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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繁體版)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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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士諸科 律科 經童科 制舉 武舉 試學士院官 司天醫學試科
       自三代鄉舉里選之法廢,秦、漢以來各因一代之宜,以盡一時之才,苟足於用即已,故法度之不一其來遠矣。在漢之世,雖有賢良方正諸科以取士,而推擇為吏,由是以致公卿,公卿子弟入備宿衛,因被寵遇,以位通顯。魏、晉而下互有因革,至於唐、宋,進士盛焉。當時士君子之進,不由是塗則自以為慊,此由時君之好尚,故人心之趣向然也。遼起唐季,頗用唐進士法取人,然仕於其國者,考其致身之所自,進士纔十之二三耳。金承遼後,凡事欲軼遼世,故進士科目兼採唐、宋之法而增損之。其及第出身,視前代特重,而法亦密焉。若夫以策論進士取其國人,而用女直文字以為程文,斯蓋就其所長以收其用,又欲行其國字,使人通習而不廢耳。終金之代,科目得人為盛。諸宮護衛、及省臺部譯史、令史、通事,仕進皆列於正班,斯則唐、宋以來之所無者,豈非因時制宜,而以漢法為依據者乎。金治純駁,議者於是每有別焉。
       宣宗南渡,吏習日盛,苛刻成風,殆亦多故之秋,急於事功,不免爾歟。自時厥後,仕進之歧旣廣,僥倖之俗益熾,軍伍勞效,雜置令錄,門廕右職,迭居朝著,科舉取士亦復汎濫,而金治衰矣。
       原其立經陳紀之初,所為升轉之格、考察之方,井井然有條而不紊,百有餘年才具不乏,豈非其效乎。奉詔作金史,志其選舉,因得而詳論之。司天、太醫、內侍等法歷代所有,附著於斯。鬻爵、進納,金季之弊莫甚焉,蓋由財用之不足而然也,特載食貨志。
       金設科皆因遼、宋制,有詞賦、經義、策試、律科、經童之制。海陵天德三年,罷策試科。世宗大定十一年,創設女直進士科,初但試策,後增試論,所謂策論進士也。明昌初,又設制舉宏詞科,以待非常之士。故金取士之目有七焉。其試詞賦、經義、策論中選者,謂之進士。律科、經童中選者,曰舉人。
       凡養士之地曰國子監,始置於天德三年,後定制,詞賦、經義生百人,小學生百人,以宗室及外戚皇後大功以上親、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孫年十五以上者入學,不及十五者入小學。大定六年始置太學,初養士百六十人,後定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孫百五十人,曾得府薦及終場人二百五十人,凡四百人。府學亦大定十六年置,凡十七處,共千人。初以嘗與廷試及宗室皇家袒免以上親、並得解舉人為之。後增州學,遂加以五品以上官、曾任隨朝六品官之兄弟子孫,餘官之兄弟子孫經府薦者,同境內舉人試補三之一,闕里廟宅子孫年十三以上不限數,經府薦及終場免試者不得過二十人。
       凡試補學生,太學則禮部主之,州府則以提舉學校學官主之,曾得府薦及終場舉人,皆免試。
       凡經,易則用王弼、韓康伯注,書用孔安國注,詩用毛萇注、鄭玄箋,春秋左氏傳用杜預注,禮記用孔穎達踈,周禮用鄭玄注、賈公彥踈,論語用何晏集注、邢昺踈,孟子用趙岐注、孫奭踈,孝經用唐玄宗注,史記用裴駰注,前漢書用顏師古注,後漢書用李賢注,三國志用裴松之注,及唐太宗晉書、沈約宋書、蕭子顯齊書、姚思廉梁書陳書、魏收後魏書、李百藥北齊書、令狐德棻周書、魏徵隋書、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老子用唐玄宗注踈,荀子用楊倞注,揚子用李軌、宋咸、柳宗元、吳祕注,皆自國子監印之,授諸學校。
       凡學生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又三日作賦及詩各一篇。三月一私試,以季月初先試賦,間一日試策論,中選者以上五名申部。遇旬休、節辰皆有假,病則給假,省親遠行則給程。犯學規者罰,不率教者黜。遭喪百日後求入學者,不得與釋奠禮。
