造。厥後海軍諸將帥由此畢業者甚夥。
       鴻章又於光緒十一年奏設天津武備學堂,規制略仿西國陸軍學堂。挑選營中精健聰穎、略通文義之弁目,入堂肄業。文員願習武事者,一併錄取。其課程一面研究西洋行軍新法,如後膛各種鎗礮,土木營壘及布陣分合攻守各術。一面赴營實習,演試鎗礮陣勢及造築臺壘。惟學生係挑選弁目,雖聘用德國教員,不能直接聽講,仍用繙譯,展轉教授,與水師學堂注重外國文者不同。初制,學習一年後,考試及格學生,發回各營,由統領量材授事。其後逐漸延長年限,選募良家年幼子弟肄業。迨庚子之變,學堂適當戰區,全校淪為灰燼矣。
       此外廣東水陸師學堂,則粵督張之洞於光緒十三年奏設。之洞調任鄂督,二十一年又奏設湖北武備學堂,其辦法課程,水師分管輪、駕駛兩項,陸師分馬、步,鎗、礮,營造等項,大略參照北洋成法。洎海軍成立,新軍改建,此類學堂,南洋及各省增設日盛,不具述。
       至湖北自強學堂,亦之洞創設。初分方言、格致、算學、商務四門。惟方言一齋,住堂肄業,餘三齋按月考課。其後算學改歸兩湖書院教授,格致、商務停課,本堂專課方言,以為西學梯階。方言分英、法、德、俄四門,亦類似同文館之學堂也。
       光緒丙申、丁酉間,各省學堂未能普設,中外臣工多以變通整頓書院為請。詔飭裁改,禮部議准章程,併課天算、格致等學。陝西等省創設格致實學書院,以補學堂之不逮焉。
       大抵此期設學之宗旨,專注重實用。蓋其動機緣於對外,故外國語及海陸軍得此期教育之主要,無學制系統之足言。惟南洋公學雖亦承襲此期教育之宗旨,而學制分為三等,已寓普通學校及豫備教育之意旨。
       先是光緒二十一年,津海關道盛宣懷於天津創設頭、二等學堂。頭等學堂課程四年,第一年習竣,欲專習一門者,得察學生資質酌定。專門凡五:一工程學,二電學,三鑛務學,四機器學,五律例學。二等學堂課程四年,按班次遞升,習滿升入頭等。意謂二等擬外國小學,頭等擬外國大學。因初設,採通融求速辦法。教員既苦乏才,學生亦難精擇,無甚成效。
       二十三年,宣懷又於上海創設南洋公學,如津學制而損益之,經費取給招商、電報兩局捐助。奏明辦理,因名公學。分四院:曰師範院,曰外院,曰中院,曰上院。外院即附屬小學,為師範生練習之所。中、上院即二等、頭等學堂,寓中學堂、高等學堂之意。課程大體分中文、英文兩部,而注重法政、經濟。上院畢業生,擇尤異者咨送出洋,就學於各國大學。意謂內國大學猝難設置,以公學為豫備學校,而以外國大學為最高學府。論者謂中國教育有系統之組織,此其見端焉。後改歸郵傳部管轄,定名高等實業學堂。其課程性質,非復設立之初旨。此第一期無系統教育之大略也。
       自甲午一役,喪師辱國,列強羣起,攘奪權利,國勢益岌岌。朝野志士,恍然於嚮者變法之不得其本。侍郎李端棻、主事康有為等,均條議推廣學堂。光緒二十四年,德宗諭曰:「邇者詔書數下,開特科,改武科制度,立大、小學堂。惟風氣尚未大開,論說莫衷一是。國是不定,則號令不行。特明白宣示中外,自王公至士庶,各宜努力發憤,以聖賢義理之學植其根本,博採西學切於時務者,實力講求,以救空疏迂謬之弊。京師大學為各省倡,應首先舉辦。凡翰林編、檢,部、院司員,各門侍衞,候補、候選道,府、州、縣以下各官,大員子弟,八旗世職,各省武職後裔,均准入學肄業,以期人材輩出,共濟時艱。」下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妥議奏聞。尋議覆籌辦京師大學堂。擬定章程,要端凡四:一寬籌經費,二宏建學舍,三慎選管學大臣,四簡派總教習。詔如所擬。命孫家鼐管理大學堂事務,經費由戶部籌撥。
       五月,又諭各直省督、撫,將各省府、廳、州、縣大、小書院,一律改為兼習中、西學之學校,其階級,以省會之大書院為高等學,郡城之書院為中學,州、縣之書院為小學。頒給京師大學章程,令仿照辦理。各書院經費,儘數提作學堂經費。紳民如能捐建學堂,或廣為勸募,准奏請給獎。有獨立措捐鉅款者,予以破格之賞。民間祠廟不在祀典者,一律改為學堂,以節糜費而隆教育。是時管學大臣之權限,不專管理京師大學堂,並節制各省所設之學堂。實以大學校長兼全國教育部長之職權。
       又以同文館及北洋學堂多以西人為總教習,於中學不免偏枯。且外國文不止一國,學科各有專門,非一西人所能勝任。必擇學貫中、西,能見其大之中國學者,為總教習,破格錄用,有選派分教習之權。蓋以管學大臣必大學士或尚書充任,而總教習則不拘資格,可延攬新進之人才也。學生分兩班,已治普通學卒業者為頭班,現治普通學者為二班,猶是南洋公學之舊法。課程分普通、專門兩類。普通學,學生必須通習;專門學,人各占一門或二門。普通學科目為經學,理學,掌故學,諸子學,初級算學,初級格致學,初級政治學,初級地理學,文學,體操學,語言文字學。專門學科目為高等算學,高等格致學,高等政治學、法律屬之,高等地理學、測繪屬之,農學,礦學,工程學,商學,兵學,衞生學、醫學屬之。考驗學生,用積分法。學生月給膏火銀兩有差。上海設編譯局,各學科除外國文外,均讀編譯課本。籌辦大學章程之概要如此。
