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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时宪五
作者:民国 · 赵尔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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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甲子元法下
       月食用数
       朔策二十九日五三0五九三。
       望策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太阳平行,朔策一十万四千七百八十四秒,小馀三0四三二四。
       太阳引数,朔策一十万四千七百七十九秒,小馀三五八八六五。
       太阴引数,朔策九万二千九百四十秒,小馀二四八五九。
       太阴交周,朔策十一万0四百十四秒,小馀0一六五七四。
       太阳平行,望策十四度三十三分十二秒0九微。
       太阳引数,望策十四度三十三分0九秒四十一微。
       太阴引数,望策六宫十二度五十四分三十秒0七微。
       太阴交周,望策六宫十五度二十分0七秒。
       太阳一小时平行一百四十七秒,小馀八四七一0四九。
       太阳一小时引数一百四十七秒,小馀八四0一二七。
       太阴一小时引数一千九百五十九秒,小馀七四七六五四二。
       太阴一小时交周一千九百八十四秒,小馀四0二五四九。
       月距日一小时平行一千八百二十八秒,小馀六一二一一0八。
       太阳光分半径六百三十七。
       太阴实半径二十七。
       地半径一百。
       太阳最高距地一千0十七万九千二百0八,与地半径之比例,为十一万六千二百。
       太阴最高距地一千0十七万二千五百,与地半径之比例,为五千八百一十六。
       朔应二十六日三八五二六六六。
       首朔太阳平行应初宫二十六度二十分四十二秒五十七微。
       首朔太阳引数应初宫十九度一十分二十七秒二十一微。
       首朔太阴引数应九宫十八度三十四分二十六秒十六微。
       首朔太阴交周应六宫初度三十分五十五秒十四微,馀见日躔、月离。
       推月食法
       求天正冬至,同日躔。
       求纪日,以天正冬至日数加一日,得纪日。
       求首朔,先求得积日同月离。置积日减朔应,得通朔。(上考则加)。以朔策除之,得数加一为积朔。馀数转减朔策为首朔。(上考则除得之数即积朔,不用加一。馀数即首朔,不用转减。)
       求太阴入食限,置积朔,以太阴交周朔策乘之,满周天秒数去之,馀为积朔太阴交周。加首朔太阴交周应,得首朔太阴交周。(上考则置首朔交周应减积朔交周。)又加太阴交周望策,再以交周朔策递加十三次,得逐月望太阴平交周。视某月交周入可食之限,即为有食之月。(交周自五宫十五度0六分至六宫十四度五十四分,自十一宫十五度0六分至初宫十四度五十四分,皆可食之限。)再於实交周详之。
       求平望,以太阴入食限月数与朔策相乘,加望策,再加首朔日分及纪日,满纪法去之,馀为平望日分。自初日起甲子,得平望干支,以刻下分通其小馀,如法收之。初时起子正,得时刻分秒。
       求太阳平行,置积朔,加太阴入食限之月数为通月,以太阳平行朔策乘之。满周天秒数去之,加首朔太阳平行应,(上考则减。)又加太阳平行望策,即得。
       求太阳平引,置通月,以太阳引数朔策乘之,去周天秒数,加首朔太阳引数应,(上考则减。)又加太阳引数望策,即得。
       求太阴平引,置通月,以太阴引数朔策乘之,去周天秒数,加首朔太阴引数应,(上考则减。)又加太阴引数望策,即得。
       求太阳实引,以太阳平引,依日躔法求得太阳均数,以太阴平引,依月离法求得太阴初均数,两均数相加减为距弧。(两均同号相减,异号相加。)以月距日一小时平行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距弧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距时秒,随定其加减号。(两均同号,日大仍之,日小反之;两均一加一减,其加减从日。)又以一小时化秒为一率,太阳一小时引数为二率,距时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度分收之,为太阳引弧。(依距时加减号。)以加减太阳平引,得实引。
       求太阴实引,以一小时化秒为一率,太阴一小时引数为二率,距时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度分收之,为太阴引弧。(依距时加减号。)以加减太阴平引,得实引。
       求实望,以太阳实引复求均数为日实均,并求得太阳距地心线。(即实均第二平三角形对正角之边。)以太阴实引复求均数为月实均,并求得太阴距地心线。(法同太阳。)两均相加减为实距弧。(加减与距弧同。)依前求距时法,求得时分为实距时,以加减平望,(加减与距时同。)得实望。(加满二十四时,则实望进一日,不足减者,借一日作二十四时减之,则实望退一日。)
       求实交周,以一小时化秒为一率,太阴一小时交周为二率,实距时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度分收之,为交周距弧。以加减太阴交周,(依实距时加减号。)又以月实均加减之,为实交周。若实交周入必食之限,为有食。(自五宫十七度四十三分0五秒至六宫十二度十六分五十五秒,自十一宫十七度四十三分0五秒至初宫十二度十六分五十五秒,为必食之限。不入此限者,不必布算。)
       求太阳黄赤道实经度,以一小时化秒为一率,太阳一小时平行为二率,实距时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度分收之,为太阳距弧。(依时距时加减号。)以加减太阳平行,又以日实均加减之,即黄道经度。又用弧三角形求得赤道经度。(详月离求太阴出入时刻条。)
       求实望用时,以日实均变时为均数时差,以升度差(黄赤道经度之较。)变时为升度时差,两时差相加减为时差总,(加减之法,详月离求用时平行条。)以加减实望,为实望用时。(距日出后日入前九刻以内者,可以见食。九刻以外者全在昼,不必算。)
