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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繁體版)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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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河 漕渠 盧溝河 滹沱河 漳河
       黃河。
       金始克宋,兩河悉畀劉豫。豫亡,河遂盡入金境。數十年間,或決或塞,遷徙無定。金人設官置屬,以主其事。沿河上下凡二十五埽,六在河南,十九在河北,埽設散巡河官一員。雄武、滎澤、原武、陽武、延津五埽則兼汴河事,設黃汴都巡河官一員於河陰以蒞之。懷州、孟津、孟州及城北之四埽則兼沁水事,設黃沁都巡河官一員於懷州以臨之。崇福上下、衛南、淇上四埽屬衛南都巡河官,則居新鄉。武城、白馬、書城、教城四埽屬濬滑都巡河官,則處教城。曹甸都巡河官則緫東明、西佳、孟華、淩城四埽。曹濟都巡河官則司定陶、濟北、寒山、金山四埽者也。故都巡河官凡六員。後又特設崇福上下埽都巡河官兼石橋使。凡巡河官,皆從都水監廉舉,緫統埽兵萬二千人,歲用薪百一十一萬三千餘束,草百八十三萬七百餘束,樁杙之木不與,此備河之恒制也。
       大定八年六月,河決李固渡,水潰曹州城,分流于單州之境。九年正月,朝廷遣都水監梁肅往視之。河南統軍使宗室宗敘言:「大河所以決溢者,以河道積淤,不能受水故也。今曹、單雖被其患,而兩州本以水利為生,所害農田無幾。今欲河復故道,不惟大費工役,又卒難成功。縱能塞之,他日霖潦,亦將潰決,則山東河患又非曹、單比也。又沿河數州之地,驟興大役,人心動搖,恐宋人乘間構為邊患。」而肅亦言:「新河水六分,舊河水四分,今若塞新河,則二水復合為一。如遇漲溢,南決則害於南京,北決則山東、河北皆被其害。不若李固南築隄以防決溢為便。」尚書省以聞,上從之。
       十年三月,拜宗敘為參知政事,上諭之曰:「卿昨為河南統軍時,嘗言黃河堤埽利害,甚合朕意。朕每念百姓凡有差調,吏互為姦,若不早計而迫期徵斂,則民增十倍之費。然其所徵之物,或委積經年,至腐朽不可復用,使吾民數十萬之財,皆為棄物,此害非細。卿旣參朝政,凡類此者皆當革其弊,擇所利而行之。」
       十一年,河決王村,南京孟、衛州界多被其害。
       十二年正月,尚書省奏:「檢視官言,水東南行,其勢甚大。可自河陰廣武山循河而東,至原武、陽武、東明等縣孟、衛等州增築堤岸,日役夫萬一千,期以六十日畢。」詔遣太府少監張九思、同知南京留守事紇石烈邈小字阿補孫監護工作。
       十三年三月,以尚書省請修孟津、滎澤、崇福埽堤以備水患,上乃命雄武以下八埽並以類從事。
       十七年秋七月,大雨,河決白溝。十二月,尚書省奏:「修築河堤,日役夫一萬一千五百,以六十日畢工。」詔以十八年二月一日發六百里內軍夫,并取職官人力之半,餘聽發民夫,以尚書工部郎中張大節、同知南京留守事高蘇董役。
       先是,祥符縣陳橋鎮之東至陳留潘崗,黃河堤道四十餘里以縣官攝其事,南京有司言,乞專設埽官,十九年九月,乃設京埽巡河官一員。
       二十年,河決衛州及延津京東埽,瀰漫至于歸德府。檢視官南京副留守石抹輝者言:「河水因今秋霖潦暴漲,遂失故道,勢益南行。」宰臣以聞。乃自衛州埽下接歸德府南北兩岸增築堤以捍湍怒,計工一百七十九萬六千餘,日役夫二萬四千餘,期以七十日畢工。遂于歸德府創設巡河官一員,埽兵二百人,且詔頻役夫之地與免今年稅賦。