       凡國子學生三年不能充貢,欲就諸局承應者,學官試,能粗通大小各一經者聽。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乞興學校,推行三舍法,及鄉以八行貢春官,以設制舉宏詞。事下尚書省集百官議,戶部尚書鄧儼等謂:「三舍之法起於宋熈寧間,王安石罷詩賦,專尚經術。太學生初補外舍,無定員。由外陞內舍,限二百人。由內陞上舍,限百人。各治一經,每月考試,或特免解,或保舉補官。其法雖行,而多席勢力、尚趨走之弊,故蘇軾有『三舍旣興,貨賂公行』之語,是以元祐間罷之,後雖復,而宣和三年竟廢。臣等謂立法貴乎可久,彼三舍之法委之學官選試,啟僥倖之門,不可為法。唐文皇養士至八千人,亡宋兩學五千人,今策論、詞賦、經義三科取士,而太學所養止百六十人,外京府或至十人,天下僅及千人。今若每州設學,專除教授,月加考試,每舉所取數多者賞其學官。月試定為三等籍之,一歲中頻在上等者優復之,不率教、行惡者黜之,庶幾得人之道也。又成周鄉舉里選法卒不可復,設科取士各隨其時。八行者乃亡宋取周禮之六行孝、友、睦、裀、任、恤,加之中、和為八也。凡人之行莫大於孝廉,今已有舉孝廉之法,及民有才能德行者令縣官薦之。今制,犯十惡姦盜者不得應試,亦六德六行之遺意也。夫制舉宏詞,蓋天子待非常之士,若設此科,不限進士,並選人試之,中選擢之臺閣,則人自勉矣。」上從其議。遂計州府戶口,增養士之數,於大定舊制京府十七處千人之外,置節鎮、防禦州學六十處,增養千人,各設教授一員,選五舉終場或進士年五十以上者為之。府學二十有四,學生九百五人。(大興、開封、平陽、真定、東平府各六十人,太原、益都府各五十人,大定、河間、濟南、大名、京兆府各四十人,遼陽、彰德府各三十人,河中、慶陽、臨洮、河南府各二十五人,鳳翔、平涼、延安、咸平、廣寧、興中府各二十人。)節鎮學三十九,共六百一十五人。(絳、定、衛、懷、滄州各三十人,萊、密、潞、汾、冀、邢、兗州各二十五人,代、同、邠州各二十人,奉聖州十五人,餘二十三節鎮皆十人。)防禦州學二十一,共二百三十五人。(博、德、洺、棣、亳各十五人,餘十六州各十人。)凡千八百人。
       女直學。自大定四年,以女直大小字譯經書頒行之。後擇猛安謀克內良家子弟為學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取其尤俊秀者百人至京師,以編修官溫迪罕締達教之。十三年,以策、詩取士,始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以新進士為教授。國子學策論生百人,小學生百人。府州學二十二,中都、上京、胡里改、恤頻、合懶、蒲與、婆速、咸平、泰州、臨潢、北京、冀州、開州、豐州、西京、東京、蓋州、隆州、東平、益都、河南、陝西置之。凡取國子學生、府學生之制,皆與詞賦、經義生同。又定制,每謀克取二人,若宗室每二十戶內無願學者,則取有物力家子弟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者充。凡會課,三日作策論一道,季月私試如漢生制。大定二十九年,勑凡京府鎮州諸學,各以女直、漢人進士長貳官提控其事,具入官銜。(河南、陝西女直學,承安二年罷之,餘如舊。)
       凡諸進士舉人,由鄉至府,由府至省,及殿廷,凡四試皆中選,則官之。至廷試五被黜,則賜之第,謂之恩例。又有特命及第者,謂之特恩。恩例者但考文之高下為第,而不復黜落。
       凡詞賦進士,試賦、詩、策論各一道。經義進士,試所治一經義、策論各一道。其設也,始於太宗天會元年十一月,時以急欲得漢士以撫輯新附,初無定數,亦無定期,故二年二月、八月凡再行焉。
       五年,以河北、河東初降,職員多闕,以遼、宋之制不同,詔南北各因其素所習之業取士,號為南北選。熈宗天眷元年五月,詔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庶人天德二年,始增殿試之制,而更定試期。三年,併南北選為一,罷經義策試兩科,專以詞賦取士。
       貞元元年,定貢舉程試條理格法。
       正隆元年,命以五經、三史正文內出題,始定為三年一闢。
       大定四年,勑宰臣,進士文優則取,勿限人數。
       十八年,謂宰臣「文士有偶中魁選,不問操履,而輒授翰苑之職。如趙承元,朕聞其無士行,果敗露。自今榜首,先訪察其鄉行,可取則授以應奉,否則從常調」。
       十九年,謂宰臣曰:「自來御試賦題,皆士人嘗擬作者。前朕自選一題,出人所不料,故中選者多名士,而庸才不及焉。是知題難則名儒亦擅場,題易則庸流易僥倖也。」平章政事唐括安禮奏曰:「臣前日言,士人不以策論為意者,正為此爾。宜各場通考,選文理俱優者。」上曰:「並荅時務策,觀其議論,材自可見,卿等其議之。」
       二十年,謂宰臣曰:「朕嘗諭進士不當限數,則對以所取之外無合格文,故中選者少,豈非題難致然耶。若果多合格,而有司妄黜之,甚非理也。」又曰:「古者鄉舉有行者,授以官。今其考滿,察鄉曲實行出倫者擢之。」又曰:「舊不選策,今兼選矣。然自今府會兩試不須試策,已中策後,則試以制策,試學士院官。」
       二十二年,謂宰臣曰:「漢進士魁,例授應奉,若行不副名,不習制誥之文者,即與外除。」
       二十三年,謂宰臣曰:「漢進士,皇統間人材殆不復見,今應奉以授狀元,蓋循資爾。制誥文字,各以職事鋪敘,皆有定式,故易。至撰赦詔,則鮮有能者。」參知政事粘哥斡特剌對曰:「舊人已登第尚為學不輟,今人一及第輒廢而不學,故爾。」
