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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繁體版)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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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幣
       錢幣。金初用遼、宋舊錢,天會末,雖劉豫「阜昌元寶」、「阜昌重寶」亦用之。海陵庶人貞元二年遷都之後,戶部尚書蔡松年復鈔引法,遂製交鈔,與錢並用。正隆二年,歷四十餘歲,始議鼓鑄。冬十月,初禁銅越外界,懸罪賞格。括民間銅器,陝西、南京者輸京兆,他路悉輸中都。三年二月,中都置錢監二,東曰寶源,西曰寶豐。京兆置監一,曰利用。三監鑄錢。文曰「正隆通寶」,輕重如宋小平錢,而肉好字文峻整過之,與舊錢通用。
       世宗大定元年,用吏部尚書張中彥言,命陝西路參用宋舊鐵錢。四年,浸不行,詔陝西行戶部、并兩路通檢官,詳究其事。皆言「民間用錢,名與鐵錢兼用,其實不為準數,公私不便」,遂罷之。
       八年,民有犯銅禁者,上曰:「銷錢作銅,舊有禁令,然民間猶有鑄鏡者,非銷錢而何。」遂併禁之。
       十年,上諭戶部臣曰:「官錢積而不散,則民間錢重,貿易必艱,宜令市金銀及諸物。其諸路酤榷之貨,亦令以物平折輸之。」十月,上責戶部官曰:「先以官錢率多,恐民間不得流通,令諸處貿易金銀絲帛,以圖流轉。今知乃有以抑配反害百姓者。前許院務得折納輕齎之物以便民,是皆朕思而後行者也,此尚出朕,安用若為。又隨處時有賑濟,往往近地無糧,取於它處,往返旣遠,人愈難之。何為不隨處起倉,年豐則多糴以備賑贍,設有緩急,亦豈不易辦乎,而徒使錢充府庫,將安用之。天下之大,朕豈能一一遍知,凡此數事,汝等何為而使至此。且戶部與它部不同,當從宜為計,若但務因循,以守其職,則戶部官誰不能為。」
       十一年二月,禁私鑄銅鏡,舊有銅器悉送官,給其直之半。惟神佛像、鐘、磬、鈸、鈷、腰束帶、魚袋之屬,則存之。
       十二年正月,以銅少,命尚書省遣使諸路規措銅貸,能指坑冶得實者,賞。上與宰臣議鼓鑄之術,宰臣曰:「有言所在有金銀坑冶,皆可採以鑄錢,臣竊謂工費過於所得數倍,恐不可行。」上曰:「金銀,山澤之利,當以與民,惟錢不當私鑄。今國家財用豐盈,若流布四方與在官何異。所費雖多,但在民間,而新錢日增爾。其遣能吏經營之。」左丞石琚進曰:「臣聞天子之富藏在天下,錢貨如泉,正欲流通。」上復問琚曰:「古亦有民自鑄錢者乎?」琚對曰:「民若自鑄,則小人圖利,錢益薄惡,此古所以禁也。」
       十三年,命非屯兵之州府,以錢市易金帛,運致京師,使錢幣流通,以濟民用。
       十五年十一月,上謂宰臣曰:「或言鑄錢無益,所得不償所費。朕謂不然。天下如一家,何公私之間,公家之費私家得之,但新幣日增,公私俱便也。」
       十六年三月,遣使分路訪察銅礦苗脈。
       十八年,代州立監鑄錢,命震武軍節度使李天吉、知保德軍事高季孫往監之,而所鑄斑駁黑澀不可用,詔削天吉、季孫等官兩階,解職,仍杖季孫八十。更命工部郎中張大節、吏部員外郎麻珪監鑄。其錢文曰「大定通寶」,字文肉好又勝正隆之制,世傳其錢料微用銀云。十九年,始鑄至萬六千餘貫。二十年,詔先以五千進呈,而後命與舊錢並用。
       初,新錢之未行也,以宋大觀錢作當五用之。二月,上聞上京修內所,市民物不即與直,又用短錢,責宰臣曰:「如此小事,朕豈能悉知,卿等何為不察也。」時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私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
       二十年十一月,名代州監曰阜通,設監一員,正五品,以州節度兼領。副監一員,正六品,以州同知兼領。丞一員,正七品,以觀察判官兼領。設勾當官二員,從八品。給銀牌,命副監及丞更馳驛經理。二十二年十月,以參知政事粘割斡特剌提控代州阜通監。二十三年,上以阜通監鼓鑄歲久,而錢不加多,蓋以代州長貳廳幕兼領,而奪於州務,不得專意綜理故也。遂設副監、監丞為正員,而以節度領監事。
