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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繁體版)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選舉三
作者:民國 · 趙爾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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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科 武科
       有清科目取士,承明制用八股文。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謂之制義。三年大比,試諸生於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次年試舉人於京師,曰會試,中式者為貢士。天子親策於廷,曰殿試,名第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鄉試第一曰解元,會試第一曰會元,二甲第一曰傳臚。悉仍明舊稱也。世祖統一區夏,順治元年,定以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均初九日首場,十二日二場,十五日三場。殿試以三月。
       二年,頒科場條例。禮部議覆,給事中龔鼎孳疏言:「故明舊制,首場試時文七篇,二場論、表各一篇,判五條,三場策五道。應如各科臣請,減時文二篇,於論、表、判外增詩,去策改奏疏。」帝不允。命仍舊例。首場四書三題,五經各四題,士子各占一經。四書主朱子集註,易主程傳、朱子本義,書主蔡傳,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胡安國傳,禮記主陳澔集說。其後春秋不用胡傳,以左傳本事為文,參用公羊、穀梁。二場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經史時務策五道。鄉、會試同。乾隆間,改會試三月,殿試四月,遂為永制。
       鄉試,先期提學考試精通三場生儒錄送,禁冒濫。在監肄業貢、監生,本監官考送。倡優、隸、皁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不得與試。卷首書姓名、籍貫、年貌、出身、三代、所習本經。試卷題字錯落,真草不全,越幅、曳白,塗抹、污染太甚,及首場七藝起訖虛字相同,二場表失年號,三場策題訛寫,暨行文不避廟諱、御名、至聖諱,以違式論,貼出。士子用墨,曰墨卷。謄錄用硃,曰硃卷。主考墨筆,同考藍筆。乾隆間,同考改用紫筆。未幾,仍用藍。試士之所曰貢院,士子席舍曰號房,撥軍守之曰號軍。試官入闈封鑰,內外門隔以簾。在外提調、監試等曰外簾官,在內主考、同考曰內簾官。亦有內監試,司糾察,不與衡文事。以大員總攝場務,鄉試曰監臨。順天以府尹,各省初以巡按御史,巡按裁,巡撫為之。會試曰知貢舉,禮部侍郎為之。順天提調以府丞,監試以御史。初,各省提調以布政使,監試以按察使,各副以道員。雍正間,以藩、臬兩司為一省錢穀、刑名之總匯,入闈月餘,恐致曠滯,提調監試,專責二道員。會試監試以御史。殿試臨軒發策,以朝臣進士出身者為讀卷官,擬名第進呈,或如所擬,或有更定。一甲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進士授庶吉士、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推官、知州、知縣等官有差。
       有清以科舉為掄才大典,雖初制多沿明舊,而慎重科名,嚴防弊竇,立法之周,得人之盛,遠軼前代。其間條例之損益,風會之變遷,繫乎人才之盛衰,朝政之得失。述其大者,不可闕也。
       鄉、會試首場試八股文,康熙二年,廢制義,以三場策五道移第一場,二場增論一篇,表、判如故。行止兩科而罷。四年,禮部侍郎黃機言:「制科向係三場,先用經書,使闡發聖賢之微旨,以觀其心術。次用策論,使通達古今之事變,以察其才猷。今止用策論,減去一場,似太簡易。且不用經書為文,人將置聖賢之學於不講,請復三場舊制。」報可。七年,復初制,仍用八股文。二十四年,用給事中楊爾淑請,禮闈及順天試四書題俱欽命。時詔、誥題士子例不作,文、論、表、判、策率多雷同剿襲,名為三場並試,實則首場為重。首場又四書藝為重。二十六年廢詔、誥,既而令五經卷兼作。論題舊出孝經,康熙二十九年,兼用性理、太極圖說、通書、西銘、正蒙。五十七年,論題專用性理。世宗初元,詔孝經與五經並重,為化民成俗之本。宋儒書雖足羽翼經傳,未若聖言之廣大,論題仍用孝經。
       乾隆三年,兵部侍郎舒赫德言:「科舉之制,憑文而取,按格而官,已非良法。況積弊日深,僥倖日衆。古人詢事考言,其所言者,即其居官所當為之職事也。時文徒空言,不適於用,墨卷房行,輾轉抄襲,膚詞詭說,蔓衍支離,苟可以取科第而止,士子各占一經,每經擬題,多者百餘,少者數十。古人畢生治之而不足,今則數月為之而有餘。表、判可預擬而得,答策隨題敷衍,無所發明。實不足以得人。應將考試條款改移更張,別思所以遴拔真才實學之道。」章下禮部,覆奏:「取士之法,三代以上出於學,漢以後出於郡縣吏,魏、晉以後出於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於科舉。科舉之法不同,自明至今,皆出於時藝。科舉之弊,詩、賦祗尚浮華,而全無實用。明經徒事記誦,而文義不通。唐趙匡所謂『習非所用,用非所習』是也。時藝之弊,今該侍郎所陳奏是也。聖人不能使立法之無弊,在因時而補救之。蘇軾有言:『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道,在於責實。』