       求食甚时刻,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白大距之馀弦为二率,实交周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食甚交周。与实交周相减,为交周升度差。又以太阴一小时引数与太阴实引相加,依月离求初均法算之,为后均。以后均与月实均相加减,(两均同号相减,异号相加。)得数又与一小时月距日平行相加减,(两均同加,后均大则加,小则减。两均同减,后均大则减,小则加。两均一加一减,其加减从后均。)为月距日实行。乃以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交周升度差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得食甚距时。以加减实望用时,(实交周初宫六宫为减,五宫十一宫为加。为食甚时刻。)
       求食甚距纬,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白大距之正弦为二率,实交周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食甚距纬。(实交周初宫五宫为北,六宫十一宫为南。)
       求太阴半径,以太阴最高距地为一率,地半径比例数为二率,太阴距地心线内减去次均轮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太阴距地。又以太阴距地为一率,太阴实半径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太阴半径。
       求地影半径,以太阳最高距地为一率,地半径比例数为二率,太阳距地心线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太阳距地。又以太阳光分半径内减地半径为一率,太阳距地为二率,地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地影之长。又以地影长为一率,地半径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地影角。又以本天半径为一率,地影角之正切为二率,地影长内减太阴距地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太阴所入地影之阔。乃以太阴距地为一率,地影之阔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地影半径。
       求食分,以太阴全径为一率,十分为二率,并径(太阴地影两半径相并。)内减食甚距纬之较(并径不及减距纬即不食。)为三率,求得四率即食分。
       求初亏、复圆时刻,以食甚距纬之馀弦为一率,并径之馀弦为二率,半径千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弦,检表得初亏、复圆距弧。又以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初亏、复圆距弧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初亏、复圆距时。以加减食甚时刻,得初亏、复圆时刻。(减得初亏,加得复圆。)
       求食既、生光时刻,以食甚距纬之馀弦为一率,两半径较之馀弦为二率,半径千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弦,检表得食既、生光距弧。又以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食既、生光距弧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食既、生光距时。以加减食甚时刻,得食既、生光时刻。(减得食既,加得生光。)
       求食限总时,以初亏、复圆距时倍之,即得。
       求太阴黄道经纬度,置太阳黄道经度,加减六宫,(过六宫则减去六宫,不及六宫,则加六宫。)再加减食甚距弧,又加减黄白升度差,(求升度差法,详月离求黄道实行条。)得太阴黄道经度。求纬度,详月离。
       求太阴赤道经纬度,详月离求太阴出入时刻条。
       求宿度,同日躔。
       求黄道地平交角,以食甚时刻变赤道度,(每时之四分变一度。)又於太阳赤道经度内减三宫,(不及减者,加十二宫减之。)馀为太阳距春分赤道度。两数相加,(满全周去之。)为春分距子正赤道度。与半周相减,得春分距午正东西赤道度。(过半周者,减去半周,为午正西。不及半周者,去减半周,为午正东。)春分距午正东西度过象限者,与半周相减,馀为秋分距午正东西赤道度。(秋分距午东西,与春分相反。)以春秋分距午正东西度与九十度相减,馀为春秋分距地平赤道度。乃用为弧三角形之一边,以黄赤大距及赤道地平交角(即赤道地平上高度,春分午西、秋分午东者用此。若春分午东、秋分午西者,则以此度与半周相减用其馀。)为边傍之两角,求得对边之角,为黄道地平交角。(春分午东、秋分午西者,得数即为黄道地平交角。春分午西、秋分午东者,则以得数与半周相减,馀为黄道地平交角。)
       求黄道高弧交角,以黄道地平交角之正弦为一率,赤道地平交角之正弦为二率,春秋分距地平赤道度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春秋分距地平黄道度。又视春秋分在地平上者,以太阴黄道经度与三宫、九宫相减,(春分与三宫相减,秋分与九宫相减。)馀为太阴距春秋分黄道度。(春秋分宫度大於太阴宫度,为距春秋分前;反此则在后。)又以春秋分距地平黄道度与太阴距春秋分黄道度相加减,为太阴距地平黄道度,(春秋分在午正西者,太阴在分后则加,在分前则减;春秋分在午正东者反是。)随视其距限之东西。(春秋分在午正西者,太阴距地平黄道度不及九十度为限西,过九十度为限东;春秋分在午正东者反是。)乃以太阴距地平黄道度之馀弦为一率,本天半径为二率,黄道地平交角之馀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黄道高弧交角。
       求初亏、复圆定交角,置食甚交周,以初亏、复圆距弧加减之,得初亏、复圆交周。(减得初亏,加得复圆。)乃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白大距之正弦为二率,初亏交周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初亏距纬。又以复圆交周之正弦为三率,(一率二率同前。)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复圆距纬。(交周初宫、五宫为纬北,六宫、十一宫为纬南。)又以并径之正弦为一率,初亏、复圆距纬之正弦各为二率,半径千万为三率,各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初亏、复圆两纬差角。以两纬差角各与黄道高弧交角相加减,得初亏、复圆定交角。(初亏限东,纬南则加,纬北则减;限西,纬南则减,纬北则加。复圆反是。)若初亏、复圆无纬差角,即以黄道高弧交角为定交角。
