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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繁體版)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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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選 省選 廉察 薦舉 功酬虧永
       凡吏部選授之制,自太宗天會十二年,始法古立官,至天眷元年,頒新官制。及天德四年,始以河南、北選人並赴中京,吏部各置局銓注。又命吏部尚書蕭賾定河南、北官通注格,以諸司橫班大解、並大將軍合注差人,依年例一就銓注,餘求仕人分四季擬授,遂為定制。貞元二年,命擬注時,依舊令,求仕官明數,(謂面授也。)不許就本鄉,若衰病年老者毋授繁劇處。
       世宗大定元年,勑從八品以下除授,不須奏聞。又制,求仕官毋入權門,違者追一官降除,有所餽獻而受之者,奏之。
       二年,詔隨季選人,如無過或有功酬者,依格銓注。有廉能及污濫者,約量升降,呈省。
       七年,命有司,自今每季求仕人到部,令本部體問,政迹出衆者、及贓污者,申省核實以聞,約量升擢懲斷,年老者勿授縣令。又謂宰臣曰:「隨朝官能否,大率可知。若外路轉運司幕官以至縣令,但驗資考,其中縱有忠勤廉潔者,無路而進,是此人終身不敢望三品矣,豈進賢退不肖之道哉。自今通三考視其能否,以定升降為格。」又曰:「今用人之法甚弊,其有不求聞達者,入仕雖久,不離小官,至三四十年不離七品者。而新進者結朝貴,致顯達,此豈示激勸之道。卿等當審於用人,以革此弊。」
       時清州防禦使常德輝上言:「吏部格法,止敘年勞,是以雖有才能,拘於法而不得升,以致人材多滯下位。又刺史縣令親民之職,多不得人,乞加體察,然後公行廉問,庶使有懼心。且今酒稅使尚選能者,況承流宣化之官,可不擇乎。自今宜以能吏當任酒使者授親民之職。」從之。
       十年,上謂宰臣曰:「守令以下小官,能否不能遍知。比聞百姓或請留者,類皆不聽。凡小官得民悅,上官多惡之,能承事上官者,必不得民悅。自今民願留者,許直赴部,告呈省。遣使覆實,其績果善可超升之,如丞簿升縣令之類,以示激勸。」
       二十六年,以闕官,勑「見行格法合降資歷內,三降兩降各免一降,一降者勿降。省令譯史合得縣令資歷內,免錄事及下縣令各一任。密院令史三考以上者,同前免之。臺、部、宗正府、統軍司令譯史,合歷縣令任數,免下令一任。外路右職文資諸科,合歷縣令亦免一任。當過檢法知法,三考得錄事者,已後兩除一差」。
       明昌三年,上曰:「舊制,每季到部求仕人,識字者試以書判,不識字者問以疑難三事,體察言行相副者。其令自今隨季部人並令依條試驗。」宰執奏曰:「旣體察知與所舉相同,又試中書判,若不量與升除,無以示勸。」遂定制,若隨朝及外路六品以上官則隨長任用,外路正七品官擬升六品縣令一等除授,任滿合降者免降,從七品以下於各等資歷內減兩任擬注,以後體察相同即依已升任使,若體察不同者本等注授,若見任縣令升中上令者、並掌錢穀及丁憂去者,候解由到部。諸局分人亦候將來出職日準上擬注。猛安謀克擬依前提刑司保舉到升任例,施行時嘗令隨門戶減一資歷。明昌七年,勑復令如舊。
       泰和元年,上以縣令見守闕,近者十四月、遠者十六月,又以縣令丞簿員闕不相副,勑省臣,「右選官見格,散官至明威者注縣令,宣武者注丞簿,雖曾犯選格及虧永者亦注,是無別也」。遂定制,曾犯選格及虧永者,廣威注令,明威注丞簿。
       衛紹王大安元年,以縣令闕少,令初入上中下令者,與其守闕可令再注丞簿一任,俟員闕相副則當復舊。
       宣宗貞祐二年,以播越流離,官職多闕,權命河朔諸道宣撫司得擬七品以下,尋以所注吏部不知,季放之闕多至重複,乃奏罷之。時李英言:「兵興以來,百務煩冗,政在用人,舊雖有四善、十七最之法,而拔擢蔑聞,幾為徒設。大定間,以監察御史及審錄官分詣諸路,考覈以擬,號為得人,可依已試之效,庶幾使人自勵。」詔從之。
       三年,戶部郎中奧屯阿虎言:「諸色遷官並與女直一體,而有司不奉,妄生分別,以至上下相疑。」詔以違制禁之。
       初,宣宗之南遷也,詔吏部以秋冬於南京、春夏於中都置選,而赴調者憚於北行,率皆南來,遂并於南京設之。三月,命汰不勝官者,令五品以上官公舉,今季赴部人內,先擇材幹者量緩急易之。
       興定元年,詔有司議減冗員。又詔,自今吏部每季銓選,差女直、漢人監察各一員監視,又盡罷前犯罪降除截罷、及承應未滿解去而復為隨處官司委使者。又定制,權依劇縣例俱作正七品,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無公私罪堪任使者,歲一人,仍令兼領樞密院彈壓之職,以鎮軍人。凡上司不得差占及凌辱決罰。到任半年,委巡按官體訪具申籍記。又半年覆察,考滿日分等升用。如六事備為上等,升職一等,四事為中等,減二資歷,其次下等減一資歷,不稱者截罷。
       凡省選之制,自熈宗皇統八年以上京僻遠,始命詣燕京擬注,歲以為常。貞元遷都,始罷是制。其常調制,正七品兩任陞六品,六品三任陞從五品,從五品兩任陞正五品,正五品三任陞刺史。凡內外官皆以三十月為考,隨朝官以三十月為任,陞職一等。自非制授,尚書選在外官,命左司移文勾取。承安三年,始命置簿勾取。