能責實,雖由今之道,而振作鼓舞,人才自可奮興。若惟務徇名,雖高言復古,法立弊生,於造士終無所益。今謂時文、經義及表、判、策論皆空言剿襲而無用者,此正不責實之過。凡宣之於口,筆之於書,皆空言也,何獨今之時藝為然?時藝所論,皆孔、孟之緒言,精微之奧旨。參之經史子集,以發其光華;範之規矩準繩,以密其法律。雖曰小技,而文武幹濟、英偉特達之才,未嘗不出乎其中。不思力挽末流之失,而轉咎作法之涼,不已過乎?即經義、表、判、論、策,苟求其實,亦豈易副?經文雖與四書並重,積習相沿,士子不專心學習。若著為令甲,非工不錄。表、判、論、策,皆加覆覈。必淹洽詞章、通曉律令,而後可為表、判。有論古之識,斷制之才,通達古今,明習時務,而後可為論、策。何一不可見之施為,切於實用?必變今之法,行古之制,將治宮室、養遊士,百里之內,置官立師,訟獄聽於是,軍旅謀於是。又將簡不率教者,屏之遠方,終身不齒。毋乃紛擾而不可行?況人心不古,上以實求,下以名應。興孝則有割股、廬墓以邀名者矣,興廉則有惡衣菲食、敝車羸馬以飾節者矣。相率為偽,借虛名以干進取。及蒞官後,盡反所為,至庸人之不若。此尤近日所舉孝廉方正中所可指數,又何益乎?司文衡職課士者,誠能仰體諭旨,循名責實,力除積習,杜絕僥倖,文風日盛,真才自出,無事更張定制為也。」遂寢其議。時大學士鄂爾泰當國,力持議駁,科舉制義得以不廢。
       二十二年,詔剔舊習、求實效,移經文於二場,罷論、表、判,增五言八韻律詩。明年,首場復增性理論。御史楊方立疏請鄉、會試增周禮、儀禮二經命題。帝以二禮義蘊已具於戴記,不從。四十七年,移置律詩於首場試藝後,性理論於二場經文後。五十二年,高宗以分經閱卷,易滋弊竇。且士子專治一經,於他經不旁通博涉,非敦崇實學之道。命自明歲戊申鄉試始,鄉、會五科內,分年輪試一經。畢,再於鄉、會二場廢論題,以五經出題並試。永著為令。
       科場擬題最重。康熙五十二年,以主司擬題,多取四書、五經冠冕吉祥語,致多宿搆倖獲。詔此後不拘忌諱。向例禁考官擬出本身中式題,至是弛其禁。歷科試官,多有以出題錯誤獲譴者。先是康熙五十六年,從詹事王奕清言,場中七藝,破、承、開講,虛字概不謄寫,以防關節。乾隆四十七年,令考官預擬破、承、開講虛字,隨題紙發給士子遵用。嘉慶四年,以無關弊竇,廢止。制藝篇末用大結,有明中葉,每以此為關節。康熙末年,懸之禁令。乾隆十二年,編修楊述曾有復用大結之請,大學士張廷玉等以為無益而弊竇愈起,奏駁之。初場文原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百字。五十四年,會元尚居易以首藝字逾千二百,黜革。乾隆四十三年,始定鄉、會試每篇以七百字為率,違者不錄。自是遵行不易。三場策題,原定不得逾三百字。乾隆元年,禁士子空舉名目,草率塞責。其後考官擬題,每問或多至五六百字,空疏者輒就題移易,點竄成篇。三十六年,左都御史張若溎以為言,詔申明定例。五十一年,定答策不滿三百字,照紕繆例罰停科。然考官士子重首場,輕三場,相沿積習難移。制義體裁,以詞達理醇為尚。順治九年壬辰,會試第一程可則以悖戾經旨除名。考官學士胡統虞等並治罪。
       世宗屢以清真雅正誥誡試官。乾隆元年,高宗詔曰:「國家以經義取士,將以覘士子學力之淺深,器識之淳薄。風會所趨,有關氣運。人心士習之端倪,呈露者甚微,而徵應者甚鉅。當明示以準的,使士子曉然知所別擇。」於是學士方苞奉敕選錄明、清諸大家時文四十一卷,曰欽定四書文,頒為程式。行之既久,攻制義者,或剽竊浮詞,罔知根柢,楊述曾至請廢制義以救其弊。四十五年,會試三名鄧朝縉首藝語意粗雜,江南解元顧問四書文全用排偶,考官並獲譴。嘉慶中,士子撏撦僻書字句,為文競炫新奇,御史辛從益論其失。詔曰:「近日士子獵取詭異之詞,以艱深文其淺陋,大乖文體。考官務各別裁偽體。支離怪誕之文,不得錄取。」歷代輒以釐正文體責考官,而迄無實效。議者謂文風關乎氣運。清代名臣多由科目出身,無不工制義者。開國之初,若熊伯龍、劉子壯、張玉書,為文雄渾博大,起衰式靡。康熙後益軌於正,李光地、韓菼為之宗。桐城方苞以古文為時文,允稱極則。雍、乾間,作者輩出,律日精而法益備。陵夷至嘉、道而後,國運漸替,士習日漓,而文體亦益衰薄。至末世而勦襲庸濫,制義遂為人詬病矣。
       光緒二十四年,湖廣總督張之洞有變通科舉之奏。二十七年,鄉、會試首場改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二場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三場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其他考試例此。用之洞議也。行之至廢科舉止。
       鄉、會考官,初制,順天、江南正、副主考,浙江、江西、湖廣、福建正主考,差翰林官八員。他省用給事中、光祿寺少卿、六部司官、行人、中書、評事。某官差往某省,皆有一定。康熙三年除其例。順天初同各省,簡正、副二人。乾隆中葉增為三,用協辦大學士、尚書以下,副都御史以上官,編、檢不復與矣。道光中,簡三四人。同治後,額簡四人。初,考官不限出身,康熙初,主事蔡騶、曹首望俱以拔貢典試。十年,從御史何元英請,考官專用進士出身人員。然舉人出身者間亦與焉。雍正三年,頒考試令,始限翰林及進士出身部、院官,仍參用保舉例。乾隆九年,御史李清芳言:「大臣保舉應差主考四十九人,滿洲四,各直省十六,餘均江、浙人。保薦者大都平日往來相知,饒於財而憑於勢。至守正不阿者,不肯伺候公卿之門,邊隅之士,聲氣不通,交游不廣,無人薦舉。請將合例人員通行考試。」帝疑清芳未列保薦,激為是語,不允所請,仍考試、保舉並行。三十六年後,考試遂著為令。初御試錄取名單皆發出,其後密定名次,不復揭曉。嘉慶以後,更別試侍郎、閣學及三品京堂等官,曰大考差。會試總裁,初用閣、部大員四人或六人,多至七人。嗣簡二三人或四五人。咸豐後,簡四人,以為常。