       上於聽政之隙,召參知政事張汝霖、翰林直學士李晏讀新進士所對策,至「縣令闕員取之何道」?上曰:「朕夙夜思此,未知所出。」晏對曰:「臣竊念久矣。國朝設科,始分南北兩選,北選詞賦進士擢第一百五十人,經義五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三百五十人。嗣場,北選詞賦進士七十人,經義三十人,南選百五十人,計二百五十人。以入仕者多,故員不闕。其後南北通選,止設詞賦科,不過取六七十人,以入仕者少,故縣令員闕也」。上曰:「自今文理可採者取之,毋限以數。」二十八年,復經義科。
       章宗明昌元年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人,可以群經出題,而註示本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人,仍令有司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會試所取之數,舊止五百人,比以世宗勑中格者取,乞依此制行之。府試舊六處,中有地遠者,命特添三處,上京、咸平府路則試於遼陽,河東南北路則試於平陽,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以六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揚、老子內出題,皆命於題下註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之誤,不在塗注乙之數。」
       明昌二年,勑官或職至五品者,直赴御試。四年,平章政事守貞言:「國家官人之路,惟女直、漢人進士得人居多。諸司局承應,舊無出身,自大定後始敘使,至今鮮有可用者。近來放進士第數稍多,此舉更宜增取,若會試止以五百人為限,則廷試雖欲多取,不可得也。」上乃詔有司,會試毋限人數,文合格則取。
       六年,言事者謂「學者率恃有司全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減子史注本傳之制。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學官,及本科人充試官」。省臣謂若不與本傳,恐碩學者有偶忘之失,可令但知題意而已。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衆所推者、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際,則驗所治經參用。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十字。經義進士,御試第二場,試論日添試策一道。
       承安四年,上諭宰臣曰:「一場放二狀元,非是。後場廷試,令詞賦、經義通試時務策,止選一狀元。餘雖有明經、法律等科,止同諸科而已。」至宋王安石為相,作新經,始以經義取人。且詞賦、經義,人素所習之本業,策論則兼習者也。今捨本取兼習,恐不副陛下公選之意。」遂定御試同日各試本業,詞賦依舊,分立甲次,第一名為狀元,經義魁次之,恩例與詞賦第二人同,餘分為兩甲中下人,並在詞賦之下。
       五年,詔考試詞賦官各作程文一道,示為舉人之式,試後赴省藏之。
       時宰臣奏:「自大定二十五年以前,詞賦進士不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取至五百八十六人。先承聖訓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取九百二十五人。兼今有四舉終場恩例,若會試取人數過多,則涉泛濫。」遂定策論、詞賦、經義人數,雖多不過六百人,少則聽其闕。
       時太常丞郭人傑轉對言,詞賦舉人,不得作別名兼試經義,及入學生精加試選,無至濫補。上勑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詞賦經義同日試之。若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義者少,是虛設此科也。別名之弊,則當禁之。補試入學生員,已有舊條,恐行之滅裂爾,宜嚴防閑。」
       張行簡轉對言:「擬作程文,本欲為考試之式,今會試考試官、御試讀卷官皆居顯職,擢第後離筆硯久,不復常習,今臨試擬作之文,稍有不工,徒起謗議。」詔罷之。
       泰和元年,平章政事徒單鎰病時文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可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問,使發聖賢之微旨、古今之事變。」詔為永制。
       先嘗勑樂人不得舉進士,而奴免為良者則許之。尚書省奏:「舊稱工樂,謂配隸之色及倡優之家。今少府監工匠、太常大樂署樂工,皆民也,而不得與試。前代令諸選人身及祖、父曾經免為良者,雖在官不得居清貫及臨民,今反許試,誠玷清論。」詔遂定制,放良人不得應諸科舉,其子孫則許之。