       大定十五年,制凡二品官及宰執樞密使不理任,每及三十月則書於貼黃,不及則附於闕滿簿。內外三品官以五十月為任。
       泰和三年,制凡文資右職官應遷三品職事者,五品以上歷五十月,六品以下及門廕雜流職事至四品以上而散官應至三品者,皆歷六十月,方許告遷。
       七年,自按察使副依舊三十月理考外,內外四品以四十月理考,通八十月遷三品。
       泰和八年,詔以門廕官職事至四品者甚少,自今至刺史而散官應至三品者,即許告遷三品。此省選資考之制也。
       世宗大定元年,上謂宰臣曰:「朕昔歷外任,不能悉知人之優劣,每除一官必以不稱職為憂。夫薦賢乃相職,卿等其各盡乃心,勿貽笑天下。」又曰:「凡擬注之際當為官擇人,勿徒任親舊,庶無曠官矣。」又曰:「守令之職當擇材能,比聞近邊殘破多用年老及罪降者,是益害邊民也。若資歷高者不當任邊遠,可取以下之才能者升授,回不復降,庶可以完復邊陲也。」邊陞之制,蓋始於此。
       三年,詔監當官遷散官至三品尚任縣令者,與省除。四年,勑隨朝六品以繁劇局分官有闕者,省不得擬注,令具闕及人以聞。六年,制官至三品除,朝廷約量勞績歲月,特恩遷官。
       七年,制內外三品官遇擬注,其歷過成考以上月日,不曾遷加,或經革撥,可於除目內備書以聞。又勑,外路四品以上職事官、並五品合陞除官,皆具闕及人以聞。六品以下官,命尚書省擬定而復奏。上又謂宰臣曰:「擬注外官,往往未當。州縣之官良則政舉,否則政隳。卿宜辨論人材,優劣參用,則遞相勉勵,庶幾成治矣。」又曰:「從來頓舍人例為節副,今宣徽院同簽銀朮可以特收頓舍,然後授以滄州同知,此亦何功,但其人有足任使,故授以同簽也。且如自護衛、符寶、頓舍考滿者與六品五品之職,而與元苦辛特收頓舍者例除,則是不倫也。」
       十年,謂宰臣曰:「凡在官者,若不為隨朝職任,便不能離常調。若以卿等所知任使恐有滯,如驗入仕名項或廉等第用之亦可。若不稱職,即與外除。」
       十一年,上謂宰臣曰:「隨朝官多自計所歷,一考謂當得某職,兩考又當得某職,故但務因循而已。及被差遣,又多稽違。近除大理司直李寶為警巡使,而奏謝言『臣內歷兩考』,意謂合得五品而除六品也。朕以此人幹事,嘗除監察御史,及為大理司直,未嘗言情見一事,由是除長官,欲視其為政,故授是職。自今外路與內除者,察其為政公勤則升用,若但務苟簡者,不必待任滿即當依本等出之。不明賞罰,何以示勸勉也。」
       十二年,上謂宰臣曰:「朕嘗取尚書省百官行止觀之,應任刺史知軍者甚少,近獨深州同知辭不習為可,故用之。即今居五品者皆再任當例降之人,故不可也。護衛中有考滿者,若令出職,慮其年幼不閑政事,兼宿衛中如今日人材亦難得也。若勒留承應,累其資考,令至正五品可乎?」皆曰:「善。」
       十六年,勑宰臣,選調擬注之際,須引外路求仕人,引至尚書省堂量材受職。
       二十一年,謂宰臣曰:「海陵時,與人本官太濫,今復太隘,」令散官小者奏之。
       二十四年,以舊資考太滯,命各減一任,臨時量人材、辛苦、資歷、年甲,以次奏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定制,自正七品而上皆以兩任而後陞。
       明昌四年,以前制有職官已帶三品者不許告遷,有司因之不舉,以致無由遷敘。上慮其滯,遂定制,已帶三品散官實歷五十月,從有司照勘,格前進官一階,格後為始再算。
       五年,命宰臣擬注之際,召赴選人與之語,以觀其人。
       六年,命隨朝五品之要職、及外路三品官,皆具人闕進呈,以聽制授。
       七年,勑隨朝除授必欲至三十月,如有急闕,則具闕及人奏稟。尋復令,不須待考滿後,當通算其所歷而已。
       承安四年,勑宰臣曰:「凡除授,恐未盡當。今無門下省,雖有給事中而無封駁司,若設之,使於擬奏未受時詳審得當,然後授之可也。」乃立審官院,凡所送令詳審者,以五日內奏或申省。
       承安五年,以六品、從五品闕少,勑命歷三任正七品而後陞六品。
       泰和元年,諭旨宰臣曰:「凡遇急闕,與其用資歷未及之人,何如止起復丁憂舊人也。」命內外官通算,合得升等而少十五月者,依舊在職補足,而後升除,或有餘月日以後積算。遇闕而無相應人,則以資歷近者奏稟。
       二年,命少五月以下者本任補,六月至十四月者本任或別除補之。是制旣行之後,至六年,以一例遞升復恐太濫,命量材續稟。
       衛紹王大安元年,定文資本職出身內,有至一品職事官應遷一品散官者,實歷五十月方許告遷。二品三品職事官應告本品循遷者,亦歷五十月,不得過本品外。四品以下職事官如遷三品者,亦歷五十月,止許告遷三品一資。六品以下職事官歷六十月告遷,帶至三品更不許告。犯選格者皆不許。如已至三品以上職事者,六十月亦聽。凡遷三品官資及致仕並橫遷三品者,則具行止以聞。四品則六十月告遷,雜班則否。
       宣宗興定元年,徒單頑僧言:「兵興以來,恩命數出,以勞進階者比年尤多。賤職下僚散官或至極品,名器之輕莫此為甚。自今非親王子及職一品,餘人雖散官至一品乞皆不許封公。若已封者,雖不追奪其儀衛,亦當降從二品之制。」從之。
       凡選監察御史,尚書省具才能者踈名進呈,以聽制授。任滿,御史臺奏其能否,仍視其所察公事具書於解由,以送尚書省。如所察事皆無謬戾為稱職,則有陞擢。庸常者臨期取旨,不稱者降除,任未滿者不許改除。大定二十七年前,嘗令六十以上者為之。後,臺官以年老者多廢事為言,乃勑尚書省於六品七品內取六十以下廉幹者備選。二十九年,令臺官得自辟舉。
