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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繁體版)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選舉七
作者:民國 · 趙爾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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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捐納
       清制,入官重正途。自捐例開,官吏乃以資進。其始固以蒐羅異途人才,補科目所不及,中葉而後,名器不尊,登進乃濫,仕途因之殽雜矣。捐例不外拯荒、河工、軍需三者,曰暫行事例,期滿或事竣即停,而現行事例則否。捐途文職小京官至郎中,未入流至道員;武職千、把總至參將。而職官並得捐陞,改捐,降捐,捐選補各項班次、分發指省、翎銜、封典、加級、紀錄。此外降革留任、離任,原銜、原資、原翎得捐復,坐補原缺。試俸、歷俸、實授、保舉、試用、離任引見、投供、驗看、迴避得捐免。平民得捐貢監、封典、職銜。大抵貢監、銜封、加級、紀錄無關銓政者,屬現行事例,餘屬暫行事例。
       歷代捐例,時有變更,惟捐納官不得分吏、禮部,道、府非由曾任實缺正印官,捐納僅授簡缺,則著為令。銓補則新捐班次視舊班為優,此通例也。捐事戶部捐納房主之,收捐或由外省,或由部庫,或省、部均得報捐。咸豐後,並由京銅局。
       凡報捐者曰官生,部予以據,曰執照。貢監並給國子監照。俊秀納貢監或職銜,貢監納職銜,由原籍地方官查具身家清白冊,季報或歲報。納職官者,查明有無違礙,取具族鄰甘結,依限造報。逾限或查報不實,罪之。其大略也。
       文官捐始康熙十三年,以用兵三藩,軍需孔亟,暫開事例。十六年,左都御史宋德宜言:「開例三載,知縣捐至五百餘人。始因缺多易得,踴躍爭趨。今見非數年不克選授,徘徊觀望。宜限期停止,俾輸捐恐後。既有濟軍需,亦慎重名器。」帝納其言。滇南收復,捐例停。嗣以西安、大同饑,又永定河工,復開事例。五十一年,增置通州倉廒,科臣有請開捐者,廷議如所請。侍郎王掞抗疏言:「鄉里童騃,一旦捐資,儼然民上。或分一縣之符,或擁一道之節,不惟濫傷名器,抑且為累地方。宜禁止,以塞僥倖之路,杜言利之門。」帝韙之,為飭九卿再議。青海用兵,饋餉不繼,內大臣議停各途守選及遷補,專用捐資助餉者。刑部尚書張廷樞言:「惟捐納所分員缺可用捐員,正途及遷補者宜仍舊。」從之。
       雍正二年,開阿爾台運米事例。五年,直隸水災,議興營田,從大學士朱軾請,開營田事例。雲貴總督鄂爾泰以滇、黔墾荒,經費無著,請開捐如營田例。帝曰:「墾田事例,於地方有裨益。向因各捐例人多,難於銓選,降旨停止。年來捐納應用之人,將次用完,越數年,必致無捐納之人,而專用科目矣。應酌添捐納事款。除道、府、同知不許捐納,其通判、知州、知縣及州同、縣丞等,酌議准捐。」下九卿議行。十二年,開豫籌糧運例。
       先是俊秀淮貢得輸資為教職。已,慮異途人員不勝訓迪表率之責,康熙三十三年,令俊秀准貢捐學正、教諭者改縣丞,訓導改主簿。雍正元年,諭「捐納教職,多不通文理少年,以之為學問優長、年高齒長者之師可乎?」詔改用如前例。
       高宗初元,詔停京、外捐例。乾隆七年,上下江水災,命刑部侍郎周學健、直督高斌往同督、撫辦理。尋合疏言賑務、水利需費浩繁,請仿樂善好施例,出資效力者,量多寡敘職官。詔以京官中、行、評、博以下,外官同知、通判以下,無礙正途,如所請行。嗣是上下江、直隸、山東、河南屢告災,輒徇臣工請,許開捐例。十三年,進剿大金川,四川巡撫紀山奏行運米事例,部議運米石抵捐銀二十五兩,納官以是為差。川陝總督張廣泗言:「軍前口糧領折色,石發銀五、六兩。事例既開,各員以存米納捐,計貢監納即用同知不過千餘金,即用小京官不過數百金,請令如數交銀,以杜弊端。」報可。三十九年,再征金川,復開川運例。惟四庫館謄錄、議敘等職,多靳不令捐納,餘得一體報捐。貢監納道、府例,自雍正五年後,數十年無行者,至是復行。
       五十八年,詔曰:「前因軍需、河工,支用浩繁,暫開事例,原屬一時權宜。迄今二十餘年,府庫充盈,並不因停捐稍形支絀。可見捐例竟當不必舉行。不特慎重名器,亦以嘉惠士林,我子孫當永以為法。倘有以開捐請者,即為言利之臣,當斥而勿用。」
