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 二十四史繁体版
清史稿(繁體版)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選舉八
作者:民國 · 趙爾巽
本书全文检索:
文学100   中医资源网   经典古籍15000余本txt格式   正统道藏、续道藏(txt)   白话二十四史txt下载  
二十五史简体txt下载   二十五史繁體txt下载  
       新選舉
       新選舉制,別於歷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備憲政,倣各國代議制度,選舉議員,博採輿論。議員選舉有二:曰資政院議員選舉,曰各省諮議局議員選舉。自辛丑回鑾,朝廷銳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國考察政治,設考察政治館。命甄擇各國政法,斟酌損益,候旨裁定。光緒三十二年七月,詔曰:「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等回國陳奏,國勢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內外隔閡;而各國所以富強,在實行憲法,取決公論。今日惟有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廓清積弊,明定責成,以豫備立憲基礎。俟規模初具,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各省將軍、督、撫曉諭士庶人等,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合羣進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備立憲國民之資格。」九月,慶親王奕劻等遵旨核議釐定官制,以「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立法當屬議院,今日尚難實行。請暫設資政院,以為豫備」。詔如所議。
       三十三年,改考察政治館為憲政編查館。八月,諭曰:「立憲政體,取決公論,中國上、下議院未能成立,亟宜設資政院,以立議院基礎。派溥倫、孫家鼐為資政院總裁,妥擬院章,請旨施行。」尋諭:「各省應有採取輿論之所,俾指陳通省利病,籌計地方治安,並為資政院儲才之階。各省督、撫於省會速設諮議局,慎選公正明達官紳,創辦其事。由各屬合格紳民,公舉賢能為議員。斷不可使品行悖謬、營私武斷之人濫厠其間。凡地方應興應革事宜,議員公同集議,候本省大吏裁奪施行。將來資政院選舉議員,由該局公推遞升。」
       三十四年六月,資政院奏言:「立憲國之有議院,所以代表民情,議員多由人民公舉。凡立法及豫算、決算,必經議院協贊,方足啟國人信服之心。大學云:『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孟子云:『所欲與聚,所惡勿施。』又云:『樂以天下,憂以天下。』皆此理也。昔先哲王致萬民於外朝,而詢國危國遷,實開各國議院之先聲。日本豫備立憲,於明治四年設左、右院,七年開地方會議,八年立元老院,二十三年遂頒憲法而開國會。所以籌立議院之基者至詳且備。謹旁考各國成規,揆以中國情勢,酌擬院章目次,凡十章。先擬就總綱、選舉二章呈覽。」報可。
       是月憲政編查館會同資政院擬訂各省諮議局章程,並議員選舉章程。奏言:「立憲政體之要義,在予人民以與聞政事之權,而使為行政官吏之監察。東、西立憲各國,雖國體不同,法制各異,無不設立議院,使人民選舉議員,代表輿論。是以上下之情通,暌隔之弊少。中國向無議院之說,今議倡設,人多視為創舉。不知虞廷之明目達聰,大禹之建鞀設鐸,洪範之謀及庶人,周官之詢於外朝,古昔盛時,無不廣採輿論,以為行政之準則,特未有議院之制度耳。今將創設議院,若不嚴定規則,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流弊不可勝言。中國地大民衆,分省而治。各省之政,主於督、撫,與各國地方之治直接國都者不同。而郡縣之制,異於封建,督、撫事事受命於朝廷,亦與各國聯邦之各為法制者不同。諮議局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必使下足裒集一省之輿論,上仍無妨國家統一之大權。此日各省諮議局辦法,必須與異日京師議院辦法有相成而無相悖。謹仰體聖訓,博考各國立法之意,兼採外省所擬章程,參伍折衷,擬訂各省諮議局章程,別為選舉章程一百十五條,候欽定頒行。」詔飭各督、撫迅速舉辦,實力奉行,限一年內一律辦齊。並諭曰:「朝廷軫念民依,使國民與聞政事。先於各省設諮議局,以資歷練。凡我士庶,當共體時艱,同攄忠愛。於地方應興應革之利弊,切實指陳。於國民應盡之義務,應循之秩序,竭誠踐守。各督、撫當本集思廣益之懷,行好惡同民之政,虛衷審察,惟善是從。至選舉議員,尤宜督率有司,認真監督,精擇慎選。憲政編查館、資政院迅將君主立憲大綱,暨議院選舉各法,擇要編輯。並將議院未開以前應籌備各事,分期擬議具奏。俟親裁後,即將開設議院年限,欽定宣布。」