       未幾,八月政變,由舊黨把持朝局,卒釀成庚子之禍。逮二十七年,學校漸有復興之議。其首倡者,則山東巡撫袁世凱也。初,世凱奏陳東省開辦大學堂章程,有旨飭下各省仿辦,令政務處會同禮部妥議選舉鼓勵章程。尋議言:「東西各國學堂,皆係小學、中學、大學以次遞升,畢業後始予出身,擬請按照辦理。小學畢業生考試合格,選入中學堂。畢業考試合格,再選入大學堂。畢業考試合格,發給憑照。督、撫、學政,按其功課,嚴密扃試。優者分別等第,咨送京師大學堂覆試,作為舉人、貢生。其貢生留下屆應考,願應鄉試者聽。舉人積有成數,由京師大學堂嚴加考試,優者分別等第,咨送禮部。簡派大臣考試,候旨欽定,作為進士,一體殿試,酌加擢用,優予官階。查世凱辦法,以通省學堂一時未能遍舉,先於省城建立學堂,分齋督課,其備齋、正齋,即隱寓小學、中學之規制。既經諭令各省仿辦,應酌照將來選舉章程,用資鼓勵。」報可。所議混合科舉、學制為一事,謂之學堂選舉鼓勵章程,各省多未及實行而罷。
       辛丑,兩宮回鑾。以創痛鉅深,力求改革。十二月,諭曰:「興學育才,實為當今急務。京師首善之區,尤宜加意作育,以樹風聲。前建大學,應切實舉辦。派張百熙為管學大臣,責成經理,務期端正趨嚮,造就通才。其裁定章程,妥議具奏。」旋諭將同文館併入大學堂,毋庸隸外務部。二十八年正月,百熙奏籌辦大學堂情形豫定辦法一條,言:「各國學制,幼童於蒙學卒業後入小學,三年卒業升中學,又三年升高等學,又三年升大學。以中國準之,小學即縣學堂,中學即府學堂,高等學即省學堂。目前無應入大學肄業之學生,通融辦法,惟有暫時不設專門,先設立一高等學為大學豫備科。分政、藝二科,以經史、政治、法律、通商、理財等事隸政科,以聲、光、電、化、農、工、醫、算等事隸藝科。查京外學堂,辦有成效者,以湖北自強學堂、上海南洋公學為最。此外如京師同文館,上海廣方言館,廣東時敏、浙江求是等學堂,開辦皆在數年以上,不乏合格之才。更由各省督、撫、學政考取府、州、縣高材生,咨送來京,覆試如格,入堂肄業。三年卒業,及格者升大學正科。不及格者,分別留學、撤退。大學豫科與各省省學堂卒業生程度相同,由管學大臣考驗合格,請旨賞給舉人。正科卒業,考驗合格,請旨賞給進士。惟國家需材孔亟,欲收急效而少棄才,則有速成教員一法。於預備科外設速成科,分二門:曰仕學館,曰師範館。凡京員五品以下、八品以上,外官道員以下、教職以上,皆許考入仕學館。舉、貢、生、監,皆許考入師範館。仕學三年卒業,擇尤保獎。師範三年卒業,擇優異者帶領引見。生准作貢生,貢生准作舉人,舉人准作進士,分別給予准作小學、中學教員文憑。蓋豫科生必取年歲最富、學術稍精者,再加練習,儲為真正合格之才。速成生則取更事較多、立志猛進者,取其聽從速化之效。至增建校舍,附設譯局,廣購書籍、儀器,尤以寬籌經費為根原。經費分兩項:一,華俄道勝銀行存款之息金,全數撥歸大學堂;一,請飭各省籌助經費,每年大省二萬金,中省一萬金,小省五千金,常年撥解京師。」從之。
       七月,百熙遵擬學堂章程,疏言:「古今中外,學術不同,其所以致用則一。歐、美、日本諸邦現行制度,頗與中國古昔盛時良法相同。禮記載家有塾,黨有庠,州有序,國有學。比之各國,則國學即大學,家塾、黨庠、州序即蒙學、小學、中學。等級蓋甚分明。周以前選舉、學校合而為一,漢以後專重選舉,及隋設進士科以來,士皆殫精神於詩、賦、策、論,所謂學校,名存而已。今日而議振興教育,必以真能復學校之舊為第一要圖。雖中外政教風氣原本不同,然其條目秩序之至賾而不可亂,不必盡泥其迹,不能不兼取其長。謹上溯古制,參考列邦,擬定京師大學暨各省高等學、中學、小學、蒙學章程,候欽定頒行各省,核實興辦。凡名是實非之學堂及庸濫充數之教習,一律從嚴整頓。」詔下各省督撫,按照規條實力奉行。是為欽定學堂章程。教育之有系統自此始。
       京師大學堂分大學院、大學專門分科、大學豫備科。附設者,仕學、師範兩館。大學院主研究,不講授,不立課程。專門分科凡七:曰政治科,曰文學科,曰格致科,曰農業科,曰工藝科,曰商務科,曰醫術科。政治科分目二:政治,法律。文學科分目七:經學,史學,理學,諸子,掌故,詞章,外國語言文字。格致科分目六:天文,地質,高等算學,化學,物理,動植物。農業科分目四:農藝,農業化學,林學,獸醫。工藝科分目八:土木,機器,造船,造兵器,電氣,建築,應用化學,採礦冶金。商務科分目六:簿記,產業製造,商業語言,商法,商業史,商業地理。醫術科分目二:醫學,藥學。豫備科分政、藝兩科。政科課目:倫理,經學,諸子,詞章,算學,中外史,中外輿地,外國文,物理,名學,法學,理財,體操。藝科課目:倫理,中外史,外國文,算學,物理,化學,動植物,地質及礦產,圖畫,體操。為入專理某科便利計,得增減若干科目。各三年卒業。仕學館課目:算學,博物,物理,外國文,輿地,史學,掌故,理財,交涉,法律,政治。師範館課目:倫理,經學,教育,習字,作文,算學,中外史,中外輿地,博物,物理,化學,外國文,圖畫,體操。
