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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繁體版)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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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汝礪 張行信
       高汝礪字巖夫,應州金城人。登大定十九年進士第,蒞官有能聲。明昌五年九月,章宗詔宰執,舉奏中外可為刺史者,上親閱闕點注,蓋取兩員同舉者升用之。於是,汝礪自同知絳陽軍節度事起為石州刺史。承安元年七月,入為左司郎中。一日奏事紫宸殿,時侍臣皆迴避,上所御涼扇忽墮案下,汝礪以非職不敢取以進。奏事畢,上謂宰臣曰:「高汝礪不進扇,可謂知體矣。」
       未幾,擢為左諫議大夫。以賦調軍須,郡縣有司或不得人,追胥走卒利其事急,規取貨賂,深為民害,建言「自今若因兵調發,有犯者乞權依『推排受財法』治之,庶使小人有所畏懼」。二年六月,定制,因軍前差發受財者,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從汝礪之言也。
       時遇奏事,臺臣亦令迴避,汝礪乃上言:「國家置諫臣以備侍從,蓋欲周知時政以參得失,非徒使排行就列而已。故唐制,凡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入閤,必遣諫官隨之,俾預聞政事,冀其有所開說。今省臺以下,遇朝奏事則一切迴避,與諸侍衛之臣旅進旅退。殿廷論事初莫得聞,及其已行,又不詳其始末,遂事而諫,斯亦難矣。顧諫職為何如哉?若曰非材,擇人可也,豈可置之言責而踈遠若此。乞自今以往,有司奏事諫官得以預聞,庶望少補。且修注之職,掌記言動,俱當一體。」上從之。
       又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踰時而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切聞周制,以歲時定民之衆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于小司徒,以施政教,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伏自大定四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定,不復推究其實。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貧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貧戶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知,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推唱。或虛作貧乏,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置他所,權止營運。如此姦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難矣。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其間有可以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搔擾而事鎮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稅易辦,人免不均之患矣。」詔尚書省俟邊事息行之。
       是歲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戶部尚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差官視以為法焉。尋為同知大興府事。四年十二月,為陝西東路轉運使。泰和元年七月,改西京路轉運使。二年正月,為北京臨潢府路按察使。四年二月,遷河北西路轉運使。十一月,進中都路都轉運使。
