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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繁體版)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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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榷場 和糴 常平倉 水田 區田 入粟 鬻度牒
       榷場,與敵國互市之所也。皆設場官,嚴厲禁,廣屋宇以通二國之貨,歲之所獲亦大有助於經用焉。
       熈宗皇統二年五月,許宋人之請,遂各置於兩界。九月,命壽州、鄧州、鳳翔府等處皆置。海陵正隆四年正月,罷鳳翔府、唐、鄧、潁、蔡、鞏、洮等州并膠西縣所置者,而專置于泗州。尋伐宋,亦罷之。五年八月,命榷場起赴南京。
       國初於西北招討司之燕子城、北羊城之間嘗置之,以易北方牧畜。世宗大定三年,市馬於夏國之榷場。四年,以尚書省奏,復置泗、壽、蔡、唐、鄧、潁、密、鳳翔、秦、鞏、洮諸場。七年,禁秦州場不得賣米麵、及羊豕之腊、并可作軍器之物入外界。
       十七年二月,上謂宰臣曰「宋人喜生事背盟,或與大石交通,恐枉害生靈,不可不備。其陝西沿邊榷場可止留一處,餘悉罷之。令所司嚴察姦細。」前此,以防姦細,罷西界蘭州、保安、綏德三榷場。二十一年正月,夏國王李仁孝上表乞復置,以保安、蘭州無所產,而且稅少,惟於綏德為要地,可復設互市,命省臣議之。宰臣以陝西鄰西夏,邊民私越境盜竊,緣有榷場,故姦人得往來,擬東勝可依舊設,陝西者並罷之。上曰:「東勝與陝西道路隔絕,貿易不通,其令環州置一場。」尋於綏德州復置一場。
       十二月,禁壽州榷場受分例。分例者,商人贄見場官之錢幣也。
       章宗明昌二年七月,尚書省以泗州榷場自前關防不嚴,遂奏定從大定五年制,官為增修舍屋,倍設闌禁,委場官及提控所拘榷,以提刑司舉察。惟東勝、淨、慶州、來遠軍者仍舊,餘皆修完之。
       泗州場,大定間,歲獲五萬三千四百六十七貫,承安元年,增為十萬七千八百九十三貫六百五十三文。所須雜物,泗州場歲供進新茶千胯、荔支五百斤、圓眼五百斤、金橘六千斤、橄欖五百斤、芭焦乾三百箇、蘇木千斤、溫柑七千箇、橘子八千箇、沙糖三百斤、生薑六百斤、梔子九十稱,犀象丹砂之類不與焉。宋亦歲得課四萬三千貫。
       秦州西子城場,大定間,歲獲三萬三千六百五十六貫,承安元年,歲獲十二萬二千九十九貫。承安二年,復置於保安、蘭州。
       三年九月,行樞密院奏,斜出等告開榷場,擬於轄里尼要安置,許自今年十一月貿易。尋定制,隨路榷場若以見錢入外界、與外人交易者,徒五年,三斤以上死。
       宋界諸場,以伐宋皆罷。泰和八年八月,以與宋和,宋人請如舊置之,遂復置於唐、鄧、壽、泗、息州及秦、鳳之地。
       宣宗貞祐元年,秦州榷場為宋人所焚。二年,陝西安撫副使烏古論兗州復開設之,歲所獲以十數萬計。
       三年七月,議欲聽榷場互市用銀,而計數稅之。上曰:「如此,是公使銀入外界也。」平章盡忠、權參知政事德升曰:「賞賜之用莫如銀絹,而府庫不足以給之。互市雖有禁,而私易者自如。若稅之,則斂不及民而用可足。」平章高琪曰:「小人敢犯,法不行爾,況許之乎。今軍未息,而產銀之地皆在外界,不禁則公私指日罄矣。」上曰:「當熟計之。」興定元年,集賢諮議官呂鑑言:「嘗監息州榷場,每場獲布數千匹,銀數百兩,兵興之後皆失之。」
       金銀之稅。世宗大定五年,聽人射買寶山縣銀冶。九年,御史臺奏河南府以和買金銀,抑配百姓,且下其直。上曰:「初,朕欲泉貨流通,故令行,豈可反害民乎。」遂罷之。十二年,詔金銀坑冶,恣民採,毋收稅。二十七年,尚書省奏,聽民於農隙採銀,承納官課。明昌二年,天下見在金千二百餘鋌,銀五十五萬二千餘鋌。
       三年,以提刑司言,封諸處銀冶,禁民採煉。五年,以御史臺奏,請令民採煉隨處金銀銅冶,上命尚書省議之,宰臣議謂:「國家承平日久,戶口增息,雖嘗禁之,而貧人苟求生計,聚衆私煉。上有禁之之名,而無杜絕之實,故官無利而民多犯法。如令民射買,則貧民壯者為夫匠,老稚供雜役,各得均齊,而射買之家亦有餘利。如此,則可以久行。比之官役顧工,糜費百端者,有間矣。」遂定制,有冶之地,委謀克縣令籍數,召募射買。禁權要、官吏、弓兵、里胥皆不得與。如舊場之例,令州府長官一員提控,提刑司訪察而禁治之。上曰:「此終非長策。」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姑聽如此,後有利然後設官可也。譬之酒酤,蓋先為坊場,而後官榷也。」上亦以為然,遂從之。
       墳山、西銀山之銀窟凡百一十有三。
       和糴。熈宗皇統二年十月,燕、西、東京,河東,河北,山東,汴京等路秋熟,命有司增價和糴。