       明昌三年,復命尚書省擬注,每一闕則具三人或五人之名,取旨授之。
       承安三年,勑監察給由必經部而後呈省。
       泰和四年,制以給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優劣。
       八年,定制,事有失糾察者以怠慢治罪。
       貞祐二年,定制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為稱職,數不及且無切務者為庸常,數內有二事不實者為不稱職。
       四年,命臺官辟舉,以名申省,定其可否。
       廉察之制,始見於海陵時,故正隆二年六月有廉罷官復與差除之令。大定三年,命廉到廉能官第一等進官一階陞一等,其次約量注授。污濫官第一等殿三年降二等,次二年,又次一年,皆降一等。詔廉問猛安謀克,廉能者第一等遷兩官,其次遷一官。污濫者第一等決杖百,罷去,擇其兄弟代之。第二等杖八十,第三等杖七十,皆令復職。蒲輦決則罷去,永不補差。
       八年,省臣奏御史中丞移剌道所廉之官,上曰:「職官多貪污,以致罪廢,其餘亦有因循以苟歲月者。今所察能實可甄獎,若即與升除,恐無以慰民愛留之意,且可遷加,候秩滿日升除。」
       十年正月,上謂宰臣曰:「今天下州縣之職多闕員,朕欲不限資歷用人,何以遍知其能。擬欲遣使廉問,又慮擾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舉之法,復恐久則生弊。不若選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後陞黜之,何如?」宰臣曰:「當如聖訓。」
       十一年,奏所廉善惡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細微者蓋不能禁制妻孥耳,其誡勵而釋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實,同則升擢。三品以上以聞,朕自處之。」時陳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執一員廉問」者,上以大臣出則郡縣動搖,誰復敢行事者。今默察明問之制,蓋得其中矣。又謂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惡,故每使採訪,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勸也。若常設訪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罷之。」皆曰:「是官不設,何以知官吏之善惡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盡心親察之。」上曰:「宜加詳,勿使名實淆混。」
       十二年,以同知城陽軍山和尚等清強,上曰:「此輩,暗察明訪皆著政聲。夫賞罰必信,則善者勸、惡者懼,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績旌賞之。」三月,詔贓官旣已被廉,若仍舊在職必復害民,其遣驛使遍詣諸道,即日罷之。
       大定二十八年,制以閤門祗候、筆硯承奉、奉職、妃護衛、東宮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選試才能用之,不須體察。內藏本把、不入殿小底、與入殿小底、及知把書畫,則亦不體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則有清廉之聲,而政績則平常者,勑命不降注。以石仲淵等四人,雖清廉為百姓所喜,而復有行事邀順人情之語,則與公正廉能人不同,勑命降注。凡治績平常者,奪元舉官俸一月。
       四年,上曰:「凡被舉者,或先察者不同,其後為人再舉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後察者不同,當何以處之?其議可久通行無窒之術以聞。」省臣奏曰:「保舉與體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攝提刑司境內職事,再令體察,如果同則依格用,不同則還本資歷。」時有議「凡當舉人之官,歲限以數,減資注受」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謂如此恐滋久長求請僥倖之弊。遂擬「被舉官如體察相同,隨長陞用,不如所舉者元舉官約量降除。如自囑求舉,或因勢要及為人請囑而舉之者,各追一官,受賄者以枉法論,體察官亦同此。歲舉不限數,不舉不坐罪,但不如所舉則有降罰,如此則必不敢濫舉,而實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條理,施行一二年,當別思其法。」
       承安四年,以按察司不兼採訪,遂罷平倒別路除授之制。