       六年六月,拜戶部尚書。時鈔法不能流轉,汝礪隨事上言,多所更定,民甚便之,語在食貨志。上嘉其議。勑尚書省曰:「內外百官所司不同,比應詔言事者不啻千數,俱不達各司利害,汗漫陳說,莫能詳盡。近惟戶部尚書高汝礪,論本部數事,並切事情,皆已行之。其諭內外百司各究利害舉明,若可舉而不即申聞,以致上司舉行者,量制其罰。」
       貞祐二年六月,宣宗南遷,次邯鄲,拜汝礪為參知政事。次湯陰,上聞汴京穀價騰踴,慮扈從人至則愈貴,問宰臣何以處之。皆請命留守司約束,汝礪獨曰:「物價低昂,朝夕或異,然糴多糶少則貴。蓋諸路之人輻湊河南,糴者旣多,安得不貴。若禁止之,有物之家皆將閉而不出,商旅轉販亦不復入城,則糴者益急而貴益甚矣。事有難易,不可不知,今少而難得者穀也,多而易致者鈔也,自當先其所難,後其所易,多方開誘,務使出粟更鈔,則穀價自平矣。」上從之。
       三年五月,朝廷議徙河北軍戶家屬於河南,留其軍守衛郡縣,汝礪言:「此事果行,但便於豪強家耳,貧戶豈能徙。且安土重遷,人之情也。今使盡赴河南,彼一旦去其田園,扶攜老幼,驅馳道路,流離失所,豈不可憐。且所過百姓見軍戶盡遷,必將驚疑,謂國家分別彼此,其心安得不搖,況軍人已去其家,而令護衛他人。以情度之,其不肯盡心必矣。民至愚而神者也,雖告以衛護之意,亦將不信,徒令交亂,俱不得安,此其利害所繫至重。乞先令諸道元帥府、宣撫司、緫管府熟論可否,如無可疑,然後施行。」不報。
       軍戶旣遷,將括地分授之,未有定論,上勑尚書省曰:「北兵將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共圖保守。今旣至矣,糧食所當必與,然未有以處之。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之田,二者孰便。」又以諭汝礪。旣而所遣官言:「農民並稱,比年以來租賦已重,若更益之,力實不足,不敢復佃官田,願以給軍。」於是汝礪奏:「遷徙軍戶,一時之事也。民佃官田,久遠之計也。河南民地、官田,計數相半。又多全佃官田之家,墳塋、莊井俱在其中。率皆貧民,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夫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此言。及其與人,即前日之主今還為客,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田沃壤盡入勢家,瘠惡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民則有損,至於互相憎疾,今猶未已,前事不遠,足為明戒。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糧之半,復以係官荒田、牧馬草地量數付之,令其自耕,則百姓免失業之艱,而官司不必為厲民之事矣。且河南之田最宜麥。今雨澤霑足,正播種之時,誠恐民疑以誤歲計,宜早決之。」上從其請。
       尋遷尚書右丞。時上以軍戶地當撥付,使得及時耕墾,而汝礪復上奏曰:「在官荒田及牧馬地,民多私耕者。今正藝麥之時,彼知將以與人,必皆棄去,軍戶雖得,亦已逾時,徒成曠廢。若候畢功而後撥,量收所得,以補軍儲,則公私俱便。乞盡九月然後遣官。」十月,汝礪言:「今河北軍戶徙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率三百六十萬石,半給其直猶支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徵粟纔一百五十六萬有奇,更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仍以係官閑田及牧馬地可耕者畀之。」奏可。乃遣右司諫馮開等分詣諸郡就給之,人三十畝,以汝礪緫之。旣而,括地官還,皆曰:「頃畝之數甚少,且瘠惡不可耕。計其可耕者均以與之,人得無幾,又僻遠處不免徙就之,軍人皆以為不便。」汝礪遂言於上,詔有司罷之,但給軍糧之半,而半折以實直焉。