       上又謂,德行才能非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省臣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賔興之』,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者不可勝舉。今草澤隱逸才行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之,旣有已降令文矣。」上命復宣旨以申之。
       宣宗貞祐二年,御史臺言,明年省試以中都、遼東、西北京等路道阻,宜於中都、南京兩處試之。
       三年,諭宰臣曰:「國初設科,素號嚴密,今聞會試至於雜坐諠譁,何以防弊。」命治考官及監察罪。
       興定二年,御史中丞把胡魯言:「國家數路取人,惟進士之選最為崇重,不求備數,惟務得賢。今場會試,策論進士不及二人取一人,詞賦、經義二人取一。前雖有聖訓,當依大定之制,中選即收,無問多寡。然大定間赴試者或至三千,取不過五百。泰和中,策論進士三人取一,詞賦、經義四人取一。向者貞祐初,詔免府試,赴會試者幾九千人,而取八百有奇,則是十之一而已。時已有依大定之制,亦何嘗二人取一哉。今考官泛濫如此,非所以為求賢也。宜於會試之前,奏請所取之數,使恩出於上可也。」詔集文資官議,卒從泰和之例。
       又謂宰臣曰:「從來廷試進士,日晡後即遣出宮,恐文思遲者不得盡其才,令待至暮時。」
       特賜經義進士王彪等十三人及第,上覽其程文,愛其辭藻,咨歎久之。因怪學者益少,謂監試官左丞高汝礪曰:「養士學糧,歲稍豐熟即以本色給之,不然此科且廢矣。」
       五年,省試經義進士,考官於常格外多取十餘人,上命以特恩賜第。又命河北舉人今府試中選而為兵所阻者,免後舉府試。
       策論進士,選女直人之科也。始大定四年,世宗命頒行女直大小字所譯經書,每謀克選二人習之。尋欲興女直字學校,猛安謀克內多擇良家子為生,諸路至三千人。九年,選異等者得百人,薦於京師,廩給之,命溫迪罕締達教以古書,作詩、策,後復試,得徒單鎰以下三十餘人。十一年,始議行策選之制,至十三年始定每場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鄉試府試,止赴會試御試。且詔京師設女直國子學,諸路設女直府學,擬以新進士充教授,以教士民子弟之願學者。俟行之久、學者衆,則同漢進士三年一試之制。乃就憫忠寺試徒單鎰等,其策曰:「賢生於世,世資於賢。世未嘗不生賢,賢未嘗不輔世。蓋世非無賢,惟用與否,若伊尹之佐成湯,傅說之輔高宗,呂望之遇文王,皆起耕築漁釣之間,而其功業卓然,後世不能企及者,蓋殷、周之君能用其人,盡其才也。本朝以神武定天下,聖上以文德綏海內,文武並用,言小善而必從,事小便而不棄,蓋取人之道盡矣。而尚憂賢能遺於草澤者,今欲盡得天下之賢而用之,又俾賢者各盡其能,以何道而臻此乎?」憫忠寺舊有雙塔,進士入院之夜半,聞東塔上有聲如音樂,西入宮。考試官侍御史完顏蒲涅等曰:「文路始開而有此,得賢之祥也。」中選者得徒單鎰以下二十七人。
       十六年,命皇家兩從以上親及宰相子,直赴御試。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官之子,直赴會試。至二十年,以徒單鎰等教授中外,其學大振。遂定制,今後以策、詩試三場,策用女直大字,詩用小字,程試之期皆依漢進士例。省臣奏,漢人進士來年三月二十日鄉試,八月二十日府試,次年正月二十日會試,三月十二日御試。勑以來年八月二十五日於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府等路四處府試,餘從前例。
       上曰:「契丹文字年遠,觀其所撰詩,義理深微,當時何不立契丹進士科舉。今雖立女直字科,慮女直字創製日近,義理未如漢字深奧,恐為後人議論。」丞相守道曰:「漢文字恐初亦未必能如此,由歷代聖賢漸加修舉也。聖主天姿明哲,令譯經教天下,行之久亦可同漢人文章矣。」上曰:「其同漢人進士例,譯作程文,俾漢官覽之。」
       二十二年三月,策試女直進士。至四月癸丑,上謂宰臣曰:「女直進士試已久矣,何尚未考定?」參知政事斡特剌對曰:「以其譯付看故也。」上命速之。
       二十三年,上曰:「女直進士設科未久,若令積習精通,則能否自見矣。」
       二十八年,諭宰臣曰:「女直進士惟試以策,行之旣久,人能預備。今若試以經義可乎?」宰臣對曰:「五經中書、易、春秋已譯之矣,俟譯詩、禮畢,試之可也。」上曰:「大經義理深奧,不加歲月不能貫通。今宜於經內姑試以論題,後當徐試經義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詔許諸人試策論進士舉。七月省奏,如詩、策、論俱作一日程試,恐力有不逮。詩、策作一日,論作一日,以詩、策合格為中選,而以論定其名次。上曰:「論乃新添,至第三舉時當通定去留。」