       各省高等學堂為中學卒業之升途,又為入分科大學之豫備。分政、藝兩科。課程與大學豫科同。三年卒業。高等學外,得附設農、工、商、醫高等實業學堂,亦中學卒業生升入。教授用專科教員制,各任一門。中學堂,為高等小學卒業之升途,即為入高等學之豫備。課目:修身,讀經,算學,詞章,中外史,中外輿地,外國文,圖畫,博物,物理,化學,體操。四年卒業。中學外,得設中等農、工、商實業學堂,高小卒業生不願治普通學者入之。又附設師範學堂,課目視中學,惟酌減外國文,加教育學、教授法。得合兩班或三班,以兩三教員各任數科目,分教之。小學堂分高等、尋常二級。兒童自六歲起,受蒙學四年。十歲入尋常小學,修業三年。此七年定為義務教育。十三歲入高等小學,三年卒業。得附設簡易農、工、商實業學堂,尋常小學卒業者入之。尋常小學課目:修身、讀經、作文、習字、史學、輿地、算術、體操。高等小學課目,增讀古文辭、理科、圖畫,餘同尋常小學。教授採用級任制。正教習外,得置副教習。蒙學堂屬義務教育,府、廳、州、縣、城、鎮、鄉、集均應設立。凡義塾或家塾,應照蒙學課程,核實改辦。課目同尋常小學,惟作文易以字課。蒙學宗旨,在於改良私塾,故章程規定,頗注重教授法之改善,於兒童身心之體察,三致意焉。至學生出身獎勵,小學卒業,獎給附生;中學卒業,獎給貢生;高等學卒業,獎給舉人;大學分科卒業,獎給進士。各省師範卒業,照大學師範館例給獎。其大較也。欽定章程雖未臻完備,然已有系統之組織。頒布未及二年,旋又廢止。
       先是百熙招致海內名流,任大學堂各職。吳汝綸為總教習,赴日本參觀學校。適留日學生迭起風潮,諑謠繁興,黨爭日甚。二十九年正月,命榮慶會同百熙管理大學堂事宜。二人學術思想,既各不同,用人行政,意見尤多歧異。時鄂督張之洞入覲。之洞負海內重望,於川、晉、粵、鄂,曾創設書院及學堂。著勸學篇,傳誦一時;尤抱整飭學務之素志。閏五月,榮慶約同百熙奏請添派之洞會商學務,詔飭之洞會同管學大臣釐定一切學堂章程,期推行無弊。
       十一月,百熙、榮慶、之洞會奏重訂學堂章程,言:「各省初辦學堂,難得深通教育理法之人。學生率取諸原業科舉之士,未經小學陶鎔而來,言論行為,不免軼於範圍之外。此次奉諭會商釐定,詳細推求,倍加審慎。博考外國各項學堂課程門目,參酌變通,擇其宜者用之,其於中國不相宜者缺之,科目名稱不可解者改之,過涉繁重者減之。無論何等學堂,均以忠孝為本,以中國經史之學為基,俾學生心術壹歸於純正。而後以西學瀹其智識,練其藝能,務期他日成材,各適實用。擬成初等小學、高等小學、中學、高等學各章程,大學附通儒院章程。原章有蒙學名目,所列實即外國初等小學之事。外國蒙養院,一名幼稚園,參酌其意,訂為蒙養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此原章所有,而增補其缺略者也。辦理學堂,首重師範。原訂師範館章程,係僅就京城情形試辦,尚屬簡略。另擬初級、優級師範學堂章程,並任用教員章程,京城師範館改照優級師範辦理。此外仕學館屬暫設,不在各學堂統系之內,原章應暫仍舊。譯學館即方言學堂;進士館係奉特旨,令新進士概入學堂肄業,課程與各學堂不同,併酌定章程課目。又國民生計,莫要於農、工、商實業,興辦實業學堂,有百益而無一弊,另擬初等、中等、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章程,附實業補習普通學堂、藝徒學堂、實業教員講習所各章程。此原章未及,而別加編訂者也。又中國禮教政俗與各國不同,少年初學,胸無定識,哤雜浮囂,在所不免。規範不容不肅,稽察不容不嚴。特訂立規條,申明禁令,為學堂管理通則。並將設學宗旨、立法要義,總括發明,為學務綱要。果能按照現定章程認真舉辦,民智可開,國力可富,人才可成,不致別生流弊。至學生畢業考試,升級、入學考試及獎勵錄用之法,亦經詳定專章,伏候裁定。」
       又奏:「奉旨興辦學堂,兩年有餘。至今各省未能多設者,經費難籌也。經費所以不能捐集者,科舉未停,天下士林謂朝廷之意並未專重學堂也。科舉不變通裁減,人情不免觀望,紳富孰肯籌捐?經費斷不能籌,學堂斷不能多。入學堂者,恃有科舉一途為退步,不肯專心嚮學,且不肯恪守學規。況科舉文字多剽竊,學堂功課務實修;科舉止憑一日之短長,學堂必盡累年之研究;科舉但取詞章,學堂並重行檢。彼此相衡,難易迥別。人情莫不避難就易,當此時勢阽危,除興學外,更無養才濟時之術。或慮停罷科舉,士人競談西學,而中學無人肯講。現擬章程,於中學尤為注重。凡中國向有之經學、史學、文學、理學,無不包舉靡遺。科舉所講習者,學堂無不優為;學堂所兼通者,科舉皆所未備。是取材於科舉,不如取材於學堂,彰彰明矣。或又慮學堂雖重積分法,分數定自教員,保無以愛憎而意為增損。不知功課優絀,當堂考驗。教員即欲違衆徇私,而公論可憑,萬難掩飾。臣等尚恐偶有此弊,故於中學考試,歸學政主持,督同道、府辦理。高等學畢業,請簡放主考,會同督、撫、學政考試。大學畢業,請簡放總裁,會同學務大臣考試。