       二十一年十月,以河移故道,命築堤以備。
       二十六年八月,河決衛州堤,壞其城。上命戶部侍郎王寂、都水少監王汝嘉馳傳措畫備禦。而寂視被災之民不為拯救,乃專集衆以網魚取官物為事,民甚怨嫉。上聞而惡之。旣而,河勢泛濫及大名。上於是遣戶部尚書劉瑋往行工部事,從宜規畫,黜寂為蔡州防禦使。
       冬十月,上謂宰臣曰:「朕聞亡宋河防一步置一人,可添設河防軍數。」它日,又曰:「比聞河水泛溢,民罹其害者,貲產皆空。今復遣官於被災路分推排,何耶?」右丞張汝霖曰:「今推排者皆非被災之處。」上曰:「雖然,必其鄰道也。旣鄰水而居,豈無驚擾遷避者乎,計其貲產,豈有餘哉,尚何推排為。」十一月,又謂宰臣曰:「河未決衛州時嘗有言者,旣決之後,有司何故不令朕知。」命詢其故。
       二十七年春正月,尚書省言:「鄭州河陰縣聖后廟,前代河水為患,屢禱有應,嘗加封號廟額。今因禱祈,河遂安流,乞加褒贈。」上從其請,特加號曰昭應順濟聖后,廟曰靈德善利之廟。
       二月,以衛州新鄉縣令張虡、丞唐括唐古出、主簿溫敦偎喝,以河水入城閉塞救護有功,皆遷賞有差。御史臺言:「自來沿河京、府、州、縣官坐視管內河防缺壞,特不介意。若令沿河京、府、州、縣長貳官皆於名銜管勾河防事,如任內規措有方能禦大患,或守護不謹以致踈虞,臨時聞奏,以議賞罰。」上從之,仍命每歲將泛之時,令工部官一員沿河檢視。於是以南京府及所屬延津、封丘、祥符、開封、陳留、胙城、杞縣、長垣,歸德府及所屬宋城、寧陵、虞城,河南府及孟津,河中府及河東,懷州河內、武陟,同州朝邑,衛州汲、新鄉、獲嘉,徐州彭城、蕭、豐,孟州河陽、溫,鄭州河陰、滎澤、原武、氾水,濬州衛,陝州閿鄉、湖城、靈寶,曹州濟陰,滑州白馬,睢州襄邑,滕州沛,單州單父,解州平陸,開州濮陽,濟州嘉祥、金鄉、鄆城,四府、十六州之長貳皆提舉河防事,四十四縣之令佐皆管勾河防事。
       初,衛州為河水所壞,乃命增築蘇門,遷其州治。至二十八年,水息,居民稍還,皆不樂遷。於是遣大理少卿康元弼按視之。元弼還奏:「舊州民復業者甚衆,且南使驛道館舍所在,向以不為水備,以故被害。若但修其堤之薄缺者,可以無虞,比之遷治,所省數倍,不若從其民情,修治舊城為便。」乃不遷州,仍勑自今河防官司怠慢失備者,皆重抵以罪。
       二十九年五月,河溢于曹州小堤之北。六月,上諭旨有司曰「比聞五月二十八日河溢,而所報文字如此稽滯。水事最急,功不可緩,稍緩時頃,則難固護矣。」十二月,工部言:「營築河堤,用工六百八萬餘,就用埽兵軍夫外,有四百三十餘萬工當用民夫。」遂詔命去役所五百里州、府差顧,於不差夫之地均徵顧錢,驗物力科之。每工錢百五十文外,日支官錢五十文,米升半。仍命彰化軍節度使內族裔、都水少監大齡壽提控五百人往來彈壓。
       先是,河南路提刑司言:「沿河居民多困乏逃移,蓋以河防差役煩重故也。竊惟禦水患者,不過堤埽,若土功從實計料,薪稿樁杙以時徵斂,亦復何難。今春築堤,都水監初料取土甚近,及其興工乃遠數倍,人夫懼不及程,貴價買土,一隊之間多至千貫。又許州初科薪稿十八萬餘束,旣而又配四萬四千,是皆常歲必用之物,農隙均科則易輸納。自今堤埽興工,乞令本監以實計度,量一歲所用物料,驗數折稅,或令和買,於冬月分為三限輸納為便。」詔尚書省詳議以聞。
       明昌元年春正月,尚書省奏:「臣等以為,自今凡興工役,先量負土遠近,增築高卑,定功立限,牓諭使人先知,無令增加力役。并河防所用物色,委都水監每歲於八月以前,先拘籍舊貯物外實闕之數,及次年春工多寡,移報轉運司計置,於冬三月分限輸納。如水勢不常,夏秋暴漲危急,則用相鄰埽分防備之物,不足,則復於所近州縣和買。然復慮人戶道塗泥淖,艱于運納,止依稅內科折他物,更為增價,當官支付,違者並論如律,仍令所屬提刑司正官一員馳驛監視體究,如此則役作有程,而河不失備。」制可之。