       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闕外,第二等闕滿,合注縣令者升上令,少一任與中令,少二任與下令,少三任以上者與錄事軍防判,仍減一資,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滿,合注縣令者升中令,少一任與下令,少二任以上者與錄事防判,亦減一資,注令。少四任以上者並注丞簿。已入縣令者,秩滿日與上令,仍依各等資考內通減兩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減一資注授,經保充縣令,明問相同,依資考不待滿升除,見隨朝者考滿升注,旣升除後將來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
       宣宗南遷,嘗以御史巡察。興定元年,以縣官或非材,監察御史一過不能備知,遂令每歲兩遣監察御史巡察,仍別選官巡訪,以行黜陟之政。
       哀宗正大元年,設司農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陞黜之。
       舉薦。大定二年,詔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舉廉能官一員。三年,定制,若察得所舉相同者,即議旌除。若聲迹穢濫,所舉官約量降罰。
       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與之共治,故嘗命五品以上各舉所知,於今數年矣。以天下之大,豈無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舉也。」參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當舉官者,每任須舉一人,視其當否以為旌賞。」上曰:「一任舉一人,則人材或難,恐涉於濫。又少有所犯則罪舉者,故人益畏而不敢舉。宋國被舉之官有犯罪者,所舉官雖宰執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則被遷賞。且人情始慕進,故多廉慎,旣得任用,或失所守。宰執自掌黜陟之權,豈可因所舉而置罪耶。」左丞相紇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舉之矣。」
       十年,上曰:「舉人之法,若定三品官當舉幾人,是使小官皆諂媚於上也。惟任滿詢察前政,則得人矣。」
       十一年,上謂宰臣曰:「昨觀貼黃,五品以下官多闕,而難於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則自知,五品以下,不能盡識,卿等曾無一言見舉者。國家之務,朕豈能獨盡哉。蓋嘗思之,欲畫久安之計,興百姓之利,而無良輔佐,雖有所行皆尋常事耳。」
       十九年,時朝廷旣取民所譽望之官而升遷之,後,上以隨路之民赴都舉請者,往往無廉能之實,多為所使而來沽名者,不須舉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選舉十事,命奉御合魯諭尚書省定擬。
       其一曰:「舊格,進士、軍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縣令升正七品,兩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從五品,兩任從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後升刺史,計四十餘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資格出職者可知矣。拘於資格之滯,至於如此。其令提刑司採訪可用之才,減資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擬,凡三任升者減為兩任,於此資歷內,遇各品闕多,則於第二任未滿人內,選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採訪者,升擢之。
       其二曰:「舊格,隨朝苦辛驗資考陞除者,任滿回日而復降之。如正七滿回降除從七品,從五品回降為六品之類。今若其人果才能,可為免降。」尚書吏部遂擬,今隨朝考滿,遷除外路五品以下職事,並應驗考次職滿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滿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內,察訪保結呈省。
       其三曰:「隨路提刑所訪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職事,從宜遷注。」
       其四曰:「從來宰相不得與求仕官相見,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優劣。其許相見,以訪才能。」尚書刑部謂,「在制,求仕官不得於私第謁見達官,違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請餽遺,則以奏聞,仍委御史糾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舊時,臣下雖知親友有可用者,皆欲遠嫌而不引薦。古者舉賢不避親讎,如祁奚舉讎,仁傑舉子,崔祐甫除吏八百皆親故也。其令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幾人,違者加以蔽賢之罪。」吏部議,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每歲保廉能官一人。外路五品、隨朝六品願舉者聽。若不如所舉者,各約量降罰。今擬賢而不舉者,亦當約量降罰。
