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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繁體版)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選舉六
作者:民國 · 趙爾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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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
       三載考績之法,昉自唐、虞。清沿明制,而品式略殊。京官曰京察,外官曰大計,吏部考功司掌之。京察以子卯午酉歲,部院司員由長官考覈,校以四格,懸「才、守、政、年」為鵠。分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列一等者,加級記名,則加考引見備外用。糾以六法,不謹、罷輭者革職,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調,年老、有疾者休致,註考送部。自翰、詹、科、道外,依次過堂。三品京堂由部開列事實,四、五品由王、大臣分別等第,具奏引見取上裁。大計以寅巳申亥歲,先期藩、臬、道、府遞察其屬賢否,申之督、撫,督、撫覈其事狀,註考繕冊送部覆覈。才守俱優者,舉以卓異。劣者,劾以六法。不入舉劾者為平等。卓異官自知縣而上,皆引見候旨。六法處分如京察,貪酷者特參。
       凡京察一等、大計卓異有定額,京官七而一,筆帖式八而一,道、府、廳、州、縣十五而一,佐雜、教官百三十而一,以是為率。非歷俸滿者,未及年限者,革職留任或錢糧未完者,滿官不射布靶、不諳清語者,均不得膺上考。其大較也。順治八年,京察始著為令,以六年為期。十三年,吏部奏定則例,三品以上自陳,四品等官吏部、都察院考察議奏,親定去留。筆帖式照有職官例一體考察。遇京察時,各官暫停陞轉。尋復定考滿議敘例,三年考滿與六年察典並行。十七年,從左都御史魏裔介請,行糾拾之法,以補甄別所未及。康熙元年罷京察,專用三年考滿例。三品以上仍自陳。餘官分五等:一等稱職者紀錄,二等稱職者賞賚,平常者留任,不及者降調,不稱職者革職。三年,御史季振宜請停考滿三疏,極言徇情鑽營,章奏繁擾,無裨勸懲。因停考滿自陳例。六年,復行京察。明年,甄別不及官三十七員。嗣以各部、院甄別司員,類多末職,二十三年,嚴諭指名題參,復甄汰王三省等三十六人。明年,京察又停。雍正元年復舉行,改為三年,自是為定制。
       初,京察一等無定額,康熙三年,御史張沖翼疏請以部、院員數之多寡定一、二等名數,以息奔競,從之。乾隆間,部、院保送一等,或浮濫溢舊額,詔停兼部行走,仍歸本衙門另班聲敘,暨到任未滿半年,仍由原衙門註考等例。又罷未授職庶吉士保列一等之例,以示限制。四十二年,命部、院保送一等人數,毋庸過泥上屆成例,遞行裁減,以防溢額。應將上兩次數目比較,酌中定制。既無慮濫膺保薦,亦不至屈抑人才。五十年,定例保送一等人數,以不溢四十八年原額為準。後世踵行,間有增損,無甚懸殊也。向例部、院司官由吏部、都察院考覈,雍正四年,命內閣大學士同閱。乾隆九年,帝慮部、院堂官有瞻徇情面濫列一等者,敕大學士驗看,慎重甄別,不稱一等者裁去。十一年諭曰:「前命大學士分別去留,亦權宜辦理之道。察覈司員,惟堂官最為親切。要在平日留心體察,臨時舉措公平。如上次定一等者,三年中行走平常,當改為二、三等。上次原列二、三等者,三年中知所奮勉,即改為一等。庶察典肅而人知勸懲。」厥後考察權責,悉屬吏部,驗看特奉行故事而已。
       大臣循例自陳求斥罷,候旨照舊供職,國初以來行之。乾隆八年,曾諭大臣自陳罷斥者舉賢自代。嗣以所舉不得其人,或樹黨營私,行不久即罷。十七年,帝以「內、外大臣親自簡擢,隨時黜陟,奚待三年?自陳繁文,相率為偽,甚無謂也」。詔罷其例。
       先是京堂官無甄敘例,乾隆十五年,帝以三品以上堂官,具本自陳,部、院司員,皆令引見,而四、五品京堂不在自陳之列,亦無引見之例,吏部、都察院考語無實,龍鍾庸劣者得姑容,才具優長者無由見。特派王、大臣分別等第,奏聞引見。十八年,敕吏部開列三品京堂事實,親為裁奪。四十八年,以三品京堂不便派大臣驗看,令吏部帶額引見。嘉慶十二年,以三、四品京堂,向來京察但有降黜無甄敘,既與內、外大臣辦理兩歧,並不得與部、院司員同邀加級。於是予太常少卿色克精額等議敘,而予陳鍾琛等休致。自後三品以下京堂始有甄敘之例矣。