       同考官,初,順天試京員,推、知並用。各省用甲科屬官及鄰省甲科推、知,或鄉科教官,房數無定。會試初用二十人,翰林官十二,六科四,吏、禮、兵部官各一,戶、刑、工部官每科輪用一。嗣額定十八人,順天試同。康熙五十四年,令不同省房官二人同閱,互相覺察,用三十六人。未幾即罷。康、雍間,順天房考停用京員,止用直隸科甲知縣。各省停用本省現任知縣,專調用鄰省在籍候選進士、舉人。大省十八,中省十四,小省十二至十,均分經校閱。厥後增減不一,小省減至八人。乾隆間,禮闈及順天同考,始欽簡京員,各省復用本省科甲屬官。四十二年,停五經分房之例。至順天房考,南、北省人迴避南、北皿卷,邊省人迴避中皿卷,會房則同省相迴避云。
       考官綜司衡之責,房考膺分校之任,歷代極重其選。康熙間,順天同考官庶吉士鄭江以校閱允當,授職檢討。雍正元年,會試總裁朱軾、張廷玉持擇公允,帝嘉之,加太傅、太保有差。其衡鑒不公、草率將事者,罰不貸。而交通關節賄賂,厥辜尤重。順治十四年丁酉,順天同考官李振鄴、張我樸受科臣陸貽吉、博士蔡元禧、進士項紹芳賄,中田耜、鄔作霖舉人。給事中任克溥奏劾,鞫實。詔駢戮七人於市,家產籍沒,戍其父母兄弟妻子於邊。考官庶子曹本榮、中允宋之繩失察降官。江南主考侍講方猶、檢討錢開宗,賄通關節,江寧書肆刊萬金傳奇記詆之。言官交章論劾,刑部審實。世祖大怒,猶、開宗及同考葉楚槐等十七人俱棄市,妻子家產籍沒。一時人心大震,科場弊端為之廓清者數十年。康熙五十年辛卯,江南士子吳泌、程光奎賂副考官編修趙晉獲中。二人素不能文,輿論譁然。事聞,命尚書張鵬翮會江南督、撫嚴鞫。蘇撫張伯行劾總督噶禮賄賣徇庇,噶禮亦劾伯行他罪,詔俱解任。令鵬翮會總漕赫壽確訊,覆奏請鐫噶禮級,罷伯行職。帝怒二人掩飾和解,復遣尚書穆和倫、張廷樞往鞫,奏略如鵬翮等指。部議,互訐乖大臣體,應並褫職。帝卒奪噶禮職。以伯行清名素著,褫職仍留任。處晉及同考王曰俞、方名大辟,以失察奪正考官左必蕃官。是年福建房考吳肇中亦以賄伏法,考官檢討介孝瑹、主事劉儼失察削職。咸豐八年戊午,順天舉人平齡硃、墨卷不符,物議沸騰,御史孟傳金揭之。王大臣載垣等訊得正考官大學士柏葰徇家人靳祥請,中同考編修浦安房羅鴻繹卷。比照交通囑託、賄買關節例,柏葰、浦安棄市,餘軍、流、降、革至數十人。副考官左副都御史程庭桂子郎中炳采,坐接收關節伏法,庭桂遣戍。蓋載垣、端華及會審尚書肅順素惡科目,與柏葰有隙,因搆興大獄,擬柏葰極刑。論者謂靳祥已死,未為信讞也。然自嘉、道以來,公卿子弟視巍科為故物。斯獄起,北闈積習為之一變。光緒十九年,編修丁維禔典陝試,同年友饒士騰先期為之輾轉囑託。事覺,俱逮問。士騰自殺,尋並削職。有無與關節賄賂而獲咎者,康熙三十八年己卯,御史鹿佑劾順天闈考試不公,正考官修撰李蟠遣戍,副主考編修姜宸英牽連下吏,未置對,死獄中。宸英浙江名士,善屬古文,舉朝知其無罪,莫不歎惜。四十四年乙酉,順天主考侍郎汪霦、贊善姚士藟校閱草率,落卷多不加圈點。下第者束草如人,至其門戮之。事聞,奪職。六十年辛丑,會試副總裁左副都御史李紱用唐人通榜法,拔取知名之士。下第者喧鬨於其門,被劾落職,發永定河效力。然是闈一時名宿,網羅殆盡,頗為時論所許。其他賄通關節,未經敗露,與因微眚獲譴者,例尤不一。
       鄉試解額,順治初定額從寬,順天、江南皆百六十餘名,浙江、江西、湖廣、福建皆逾百名,河南、山東、廣東、四川、山西、陝西、廣西、雲南自九十餘名遞殺,至貴州四十名為最少。俱分經取中。順天試直隸生員貝字號約占額十之七,北監生皿字號十之三,宣化旦字、奉天夾字僅二三名。江南試南監生皿字號約十之二,餘為江、安併闈生員額。南雍罷,南監中額併入北監。十四年,監生分南、北卷,直隸八府,延慶、保安二州,遼東、宣府、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川、廣西為北皿,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為南皿,視人數多寡定中額。十七年,減各直省中額之半。康熙間,先後廣直省中額。五十年,又各增五之一。雍正元年,湖南北分闈,照舊額分中。各省略有增減。乾隆元年,順天皿字分南、北、中卷,奉天、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為北皿,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廣、廣東為南皿,各中額三十九。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另編中皿,十五取一。江南分上下江,取中下江江蘇十之六,上江安徽十之四。九年,嚴定搜檢之法。北闈以夾帶敗露者四十餘人,臨時散去者三千八百數十人,曳白與不終篇、文不切題者又數百人。帝既治學政、祭酒濫送之罪,詔減各直省中額十之一。於是定順天南、北皿各三十六,中皿改二十取一,貝字百二,夾、旦各四,江南上江四十五,下江六十九,浙江、江西皆九十四,福建八十五,廣東七十二,河南七十一,山東六十九,陝西六十一,山西、四川皆六十,雲南五十四,湖北四十八,湖南、廣西皆四十五,貴州三十六。自是率行罔越。光緒元年,陝、甘分闈,取中陝西四十一,甘肅三十。咸、同間,各省輸餉輒數百萬,先後廣中額。四川二十,江蘇十八,廣東十四,福建及臺灣十三,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山西、安徽、甘肅、雲南、貴州各十,陝西九,河南、廣西各八,直隸、山東各二。視初定中額尚或過之。
       會試無定額,順治三年、九年俱四百名,分南、北、中卷。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五省,江寧、蘇、松、常、鎮、淮、揚、徽、寧、池、太十一府,廣德一州為南卷,中二百三十三名。山東、山西、河南、陝西四省,順天、永平、保定、河間、真定、順德、廣平、大名八府,延慶、保安二州,奉天、遼東、大寧、萬全諸處為北卷,中百五十三名。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安、廬、鳳、滁、徐、和等府、州為中卷,中十四名。十二年,中卷併入南、北卷。厥後中卷屢分屢併,或更於南、北、中卷分為左、右。或專取川、廣、雲、貴四省,各編字號,分別中一、二、三名。五十一年,以各省取中人數多少不均,邊省或致遺漏,因廢南、北官、民等字號,分省取中。按應試人數多寡,欽定中額。歷科大率三百數十名,少或百數十名,而以雍正庚戌四百六名為最多,乾隆己酉九十六名為最少。
