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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卷一百四十三 志一百十八 刑法二
作者:民国 · 赵尔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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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律渊源唐代,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自笞一十至五十,为笞刑五。自杖六十至一百,为杖刑五。徒自杖六十徒一年起,每等加杖十,刑期半年,至杖一百徒三年,为徒五等。流以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为三等,而皆加杖一百。死刑二:曰斩,曰绞。此正刑也。其律例内之杂犯、斩绞、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刑,或取诸前代,或明所自创,要皆非刑之正。
       清太祖、太宗之治辽东,刑制尚简,重则斩,轻则鞭扑而已。迨世祖入关,沿袭明制,初颁刑律,笞、杖以五折十,注入本刑各条。康熙朝现行则例改为四折除零。雍正三年之律,乃依例各於本律注明板数。徒、流加杖,亦至配所照数折责。盖恐扑责过多,致伤生命,法外之仁也。文武官犯笞、杖,则分别公私,代以罚俸、降级、降调,至革职而止。
       徒者,奴也,盖奴辱之。明发盐场铁冶煎盐炒铁,清则发本省驿递。其无驿县,分拨各衙门充水火夫各项杂役,限满释放。
       流犯,初制由各县解交巡抚衙门,按照里数,酌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嗣以各省分拨失均,不免趋避拣择。乾隆八年,刑部始纂辑三流道里表,将某省某府属流犯,应流二千里者发何省何府属安置,应流二千五百里者发何省何府属安置,应流三千里者发何省何府属安置,按计程途,限定地址,逐省逐府,分别开载。嗣於四十九年及嘉庆六年两次修订。然第於州县之增并,道里之参差,略有修改,而大体不易。律称:“犯流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乾隆二十四年,将佥妻之例停止。其军、流、遣犯情原随带家属者,不得官为资送,律成虚设矣。
       斩、绞,同是死刑。然自汉以来,有秋后决囚之制。唐律除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明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死罪决不待时者,凌迟十二条,斩三十七条,绞十二条;真犯死罪秋后处决者,斩一百条,绞八十六条。顺治初定律,乃於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自此京、外死罪多决於秋,朝审遂为一代之大典。杂犯斩、绞准徒五年与杂犯三流总徒四年,大都创自有明。清律於官吏受赃,枉法不枉法,满贯俱改为实绞,馀多仍之。名实混淆,殊形轇轕。
       迁徙原於唐之杀人移乡,而定罪则异。律文沿用数条,然皆改为比流减半、徒二年,并不徙诸千里之外。惟条例於土蛮、瑶、僮、苗人仇杀劫掳及改土为流之土司有犯,将家口实行迁徙。然各有定地,亦不限千里也。
       明之充军,义主实边,不尽与流刑相比附。清初裁撤边卫,而仍沿充军之名。后遂以附近、近边、边远、极边、烟瘴为五军,且於满流以上,为节级加等之用。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俱四千里。在京兵部定地,在外巡抚定地。雍正三年之律,第於十五布政司应发省分约略编定。乾隆三十七年,兵部根据邦政纪略,辑为五军道里表,凡发配者,视表所列。然名为充军,至配并不入营差操,第於每月朔望检点,实与流犯无异。而满流加附近、近边道里,反由远而近,司谳者每苦其纷歧,而又有发遣名目。初第发尚阳堡、宁古塔,或乌喇地方安插,后并发齐齐哈尔、黑龙江、三姓、喀尔喀、科布多,或各省驻防为奴。乾隆年间,新疆开辟,例又有发往伊犁、乌鲁木齐、巴里坤各回城分别为奴种地者。咸、同之际,新疆道梗,又复改发内地充军。其制屡经变易,然军遣止及其身。苟情节稍轻,尚得更赦放还。以视明之永远军戍,数世后犹句及本籍子孙者,大有间也。若文武职官犯徒以上,轻则军台效力,重则新疆当差。成案相沿,遂为定例。此又军遣中之歧出者焉。
       枷杻,本以羁狱囚。明代问刑条例,於本罪外或加以枷号,示戮辱也。清律犯罪免发遣条:“凡旗人犯罪,笞、杖各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近边、沿海、边外者八十日,极边、烟瘴者九十日。”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则入档,壮则充兵,巩卫本根,未便离远,有犯徒、流等罪,直以枷号代刑,强榦之义则然。然犯系寡廉鲜耻,则销除旗档,一律实发,不姑息也。若窃盗再犯加枷,初犯再犯计次加枷,犯奸加枷,赌博加枷,逃军逃流加枷,暨一切败检逾闲、不顾行止者酌量加枷,则初无旗、民之别。康熙八年,部议囚禁人犯止用细炼,不用长枷,而枷号遂专为行刑之用。其数初不过一月、二月、三月,后竟有论年或永远枷号者。始制重者七十斤,轻者六十斤。乾隆五年,改定应枷人犯俱重二十五斤,然例尚有用百斤重枷者。嘉庆以降,重枷断用三十五斤,而於四川、陕西、湖北、河南、山东、安徽、广东等省匪徒,又有系带铁杆石礅之例,亦一时创刑也。
       刺字,古肉刑之一,律第严於贼盗。乃其后条例滋多,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遣、改遣、改发。有刺事由者,有刺地方者,并有分刺满、汉文字者。初刺右臂,次刺左臂,次刺右面、左面。大抵律多刺臂,例多刺面。若窃盗责充警迹,二三年无过,或缉获强盗二名以上、窃盗三名以上,例又准其起除刺字,复为良民。盖恶恶虽严,而亦未尝不予以自新之路焉。