       年老休致,例有明文。乾隆二十二年,定部、院屬官五十五歲以上,堂官詳加甄別。三十三年,改定京察二、三等留任各官,六十五歲以上引見。嘉慶三年,命京察二、三等官引見,以年逾七十為限。尋復舊例。六法處分綦嚴,長官往往博寬大之名,每屆京察,祗黜退數人,虛應故事,餘概優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屈抑。雍正中,汪景祺、查嗣庭輩論列時政,以部員壅滯為言,有「十年不調、白首為郎」等語。帝責以怨望誹謗,而事實不得謂誣。蓋部員冗濫,康、雍時已然矣。
       乾隆三年,鴻臚少卿查斯海疏言:「京官被劾,不無以嫌隙入吏議者。京察六法官,應援大計例送部引見。」從之。乾隆末,士夫習為諂諛,堂官拔識司員,率以逢迎巧捷為曉事,察典懈弛。仁宗初,銳意求治,頗思以崇實黜華,獎勵氣節,風示天下。嘉慶五年,詔部、院堂官慎重選舉,猷守兼優者膺首薦,餘寧取資格較久、謹愿樸實之員,其少年浮薄、才華發越者,應令深其經練,下屆保列。尚書、侍郎各備冊密識賢否,公議同覽。十一年,大學士、尚書等議奏京察事宜:「捐納人員,限以年資,軍機處司員能兼部務者,方列上考,不許濫保充數。」報可。
       道光四年,侯際清贖罪舞弊一案,刑部司員恩德等朋謀撞騙堂官,以謬登薦牘,保列一等,下部議處。諭嗣後京察有冒濫徇私者連坐。七年,給事中吳傑奏:「大計、軍政,皆有舉有劾。近年六部辦理京察,除保舉一等外,不問賢否,概列二等。間有三等數人,仍予留任。六法不施,有勸無懲。應申明舊章,舉劾並用。」帝韙其言,降諭飭行。十五年,令於京察外隨時糾參,以為補救。咸豐十年,刑部堂官濫保不諳例案之員,朝廷務循寬大,輒以相習成風,不獨刑部為然,多為原宥。僅予大學士桂良等鐫級留任,出考堂官罰俸而已。穆宗即位,大難未平,厲精澄敘。同治五年,詔部、院堂官謹遵嘉慶五年備冊密識賢否、公議同覽之諭,並常川進署,與司員講求公事,藉覘其屬賢否。八年,又諭京察不得有舉無劾,冀湔滌舊習,一新庶政。然積重之勢,不能復返。光緒七年,禮部侍郎寶廷疏陳京察積弊,言之痛切,謂:「瞻徇情面之弊,不專在部、院堂官,當責樞臣考察,必公必嚴。樞臣果精白乃心,破除情面,不特能考察部、院司員之賢否,並能考察內、外大臣之賢否。而考察樞臣功過,在聖明獨斷。若朝廷先以京察為故事具文,何責乎樞臣,更何責乎部、院堂官!」論雖切中而難實行,徒託空言而已。宣統二年,吏部設立憲政籌備處,改考功司為考績科,主文職功過應行變通事宜。其時浮議紛紜,新舊雜糅,吏部等於贅疣矣。
       大計始順治二年,御史張濩疏請有司殿最,宜以守己端潔、實心愛民為上考。部覆如議。明年,定朝覲考察,頒五花冊,令督、撫以四格註考。故事,計參外,臺、省例有拾遺。是歲計羣吏,止據撫、按所揭為黜陟。臺、省擬循故事,內大臣不喜。大學士陳名夏力主之,給事中魏象樞亦以為請。得旨,糾拾官照大計處分挾私妄糾者論。自後臺、省意存瞻顧,糾拾者尠。已,罷不行,而督、撫權乃日重矣。四年,定大計三年一舉,計處官不許還職。諭朝覲官曰:「貪酷重懲,闒茸罔貰。爾等姑許留任,當思祓濯前愆,勉圖後效。」嗣是每屆入覲之年,必嚴切誡飭以為常。舊例朝覲計典,藩、臬、府、州、縣正官皆入覲。順治九年,止令藩、臬各一員、各府佐一員代覲。十八年,給事中雷一龍疏言;「三年大計,勿得遺大吏而摘微員,懲去位而寬現在。請令藩、臬赴部,面同指實,按冊詳察。」下部議行。康熙元年,停藩、臬入覲,以參政、副使等官代。十二年,復令藩、臬入覲。二十五年,以朝覲藉端苛派,姦弊滋生,藩、臬、府佐入覲例悉罷。官吏賢否去留,憑督、撫文冊,布、按二司冊籍悉停止。國初大計與考滿並行,康熙元年,罷大計,止行考滿。司、道歷腹俸二年、邊俸一年半,有司歷邊俸二年、腹俸三年,錢糧全完者許考滿。分別地方荒殘、衝疲、充實、簡易四者開註,以政績多寡酌定等第。四年,考滿停,復行大計,為永制。大計舉劾註考,例由州、縣正官申送本府、道考覈;教官由學道,鹽政官由該正官考覈;轉呈布、按覆考,督、撫覈定,咨達部、院。河官兼有刑名、錢糧之責者,總河、督、撫各行考覈。專管河務者,總河自行考覈具題。
       康熙二十三年,以藩、臬與督、撫親近,停其卓異。凡卓異官紀錄即陞,不次擢用。歷朝最重其選,徇私濫保者罪之。康熙初,御史張沖翼請申嚴卓異定額,以詳覈事蹟,使名實相副為言。下部議。六年,從御史田六善請,卓異官以清廉為本,司、道等官必註明不派節禮、索餽送,州、縣等官必註明不派雜差、重火耗、虧損行戶、強貸富民。以清吏之有無,定督、撫之賢否。其時廉吏輩出,靈壽令陸隴其等擢隸憲府,吏治蒸蒸,稱極盛焉。四十四年,詔舉卓異,務期無加派,無濫刑,無盜案,無錢糧拖欠、倉庫虧空,民生得所,地方日有起色。其他虛文,不必開載。乾隆八年,命督、撫以務農本計察覈屬員,論者謂以勸農為勸吏之要,深得治本,與漢詔同風。先是雍正六年,定卓異薦舉失實處分,自行奏參者免。卓異官有貪酷不法,或錢糧、盜案未清,發覺者,原薦督、撫處分較司、道、府為輕。乾隆四十八年,改定卓異官犯贓,覈其年月在原薦上司離任前後,分別議處。臬司、道、府減督、撫一等,藩司照督、撫例,以道、府按例轉詳督、撫、藩司親為覈定也。五十年,帝以保薦卓異,向分正附,未明定限制,易開徼倖之漸。敕部詳覈各省大小、缺分多寡,酌中定制,裁去附薦名目。於是各省卓異官有定額,終清世無大變更也。