       其六曰:「前代官到任之後,即舉可自代者,其令自今五品以上官,舉自代以備交承。」吏部按唐會要,建中元年赦文,文武常參官外,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刺史、赤令、畿令、並七品以上清官、大理司直評事,受命之三日,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外官則馳驛奏聞。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所舉多者量授。今擬內外官五品以上到任,須舉所知才行官一員以自代。太傅、丞相、平章謂,「自古人材難得,若令舉以自代,恐濫而不得實材」。參政謂,「自代非謂即令代其人也,止類姓名,取所舉多者約量授之爾,此蓋舜官相讓,周官推賢之遺意。」上以參政所言與吏部同,從之。
       其七曰:「隨朝、外路長官,一任之內足知僚屬之能否,每任可令舉幾人。」吏部擬,今內外五品以上職事官長,於僚屬內須舉才能官一人,數外舉者聽。
       其八曰:「人才隨色有之,監臨諸物料及草澤隱逸之士,不無人材,宜薦舉用之。」吏部擬,監臨諸物料內,以外路五品、隨朝六品以上,舉廉能者,直言所長,移文轉申省,差官察訪得實,隨材任使。草澤隱逸,當遍下司縣,以提刑司察訪呈省。隨色人材,令內外五品以上職官薦之。
       其九曰:「親軍出職,內有尤長武藝、勇敢過人者,其令內外官舉、提刑司察,如資考高者,可參注沿邊刺史、同知、縣令。」吏部擬,若依本格資歷,恐妨才能,若舉察得實者,依本格減一資歷擬注。尚書省擬,依旨升品擬注。
       其十曰:「內外官所薦人材,即依所舉試之,委提刑司採訪虛實,若果能稱職,更加遷擢,如或碌碌,即送常調。古者進賢受上賞,進不肖有罰,其立定賞罰條格,庶使人不敢徇私也。」省臣議,隨款各欲舉人,則一人內所舉不下五七人。自古知人為難,人材亦自難得,限數多則猥避責罰、務苟簡,不副聖主求賢之意。擬以前項各款,隨色能舉一人,即充歲舉之數。如此則不濫,而實材得矣。每歲貢人數,尚書省覆察相同,則置簿籍之,如有闕則當隨材奏擬。
       明昌元年,勑齊民之中有德行才能者,司縣舉之,特賜同四舉五舉人下。明昌元年,制如所舉碌碌無過人迹者,元舉官依例治罪。
       宣宗興定元年,令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職事官,舉正七品以下職事官年未六十、不犯贓、堪任使者一人。
       三年,定辟舉縣令制。稱職,則元舉官減一資歷。中平,約量陞除。不稱,罰俸一月。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私罪解任、杖罪、贓污者,約量降除。污贓至徒以上及除名者,一任不理資考。三品以上舉縣令,稱職者約量升除,不稱奪俸一月。若被舉者犯免官等罪,奪俸兩月。贓污至徒以上及除名者,奪俸三月。獄成,而會赦原者,亦原之。
       五年,制辟舉縣令考平者,元舉者不得復舉,他人舉之者聽。又舊制,保舉縣令秩滿之後,以六事論升降,三事以下減一資歷,四事減兩資歷,六事皆備則升職一等。旣而御史張升卿言:「進士中下甲及第人、及監官至明威當入縣丞主簿,而三事以下減一資歷注下令,四事減注中令,令皆七品也,若復八品矣。輕重相戾,宜更定之。」遂定制,自今四事以下如前條,六事完者,進士中下甲及第、監官當入縣丞主簿人,減三資歷,注上令。餘出身者亦同此。任二十月以上,雖未秩滿,若以理去官,六事之迹已經覆察,論升如秩滿例。
       五年,以舉官或私其親、或徇於請求、或謬於鑒裁而妄舉,數歲之間以濫去者九十餘人,乃罷辟舉縣令之制。
       至哀宗正大元年,乃立法,命監察御史、司農司官,先訪察隨朝七品、外路六品以上官,清慎明潔可為舉主者,然後移文使舉所知,仍以六事課殿最,而升黜舉主。故舉主旣為之盡心,而被舉者亦為之盡力。是時雖迫危亡,而縣令號為得人,由作法有足取云。
       功酬虧永之制。凡諸提點院務官,三十月遷一官,周歲為滿,止取無虧月日用之。大定四年,定制,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羨則依此陞遷,其陞降不盡之數,於後任充折。
       二十一年,以舊制監當官並責決,而不顧廉恥之人,以謂已決即得赴調,不以刑罰為畏。擬自今,若虧永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罷年遷之法,更定制,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又罷使司小都監與使副一體論增虧者,及罷餘前陞降不盡之數後任充折之制。
       泰和元年,制犯選及虧永者,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方注縣令。又吏格,曾犯選及虧永者,女直至武義從六、漢人及諸色人至武略從六,皆注諸司,亦兩除一差,至明威方注丞簿。
       貞祐三年,制曾虧永、犯選者,遷至宣武,注諸司,至懷遠從四下,方注丞簿,至安遠從四上,注下令。