       赎刑有三:一曰纳赎,无力照律决配,有力照例纳赎。二曰收赎,老幼废疾、天文生及妇人折杖,照律收赎。三曰赎罪,官员正妻及例难的决,并妇人有力者,照例赎罪。收赎名曰律赎,原本唐律收赎。赎罪名为例赎,则明代所创行。顺治修律,五刑不列赎银数目。雍正三年,始将明律赎图内应赎银数斟酌修改,定为纳赎诸例图。然自康熙现行例定有承问官滥准纳赎交部议处之条,而前明纳赎及赎罪诸旧例又节经删改,故律赎俱照旧援用,而例赎则多成具文。
       其捐赎一项,顺治十八年,有官员犯流徒籍没认工赎罪例;康熙二十九年,有死罪现监人犯输米边口赎罪例;三十年,有军流人犯捐赎例;三十四年,有通仓运米捐赎例;三十九年,有永定河工捐赎例;六十年,有河工捐赎例。然皆事竣停止,其历朝沿用者,惟雍正十二年户部会同刑部奏准预筹运粮事例,不论旗、民,罪应斩、绞,非常赦所不原者,三品以上官照西安驼捐例捐运粮银一万二千两,四品官照营田例捐运粮银五千两,五、六品官照营田例捐银四千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二千五百两,贡、监生二千两,平人一千二百两,军、流各减十分之四,徒以下各减十分之六,俱准免罪。西安驼捐,行自雍正元年,营田例则五年所定也。乾隆十七年,西安布政使张若震奏请另定捐赎笞、杖银数。经部议,预筹运粮事例,杖、笞与徒罪不分轻重,一例捐赎,究未允协。除犯枷号、杖责者照徒罪捐赎外,酌拟分杖为一等,笞为一等。其数,杖视徒递减,笞视杖递减。二十三年,谕将斩、绞缓决各犯纳赎之例永行停止。遇有恩赦减等时,其惮於远行者,再准收赎。而赎钅爰则仍视原拟罪名,不得照减等之罪。著为令。嗣后官员赎罪者,俱照运粮事例核夺。刑部别设赎罪处,专司其事。此又律赎、例赎而外,别自为制者矣。
       凌迟,用之十恶中不道以上诸重罪,号为极刑。枭首,则强盗居多。戮尸,所以待恶逆及强盗应枭诸犯之监故者。凡此诸刑,类皆承用明律,略有通变,行之二百馀年。至过误杀之赔人,窃盗之割脚筋,重辟减等之贯耳鼻,强盗、贪官及窝逃之籍家产,或沿自盛京定例,或顺治朝偶行之峻令,不久革除,非所论也。
       自光绪变法,二十八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请各省通设罪犯习艺所。经刑部议准,徒犯毋庸发配,按照年限,於本地收所习艺。军、流为常赦所不原者,照定例发配,到配一律收所习艺。流二千里限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八年,三千里者十年。遣军照满流年限计算,限满释放,听其自谋生计,并准在配所入籍为民。若为常赦所得原者,无论军、流,俱无庸发配,即在本省收所习艺。工作年限,亦照前科算。自此五徒并不发配,即军、流之发配者,数亦锐减矣。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删除充军名目,将附近、近边,边远并入三流,极边及烟瘴改为安置,仍与当差并行。自此五军第留其二,而刑名亦改变矣。三十年,刘坤一、张之洞会奏变法第二摺内,有恤刑狱九条。其省刑责条内,经法律馆议准,笞、杖等罪,仿照外国罚金之法,改为罚银。凡律例内笞刑五,以五钱为一等,至笞五十罚银二两五钱,杖六十者改为罚五两。每一等加二两五钱,以次递加,至杖一百改为罚十五两而止。如无力完纳,折为作工。应罚一两,折作工四日,以次递加,至十五两折作工六十日而止。然窃盗未便罚金,议将犯窃应拟笞罪者,改科工作一月;杖六十者,改科工作两月;杖七十至一百,每等递加两月。又附片请将军、流、徒加杖概予宽免,无庸决责。自此而笞、杖二刑废弃矣。
       三十一年,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删除重法数端,略称:“见行律例款目极繁,而最重之法,亟应先议删除者,约有三事:一曰凌迟、枭首、戮尸。凌迟之刑,唐以前无此名目。辽史刑法志始列入正刑之内。宋自熙宁以后,渐亦沿用。元、明至今,相仍未改。枭首在秦、汉时惟用诸夷族之诛,六朝梁、陈、齐、周诸律,始於斩之外别立枭名。自隋迄元,复弃而不用。今之斩枭,仍明制也。戮尸一事,惟秦时成蟜军反,其军吏皆斩戮尸,见於始皇本纪。此外历代刑制,俱无此法。明自万历十六年,定有戮尸条例,专指谋杀祖父母、父母而言。国朝因之,后更推及於强盗。凡此酷重之刑,固所以惩戒凶恶。第刑至於斩,身首分离,已为至惨。若命在顷忽,菹醢必令备尝,气久消亡,刀锯犹难幸免,揆诸仁人之心,当必惨然不乐。谓将以惩本犯,而被刑者魂魄何知;谓将以警戒众人,而习见习闻,转感召其残忍之性,实非圣世所宜遵。请将凌迟、枭首、戮尸三项,一概删除,死罪至斩决而止。凡律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斩决。斩决而下,依次递减。一曰缘坐。缘坐之制,起於秦之参夷及收司连坐法。汉高后除三族令,文帝除收孥相坐律,当时以为盛德。惜夷族之诛,犹间用之。晋以下仍有家属从坐之法,唐律惟反叛、恶逆、不道,律有缘坐,他无有也。今律则奸党、交结近侍诸项俱缘坐矣,反狱、邪教诸项亦缘坐矣。一案株连,动辄数十人。夫以一人之故而波及全家,以无罪之人而科以重罪,汉文帝以为不正之法反害於民,北魏崔挺尝曰‘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魋之罚,柳下惠膺盗跖之诛,不亦哀哉’,其言皆笃论也。今世各国,皆主持刑罚止及一身之义,与‘罪人不孥’之古训实相符合。请将律内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坐罪外,其不知情者悉予宽免。馀条有科及家属者准此。一曰刺字。刺字乃古墨刑,汉之黥也。文帝废肉刑而黥亦废,魏、晋、六朝虽有逃奴劫盗之刺,旋行旋废。隋、唐皆无此法。至石晋天福间,始创刺配之制,相沿至今。其初不过窃盗逃人,其后日加烦密。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讵知习於为非者,適予以标识,助其凶横。而偶罹法网者,则黥刺一膺,终身僇辱。夫肉刑久废,而此法独存,汉文所谓刻肌肤痛而不德者,未能收弼教之益,而徒留此不德之名,岂仁政所宜出此。拟请将刺字款目,概行删除。凡窃盗皆令收所习艺,按罪名轻重,定以年限,俾一技能娴,得以餬口,自少再犯、三犯之人。一切递解人犯,严令地方官佥差押解,果能实力奉行,逃亡者自少也。”奏上,谕令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所有现行律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为斩决;其斩决各条,俱改为绞决;绞决各条,俱改为绞监候,入於秋审情实;斩监候各条,俱改为绞监候,与绞候人犯仍入於秋审,分别实缓。至缘坐各条,除知情者仍治罪外,馀悉宽免。其刺字等项,亦概行革除。旨下,中外称颂焉。