       八法處分,行之既久,長吏或視為具文,每將微員細故,填註塞責。歷朝訓諭諄諄,力戒瞻徇,猶防冤抑。雍正元年,詔大計降級罰俸官,例不許卓異,果有居官廉幹因公詿誤者,淮與卓異。又以卓異八法舉劾不過數十人,其不列舉劾之平等官,自知縣以上,令督、撫註考,報部察核。四年,諭參劾人員或有冤抑及避重就輕等弊,除貪酷官無庸引見外,其不謹、浮躁、不及等被劾官,督、撫給咨送部引見。乾隆二十四年,帝以八法參本內不謹、浮躁官,未將何事不謹、何事浮躁、一一聲敘,或有公事無誤而節目闊疏,才具有為而氣質粗率,上司以意見不洽,概登白簡,不無可惜。其或敗檢踰閑,僅與避重就輕,均非整飭官方之意。命詳註實跡,不得籠統參劾。嘉慶八年,定督、撫隨時參劾闒冗平庸等事,未列敘實跡,被劾官情願赴部引見者,得援大計六法例。此則考覈不厭詳密,冀搜求遺才,輔計典之不及也。嘉、道以後,計典一循舊例,督、撫奉行故事,鮮克振刷。道光八年,山東大計卓異,護撫賀長齡原註新城令容昺悃愊慈祥等語,詔以寬厚難膺上考,令各省薦舉體用兼備、熟明治理者。咸、同軍興,或地方甫收復,有待撫綏,或疆圉偪寇氛,亟籌保衞,敕各督、撫留心存記廉能之員,列上考,備擢用。時督、撫權宜行事,用人不拘資格,隨時舉措,固不能以大計常例繩其後也。
       光緒間,言者每條奏計典積弊,請飭疆臣認真考察。屢詔戒飭。然人才既衰,吏治日壞,徒法終不能行。二十八年,詔各省設立課吏館,限半年具奏一次。三十一年,定考覈州、縣事實,分最優等、優等、平等、次等四級。顧課吏祗憑一日文字,考覈僅據一年事實,責以公當,蓋亦難矣。宣統二年,憲政編查館疏請考覈州、縣,分別學堂、巡警、工藝、種植、命盜、詞訟、監押、錢漕,以為殿最。由主管衙門另訂考覈章程。名目繁多,表冊虛偽,徒飾耳目,於勸懲無當也。至若舊例翰、詹大考,分別優劣,陞調降革有差,為特別考績之法。外省司、道,年終有密考。州、縣一年期滿,教、佐六年俸滿,皆有甄別。則又隨時考核之法,不屬於察、計二典者。
       武之軍政,猶文之考察,兵部職方司掌之。內、外衞、所,分屬於武選司。在京武職,由管旗及部、院覈奏;各省由統兵大員註考。京營千總以上,外省綠營守備以上,各由長官考覈,分操守、才能、騎射、年歲四格。舉劾與文職同。三品以上自陳,由部疏聞候旨。八旗世爵,則校其藝進退之。綠營舉劾,每於軍政後一年半舉行,題陞一二人入薦舉班陞用,劾者照軍政處分。此其大略也。
       國初未立限制,順治九年,定六年一舉,是為軍政考覈之始。十一年,改定五年為期。十三年,從給事中張文光請,軍政卓異,照文官賜服旌勸,後改為加一級。康熙元年,停軍政,專行考滿。既而兵部疏請直省武職應依文官例,按年限由總督、提督會同舉劾。御史季振宜疏言:「武職考滿,營謀優等,剋扣軍饟,貽誤封疆。請按歷俸功次陞轉。」於是六年定舉行軍政事宜,京、外武職長官,註以四格,並詳列履行、軍功,分別去留,咨部。必註明行止端方、弓馬嫻熟、管轄嚴肅、供職勤慎、不擾害地方等考語,方許薦舉。必有八法等款實跡,始行糾參。復令提督、總兵官自陳,提督由總督註考,總兵官由總督、提督註考。無總督省分,巡撫註考。嗣以滇省用兵,海內騷動,羽書倥傯,軍政曠不舉行者十年。至二十一年,滇逆蕩平,從給事中碩穆科請,舉行軍政大典,各官事實履行,自康熙十一年軍政後開起。九門千總等由九門提督註考。候補總兵官亦令自陳。副將以下候缺者,照舊例考察。六十一年,命在京武職領侍衞內大臣,八旗都統,前鋒、護軍、步軍統領,副都統等,毋庸自陳。考選軍政時,屬員註考,照外省舉劾例。各省駐防將軍、副都統等,照提、鎮例自陳。屬員照京城例。德州等處城守尉、協領,派大臣往考,會同察覈其屬,註考以聞。雍正元年,命平等官守備以上,督、撫、提、鎮註考。其冬,詔曰:「初次考選軍政,有出兵效力、年老俸深、尚能坐理者,留任。不宜留任者,另奏加恩。或雖未效力行間,而供職年久者,亦留心驗看。」此則垂念資勞,特頒寬典,非常例也。二年,諭各省所保副、參、游擊,輪流引見,察其人材弓馬,督、撫、提、鎮以其操守訓練,分別等第密陳。六年,山西太原總兵官袁立松疏陳平垣營守備梁玉廉潔敏練,以年老入參劾。帝以諳練才不可多得,命酌量以遊擊題補,尤殊恩也。是年定卓異官原任內有貪酷不法,或陞調他省,別犯贓罪,原舉長官,分別處分。
