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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繁體版)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禮十二
作者:民國 · 趙爾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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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太子皇子等喪儀 親王以下及公主以下喪儀 醇賢親王及福晉喪儀 忌辰 賜祭葬 賜諡 外藩賜卹 品官喪禮 士庶人喪禮 服制
       皇太子皇子及皇子福晉喪儀
       皇太子皇子及皇子福晉喪儀皇太子喪儀,有清家法,不立儲貳。至乾隆三年,皇次子永璉薨。高宗諭曰:「永璉為朕嫡子,雖未冊立,已定建儲大計,其典禮應視皇太子行。」禮臣奏言:「皇太子喪禮,會典未載。舊制,沖齡薨,不成服。今議,皇帝素服,輟朝七日。若親臨奠醊,冠摘纓。典喪大臣、奏遣之王公暨皇太子侍從官咸成服,內務府佐領、內管領下護軍、驍騎校等成服,以六百人為率,並初祭日除。直省官奉文日,咸摘冠纓素服三日,停嫁娶、輟音樂,京師四十日,外省半之。幼殤例無引旛,今請依雍正時懷親王喪儀,引旛仍用。外藩額駙、王、公、台吉、公主、福晉、郡主服內來京,男摘冠纓,女去首飾。朝鮮使臣素服七日。金棺用桐木。」啟奠帝親祭酒,奉移親視送。禮部長官祭轝。初祭內外會集,帝至殯殿奠酒三爵,每奠眾一拜,是日除服薙髮。將冊諡,先期遣告太廟後殿、奉先殿,諡曰端慧。禮成。禮部頒行各省,並牒朝鮮國王,文到率百官素服,軍民罷嫁娶、音樂各三日。八年,葬朱華山園寢。
       皇子喪儀,順治十五年,榮親王薨,治喪視親王加厚,葬黃花山園寢。
       康熙中,定制,凡皇子殤,備小式朱棺,祔葬黃花山,唯開墓穴平葬,不封不樹。
       雍正六年,皇八子福惠卒,帝輟朝,大內素服各三日,不祭神,詔用親王禮葬。十三年,追封親王,諡曰懷。
       乾隆十三年,皇子永琮甫二周薨,帝言:「建儲之意,朕雖默定,然未若端慧太子旨已封貯,喪儀應視皇子為優。」大祭親臨奠醊,諡悼敏,後追封哲親王。
       越二年,皇長子永璜薨,金棺用杉木,其福晉及皇孫緜德等翦髮去首飾,成服百日而除,素服二十七月。成服王公大祭日除。禮部以第三日移殯,請輟朝三日,詔改五日,追封定親王,諡曰安。初祭、大祭並親臨奠醊。
       二十五年,皇三子永璋薨,詔用郡王例治喪,輟朝二日。大內、宗室素服咸五日,不祭神。追封循郡王。
       四十一年,皇十二子永璂薨,詔用宗室公例治喪。嘉慶四年,追封貝勒。
       道光十一年,皇長子奕緯薨,命依皇子例治喪。罷公主、福晉、命婦會集,園寢不建碑,追封貝勒,諡曰隱志。三十年,晉封郡王。
       皇子福晉喪,定制,親王世子、多羅郡王下及奉恩將軍、固倫公主、和碩福晉下及固山格格、奉恩將軍妻咸會集。朝供饌筵,午果筵。初祭引旛一,楮幣十二萬,饌筵二十五,羊十五,酒七尊,讀文致祭。繹則陳楮幣三千,饌筵十二,羊、酒各七。百日、周年、四時致奠禮同。
       嘉慶十三年,宣宗時為皇次子,其福晉鈕祜祿氏薨,帝命即日成服,初祭後除。未分府皇子福晉依親王福晉例,金棺、座罩皆紅色,以無儀仗,特賞金黃色座罩,儀仗仍視親王福晉例用,旗色用鑲白,著為令。
       道光七年,皇長子奕緯福晉瓜爾佳氏薨,罷內外齊集及豫往暫安處接迎。十一年,追封貝勒夫人,諏吉遣官奉紙冊往殯所,讀文致祭。
       親王暨福晉等喪儀
       順治九年,定親王喪聞,輟朝三日。世子、郡王二日。後改貝勒以下罷輟朝。斂具,親王至貝勒采棺,藉五層。貝子至輔國公棺同,藉三層。鎮國將軍以下朱棺,藉一層。初薨陳儀衛,鞍馬、散馬親王十五,世子、郡王各十四,貝勒各十三,貝子各十二,鎮國公各十,輔國公各八;鎮國將軍鞭馬七,輔國將軍五,奉國將軍四,奉恩將軍三。府屬內外咸成服,大祭日除。內外去冠飾、素服會集,各如其例。鎮國將軍以下不會喪。公主、福晉、命婦會喪,臨時請旨行。凡親王至輔國公,御祭二,遣官至墳讀文致祭。宗人府請賜諡,撰給碑文。工部樹碑建亭,貝勒以下碑自建,給葬費有差。鎮國將軍至奉國將軍賜祭二,文一。立碑、予諡,臨時請旨。奉恩將軍賜祭無文,不立碑,不予諡。
       王至公婚娶之子卒,許陳鞍馬,祭品各如其父母例,唯不遣官致祭。未婚娶幼子不造墳。
       凡葬期,親王期年,郡王七月,貝子以下五月。
       又定親王福晉以下喪,內外會集如制,陳儀衛從其封爵,親王福晉、側福晉、世子福晉御祭一。
       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喪,御祭一,遣官至塋所讀文致祭。
       康熙四年,定貝勒至入八分公予諡請旨行。