       世宗大定二年,以正隆之後倉廩久匱,遣太子少師完顏守道等〔
       七〕山東東、西路收糴軍糧,除戶口歲食外,盡令納官,給其直。三年,謂宰臣曰:「國家經費甚大,向令山東和糴,止得四十五萬餘石,未足為備。自古有水旱,所以無患者,由蓄積多也。山東軍屯處須急為二年之儲,若遇水旱則用賑濟。自餘宿兵之郡,亦須糴以足之。京師之用甚大,所須之儲,其勑戶部宜急為計。」
       五年,責宰臣曰「朕謂積貯為國本,當修倉廩以廣和糴。今聞外路官文具而已。卿等不留心,甚不稱委任之意。」六年八月,勑有司,秋成之後,可於諸路廣糴,以備水旱。九年正月,諭宰臣曰「朕觀宋人虛誕,恐不能久遵誓約。其令將臣謹飭邊備,以戒不虞。去歲河南豐,宜令所在廣糴,以實倉廩。詔州縣和糴,毋得抑配百姓。」十二年十二月,詔在都和糴以實倉廩,且使錢幣通流。又詔凡秋熟之郡,廣糴以備水旱。十六年五月,諭左丞相紇石烈良弼曰:「西邊自來不備儲蓄,其令所在和糴,以備緩急。」
       十七年春,尚書省奏,先奉詔賑濟東京等路飢民,三路粟數不能給。上曰:「朕嘗諭卿等,豐年廣糴以備凶歉。卿等皆言天下倉廩盈溢,今欲賑濟,乃云不給。自古帝王皆以蓄積為國長計,朕之積粟豈欲獨用。即今不給,可於鄰道取之。自今多備,當以為常。」四月,尚書省奏,「東京三路十二猛安尤闕食者,已賑之矣。尚有未賑者」。詔遣官詣復州、曷蘇館路,檢視富家,蓄積有餘增直以糴。令近地居民就往受糧。
       十八年四月,命泰州所管諸猛安、西北路招討司所管奚猛安,咸平府慶雲縣、霿鬆河等處遇豐年,多和糴。
       章宗明昌四年七月,諭旨戶部官,「聞通州米粟甚賤,若以平價官糴之,何如」?於是,有司奏,「中都路去歲不熟,今其價稍減者,以商旅運販繼至故也。若即差官爭糴,切恐市價騰踴,貧民愈病,請俟秋收日,依常平倉條理收糴」。詔從之。
       明昌五年五月,上曰:「聞米價騰踴,今官運至者有餘,可減直以糶之。其明告民,不須貴價私糴也。」
       六年七月,勑宰臣曰:「詔制內饑饉之地令減價糶之,而貧民無錢者何以得食,其議賑濟。」省臣以為,闕食州縣,一年則當賑貸,二年然後賑濟,如其民實無恒產者,雖應賑貸,亦請賑濟。上遂命間隔飢荒之地,可以辨錢收糴者減價糶之,貧乏無依者賑濟。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礪糴於河南諸郡,令民輸輓入京,復命在京諸倉糴民輸之餘粟。侍御史黃摑奴申言:「汝礪所糴足給歲支,民旣於租賦之外轉輓而來,亦已勞矣。止將其餘以為歸資,而又強取之,可乎。且糴此有日矣,而止得二百餘石,此何濟也。」詔罷之。十二月,附近郡縣多糴於京師,穀價騰踴,遂禁其出境。
       四年,河北行省侯摯言:「河北人相食,觀、滄等州斗米銀十餘兩。伏見沿河諸津許販粟北渡,然每石官糴其八,商人無利,誰肯為之。且河朔之民皆陛下赤子,旣罹兵革,又坐視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藉口而起也。願止其糴,縱民輸販為便。」詔從之。又制凡軍民客旅粟不於官糴處糶,而私販渡河者,杖百。沿河軍及譏察權豪家犯者,徒年、杖數並的決從重,以物沿官。
       上以河北州府錢多,其散失民間頗廣,命尚書省措畫之。省臣奏:「已命山東、河北榷酤及濵、滄鹽司,以分數帶納矣。今河北艱食,販粟北渡者衆,宜權立法以遮糴之。擬於諸渡口南岸,選通練財貨官,先以金銀絲絹等博易商販之糧,轉之北岸,以迴易糴本,兼收見錢。不惟杜姦弊,亦使錢入京師。」從之。
       又上封事者言:「比年以來屢艱食,雖由調度征斂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奪之也。收則乘賤多糴,困急則以貸人,私立券質,名為無利而實數倍。飢民惟恐不得,莫敢較者,故場功甫畢,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貧者益貧者也。國朝立法,舉財物者月利不過三分,積久至倍則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願明勑有司,舉行舊法,豐熟之日增價和糴,則在公有益,而私無損矣。」詔宰臣行之。是年,權河東南路宣撫副使烏古論慶壽言邀糴事。見鹽志下。
       興定元年,上頗聞百姓以和糴太重,棄業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戶部郎中楊貞權陝西行六部尚書,收給潼、陝軍馬之用,奏糴販糧濟河者之半,以寬民。從之。
       六月,立和糴賞格。