       四年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等言『大河南岸舊有分流河口,如可踈導,足泄其勢,及長堤以北恐亦有可以歸納排瀹之處,乞委官視之。濟北埽以北宜創起月堤』。臣等以為宜從所言。其本監官皆以諳練河防故注以是職,當使從汝嘉等同往相視,庶免異議。如大河南北必不能開挑歸納,其月堤宜依所料興修。」上從之。
       十二月,勑都水監官提控修築黃河堤,及令大名府差正千戶一員,部甲軍二百人彈壓勾當。
       五年春正月,尚書省奏:「都水監丞田櫟同本監官講議黃河利害,嘗以狀上言,前代每遇古堤南決,多經南、北清河分流,南清河北下有枯河數道,河水流其中者長至七八分,北清河乃濟水故道,可容三二分而已。今河水趨北,齧長堤而流者十餘處,而堤外率多積水,恐難依元料增修長堤與創築月堤也。可於北岸牆村決河入梁山濼故道,依舊作南、北兩清河分流。然北清河舊堤歲久不完,當立年限增築大堤,而梁山故道多有屯田軍戶,亦宜遷徙。今擬先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決堤導水,使長堤可以固護,姑宜仍舊,如不能踈導,即依上開決,分為四道,俟見水勢隨宜料理。」尚書省以櫟等所言與明昌二年劉瑋等所案視利害不同,及令陳言人馮德輿與櫟面對,亦有不合者,送工部議。復言「若遽於牆村踈決,緣瀕北清河州縣二十餘處,兩岸連亙千有餘里,其堤防素不修備,恐所屯軍戶亦卒難徙。今歲先於南岸延津縣堤決堤洩水,其北岸長堤自白馬以下,定陶以上,並宜加功築護,庶可以遏將來之患。若定陶以東三埽棄堤則不必修,止決舊壓河口,引導積水東南行,流堤北張彪、白塔兩河間,礙水軍戶可使遷徙,及梁山濼故道分屯者,亦當預為安置」。宰臣奏曰:「若遽從櫟等所擬,恐旣更張,利害非細。比召河平軍節度使王汝嘉同計議,先差幹濟官兩員行戶工部事覆視之,同則就令計實用工物、量州縣遠近以調丁夫,其督趣春工官即充今歲守漲,及與本監官同議經久之利。」詔以知大名府事內族裔、尚書戶部郎中李敬義充行戶工部事,以參知政事胥持國都提控。又奏差德州防禦使李獻可、尚書戶部郎中焦旭於山東當水所經州縣築護城堤,及北清河兩岸舊有堤處別率丁夫修築,亦就令講究河防之計。
       他日,上以宋閻士良所述黃河利害一帙付參知政事馬琪曰:「此書所言亦有可用者,今以賜卿。」
       二月,上諭平章政事守貞曰:「王汝嘉、田櫟專管河防,此國家之重事也。朕比問其曾於南岸行視否?乃稱『未也』。又問水決能行南岸乎?又云『不可知』。且水趨北久矣,自去歲便當經畫,今不稱職如是耶?可諭旨令往盡心固護,無致失備,及講究所以經久之計。稍涉違慢,當併治罪。」
       三月,行省并行戶工部及都水監官各言河防利害事。都水監元擬於南岸王村、宜村兩處開導河勢,緣比來水勢去宜村堤稍緩,唯王村岸向上數里臥捲,可以開決作一河,且無所犯之城市村落。又擬於北岸牆村踈決,依舊分作兩清河入梁山故道,北清河兩岸素有小堤不完,後當築大堤。尚書省謂:「以黃河之水勢,若於牆村決注,則山東州縣膏腴之地及諸鹽場必被淪溺。設使修築壞堤,而又吞納不盡,功役至重,虛困山東之民,非徒無益,而又害之也。況長堤已加固護,復於南岸踈決水勢,已寢決河入梁山濼之議,水所經城邑已勸率作護城堤矣,先所修清河舊堤已遣罷之。監丞田櫟言定陶以東三埽棄堤不當修,止言『決舊壓河口以導漸水入堤北張彪、白塔兩河之間,凡當水衝屯田戶須令遷徙』。臣等所見,止當堤前作木岸以備之,其間居人未當遷徙,至夏秋水勢泛溢,權令避之,水落則當各復業,此亦戶工部之所言也。」上曰:「地之相去如此其遠,彼中利害,安得悉知?惟委行省盡心措畫可也。」