       五經中式,仿自明代。以初場試書藝三篇,經義四篇,其合作五經卷見長者,因有「二十三篇」之目。順治乙酉,山東鄉試,法若真以全作五經文賜內閣中書,一體會試。康熙丁卯順天鄉試,浙江監生查士韓、福建貢生林文英,壬午順天南皿監生莊令輿、俞長策,皆以兼作四書、五經文二十三篇違式,奏聞,俱授舉人。詔嗣後不必禁止,旋著為令。鄉、會試五經卷,於額外取中三名。二場添詔、誥各一,於是習者益衆。直隸、陝西等省,至有以五經卷掄元者。五十年,增各省鄉試一名,順天二名,會試三名。五十六年,停五經應試。雍正初,復其制。順天皿字號中四名,各省每額九名加中一名。大省人多文佳,額外量取副榜三四名。四年丙午,詔是科以五經中副榜者,准作舉人,一體會試,尤為特異。乾隆十六年,始停五經中式之例。
       至歷代臨雍,增北闈監生中額,恩詔廣鄉、會試中額,均屬於常額外也。鄉、會試正榜外取中副榜,會試副榜免廷試,咨吏部授職。康熙三年罷之。鄉試副榜原定順天二十名,江南十二,江西十一,浙江、福建、湖廣各十,山東、河南各九,山西、陝西、四川、廣東各八,廣西六。取文理優者,不拘經房。康熙元年停取。十一年,取中如舊例。增雲南五,貴州四。嗣是各直省率正榜五名中一名,惟恩科廣額不與焉。雍正四年,准是科由副榜復中副榜者作舉人,非常例也。
       雍正五年,命各省督、撫、學政甄別衰老教職休致之缺,以是年會試落卷文理明順之舉人補授。乾隆間,屢行選取如例,大、中、小省各數十名。明通別為一榜。二十六年,廷議於明通榜外選取中書四十名,其餘年力老成、宜課士者,另選用學正、學錄數名。報可。五十五年悉罷。此後下第者,於正榜外挑取謄錄,北闈數百名或百數十名。會試額定四十名,備各館繕寫,積資得邀議敘。此則旁搜博採、俾寒畯多獲進身之階也。
       八旗以騎射為本,右武左文。世祖御極,詔開科舉,八旗人士不與。順治八年,吏部疏言:「八旗子弟多英才,可備循良之選,宜遵成例開科,於鄉、會試拔其優者除官。」報可。八旗鄉、會試自是年始。其時八旗子弟,每牛彔下讀滿、漢書者有定額,應試及各衙門任用,悉於此取給,額外者不得習。往往不敷取中。故自十四年至康熙十五年,八旗考試,時舉時停。先是鄉、會試,殿試,均滿洲、蒙古為一榜,漢軍、漢人為一榜。康熙二十六年,詔同漢人一體應試。尋定制,鄉、會場先試馬步箭,騎射合格,乃應制舉。庶文事不妨武備,遂為永制。初八旗鄉試,僅試清文或蒙古文一篇,會試倍之。漢軍試書藝二篇、經藝一篇,不通經者,增書藝一篇。二、三闈試論、策各一。逐科遞加,自與漢人合試,非復前之簡易矣。
       鄉試中額,順治八年,定滿洲、漢軍各五十,蒙古二十,嗣減滿洲、漢軍各五之一,蒙古四之一。康熙八年,編滿、蒙為滿字號,漢軍為合字號,各取十名。二十六年,再減漢軍五名。後復遞增。乾隆九年,詔各減十之一,定為滿、蒙二十七,漢軍十二。同治間,以輸餉增滿、蒙六名,漢軍四名。各省駐防,初亦應順天試,嘉慶十八年,始於駐防省分試之。十人中一,多不逾三名,副榜如例。會試初制,滿洲、漢軍進士各二十五,蒙古十。康熙九年,編滿、合字號,如鄉試例,各中四名。嗣亦臨時請旨,無定額。
       宗室不應鄉、會試,聖祖、世宗降有明諭。乾隆八年,宗人府試宗學,拔其尤者玉鼎柱等為進士,一體殿試,是為宗室會試之始。未久即停。嘉慶六年,宗室應鄉、會試始著為令。先期宗人府或奉天宗學考試騎射如例,試期於文闈鄉、會試場前,或場後,或同日,試制藝、律詩各一,一日而畢。鄉試九人中一人。會試,考官酌取數卷候親裁,別為一榜。殿試、朝考,滿、漢一體,除庶吉士等官有差。
       順治十五年,帝以順天、江南考官俱以賄敗,親覆試兩闈舉人,是為鄉試覆試之始。取順天米漢雯等百八十二名,准會試。江南汪溥勛等九十八名,准作舉人。罰停會試、除名者二十二名。惟吳珂鳴以三次試卷文理獨優,特許一體殿試,異數也。康熙三十八年,帝以北闈取士不公,命集內廷覆試。列三等以上者許會試,四等黜之。五十一年壬辰,順天解元查為仁以傳遞事覺而逸,帝疑新進士有代倩中式者,親覆試暢春園,黜五人。會試覆試自是始。乾隆間,或命各省督、撫、學政於鄉試榜後覆試,或專覆試江蘇、安徽、江西、浙江、廣東、山西六省丙午前三科俊秀貢監中式者,或止覆試中式進士,或北闈舉人,臨期降旨,無定例。五十四年,貢士單可虹覆試詩失調訛舛,不符中卷,除名。詔旨嚴切,謂「禮闈非嚴行覆試,不足拔真才、懲倖進」。至嘉慶初,遂著為令。道光二十三年,定制,各省舉人,一體至京覆試,非經覆試,不許會試。以事延誤,於下三科補行。除丁憂展限外,託故不到,以規避論,永停會試與赴部銓選。覆試期以會試年二月。咸、同間,因軍興道路梗阻,光緒季年,以辛丑條約,京師停試,假闈河南,俱得先會試後覆試,非恆制也。覆試詩文疵謬,詩失粘,擡寫錯誤,不避御名、廟諱、至聖諱,罰停會試、殿試一科或一科以上。文理不通,或文理筆跡不符中卷者黜。乾隆五十八年,中式舉人鄧棻春等八名補覆試,停科者五,斥革者二,監臨俱獲譴。歷科因是黜罰者有之。洎末造益趨寬大,光緒十九年,北闈倩作、頂替中式者至數十人,言官劾舉人周學熙、湯寶霖、蔡學淵、陳步鑾、黃樹聲、萬航六人,下所司舉出錄科中卷不符者,學淵、樹聲、航三人俱斥革,餘覆試無一黜者,監臨各官均免議,而僥倖者接跡矣。