       八月,憲政編查館、資政院會奏遵擬憲法議院選舉法綱要,暨議院未開以前逐年籌備事宜。自本年起,分九年籌備。其關於選舉議員者,第一年各省籌辦諮議局,第二年舉行諮議局選舉,各省一律成立,頒布資政院章程,舉行資政院選舉。第三年召集資政院議員舉行開院。第九年始宣布憲法,頒布議院法,暨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舉行上、下院員議員選舉。諭令京、外各衙門依限舉辦。
       先是資政院奏擬院章目次,第二章為選舉。宣統元年七月,資政院奏續擬院章,改訂第二章目次為議員,專詳議員資格、額數、分類、任期,而另定選舉詳細章程,以免混淆,從之。院章規定資政院議員資格,由下列各項人員年滿三十歲以上者選充。一,宗室王、公世爵;二,滿、漢世爵;三,外藩王、公世爵;四,宗室、覺羅;五,各部、院四品以下、七品以上官,惟審判、檢察、巡警官不與;六,碩學通儒;七,納稅多額人;八,各省諮議局議員。定額:宗室王、公世爵十六人,滿、漢世爵十二人,外藩王、公世爵十四人,宗室、覺羅六人,各部、院官三十二人,碩學通儒十人,納稅多額者十人。各省諮議局議員一百人。類別為欽選、互選。宗室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宗室、覺羅,各部、院官,碩學通儒,納稅多額者,欽選。各省諮議局議員互選。任期三年,任滿一律改選。
       九月,資政院會奏資政院議員選舉章程,疏言:「資政院議員選任之法,大別為欽選、互選二者,各有取義。而欽選議員名位有崇卑,人數有多寡,當因宜定制,取便推行。宗室王、公世爵,滿、漢世爵及外藩王、公世爵,階級既高,計數較少,應開列全單,恭候簡命。宗室、覺羅,各部、院官及納稅多額者,合格人數,與議員定額比例,多少懸殊。考外國上院制,敕任議員多經互選。擬略師其意,於欽選之前,舉行互選。各照定額,增列多名。好惡既卜諸輿情,用舍仍歸於宸斷。其碩學通儒,資格確定較難,人數調查不易,互選勢所難行。擬略仿從前保薦鴻博之例,寬取嚴用,以蒐訪之任,寄諸庶官。抉擇之權,授諸學部。仍寬定開列名數,冀不失欽選之本旨。以上各項,略採各國上院辦法,為建設上議院之基礎。而資政院兼有下院性質,不能無民選議員,與欽選相對待。特以諮議局為資政院半數議員之互選機關,諮議局議員本由各省合格紳民複選而來,則諮議局公推遞升之資政院議員,即不啻人民間接所選舉。公推遞升之標準,不能不以得票多寡為衡。但監督權屬於督、撫,非經覆定,不令遽膺是選。既與欽選大權示有區別,自與下院要義不相背馳。」詔如所議行。
       資政院議員選舉章程之規定,宗室王、公世爵,列爵凡十二:一,和碩親王;二,多羅郡王;三,多羅貝勒;四,固山貝子;五,奉恩鎮國公;六,奉恩輔國公;七,不入八分鎮國公;八,不入八分輔國公;九,鎮國將軍;十,輔國將軍;十一,奉國將軍;十二,奉恩將軍。按院章定額分配,自和碩親王至奉恩輔國公十人,自不入八分鎮國公至奉恩將軍六人。滿、漢世爵,以滿洲、蒙古、漢軍旗員及漢員三等男以上以之爵級為限,按定額分配。三等侯以上八人,一等伯至三等男四人。外藩王、公世爵,凡下列蒙古、回部、西藏各爵:一,汗;二,親王;三,郡王;四,貝勒;五,貝子;六,鎮國公;七,輔國公。按定額分配。內蒙古六盟,盟各一人;外蒙古四盟,盟各一人;科布多及新疆所屬蒙古各旗一人;青海所屬蒙古各旗一人;回部一人;西藏一人。凡各項世爵年滿三十歲以上,未奉特旨停止差俸,及因疾病或事故自請開去一切差使者,均得選充資政院議員。每屆選舉,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宗人府、各該管衙門、理藩部,分別查明合格者,造具清冊,於選舉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資政院。由院分別開單,於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其宗室王、公,滿、漢世爵,現任軍機大臣,參豫政務大臣,及資政院總裁、副總裁者,無庸選充。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行知各該衙門,修正清冊。按爵級或部落應選充者,奏請欽選補足之。
       宗室、覺羅,凡男子年滿三十歲以上,無下列情事者,得選充資政院議員:一,曾處圈禁或發遣者;二,失財產上信用被人控實未清結者;三,吸食鴉片者;四,有心疾者;五,不識文義者。其現任三品以上職官,審判、檢察、巡警官,及現充海、陸軍軍人者,無庸選充。按定額分配,宗室四人,覺羅二人,由各該合格人先行互選。於選舉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師及奉天府行之。京師以宗人府堂官為監督,奉天以東三省總督為監督。每屆互選,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互選監督,照章舉行。設互選管理員,掌調查互選人,管理投票、開票、檢票等事宜。由互選管理員查明合格人員,造具互選人名冊,先期呈由互選監督宣示公衆。如本人認為錯誤遺漏,得於宣示期內,呈請互選監督更正補入。經批駁者,不得瀆請。互選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均以列名互選人名冊者為限。屆期互選監督應親蒞投票所,或派員監察之。互選人應親赴投票所自行投票,用記名單記法。互選人有因職務或因疾病、事故不能親赴投票者,得就互選人內委託一人代行投票,應由本人親書密封署名畫押,連同委託憑證,送致受託人。該受託人應將密封及委託憑證臨時向互選監督呈驗,方許代投。以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互選當選人額數,各以議員定額之十倍為準。互選告竣,互選監督即日將當選人名榜示投票所。不願應選者,得於三日內呈明互選監督撤銷,將得票次多數者補入。互選管理員造具當選人名冊,連同票紙,呈由互選監督咨送資政院,由院將當選人名及得票數目,於選舉年分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將本屆當選人開單奏請欽選補足之。本屆當選人數不足議員缺額之三倍時,應舉行臨時互選,一切照尋常互選辦理。