       四月,以田櫟言河防事,上諭旨參知政事持國曰:「此事不惟責卿,要卿等同心規畫,不勞朕心爾。如櫟所言,築堤用二十萬工,歲役五十日,五年可畢,此役之大,古所未有。況其成否未可知,就使可成,恐難行也。遷徙軍戶四千則不為難,然其水特決,尚不知所歸,儻有潰走,若何枝梧。如令南岸兩處踈決,使其水趨南,或可分殺其勢。然水之形勢,朕不親見,難為條畫,雖卿亦然。丞相、左丞皆不熟此,可集百官詳議以行。」百官咸謂:「櫟所言棄長堤,無起新堤,放河入梁山故道,使南北兩清河分流,為省費息民長久之計。臣等以為黃河水勢非常,變易無定,非人力可以斟酌,可以指使也。況梁山濼淤填已高,而北清河窄狹不能吞伏,兼所經州縣農民廬井非一,使大河北入清河,山東必被其害。櫟又言乞許都水監符下州府運司,專其用度,委其任責,一切同於軍期,仍委執政提控。緣今監官已經添設,又於外監署司多以沿河州府長官兼領之,及令佐管勾河防,其或怠慢已有同軍期斷罪的決之法,凡櫟所言無可用。」遂寢其議。
       八月,以河決陽武故堤,灌封丘而東,尚書省奏,都水監、行部官有失固護。詔命同知都轉運使高旭、武衛軍副都指揮使女奚列奕小字韓家奴同往規措。尚書省奏:「都水監官前來有犯,已經戒諭,使之常切固護。今王汝嘉等殊不加意,旣見水勢趨南,不預經畫,承留守司累報,輒為遷延,以至害民。即是故違制旨,私罪當的決。」詔汝嘉等各削官兩階,杖七十罷職。
       上謂宰臣曰:「李愈論河決事,謂宜遣大臣往,以慰人心,其言良是。嚮慮河北決,措畫堤防,猶嘗置行省,況今方橫潰為害,而止差小官,恐失衆望。自國家觀之,雖山東之地重於河南,然民皆赤子,何彼此之間。」乃命參知政事馬琪往,仍許便宜從事。上曰:「李愈不得為無罪,雖都水監官非提刑司統攝,若與留守司以便宜率民固護,或申聞省部,亦何不可使朕聞之。徒能張皇水勢而無經畫,及其已決,乃與王汝嘉一往視之而還,亦未嘗有所施行。問王村河口開導之月,則對以四月終,其實六月也,月日尚不知,提刑司官當如是乎。」尋命戶部員外郎何格賑濟被浸之民。
       時行省參知政事胥持國、馬琪言:「已至光祿村周視堤口。以其河水浸漫,堤岸陷潰,至十餘里外乃能取土。而堤面窄狹,僅可數步,人力不可施,雖窮力可以暫成,終當復毀。而中道淤澱,地有高低,流不得泄,且水退,新灘亦難開鑿。其孟華等四埽與孟陽堤道,沿汴河東岸,但可施功者,即悉力修護,將於農隙興役,及凍畢工,則京城不至為害。」
       參知政事馬琪言:「都水外監員數冗多,每事相倚,或復邀功,議論紛紜不一,隳廢官事。擬罷都水監掾,設勾當官二員。又自昔選用都、散巡河官,止由監官辟舉,皆諸司人,或有老疾,避倉庫之繁,行賄請託,以致多不稱職。擬升都巡河作從七品,於應入縣令廉舉人內選注外,散巡河依舊,亦於諸司及丞簿廉舉人內選注,並取年六十以下有精力能幹者。到任一年,委提刑司體察,若不稱職,即日罷之。如守禦有方,致河水安流,任滿,從本監及提刑司保申,量與升除。凡河橋司使副亦擬同此選注。」繼而胥持國亦以為言,乃從其請。
       閏十月,平章政事守貞曰:「馬琪措畫河防事,未見功役之數,加之積歲興功,民力將困,今持國復病,請別遣有材幹者往議之。」上曰:「堤防救護若能成功,則財力固不敢惜。第恐財殫力屈,成而復毀,如重困何。」宰臣對曰:「如盡力固護,縱為害亦輕,若恬然不顧,則為害滋甚。」上曰:「無乃因是致盜賊乎?」守貞曰:「宋以河決興役,亦嘗致盜賊,然多生於凶歉。今時平歲豐,少有差役,未必至此。且河防之役,理所當然,今之當役者猶為可耳。至於科徵薪芻,不問有無,督輸迫切則破產業以易之,恐民益困耳。」上曰:「役夫須近地差取,若遠調之,民益艱苦,但使津濟可也。然當俟馬琪至而後議之。」庚辰,琪自行省還,入見,言:「孟陽河堤及汴堤已填築補修,水不能犯汴城。自今河勢趨北,來歲春首擬於中道踈決,以解南北兩岸之危。凡計工八百七十餘萬,可於正月終興工。臣乞前期再往河上監視。」上以所言付尚書省,而治檢覆河堤并守漲官等罪有差。