       明昌元年,猛安謀克願試進士者擬依餘人例,不可令直赴御試。上曰:「是止許女直進士毋令試漢進士也。」又定制,餘官第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官職俱至五品,令直赴御試。
       承安二年,勑策論進士限丁習學。遂定制,內外官員、諸局分承應人、武衛軍、若猛安謀克女直及諸色人,戶止一丁者不許應試,兩丁者許一人,四丁二人,六丁以上止許三人。三次終場,不在驗丁之限。
       三年,定制,女直人以年四十五以下,試進士舉,於府試十日前,委佐貳官善射者試射。其制,以六十步立垛,去射者十五步對立兩竿,相去二十步,去地二丈,以繩橫約之。弓不限強弱,不計中否,以張弓巧便、發箭迅正者為熟閑。射十箭中兩箭,出繩下至垛者為中選。餘路委提刑司,在都委監察體究。如當赴會試御試者,大興府佐貳官試驗,三舉終場者免之。
       四年,禮部尚書賈鉉言:「策論進士程試弓箭,其兩舉終場及年十六以下未成丁者,若以弓箭退落,有失賢路。乞於及第後試之,中者別加任使,或升遷,否者降之。」省臣謂:「舊制三舉終場免試,今兩舉亦免之,未可。若以未成丁免試,必有妄匿年者,如果幼,使徐習未晚也。至於及第後試驗升降,則已有定格矣。」詔從舊制。
       在泰和格,復有以時務策參以故事,及疑難經旨為問之制。
       宣宗南遷,興定元年,制中都、西京等路,策論進士及武舉人權於南京、東平、婆速、上京四處府試。
       五年,上賜進士斡勒業德等二十八人及第。上覽程文,怪其數少,以問宰臣,對曰:「大定制隨處設學,諸謀克貢三人或二人為生員,贍以錢米。至泰和中,人例授地六十畝。所給旣優,故學者多。今京師雖存府學,而月給通寶五十貫而已。若於諸路緫管府、及有軍戶處置學養之,庶可加益。京師府學已設六十人,乞更增四十人。中京、亳州、京兆府並置學官於緫府,以謀克內不隸軍籍者為學生,人畀地四十畝。漢學生在京者亦乞同此,餘州府仍舊制。」上從之。
       凡會試之數,大定二十五年,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遂至五百八十六人。章宗令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時以復加四舉終場者,數太濫,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泰和二年,上命定會試諸科取人之數,司空襄言:「試詞賦經義者多,可五取一。策論絕少,可四取一。恩榜本以優老於場屋者,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可五舉則受恩。」平章徒單鎰等言:「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率三四人取一。」平章張汝霖亦言:「五人取一,府試百人中纔得五耳。」遂定制,策論三人取一,詞賦經義五人取一,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受恩。
       凡考試官,大定間,府試六處,各差詞賦試官三員,策論試官二員。明昌初,增為九處,路各差九員,大興府則十一員。承安四年,又增太原為十處。有司請省之,遂定策論進士女直經童千人以上差四員,五百人以上三員,不及五百二員。各以職官高者一人為考試官,餘為同考試官。詞賦進士與律科舉人共及三千以上五員,二千四員,不及二千三員。經義進士及經童舉人千人四員,五百以上三員,百人以上二員,不及百人以詞賦考官兼之。
       後又定制,策論試官,上京、咸平、東平各三員,北京、西京、益都各二員。律科,監試官一員,試律官二員,隸詞賦考試院。經童,試官一員,隸經義考試院,與會試同。其彌封、並謄錄官、檢搜懷挾官,自餘修治試院,監押門官,並如會試之制。大定二十年,上以往歲多以遠地官考試,不便,遂命差近者。
       凡會試,知貢舉官、同知貢舉官,詞賦則舊十員,承安五年為七員。經義則六員,承安五年省為四員。詮讀官二員。泰和三年,上以彌封官渫語於舉人,勑自今女直司則用右選漢人封,漢人司則以女直司封。宣宗貞祐三年,以會試賦題已曾出,而有犯格中選者,復以考官多取所親,上怒其不公,命究治之。
       凡御試,讀卷官,策論、詞賦進士各七員,經義五員,餘職事官各二員。制舉宏詞共三員。泰和七年,禮部尚書張行簡言:「舊例,讀卷官不避親,至有親人,或有不敢定其去留,或力加營護,而為同列所疑。若讀卷官不用與進士有親者,則讀卷之際得平心商確。」上遂命臨期多擬,其有親者汰之。
       凡府試策論進士,大定二十年定以中都、上京、咸平、東平四處,至明昌元年,添北京、西京、益都為七處,兼試女直經童。凡上京、合懶、速頻、胡里改、蒲與、東北招討司等路者,則赴會寧府試。咸平、隆州、婆速、東京、蓋州、懿州者,則赴咸平府試。中都、河北東西路者,則赴大興府試。西京並西南、西北二招討司者,則赴大同府試。北京、臨潢、宗州、興州、全州者,則赴大定府試。山東西、大名、南京者,則赴東平府試。山東東路則試於益都。