       各部、院官,以下列各官為限:一,內閣侍讀學士以下,中書以上;二,翰林院侍讀學士以下,庶吉士以上;三,各部左、右參議以下,七品小京官以上;四,掌印給事中、給事中及監察御史。各官以年滿三十歲以上,具下列資格之一,得選充資政院議員:一,現任實缺者;二,曾任實缺未休致、革職者;三,奉特旨署理或奏署者;四,奉特旨候補、補用、選用或學習行走者;五,其餘候補滿三年以上者。由合格人先行互選,於選舉年分二月初一日在京師行之,以都察院堂官為監督。互選當選人額數,以議員定額之五倍為率,各部、院官選充資政院議員者,於院內職權,本衙門長官不得干涉。其因升轉降調致失原定資格者,即同時失資政院議員之資格。所有舉行互選、奏請欽選、補足缺額各辦法,與宗室、覺羅選舉同。
       碩學通儒資格凡四:一,不由考試、特旨賞授清秩者;二,著書有裨政治或學術者;三,有入通儒院之資格者;四,充高等及專門學堂主要科目教習五年以上著有成績者。凡年滿三十歲以上,具前列資格之一,均得選充資政院議員。每屆選舉,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學部,由部通行京堂以上官、翰林、給事中、御史、各省督、撫、提學使、出使各國大臣,各蒐訪一人或二人,開具事實,保送學部審查。擇定合格得保多者三十人,作為碩學通儒議員之被選人。於選舉年分二月以前,咨送資政院。由院將被選人姓名及原保人姓名官職開單,於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將本屆被選人照章奏請欽選補足之。本屆被選人數不足議員缺額之三倍時,應另行保送。
       納稅多額人,以下列資格為限:一,男子照地方自治章程有選民權者;二,年納正稅或地方公益捐,在所居省分占額較多者。凡具此資格,年滿三十歲以上,得選充資政院議員。由合格人先行互選,於選舉年分二月初一日在各省城行之,以布政使或民政使為監督。每屆互選,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省督、撫,照章舉行。互選監督會同商務總會總理、協理,遴派互選管理員。互選辦法與普通互選同。互選人額數。每省以二十人為限。投票用記名連記法,以得票過互選人數三分之一者為當選。互選當選人額數,以互選人額數十分之一為率。如當選人不足定額,就得票較多者,令互選人再行投票,以足額為止。其得票及格、額滿見遺者,作為候補當選人。當選人不願應選,得呈明互選監督撤銷,以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互選管理員造具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名冊,連同票紙,呈由互選督申送本省督、撫,各督、撫將當選人姓名及得票數目咨送資政院,由院開單,於三月以前,奏請按額欽選。有缺額時,資政院隨時將本屆當選人開單奏請欽選補足之。本屆當選人不足議員缺額之三倍時,以候補當選人遞補。候補當選人數不敷時,舉行臨時互選。
       各省諮議局互選諮政院議員,按定額分配:奉天三人,吉林二人,黑龍江二人,順直九人,江蘇七人,安徽五人,江西六人,浙江七人,福建四人,湖北五人,湖南五人,山東六人,河南五人,山西五人,陝西四人,甘肅三人,新疆二人,四川六人,廣東五人,廣西三人,雲南四人,貴州二人。互選於選舉年分前一年十月十一日,在各省諮議局行之。以督、撫為監督。每屆互選,資政院於前一年九月行知各互選監督,照章舉行。屆期互選監督親蒞監察之。投票、開票、檢票等事,由諮議局辦事處管理。適用普通互選規則,互選選舉人及被選舉人均以該省諮議局議員為限。投票用記名連記法,以得票過互選人半數者為當選。互選當選人額數,以各該省議員額數之二倍為率。如當選人不足定額,就得票較多者,令互選人再行投票,以足額為止。其投票及格、額滿見遺者,作為候補當選人。諮議局辦事處造具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名冊,連同票紙,呈送互選監督,覆加選定,為資政院議員。不願應選者,得呈明互選監督辭退,依次將本屆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覆加選定補充。不敷選充者,舉行臨時互選。選定後,由互選監督造具名冊,連同當選人及候補當選人原冊,咨送資政院。凡選充資政院議員者,不得兼充本省諮議局議員,有缺額時,由院行知該省督、撫,覆加選定補充,或舉行臨時互選。此資政院議員欽選、互選辦法之概要也。