       他日,尚書省奏事,上語及河防事,馬琪奏言:「臣非敢不盡心,然恐智力有所不及。若別差官相度,儻有奇畫,亦未可知。如適與臣策同,方來興功,亦庶幾稍寬朝廷憂顧。」上然之,命翰林待制奧屯忠孝權尚書戶部侍郎、太府少監溫昉權尚書工部侍郎,行戶、工部事,修治河防,且諭之曰:「汝二人皆朕所素識,以故委任,冀副朕意。如有錯失,亦不汝容。」
       承安元年七月,勑自今沿河傍側州、府、縣官雖部除者皆勿令員闕。
       泰和二年九月,勑御史臺官:「河防利害初不與卿等事,然臺官無所不問,應體究者亦體究之。」
       五年二月,以崔守真言,「黃河危急,芻稿物料雖云折稅,每年不下五六次,或名為和買,而未嘗還其直」,勑委右三部司正郭澥、御史中丞孟鑄講究以聞。澥等言「大名府、鄭州等處自承安二年以來,所科芻稿未給價者,計錢二十一萬九千餘貫」。遂命以各處見錢差能幹官同各州縣清強官一一酬之,續令按察司體究。
       宣宗貞祐三年十一月壬申,上遣參知政事侯摯祭河神於宜村。
       三年四月,單州刺史顏盞天澤言:「守禦之道,當決大河使北流德、博、觀、滄之境。今其故堤宛然猶在,工役不勞,水就下必無漂沒之患。而難者若不以犯滄鹽場損國利為說,必以浸沒河北良田為解。臣嘗聞河側故老言,水勢散漫,則淺不可以馬涉,深不可以舟濟,此守禦之大計也。若曰浸民田,則河徙之後,淤為沃壤,正宜耕墾,收倍于常,利孰大焉。若失此計,則河南一路兵食不足,而河北、山東之民皆瓦解矣。」詔命議之。
       四年三月,延州刺史溫撒可喜言:「近世河離故道,自衛東南而流,由徐、邳入海,以此,河南之地為狹。臣竊見新鄉縣西河水可決使東北,其南有舊堤,水不能溢,行五十餘里與清河合,則由濬州、大名、觀州、清州、柳口入海,此河之故道也,皆有舊堤,補其缺罅足矣。如此則山東、大名等路,皆在河南,而河北諸郡亦得其半,退足以為禦備之計,進足以壯恢復之基。」又言:「南岸居民,旣已籍其河夫修築河堰,營作戍屋,又使轉輸芻糧,賦役繁殷,倍於他所,夏秋租稅,猶所未論,乞減其稍緩者,以寬民力。」事下尚書省,宰臣謂:「河流東南舊矣。一旦決之,恐故道不容,衍溢而出,分為數河,不復可收。水分則淺狹易渡,天寒輒凍,禦備愈難,此甚不可。」詔但令量宜減南岸郡縣居民之賦役。
       五年夏四月,勑樞密院,沿河要害之地,可壘石岸,仍置撒星樁、陷馬塹以備敵。
       漕渠。
       金都於燕,東去潞水五十里,故為牐以節高良河、白蓮潭諸水,以通山東、河北之粟。凡諸路瀕河之城,則置倉以貯傍郡之稅,若恩州之臨清、歷亭,景州之將陵、東光,清州之興濟、會川,獻州及深州之武強,是六州諸縣皆置倉之地也。其通漕之水,舊黃河行滑州、大名、恩州、景州、滄州、會川之境,漳水東北為御河,則通蘇門、獲嘉、新鄉、衛州、濬州、黎陽、衛縣、彰德、磁州、洺州之餽,衡水則經深州會于滹沱,以來獻州、清州之餉,皆合于信安海壖,泝流而至通州,由通州入牐,十餘日而後至于京師。其它若霸州之巨馬河,雄州之沙河,山東之北清河,皆其灌輸之路也。然自通州而上,地峻而水不留,其勢易淺,舟膠不行,故常從事陸輓,人頗艱之。世宗之世,言者請開盧溝金口以通漕運,役衆數年,竟無成功,事見盧溝河。其後亦以牐河或通或塞,而但以車輓矣。