       嘉慶三年,從戶部侍郎蔣賜棨請,開川楚善後事例,帝慮正途因之壅滯,飭妥議條款。尋議:「京官郎中、員外郎,外官道、府,有理事親民之責,未便濫予登進。進士,舉人,恩、拔、副、優、歲貢,始許捐納。非正途候補、候選正印人員,亦得遞捐。現任、應補、候選小京官、佐貳,止准以應陞之項捐納。」從之。嗣以河屢決,續開衡工、豫東、武陟等例。十一年,定捐納道、府,係曾任知府、同知、直隸州知州並州、縣正印等官加捐,及現任京職,堪勝繁缺者,許以繁簡各缺選用。其貢監初捐,及現任京職僅堪簡缺,並外任佐雜等官遞捐者,專以簡缺選用。
       宣宗、文宗御極之初,首停捐例,一時以為美談。自道光七年開酌增常例,而籌備經費,豫工遵捐,順天、兩廣及三省新捐,次第議行。其時捐例多沿舊制,惟於推廣捐例中准貢生捐中書,豫工例中准增、附捐教職而已。咸豐元年,以給事中汪元方言,罷增、附捐教職,其已選補者,不許濫膺保薦。是年特開籌餉事例;明年,續頒寬籌軍餉章程。九年,復推廣捐例。時軍興餉絀,捐例繁多,無復限制,仕途蕪雜日益甚。同治元年,御史裘德俊請令商賈不得納正印實官,以虛銜雜職為限。下部議行。尋部臣言捐生觀望,有礙餉需,詔仍舊制。四年,山東巡撫閻敬銘言:「各省捐輸減成,按之籌餉定例,不及十成之三。彼輩以官為貿易,略一侵吞錢糧,已逾原捐之數。明效輸將,暗虧帑項。請將道、府、州、縣照籌餉例減二成,專於京銅局報捐。」從之。時內則京捐局,外則甘捐、皖捐、黔捐,設局遍各行省。侵蝕、勒派、私行減折,諸弊並作。
       光緒初,議者謂乾隆間常例,每歲貢監封典、雜職捐收,約三百萬。今捐例折減,歲入轉不及百五十萬。名器重,雖虛銜亦覺其榮,多費而有所不惜。名器輕,則實職不難驟獲,減數而未必樂輸。所得無幾,所傷實多。停捐為便。時復有言捐官宜考試,花翎及在任、候選等捐宜停者。輒下部議。五年,帝以捐例無補餉需,實傷吏道,明詔停止。未幾,海疆多故,十年,開海防捐,如籌餉例,減二成核收,常例捐數並核減。是時臺灣甫開實官捐。他如四川按糧津貼捐,順天直隸、河南、浙江、安徽、湖北各賑捐,戶部廣東軍火捐,福建洋藥、茶捐,雲南米捐,自海防例行,惟川捐如舊,餘或併或罷。十三年,河南武陟,鄭州沁、黃兩河漫決。御史周天霖、李士錕先後請開鄭工例,以濟要工。部議停海防捐,開鄭工捐。十五年,籌辦海軍,復罷鄭工,開海防新捐。新捐屢展限,行之十餘年。二十六、七年間,江寧籌餉,秦、晉實官捐,順直善後賑捐,次第舉辦。江寧順直捐視新海防例,秦、晉捐但獎五品以下實官。庚子變後,帝銳意圖治,言者多謂捐納非善政,詔即停止。然報效敘官,舊捐移獎,且繼續行之。但有停捐之名而已。
       武職捐,雍正初惟納千、把總。乾隆九年,直賑捐有納衞守備者。三十九年,川運例,參、遊、都、守始得遞捐。但武生、監生捐止都司。嘉慶三年,川楚善後例,武營捐納,略如川運。同治五年,閩浙總督左宗棠言:「閩省武營捐班太多,應嚴加區別,以肅軍政。」並請罷武職捐,從之。光緒二十一年,新海防例展限,議增武職捐。於揀發外別立一班,俾捐輸踴躍。三十一年,兵部奏:「開捐十年,入款僅十餘萬,無裨國帑,有礙營伍。請將實官、虛銜捐復翎銜、封典一切停罷。」報可。捐例初開,慮其弊也,嘗設為限制,往往不久而其法壞。康熙十八年,定捐納官到任三年稱職者,具題陞轉,不稱職者題參。然疆吏罕有以不職上聞者。已,令道、府以下捐銀者免具題,照常陞轉。左都御史徐元文言:「國家大體所關,惟賢不肖之辨。三年具題,所以使賢者勸,不肖者懼。輸銀免具題,是金多者與稱職同科。此曹以現任之官營輸入之計,何所不至?急宜停止。」
       順治間,准貢、例監出身官不得陞補正印。康熙六年,定為保舉之法,各途出身官,經該堂官及督、撫保舉稱職者,陞京官及正印。無保舉者,陞佐貳、雜職。三十年,大軍征噶爾丹,戶部奏行輸送草豆例,准異途人員捐免保舉。御史陸隴其言:「捐納一事,不得已而暫開,許捐免保舉,則與正途無異。且督、撫保舉之人,必清廉方為合例。保舉可捐免,是清廉可納資得也。」又言:「督、撫於捐納人員,有遲至數年不保舉亦不糾劾。乞敕部通稽捐納官到任三年無保舉者,開缺休致。」疏下九卿,議:「捐免保舉,無礙正途。若三年無保舉即休致,則營求保舉益甚,應毋庸議」。隴其持之益堅,廷議隴其不計緩急輕重,浮詞粉飾,致捐生觀望,遲誤軍機,擬奪職。帝特宥之。自是吏員例監出身者,欲陞補或捐納京、外正印官、必先捐免保舉,惟准貢獨否。初,納歲貢者同正途,故捐免保舉例開,貢監雖同一捐納,而軒輊殊甚。乾隆二十六年,部議御史王啟緒奏豫工例內,捐貢納京、外正印官,捐免保舉,如例監例。先納官者,補行捐免。不願者,以佐貳改補。成例為一變矣。漢軍捐納官,非經考試,不得銓選,如漢官保舉例。康熙間,並准捐免。六十一年,帝以捐納部員補主事未久即陞員郎,外官道、府亦然,飭議試俸之法。尋議郎中、道、府以下,小京官、佐雜以上,於現任內試俸三年,題咨實授,方許陞轉,從之。乾隆間,試俸復得捐免。四十一年,戶部奏請保舉、考試、試俸、捐免例,列入常捐。限制之法,至是悉弛。