       四年正月,拜尚書左丞,連上表乞致仕,皆優詔不許。會朝廷議發兵河北,護民芟麥,而民間流言謂官將盡取之。上聞,以問宰職曰:「為之奈何?」高琪等奏:「若令樞密院遣兵居其衝要,鎮遏土寇,仍許收逃戶之田,則軍民兩便。或有警急,軍士亦必盡心。」汝礪曰:「甚非計也。蓋河朔之民所恃以食者惟此麥耳。今已有流言,而復以兵往,是益使之疑懼也。不若聽其自便,令宣撫司禁戢無賴,不致侵擾足矣。逃戶田令有司收之,以充軍儲可也。」乃詔遣戶部員外郎裴滿蒲剌都閱視田數,及訪民願發兵以否,還奏:「臣西由懷、孟,東抵曹、單,麥苗苦亦無多,訊諸農民,往往自為義軍。臣即宣布朝廷欲發兵之意,皆感戴而不願也。」於是罷之。
       汝礪以數乞致仕不從,乃上言曰:「立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今大兵旣退,正完葺關隘、簡練兵士之時,須得通敏經綸之才預為籌畫,俾濟中興。伏見尚書左丞兼行樞密副使胥鼎,才擅衆長,身兼數器,乞召還朝省。」不從。時高琪欲從言事者歲閱民田徵租,朝廷將從之。汝礪言:「臣聞治大國者若烹小鮮,最為政之善喻也。國朝自大定通檢後,十年一推物力,惟其貴簡靜而重勞民耳。今言者請如河北歲括實種之田,計數徵歛,即是常時通檢,無乃駭人視聽,使之不安乎。且河南、河北事體不同,河北累經劫掠,戶口亡匿,田疇荒廢,差調難依元額,故為此權宜之法,蓋軍儲不加多,且地少而易見也。河南自車駕巡幸以來,百姓湊集,凡有閑田及逃戶所棄,耕墾殆遍,各承元戶輸租,其所徵歛皆準通推之額,雖軍馬益多,未嘗闕誤,詎宜一概動擾。若恐豪右蔽匿而逋征賦,則有司檢括亦豈盡實。但嚴立賞罰,許其自首,及聽人告捕,犯者以盜軍儲坐之,地付告者,自足使人知懼,而賦悉入官,何必為是紛紛也。抑又有大不可者三,如每歲檢括,則夏田春量,秋田夏量,中間雜種亦且隨時量之,一歲中略無休息,民將厭避,耕種失時,或止耕膏腴而棄其餘,則所收仍舊而所輸益少,一不可也。檢括之時,縣官不能家至戶到,里胥得以暗通貨賂,上下其手,虛為文具,轉失其真,二不可也。民田與軍田犬牙相錯,彼或陰結軍人以相冒亂,而朝廷止憑有司之籍,儻使臨時少於元額,則資儲闕誤必矣,三不可也。夫朝廷舉事,務在必行,旣行而復中止焉,是豈善計哉。」議遂寢。
       興定元年十月,上踈曰:「言者請姑與宋人議和以息邊民,切以為非計。宋人多詐無實,雖與文移往來,而邊備未敢遽撤。備旣不撤,則議和與否蓋無以異。或復蔓以浮辭,禮例之外別有求索,言涉不遜,將若之何?或曰『大定間亦嘗先遣使,今何不可』。切謂時殊事異,難以例言。昔海陵師出無名,曲在於我,是以世宗即位,首遣高忠建等報諭宋主,罷淮甸所侵以修舊好。彼隨遣使來,書辭慢易,不復奉表稱臣,願還故疆為兄弟國。雖其樞密院與我帥府時通書問,而侵軼未嘗已也。旣而,征西元帥合喜敗宋將吳璘、姚良輔於德順、原州,右丞相僕散忠義、右副元帥紇石烈志寧敗李世輔于宿州,斬首五萬,兵威大振。世宗謂宰臣曰:『昔宋人言遣使請和,乘吾無備遂攻宿州,今為我軍大敗,殺戮過當,故不敢復通問。朕哀南北生靈久困于兵,本欲息民,何較細故,其令帥府移書宋人以議和好。』宋果遣使告和,以當時堂堂之勢,又無邊患,竟免其奉表稱臣之禮。今宋棄信背盟,侵我邊鄙,是曲在彼也。彼若請和,於理為順,豈當先發此議而自示弱耶?恐非徒無益,反招謗侮而已。」
       十一月,汝礪言:「臣聞國以民為基,民以財為本,是以王者必先愛養基本。國家調發,河南為重,所徵稅租率常三倍于舊。今省部計歲收通寶不敷所支,乃于民間科歛桑皮故紙錢七千萬貫以補之。近以通寶稍滯,又加兩倍。河南人戶,農民居三之二,今稅租猶多未足,而此令復出,彼不糶所當輸租,則必減其食以應之。夫事有難易,勢有緩急。今急用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力,其來有限,可緩圖。而易為者鈔法也,行于國家,其變無窮。向者大鈔滯更為小鈔,小鈔弊改為寶券,寶券不行易為通寶,從權制變皆由于上,尚何以煩民為哉。彼悉力以奉軍儲已患不足,而又添徵通寶,苟不能給,則有逃亡。民逃亡則農事廢,兵食何自而得。有司不究遠圖而貪近效,不固本原而較末節,誠恐軍儲、鈔法兩有所妨。臣非於鈔法不為意也,非與省部故相違也,但以鈔法稍滯物價稍增之害輕,民生不安軍儲不給之害重耳。惟陛下外度事勢,俯察臣言,特命有司減免,則群心和悅,而未足之租有所望矣。」