       九年,定親王至輔國公喪,本府官屬具喪服,其禮親王、肅親王、承澤親王、敬謹親王、饒餘親王、鄭親王、克勤郡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福勒黑公十二支,凡為本支所分者,本身暨府屬官、命婦咸具喪服,非本支會喪者摘冠纓,從官如其主,尊屬無服。
       五十二年,定貝勒生母薨,治喪如嫡夫人,遣官讀文致祭。五十四年,定固倫公主有子孫者,獲請建碑予諡。
       雍正四年,遵旨議定嗣後皇帝子孫依五等服制,遇期服伯叔兄弟喪,依例具奏臨喪。其諸王以下,不論爵次,遇小功以上喪,會喪成服,期六十日、大功一月、小功七日除。乾隆三年,更定期服大祭日、大功初祭日、小功送殯日除。
       二十一年,諭諸王側福晉予諡請旨行,予祭不踰一次,罷給祭文。三十六年,定貝勒、貝子、公兼一品職獲請予諡,鎮國暨輔國將軍兼一品職獲請賜卹。四十年,定凡側福晉為王等生母,獲請賜祭,降嫡福晉一等。五十六年,鎮國公晉昌夫人卒,詔罷賜祭,後倣此。
       嘉慶十七年,貝勒緜懃子奕綬卒,命封為未入八分輔國公,嗣後宗室如追封公,俱作為未入八分,著為令。
       公主以下喪儀,順治九年,定固倫公主喪視親王福晉,和碩公主視世子福晉,郡主視郡王福晉,縣主視貝勒夫人,郡君視貝子夫人,縣君視鎮國公夫人。十二年,定下嫁外藩公主至縣主並給諭祭文,遣官赴墳讀奠。郡君以下,致祭無文。道光二十四年,定公主薨,內務府請旨,如命官為治喪,一切典禮,即會禮部具奏。得旨,再牒各署治辦,額駙自行治喪,禮部應將會集處奏聞。公主以下喪,會集臨時請旨,如獲請,牒宗人府、五旗傳行。未釐降受封者,內務府治喪,不會集。
       醇賢親王及福晉喪儀
       光緒十六年,醇親王奕譞薨,定稱號曰「皇帝本生考」,帝持服期年,縞素十有一日,輟朝如之。期年內御便殿仍素服。元旦謁堂子,詣慈寧宮,太和殿受朝,並禮服。唯升殿不宣表,樂設不作,罷宗親、廷臣筵宴。祭文、碑文書皇帝名。初祭、大祭暨奉移園寢並御青袍褂,冠摘纓,親詣行禮。又定廟制及祭葬,廟中殿宇及正門瓦色,中用黃琉璃,殿脊及正門四圍用綠琉璃。祀以天子禮。歲時饗,四仲月朔舉行,忌辰躬親致祭。葬以親王禮,帝親製碑文,諡曰賢。三十二年,其福晉葉赫那拉氏薨,稱「皇帝本生妣」,喪儀如醇賢親王例。
       忌辰
       順治十年,定盛京、興京三陵忌辰,遣守陵官行禮,獻酒果,不讀祝,不奠帛。十二年,改定忌辰遣官,禮部具題請旨。康熙三年,復定三陵忌辰在隆恩殿神牌前揭幔致祭。雍正四年,帝以聖祖喪滿,哀慕無窮,思依三年內祭禮舉行,下禮臣議。尋議上,依周年祭祀例,遣在京或陵寢王公大臣一人承祭,在京王公百官遣三之一陪祭。著為令。十三年,高宗嗣服,議定聖祖忌辰,依陵寢四時大祭,用太牢,獻帛爵,讀祝文,遣官承祭,陵寢官悉陪祀,罷遣京官往。嗣後列聖、列后忌辰,永如例行。
       定制,帝、后忌辰,內外俱素服,停宴會,輟音樂,不理刑名,帝詣奉先殿後殿上香行禮。如祀南郊,帝閱祝版,遇忌辰,御龍袍、龍褂、掛數珠,執事官蟒服、補褂、挂數珠。閱北郊、廟社暨各中祀祝版,則俱御龍褂、掛數珠,執事官咸補服、掛數珠。大祀齋期內,御常服、掛數珠,陪祀執事官亦如之。凡祭日遇忌辰,行禮時祭服作樂,禮畢仍素服。
       賜祭葬
       世祖初入關,沿崇德間例,超品公,一、二、三等公卒,遣官祭三次;子、副都統二次;參領、佐領一次。陣亡與有勛勞者,遣官治喪,出自上裁。
       順治三年,定制民公、侯、伯、子兼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候旨立碑,致祭一次。襲公、侯、伯、子在任不踰三年,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二、三品官卒,給祭品。滿任三年給祭文。有戰功者,獲請立碑。
       十三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任滿三年,給祭品、祭文,未滿者無祭文。致仕同。
       十五年,定部、院長官加秩至一、二品,致祭、立碑。三品滿三年者如之。未滿,但致祭而已。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考滿視三品。如為男爵,得致祭、立碑。參領、前鋒參領滿三年,致祭,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滿者同,否則不給祭文。陣亡不論品級,獲請恩卹。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原品休致者,致祭、立碑同。現任輕車都尉、佐領、騎都尉、郎中、員外郎、主事,致祭、無碑文。承襲公、侯、伯有職任者,依職任予卹,否則止給祭品。
       十七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子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給全葬。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加級及宮保者,視一品給全葬,無加銜、加級視二品給全葬。侍郎無兼銜、加級而考滿者,視三品給全葬,未滿者半之。四品卿、少卿或兼少卿銜,視四品,止給祭品。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並致祭一次。武職自參領、文職自郎中以下,俱不給祭品。陣亡者如故。