       二十六年,上曰:「中外皆言錢難,朕嘗計之,京師積錢五百萬貫亦不為多,外路雖有終亦無用,諸路官錢非屯兵處可盡運至京師。」太尉丞相克寧曰:「民間錢固已艱得,若盡歸京師,民益艱得矣。不若起其半至都,餘半變折輕齎,則中外皆便。」十一月,上諭宰臣曰:「國家銅禁久矣,尚聞民私造腰帶及鏡,託為舊物,公然市之。宜加禁約。」
       二十七年二月,曲陽縣鑄錢別為一監,以利通為名,設副監、監丞,給驛更出經營銅事。
       二十八年,上謂宰臣曰:「今者外路見錢其數甚多,聞有六千餘萬貫,皆在僻處積貯,旣不流散,公私無益,與無等爾。今中都歲費三百萬貫,支用不繼,若致之京師,不過少有輓運之費,縱所費多,亦惟散在民爾。」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二月,雁門、五臺民劉完等訴,「自立監鑄錢以來,有銅礦之地雖曰官運,其顧直不足則令民共償。乞與本州司縣均為差配」。遂命甄官署丞丁用楫往審其利病,還言「所運銅礦,民以物力科差濟之,非所願也。其顧直旣低,又有刻剝之弊。而相視苗脈工匠,妄指人之坦屋及寺觀謂當開採,因以取賄。又隨冶夫匠,日辦淨銅四兩,多不及數,復銷銅器及舊錢,送官以足之。今阜通、利通兩監,歲鑄錢十四萬餘貫,而歲所費乃至八十餘萬貫,病民而多費,未見其利便也」。宰臣以聞,遂罷代州、曲陽二監。
       初,貞元間旣行鈔引法,遂設印造鈔引庫及交鈔庫,皆設使、副、判各一員,都監二員,而交鈔庫副則專主書押、搭印合同之事。印一貫、二貫、三貫、五貫、十貫五等謂之大鈔,一百、二百、三百、五百、七百五等謂之小鈔,與錢並行,以七年為限,納舊易新,猶循宋張詠四川交子之法而紓其期爾,蓋亦以銅少,權制之法也。時有欲罷之者,至是二監旣罷,有司言:「交鈔舊同見錢,商旅利於致遠,往往以錢買鈔,蓋公私俱便之事,豈可罷去。止因有釐革年限,不能無疑,乞削七年釐革之法,令民得常用。若歲久字文磨滅,許於所在官庫納舊換新,或聽便支錢。」遂罷七年釐革之限,交鈔字昏方換,法自此始,而收斂無術,出多入少,民寖輕之。厥後其法屢更,而不能革,弊亦始於此焉。
       交鈔之制,外為闌,作花紋,其上衡書貫例,左曰「某字料」,右曰「某字號」。料號外,篆書曰「偽造交鈔者斬,告捕者賞錢三百貫」。料號衡闌下曰「中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符,承都堂劄付,戶部覆點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聖旨印造逐路交鈔,於某處庫納錢換鈔,更許於某處庫納鈔換錢,官私同見錢流轉。」其鈔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鈔紙擦磨,許於所屬庫司納舊換新。若到庫支錢,或倒換新鈔,每貫剋工墨錢若干文。庫掐、攢司、庫副、副使、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鈔引庫庫子、庫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書戶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錢處合同,餘用印依常例。
       初,大定間定制,民間應許存留銅器物,若申賣入官,每斤給錢二百文。其藏應禁器物,首納者每斤給錢百文,非器物銅貨一百五十文,不及斤者計給之。在都官局及外路造賣銅器價,令運司佐貳檢校,鏡每斤三百十四文,鍍金御仙花腰帶十七貫六百七十一文,五子荔支腰帶十七貫九百七十一文,抬鈒羅文束帶八貫五百六十文,魚袋二貫三百九文,鈸鈷鐃磬每斤一貫九百二文,鈴杵坐銅者二貫七百六十九文,石者三貫六百四十六文。明昌二年十月,勑減賣鏡價,防私鑄銷錢也。
       舊嘗以夫匠逾天山北界外採銅,明昌三年,監察御史李炳言「頃聞有司奏,在官銅數可支十年,若復每歲令夫匠過界遠採,不惟多費,復恐或生邊釁。若支用將盡之日,止可於界內採煉。」上是其言,遂不許出界。