不專憑本學堂所定分數。凡科舉掄才之法,已括諸學堂獎勵之中,實將科舉、學堂合併為一。就事理論,必須科舉立時停罷,學堂辦法方有起色,經費方可設籌。惟此時各省學堂,未能遍設,已設學堂,辦理未盡合法,不欲遽議停罷科舉。然使一無舉動,天下未見朝廷有遞減以至停罷之明文,實不足風示海內士民,收振興學堂之效。請查照臣之洞會同袁世凱原奏分科遞減之法,明降諭旨,從下屆丙午科起,每科遞減中額三分之一。一面照現定各學堂章程,從師範入手,責成各省實力舉行,至第三屆壬子科應減盡時,尚有十年。計京、外開辦學堂,已逾十年以外,人才應已輩出。天下士心專注學堂,籌措經費必立見踴躍。人人爭自濯磨,相率入學堂,求實在有用之學,氣象一新,人才自奮。轉弱為強,實基於此。」詔悉如所請。是為頒布奏定章程之期,時科舉未全廢止也。迨三十一年,世凱、之洞會奏:「科舉一日不停,士人有儌幸得第之心,以分其砥礪實修之志。民間相率觀望,私立學堂絕少。如再遲十年甫停科舉,學堂有遷延之勢,人才非急切可求。必須二十餘年後,始得多士之用。擬請宸衷獨斷,立罷科舉。飭下各省督、撫、學政,學堂未辦者,從速提倡;已辦者,極力擴充。學生之良莠,辦學人員之功過,認真考察,不得稍辭其責。」遂詔自丙午科始,停止各省鄉、會試及歲、科試。尋諭各省學政專司考校學堂事務。於是沿襲千餘年之科舉制度,根本剷除。嗣後學校日漸推廣,學術思想因之變遷,此其大關鍵也。
       是時學務之組織,尚有一重要之變更,則專設總理學務大臣也。二十九年,之洞言:「管學大臣既管京城大學堂,又管外省各學堂事務。當此經營創始,條緒萬端,專任猶虞不給,兼綜更恐難周。請於京師專設總理學務大臣,統轄全國學務。另設總監督一員,專管京師大學堂事務,受總理學務大臣節制考核,俾有專責。」詔允改管學大臣為學務大臣,並加派孫家鼐為學務大臣,命大理寺少卿張亨嘉充大學堂總監督。奏定章程,規定學校系統,足補欽定章程所未備。
       其分科及課目,較舊章亦多有變更。大學設通儒院及大學本科。通儒院不講授,無規定課目。大學本科分科八。曰經學科,分十一門:周易、尚書、毛詩、春秋左傳、春秋三傳、周禮、儀禮、禮記、論語、孟子,附理學。曰政法科,分二門:政治、法律。曰文學科,分九門:中國史、萬國史、中外地理、中國文學、英國文學、法國文學、俄國文學、德國文學、日本國文學。曰醫科,分二門:醫學、藥學。曰格致科,分六門:算學、星學、物理、化學、動植物、地質。曰農科,分四門:農學、農藝化學、林學、獸醫。曰工科,分九門:土木、機器、造船、造兵器、電氣、建築、應用化學、火藥、採礦冶金。曰商科,分三門:銀行及保險、貿易及販運、關稅。各專一門。經學願兼習一兩經者聽。各學科分主課、補助課。三年畢業。惟政治、醫學四年畢業。
       高等學與大學豫備科性質相同。學科分三類:第一類為豫備入經學、政法、文學、商科等大學者治之,第二類為豫備入格致、農、工等科大學者治之,第三類為豫備入醫科大學者治之。學科除人倫道德、經學大義、中國文學、外國語、體操各類共同外,第一類課歷史、地理、辨學、法學、理財,第二類課算學、物理、化學、地質、礦物、圖畫,第三類課蠟丁語、算學、物理、化學、動物、植物。其有志入某科某門者,得缺科目或加課他科目,分通習、主課。三年畢業。中學科目: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外國語、歷史、地理、算學、博物、物理及化學、法制及理財、圖畫、體操。五年畢業。高等小學科目: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算術、中國歷史、地理、格致、圖畫、體操。視地方情形,可加授手工、農、商業等科目。四年畢業。初等小學科目:修身、讀經、講經、中國文學、算術、歷史、地理、格致、體操,為完全科。視地方情形,可加授圖畫、手工之一二科目。其鄉民貧瘠、師儒缺少地方,得量從簡略,修身、讀經合為一科,中國文學科,歷史、地理、格致合為一科,算術、體操,為簡易科。五年畢業。
       中、小學科目,不外普通教育之學科。其特殊者,則讀經、講經一科也。學務綱要載中、小學宜注意讀經以存聖教一節,其言曰:「外國學堂有宗教一門,中國之經書即是中國之宗教。學堂不讀經,則是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之道,所謂三綱五常,盡行廢絕,中國必不能立國。無論學生將來所執何業,即由小學改業者,必須曾誦經書之要言,略聞聖教之要義,以定其心性,正其本源。惟學堂科學較繁,晷刻有限,概令全讀十三經,精力日力斷斷不給。茲擇切要各經,分配中、小學堂。若卷帙繁重之禮記、周禮,止選讀通儒節本,儀禮止選讀最要一篇。自初等小學第一年日讀約四十字起,至中學日讀約二百字為止,大率小學每日以一點鐘讀經,一點鐘挑背淺解。中學每星期以六點鐘讀經,三點鐘挑背講解。溫經每日半點鐘,歸自習時督課。學生並不過勞,亦無礙講習西學之日力。計中學畢業,已讀過孝經、四書、易、書、詩、左傳及禮記、周禮、儀禮節本十經,並通大義。較之向來書塾、書院所讀所解,已為加多。不惟聖經不至廢墜,且經學從此更可昌明。」其立論甚正,可考見當時之風氣焉。