       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造葬,致祭一次,加祭出特恩。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右都御史、子、鎮守將軍及加銜、加級至一二品官,俱依品級造葬,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考滿者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致祭一次。參領、協領、郎中、佐領及三等侍衛、護衛官陣亡者,致祭一次。漢文職一、二品或三品考滿,俱致祭、造葬,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在外布、按以上,依京秩例行。武職加銜副將以上,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而考滿者同,未滿者半之,致祭一次。知縣、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凡滿、漢文武原官致仕者,卹典同現任。
       康熙九年,定本身所得及承襲公、侯、伯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內大臣、都統、子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子、世襲子、鎮守將軍、提督,各依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男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男、學士、副都御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各依所加品級給全葬,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卿,任滿給全葬,未滿者半之,俱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布政使給全葬,致祭一次。雲騎尉、三等侍衛以上,文職知縣、武職守備以上陣亡者,各依加贈品級給全葬,致祭一次。
       道光二十四年,定賜祭王、公以下儀,祭日,堂中陳儀衛,靈座前置供案,陳賜祭物品,左右分陳自備祭品。案前設遣官奠位,東設祝案,北嚮,南設燎位,具楮帛。遣官至,喪主率宗親及屬官跪迎大門外,禮部官奉祭文入自中門,陳東案,遣官隨入,就位立,喪主以下皆就位跪。讀祝官讀文訖,遣官跪奠三爵,每奠一叩。鎮國將軍以下立奠,喪主率眾隨行禮。畢,興,舉哀,燎祭文。喪主率眾望闕謝恩,三跪九叩。遣官出,跪送大門外。
       賜諡
       親王例用一字,貝勒以下及文武大臣二字。郡王諡號,尚沿明制用二字,間有用一字者。聖祖時,追諡郡王,滿、漢文俱用一字,遂為定制。
       順治九年,定親王以下喪聞,宗人府請諡,內院撰擬碑文。康熙四年,定諸王賜諡,封號上加一字,貝勒以下、入八分公以上,予否請旨行。乾隆三十六年,遵旨議定貝勒至輔國公兼一品職者予諡,仍請旨。其兼二品以下職暨不兼職者罷予諡。
       定制,一品官以上予否請上裁,二品官以下不獲請。其得諡者,率出自特旨,或以勤勞,或以節義,或以文學,或以武功。破格崇褒,用示激勸。嘉、道以前,諡典從嚴,往往有階至一品例可得而未得者。世宗朝,一等公福善,大學士魏裔介,將軍佛尼勒、莽依圖,都統馮國相,尚書湯斌、徐潮、瑪爾罕輩,望實素高,入祀賢良。逮至高宗初元,始獲追諡。易名盛典,殊不易得。
       令甲,得諡者禮部取旨,行知內閣典籍撰擬。至穆宗朝,大學士卓秉恬改歸漢票籤,唯侍讀司之。大學士及翰林授職者,始得諡「文」,亦有出自特恩而獲諡文者。侍讀擬八字,大學士選四字,餘則擬十六字,大學士選八字,並請上裁定。武臣有諡文者,如領侍衛內大臣索尼獲諡文忠,異數也。唯「文正」則不敢擬,出自特恩。文職內自三品卿、外自布政使以下,例不予諡。唯御史陸隴其諡清獻,侍講學士秦承業諡文慤,太常卿唐鑑諡恪慎,則以崇尚儒臣,篤念師傅,不為恆式。
       咸豐三年,禮臣奏定文職二品官殉難,視一品予諡。如按察使優卹,禮部亦得援例以請。軍興而後,道、府、州、縣等官死綏不少,疆臣疏請,不拘常格矣。其武職死事,參將以下,視副將議卹;協領以下,視副都統議卹:皆得援新章奏請。唯武功未成者,不得擬用「襄」字。至十二年,諭:「嗣後文武各官,其官階例不予諡者,不得率行奏請。」至是限制稍嚴。
       光緒四年,貴州巡撫黎培敬為已革總督賀長齡請諡。詔以易名之典,不容冒濫,嚴切申儆,且下培敬吏議。亦有得諡而被奪者,若沈德潛、卞三元,或追論其生平,或敗露於身後,削秩仆碑,以示誡也。