       五月,勑尚書省曰:「民間流轉交鈔,當限其數,毋令多於見錢也。」
       四年,上諭宰臣曰:「隨處有無用官物,可為計置,如鐵錢之類是也。」或有言鐵錢有破損,當令所司以銅錢償之者,參知政事胥持國不可,上曰:「令償之尚壞,不償將盡壞矣。若果無用,曷別為計?」持國曰:「如江南用銅錢,江北、淮南用鐵錢,蓋以隔閡銅錢不令過界爾。如陝西市易亦有用銀布薑麻,若舊有鐵錢,宜姑收貯,以備緩急。」遂令有司籍鐵錢及諸無用之物,貯於庫。
       八月,提刑司言:「所降陝西交鈔多於見錢,使民艱於流轉。」宰臣以聞,遂令本路榷稅及諸名色錢,折交鈔。官兵俸,許錢絹銀鈔各半之,若錢銀數少,即全給交鈔。
       五年三月,宰臣奏:「民間錢所以艱得,以官豪家多積故也。在唐元和間,嘗限富家錢過五千貫者死,王公重貶沒入,以五之一賞告者。」上令參酌定制,令官民之家以品從物力限見錢,多不過二萬貫,猛安謀克則以牛具為差,不得過萬貫,凡有所餘,盡令易諸物收貯之。有能告數外留錢者,奴婢免為良,傭者出離,以十之一為賞,餘皆沒入。
       又諭旨有司,凡使高麗還者,所得銅器令盡買之。
       承安二年十月,宰臣奏:「舊立交鈔法,凡以舊易新者,每貫取工墨錢十五文。至大定二十三年,不拘貫例,每張收八文,旣無益於官,亦妨鈔法,宜從舊制便。若以鈔買鹽引,每貫權作一貫五十文,庶得多售。」上曰:「工墨錢,貫可令收十二文。買鹽引者,每貫可權作一貫一百文。」時交鈔所出數多,民間成貫例者艱於流轉,詔以西北二京、遼東路從宜給小鈔,且許於官庫換錢,與它路通行。
       十二月,尚書省議,謂時所給官兵俸及邊戍軍須,皆以銀鈔相兼,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仍定銷鑄及接受稽留罪賞格。
       承安三年正月,省奏,「隨處榷場若許見錢越境,雖非銷毀,即與銷毀無異」。遂立制,以錢與外方人使及與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駔儈同罪。捕告人之賞,官先為代給錢五百貫。其逮及與接引、館伴、先排、通引、書表等以次坐罪,仍令均償。
       時交鈔稍滯,命西京、北京、臨潢、遼東等路一貫以上俱用銀鈔、寶貨,不許用錢,一貫以下聽民便。時旣行限錢法,人多不遵,上曰:「已定條約,不為不重,其令御史臺及提刑司察之。」九月,以民間鈔滯,盡以一貫以下交鈔易錢用之,遂復減元限之數,更定官民存留錢法,三分為率,親王、公主、品官許留一分,餘皆半之,其贏餘之數期五十日內盡易諸物,違者以違制論,以錢賞告者。於兩行部各置回易務,以綿絹物段易銀鈔,亦許本務納銀鈔。赴榷貨出鹽引,納鈔於山東、河北、河東等路,從便易錢。各降補官及德號空勑三百、度牒一千,從兩行部指定處,限四月進納補換。又更造一百例小鈔,並許官庫易錢。一貫、二貫例並支小鈔,三貫例則支銀一兩、小鈔一貫,若五貫、十貫例則四分支小鈔、六分支銀,欲得寶貨者聽,有阻滯及輒減價者罪之。
       四年三月,又以銀鈔阻滯,乃權止山東諸路以銀鈔與綿絹鹽引從便易錢之制。令院務諸科名錢,除京師、河南、陝西銀鈔從便,餘路並許收銀鈔各半,仍於鈔四分之一許納其本路。隨路所收交鈔,除本路者不復支發,餘通行者並循環用之。榷貨所鬻鹽引,收納寶貨與鈔相半,銀每兩止折鈔兩貫。省許人依舊詣庫納鈔,隨路漕司所收,除額外羨餘者,亦如之。所支官錢,亦以銀鈔相兼,銀已零截者令交鈔庫不復支,若寶貨數少,可浸增鑄。銀鈔旣通則物價自平,雖有禁法亦安所施,遂除阻滯銀鈔罪制。
       四年,以戶部言,命在都官錢、榷貨務鹽引,並聽收寶貨,附近鹽司貼錢數亦許帶納。民間寶貨有所歸,自然通行,不至銷毀。先是,設四庫印小鈔以代鈔本,令人便齎小鈔赴庫換錢,即與支見錢無異。今更不須印造,俟其換盡,可罷四庫,但以大鈔驗錢數支易見錢。
       時私鑄「承安寶貨」者多雜以銅錫,寖不能行,京師閉肆。五年十二月,宰臣奏:「比以軍儲調發,支出交鈔數多,遂鑄寶貨,與錢兼用,以代鈔本,蓋權時之制,非經久之法。」遂罷「承安寶貨」。