       蒙養院意在合蒙養、家教為一,輔助家庭教育,兼包括女學。
       直系學堂外,並詳訂師範及實業學堂專章。其大異於舊章者,為優級師範學堂。學科分三節:一曰公共科,以補中學之不足,為本科之豫備。科目:人倫道德、羣經源流、中國文學、東語、英語、辨學、算學、體操。一年畢業。二曰分類科,凡四類:第一類以中國文學、外國語為主。第二類以地理、歷史為主。第三類以算學、物理、化學為主。第四類以動植物、礦物、生理為主。科目除人倫道德、經學大義、中國文學、教育心理、體操各類共同外,第一類課周秦諸子、英語、德語或法語、辨學、生物、生理。第二類課地理、歷史、法制、理財、英語、生物。第三類課算學、物理、化學、英語、圖畫、手工。第四類課植物、動物、生理、礦物、地學、農學、英語、圖畫。分通習、主課,均三年畢業。三曰加習科,於分類科畢業,擇教育重要數門,加習一年,以資深造。科目:人倫道德、教育學、教育制度、教育政令機關、美學、實驗心理、學校衞生、專科教育、兒童研究、教育演習,並增入教授實事練習。優級師範附屬中學堂、小學堂。初級師範學科程度,與中學略同。完全科學科,於中學科目外,增教育學、習字。視地方情形,可加外國語,手工,農、工業之一科目或數科目。五年畢業。初級師範附屬小學堂。
       實業學堂之種類,曰實業教員講習所,曰高等農、工、商實業學堂,曰中等農、工、商實業學堂,曰初等農、工、商實業學堂,及高等、中等、初等商船學堂,曰實業補習普通學堂,曰藝徒學堂。實業教員講習所,以備教成各項實業學堂之教習。分農、商、工三種,農業、商業教員講習所,除人倫道德、英語、教育、教授法、體操為共同學科外,農業課算學及測量氣象、農業汎論、農業化學、農具、土壤、肥料、耕種、畜產、園藝、昆蟲、獸醫、水產、森林、農產製造、農業理財實習;商業課應用化學、應用物理、商業作文、商業算術、商業地理、商業歷史、簿記、商品、商業理財、商業實踐。均二年畢業。工業教員講習所,置完全科及簡易科。完全科凡六:曰金工科、木工科、染織科、窰業科、應用化學科、工業圖樣科。除人倫道德、算學、物理、化學、圖畫、工業理財、工業衞生、機器製圖實習、英語、教育、教授法、體操為共同學科外,金工科課無機化學、應用力學、工場用具及製造法、電氣工業大意、發動機。木工科課無機化學、應用力學、工場用具及製造法、構造用材料、家具及建築流派、房屋構造、衞生、建築製圖及意匠。染織科課一切器用化學、應用機器、定性分析、工業分析、染色配色、機織及意匠。窰業科課一切應用化學、應用機器、定性分析、工業分析、窰業品製造。應用化學科課一切應用化學、機器、電鑄及電礦。工業圖樣科課圖樣、材料。均三年畢業。簡易科分金工、木工、染色、機織、陶器、漆工六科。課目較略。一年畢業。高等實業學堂程度視高等學堂,分豫科、本科。豫科授以各科普通基本功課。一年畢業。高等農業本科凡三:曰農學科,曰林學科,曰獸醫學科。高等工業分科十三:曰應用化學科,曰染色科,曰機織科,曰建築科,曰窰業科,曰機器科,曰電器科,曰電氣化學科,曰土木科,曰礦業科,曰造船科,曰漆工科,曰圖稿繪畫科,各授以本科原理、原則、應用方法及補助科目,多者至三十餘門,得斟酌地方情形,擇合宜數科設之。均三年畢業。中等實業學堂程度視中學堂,亦分豫科、本科,課目較高等為略。初等實業學堂程度視高等小學堂,分普通、實習兩種科目。均三年畢業。商船學堂亦分三等,以授航海機關之學術及駕運商船之知識技術。五年或三年畢業。實業補習普通學堂,以簡易教法授實業必須之知識技能,並補習小學科目。藝徒學堂,授平等程度之工築技術,俾成良善工匠,均可於中、小學堂便宜附設。
       其不在學堂系統內者,曰譯學館,曰進士館。先是同文館併入大學堂,設英、法、俄、德、日本五國語文專科,後由大學分出,名譯學館。仍設英、法、俄、德、日本文各一科,無論習何國文,皆須習普通及專門學。普通科目:人倫道德、中國文學、歷史、地理、算學、博物、物理及化學、圖畫、體操。專門科目:交涉、理財、教育。五年畢業。進士館令新進士用翰林部屬、中書者,入館肄業,講求實用之學。課目:史學、地理、教育、法學、理財、交涉、兵政、農政、工政、商政、格致。得選習農、工、商、兵之一科或兩科。西文、東文、算學、體操為隨意科。三年畢業。
       各學堂管理通則之規定,與舊章大體相同。月朔,監督、教員集諸生禮堂,宣讀聖諭廣訓一條。皇太后、皇上萬壽節,至聖先師孔子誕日,春、秋上丁釋奠,為慶祝日。堂中各員率學生至萬歲牌前或聖人位前行三跪九叩禮。畢,各員西嚮立,學生向各員行三揖禮,退。開學、散學或畢業,率學生至萬歲牌前、聖人位前行禮如儀。學生向監督、教員行一跪三叩禮。監督等施訓語,乃散。月朔,率學生至聖人位前行禮如儀。每日講堂授課,多者不得過六小時。房、虛、星、昴日為休息例假,慶祝日、端午、中秋節各放假一日。每年以正月二十日開學,至小暑節散學,為第一學期。立秋後六日開學,至十二月十五日散學,為第二學期。學生賞罰,由教員、監學摘出,監督核定。賞分三種:曰語言獎勵,曰名譽獎勵,曰實物獎勵。罰分三種:曰記過,曰禁假,曰出堂。學生以端飭品行為第一要義,監督、監學及教員隨時稽察,詳定分數,與科學分數合算。