       各省諮議局議員選舉章程之規定,議員之選任,用複選舉法。複選之別於單選者,單選逕由選舉人投票選出議員,複選則先由選舉人選出若干選舉議員人,更令選舉議員人投票選出議員是也。諮議局議員定額,因各省戶口尚無確實統計,參酌各省取進學額及漕糧多寡以定準則。奉天五十名,吉林三十名,黑龍江三十名,順直百四十名,江寧五十五名,江蘇六十六名,安徽八十三名,江西九十七名,浙江百十四名,福建七十二名,湖北八十名,湖南八十二名,山東百名,河南九十六名,山西八十六名,陝西六十三名,甘肅四十三名,新疆三十名,四川百零五名,廣東九十一名,廣西五十七名,雲南六十八名,貴州三十九名。京旗及各省駐防,以所住地方為本籍。但旗制未改以前,京旗得於順直議員定額外,暫設專額十名;各省駐防得於該省議員定額外,每省暫設專額一名至三名。選舉權之規定,用限制選舉法。凡屬本省籍貫之男子,年滿二十五歲以上,具下列資格之一者,有選舉諮議局議員之權:一,在本省地方辦理學務及公益事務滿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二,在本國或外國中學堂及與中學同等或中學以上之學堂畢業者;三,有舉、貢、生員以上之出身者;四,曾任實缺職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參革者;五,在本省地方有五千元以上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凡非本籍之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寄居本省滿十年以上,有萬元以上之營業資本或不動產者,亦得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之規定及其限制:凡屬本省籍貫或寄居本省滿十年以上之男子,年滿三十歲以上者,得被選舉為諮議局議員。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一,品行悖謬、營私武斷者;二,曾處監禁以上之刑者;三,營業不正者;四,失財產上信用被人控實未清結者;五,吸食鴉片者;六,有心疾者;七,身家不清白者;八,不識文義者。其有所處地位不適於選舉議員及被選舉為議員者:一,本省官吏或幕友;二,軍人;三,巡警官、吏;四,僧、道及宗教師;五,學堂肄業生:均停其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現充小學教員者,停其被選舉權。諮議局設議長一,副議長二,用單記投票法,分次互選。設常駐議員,以議員額數十分之二為額,用連記投票法,一次互選。凡議員三年一改選,議長、副議長任期同。常駐議員任期限一年。議長因事出缺,以副議長遞補。副議長出缺,由議員互選充補。議員出缺,以複選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議員改選,再被選者得連任,以一次為限。議員非因下列事由,不得辭職:一,確有疾病,不能擔任職務者;二,確有職業,不能常駐本省境內者;三,其餘事由,經諮議局允許者。
       凡選舉區域,初選舉以廳、州、縣為選舉區,複選舉以府、直隸廳、州為選舉區。直隸廳、州及府之本管地方,均作為初選區。直隸廳無屬縣者,以附近之府為複選區。初選區,廳以同知、通判,州、縣以知州、知縣為初選監督。複選區,府以知府,直隸廳、州以同知、通判、知州為複選監督。府、直隸廳、州作為初選區者,得遴派教佐員為初選監督。初選、複選均設投票、開票、管理員、監察員若干名。管理員不拘官紳,監察員以本地紳士為限。初選區選舉人名冊及當選人姓名票數,由初選監督申報複選監督;複選當選人姓名票數,由複選監督申報督、撫,分別咨報資政院、民政部立案。
       選舉年限,三年一次,以正月十五日為初選日期,三月十五日為複選日期。凡初選舉,初選監督按地方廣狹、人口多寡、分劃本管區域為若干投票區,分設選舉調查員,按照選舉資格,詳細調查,將合格選舉人造具名冊,於選舉期六個月以前,呈由複選監督申報督、撫,並宣示公衆。如本人認為錯誤遺漏,得於宣示期內呈請初選監督更正。初選當選人額數,按照議員定額加多十倍。各初選區應出當選人若干名,由複選監督分配。投票用無名單記法,其有寫不依式者,夾寫他事者,字跡模糊者,不用頒發票紙者,選出之人不合被選資格者,作為廢票。以本區應出當選人額數除選舉人總數,所得半數,為當選票額。得票不滿當選票額以上者,不得為初選當選人。複選由初選當選人齊集複選監督所在地行之。複選當選人,即為諮議局議員。各複選區應得議員若干名,由督、撫按全省議員定額分配,投票當選,一切與初選同。
       關於選舉之變更,如選舉人名冊有舞弊、作偽情事,或辦理不遵定章,被控判定確實者,初選、複選均無效。當選議員有辭任、或疾病不能應選,或身故,或被選資格不符,當選票數不實,被控判定確實者,其當選無效,各以候補當選人遞補。如選舉人確認辦理人員不遵定章,有舞弊、作偽證據,或當選人被選資格不符,當選票數不實,及落選人確信得票可當選而不與選,候補當選人名次錯誤、遺漏者,均得向該管衙門呈控。限自選舉日起三十日,凡選舉訴訟,初選向府、直隸廳、州衙門,複選向按察使衙門呈控。各省已設審判廳者,分別向地方高等審判廳呈控。不服判定者,初選得向按察使衙門,複選得向大理院上控。限判定日起三個月。已設審判廳者,照審判廳上控章程辦理。選舉人及辦理選舉人、選舉關係人,有違法行為,分別輕重,處以監禁、罰金有差;二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專額議員選舉人及被選舉人,以京旗及駐防人員為限,選舉及被選舉資格,與諮議局普通議員資格同。各省駐防專額議員之數,視該省駐防取進學額全數在十名以內者設議員一名,二十名以內設二名,二十名以外設三名。初選當選人額數,以議員定額十倍之數為準。複選當選人額數,以議員定額為準。調查選舉人名冊,由督、撫會同將軍、都統,於京旗及駐防人員內,各酌派選舉調查員。當選、改選、補選及訴訟、罰則各事,均照諮議局選舉章程辦理。此各省諮議局議員初選、複選辦法之概略也。