       泰和元年六月,通州刺史盧構言:「民間鈔固已流行,獨銀價未平,官之所定每鋌以十萬為準,而市肆纔直八萬,蓋出多入少故也。若令諸稅以錢銀鈔三分均納,庶革其弊。」下省議,宰臣謂「軍興以來,全賴交鈔佐用,以出多遂滯,頃令院務收鈔七分,亦漸流通。若與銀均納,則彼增此減,理必偏勝,至礙鈔法。必欲銀價之平,宜令諸名若『鋪馬』、『軍須』等錢,許納銀半,無者聽便」。
       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而官不收斂,朝廷慮其病民,遂令諸稅各帶納一分,雖止係本路者,亦許不限路分通納。戶部見徵累年鋪馬錢,亦聽收其半。閏十二月,上以交鈔事,召戶部尚書孫鐸、侍郎張復亨,議於內殿。復亨以三合同鈔可行,鐸請廢不用,旣而復亨言竟詘。自是而後,國虛民貧,經用不足,專以交鈔愚百姓,而法又不常,世宗之業衰焉。以至泰和三年,其弊彌甚,乃謂宰臣曰:「大定間,錢至足,今民間錢少,而又不在官,何耶?其集問百官,必有能知之者。」四年七月,罷限錢法,從戶部尚書上官瑜所請也。
       四年,欲增鑄錢,命百官議所以足銅之術。中丞孟鑄謂:「銷錢作銅,及盜用出境者不止,宜罪其官及鄰。」太府監梁瓌等言:「鑄錢甚費,率費十錢可得一錢。識者謂費雖多猶增一錢也,乞採銅、拘器以鑄。」宰臣謂:「鼓鑄未可速行,其銅冶聽民煎煉,官為買之。凡寺觀不及十人,不許畜法器。民間銅器期以兩月送官給價,匿者以私法坐,限外人告者,以知而不糾坐其官。寺觀許童行告者賞。俟銅多,別具以聞。」八月,定從便易錢法,聽人輸納於京師,而於山東、河北、大名、河東等路依數支取。後鑄大錢一直十,篆文曰「泰和重寶」,與鈔參行。
       五年,上欲罷交鈔工墨錢,復以印時常費遂命貫止收六文。
       六年四月,陝西交鈔不行,以見錢十萬貫為鈔本,與鈔相易,復以小鈔十萬貫相參用之。六年十一月,復許諸路各行小鈔。中都路則於中都及保州,南京路則於南京、歸德、河南府,山東東路則於益都、濟南府,山東西路則於東平、大名府,河北東路則於河間府、冀州,河北西路則於真定、彰德府,河東南路則於平陽,河東北路則於太原、汾州,遼東則於上京、咸平,西京則於西京、撫州,北京則於臨潢府官庫易錢。令戶部印小鈔五等,附各路同見錢用。
       七年正月,勑在官毋得支出大鈔,在民者令赴庫,以多寡制數易小鈔及見錢。院務商稅及諸名錢,三分須納大鈔一分,惟遼東從便。
       時民以貨幣屢變,往往怨嗟,聚語於市。上知之,諭旨於御史臺曰:「自今都市敢有相聚論鈔法難行者,許人捕告,賞錢三百貫。」
       五月,以戶部尚書高汝礪議,立「鈔法條約」,添印大小鈔,以鈔庫至急切,增副使一員。汝礪又與中都路轉運使孫鐸言錢幣,上命中丞孟鑄、禮部侍郎喬宇、國子司業劉昂等十人議,月餘不決。七月,上召議于泰和殿,且諭汝礪曰:「今後毋謂鈔多,不加重而輒易之。重之加於錢,可也。」明日,勑「民間之交易、典質,一貫以上並用交鈔,毋得用錢。須立契者,三分之一用諸物。六盤山西、遼河東以五分之一用鈔,東鄙屯田戶以六分之一用鈔。不須立契者,惟遼東錢鈔從便。犯者徒二年,告者賞有差,監臨犯者杖且解職,縣官能奉行流通者升除,否者降罰,集衆沮法者以違制論。工墨錢每張止收二錢。商旅齎見錢不得過十貫。所司籍辨鈔人以防偽冒。品官及民家存留見錢,比舊減其數,若舊有見錢多者,許送官易鈔,十貫以上不得出京」。
       又定制,按察司以鈔法流通為稱職,而河北按察使斜不出巡按所給券應得鈔一貫,以難支用,命取見錢,御史以沮壞鈔法劾之,上曰:「糾察之官乃先壞法,情不可恕。」杖之七十,削官一階解職。
       戶部尚書高汝礪言:「鈔法務在必行,府州縣鎮宜各籍辨鈔人,給以條印,聽與人辨驗,隨貫量給二錢,貫例雖多,六錢即止。每朝官出使,則令體究通滯以聞。民間舊有宋會子,亦令同見錢用,十貫以上不許持行。榷鹽許用銀絹,餘市易及俸,並用交鈔,其奇數以小鈔足之,應支銀絹而不足者亦以鈔給之。」
       上遣近侍諭旨尚書省:「今旣以按察司鈔法通快為稱職,否則為不稱職,仍於州府司縣官給由內,明書所犯之數,但犯鈔法者雖監察御史舉其能幹,亦不准用。」
       十月,楊序言:「交鈔料號不明,年月故暗,雖令赴庫易新,然外路無設定庫司,欲易無所,遠者直須赴都。」上以問汝礪,對曰:「隨處州府庫內,各有辨鈔庫子,鈔雖弊不偽,亦可收納。去都遠之城邑,旣有設置合同換錢,客旅經之皆可相易。更慮無合同之地,難以易者,令官庫凡納昏鈔者受而不支,於鈔背印記官吏姓名,積半歲赴都易新鈔。如此,則昏鈔有所歸而無滯矣。」