       三十二年,法律馆奏准将戏杀、误杀、擅杀虚拟死罪各案,分别减为徒、流。自此而死刑亦多轻减矣。又是年法律馆以妇女收赎,银数太微,不足以资警戒,议准妇女犯笞、杖,照新章罚金。徒、流、军、遣,除不孝及奸、盗、诈伪旧例应实发者,改留本地习艺所工作,以十年为限,馀俱准其赎罪。徒一年折银二十两,每五两为一等,五徒准此递加。由徒入流,每一等加十两,三流准此递加。遣、军照满流科断。如无力完缴,将应罚之数,照新章按银数折算时日,改习工艺。其犯该枷号,不论日数多寡,俱酌加五两,以示区别。自此而收赎银数亦稍变矣。
       故宣统二年颁布之现行刑律,第将近数年奏定之章程采获修入,於是刑制遂大有变更。其五刑之目,首罚刑十,以代旧律之笞、杖。一等罚,罚银五钱,至十等罚,为银十五两,据法律馆议覆恤刑狱之奏也。次徒刑五,年限仍旧律。次流刑三,道里仍旧律,然均不加杖,以法律馆业经附片奏删也。次遣刑二:曰极边足四千里及烟瘴地方安置,曰新疆当差。以闰刑加入正刑,承用者广,不得不别自为制也。次死刑二:曰绞,曰斩。时虽有死刑唯一之议,以旧制显分等差,且凌迟、枭首等项甫经议减,不敢径行废斩也。徒、流虽仍旧律,然为制不同。按照习艺章程,五徒依限收入本地习艺所习艺;流、遣毋论发配与否,俱应工作。故於徒五等注明按限工作,流二千里注工作六年,二千五百里注工作八年,三千里注工作十年,遣刑俱注工作十二年。收赎则根据妇女赎罪新章酌减银数,改为通例。罚刑照应罚之数折半收赎,徒一年赎银十两,每等加银二两五钱,至徒三年收赎银二十两。流刑每等加银五两,至三千里赎银三十五两。遣刑与满流同科。绞、斩则收赎银四十两。亦分注於各刑条下。然非例应收赎者,不得滥及也。捐赎,据光绪二十九年刑部奏准照运粮事例,减半银数,另辑为例。其笞、杖虽不入正刑,仍留竹板,以备刑讯之用。外此各刑具,尽行废除,枷号亦一概芟削,刑制较为径省矣。
       惟就地正法一项,始自咸丰三年。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匪窃发,往往先行正法,然后奏闻。嗣军务敉平,疆吏乐其便己,相沿不改。光绪七八年间,御史胡隆洵、陈启泰等屡以为言。刑部声请饬下各省,体察情形,仍照旧例解勘,分别题奏。嗣各督抚俱覆称地方不靖,碍难规复旧制。刑部不得已,乃酌量加以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自此章程行,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讫未之能革。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一 太祖本纪
卷二 本纪二 太宗本纪一
卷三 本纪三 太宗本纪二
卷四 本纪四 世祖本纪一
卷五 本纪五 世祖本纪二
卷六 本纪六 圣祖本纪一
卷七 本纪七 圣祖本纪二
卷八 本纪八 圣祖本纪三
卷九 本纪九 世宗本纪
卷十 本纪十 高宗本纪一
卷十一 本纪十一 高宗本纪二
卷十二 本纪十二 高宗本纪三
卷十三 本纪十三 高宗本纪四
卷十四 本纪十四 高宗本纪五
卷十五 本纪十五 高宗本纪六
卷十六 本纪十六 仁宗本纪
卷十七 本纪十七 宣宗本纪一
卷十八 本纪十八 宣宗本纪二
卷十九 本纪十九 宣宗本纪三
卷二十 本纪二十 文宗本纪
卷二十一 本纪二十一 穆宗本纪一
卷二十二 本纪二十二 穆宗本纪二
卷二十三 本纪二十三 德宗本纪一
卷二十四 本纪二十四 德宗本纪二
卷二十五 本纪二十五 宣统皇帝本纪
卷二十六 志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五
卷三十一 志六
卷三十二 志七
卷三十三 志八
卷三十四 志九
卷三十五 志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灾异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灾异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灾异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灾异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灾异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时宪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时宪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时宪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时宪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时宪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时宪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时宪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时宪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时宪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礼一(吉礼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礼二(吉礼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礼三(吉礼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礼四(吉礼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礼五(吉礼