       其制,春運以冰消行,暑雨畢。秋運以八月行,冰凝畢。其綱將發也,乃合衆,以所載之粟苴而封之,先以付所卸之地,視與所封樣同則受。凡綱船以前期三日修治,日裝一綱,裝畢以三日啟行。計道里分泝流、沿流為限,至所受之倉,以三日卸,又三日給收付。凡輓漕腳直,水運鹽每石百里四十八文,米五十文一分二釐七毫,粟四十文一分三毫,錢則每貫一文七分二釐八毫。陸運傭直,米每石百里百一十二文一分五毫,粟五十七文六分八釐四毫,錢每貫三文九釐六毫。餘物每百斤行百里,平路則春冬百三十一文五分,夏秋百五十七文八分,山路則春冬百四十九文,夏秋二百一文。凡使司院務納課傭直,春冬九十文三分,夏秋百一十四文。諸民戶射賃官船漕運者,其腳直以十分為率,初年剋二分,二年剋一分八釐,三年剋一分七釐,四年剋一分五釐,五年以上剋一分。
       初,世宗大定四年八月,以山東大熟,詔移其粟以實京師。十月,上出近郊,見運河湮塞,召問其故。主者云戶部不為經畫所致。上召戶部侍郎曹望之,責曰:「有河不加濬,使百姓陸運勞甚,罪在汝等。朕不欲即加罪,宜悉力使漕渠通也。」五年正月,尚書省奏,可調夫數萬,上曰:「方春不可勞民,令宮籍監戶、東宮親王人從、及五百里內軍夫,濬治。」
       二十一年,以八月京城儲積不廣,詔沿河恩獻等六州粟百萬餘石運至通州,輦入京師。
       明昌三年四月,尚書省奏:「遼東、北京路米粟素饒,宜航海以達山東。昨以按視東京近海之地,自大務清口并咸平銅善館皆可置倉貯粟以通漕運,若山東、河北荒歉,即可運以相濟。」制可。
       承安五年,邊河倉州縣,可令折納菽二十萬石,漕以入京,驗品級養馬於俸內帶支,仍漕麥十萬石,各支本色。乃命都水監丞田櫟相視運糧河道。
       泰和元年,尚書省以景州漕運司所管六河倉,歲稅不下六萬餘石,其科州縣近者不下二百里,官吏取賄延阻,人不勝苦,雖近官監之亦然。遂命監察御史一員往來糾察之。
       五年,上至霸州,以故漕河淺澀,勑尚書省發山東、河北、河東、中都、北京軍夫六千,改鑿之。犯屯田戶地者,官對給之。民田則多酬其價。
       六年,尚書省以凡漕河所經之地,州縣官以為無與於己,多致淺滯,使綱戶以盤淺剝載為名,姦弊百出。於是遂定制,凡漕河所經之地,州府官銜內皆帶「提控漕河事」,縣官則帶「管勾漕河事」,俾催檢綱運,營護堤岸。為府三:大興、大名、彰德。州十二:恩、景、滄、清、獻、深、衛、濬、滑、磁、洺、通。縣三十三:大名、元城、館陶、夏津、武城、歷亭、臨清、吳橋、將陵、東光、南皮、清池、靖海、興濟、會川、交河、樂壽、武強、安陽、湯陰、臨漳、成安、滏陽、內黃、黎陽、衛、蘇門、獲嘉、新鄉、汲、潞、武清、香河、漷陰。
       十二月,通濟河創設巡河官一員,與天津河同為一司,通管漕河牐岸,止名天津河巡河官,隸都水監。
       八年六月,通州刺史張行信言,「船自通州入牐,凡十餘日方至京師,而官支五日轉腳之費」,遂增給之。
       貞祐三年,旣遷于汴,以陳、潁二州瀕水,欲借民船以漕,不便。遂依觀州漕運司設提舉官,募船戶而籍之,命戶部勾當官往來巡督。
       四年,從右丞侯摯言,開沁水以便餽運。上又念京師轉輸之勞,命出尚廄牛及官車,以助其力。
       興定四年十月,諭皇太子曰:「中京運糧護送官,當擇其人,萬有一失,樞密官亦有罪矣。其船當用毛花輦所造兩首尾者,仍張幟如渡軍之狀,勿令敵知為糧也。」
       陝西行省把胡魯言:「陝西歲運糧以助關東,民力浸困,若以舟自渭入河,順流而下,可以紓民力。」遂命嚴其偵候,如有警,則皆維於南岸。
       時朝廷以邳、徐、宿、泗軍儲,京東縣輓運者歲十餘萬石,民甚苦之。元光元年,遂於歸德府置通濟倉,設都監一員,以受東郡之粟。
       定國軍節度使李復亨言:「河南駐蹕,兵不可闕,糧不厭多。比年,少有匱乏即仰給陝西,陝西地腴歲豐,十萬石之助不難。但以車運之費先去其半,民何以堪。宜造大船二十,由大慶關渡入河,東抵湖城,往還不過數日,篙工不過百人,使舟皆容三百五十斛,則是百人以數日運七千斛矣。自夏抵秋可漕三千餘萬斛,且無稽滯之患。」上從之。
       時又於靈璧縣潼郡鎮設倉都監及監支納,以方開長直溝,將由萬安湖舟運入汴至泗,以貯粟也。