       時朝廷以賈仝、苗道潤等相攻不和,將分畀州縣、別署名號以處之。汝礪上書曰:「甚非計也。蓋河北諸帥多本土義軍,一時權為隊長,亦有先嘗叛亡者,非若素宦於朝,知禮義、識名分之人也。貪暴不法,蓋無足怪。朝廷以時方多故,姑牢籠用之,庶使遺民少得安息。彼互相攻劫則勢寖弱,勢力旣弱則朝廷易制。今若分地而與之,州縣官吏得輒署置,民戶稅賦得擅徵收,則地廣者日益強,狹者日益弱。久之,弱者皆併於強,強者之地不可復奪,是朝廷愈難制也。昔唐分河朔地授諸叛將,史臣謂其護養孽萌以成其禍,此可為今日大戒也。不若姑令行省羈縻和輯,多方牽制使之不得逞。異時邊事稍息,氣力漸完,若輩又何足患哉。」議遂寢。
       上嘗謂汝礪曰:「朕每見卿侍朝,恐不任其勞,許坐殿下,而卿終不從何哉?夫君臣相遇貴在誠實,小謹區區朕固不較也。」汝礪以君臣之分甚嚴,不敢奉命。
       三年,河南頗豐稔,民間多積粟,汝礪乃奏曰:「國家之務莫重於食,今所在屯兵益衆,而修築新城其費亦廣,若不及此豐年多方營辦,防秋之際或乏軍興。乞於河南州府驗其物價低昂,權宜立式,凡內外四品以下雜正班散官及承廕人,免當儤使監官功酬,或僧道官師德號度牒、寺觀院額等,並聽買之。司縣官有能勸誘輸粟至三千石者,將來注授升本牓首,五千石以上遷官一階,萬石以上升職一等,並注見闕。庶幾人知勸慕,多所收獲。」上從之。
       同提舉榷貨司王三錫建議榷油,高琪以用度方急,勸上行之。汝礪上言曰:「古無榷法,自漢以來始置鹽鐵酒榷均輸官,以佐經費。末流至有算舟車、稅間架,其征利之術固已盡矣,然亦未聞榷油也。蓋油者世所共用,利歸於公則害及於民,故古今皆置不論,亦厭苛細而重煩擾也。國家自軍興,河南一路歲入稅租不啻加倍,又有額徵諸錢、橫泛雜役,無非出於民者,而更議榷油,歲收銀數十萬兩。夫國以民為本,當此之際民可以重困乎。若從三錫議,是以舉世通行之貨為榷貨,私家常用之物為禁物,自古不行之法為良法,切為聖朝不取也。若果行之,其害有五,臣請言之。河南州縣當立務九百餘所,設官千八百餘員,而胥隸工作之徒不與焉。費旣不貲,而又創搆屋宇,奪買作具,公私俱擾,殆不勝言。至於提點官司有升降決罰之法,其課一虧必生抑配之弊,小民受病益不能堪,其害一也。夫油之貴賤所在不齊,惟其商旅轉販有無相易,所以其價常平,人易得之。今旣設官各有分地,輒相侵犯者有罪,是使貴處常貴而賤處常賤,其害二也。民家日用不能躬自沽之,而轉鬻者增取利息,則價不得不貴,而用不得不難,其害三也。鹽、鐵、酒、醋,公私所造不同,易於分別,惟油不然,莫可辨記。今私造者有刑,捕告者有賞,則無賴輩因之得以誣搆良民枉陷於罪,其害四也。油戶所置屋宇、作具,用錢已多,有司按業推定物力,以給差賦。今奪其具、廢其業而差賦如前,何以自活,其害五也。惟罷之便。」上是之,然重違高琪意,乃詔集百官議于尚書省。戶部尚書高夔、工部侍郎粘割荊山、知開封府事溫迪罕二十等二十六人議同高琪,禮部尚書楊雲翼、翰林侍讀學士趙秉文、南京路轉運使趙瑄、吏部侍郎趙伯成、刑部郎中姬世英、右司諫郭著、提舉倉場使時戩皆以為不可。上曰:「古所不行者而今行之,是又生一事也,其罷之。」
       十月,賜金鼎一、重幣三。四年三月,拜平章政事,俄而進拜尚書右丞相,監修國史,封壽國公。五年二月,上表乞致政,不許。九月,上諭汝礪曰:「昨日視朝,至午方罷。卿老矣,不任久立,奏事畢,用寶之際,可先退坐,恐以勞致疾,反妨議政也。」是月,復乞致仕,上諭之曰:「丞相之禮盡矣,然今廷臣誰如丞相者,而必欲求去乎,姑留輔朕可也。」十月,躐遷榮祿大夫,仍諭曰:「丞相數求去,朕以社稷事重,故堅留之。丞相老矣,而官猶未至二品,故特陞兩階。」十二月,上復諭曰:「向朕以卿年老,視朝之日侍立為勞,令用寶時退坐廊下,而卿違之,復侍立終朝,豈有司不為設榻耶,卿其勉從朕意。」元光元年四月,汝礪跪奏事,上命起曰:「卿大臣也,所言皆社稷計。朕之責卿惟在盡誠,何事小謹,自今勿復爾也。」
       七月,上謂宰臣曰:「昔有言世宗太儉者,或曰不爾則安得廣畜積。章宗時用度甚多,而得不闕乏者,蓋先朝有以遺之也。」汝礪因進言曰:「儉乃帝王大德,陛下言及此,天下福也。」九月,上又謂宰臣曰:「有功者雖有微過亦當貸之,無功者豈可貸耶。然有功者人喜謗議。凡有以功過言於朕者,朕必深求其實,雖近侍為言不敢輕信,亦未嘗徇一己之愛憎也。」汝礪因對曰:「公生明,偏生暗。凡人多徇愛憎,不合公議。陛下聖明,故能如是耳。」