       官吏緣事罷譴,降革留任,非數年無過,不得開復。康熙間,大同賑饑,部議京察、大計罷黜者,悉予捐復。徐元文力言不可。議遂寢。三十三年,河道總督于成龍以黃、運兩河,工費繁鉅,請仿陝西賑饑例開捐,革職、年老、患疾、休致人員得捐復。帝面諭捐納稱貸者多,非朘削無以償逋負,事不可行。尚書薩穆哈等議成龍懷私妄奏,擬褫職,得旨從寬留任。乾隆九年,直賑捐,部議捐復條款,京察、大計及犯私罪者,降調人員,無論是否因公,及比照六法條例,武職軍政糾參及貪婪者,不准捐復。因公罣誤無餘罪,悉得捐復。三十五年,帝念降革留任人員,因公處分,輒停陞轉,詔許捐復。三十九年,川運例增進士、舉人捐復原資例。四十八年,定革職、降調官,分段承修南運河工程捐復例。嘉慶三年,川楚善後,推廣其例,凡常捐不准捐復人員,酌核情節,得酌加報捐。奉旨,降革除犯六法外,因公情節尚輕人員,得加倍捐復。大計劾參,有疾休致,調治就痊,及特旨降革留任限年開復人員,加十分之五捐復。十年,部臣疏請於常例捐復外,增文、武大員捐復革職留任例。帝曰:「大員身罣吏議應罷斥,經改革職留任,開復有一定年限。若甫罹重譴,即可捐復,此例一開,亳無畏忌。有資者脫然為無過之人,無資者日久不能開復。殊失政體。」不允行。咸豐二年,王、大臣等議寬籌軍餉。凡降革不准捐復人員,除實犯贓私外,餘准加倍半捐復。降革一、二品文、武官,向不在捐復之列者,許捐復原官頂帶,允行。但飭一、二品大員捐復原銜須請旨。嗣復推廣,文職京察、大計六法,武職軍政被劾,無奸贓情罪,亦許捐復原銜。終清世踵行,不復更也。
       捐納官或非捐納官,於本班上輸資若干,俾班次較優,銓補加速,謂之花樣。康熙十三年,知縣得納先用、即用班,工部侍郎田六善極言其弊,謂宜停止。三十三年,戶部議行輸送草豆例,臺臣請增應陞、先用捐。御史陸機言:「前此有納先用一例,正途為之壅滯。皇上灼見其弊,久經停止。納先用者,大都奔兢躁進。多一先用之人,即多一害民之人。不待辨而知其不可。」乾隆年事例屢開,惟雙月、單月,不論雙月選用及雙月先用,不論雙、單月即用等尋常班次。蓋是時正途銓補,未病雍滯,無庸加捐花樣,納資者亦至是而止。七年,部議鼓勵江省賑捐,各班選用特優。道光年,增插班間選、抽班間選、遇缺、遇缺前等名目。咸豐元年,省遇缺、遇缺前,而增分缺先、本班儘先。三年,復增分缺間、不積班。九年,先後奏設新班遇缺、新班儘先、分缺先前,分缺間前、本班儘先前、不論班儘遇缺選補等班。推廣捐例,又有保舉捐入候補班、候補捐本班先用例。花樣繁多,至斯已極。
       自籌餉例開,既多立班次以廣捐輸,復減折捐例以期踴躍。時納捐率以餉票,成數或不及定額之半。同治三年,另訂加成新章。於是有銀捐新班、儘先、遇缺等項,輸銀不過六成有奇,而選用之優,他途莫及。八年,吏部以銀班遇缺占缺太多,擬改分班輪用,刪不積班,於新班遇缺上,別設十成實銀一班,曰新班遇缺先,是謂大八成花樣。維時分缺先前、分缺間前、本班儘先前、新班遇缺、新班遇缺先,統曰銀捐。而新班遇缺先最稱優異,新班遇缺次之。序補五缺一週,先用新班遇缺先三人,然後新班遇缺及各項輪補班各得其一。光緒二年,江蘇巡撫吳元炳言:「新班遇缺先、新班遇缺等班,序補過速,有見缺指捐之弊。請停捐免試用例,以救其失。」格於部議。四年,實官及各項花樣一律停捐。七年,御史葉蔭昉復言:「近年大八成各項銀捐班次,無論選、補,得缺最易,統壓正途、勞績各班。今捐例已停,請改訂章程,銀捐人員,祗列捐班之前。」疏下部議。然積重難返,進士即用知縣,非加捐花樣,則補缺綦難,他無論已。十年,臺灣海防相繼例開,三班分先、分間、儘先,復得一體報捐,而知縣並增海防新班。十三年,鄭工新例增遇缺先班捐例等,大八成班次亦相埒,海防新例因之。至二十七年,各項花樣隨實官捐並停。