       求初亏、复圆方位,食在限东者,定交角在四十五度以内,初亏下偏左,复圆上偏右。四十五度以外,初亏左偏下,复圆右偏上。適足九十度,初亏正左,复圆正右。过九十度,初亏左偏上,复圆右偏下。食在限西者,定交角四十五度以内,初亏上偏左,复圆下偏右。四十五度以外,初亏左偏上,复圆右偏下。適足九十度,初亏正左,复圆正右。过九十度,初亏左偏下,复圆右偏上。(京师黄平象限恒在天顶南,定方位如此。在天顶北反是。)
       求带食分秒,以本日日出或日入时分(初亏或食甚在日入前者,为带食出地,用日入分。食甚或复圆在日出后者,为带食入地,用日出分。)与食甚时分相减,馀为带食距时。以一小时化秒为一率,一小时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二率,带食距时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度分收之,为带食距弧。又以半径千万为一率,带食距弧之馀切为二率,食甚距纬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切,检表得带食两心相距之弧。乃以太阴全径为一率,十分为二率,并径内减带食两心相距之馀为三率,求得四率,即带食分秒。
       求各省月食时刻,以各省距京师东西偏度变时,(每偏一度,变时之四分。)加减京师月食时刻,即得。(东加,西减。)
       求各省月食方位,以各省赤道高度及月食时刻,依京师推方位法求之,即得。
       绘月食图,先作横竖二线,直角相交,横线当黄道,竖线当黄道经圈,用地影半径度於中心作圈以象闇虚。次以并径为度作外虚圈,为初亏、复圆之限。又以两径较为度作内虚圈,为食既、生光之限。复於外虚圈上周竖线或左或右,取五度为识,视实交周初宫、十一宫作识於右,五宫、六宫作识於左。乃自所识作线过圈心至外虚圈下周,即为白道经圈。於此线上自圈心取食甚距纬作识,即食甚月心所在。从此作十字横线,即为白道。割内外虚圈之点,为食甚前后四限月心所在。末以月半径为度,於五限月心各作小圈,五限之象具备。
       日食用数
       太阳实半径五百零七,馀见月食推日食法。
       求天正冬至,同日躔。
       求纪日,同月食。
       求首朔,同月食。
       求太阴入食限,与月食求逐月望平交周之法同,惟不用望策,即为逐月朔平交周。视某月交周入可食之限,即为有食之月。(交周自五宫九度零八分至六宫八度五十一分,又自十一宫二十一度零九分至初宫二十度五十二分,皆为可食之限。)
       求平朔,
       求太阳平行,
       求太阳平引,
       求太阴平引,以上四条,皆与月食求平望之法同,惟不加望策。
       求太阳实引,同月食。
       求太阴实引,同月食。
       求实朔,与月食求实望之法同。
       求实交周,与月食同。视实交周入食限为有食。(自五宫十一度四十五分至六宫六度十四分,又自十一宫二十三度四十六分至初宫十八度十五分,为实朔可食限。)
       求太阳黄赤道实经度,同月食。
       求实朔用时,同月食求实望用时。(实朔用时,在日出前或日入后。五刻以外,则在夜,不必算。)
       求食甚用时,与月食求食甚时刻法同。
       求用时春秋分距午赤道度,以太阳赤道经度减三宫,(不足减者,加十二宫减之。)为太阳距春分后赤道度。又以食甚用时变为赤道度,加减半周,(过半周者减去半周,不及半周者加半周。)为太阳距午正赤道度。两数相加,(满全周去之。)其数不过象限者,为春分距午西赤道度。过一象限者,与半周相减,馀为秋分距午东赤道度。过二象限者,则减去二象限,馀为秋分距午西赤道度。过三象限者,与全周相减,馀为春分距午东赤道度。
       求用时春秋分距午黄道度,以黄赤大距之馀弦为一率,本天半径为二率,春秋分距午赤道度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用时春秋分距午黄道度。
       求用时正午黄赤距纬,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赤大距之正弦为二率,距午黄道度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用时正午黄赤距纬。
       求用时黄道与子午圈交角,以距午黄道度之正弦为一率,距午赤道度之正弦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用时黄道与子午圈交角。
       求用时正午黄道宫度,置用时春秋分距午黄道度,春分加减三宫。(午西加三宫,午东与三宫相减。秋分加减九宫,午西加九宫,午东与九宫相减。)得用时正午黄道宫度。
       求用时正午黄道高,置赤道高度,(北极高度减象限之馀。)以正午黄赤距纬加减之,(黄道三宫至八宫加,九宫至二宫减。)即得。
       求用时黄平象限距午,以黄道子午圈交角之馀弦为一率,本天半径为二率,正午黄道高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度分。与九十度相减,馀为黄平象限距午之度分。
       求用时黄平象限宫度,以黄平象限距午度分与正午黄道宫度相加减,(正午黄道宫度初宫至五宫为加,六宫至十一宫为减,若正午黄道高过九十度,则反其加减。)即得。
       求用时月距限,以太阳黄道经度与用时黄平象限宫度相减,馀为月距限度,随视其距限之东西。(太阳黄道经度大於黄平象限宫度者为限东,小者为限西。)
       求用时限距地高,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黄道子午圈交角之正弦为二率,正午黄道高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弦,检表得限距地高。
       求用时太阴高弧,以本天半径为一率,限距地高之正弦为二率,月距限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太阴高弧。
       求用时黄道高弧交角,以月距限之正弦为一率,限距地高之馀切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黄道高弧交角。
       求用时白道高弧交角,置黄道高弧交角,以黄白大距加减之,(食甚交周初宫、十一宫,月距限东则加,限西则减。五宫、六宫反是。即得。如过九十度,限东变为限西,限西变为限东,不足减者反减之。则黄平象限在天顶南者,白平象限在天顶北;黄平象限在天顶北者,白平象限在天顶南。)