       至朝鮮國王諡號,曏亦內閣撰擬,嗣以所擬之字有觸其國王先代名諱,則改由其國自擬八字以進,請帝裁定云。
       外藩賜卹
       順治十三年,定蒙藩親王等喪,遣官齎祭文至塋所宣讀致祭,喪主率屬跪迎。禮畢,望闕謝恩,行三跪九拜禮。自王以下,致祭如前儀,唯牲醴物品,則依其爵為隆殺。著有勛勞者,建碑優卹,特遣大臣、侍衛,出自恩旨。親王、郡王福晉喪,遣祭如儀。貝勒至公夫人,並遣祭,無祭文。
       其朝鮮國王母妃、王妃、世子喪訃至,禮臣請賜卹,遣正、副使齎祭品、香鈔諭祭。乾隆五十一年,國王世子李日享喪,禮部奏聞。詔以朝鮮世守藩封,最稱恭順,命倍給祭品,示優卹。嘉慶十年,國王李玜曾祖母莊順王妃訃至,賜祭一次。
       琉球、越南國王卒,告哀,遣使諭祭,並給銀絹。母、妃、世子喪,俱不告哀,不賜卹。使臣來京病歿,則題請卹典,賜棺及祭,歸葬者聽。
       品官喪禮
       定制,有疾遷正寢,疾革書遺言,三品以上官具遺疏,既終迺哭。立喪主、主婦。護喪諸執事人治棺,民公采板,侯、伯、一品官以下朱棺。訃告。設尸床、帷堂,陳沐具。迺含。三品以上用小珠玉,七品以上用金木屑五。襲衣,常服一稱,朝衣冠帶各以其等。明日小斂,陳斂床堂東,加斂衣,三品以上五稱,複三、襌二;五品以上三稱,複二、襌一;六品以下二稱,複、襌各一:皆以繒。複衾一。又明日大斂蓋棺,設靈床柩東,柩前設靈座,陳奠几,喪主及諸子居苫次,族人各服其服。
       朝夕奠肴饌,午餅餌。遇朔望,則朝奠具殷奠,肴核加盛。初祭,陳饌筵羊酒,具楮幣。公筵十五席,羊七,楮四萬;侯筵十二,楮三萬六千;伯筵十二,楮三萬二千:羊俱六。一品官筵十,羊五,楮二萬八千;二品筵八,羊四,楮二萬四千;三品筵六,楮二萬;四品筵五,楮萬六千:羊俱三。五品筵四,楮萬二千;六、七品筵三,楮萬:羊俱二。
       族人齊集,喪主以下再拜,哭奠如禮。卒奠,大功者易素服,大祭同。初祭,期服者易素服,百日致奠薙髮,三月而葬。
       一品塋地九十步,封丈有六尺,遞殺至二十步封二尺止。繚以垣。公、侯、伯周四十丈,守塋四戶;二品以上周三十五丈,二戶;五品以上周三十丈,一戶;六品以下周十二丈,止二人守之。公至二品,用石人、望柱暨虎、羊、馬各二,三品無石人,四品無石羊,五品無石虎。其墓門勒碑,公、侯、伯螭首高三尺二寸,碑身高九尺,廣三尺六寸,龜趺高三尺八寸。一品螭首,二品麒麟首,三品天祿辟邪首。四至七品圓首方趺,首視公、侯、伯遞殺二尺至尺八寸止,碑身遞殺五寸至五尺五寸止,廣遞殺二寸至二尺二寸止,趺遞殺二寸至二尺四寸止。刻壙誌用石二片,一為蓋,書某官之墓,一為底,書姓名、鄉里、三代、生年、卒葬月日及子孫葬地。婦人則隨夫與子孫封贈。二石相嚮,鐵束,埋墓中。
       製柩轝,上用竹格,結以綵,旁施帷幔,四角垂流蘇,繒荒、繒幃並青藍色。公、侯、伯織五采,一、二品用銷金,五品以上畫雲氣,六、七品素繒無飾。承以槓,五品以上髹朱,六、七品飾紅堊,障柩畫翣,五品以上四,六、七品二。引布二,功布一,靈車一,明器則從俗。
       諏日發引,前夕祖奠,翌日遣奠,會葬者畢集。公鞍馬八,遞殺至二數。儀從前導,引以丹旐、銘旌,滿用丹旐,漢用銘旌。至墓所,迺窆。祀后土,題主,奉安,升車,反哭,迺虞。羊、酒、楮帛各視其等。祭畢,柔日再虞,剛日三虞。百日卒哭,次日祔家廟。期年小祥,再期大祥,遷主入廟。祝讀告辭,主人俛伏五拜。訖,改題神主,詣廟設東室,奉祧主藏夾室。迺徹靈座。後一月禫。喪至此計二十有七月。喪主詣廟祗薦禫事。
       其在外聞喪者,訃至,易服,哭,奔喪。至家憑殯哭,翌日成服。喪期自聞訃日始。餘同。期以下聞喪,易服為位而哭,奔喪,則至家成服。官在職,非本生父母喪,雖期,猶從政,不奔喪。聞訃,易服為位而哭,私居持服,入公門治事仍常服。期喪者,期年不與朝、祭。服滿,則於私居為位哭,除之。
       順治九年,定百官親喪祭禮以其子品級,子視父母,命婦視夫同。
       康熙二十六年,禁居喪演戲飲博。凡官卒任所,或父母與妻喪,許入城治事。
       乾隆間,諭京旗文武官遇親喪,百日後即入署治事,持服如故。罷與祭祀、朝會。
       道光二十四年,定民公以下、軍民以上居喪二十七月,不讌會、作樂,不娶妻、納妾,門戶不換舊符。
       宣統元年,禮部議畫一滿、漢喪制,自是滿官親喪去職,與漢官一例矣。
       士庶人喪禮
       順治初年,定制,士、庶卒,用朱棺,櫬一層,鞍馬一。初祭用引旛,金銀楮幣各一千,祭筵三,羊一。大祭同。百日、期年祭,視初祭半之。一月殯,三月葬。墓祭紙幣、酒肴有定數。通禮,士斂衣複襌各一,複衾一,襲常服一稱,含用金銀屑三,用銘旌。庶人複衾一,含銀屑三,立魂帛。士塋地圍二十步,封高六尺。墓門石碣,圓首方趺。壙誌二,如官儀。柩轝上竹格垂流蘇,槓飾紅堊,無翣。引布二,功布一。靈車一。明器從俗。庶人塋地九步,封四尺。有誌無碣。轝以布衾覆棺,不施幃蓋。槓兩端飾黑,中飾紅堊。餘略仿品官,制從殺。
       雍正初元,定軍、民故者,前後斂衣五襲,鞍馬一。初祭,祭筵二,羊一,大祭同,常祭減半。棺罩生、監用青絹,軍、民春布。