       二年正月,復乞致政,上面諭曰:「今若從卿,始終之道俱盡,於卿甚安,在朕亦為美事。但時方多故,而朕復不德,正賴舊人輔佐,故未能遂卿高志耳。」汝礪固辭,竟不許,因謂曰:「朕每聞人有所毀譽,必求其實。」汝礪對曰:「昔齊威王封即墨大夫,烹阿大夫及左右之嘗毀譽者,由是群臣恐懼,莫敢飾非,齊國大治。陛下言及此,治安可期也。」二月,上以汝礪年高,免朝拜,侍立久則憩于殿下,仍勑有司設榻焉。三月,又乞致仕,復優詔不許。上謂群臣曰:「人有才堪任事,而處心不正者,終不足貴。」汝礪對曰:「其心不正而濟之以才,所謂虎而翼者也,雖古聖人亦未易知。」上以為然,他日復謂宰臣曰:「凡人處心善良而行事忠實,斯為難得。若言巧心偽,亦復何用。然善良者,人又多目為平常。」汝礪對曰:「人材少全,亦隨其所長取之耳。」上然之。五月,上問宰執以修完京城樓櫓事,汝礪奏:「所用皆大木,顧今難得,方今計置。」上曰:「朕宮中別殿有可用者即用之。」汝礪對以不宜毀,上曰:「所居之外,毀亦何害,不愈於勞民遠致乎。」
       哀宗初即位,諫官言汝礪欺君固位,天下所共嫉,宜黜之以厲百官。哀宗曰:「昔惠帝言,我不如高帝,當守先帝法耳。汝礪乃先帝立以為相者,又可黜歟。」又有投匿名書云:「高某不退當殺之。」汝礪因是告老,優詔不許。正大元年三月,薨,年七十一,配享宣宗廟。
       為人慎密廉潔,能結人主知,然規守格法,循嘿避事,故為相十餘年未嘗有譴訶。貪戀不去,當時士論頗以為譏云。
       張行信字信甫,先名行忠,避莊獻太子諱,改焉。行簡弟也。登大定二十八年進士第,累官銅山令。明昌元年,以廉擢授監察御史。泰和三年,同知山東西路轉運使,俄簽河東路按察司事。四年四月,召見于泰和殿,行信因言二事,一依舊移轉吏目以除民害,一徐、邳地下宜麥,稅粟許納麥以便民。上是其言,令尚書省議行之。
       崇慶二年,為左諫議大夫。時胡沙虎已除名為民,賂遺權貴,將復進用。舉朝無敢言者,行信乃上章曰:「胡沙虎殘忍凶悖,跋扈強梁,媚結近習,以圖稱譽。自其廢黜,士庶莫不忻悅。今若復用,惟恐為害更甚前日,況利害之機更有大於此者。」書再上,不報。及胡沙虎弒逆,人甚危之,行信坦然不顧也。
       是歲九月,宣宗即位,改元貞祐。行信以皇嗣未立,無以係天下之望,上踈曰:「自古人君即位,必立太子以為儲副,必下詔以告中外。竊見皇長子每遇趨朝,用東宮儀衛,及至丹墀,還列諸王班。況已除侍臣,而今未定其禮,可謂名不正言不順矣。昔漢文帝元年,首立子啟為太子者,所以尊祖廟、重社稷也。願與大臣詳議,酌前代故事,早下明詔,以定其位,慎選宮僚,輔成德器,則天下幸甚。」上嘉納之。
       胡沙虎誅,上封事言正刑賞,辭載胡沙虎傳。又言:「自兵興以來,將帥甚難其人,願陛下令重臣各舉所知,才果可用,即賜召見,褒顯獎諭,令其自效,必有奮命報國者。昔李牧為趙將,軍功爵賞皆得自專,出攻入守不從中覆,遂能北破大敵,西抑強秦。今命將若不以文法拘繩、中旨牽制,委任責成,使得盡其智能,則克復之功可望矣。」上善其言。時方擢任王守信、賈耐兒者為將,皆鄙俗不材、不曉兵律,行信懼其誤國,上踈曰:「易稱『開國承家,小人勿用』。聖人所以垂戒後世者,其嚴如此。今大兵縱橫,人情恟懼,應敵興理非賢智莫能,狂子庸流,猥蒙拔擢,參預機務,甚無謂也」。於是,上皆罷之。
       權元帥右都監內族訛可率兵五千護糧通州,遇兵輒潰,行信上章曰:「御兵之道,無過賞罰,使其臨敵有所慕而樂於進,有所畏而不敢退,然後將士用命而功可成。若訛可敗衄,宜明正其罪,朝廷寬容,一切不問,臣恐禦兵之道未盡也。」詔報曰:「卿意具悉,訛可等已下獄矣。」
       時中都受兵,方遣使請和,握兵者畏縮不敢戰,曰「恐壞和事」。行信上言:「和與戰二事本不相干,奉使者自專議和,將兵者惟當主戰,豈得以和事為辭。自崇慶來,皆以和誤,若我軍時肯進戰,稍挫其鋒,則和事成也久矣。頃北使旣來,然猶破東京,略河東。今我使方行,將帥輒按兵不動,於和議卒無益也。事勢益急,芻糧益艱,和之成否蓋未可知,豈當閉門坐守以待弊哉。宜及士馬尚壯,擇猛將銳兵,防衛轉輸,往來拒戰,使之少沮,則附近蓄積皆可入京師,和議亦不日可成矣。」上心知其善而不能行。