       求太阳距地,详月食求地影半径条。
       求太阴距地,详月食求太阴半径条。
       求用时高下差,用平三角形,以地半径为一边,太阳距地为一边,用时太阴高弧与象限相减,馀为所夹之角,求得对太阳距地边之角。减去一象限,为太阳视高。与太阴高弧相减,馀为太阳地半径差。又用平三角形,以地半径为一边,太阴距地为一边,用时太阴高弧与象限相减,馀为所夹之角,求得对太阴距地边之角。减去一象限,为太阴视高。与高弧相减,馀为太阴地半径差。两地半径差相减,得高下差。
       求用时东西差,以半径千万为一率,白道高弧交角之馀弦为二率,高下差之正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切,检表得用时东西差。
       求食甚近时,以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东西差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近时距分。以加减食甚用时,(月距限西则加,限东则减,仍视白道高弧交角变限不变限为定。)得食甚近时。
       求近时春秋分距午赤道度,以食甚近时变赤道度求之,馀与前用时之法同。后诸条仿此,但皆用近时度分立算。
       求近时春秋分距午黄道度。
       求近时正午黄赤距纬。
       求近时黄道与子午圈交角。
       求近时正午黄道宫度。
       求近时正午黄道高。
       求近时黄平象限距午。
       求近时黄平象限宫度。
       求近时月距限,置太阳黄道经度,加减用时东西差,(依近时距分加减号。)为近时太阴黄道经度。与近时黄平象限宫度相减,为近时月距限。馀同用时。
       求近时限距地高。
       求近时太阴高弧。
       求近时黄道高弧交角。
       求近时白道高弧交角。
       求近时高下差。
       求近时东西差。
       求食甚视行,倍用时东西差减近时东西差,即得。
       求食甚真时,以视行化秒为一率,近时距分化秒为二率,用时东西差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真时距分,以加减食甚用时,得食甚真时。(加减与近时距分同。)
       求真时春秋分距午赤道度,以食甚真时变赤道度求之,馀与用时之法同。后诸条仿此,但皆用真时度分立算。
       求真时春秋分距午黄道度。
       求真时正午黄赤距纬。
       求真时黄道与子午圈交角。
       求真时正午黄道宫度。
       求真时正午黄道高。
       求真时黄平象限距午。
       求真时黄平象限宫度。
       求真时月距限,置太阳黄道经度,加减近时东西差,(依真时距分加减号。)为真时太阴黄道经度。馀同用时。
       求真时限距地高。
       求真时太阴高弧。
       求真时黄道高弧交角。
       求真时白道高弧交角。
       求真时高下差。
       求真时东西差。
       求真时南北差,以半径千万为一率,真时白道高弧交角之正弦为二率,真时高下差之正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真时南北差。
       求食甚视纬,依月食求食甚距纬法推之,得实纬。以真时南北差加减之,为食甚视纬。(白平象限在天顶南者,纬南则加,而视纬仍为南;纬北则减,而视纬仍为北。若纬北而南北差大於实纬,则反减而视纬变为南。限在天顶北者反是。)
       求太阳半径,以太阳距地为一率,太阳实半径为二率,本天半径为三率,求得四率为正弦,检表得太阳半径。
       求太阴半径,详月食。
       求食分,以太阳全径为一率,十分为二率,并径(太阳太阴两半径并。)减去视纬为三率,求得四率即食分。
       求初亏、复圆用时,以食甚视纬之馀弦为一率,并径之馀弦为二率,半径千万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弦,检表得初亏、复圆距弧。又以月距日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初亏、复圆距弧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初亏、复圆距时。以加减食甚真时,得初亏、复圆用时。(减得初亏,加得复圆。)
       求初亏春秋分距午赤道度,以初亏用时变赤道度求之,馀与用时同。后诸条仿此,但皆用初亏度分立算。
       求初亏春秋分距午黄道度。
       求初亏正午黄赤距纬。
       求初亏黄道与子午圈交角。
       求初亏正午黄道宫度。
       求初亏正午黄道高。
       求初亏黄平象限距午。
       求初亏黄平象限宫度。
       求初亏月距限,置太阳黄道经度,减初亏、复圆距弧,又加减真时东西差,(依真时距分加减号。)得初亏太阴黄道经度。馀同用时。
       求初亏限距地高。
       求初亏太阴高弧。
       求初亏黄道高弧交角。
       求初亏白道高弧交角。
       求初亏高下差。
       求初亏东西差。
       求初亏南北差。
       求初亏视行,以初亏、东西差与真时东西差相减并初亏食甚同限则减,(初亏限东食甚限西则并。)为差分,以加减初亏、复圆距弧为视行。(相减为差分者,食在限东,初亏东西差大则减,小则加。食在限西反是。相并为差分者恒减。)
       求初亏真时,以初亏、视行化秒为一率,初亏、复圆距时化秒为二率,初亏、复圆距弧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初亏距分。以减食甚真时,得初亏真时。
       求复圆春秋分距午赤道度,以复圆用时变赤道度求之。馀同用时。后诸条仿此,但皆用复圆度分立算。
       求复圆春秋分距午黄道度。
       求复圆正午黄赤距纬。
       求复圆黄道与子午圈交角。
       求复圆正午黄道宫度。
       求复圆正午黄道高。
       求复圆黄平象限距午。
       求复圆黄平象限宫度。
       求复圆月距限,置太阳黄道经度,加初亏、复圆距弧,又加减真时东西差,(依真时距分加减号。)得复圆太阴黄道经度。馀同用时。
       求复圆限距地高。
       求复圆太阴高弧。
       求复圆黄道高弧交角。
       求复圆白道高弧交角。
       求复圆高下差。
       求复圆东西差。
       求复圆南北差。