       十三年,詔曰:「朕聞外省百姓喪葬侈靡,甚至招集親鄰,開筵劇飲,名曰鬧喪,且於喪所殯時雜陳百戲。匪唯背理,抑亦忍情。」敕督撫嚴禁陋習,違者治罪。又諭:「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故娶在三年外而聘在三年內者,春秋猶以為非。三年之喪,創深痛鉅。迺愚民不知禮教,慮服喪後不獲嫁娶,遂乘父母疾篤或殯斂未終而貿然為之者,朕甚憫焉。自今伊始,齒朝之士,下逮生監,毋違此制。其皁隸編氓,窮而無告,父母臥疾,賴子婦治饔飧者,任其迎娶盥饋,俟疾瘳或服竟再成婚禮。」古者禮不下庶人,其斯之謂歟?曾子問:「親迎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亦此義也。
       服制
       順治三年,定喪服制,列圖於律,頒行中外。道光四年,增輯大清通禮,所載冠、服、絰、屨,多沿前代舊制。制服五:曰斬衰服,生麻布,旁及下際不緝。麻冠、絰,菅屨,竹杖。婦人麻屨,不杖。曰齊衰服,熟麻布,旁及下際緝,麻冠、絰,草屨,桐杖。婦人仍麻屨。曰大功服,麤白布,冠、絰如之,繭布緣屨。曰小功服,稍細白布,冠、屨如前。曰緦麻服,細白布,絰帶同,素屨無飾。
       敘服八:曰斬衰三年,子為父、母;為繼母、慈母、養母、嫡母、生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子之妻同。女在室為父、母及已嫁被出而反者同;嫡孫為祖父、母或高、曾祖父、母承重;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曰齊衰杖期,嫡子、眾子為庶母;子之妻同;子為嫁母、出母;夫為妻;嫡孫祖在為祖母承重。
       曰齊衰不杖期,為伯、叔父、母;為親兄、弟;為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同居繼父兩無大功以上親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鏑長子及眾子;為嫡長子妻;為女在室者,為子之為人後者;繼母為長子、眾子;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女出嫁為父、母;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女在室或出嫁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婦為夫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妾為家長之父、母與妻及長子、眾子與其所生子。
       曰齊衰五月,為曾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曰齊衰三月,為高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為繼父昔同居者;為同居繼父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曰大功九月,祖為孫及孫女在室者;祖母為諸孫,父、母為諸子婦及女已嫁者;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嫁者;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既為人後,於本生親屬皆降一等;為人後者之妻為夫本生父、母;為己之同堂兄、弟及同堂姊、妹在室者;為姑、姊、妹已嫁者;為兄、弟之子為人後者;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為本宗兄、弟及其子;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妻為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
       曰小功五月,為伯、叔祖父、母;為同堂伯、叔父、母及同堂姊、妹已嫁者;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從祖姑及堂姑在室者;祖為嫡孫婦;為兄、弟之孫及孫女在室者;為外祖父、母;為母之兄、弟、姊、妹;及姊、妹之子;為人後者為其姑、姊、妹已嫁者;婦為夫兄、弟之孫及孫女在室者;為夫之姑、姊、妹、兄、弟及夫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曰緦麻三月,祖為眾孫婦;祖母為嫡孫、眾孫婦;高、曾祖父、母為曾、玄孫,為乳母;為族曾祖父、母,族伯、叔父、母;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為族曾祖姑及族祖姑、族姑在室者;為兄、弟之曾孫及曾孫女在室者;為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祖姑、堂姑及再從姊、妹出嫁者;為姑之子、舅之子;為兩姨兄、弟;為妻之父、母;為婿;為外孫及外孫女