       乾隆二年,部議出兵效力人員,年老休致,令子弟一人入伍食糧,無子弟亦給守糧養贍。從之。時直省保題員弁,類以明白勤敏、才堪辦事列上選。十一年,諭嗣後保題,務重弓馬漢仗。十五年,以各省所保總兵官鮮當意,諭曰:「年滿千總一項,類多猥瑣。國家擢用武職,營伍為正途,拔補將弁,必選之若輩。緣次而升,皆自年滿千總始。折衝禦侮之用,豫籌於昇平無事之日,不可視為緩圖。」二十四年,以大臣自陳例既罷,敕兵部於軍政年,將在京都統、副都統,在外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各省提督、總兵官,分別三本,條舉事實候鑒裁,以重考績。四十二年,定衞、所綠營武職薦舉卓異尚未陞轉,再遇軍政列平等者,將上次卓異註銷。嘉慶四年,定侍衞軍政考試,向例軍政年不許告病乞休,以杜規避。八年,申諭查閱營伍年分,事關考覈,照軍政例,不得告病、乞休。咸、同軍興,百度稍弛,軍政大典,相沿不廢。咸豐二年,黑龍江將軍英隆以俄兵窺伺,派將弁扼守要隘,疏請本年軍政展限舉行。不允。嗣湖廣總督程矞采等以軍務未竣,疏請展限,令凱撤後再行補考。並諭年老力衰者,隨時參辦。沿及德宗,雖加意振飭,勢成弩末,展限之舉,史不絕書。
       光緒十四年,編定北洋海軍,由海軍衙門司黜陟。甲午以後,力鑒覆轍,裁綠營,練新軍,別訂考覈章程。三十二年,改兵部為陸軍部,其考覈隸軍衡司。宣統二年,設海軍部,其考覈隸軍制司。朝廷銳意革新,軍紀宜可少振。無如積習已深,時艱日棘,卒歸罔濟云。

本书目录

關於清史稿
卷一 本紀一 太祖
卷二 本紀二 太宗一
卷三 本紀三 太宗二
卷四 本紀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卷六 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卷七 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卷八 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卷九 本紀九 世宗本紀
卷十 本紀十 高宗本紀一
卷十一 本紀十一 高宗本紀二
卷十二 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三
卷十三 本紀十三 高宗本紀四
卷十四 本紀十四 高宗本紀五
卷十五 本紀十五 高宗本紀六
卷十六 本紀十六 仁宗本紀
卷十七 本紀十七 宣宗本紀一
卷十八 本紀十八 宣宗本紀二
卷十九 本紀十九 宣宗本紀三
卷二十 本紀二十 文宗本紀
卷二十一 本紀二十一 穆宗本紀一
卷二十二 本紀二十二 穆宗本紀二
卷二十三 本紀二十三 德宗本紀一
卷二十四 本紀二十四 德宗本紀二
卷二十五 本紀二十五 宣統皇帝本紀
卷二十六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三十一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三十二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三十三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三十四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三十五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災異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災異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災異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災異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災異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時憲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時憲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時憲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時憲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時憲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時憲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時憲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時憲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時憲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第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禮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禮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禮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禮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禮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禮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禮七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禮八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禮九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禮十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禮十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禮十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樂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樂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樂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樂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樂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樂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樂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輿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輿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輿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輿服四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選舉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選舉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選舉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選舉四
卷一百一十 志八十五 選舉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選舉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選舉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選舉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職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職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職官三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職官四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職官五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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