       學堂考試分五種:曰臨時考試,曰學期考試,曰年終考試,曰畢業考試,曰升學考試。臨時試無定期,學期、年終、畢業考試分數與平日分數平均計算。年考及格者升一級,不及格者留原級補習,下屆再試,仍不及格者退學。評定分數,以百分為滿格,八十分以上為最優等,六十分以上為優等,四十分以上為中等,二十分以上為下等,謂之及格,二十分以下為最下等,應出學。
       畢業考試最重,視學堂程度,由所在地方官長會同監督、教員親蒞之,照鄉會試例。高等學畢業,簡放主考,會同督、撫、學政考試。大學分科畢業,簡放總裁,會同學務大臣考試。分內、外二場:外場試,就學堂舉行。擇各科講義精要一二條摘問,令諸生答述。內場試,擇地扃試。分兩場:首場以中學發題,經、史各一,經用論,史用策。二場以西學發題,政、藝各一,西政用考,西藝用說。通儒院畢業,不派員考試,以平日研究所得各種著述,評定等第,進呈,候欽定。其獎勵章程,比照獎勵出洋遊學日本學生例,通儒院畢業,予以翰林升階,或分用較優京、外官。大學分科畢業,最優等作為進士出身,用翰林院編修、檢討。優等、中等均作為進士出身,分別用翰林院庶吉士、各部主事。大學選科,比照分科大學降等給獎。大學豫備科及各省高等學畢業,最優等作為舉人,以內閣中書、知州用。優等、中等均作為舉人,以中書科中書、部司務、知縣、通判用。中學畢業,分別獎以拔貢、優貢、歲貢。高等小學畢業,分別獎以廩、增、附生。初等小學屬義務教育,不給獎。優級師範畢業,最優等、優等、中等均作為舉人,分別以國子監博士、助教、學正用。初級師範畢業,分別獎以拔貢、優貢、歲貢,以教授、教諭、訓導用。高等實業學堂畢業,最優等、優等、中等均作為舉人,分別以知州、知縣、州同用。中等實業學堂畢業,獎勵視中學。奏定章程規定之概要如此。
       三十一年,詔以各省學堂次第興辦,必須有總匯之區,以資董率而專責成。特設學部,命榮慶為尚書,熙瑛、嚴修為侍郎。裁國子監,歸併學部。明年,學部奏請宣示教育宗旨,略言:「今中國振興學務,宜注重普通教育,令全國之民無人不學。尤以明定宗旨,宣示天下,為握要之圖。中國政教所固有,亟宜發明以距異說者有二:曰忠君,曰尊孔。中國民質所最缺,亟宜箴砭以圖振起者有三:曰尚公,曰尚武,曰尚實。」上諭照所陳各節通飭遵行。尋奏定學部官制,於本部各司、科分掌教育行政事務外,設編譯圖書局、調查學制局、京師督學局。又擬設高等教育會議所,屬學部長官監督。其議員選派部員,及直轄學堂、各省中等以上學堂監督,暨京、外官紳,學識宏通,於教育素有經驗者充任。又擬設教育研究所,延聘精通教育之員,定期講演,以訓練本部員司焉。先是直督袁世凱奏陳學務未盡事宜,以裁撤學政為言。雲南學政吳魯奏請裁撤學政。至是學部會同政務處復議,言:「各省教育行政及擴張興學之經費,督飭辦學之考成,與地方行政在在皆有關係。學政位分較尊,事權不屬,於督、撫為敵體,諸事不便於稟承,於地方為客官,一切不靈於呼應。且地方寥闊,官立、公立、私立學堂日新月盛,勢不能如歲、科試分棚調考之例。而循例按臨,更日不暇給。勞費供張,無裨實事。擬請裁撤學政,各省改設提學使司提學使一員,統轄全省學務,歸督、撫節制。於省會置學務公所,分曹隸事。選派官紳有學行者,別設學務議紳四人,延訪本省學望較崇之紳士充選。議長一人,學部慎選奏派。」從之。嗣是各省學務始有確定之執行機關矣。
       勸學所之設,創始於直隸學務處。時嚴修任學務處督辦,提倡小學教育,設勸學所,為廳、州、縣行政機關。仿警察分區辦法,採日本地方教育行政及學校管理法,訂定章程,頗著成效。三十二年,學部奏定勸學所章程,通行全國,即修呈訂原章也。勸學所由地方官監督,設總董一員,以縣視學兼充,綜核各學區事務。區設勸學員一人,任一學區內勸學之責,以勸募學生多寡,定勸學員成績之優劣。其章程內推廣學務一條,規定辦法凡五:曰勸學,曰興學,曰籌款,曰開風氣,曰去阻力。又奏定各省教育會章程,省會設立者為總會,府、州、縣設立者為分會,以補助教育行政,與學務公所、勸學所相輔而行。皆普及教育切要之圖也。
       學部設立後,於各項學堂章程多所更正。其要者,如改訂考試辦法,詳定師範獎勵義務,變通中、小學課程,中學分文科、實科之類,然大致不外修正科目,確定限制,其宏綱細目,不能出奏定章程之範圍。所增定者,則女學堂章程也。先是學部官制已將女學列入職掌。三十三年,奏定女子師範、女子小學章程,以裨補家計,有益家庭教育為要旨。師範科目:修身、教育、國文、歷史、地理、算學、格致、圖畫、家事、裁縫、手藝、音樂、體操。四年畢業。音樂得隨意學習。小學分兩等,高等科目:修身、國文、算術、中國歷史、地理、格致、圖畫、女紅、體操,得酌加音樂,為隨意科。初等科目:修身、國文、算術、女紅、體操,得酌加音樂、圖畫二隨意科。均四年畢業。其授業鐘點,較男子小學減少,與男子小學分別設立,不得混合。宣統三年。奏設中央教育會議,以討論教育應行改進事宜及推行方法。則根據學部原奏,擬設高等教育會議所之規定行之。此為第二期有系統之教育制度也。