       各省諮議局選舉,宣統元年各督、撫次第奏報舉行。於九月初一日,召集開會,舉行互選資政、諮議員。二年四月,資政院奏請欽選各項議員,奉敕選定。以八月二十日為召集期,九月初一日,資政院舉行第一次開院禮。監國攝政王代行蒞選,頒諭嘉勉議員。三年九月,遵章第二次召集開會。
       資政院、諮議局議員選舉外,尚有地方自治團體之選舉。地方自治為立憲基礎,列於籌備事宜清單。光緒三十四年、宣統元年,憲政編查館先後核議,民政部奏城、鎮、鄉、府、廳、州、縣及京師地方自治暨選舉各章程,各省次第籌辦。其選舉辦法,與諮議局議員選舉略有出入。以繁瑣,不備載。

本书目录

關於清史稿
卷一 本紀一 太祖
卷二 本紀二 太宗一
卷三 本紀三 太宗二
卷四 本紀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卷六 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卷七 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卷八 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卷九 本紀九 世宗本紀
卷十 本紀十 高宗本紀一
卷十一 本紀十一 高宗本紀二
卷十二 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三
卷十三 本紀十三 高宗本紀四
卷十四 本紀十四 高宗本紀五
卷十五 本紀十五 高宗本紀六
卷十六 本紀十六 仁宗本紀
卷十七 本紀十七 宣宗本紀一
卷十八 本紀十八 宣宗本紀二
卷十九 本紀十九 宣宗本紀三
卷二十 本紀二十 文宗本紀
卷二十一 本紀二十一 穆宗本紀一
卷二十二 本紀二十二 穆宗本紀二
卷二十三 本紀二十三 德宗本紀一
卷二十四 本紀二十四 德宗本紀二
卷二十五 本紀二十五 宣統皇帝本紀
卷二十六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三十一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三十二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三十三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三十四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三十五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災異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災異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災異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災異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災異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時憲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時憲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時憲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時憲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時憲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時憲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時憲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時憲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時憲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第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禮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禮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禮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禮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禮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禮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禮七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禮八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禮九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禮十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禮十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禮十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樂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樂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樂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樂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樂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樂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樂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樂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輿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輿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輿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輿服四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選舉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選舉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選舉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選舉四
卷一百一十 志八十五 選舉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選舉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選舉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選舉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職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職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職官三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職官四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職官五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職官六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貨一
二十四史简体版txt格式下载
二十四史白话版txt格式下载
文学100    中医资源网    中医文档网    心典资源站   
本站二十四史书籍均为网上普遍流行的作品,为便于大家教学、科研以及学习爱好等用途,本站将其搜集整理,以方便大家使用,
本站不可能一一鉴别其是否为公共版权或其版权归属,如果您认为本站某部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本站将表示非常抱歉!请您马上联系本站,本站一经核实,立即删除。
由于资料来源于网络,且数量众多,本站不可能进行校对,在严谨的场合下使用时,一定要核对正规出版物。
电子邮箱:my24shi@126.com  沪ICP备11008129-15
Copyright @2022 24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