       二年三月,以朝廷括糧恐失民心,上書言:「近日朝廷令知大興府胥鼎便宜計畫軍食,鼎因奏許人納粟買官。旣又遣參知政事奧屯忠孝括官民糧,戶存兩月,餘悉令輸官,酬以爵級銀鈔。時有粟者或先具數于鼎,未及入官。忠孝復欲多得以明己功,凡鼎所籍者不除其數,民甚苦之。今米價踴貴,無所從糴,民糧止兩月又奪之,將不獨歸咎有司,亦怨朝廷不察也。大兵在邇,人方危懼,若復無聊,或生他變,則所得不償所損矣。」上深善其言,即命與近臣往審處焉。仍諭忠孝曰:「極知卿盡心于公,然國家本欲得糧,今旣得矣,姑從人便可也。」四月,遷山東東路按察使,兼轉運使,仍權本路宣撫副使。將行,求入見,上御便殿見之。奏曰:「臣伏見奧屯忠孝飾詐不忠,臨事慘刻,與胡沙虎為黨。」歷數其罪,且曰:「無事時猶不容一相非才,況今多故,可使斯人與政乎?願即罷之。」上曰:「朕始即位,進退大臣自當以禮,卿語其親知,諷令求去可也。」行信以告右司郎中把胡魯白忠孝,忠孝不恤也。
       三年二月,改安武軍節度使,兼冀州管內觀察使。始至,即上書言四事,其一曰:「楊安兒賊黨旦暮成擒,蓋不足慮。今日之急,惟在收人心而已。向者官軍討賊,不分善惡,一概誅夷,劫其資產,掠其婦女,重使居民疑畏,逃聚山林。今宜明勑有司,嚴為約束,毋令劫掠平民。如此則百姓無不安之心,姦人誑脅之計不行,其勢漸消矣。」其二曰:「自兵亂之後,郡縣官豪,多能糾集義徒,摧擊土寇,朝廷雖授以本處職任,未幾遣人代之。夫舊者人所素服,新者未必皆才,緩急之間,啟釁敗事。自今郡縣闕員,乞令尚書省選人擬注。其舊官,民便安者宜就加任使,如資級未及,令攝其職,待有功則正授。庶幾人盡其才,事易以立。」其三曰:「掌軍官敢進戰者十無一二,其或有之,即當責以立功,不宜更授他職。」其四曰:「山東軍儲皆鬻爵所獲,及或持勑牒求仕,選曹以等級有不當鬻者往往駁退。夫鬻所不當,有司罪也,彼何責焉。況海岱重地,群寇未平,田野無所收,倉廩無所積,一旦軍餉不給,復欲鬻爵,其誰信之。」朝廷多用其議。八月,召為吏部尚書。九月,改戶部尚書。十二月,轉禮部尚書,兼同修國史。
       四年二月,為太子少保,兼前職。時尚書省奏:「遼東宣撫副使完顏海奴言,參議官王澮嘗言,本朝紹高辛,黃帝之後也。昔漢祖陶唐,唐祖老子,皆為立廟。我朝迄今百年,不為黃帝立廟,無乃愧於漢、唐乎。」又云:「本朝初興,旗幟尚赤,其為火德明矣。主德之祀,闕而不講,亦非禮經重祭祀之意。臣聞於澮者如此。乞朝廷議其事。」詔問有司,行信奏曰:「按始祖實錄止稱自高麗而來,未聞出於高辛。今所據欲立黃帝廟,黃帝高辛之祖,借曰紹之,當為木德,今乃言火德,亦何謂也。況國初太祖有訓,因完顏部多尚白,又取金之不變,乃以大金為國號,未嘗議及德運。近章宗朝始集百僚議之,而以繼亡宋火行之絕,定為土德,以告宗廟而詔天下焉。顧澮所言特狂妄者耳。」上是之。
       八月,上將祔享太廟,詔依世宗十六拜之禮。行信與禮官參定儀注,上言宜從四十四拜之禮,上嘉納焉,語在禮志。祭畢,賜行信寶券二萬貫、重幣十端,諭之曰:「太廟拜禮,朕初欲依世宗所行,卿進奏章,備述隨室讀祝,殊為中理。向非卿言,朕幾失之,故特以是旌賞,自今每事更宜盡心。」是年十二月,行信以父暐卒,去官。
       興定元年三月,起復舊職,權參知政事。六月,真拜參知政事。時高琪為相,專權用事,惡不附己者,衣冠之士動遭窘辱,惟行信屢引舊制力抵其非。會宋兵侵境,朝廷議遣使詳問,高琪等以為失體,行信獨上踈曰:「今以遣使為不當,臣切惑之。議者不過曰:『遣使則為先示弱,其或不報,報而不遜,則愈失國體。』臣獨以為不然。彼幸吾釁隙,數肆侵掠,邊臣以兵却之復來,我大國不責以辭而敵以兵,茲非示弱乎。至於問而不報,報而不遜,曲自在彼,何損於我。昔大定之初,彼嘗犯順,世宗雖遣丞相烏者行省于汴,實令元帥撒合輦先為辭詰之,彼遂伏罪。其後宋主奪取國書,朝廷復欲加兵,丞相婁室獨以為不可,及刑部尚書梁肅銜命以往,尋亦屈焉。在章宗時,猖狂最甚,猶先理問而後用兵。然則遣使詳問正國家故事,何失體之有。且國步多艱,戍兵滋久,不思所以休息之,如民力何。臣書生無甚高論,然事當機會,不敢不罄其愚,惟陛下察之。」上復令尚書省議,高琪等奏:「行信所言固遵舊制,然今日之事與昔不同。」詔姑待之。已而,高汝礪亦上言先遣使不便,議遂寢,語在汝礪傳。
       時監察御史多被的決,行信乃上言曰:「大定間,監察坐罪大抵收贖,或至奪俸,重則外降而已,間有的決者皆有為而然。當時執政程輝已嘗面論其非是,又有勑旨,監察職主彈劾,而或看循者,非謂凡失察皆然也。近日無問事之大小、情之輕重,一概的決,以為大定故實、先朝明訓,過矣。」於是詔尚書省更定監察罪名制。
       史館修章宗實錄,尚書省奏:「舊制,凡修史,宰相執政皆預焉。然女直、漢人各一員。崇慶中,旣以參知政事梁瓌兼之,復命翰林承旨張行簡同事,蓋行簡家學相傳,多所考據。今修章宗實錄,左丞汝礪已充兼修,宜令參知政事行信同修如行簡例。」制可。