       定例各省鄉試揭曉後,依程限解卷至部磨勘,遲延者罪之。蓋防考官闈後修改試卷避吏議也。磨勘首嚴弊倖,次檢瑕疵。字句偶疵者貸之。字句可疑,文體不正,舉人除名。若干卷以上,考官及同考革職或逮問。不及若干卷,奪俸或降調。其校閱草率,雷同濫惡,雜然並登,及試卷不諳禁例,字句疵蒙謬纇,題字錯落,真草不全,謄錄錯誤,內、外簾官、舉子議罰有差。禁令之密,前所未有也。磨勘官初禮部及禮科主之,康熙間,始欽派大臣專司其事。解額漸廣,試卷日多,於是令九卿公同磨勘。六部官牽於職事,以其餘暇勘校,往往虛應故事。乾隆初,改任都察院科、道五品以上,科甲京堂、中、贊以上翰、詹官,集朝房磨勘。嗣復增編、檢。額定四十人,以專責成。先是磨勘試卷不署名,亦無功過之條。與斯役者,每託名寬厚,不欲窮究。乾隆二十一年,始令磨勘官填註銜名。二十五年,復增大臣覆勘例,分別議敘、議處,功令始嚴。是年特派秦蕙田、觀保、錢汝誠為覆勘大臣。事竟,原勘官御史朱丕烈劾其瞻徇,下軍機大臣覈覆。蕙田等實有誤駁及疏漏之處,丕烈亦以彈劾不實,俱下部議。其時磨勘諸臣慎重將事,不稍假借,一變因循敷衍之習。太僕寺卿宮煥文、御史閻循琦、朱稽、朱丕烈,嘉慶初御史辛從益,俱以抉摘精審聞於時。
       歷科考官舉子因是譴黜者不乏人,而藉端報復,蓋亦有之。乾隆六十年乙卯,會元為浙江王以鋙,第二名即其弟以銜,帝心異之。正總裁侍郎竇光鼐素與和珅不協,且以詆訶後進忤同列,均欲藉以傾之。因摘兩人闈墨中並有「王道本乎人情」語,以為關節。抑寘以鋙榜末,停其殿試,降光鼐四品休致,鐫副總裁侍郎劉躍雲、祭酒瑚圖禮四級。及廷試傳唱,以銜第一,上意釋然。諭廷臣曰:「此亦豈朕之關節耶?」以鋙後亦入詞館。嘉慶五年,磨勘官辛從益、戴璐於北闈策題、試卷指摘不遺餘力。從益江西籍,向以嚴於磨勘稱。是科江西僅中一人,璐子下第,人謂因是多所吹求。上聞,命二人退出磨勘班。同治間,鴻臚寺少卿梁僧寶復以磨勘過嚴為人所憚。蓋自磨勘例行,足以糾正文體,抉剔弊竇,裨益科目,非淺鮮也。
       庶吉士之選無定額。順治三年,世祖始策貢士於廷,賜一甲三人傅以漸等及第,簡梁清寬等四十六人為庶吉士。四年、六年復選用。九年,以給事中高辛允言,按直省大小選庶吉士。直隸、江南、浙江各五人,江西、福建、湖廣、山東、河南各四人,山西、陝西各二人,廣東一人,漢軍四人。另榜授滿洲、蒙古修撰、編修、庶吉士九人。自是考選如例。惟滿、蒙、漢軍選否無常。康熙間,新進士得奏請讀書中秘。輒以家世多任館閣,或邊隅素少詞臣為言。間邀俞允。故自四十五年至六十七年科中,各省皆有館選。世宗令大臣舉所知參用,廷對後,親試文藝。雍正元、二年間,漢軍、蒙古、山西、河南、陝西、湖南及諸邊省每不入選。三年,太常寺少卿李鍾峨疏請分省簡選,廣儲材之路。廷議駁之。五年,詔內閣會議簡選庶常之法,尋議照雍正癸卯科例,殿試後,集諸進士保和殿考試,仍令九卿確行保舉。考試用論、詔、奏議、詩四題。是為朝考之始。乾隆元年,御史程盛修言:「翰林地居清要,欲得通材,務端始進。自保舉例行,而呈身識面,廣開請託之門;額手彈冠,最便空疏之輩。宜亟停止。」報可。高宗諭禁向來新進士請託奔競、呈送四六頌聯之陋習,既慎校文藝,復令大臣察其儀止、年歲,分為三等,欽加簡選。三年,罷大臣揀選例,依省分甲第引見,臨時甄別錄用。後世踵行其制。嘉慶以來,每科庶常率倍舊額,各省無不入選者矣。
       凡用庶吉士曰館選。初制,分習清、漢書,隸內院,以學士或侍讀教習之。自康熙九年專設翰林院,歷科皆以掌院學士領其事,內閣學士間亦參用。三十三年,命選講、讀以下官資深學優者數人,分司訓課,曰小教習。六十年,以禮部尚書陳元龍領教習事。厥後尚書、侍郎、閣學之不兼掌院事者,並得為教習大臣,滿、漢各一。雍正十一年,特設教習館,頒內府經、史、詩、文,戶部月給廩餼,工部供張什物,俾庶吉士肄業其中,尤為優異。三年考試散館,優者留翰林為編修、檢討,次者改給事中、御史、主事、中書、推官、知縣、教職。其例先後不一,間有未散館而授職編、檢者。或供奉內廷,或宣諭外省,或校書議敘,或召試詞科,皆得免其考試。凡留館者,遷調異他官。有清一代宰輔多由此選,其餘列卿尹膺疆寄者,不可勝數。士子咸以預選為榮,而鼎甲尤所企望。康熙間,庶吉士張逸少散館改知縣,遷秦州知州,其父大學士玉書奏乞內用,復得授編修。三十年辛未,上以鼎甲久無北人,親擢黃叔琳一甲三名。叔琳,大興人。雍正間,大學士張廷玉子若靄,廷對列一甲第三,廷玉執不可,上為抑寘二甲第一,誠重之也。
       先是,順治九年,選庶常四十人,擇年青貌秀者二十人習清書,嗣每科派習十數人不等,散館試之。乾隆十三年,修撰錢維城考列清書三等,命再試漢書,始留館。其專精國書者,漢文或日就荒落。十六年,高宗以清書應用殊少,而邊省館選無多,命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等省庶吉士不必派習清書,他省視人數酌派年力少壯者一二員或二三員,但循舉舊章,備國朝典制已足。其因告假、丁憂、年齒已長者,例准改習漢書。於是習者日少。道光間例停。穆宗初元,令以治經、治史、治事及濂、洛、關、閩諸儒之書課諸庶常。光緒季年,設進士館,課鼎甲庶吉士及閣部官以法政諸科學,或貲遣游學異國。業成而試,優者授職獎擢。俱未久即罷。
       達官世族子弟,初制一體應試,而中式獨多。其以交通關節敗者,順治十四年,少詹事方拱乾子章鉞應江南試,以與正主考方猶聯族獲中,事覺遣戍。康熙二十三年,都御史徐元文子樹聲、侍講學士徐乾學子樹屏同中順天試,上以是科南皿悉中江、浙籍,命嚴勘。斥革五人,樹聲、樹屏俱黜。三十九年,帝以搢紳之家多佔中額,有妨寒畯進身之路。殿試時,諭讀卷諸臣,是科大臣子弟置三甲,以裁抑之。尋詔定官、民分卷之法,鄉試滿、合字號二十卷中一,直省視舉額十分中一,副榜如之。會試除雲南、貴州、四川、廣西四省外,編官卷二十人中一。未幾罷會試官卷。乾隆十五年,廷臣有以官生過優為言者,部議仍舊,詔責其迴護,並及吏、禮二部司官編官卷之不當,令再議。始議中額二十五中官卷一,吏、禮部司員及內閣侍讀子弟停編官卷。明年再議,以京官文四品、外官文三品、武二品以上及翰、詹、科、道等官為限。並減中額,順天十四,浙江六,餘省五至一名。二十三年,大學士蔣溥、學士莊存與復以為言。令官生大省二十卷中一,中省十五卷,小省十卷中一,滿、蒙、漢軍如小省例,南、北皿如中省例,中皿額中一名,不足一名入民卷。永以為例。鄉、會試考官、房考、監臨、知貢舉、監試、提調之子孫及宗族,例應迴避。雍、乾間,或另試,或題由欽命,另簡大臣校閱。乾隆九年停其例,並受卷、彌封、謄錄、對讀等官子弟、戚族亦一體迴避矣。