       常平倉。世宗大定十四年,嘗定制,詔中外行之,其法尋廢。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史請復設,勑省臣詳議以聞。省臣言:「大定舊制,豐年則增市價十之二以糴,儉歲則減市價十之一以出,平歲則已。夫所以豐則增價以收者,恐物賤傷農。儉則減價以出者,恐物貴傷民。增之損之以平粟價,故謂常平,非謂使天下之民專仰給於此也。今天下生齒至衆,如欲計口使餘一年之儲,則不惟數多難辦,又慮出不以時而致腐敗也。況復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經久之計。如計諸郡縣驗戶口例以月支三斗為率,每口但儲三月,已及千萬數,亦足以平物價救荒凶矣。若令諸處,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糴,其不及者俟豐年糴之,庶可久行也。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
       三年八月,勑「常平倉豐糴儉糶,有司奉行勤惰褒罰之制,其遍諭諸路,其奉行滅裂者,提刑司糾察以聞」。又謂宰臣曰:「隨處常平倉,往往有名無實。況遠縣人戶豈肯跋涉,直就州府糶糴。可各縣置倉,命州府縣官兼提控管勾。」遂定制,縣距州六十里內就州倉,六十里外則特置。舊擬備戶口三月之糧,恐數多致損,改令戶二萬以上備三萬石,一萬以上備二萬石,一萬以下、五千以上備萬五千石,五千戶以下備五千石。河南、陝西屯軍貯糧之縣,不在是數。州縣有倉仍舊,否則創置。郡縣吏受代,所糴粟無壞,一月內交割給由。如無同管勾,亦准上交割。違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監交。本處歲豐,而收糴不及一分者,本等內降,提刑司體察,直申尚書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勑置常平倉之地,令州府官提舉之,縣官兼董其事,以所糴多寡約量升降,為永制。
       又諭尚書省曰:「上京路諸縣未有常平倉,如亦可置,定其當備粟數以聞。」四年十月,尚書省奏,「今上京、蒲與、速頻、曷懶、胡里改等路,猛安謀克民戶計一十七萬六千有餘,每歲收稅粟二十萬五千餘石,所支者六萬六千餘石,緫其見數二百四十七萬六千餘石。臣等以為此地收多支少,遇災足以賑濟,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書省奏,「明昌三年始設常平倉,定其永制。天下常平倉緫五百一十九處,見積粟三千七百八十六萬三千餘石,可備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十餘萬石,可備四年之用,而見在錢緫三千三百四十三萬貫有奇,僅支二年以上。見錢旣少,且比年稍豐而米價猶貴,若復預糴,恐價騰踴,於民未便」。遂詔權罷中外常平倉和糴,俟官錢羨餘日舉行。
       水田。明昌五年閏十月,言事者謂郡縣有河者可開渠,引以溉田,詔下州郡。旣而八路提刑司雖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路言安肅、定興二縣可引河溉田四千餘畝,詔命行之。六年十月,定制,縣官任內有能興水利田及百頃以上者,陞本等首注除。謀克所管屯田,能創增三十頃以上,賞銀絹二十兩疋,其租稅止從陸田。
       承安二年,勑放白蓮潭東水與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毀高梁河閘,從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詔諸路按察司規畫水田,部官謂:「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如平陽掘井種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種豆麥,無水則鑿井灌之,計六百餘頃,比之陸田所收數倍。以此較之,它境無不可行者。」遂令轉運司因出計點,就令審察,若諸路按察司因勸農,可按問開河或掘井如何為便,規畫具申,以俟興作。
       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淵言:「碭山諸縣陂湖,水至則畦為稻田,水退種麥,所收倍於陸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歲可得十萬石。」詔從之。興定五年五月,南陽令李國瑞創開水田四百餘頃,詔陞職二等,仍錄其最狀遍諭諸道。
       十一月,議興水田,省奏:「漢召信臣於南陽灌溉三萬頃。魏賈逵堰汝水為新陂,通運二百餘里,人謂之賈侯渠。鄧艾修淮陽、百尺二渠,通淮、潁、大治諸陂於潁之南,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今河南郡縣多古所開水田之地,收穫多於陸地數倍。」勑令分治戶部按行州郡,有可開者誘民赴功,其租止依陸田,不復添徵,仍以官賞激之。陝西除三白渠設官外,亦宜視例施行。
       元光元年正月,遣戶部郎中楊大有等詣京東、西、南三路開水田。