       凡詞賦、經義進士及律科、經童府試之處,大定間,大興、大定、大同、開封、東平、京兆凡六處。明昌初,增遼陽、平陽、益都為九處。承安四年復增太原為十。中都、河北則試於大興府,上京、東京、咸平府等路則試於遼陽府,餘各試於其境。
       凡鄉試之期,以三月二十日。
       府試之期,若策論進士則以八月二十日試策,間三日試詩。詞賦進士則以二十五日試賦及詩,又間三日試策論。經義進士又間詞賦後三日試經義,又三日試策。次律科,次經童,每場皆間三日試之。
       會試,則策論進士以正月二十日試策,皆以次間三日,同前。
       御試,則以三月二十日策論進士試策,二十三日試詩論,二十五日詞賦進士試賦詩論,而經義進士亦以是日試經義,二十七日乃試策論。若試日遇雨雪,則候晴日。御試唱名後,試策則稟奏,宏詞則作二日程試。舊制,試女直進士在再試漢進士後,大定二十九年以復設經義科,更定是制。
       凡監檢之制,大興府則差武衛軍,餘府則於附近猛安內差摘,平陽府則差順德軍。凡府會試,每四舉人則差一人,復以官一人彈壓。御試策進士則差弩手及隨局承應人,漢進士則差親軍,人各一名,皆用不識字者,以護衛十人,親軍百人長、五十人長各一人巡護。
       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檢之際雖當嚴切,然至於解髮袒衣,索及耳鼻,則過甚矣,豈待士之禮哉。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嘗依前故事,使就沐浴,官置衣為之更之,旣可防濫,且不虧禮。」上從其說,命行之。
       恩例。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御試,不中者許綴榜末。解元但免府試,四舉終場依五舉恩例,所試文卷惟犯御名廟諱、不成文理者則黜之,餘並以文之優劣為次。仍一日試三題,其五舉者止試賦詩,女直進士亦同此例。
       承安五年,勑進士四舉該恩,詞賦經義當以各科為場數,不得通數。又恩榜人應授官者,監試官於試時具數以奏,特恩者授之。
       泰和三年,以經義會元與策論詞賦進士不同,若御試被黜則附榜末,為太優,若同恩例,又與四舉者不同。遂定制,依曾經府試解元免府試之例,會試下第,再舉直赴御試。
       律科進士,又稱為諸科,其法以律令內出題,府試十五題,每五人取一人。大定二十二年定制,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三十六條以上,文理優、擬斷當、用字切者,為中選。臨時約取之,初無定數。其制始見於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讀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論語、孟子以涵養其氣度。」遂令自今舉後,復於論語、孟子內試小義一道,府會試別作一日引試,命經義試官出題,與本科通考定之。
       經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誦二大經、三小經,又誦論語諸子及五千字以上,府試十五題通十三以上,會試每場十五題,三場共通四十一以上,為中選。所貴在幼而誦多者,若年同,則以誦大經多者為最。
       初,天會八年時,太宗以東平童子劉天驥,七歲能誦詩、書、易、禮、春秋左氏傳及論語、孟子,上命教養之,然未有選舉之制也。熈宗即位之二年,詔闢貢舉,始備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天德間,廢之。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人,其議復置。」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以恩詔」。上召至內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藻詩,又令賦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三年,平章政事完顏守貞言:「經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諸道表薦,或取五人至十人。近代宋仁宗以為無補,罷之。本朝皇統間取及五十人,因以為常,天德時復廢。聖主復置,取以百數,恐久積多,不勝銓擬,乞諭旨約省取之。」上曰:「若所誦皆及格,何如?」守貞曰:「視最幼而誦不訛者精選之,則人數亦不至多也。」復問參知政事胥持國,對曰:「所誦通否易見,豈容有濫。」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若百人皆通,亦可覆取其精者。」持國曰:「是科蓋資教之術耳。夫幼習其文,長玩其義,使之蒞政,人材出焉。如中選者,加之修習進士舉業,則所記皆得為用。臣謂可勿令遽登仕途,必習舉業,而後官使之可也。若能擢進士第,自同進士任用。如中府薦或會試,視其次數,優其等級。幾舉不得薦者,從本出身,又可以激勸而後得人矣。」詔議行之。