       有清重科目,不容倖獲。惟恩遇大臣,嘉惠儒臣耆年,邊方士子,不惜逾格。歷代優禮予告或在職大臣,與夫獎敘飾終之典,賜其子孫舉人、進士,有成例者無論已。至如雍正七年,廷臣遵旨舉出入闈未中式之大學士蔣廷錫子溥、尚書嵇曾筠子璜等十二人,俱賜舉人。侍郎劉聲芳子俊邦以疾未與試,賜舉人,尤為特典。康熙間,浙江舉人查慎行,江蘇舉人錢名世、監生何焯,安徽監生汪灝,以能文受上知。召試南書房,賜焯、灝舉人。四十二年,賜焯、灝、蔣廷錫進士。六十年,以內廷行走舉人王蘭生、留保學問素優,禮闈不第,俱賜進士。雍正八年,賜江南舉人顧天成、廣東舉人盧伯蕃殿試。乾隆十八年,賜內廷行走監生徐揚、楊瑞蓮舉人。四十三年,助教吳省蘭、助教銜張羲年以校四庫書賜殿試,俱非常例。乾隆以來,凡年七十以上會試落第者,予司業、編、檢、學正等銜。鄉試年老諸生,賜舉人副榜。雍正十一年,詔於雲、貴、廣東西、四川、福建會試落卷,擇文理可觀、人材可用者,拔取時餘等十人,一體殿試,趙繩其等四十人,揀選錄用。乾隆初,揀選如例,則邊省士子猶沐殊恩也。
       歷科情形略異者,順治三年,從大學士剛林請,以天下初定,廣收人才,再舉鄉、會試。十六年,以雲、貴新附,綏輯需人,再舉禮部試,均不循子丑之舊。康熙十六年,鄉試順天專遣官,山東、山西、陝西併河南省,湖廣、江西併江南省,福建併浙江省考試。試期九月,十五人中一,不取副榜,亦無會試。江南榜江西無中式者。咸、同間軍興,各直省或數科不試。或數科併試,倍額取中。或一省止試數府、州、縣,減額取中。試期或遲至十月、十一月,不拘成例。順天正主考,初制均差翰林官。康熙初,沿明制,以前一科一甲一名為之。士子希詭遇者,得預通聲氣。二十年,修撰歸允肅主順天闈,撰文自誓力除積弊,不通關節,榜後下第者譁然,冀興大獄。刑部尚書魏象樞暴其事,浮議始息。制亦尋廢。二年,順天春秋題「邾子」訛「邾人」,罷考官白乃貞等職。士子因書子字貼出者,弘文院官覆試,優者准作舉人,無中式者。雍正元年,順天榜後,命大學士王頊齡等同南書房翰林檢閱落卷,中二人。是年會試覆檢如前,中落卷七十八人。二年,中七十七人。乾隆元年,中三十八人。後不復行。雍正四年,以浙人查嗣庭、汪景祺著書悖逆,既按治,因停浙江鄉、會試。未幾,以李衞等請,弛其禁。七年,廣東連州知州朱振基私祀呂留良,生員陳錫首告,上嘉之。令是科連州應試完場舉子,由學政遴取優通者四人賞舉人。乾隆四十六年辛丑會試,江南解元錢棨領是科會、狀。嘉慶二十五年庚辰會試,廣西解元陳繼昌亦領是科會、狀,士子豔稱「三元」。有清一代,二人而已。八旗與漢人一體考試,康、乾以來,無用鼎甲者。同治四年,蒙古崇綺以一甲一名及第,光緒九年,宗室壽耆以一甲二名及第,漢軍鼎甲尤多。至歷代捐輸軍饟、賑款、園庭工程賞舉人,拏獲叛匪及殺賊立功,有貢監給舉人、舉人給進士之例,則又一時權宜之制也。
       初,太宗於蒙古文字外,製為清書。天聰八年,命禮部試士,取中剛林等二人,習蒙古書者俄博特等三人,俱賜舉人。嗣再試之。順治八年,舉行八旗鄉試,不能漢文者試清文一篇,再舉而罷。康熙初,復行繙譯鄉試,自滿、漢合試制舉文,罷繙譯科。雍正元年,詔八旗滿洲於考試漢字生員、舉人、進士外,另試繙譯。廷議三場並試,滿、漢正、副考官各二,滿同考官四。詔鄉試止試一場,或章奏一道,或四書、五經量出一題,省漢考官,增謄錄,餘如文場例。嗣後繙譯諭旨,或於性理精義及小學,限三百字命題。乾隆三年,令於繙譯題外作清文一篇。七年,定會試首場試清字四書文,孝經、性理論各一篇。二場試繙譯。凡滿洲、漢軍滿、漢字貢、監生員、筆帖式,皆與鄉試。文舉人及武職能繙譯者,准與會試。先試騎射如例。蒙古繙譯科,雍正九年,詔試蒙古主考官一,同考倍之。初令鄉、會試題,俱以蒙字譯清字四書、章奏各一道。乾隆元年,改譯清文性理小學,與滿洲繙譯同場試,別為一榜。時應清文鄉試者,率五六百人額中三十三名,應蒙文鄉試者,率五六十人額中六名。原定繙譯鄉、會試三年一次,然會試訖未舉行。乾隆四年,以鄉試已歷六科,八月始行會試。中滿洲二十名,蒙古二名。因人數無多,詔免殿試,俱賜進士出身,優者用六部主事。二十二年,以繙譯科大率尋章摘句,無關繙譯本義,詔停。四十三年,復行鄉試,罷謄錄對讀。明年會試,向例須滿六十人,是科僅四十七人,特准會議,免廷試,如四年例。自是每屆三年,試否請旨定奪。五十二年,更定鄉、會試五年一次,然會闈自五十三年訖嘉慶八年,僅一行之,猶不足定例六十名之數。且槍冒頂替,弊端不可究詰。蒙文嘗以不足七八人停試。雖詔旨諄諄勉以國語騎射為旗人根本,而應試者終屬寥寥。八年,從侍郎賡音請,復舊制三年一舉以為常。二十四年,定鄉、會覆試如文闈例。道光八年,罷繙譯同考官,末年始有用庶吉士者。各省八旗駐防,初但應漢文鄉、會試,道光二十三年,改試繙譯,十人中一,三名為額。宗室應繙譯試,自乾隆時始。別為一題,中額欽定。
       武科,自世祖初元下詔舉行,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如文科制。鄉試以十月,直隸、奉天於順天府,各省於布政司,中式者曰武舉人。次年九月會試於京師,中式者曰武進士。凡鄉、會試俱分試內、外三場。首場馬射,二場步射、技勇,為外場。三場策二問、論一篇,為內場。外場考官,順天及會闈以內大臣、大學士、都統四人為之。內場考官,順天以翰林官二人,會闈以閣部、都察院、翰、詹堂官二人為之。同考官順天以科甲出身京員四人,會闈以科甲出身閣、科、部員四人為之。會試知武舉,兵部侍郎為之。各直省以總督、巡撫為監臨、主考官,科甲出身同知、知縣四人為同考官。外場佐以提、鎮大員。其餘提調、監射、監試、受卷、彌封、監門、巡綽、搜檢、供給俱有定員,大率視文闈減殺。殿試簡朝臣四人為讀卷官,欽閱騎射技勇,乃試策文。臨軒傳唱狀元、榜眼、探花之名,一如文科。
       初制,一甲進士或授副將、參將、遊擊、都司,二、三甲進士授守備、署守備。其後一甲一名授一等侍衞,二、三名授二等侍衞。二、三甲進士授三等及藍翎侍衞,營、衞守備有差。凡各省武生、綠營兵丁皆得應鄉試,武舉及現任營千、把總,門、衞、所千總,年滿千總,通曉文義者,皆得應會試。惟年逾六十者,不許應試。其後武職會試,以武舉出身者為限。康熙間,欲收文武兼備之材,嘗許文生員應武鄉試,文舉人應武會試,頗滋場屋之弊。乾隆七年,以御史陳大玠言,停文武互試例。