       初捐納官但歸部選,乾隆間,為疏通選途,許加捐分發。二十六年,豫工例,京職郎中以下,得捐分各部、院。外官道、府以下,得捐分各省。三十九年,川運例,知州、同知、通判捐分發如舊。知縣有礙正途補用,靳不與。四十年,兵部侍郎高樸言:「捐班知縣,不許分發,恐有礙舉班。查壬辰科會試後,揀選分發,已閱四年,湖北、福建均因差委乏人,奏請揀選,可見舉班漸已補完。請變通事例,川運捐不論雙單月即用者,許一體報捐分發。」部議如所奏行。惟大省分發不得逾十二人,中省不得逾十人,小省不得逾八人。雲、貴兩省需員解送銅鉛,雲南得分發二十人,貴州如大省額。從之。是年兵部奏請候補、候選衞守備、衞千總如文職例,加捐分發,隨漕學習。明年,浙江巡撫三寶奏請教職捐不論雙單月即用者,設加捐分發,到省委用。均報可。川運例停分發,歸入常例報捐,為永例。四十二年,以山東布政使陸燿言東省分發佐雜漸多,停布政司經歷、理問、州同以下佐雜官分發例。四十六年,候補布政司經歷鄭肇芳等、候選州同張衍齡等具呈戶部,以投供日久,部選無期,各省佐雜班已疏通,請准報捐分發,為奏行如舊例。嘉慶四年,給事中廣興請將俊秀附生報捐道、府、州、縣者,停銓實缺,准加捐分發。責成督、撫試看三年,酌量題補。帝以停選示人不信,令加捐分發,有礙政體,不允行。道、咸間,增加捐指省例。光緒四年,捐例停,而分發指省以常例得報捐如故。五年,御史孔憲瑴以指省分發,流弊不可勝言,請罷之。格部議,不果行。八年,復申前請,部覆如議。未幾,海防例開,仍准報捐。時分發人員擁擠殊甚,疆吏輒奏停分發,期滿復請展限,各直省比比然也。
       定例,捐納官分發各部、院學習三年,外省試用一年。期滿,各堂官、督、撫實行甄別奏留,乃得補官。嘉慶十六年,諭:「捐納員籤分部、院學習行走年滿,當詳加甄別。近來該堂官於行走報滿人員,無不保留。市恩邀譽,不顧登進之濫,可為寒心。」道光八年,諭:「酌增常例報捐,分發人員為數更多,著各督、撫、鹽政留心察看,不必拘定年限,認真甄覈。」然奉行日久,長官循例奏留,徒有甄別之名,不盡遵上指也。咸豐七年,從御史何兆瀛請,詔各部、院考試捐納司員,察其能否辦理案牘。尋兵部試以論題,御史朱文江以為言,詔切責之。命嗣後毋得以考試虛文,徒飾觀聽。外官分發到省,例由督、撫考試,分別等第,黜陟有差。光緒初,各省遵例考試,顧雲南有咨回降調者。五年,詔各省考試捐納人員,府、廳、州、縣試論一,佐雜試告示判語。八年,閩浙總督何璟言:「閩省應試府、廳、州、縣百五十四員,鹽大使五十五員,佐雜五百九十六員,知府、直隸州知州、鹽大使取留十之五,同、通、佐雜留十之四。」報聞。三十三年,憲政編查館議覆御史趙炳麟疏,捐納道、府、同、通、州、縣佐雜未到省者,入吏部學治館肄業半年。已到省,入法政學堂肄業,長期三年,速成一年有半。尋議上考驗外官章程,各省遵章考試,間亦罷黜數人,以應明詔,而於澄清吏治之道無補也。
       貢監捐清初已行。監捐沿明納粟例。順治十二年,開廩生捐銀准貢例,從御史楊義請也。十七年,禮部以亢旱日久,請暫開准貢,令士民納銀賑濟。允之。貢監例得考職,康熙六年,御史李棠言:「進士、舉人遲至十年始得一官,今例監考補中書,三年後即陞部屬,應停罷。」部覆如議。自是貢監考職,祗以州同、州判、縣丞、主簿、吏目用。初考職例行,各省監生或憚遠道跋涉,或因文理不通,多倩代頂冒者。世宗深知其弊,特遣大臣司考試。雍正五年,令與考者千一百餘人悉引見,時以頂冒避匿者九百餘人。帝於引見員中揀選七十餘人,授內、外官有差。乾隆元年,停考職。三年,令捐納貢監如歲貢例,分別等第,以主簿、吏目考取。捐監未滿三年者不與。道光後,考職例罷。
       雍正間,帝以積貯宜裕,允廣東、江、浙、湖廣以本色納監。乾隆元年,罷一切捐例。廷議捐監為士子應試之階,請於戶部收捐,備各省賑濟,從之。三年,詔復行常平捐監例,各省得一體納本色。原定各省捐穀三千餘萬石,數年僅得二百五十餘萬石,復令戶部兼收折色。十年,湖廣總督鄂彌達言:「捐監事例,穀不如銀。銀有定數,穀無成價。易捐穀為捐銀,倘遇荒歉,亦可動支採買。」允行。大學士等復言:「各省納本色,有名無實,請停止,專由部收折色。」得旨:「各省收捐不必停,在部捐折色者聽。」三十一年,以陝、甘監捐積弊最甚,詔停罷。尋並罷安徽、直隸、山西、河南、湖南北,惟雲南、福建、廣東收本色如舊。三十九年,陝西巡撫畢沅、陝甘總督勒爾謹請如例收納監糧,允之。是年甘省奏報六個月內捐監萬九千十七名,監糧八十餘萬石。帝疑之。布政使王亶望主其事,私收折色,減成包辦,更虛報賑災,侵冒鉅款。繼任布政使王廷贊知其弊,不能革。事覺,置亶望、勒爾謹、廷贊於法,官吏緣是罷黜者數十人,報捐監生或加捐職官者,分別停科、罰俸、停選。其後監捐無復納粟遺意矣。貢捐屬常例,向於部庫報捐。嘉慶間,疆吏屢以為請,輒阻部議。十二年,部臣言庫帑充裕,請變通常例,各省一體收捐。報可。