       制舉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博學宏材、達於從政等科,試無常期,上意欲行,即告天下。聽內外文武六品以下職官無公私過者,從內外五品以上官薦於所屬,詔試之。若草澤士,德行為鄉里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子史內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庭試策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宏詞科試詔、誥、章、表、露布、檄書,則皆用四六;誡、諭、頌、箴、銘、序、記,則或依古今體,或參用四六。於每舉賜第後進士及在官六品以下無公私罪者,在外官薦之,令試策官出題就考,通試四題,分二等遷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武舉,嘗設於皇統時,其制則見於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能挽一石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又遠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五十步設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二箭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木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反,省試二反,程試三反,左右各刺落一板者。又依廕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凡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若射貼弓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射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伍步,射鹿弓五斗,孫、吳書十條通三,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知書者,雖上等為中,中則為下。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
       舊制,就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泰和元年,定制,不分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二年,省奏,武舉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府試,欲隨路設考試所,臨期差官,恐以創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就考之。
       宣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勑命章服。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用於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急。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元光二年,東京緫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曹雖善騎射,不歷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事。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宰臣奏:「國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置軍中,非獎進人材之道。」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
       試學士院官。大定二十八年,勑設科取士為學士院官。禮部下太常,按唐典,初入學士院例先試,今若於進士已仕者,以隨朝六品、外路五品職事官薦,試制詔誥等文字三道,取文理優者充應奉。由是翰苑之選為精。明昌五年,以學士院撰文字人少,命尚書省訪有文采者勾取權試。
       凡司天臺學生,女直二十六人,漢人五十人,聽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試補。又三年一次,選草澤人試補。其試之制,以宣明曆試推步,及婚書、地理新書試合婚、安葬,並易筮法、六壬課、三命五星之術。
       凡醫學十科,大興府學生三十人,餘京府二十人,散府節鎮十六人,防禦州十人,每月試疑難,以所對優劣加懲勸,三年一次試諸太醫,雖不係學生,亦聽試補。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世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
卷四 本紀第四 熈宗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
卷六 本紀第六 世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世宗中
卷八 本紀第八 世宗下
卷九 本紀第九 章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章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世紀補
卷二十 志第一 天文
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卷二十二 志第三 曆下
卷二十三 志第四 五行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地理上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地理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地理下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卷二十八 志第九 禮一
卷二十九 志第十 禮二
卷三十 志第十一 禮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禮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禮五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禮六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禮七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禮八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禮九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樂上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樂下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宗室表
卷六十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七 太祖諸子
卷七十 列傳第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章宗諸子
卷九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0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0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0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0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0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0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0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判臣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外國上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外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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