       至考驗遊學畢業生,光緒二十九年,鄂督張之洞奏准鼓勵遊學章程。三十一年,學務大臣考驗北洋學生金邦平等,援照鄉、會試覆試例,奏請在保和殿考試,給予出身,分別錄用。迨三十二年,學部奏定,自本年始,每年八月舉行一次。並為綜覈名實起見,妥議考驗章程。將學成試驗與入官試驗分為兩事,酌照分科大學及高等學畢業章程,會同欽派大臣,按所習學科分門考試。酌擬等第,候欽定分別獎給進士、舉人等出身。仍將某科字樣加於進士等名目之上,以為表識。考試分兩場:第一場就所習學科擇要命題;第二場試中國文、外國文,罷廷試。明年,學部憲政編查館會奏遊學畢業廷試錄用章程,仍暫照三十一年成案。於欽派大臣會同學部考試請予出身後,廷試一次,分別授職。廷試用經義、科學、論、說各一,其醫、工、格致、農等科大學及各項高等實業學堂畢業者,免試經義。時遊學日本、歐、美畢業回國者,絡繹不絕,歲舉行考驗以為常,終清世不廢。

本书目录

關於清史稿
卷一 本紀一 太祖
卷二 本紀二 太宗一
卷三 本紀三 太宗二
卷四 本紀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卷六 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卷七 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卷八 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卷九 本紀九 世宗本紀
卷十 本紀十 高宗本紀一
卷十一 本紀十一 高宗本紀二
卷十二 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三
卷十三 本紀十三 高宗本紀四
卷十四 本紀十四 高宗本紀五
卷十五 本紀十五 高宗本紀六
卷十六 本紀十六 仁宗本紀
卷十七 本紀十七 宣宗本紀一
卷十八 本紀十八 宣宗本紀二
卷十九 本紀十九 宣宗本紀三
卷二十 本紀二十 文宗本紀
卷二十一 本紀二十一 穆宗本紀一
卷二十二 本紀二十二 穆宗本紀二
卷二十三 本紀二十三 德宗本紀一
卷二十四 本紀二十四 德宗本紀二
卷二十五 本紀二十五 宣統皇帝本紀
卷二十六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三十一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三十二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三十三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三十四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三十五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災異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災異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災異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災異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災異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時憲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時憲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時憲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時憲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時憲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時憲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時憲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時憲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時憲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第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禮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禮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禮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禮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禮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禮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禮七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禮八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禮九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禮十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禮十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禮十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樂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樂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樂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樂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樂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樂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樂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輿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輿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輿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輿服四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選舉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選舉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選舉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選舉四
卷一百一十 志八十五 選舉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選舉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選舉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選舉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職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職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職官三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職官四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職官五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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