       區田之法,見嵇康養生論,自是歷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趙過一畝三甽之法者。章宗明昌三年三月,宰執嘗論其法於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農民不達此法,如其可行,當遍諭之。」四年夏四月,上與宰執復言其法,久之,參知政事胥持國曰:「今日方之大定間,戶口旣多,費用亦厚。若區種之法行,良多利益。」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則何為不行也?」持國曰:「所以不行者,蓋民未見其利。今已令試種於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監督之,若使民見收成之利,當不率而自效矣。」參知政事夾谷衡以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功多而所種少,復恐廢壟畝之田功也」。上曰:「姑試行之。」六月,上問參知政事胥持國曰:「區種事如何?」對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見矣。」「河東及代州田種今歲佳否?」曰:「比常年頗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馳驛巡視京畿禾稼。
       五年正月,勑諭農民使區種。先是,陳言人武陟高翌上區種法,且請驗人丁地土多少,定數令種。上令尚書省議旣定,遂勑令農田百畝以上,如瀕河易得水之地,須區種三十餘畝,多種者聽。無水之地則從民便。仍委各千戶謀克縣官依法勸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區種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種一畝,丁多者五畝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馬百祿奏:「聖訓農民有地一頃者區種一畝,五畝即止。臣以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畝數。」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書省奏:「近奉旨講議區田,臣等謂此法本欲利民,或以天旱乃始用之,倉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區種,農民見有利自當勉以效之。不然,督責雖嚴,亦徒勞耳。」勑遂令所在長官及按察司隨宜勸諭,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熈宗皇統三年三月,陝西旱饑,詔許富民入粟補官。世宗大定元年,以兵興歲歉,下令聽民進納補官。又募能濟饑民者,視其人數為補官格。
       五年,上謂宰臣曰:「頃以邊事未定,財用闕乏,自東、南兩京外,命民進納補官,及賣僧、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師號,寺觀名額。今邊鄙已寧,其悉罷之。慶壽寺、天長觀歲給度牒,每道折錢二十萬以賜之。」
       明昌二年,勑山東、河北闕食之地,納粟補官有差。
       承安二年,賣度牒、師號、寺觀額,復令人入粟補官。三年,西京饑,詔賣度牒以濟之。宣宗貞祐二年,從知大興府事胥鼎所請,定權宜鬻恩例格,進官升職、丁憂人許應舉求仕、監戶從良之類,入粟草各有數。
       三年,制無問官民,有能勸率諸人納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遷官一階,正班任使。七百石兩階,除諸司。千石三階,除丞簿。過此數則請於朝廷議賞。推司縣官有能勸二千石遷一階,三千石兩階,以濟軍儲,又定制,司縣官能勸率進糧至五千石以上者減一資考,萬石以上遷一官、減二等考,二萬石以上遷一官、陞一等,皆注見闕。
       四年,河東行省胥鼎言:「河東兵多民少,倉空歲饑。竊見潞州元帥府雖設鬻爵恩例,然條目至少,未盡勸率之術。今擬凡補買正班,依格止廕一名,若願輸許增廕一名。僧道已具師號者,許補買本司官。職官願納粟或不願給俸及券糧者,宜量數遷加。三舉終場人年五十以上,四舉年四十五以上,並許入粟,該恩大小官及承應人。令譯史吏員,雖未係班,亦許進納遷官。其有品官應注諸司者,聽獻物借注丞簿。丞簿注縣令,差使免一差。掌軍官能自備芻糧者,依職官例遷官如舊。」
       四年,耀州僧廣惠言:「軍儲不足,凡京府節鎮以上僧道官,乞令納粟百石。防刺郡副綱、威儀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滿替。諸監寺十石,周年一代,願復買者聽。」詔從之。
       興定元年,潞州行元帥府事粘割貞言:「近承奏格,凡去歲覃恩之官,以品從差等聽其入粟,委帥府書空名宣勑授之,則人無陳訴之勞,而官有儲蓄矣。比年屢降覃恩,凡羈縻軍職者多未暇授,若止許遷新覃,則將隔越矣。乞令計前後所該輸粟積遷。」詔從之。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世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
卷四 本紀第四 熈宗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
卷六 本紀第六 世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世宗中
卷八 本紀第八 世宗下
卷九 本紀第九 章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章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世紀補
卷二十 志第一 天文
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卷二十二 志第三 曆下
卷二十三 志第四 五行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地理上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地理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地理下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卷二十八 志第九 禮一
卷二十九 志第十 禮二
卷三十 志第十一 禮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禮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禮五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禮六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禮七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禮八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禮九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樂上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樂下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宗室表
卷六十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七 太祖諸子
卷七十 列傳第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章宗諸子
卷九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0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0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0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0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0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0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0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判臣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外國上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外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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