       求复圆视行,以复圆东西差与真时东西差相减并为差分,(复圆食甚同限,则减;食甚限东,复圆限西,则并。)以加减初亏、复圆距弧为视行。(相减为差分者,食在限东,复圆东西差大则加,小则减。食在限西反是,相并为差分者恒减。)
       求复圆真时,以复圆视行化秒为一率,初亏、复圆距时化秒为二率,初亏、复圆距弧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时分收之,为复圆距分。以加食甚真时,得复圆真时。
       求食限总时,以初亏距分与复圆距分相并,即得。
       求太阳黄道宿度,同日躔。
       求太阳赤道宿度,依恒星求赤道经纬法求得本年赤道宿钤,馀同日躔求黄道法。
       求初亏、复圆定交角,求得初亏、复圆各视纬,(与食甚法同。)以求各纬差角。各与黄道高弧交角相加减,为初亏及复圆之定交角。法与月食同。
       求初亏、复圆方位,食在限东者,定交角在四十五度以内,初亏上偏右,复圆下偏左。四十五度以外,初亏右偏上,复圆左偏下。適足九十度,初亏正右,复圆正左。过九十度,初亏右偏下,复圆左偏上。食在限西者,定交角在四十五度以内,初亏下偏右,复圆上偏左。四十五度以外,初亏右偏下,复圆左偏上。適足九十度,初亏正右,复圆正左。过九十度,初亏右偏上,复圆左偏下。(京师黄平象限恒在天顶南,定方位如此,在天顶北反是。)
       求带食分秒,以本日日出或日入时分(初亏或食甚在日出前者,为带食出地,用日出分;食甚或复圆在日入后者,为带时入地,用日入分。)与食甚真时相减,馀为带食距时。乃以初亏、复圆距时化秒为一率,初亏、复圆视行化秒为二率,(带食在食甚前,用初亏视行;带食在食甚后,用复圆视行。)带食距时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度分收之,为带食距弧。又以半径千万为一率,带食距弧之馀切为二率,食甚距纬之馀弦为三率,求得四率为馀切,检表得带食两心相距。乃以太阳全径为一率,十分为二率,并径内减带食两心相距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带食分秒。
       求各省日食时刻及食分,以京师食甚用时,按各省东西偏度加减之,得各省食甚用时。乃按各省北极高度,如京师法求之,即得。
       求各省日食方位,以各省黄道高弧交角及初亏、复圆视纬,求其定交角,即得。
       绘日食图法同月食,但只用日月两半径为度,作一大虚圈,为初亏、复圆月心所到。不用内虚圈,无食既、生光二限。
       凌犯用数,具七政恒星行及交食。
       推凌犯法,求凌犯入限,太阴凌犯恒星,以太阴本日次日经度,查本年忄互星经纬度表,某星纬度不过十度,经度在此限内,为凌犯入限。复查太阴在入限各星之上下,(如星月两纬同在黄道北者,纬多为在上,纬少为在下。同在黄道南者反是。一南一北者,北为在上,南为在下。)太阴在上者,两纬相距二度以内取用;太阴在下者,一度以内取用。相距十七分以内为凌,十八分以外为犯,纬同为掩。太阴凌犯五星,以本日太阴经度在星前、次日在星后为入限,馀与凌犯恒星同。五星凌犯恒星,以两纬相距一度内取用。相距三分以内为凌,四分以外为犯,馀与太阴同。五星自相凌犯,以行速者为凌犯之星,行迟者为受凌犯之星。如迟速相同而有顺逆,则为顺行之星凌犯逆行之星,皆以此星经度本日在彼星前、次日在彼星后为入限。馀同凌犯恒星。
       求日行度,太阴凌犯恒星,即以太阴一日实行度为日行度。凌犯五星,以太阴一日实行度与本星一日实行度相加减,(星顺行则减,逆行则加。)为日行度。五星凌犯恒星,以本星一日实行度为日行度。五星自相凌犯,以两星一日实行度相加减,(顺逆同行则减,异行则加。)为日行度。
       求凌犯时刻,以日行度化秒为一率,刻下分为二率,本日子正相距度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分。以时刻收之,初时起子正,即得。
       求太阴凌犯视差,(五星视差甚微,可以不计。)以刻下分为一率,太阳一日实行度化秒为二率,凌犯时刻化分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以度分收之,与本日子正太阳实行相加,为本时太阳黄道度。依日食法求东西差及南北差。
       求太阴视纬,置太阴实纬,以南北差加减之,(加减之法,与日食同。)即得。求太阴距星,以太阴视纬与星纬相加减,(南北相同则减,一南一北则加。)得太阴距星。取相距一度以内者用。
       求凌犯视时,以太阴一小时实行化秒为一率,一小时化秒为二率,东西差化秒为三率,求得四率为秒。收为分,以加减凌犯时刻,(太阴距限西则加,东则减。)得凌犯视时。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一 太祖本纪
卷二 本纪二 太宗本纪一
卷三 本纪三 太宗本纪二
卷四 本纪四 世祖本纪一
卷五 本纪五 世祖本纪二
卷六 本纪六 圣祖本纪一
卷七 本纪七 圣祖本纪二
卷八 本纪八 圣祖本纪三
卷九 本纪九 世宗本纪
卷十 本纪十 高宗本纪一
卷十一 本纪十一 高宗本纪二
卷十二 本纪十二 高宗本纪三
卷十三 本纪十三 高宗本纪四
卷十四 本纪十四 高宗本纪五
卷十五 本纪十五 高宗本纪六
卷十六 本纪十六 仁宗本纪
卷十七 本纪十七 宣宗本纪一
卷十八 本纪十八 宣宗本纪二
卷十九 本纪十九 宣宗本纪三
卷二十 本纪二十 文宗本纪
卷二十一 本纪二十一 穆宗本纪一
卷二十二 本纪二十二 穆宗本纪二
卷二十三 本纪二十三 德宗本纪一
卷二十四 本纪二十四 德宗本纪二
卷二十五 本纪二十五 宣统皇帝本纪
卷二十六 志一 天文一
卷二十七 志二 天文二
卷二十八 志三 天文三
卷二十九 志四 天文四
卷三十 志五
卷三十一 志六
卷三十二 志七
卷三十三 志八
卷三十四 志九
卷三十五 志十
卷三十六 志十一 天文十一
卷三十七 志十二 天文十二
卷三十八 志十三 天文十三
卷三十九 志十四 天文十四
卷四十 志十五 灾异一
卷四十一 志十六 灾异二
卷四十二 志十七 灾异三
卷四十三 志十八 灾异四
卷四十四 志十九 灾异五
卷四十五 志二十 时宪一
卷四十六 志二十一 时宪二
卷四十七 志二十二 时宪三
卷四十八 志二十三 时宪四
卷四十九 志二十四 时宪五
卷五十 志二十五 时宪六
卷五十一 志二十六 时宪七
卷五十二 志二十七 时宪八
卷五十三 志二十八 时宪九
卷五十四 志二十九 地理一
卷五十五 志三十 地理二
卷五十六 志三十一 地理三
卷五十七 志三十二 地理四
卷五十八 志三十三 地理五
卷五十九 志三十四 地理六
卷六十 志三十五 地理七
卷六十一 志三十六 地理八
卷六十二 志三十七 地理九
卷六十三 志三十八 地理十
卷六十四 志三十九 地理十一
卷六十五 志四十 地理十二
卷六十六 志四十一 地理十三
卷六十七 志四十二 地理十四