       盧溝河。
       大定十年,議決盧溝以通京師漕運,上忻然曰:「如此,則諸路之物可徑達京師,利孰大焉。」命計之,當役千里內民夫,上命免被災之地,以百官從人助役。已而,勑宰臣曰「山東歲飢,工役興則妨農作,能無怨乎。開河本欲利民,而反取怨,不可。其姑罷之。」十一年十二月,省臣奏復開之,自金口踈導至京城北入壕,而東至通州之北,入潞水,計工可八十日。十二年三月,上令人覆按,還奏「止可五十日」。上召宰臣責曰:「所餘三十日徒妨農費工,卿等何為慮不及此。」及渠成,以地勢高峻,水性渾濁。峻則奔流漩洄,齧岸善崩,濁則泥淖淤塞,積滓成淺,不能勝舟。其後,上謂宰臣曰:「分盧溝為漕渠,竟未見功,若果能行,南路諸貨皆至京師,而價賤矣。」平章政事駙馬元忠曰:「請求識河道者,按視其地。」竟不能行而罷。
       二十五年五月,盧溝決於上陽村。先是,決顯通寨,詔發中都三百里內民夫塞之,至是復決,朝廷恐枉費工物,遂令且勿治。
       二十七年三月,宰臣以「孟家山金口牐下視都城,高一百四十餘尺,止以射糧軍守之,恐不足恃。儻遇暴漲,人或為姦,其害非細。若固塞之,則所灌稻田俱為陸地,種植禾麥亦非曠土。不然則更立重牐,仍於岸上置埽官廨署,及埽兵之室,庶幾可以無虞也」。上是其言,遣使塞之。
       夏四月丙子,詔封盧溝水神為安平侯。
       二十八年五月,詔盧溝河使旅往來之津要,令建石橋。未行而世宗崩。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復以涉者病河流湍急,詔命造舟,旣而更命建石橋。明昌三年三月成,勑命名曰廣利。有司謂車駕之所經行,使客商旅之要路,請官建東西廊,令人居之。上曰:「何必然,民間自應為耳。」左丞守貞言:「但恐為豪右所占,況罔利之人多止東岸,若官築則東西兩岸俱稱,亦便於觀望也。」遂從之。
       六月,盧溝堤決,詔速遏塞之,無令泛溢為害。右拾遺路鐸上踈言,當從水勢分流以行,不必補修玄同口以下、丁村以上舊堤。上命宰臣議之,遂命工部尚書胥持國及路鐸同檢視其堤道。
       滹沱河。
       大定八年六月,滹沱犯真定,命發河北西路及河間、太原、冀州民夫二萬八千,繕完其堤岸。
       十年二月,滹沱河創設巡河官二員。
       十七年,滹沱決白馬崗,有司以聞,詔遣使固塞,發真定五百里內民夫,以十八年二月一日興役,命同知真定尹鶻沙虎、同知河北西路轉運使徐偉監護。
       漳河。
       大定二十年春正月,詔有司修護漳河牐,所須工物一切並從官給,毋令擾民。
       明昌二年六月,漳河及盧溝堤皆決,詔命速塞之。
       四年春正月癸未,有司言修漳河堤埽計三十八萬餘工,詔依盧溝河例,招被水闕食人充夫,官支錢米,不足則調礙水人戶,依上支給。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世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
卷四 本紀第四 熈宗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
卷六 本紀第六 世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世宗中
卷八 本紀第八 世宗下
卷九 本紀第九 章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章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世紀補
卷二十 志第一 天文
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卷二十二 志第三 曆下
卷二十三 志第四 五行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地理上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地理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地理下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卷二十八 志第九 禮一
卷二十九 志第十 禮二
卷三十 志第十一 禮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禮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禮五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禮六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禮七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禮八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禮九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樂上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樂下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宗室表
卷六十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七 太祖諸子
卷七十 列傳第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章宗諸子
卷九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0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0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0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0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0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0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0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判臣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外國上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外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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