       二年二月,出為彰化軍節度使,兼涇州管內觀察使,諭之曰「初,朕以朝臣多稱卿才,乃令參決機務。而廷議之際,每不據正,妄為異同,甚非為相之道。復聞邇來殊不以幹當為意,豈欲求散地故耶。今授此職,卿宜悉之。」初,內族合周避敵不擊,且詭言密奉朝旨,下獄當誅。諸皇族多抗表乞從末減,高琪以為自古犯法無告免者,行信獨曰:「事無古今,但合周平昔忠孝,或可以免。」又以行信族弟行貞居山東,受紅襖賊偽命,樞密院得宋人書,有干涉行信事,故出之。其子莒,時為尚書省令史,亦命別加注授焉。
       初,行信言:「今法,職官論罪,多從的決。伏見大定間世宗勑旨,職官犯故違聖旨,徒年、杖數並的決。然其後三十餘年,有司論罪,未嘗引用,蓋非經久為例之事也。乞詳定之。」行信旣出,上以其章付尚書省。至是,宰臣奏:「自今違奏條之所指揮、及諸條格,當坐違制旨者,其徒年、杖數論贖可也。特奉詔旨違者,依大定例。」制可。行信去未久,上嘗諭宰臣曰:「自張行信降黜,卿等遂緘默,此殊非是。行信事,卿等具知,豈以言之故耶。自今宜各盡言,毋復畏忌。」
       行信始至涇,即上書曰:「馬者甲兵之本,方軍旅未息,馬政不可緩也。臣自到涇,聞陝右豪民多市於河州,轉入內地,利蓋百倍。及見省差買馬官平涼府判官烏古論桓端市于洮州,以銀百鋌幾得馬千疋,云生羌木波諸部蕃族人戶畜牧甚廣。蓋前所遣官或抑其直,或以勢陵奪,遂失其和,且常患銀少,所以不能多得也。又聞蕃地今秋薄收,鬻馬得銀輒以易粟。冬春之交必艱食,馬價甚低。乞令所司輦銀粟于洮、河等州,選委知蕃情、達時變如桓端者貿易之。若捐銀萬兩,可得良馬千疋,機會不可失,惟朝廷亟圖之。」
       又曰:「比者沿邊戰士有功,朝廷遣使宣諭,賜以官賞,莫不感戴聖恩,願出死力,此誠得激勸之方也。然贈遺使者或馬或金,習以為常,臣所未諭也。大定間,嘗立送宣禮,自五品以上各有定數,後竟停罷。況今時務與昔不同,而六品以下及止遷散官者,亦不免饋獻,或莫能辦,則歛所部以應之,至有因而獲罪者。彼軍士效死立功,僅蒙恩賞,而反以饋獻為苦,是豈朝廷之意哉。乞令有司依大定例,參以時務,明立等夷,使取予有限,無傷大體,則上下兩得矣。」
       又曰:「近聞保舉縣令,特增其俸,此朝廷為民之善意也。然自關以西,尚未有到任者,遠方之民不能無望,豈舉者猶寡,而有所不敷耶。乞詔內外職事官,益廣選舉,以補其闕,使天下均受其賜。且丞、簿、尉亦皆親民,而獨不增俸,彼旣不足以自給,安能禁其侵牟乎。或謂國用方闕,不宜虛費,是大不然。夫重吏祿者,固使之不擾民也,民安則國定,豈為虛費。誠能裁減冗食,不養無用之人,亦何患乎不足。今一軍充役,舉家廩給,軍旣物故,給其子弟,感悅士心,為國盡力耳。至於無男丁而其妻女猶給之,此何謂耶?自大駕南巡,存贍者已數年,張頤待哺,以困農民。國家糧儲常患不及,顧乃久養此老幼數千萬口,冗食虛費,正在是耳。如即罷之,恐其失所,宜限以歲月,使自為計,至期而罷,復將何辭。」上多採納焉。
       元光元年正月,遷保大軍節度使,兼鄜州管內觀察使。二月,改靜難軍節度使,兼邠州管內觀察使。未幾,致仕。哀宗即位,徵用舊人,起為尚書左丞,言事稍不及前,人望頗減。尋復致仕家居,惟以抄書教子孫為事,葺園池汴城東,築亭號「靜隱」,時時與侯摯輩游詠其間。正大八年二月乙丑,薨于嵩山崇福宮,年六十有九。初遊嵩山,嘗曰:「吾意欲主此山」,果終于此。
       為人純正真率,不事修飾,雖兩登相位,殆若無官然。遇事輒發,無所畏避,每奏事上前,旁人為動色,行信處之坦如也。及薨之日,雖平昔甚媢忌者,亦曰正人亡矣。初至汴,父暐以御史大夫致仕猶康健,兄行簡為翰林學士承旨,行信為禮部尚書,諸子姪多中第居官,當世未之有也。
       贊曰:高汝礪禔身清慎,練達事宜,久居相位,雖為大夫士所鄙,而人主寵遇不衰。張行信礪志謇諤,言無避忌,然一簉政塗,便多坎壈,及其再用,論事稍不及前,豈以汝礪為真可法耶。宣宗伐宋本非萬全之策,行信諫,汝礪不諫,又沮和議。胡沙虎之惡未著,行信兩踈擊之。汝礪與高琪共事,人疑其黨附。優劣可概見於斯矣。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世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
卷四 本紀第四 熈宗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
卷六 本紀第六 世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世宗中
卷八 本紀第八 世宗下
卷九 本紀第九 章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章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世紀補
卷二十 志第一 天文
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卷二十二 志第三 曆下
卷二十三 志第四 五行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地理上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地理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地理下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卷二十八 志第九 禮一
卷二十九 志第十 禮二
卷三十 志第十一 禮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禮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禮五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禮六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禮七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禮八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禮九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樂上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樂下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宗室表
卷六十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七 太祖諸子
卷七十 列傳第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章宗諸子
卷九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0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0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0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0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0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0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0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判臣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外國上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外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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