卷六十八 志四十三 地理十五
卷六十九 志四十四 地理十六
卷七十 志四十五 地理十七
卷七十一 志四十六 地理十八
卷七十二 志四十七 地理十九
卷七十三 志四十八 地理二十
卷七十四 志四十九 地理二十一
卷七十五 志五十 地理二十二
卷七十六 志五十一 地理二十三
卷七十七 志五十二 地理二十四
卷七十八 志五十三 地理二十五
卷七十九 志五十四 地理二十六
卷八十 志五十五 地理二十七
卷八十一 志五十六 地理二十八
卷八十二 志五十七 礼一(吉礼一)
卷八十三 志五十八 礼二(吉礼二)
卷八十四 志五十九 礼三(吉礼三)
卷八十五 志六十 礼四(吉礼四)
卷八十六 志六十一 礼五(吉礼五)
卷八十七 志六十二 礼六(吉礼六)
卷八十八 志六十三 礼七(嘉礼一)
卷八十九 志六十四 礼八(嘉礼二)
卷九十 志六十五 礼九(军礼)
卷九十一 志六十六 礼十(宾礼)
卷九十二 志六十七 礼十一(凶礼一)
卷九十三 志六十八 礼十二(凶礼二)
卷九十四 志六十九 乐一
卷九十五 志七十 乐二
卷九十六 志七十一 乐三
卷九十七 志七十二 乐四
卷九十八 志七十三 乐五
卷九十九 志七十四 乐六
卷一百 志七十五 乐七
卷一百一 志七十六 乐八
卷一百二 志七十七 舆服一
卷一百三 志七十八 舆服二
卷一百四 志七十九 舆服三
卷一百五 志八十 舆服四(卤簿附)
卷一百六 志八十一 选举一
卷一百七 志八十二 选举二
卷一百八 志八十三 选举三
卷一百九 志八十四 选举四
卷一百十 志八十五 选举五
卷一百十一 志八十六 选举六
卷一百十二 志八十七 选举七
卷一百十三 志八十八 选举八
卷一百十四 志八十九 职官一
卷一百十五 志九十 职官二
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 职官三(外官)
卷一百十七 志九十二 职官四(武职藩部土司各官)
卷一百十八 志九十三 职官五(内务府)
卷一百十九 志九十四 职官六(新官制)
卷一百二十 志九十五 食货一
卷一百二十一 志九十六 食货二
卷一百二十二 志九十七 食货三
卷一百二十三 志九十八 食货四
卷一百二十四 志九十九 食货五
卷一百二十五 志一百 食货六
卷一百二十六 志一百一 河渠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一百二 河渠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一百三 河渠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一百四 河渠四
卷一百三十 志一百五 兵一
卷一百三十一 志一百六 兵二
卷一百三十二 志一百七 兵三
卷一百三十三 志一百八 兵四
卷一百三十四 志一百九 兵五
卷一百三十五 志一百十 兵六
卷一百三十六 志一百十一 兵七
卷一百三十七 志一百十二 兵八
卷一百三十八 志一百十三 兵九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百十四 兵十
卷一百四十 志一百十五 兵十一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一百十六 兵十二
卷一百四十二 志一百十七 刑法一
卷一百四十三 志一百十八 刑法二
卷一百四十四 志一百十九 刑法三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一百二十 艺文一
卷一百四十六 志一百二十一 艺文二
卷一百四十七 志一百二十二
卷一百四十八 志一百二十三 艺文四
卷一百四十九 志一百二十四 交通一
卷一百五十 志一百二十五 交通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一百二十六 交通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一百二十七 交通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一百二十八 邦交一
卷一百五十四 志一百二十九 邦交二
卷一百五十五 志一百三十 邦交三
卷一百五十六 志一百三十一 邦交四
卷一百五十七 志一百三十二 邦交五
卷一百五十八 志一百三十三 邦交六
卷一百五十九 志一百三十四 邦交七
卷一百六十 志一百三十五 邦交八
卷一百六十一 表一 皇子世表一
卷一百六十二 表二 皇子世表二
卷一百六十三 表三 皇子世表三
卷一百六十四 表四 皇子世表四
卷一百六十五 表五 皇子世表五
卷一百六十六 表六 公主表
卷一百六十七 表七 外戚表
卷一百六十八 表八 诸臣封爵世表一
卷一百六十九 表九
卷一百七十 表十
卷一百七十一 表十一
卷一百七十二 表十二
卷一百七十三 表十三
卷一百七十四 表十四
卷一百七十五 表十五
卷一百七十六 表十六
卷一百七十七 表十七 军机大臣年表二
卷一百七十八 表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一上
卷一百七十九 表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一下
卷一百八十 表二十 部院大臣年表二上
卷一百八十一 表二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二下
卷一百八十二 表二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三上
卷一百八十三 表二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三下
卷一百八十四 表二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四上
卷一百八十五 表二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四下
卷一百八十六 表二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五上
卷一百八十七 表二十七 部院大臣年表五下
卷一百八十八 表二十八 部院大臣年表六上
卷一百八十九 表二十九 部院大臣年表六下
卷一百九十 表三十 部院大臣年表七上
卷一百九十一 表三十一 部院大臣年表七下
卷一百九十二 表三十二 部院大臣年表八上
卷一百九十三 表三十三 部院大臣年表八下
卷一百九十四 表三十四 部院大臣年表九上
卷一百九十五 表三十五 部院大臣年表九下
卷一百九十六 表三十六 部院大臣年表十