       十一月,上諭戶部官曰:「今鈔法雖行,卿等亦宜審察,少有壅滯,即當以聞,勿謂已行而憚改。」汝礪對曰:「今諸處置庫多在公廨內,小民出入頗難,雖有商賈易之,然患鈔本不豐。比者河北西路轉運司言,一富民首其當存留錢外,見錢十四萬貫。它路臆或有如此者,臣等謂宜令州縣委官及庫典,於市肆要處置庫支換。以出首之錢為鈔本,十萬戶以上州府,給三萬貫,以次為差,易鈔者人不得過二貫。以所得工墨錢充庫典食直,仍令州府佐貳及轉運司官一員提控。」上是之,遂命移庫於市肆之會,令民以鈔易錢。
       是月,勑捕獲偽造交鈔者,皆以交鈔為賞。
       時復議更鈔法,上從高汝礪言,命在官大鈔更不許出,聽民以五貫十貫例者赴庫易小鈔,欲得錢者五貫內與一緡,十貫內與兩緡,惟遼東從便。河南、陝西、山東及它行鈔諸路,院務諸稅及諸科名錢,並以三分為率,一分納十貫例者,二分五貫例者,餘並收見錢。
       八年正月,以京師鈔滯,定所司賞罰格。時新制,按察司及州縣官,例以鈔通滯為陞降。遂命監察御史賞罰同外道按察司,大興府警巡院官同外路州縣官。
       是月,收毀大鈔,行小鈔。
       八月,從遼東按察司楊雲翼言,以咸平、東京兩路商旅所集,遂從都南例,一貫以上皆用交鈔,不得用錢。十月,孫鐸又言,「民間鈔多,正宜收斂,院務稅諸名錢,可盡收鈔,秋夏稅納本色外,亦令收鈔,不拘貫例。農民知之則漸重鈔,可以流通。比來州縣抑配市肆買鈔,徒增騷擾,可罷諸處創設鈔局,止令赴省庫換易。今小鈔各限路分,亦甚未便,可令通用」。上命亟行之。
       十二月,宰臣奏:「舊制,內外官兵俸皆給鈔,其必用錢以足數者,可以十分為率,軍兵給三分,官員承應人給二分,多不過十貫。凡前所收大鈔,俟至通行當復計造,其終須當精緻以圖經久。民間舊鈔故暗者,乞許於所在庫易新。若官吏勢要之家有賤買交鈔,而於院務換錢興販者,以違制論。復遣官分路巡察,其限錢過數雖許奴婢以告,乃有所屬默令其主藏匿不以實首者,可令按察司察之。若舊限已滿,當更展五十日,許再令變易鈔引。諸物。」
       是制旣行之後,章宗尋崩,衛紹王繼立,大安三年會河之役,至以八十四車為軍賞,兵衄國殘,不遑救弊,交鈔之輕幾於不能市易矣。至宣宗貞祐二年二月,思有以重之,乃更作二十貫至百貫例交鈔,又造二百貫至千貫例者。然自泰和以來,凡更交鈔,初雖重,不數年則輕而不行,至是則愈更而愈滯矣。南遷之後,國蹙民困,軍旅不息,供億無度,輕又甚焉。
       三年四月,河東宣撫使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在於鈔窒,有出而無入也。雖院務稅增收數倍,而所納皆十貫例大鈔,此何益哉。今十貫例者民間甚多,以無所歸,故市易多用見錢,而鈔每貫僅直一錢,曾不及工墨之費。臣愚謂,宜權禁見錢,且令計司以軍須為名,量民力徵斂,則泉貨流通,而物價平矣。」自是,錢貨不用,富家內困藏鏹之限,外弊交鈔屢變,皆至窘敗,謂之「坐化」。商人往往舟運貿易于江淮,錢多入于宋矣。宋人以為喜,而金人不禁也。識者惜其旣不能重無用之楮,而又棄自古流行之寶焉。
       五月,權西安軍節度使烏林達與言:「關陝軍多,供億不足,所仰交鈔則取於京師,徒成煩費。乞降板就造便。」又言:「懷州舊鐵錢鉅萬,今旣無用,願貫為甲,以給戰士。」時有司輕罪議罰,率以鐵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準。
       六月,勑議交鈔利便。七月,改交鈔名為「貞祐寶券」,仍立沮阻罪。九月,御史臺言:「自多故以來,全藉交鈔以助軍需,然所入不及所出,則其價浸減,卒無法以禁,此必然之理也。近用「貞祐寶券」以革其弊,又慮旣多而民輕,與舊鈔無異也,乃令民間市易悉從時估,嚴立罪賞,期於必行,遂使商旅不行,四方之物不敢入。夫京師百萬之衆,日費不貲,物價寧不日貴耶。且時估月再定之,而民間價旦暮不一,今有司強之,而市肆盡閉。復議搜括隱匿,必令如估鬻之,則京師之物指日盡,而百姓重困矣。臣等謂,惟官和買計贓之類可用時估,餘宜從便。」制可。