;為兄、弟孫之妻;為同堂兄、弟之妻;為同堂兄、弟子之妻;婦為夫高、曾祖父、母;為夫伯、叔祖父、母及夫祖姑在室者;為夫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姊、妹;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已嫁者;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與孫及孫女在室者;為夫兄、弟孫之妻及兄、弟之孫女已嫁者;為夫兄、弟之曾孫及曾孫女在室者;女已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為本宗從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乾隆四十年,高宗特旨允以獨子兼祧,於是始定兼祧例。兼祧者從權以濟經,足補古禮之闕。會典服制別大宗、小宗,以大宗為重。大宗依服制本條持服,兼祧依降服持服。
       道光九年,禮臣增議兩祧服制,以獨子之子分承兩房宗祧者,各為父、母服斬衰三年,為祖父、母服齊衰不杖期。父故,嫡孫承重,俱服斬衰三年。其本身為本生親屬俱從正服降一等,子孫為本生親屬祗論所後宗支親屬服制。
       同治十年,允禮臣請,兼祧庶母服制,依定制為兼祧父、母服期,為兼祧庶母服小功。其以大宗子兼祧小宗與以小宗兼祧大宗者,以大宗為重。為大宗庶母服期年,小宗庶母服小功。其以小宗兼祧小宗者,以所生為重,為本生庶母服期年,為兼祧庶母服小功。至出嗣而非兼祧者,以所後為重,為所後庶母服期年,為本生庶母服小功。既降期而服小功,其兼祧庶母為兼祧子持服亦如之。

本书目录

關於清史稿
卷一 本紀一 太祖
卷二 本紀二 太宗一
卷三 本紀三 太宗二
卷四 本紀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卷六 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卷七 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卷八 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卷九 本紀九 世宗本紀
卷十 本紀十 高宗本紀一
卷十一 本紀十一 高宗本紀二
卷十二 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三
卷十三 本紀十三 高宗本紀四
卷十四 本紀十四 高宗本紀五
卷十五 本紀十五 高宗本紀六
卷十六 本紀十六 仁宗本紀
卷十七 本紀十七 宣宗本紀一
卷十八 本紀十八 宣宗本紀二
卷十九 本紀十九 宣宗本紀三
卷二十 本紀二十 文宗本紀
卷二十一 本紀二十一 穆宗本紀一
卷二十二 本紀二十二 穆宗本紀二
卷二十三 本紀二十三 德宗本紀一
卷二十四 本紀二十四 德宗本紀二
卷二十五 本紀二十五 宣統皇帝本紀
卷二十六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三十一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三十二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三十三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三十四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三十五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災異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災異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災異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災異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災異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時憲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時憲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時憲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時憲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時憲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時憲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時憲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時憲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時憲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第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禮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禮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禮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禮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禮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禮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禮七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禮八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禮九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禮十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禮十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禮十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樂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樂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樂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樂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樂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樂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樂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輿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輿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輿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輿服四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選舉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選舉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選舉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選舉四
卷一百一十 志八十五 選舉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選舉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選舉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選舉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職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職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職官三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職官四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職官五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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