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礼六(吉礼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礼七(嘉礼一)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礼八(嘉礼二)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礼九(军礼)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礼十(宾礼)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礼十一(凶礼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礼十二(凶礼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乐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乐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乐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乐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乐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乐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乐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乐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舆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舆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舆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舆服四(卤簿附)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选举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选举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选举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选举四
卷一百十 志八十五 选举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选举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选举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选举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职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职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职官三(外官)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职官四(武职藩部土司各官)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职官五(内务府)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职官六(新官制)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货一
卷一百二十一 志九十六 食货二
卷一百二十二 志九十七 食货三
卷一百二十三 志九十八 食货四
卷一百二十四 志九十九 食货五
卷一百二十五 志一百 食货六
卷一百二十六 志一百一 河渠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一百二 河渠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一百三 河渠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一百四 河渠四
卷一百三十 志一百五 兵一
卷一百三十一 志一百六 兵二
卷一百三十二 志一百七 兵三
卷一百三十三 志一百八 兵四
卷一百三十四 志一百九 兵五
卷一百三十五 志一百十 兵六
卷一百三十六 志一百十一 兵七
卷一百三十七 志一百十二 兵八
卷一百三十八 志一百十三 兵九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百十四 兵十
卷一百四十 志一百十五 兵十一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一百十六 兵十二
卷一百四十二 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卷一百四十三 志一百十八 刑法二
卷一百四十四 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一百二十 艺文一
卷一百四十六 志一百二十一 艺文二
卷一百四十七 志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四十八 志一百二十三 艺文四
卷一百四十九 志一百二十四 交通一
卷一百五十 志一百二十五 交通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一百二十六 交通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一百二十七 交通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一百二十八 邦交一