       十二月,上聞近京郡縣多糴於京師,穀價翔踴,令尚書省集戶部、講議所、開封府、轉運司,議所以制之者。戶部及講議所言,以五斗出城者可闌糴其半,轉運司謂宜悉禁其出,上從開封府議,謂「寶券初行時,民甚重之。但以河北、陝西諸路所支旣多,人遂輕之。商賈爭收入京,以市金銀,銀價昂,穀亦隨之。若令寶券路各殊制,則不可復入河南,則河南金銀賤而穀自輕。若直閉京城粟不出,則外亦自守,不復入京,穀當益貴。宜諭郡縣小民,毋妄增價,官為定制,務從其便。」
       四年正月,監察御史田迥秀言:「國家調度皆資寶券,行才數月,又復壅滯,非約束不嚴、奉行不謹也。夫錢幣欲流通,必輕重相權、散斂有術而後可。今之患在出太多、入太少爾。若隨時裁損所支,而增其所收,庶乎或可也。」因條五事,一曰省冗官吏,二曰損酒使司,三曰節兵俸,四曰罷寄治官,五曰酒稅及納粟補官皆當用寶券。詔酒稅從大定之舊,餘皆不從。尋又更定捕獲偽造寶券官賞。
       三月,翰林侍講學士趙秉文言:「比者寶券滯塞,蓋朝廷將議更張,已而妄傳不用,因之抑遏,漸至廢絕,此乃權歸小民也。自遷汴以來,廢回易務,臣愚謂當復置,令職官通市道者掌之,給銀鈔粟麥縑帛之類,權其低昂而出納之。仍自選良監當官營為之,若半年無過,及券法通流,則聽所指任便差遣。」詔議行之。
       四月,河東行省胥鼎言:「交鈔貴乎流通,今諸路所造不充所出,不以術收之,不無缺誤。宜量民力徵斂,以裨軍用。河中宣撫司亦以寶券多出,民不之貴,乞驗民貧富徵之。雖為陝西,若一體徵收,則彼中所有日湊于河東,與不斂何異。又河北寶券以不許行于河南,由是愈滯。」宰臣謂:「昨以河北寶券,商旅齎販繼踵南渡,遂致物價翔踴,乃權宜限以路分。今鼎旣以本路用度繁殷,欲徵軍須錢,宜從所請。若陝西可徵與否,詔令行省議定而後行。」
       五月,上以河北州府官錢散失,多在民間,命尚書省經畫之。
       八月,平章高琪奏:「軍興以來,用度不貲,惟賴寶券,然所入不敷所出,是以浸輕,今千錢之券僅直數錢,隨造隨盡,工物日增,不有以救之,弊將滋甚。宜更造新券,與舊券權為子母而兼行之,庶工物俱省,而用不乏。」濮王守純以下皆憚改,奏曰:「自古軍旅之費皆取於民,向朝廷以小鈔殊輕,權更寶券,而復禁用錢。小民淺慮,謂楮幣易壞,不若錢可久,於是得錢則珍藏,而券則亟用之,惟恐破裂而至於廢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錢日貴而券日輕。然則券之輕非民輕之,國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復斂于民,出入循環,則彼知為必用之物,而知愛重矣。今徒患輕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行,且恐新券之輕復同舊券也。」旣而,隴州防禦使完顏宇及陝西行省令史惠吉繼言券法之弊。宇請姑罷印造,以見在者流通之,若滯塞則驗丁口之多寡、物力之高下而徵之。吉言:「券者所以救弊一時,非可通流與見錢比,必欲通之,不過多斂少支爾。然斂多則傷民,支少則用不足,二者皆不可。為今日計,莫若更造,以『貞祐通寶』為名,自百至三千等之為十,聽各路轉運司印造,仍不得過五千貫,與舊券參用,庶乎可也。」詔集百官議。戶部侍郎奧屯阿虎、禮部侍郎楊雲翼、郎中蘭芝、刑部侍郎馮鶚皆主更造,戶部侍郎高夔、員外郎張師魯、兵部侍郎徒單歐里白皆請徵斂,惟戶部尚書蕭貢謂止當如舊,而工部尚書李元輔謂二者可並行。太子少保張行信亦言不宜更造,但嚴立不行之罪,足矣。侍御史趙伯成曰:「更造之法,陰奪民利,其弊甚於徵。徵之為法,特徵於農民則不可,若徵於市肆商賈之家,是亦敦本抑末之一端。」刑部主事王壽寧曰:「不然,今之重錢輕券者皆農爾,其斂必先於民而後可。」轉運使王擴曰:「凡論事當究其本,今歲支軍士家口糧四萬餘石,如使斯人地著,少寬民力,然後徵之,則行之不難。」榷貨司楊貞亦欲節無名之費,罷閑冗之官。或有請鑄大錢以當百,別造小鈔以省費。或謂縣官當擇人者。獨吏部尚書溫迪罕思敬上書言:「國家立法,莫不備具,但有司不克奉之而已。誠使臣得便宜從事,凡外路四品以下官皆許杖決,三品以上奏聞,仍付監察二人馳驛往來,法不必變,民不必徵,一號令之,可使上下無不奉法。如其不然,請就重刑。」上以示宰臣曰:「彼自許如此,試委之可乎?」宰臣未有以處,而監察御史陳規、完顏素蘭交諍,以為「事有難行,聖哲猶病之,思敬何為者,徒害人爾。」上以衆議紛紛,月餘不決,厭之,乃詔如舊,紓其徵斂之期焉。未幾,竟用惠吉言,造「貞祐通寶」,興定元年二月,始詔行之,凡一貫當千貫,增重偽造沮阻罪及捕獲之賞。