       此外尚有捐馬百匹予紀錄、運丁三年多交米三百石給頂帶之例。其樂善好施例內,凡捐資修葺文廟、城垣、書院、義學、考棚、義倉、橋梁、道路,或捐輸穀米銀兩,分別議敘、頂帶、職銜、加級、紀錄有差。餘如各省鹽商、士紳,捐輸鉅款,酌予獎敘。皆出自急公好義,與捐納相似,而實不同也。

本书目录

關於清史稿
卷一 本紀一 太祖
卷二 本紀二 太宗一
卷三 本紀三 太宗二
卷四 本紀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卷六 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卷七 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卷八 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卷九 本紀九 世宗本紀
卷十 本紀十 高宗本紀一
卷十一 本紀十一 高宗本紀二
卷十二 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三
卷十三 本紀十三 高宗本紀四
卷十四 本紀十四 高宗本紀五
卷十五 本紀十五 高宗本紀六
卷十六 本紀十六 仁宗本紀
卷十七 本紀十七 宣宗本紀一
卷十八 本紀十八 宣宗本紀二
卷十九 本紀十九 宣宗本紀三
卷二十 本紀二十 文宗本紀
卷二十一 本紀二十一 穆宗本紀一
卷二十二 本紀二十二 穆宗本紀二
卷二十三 本紀二十三 德宗本紀一
卷二十四 本紀二十四 德宗本紀二
卷二十五 本紀二十五 宣統皇帝本紀
卷二十六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三十一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三十二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三十三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三十四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三十五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災異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災異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災異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災異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災異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時憲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時憲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時憲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時憲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時憲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時憲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時憲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時憲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時憲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第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禮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禮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禮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禮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禮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禮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禮七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禮八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禮九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禮十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禮十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禮十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樂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樂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樂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樂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樂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樂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樂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輿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輿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輿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輿服四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選舉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選舉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選舉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選舉四
卷一百一十 志八十五 選舉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選舉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選舉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選舉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職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職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職官三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職官四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職官五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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