卷一百九十七 表三十七 疆臣年表一(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一百九十八 表三十八 疆臣年表二(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一百九十九 表三十九 疆臣年表三(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二百 表四十 疆臣年表四(各省总督 河督漕督附)
卷二百一 表四十一 疆臣年表五(各省巡抚)
卷二百二 表四十二 疆臣年表六(各省巡抚)
卷二百三 表四十三 疆臣年表七(各省巡抚)
卷二百四 表四十四 疆臣年表八(各省巡抚)
卷二百五 表四十五 疆臣年表九(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六 表四十六 疆臣年表十(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七 表四十七 疆臣年表十一(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八 表四十八 疆臣年表十二(各边将军都统大臣)
卷二百九 表四十九 藩部世表一
卷二百一十 表五十
卷二百十一 表五十一
卷二百十二 表五十二 交聘年表一(中国遣驻使)
卷二百十三 表五十三 交聘年表二(各国遣驻使)
卷二百十四 列传一 后妃
卷二百十五 列传二 诸王一
卷二百十六 列传三 诸王二
卷二百十七 列传四 诸王三
卷二百十八 列传五 诸王四
卷二百十九 列传六 诸王五
卷二百二十 列传七 诸王六
卷二百二十一 列传八 诸王七
卷二百二十二 列传九
卷二百二十三 列传十
卷二百二十四 列传十一
卷二百二十五 列传十二
卷二百二十六 列传十三
卷二百二十七 列传十四
卷二百二十八 列传十五
卷二百二十九 列传十六
卷二百三十 列传十七
卷二百三十一 列传十八
卷二百三十二 列传十九
卷二百三十三 列传二十
卷二百三十四 列传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五 列传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六 列传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七 列传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八 列传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九 列传二十六
卷二百四十 列传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一 列传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三十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三十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传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传三十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传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三十六
卷二百五十 列传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三十八
卷二百五十二 列传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三 列传四十
卷二百五十四 列传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五 列传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六 列传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七 列传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八 列传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九 列传四十六
卷二百六十 列传四十七
卷二百六十一 列传四十八
卷二百六十二 列传四十九
卷二百六十三 列传五十
卷二百六十四 列传五十一
卷二百六十五 列传五十二
卷二百六十六 列传五十三
卷二百六十七 列传五十四
卷二百六十八 列传五十五
卷二百六十九 列传五十六
卷二百七十 列传五十七
卷二百七十一 列传五十八
卷二百七十二 列传五十九
卷二百七十三 列传六十
卷二百七十四 列传六十一
卷二百七十五 列传六十二
卷二百七十六 列传六十三
卷二百七十七 列传六十四
卷二百七十八 列传六十五
卷二百七十九 列传六十六
卷二百八十 列传六十七
卷二百八十一 列传六十八
卷二百八十二 列传六十九
卷二百八十三 列传七十
卷二百八十四 列传七十一
卷二百八十五 列传七十二
卷二百八十六 列传七十三
卷二百八十七 列传七十四
卷二百八十八 列传七十五
卷二百八十九 列传七十六
卷二百九十 列传七十七
卷二百九十一 列传七十八
卷二百九十二 列传七十九
卷二百九十三 列传八十
卷二百九十四 列传八十一
卷二百九十五 列传八十二
卷二百九十六 列传八十三
卷二百九十七 列传八十四
卷二百九十八 列传八十五
卷二百九十九 列传八十六
卷三百 列传八十七
卷三百一 列传八十八
卷三百二 列传八十九
卷三百三 列传九十
卷三百四 列传九十一
卷三百五 列传九十二
卷三百六 列传九十三
卷三百七 列传九十四
卷三百八 列传九十五
卷三百九 列传九十六
卷三百十 列传九十七
卷三百十一 列传九十八
卷三百十二 列传九十九
卷三百十三 列传一百
卷三百十四 列传一百一
卷三百十五 列传一百二
卷三百十六 列传一百三
卷三百十七 列传一百四
卷三百十八 列传一百五
卷三百十九 列传一百六
卷三百二十 列传一百七
卷三百二十一 列传一百八
卷三百二十二 列传一百九
卷三百二十三 列传一百十
卷三百二十四 列传一百十一
卷三百二十五 列传一百十二
卷三百二十六 列传一百十三
卷三百二十七 列传一百十四
卷三百二十八 列传一百十五
卷三百二十九 列传一百十六
卷三百三十 列传一百十七
卷三百三十一 列传一百十八
卷三百三十二 列传一百十九
卷三百三十三 列传一百二十
卷三百三十四 列传一百二十一
卷三百三十五 列传一百二十二
卷三百三十六 列传一百二十三
卷三百三十七 列传一百二十四
卷三百三十八 列传一百二十五
卷三百三十九 列传一百二十六
卷三百四十 列传一百二十七
卷三百四十一 列传一百二十八
卷三百四十二 列传一百二十九