       正大元年,制曾犯選、曾虧永者,至廣威與諸司,兩除一差,至安遠注丞簿,三任,其至鎮國從三品下,方注下令。群牧官三周歲為滿,所牧之畜以十為率,駝增二頭,馬增二疋,牛亦如之,羊增四口,而大馬百死十五疋者,及能徵前官所虧,三分為率,能盡徵及徵二分半以上,為上等,陞一品級。駝增一,馬牛增二,羊增三,大馬百死二十五,徵前官所虧二分以上,為中等,約量升除。駝不增,馬牛增一,羊增二,大馬百死三十,徵虧一分以上,為下等,依本等除。餘畜皆依元數,而大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此明昌四年制也。
       五年,制馬牛羊虧元數十之一,騬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及一分者,降一等,決四十。若駝馬牛羊虧元數一分、馬百死四十,徵虧不得者,杖八十,降同前。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世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
卷四 本紀第四 熈宗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
卷六 本紀第六 世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世宗中
卷八 本紀第八 世宗下
卷九 本紀第九 章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章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世紀補
卷二十 志第一 天文
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卷二十二 志第三 曆下
卷二十三 志第四 五行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地理上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地理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地理下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卷二十八 志第九 禮一
卷二十九 志第十 禮二
卷三十 志第十一 禮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禮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禮五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禮六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禮七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禮八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禮九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樂上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樂下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宗室表
卷六十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七 太祖諸子
卷七十 列傳第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章宗諸子
卷九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0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0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0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0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0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0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0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判臣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外國上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外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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