       考試初制,首場馬箭射氈毬,二場步箭射布侯,均發九矢。馬射中二,步射中三為合式,再開弓、舞刀、掇石試技勇。順治十七年,停試技勇,康熙十三年復之。更定馬射樹的距三十五步,中三矢為合式,不合式不得試二場。步射距八十步,中二矢為合式。再試以八力、十力、十二力之弓,八十斤、百斤、百二十斤之刀,二百斤、二百五十斤、三百斤之石。弓開滿,刀舞花,掇石去地尺,三項能一、二者為合式,不合式不得試三場。合式者印記於頰,嗣改印小臂,以杜頂冒。三十二年,步射改樹的距五十步中二矢為合式。乾隆間,復改三十步射六矢中二為合式。馬射增地毬,而弓、刀、石三項技勇,必有一項係頭號、二號者,方准合式,遂為永制。
       內場論題,向用武經七書。聖祖以其文義駁雜,詔增論語、孟子。於是改論題二,首題用論語、孟子,次題用孫子、吳子、司馬法。
       鄉試中額,康熙二十六年制定,略視各省文闈之半。雍正間小有增減,惟陝、甘以人材壯健,弓馬嫻熟,自康熙訖乾隆,先後各增中額三十名。咸、同間,各省輸餉廣額如文闈例。綜計順天中額百十,漢軍四十,奉、錦三,江南八十一,福建六十三,浙江、四川各六十,陝西五十九,河南五十五,江西、廣東、甘肅各五十四,山西五十,山東四十八,雲南四十二,廣西三十六,湖北三十五,湖南三十四,貴州二十五。會試中額多或三百名,少亦百名。康熙間,內場分南、北卷,各中五十名。五十二年,始分省取中,臨期以外場合式人數請旨裁定。
       嘉慶六年,仁宗以科目文武並重,文闈條例綦嚴,防弊周密,武闈考官面定去取,尤易滋弊,命比照文闈磨勘例,鄉試題名錄將中式武生馬步射、技勇一一詳註進呈。各省交兵部,順天另簡磨勘官覈對。濫中及浮報者懲不貸。覆試始乾隆時。初制從嚴,僅會闈行之。不符者罰停科,考官議處。三次覆試不合式,除名。道光十五年,始覆試順天武舉如會試例。咸豐七年,覆試各省武舉如順天例,然稍從寬典矣。
       初制,外場但有合式一格,其中弓馬優劣,技勇強弱,無所軒輊。內場但憑文取中,致嫻騎射、習場藝者或遭遺棄。康熙五十二年,令會試外場擇馬步射、技勇人材可觀者,編「好」字號,密送內簾。內場試官先於好字卷內,擇文理通曉者取中。不足,始於合式卷內選取。雍正二年,從侍郎史貽直言,各省鄉試外場一體別編好字號,嗣於好字號再分雙好、單好。內場先中雙好,次中單好。而合式卷往往千餘人,僅中數人,因之內場槍冒頂替諸弊並作。乾隆二十四年,御史戈濤奏革其弊,於是外場嚴合式之格,內場罷四書論,文理但取粗通者,而文字漸輕。嘉慶十二年,鄉、會試內場策論改默寫武經百餘字,無錯誤者為合式。罷同考官,遂專重騎射、技勇,內場為虛設矣。歷代踵行,莫之或易。光緒二十四年,內外臣工請變更武科舊制,廢弓、矢、刀、石,試鎗礮,未許。二十七年,卒以武科所習硬弓、刀、石、馬步射無與兵事,廢之。
       滿洲應武科始雍正元年,鄉試中二十名,會試中四名。十二年,詔停,數十年無復行者。嘉慶十八年,復舊制。滿、蒙鄉試中十三名,各省駐防就該省應試,率十人中一,多者十名,少或一名。會試無定額。凡驍騎校,城門吏,藍翎長,拜唐阿,恩騎尉,親軍前鋒,護軍,領催,馬甲,巡捕營千總、把總及文員中書,七、八品筆帖式,廕生,俱准與武生同應鄉試。鄉、會試內、外場與漢軍、漢人一例考試。

本书目录

關於清史稿
卷一 本紀一 太祖
卷二 本紀二 太宗一
卷三 本紀三 太宗二
卷四 本紀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卷六 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卷七 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卷八 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卷九 本紀九 世宗本紀
卷十 本紀十 高宗本紀一
卷十一 本紀十一 高宗本紀二
卷十二 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三
卷十三 本紀十三 高宗本紀四
卷十四 本紀十四 高宗本紀五
卷十五 本紀十五 高宗本紀六
卷十六 本紀十六 仁宗本紀
卷十七 本紀十七 宣宗本紀一
卷十八 本紀十八 宣宗本紀二
卷十九 本紀十九 宣宗本紀三
卷二十 本紀二十 文宗本紀
卷二十一 本紀二十一 穆宗本紀一
卷二十二 本紀二十二 穆宗本紀二
卷二十三 本紀二十三 德宗本紀一
卷二十四 本紀二十四 德宗本紀二
卷二十五 本紀二十五 宣統皇帝本紀
卷二十六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三十一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三十二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三十三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三十四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三十五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災異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災異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災異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災異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災異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時憲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時憲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時憲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時憲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時憲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時憲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時憲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時憲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時憲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第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禮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禮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禮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禮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禮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禮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禮七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禮八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禮九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禮十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禮十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禮十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樂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樂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樂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樂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樂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樂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樂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輿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輿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輿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輿服四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選舉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選舉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選舉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選舉四
卷一百一十 志八十五 選舉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選舉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選舉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選舉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職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職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職官三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職官四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職官五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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