卷三百四十三 列传一百三十
卷三百四十四 列传一百三十一
卷三百四十五 列传一百三十二
卷三百四十六 列传一百三十三
卷三百四十七 列传一百三十四
卷三百四十八 列传一百三十五
卷三百四十九 列传一百三十六
卷三百五十 列传一百三十七
卷三百五十一 列传一百三十八
卷三百五十二 列传一百三十九
卷三百五十三 列传一百四十
卷三百五十四 列传一百四十一
卷三百五十五 列传一百四十二
卷三百五十六 列传一百四十三
卷三百五十七 列传一百四十四
卷三百五十八 列传一百四十五
卷三百五十九 列传一百四十六
卷三百六十 列传一百四十七
卷三百六十一 列传一百四十八
卷三百六十二 列传一百四十九
卷三百六十三 列传一百五十
卷三百六十四 列传一百五十一
卷三百六十五 列传一百五十二
卷三百六十六 列传一百五十三
卷三百六十七 列传一百五十四
卷三百六十八 列传一百五十五
卷三百六十九 列传一百五十六
卷三百七十 列传一百五十七
卷三百七十一 列传一百五十八
卷三百七十二 列传一百五十九
卷三百七十三 列传一百六十
卷三百七十四 列传一百六十一
卷三百七十五 列传一百六十二
卷三百七十六 列传一百六十三
卷三百七十七 列传一百六十四
卷三百七十八 列传一百六十五
卷三百七十九 列传一百六十六
卷三百八十 列传一百六十七
卷三百八十一 列传一百六十八
卷三百八十二 列传一百六十九
卷三百八十三 列传一百七十
卷三百八十四 列传一百七十一
卷三百八十五 列传一百七十二
卷三百八十六 列传一百七十三
卷三百八十七 列传一百七十四
卷三百八十八 列传一百七十五
卷三百八十九 列传一百七十六
卷三百九十 列传一百七十七
卷三百九十一 列传一百七十八
卷三百九十二 列传一百七十九
卷三百九十三 列传一百八十
卷三百九十四 列传一百八十一
卷三百九十五 列传一百八十二
卷三百九十六 列传一百八十三
卷三百九十七 列传一百八十四
卷三百九十八 列传一百八十五
卷三百九十九 列传一百八十六
卷四百 列传一百八十七
卷四百一 列传一百八十八
卷四百二 列传一百八十九
卷四百三 列传一百九十
卷四百四 列传一百九十一
卷四百五 列传一百九十二
卷四百六 列传一百九十三
卷四百七 列传一百九十四
卷四百八 列传一百九十五
卷四百九 列传一百九十六
卷四百十 列传一百九十七
卷四百十一 列传一百九十八
卷四百十二 列传一百九十九
卷四百十三 列传二百
卷四百十四 列传二百一
卷四百十五 列传二百二
卷四百十六 列传二百三
卷四百十七 列传二百四
卷四百十八 列传二百五
卷四百十九 列传二百六
卷四百二十 列传二百七
卷四百二十一 列传二百八
卷四百二十二 列传二百九
卷四百二十三 列传二百十
卷四百二十四 列传二百十一
卷四百二十五 列传二百十二
卷四百二十六 列传二百十三
卷四百二十七 列传二百十四
卷四百二十八 列传二百十五
卷四百二十九 列传二百十六
卷四百三十 列传二百十七
卷四百三十一 列传二百十八
卷四百三十二 列传二百十九
卷四百三十三 列传二百二十
卷四百三十四 列传二百二十一
卷四百三十五 列传二百二十二
卷四百三十六 列传二百二十三
卷四百三十七 列传二百二十四
卷四百三十八 列传二百二十五
卷四百三十九 列传二百二十六
卷四百四十 列传二百二十七
卷四百四十一 列传二百二十八
卷四百四十二 列传二百二十九
卷四百四十三 列传二百三十
卷四百四十四 列传二百三十一
卷四百四十五 列传二百三十二
卷四百四十六 列传二百三十三
卷四百四十七 列传二百三十四
卷四百四十八 列传二百三十五
卷四百四十九 列传二百三十六
卷四百五十 列传二百三十七
卷四百五十一 列传二百三十八
卷四百五十二 列传二百三十九
卷四百五十三 列传二百四十
卷四百五十四 列传二百四十一
卷四百五十五 列传二百四十二
卷四百五十六 列传二百四十三
卷四百五十七 列传二百四十四
卷四百五十八 列传二百四十五
卷四百五十九 列传二百四十六
卷四百六十 列传二百四十七
卷四百六十一 列传二百四十八
卷四百六十二 列传二百四十九
卷四百六十三 列传二百五十
卷四百六十四 列传二百五十一
卷四百六十五 列传二百五十二
卷四百六十六 列传二百五十三
卷四百六十七 列传二百五十四
卷四百六十八 列传二百五十五
卷四百六十九 列传二百五十六
卷四百七十 列传二百五十七
卷四百七十一 列传二百五十八
卷四百七十二 列传二百五十九
卷四百七十三 列传二百六十
卷四百七十四 列传二百六十一
卷四百七十五 列传二百六十二
卷四百七十六 列传二百六十三 循吏一
卷四百七十七 列传二百六十四 循吏二
卷四百七十八 列传二百六十五 循吏三
卷四百七十九 列传二百六十六 循吏四
卷四百八十 列传二百六十七 儒林一
卷四百八十一 列传二百六十八 儒林二
卷四百八十二 列传二百六十九 儒林三
卷四百八十三 列传二百七十 儒林四
卷四百八十四 列传二百七十一 文苑一
卷四百八十五 列传二百七十二 文苑二
卷四百八十六 列传二百七十三 文苑三
卷四百八十七 列传二百七十四 忠义一
卷四百八十八 列传二百七十五 忠义二
卷四百八十九 列传二百七十六 忠义三
卷四百九十 列传二百七十七 忠义四
卷四百九十一 列传二百七十八 忠义五
卷四百九十二 列传二百七十九 忠义六
卷四百九十三 列传二百八十 忠义七
卷四百九十四 列传二百八十一 忠义八
卷四百九十五 列传二百八十二 忠义九
卷四百九十六 列传二百八十三 忠义十
卷四百九十七 列传二百八十四 孝义一
卷四百九十八 列传二百八十五 孝义二
卷四百九十九 列传二百八十六 孝义三
卷五百 列传二百八十七 遗逸一
卷五百一 列传二百八十八 遗逸二
卷五百二 列传二百八十九 艺术一
卷五百三 列传二百九十 艺术二
卷五百四 列传二百九十一 艺术三
卷五百五 列传二百九十二 艺术四
卷五百六 列传二百九十三 畴人一
卷五百七 列传二百九十四 畴人二
卷五百八 列传二百九十五 列女一
卷五百九 列传二百九十六 列女二
卷五百十 列传二百九十七 列女三
卷五百十一 列传二百九十八 列女四
卷五百十二 列传二百九十九 土司一
卷五百十三 列传三百 土司二
卷五百十四 列传三百一 土司三
卷五百十五 列传三百二 土司四
卷五百十六 列传三百三 土司五
卷五百十七 列传三百四 土司六
卷五百十八 列传三百五 藩部一
卷五百十九 列传三百六 藩部二
卷五百二十 列传三百七 藩部三
卷五百二十一 列传三百八 藩部四
卷五百二十二 列传三百九 藩部五
卷五百二十三 列传三百十 藩部六
卷五百二十四 列传三百十一 藩部七
卷五百二十五 列传三百十二 藩部八
卷五百二十六 列传三百十三 属国一
卷百二十七 列传三百十四 属国二
卷五百二十八 列传三百十五 属国三
卷五百二十九 列传三百十六 属国四
《清史稿》发刊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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