       五月,以鈔法屢變,隨出而隨壞,製紙之桑皮故紙皆取于民,至是又甚艱得,遂令計價,但徵寶券、通寶,名曰「桑皮故紙錢」,謂可以免民輸輓之勞,而省工物之費也。高汝礪言:「河南調發繁重,所徵租稅三倍於舊,僅可供億,如此其重也。而今年五月省部以歲收通寶不充所用,乃於民間斂桑皮故紙鈔七千萬貫以補之,又太甚矣。而近又以通寶稍滯,又增兩倍。河南人戶農居三之二,今年租稅徵尚未足,而復令出此,民若不糶當納之租,則賣所食之粟,舍此將何得焉。今所急而難得者芻糧也,出於民而有限。可緩而易為者交鈔也,出於國而可變。以國家之所自行者而強求之民,將若之何。向者大鈔滯則更為小鈔,小鈔弊則改為寶券,寶券不行則易為通寶,變制在我,尚何煩民哉。民旣悉力以奉軍而不足,又計口、計稅、計物、計生殖之業而加徵,若是其剝,彼不能給,則有亡而已矣。民逃田穢,兵食不給,是軍儲鈔法兩廢矣。臣非於鈔法不加意,非故與省部相違也,但以鈔滯物貴之害輕,民去軍飢之害重爾。」時不能用。
       三年十月,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準以金銀價,纔為錢四百有奇,則當杖。輕重之間懸絕如此。」遂命准犯時銀價論罪。四年三月,參知政事李復亨言:「近制,犯通寶之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亦乞令依上輸銀,旣足以懲惡,又有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徵通寶見錢,贓污故犯者輸銀。
       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錢之為泉也,貴流通而不可塞,積於官而不散則病民,散於民而不斂則闕用,必多寡輕重與物相權而後可。大定之世,民間錢多而鈔少,故貴而易行。軍興以來,在官殊少,民亦無幾,軍旅調度悉仰于鈔,日之所出動以萬計,至于填委市肆,能無輕乎。不若弛限錢之禁,許民自採銅鑄錢,而官製模範,薄惡不如法者令民不得用,則錢必日多,鈔可少出,少出則貴而易行矣。今日出益衆,民日益輕,有司欲重之而不得其法,至乃計官吏之俸、驗百姓之物力以斂之,而卒不能增重,曾不知錢少之弊也。臣謂宜令民鑄錢,而當斂鈔者亦聽輸銀,民因以銀鑄錢為數等,文曰『興定元寶』,定直以備軍賞,亦救弊之一法也。」朝廷不從。
       五年閏十二月,宰臣奏:「向者寶券旣弊,乃造『貞祐通寶』以救之,迄今五年,其弊又復如寶券之末。初,通寶四貫為銀一兩,今八百餘貫矣。宜復更造『興定寶泉』,子母相權,與通寶兼行,每貫當通寶四百貫,以二貫為銀一兩,隨處置庫,許人以通寶易之。縣官能使民流通者,進官一階、陞職一等,其或姑息以致壅滯,則亦追降的決為差。州府官以所屬司縣定罪賞,命監察御史及諸路行部官察之,定撓法失糾舉法,失舉則御史降決,行部官降罰,集衆妄議難行者徒二年,告捕者賞錢三百貫。」元光元年二月,始詔行之。
       二年五月,更造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乃定法,銀一兩不得過寶泉三百貫,凡物可直銀三兩以下者不許用銀,以上者三分為率,一分用銀,二分用寶泉及珍貨、重寶。京師及州郡置平準務,以寶泉銀相易,其私易及違法而能告者罪賞有差。是令旣下,市肆晝閉,商旅不行,朝廷患之,乃除市易用銀及銀寶泉私相易之法。然上有限用之名,而下無從令之實,有司雖知,莫能制矣。義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
       天興二年十月印「天興寶會」于蔡州,自一錢至四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世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
卷四 本紀第四 熈宗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
卷六 本紀第六 世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世宗中
卷八 本紀第八 世宗下
卷九 本紀第九 章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章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世紀補
卷二十 志第一 天文
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卷二十二 志第三 曆下
卷二十三 志第四 五行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地理上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地理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地理下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卷二十八 志第九 禮一
卷二十九 志第十 禮二
卷三十 志第十一 禮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禮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禮五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禮六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禮七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禮八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禮九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樂上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樂下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宗室表
卷六十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七 太祖諸子
卷七十 列傳第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章宗諸子
卷九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0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0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0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0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0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0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0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判臣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外國上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外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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