卷一百五十四 志一百二十九 邦交二
卷一百五十五 志一百三十 邦交三
卷一百五十六 志一百三十一 邦交四
卷一百五十七 志一百三十二 邦交五
卷一百五十八 志一百三十三 邦交六
卷一百五十九 志一百三十四 邦交七
卷一百六十 志一百三十五 邦交八
卷一百六十一 表一 皇子世表一
卷一百六十二 表二 皇子世表二
卷一百六十三 表三 皇子世表三
卷一百六十四 表四 皇子世表四
卷一百六十五 表五 皇子世表五
卷一百六十六 表六 公主表
卷一百六十七 表七 外戚表
卷一百六十八 表八 诸臣封爵世表一
卷一百六十九 表九
卷一百七十 表十
卷一百七十一 表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表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表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表十四
卷一百七十五 表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表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表十七 军机大臣年表二
卷一百七十八 表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一上
卷一百七十九 表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一下
卷一百八十 表二十 部院大臣年表二上
卷一百八十一 表二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二下
卷一百八十二 表二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三上
卷一百八十三 表二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三下
卷一百八十四 表二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四上
卷一百八十五 表二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四下
卷一百八十六 表二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五上
卷一百八十七 表二十七 部院大臣年表五下
卷一百八十八 表二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六上
卷一百八十九 表二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六下
卷一百九十 表三十 部院大臣年表七上
卷一百九十一 表三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七下
卷一百九十二 表三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八上
卷一百九十三 表三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八下
卷一百九十四 表三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九上
卷一百九十五 表三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九下
卷一百九十六 表三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十
卷一百九十七 表三十七 疆臣年表一(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一百九十八 表三十八 疆臣年表二(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一百九十九 表三十九 疆臣年表三(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二百 表四十 疆臣年表四(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二百一 表四十一 疆臣年表五(各省巡抚)
卷二百二 表四十二 疆臣年表六(各省巡抚)
卷二百三 表四十三 疆臣年表七(各省巡抚)
卷二百四 表四十四 疆臣年表八(各省巡抚)
卷二百五 表四十五 疆臣年表九(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六 表四十六 疆臣年表十(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七 表四十七 疆臣年表十一(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八 表四十八 疆臣年表十二(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九 表四十九 藩部世表一
卷二百一十 表五十
卷二百十一 表五十一
卷二百十二 表五十二 交聘年表一(中国遣驻使)
卷二百十三 表五十三 交聘年表二(各国遣驻使)
卷二百十四 列传一 后妃
卷二百十五 列传二 诸王一
卷二百十六 列传三 诸王二
卷二百十七 列传四 诸王三
卷二百十八 列传五 诸王四
卷二百十九 列传六 诸王五
卷二百二十 列传七 诸王六
卷二百二十一 列传八 诸王七
卷二百二十二 列传九
卷二百二十三 列传十
卷二百二十四 列传十一
卷二百二十五 列传十二
卷二百二十六 列传十三
卷二百二十七 列传十四
卷二百二十八 列传十五
卷二百二十九 列传十六
卷二百三十 列传十七
卷二百三十一 列传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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