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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史(繁體版)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作者:元 · 脫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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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制 租賦 牛具稅
       田制。量田以營造尺,五尺為步,闊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民田業各從其便,賣質於人無禁,但令隨地輸租而已。凡桑棗,民戶以多植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謀克戶少者必課種其地十之一,除枯補新,使之不闕。凡官地,猛安謀克及貧民請射者,寬鄉一丁百畝,狹鄉十畝,中男半之。請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疊半定租,八年始徵之。作己業者以第七等疊半為稅,七年始徵之。自首冒佃比鄰地者,輸官租三分之二。佃黃河退灘者,次年納租。
       太宗天會九年五月,始分遣諸路勸農之使者。熈宗天會十四年,罷來流、混同間護邏地,以予民耕牧。海陵正隆元年二月,遣刑部尚書紇石烈婁室等十一人,分行大興府、山東、真定府,拘括係官或荒閑牧地,及官民占射逃絕戶地,戍兵占佃宮籍監、外路官本業外增置土田,及大興府、平州路僧尼道士女冠等地,蓋以授所遷之猛安謀克戶,且令民請射,而官得其租也。
       世宗大定五年十二月,上以京畿兩猛安民戶不自耕墾,及伐桑棗為薪鬻之,命大興少尹完顏讓巡察。
       十年四月,禁侵耕圍場地。十一年,謂侍臣曰:「往歲,清暑山西,傍路皆禾稼,殆無牧地。嘗下令,使民五里外乃得耕墾。今聞其民以此去之他所,甚可矜憫。其令依舊耕種,毋致失業。凡害民之事患在不知,知之朕必不為。自今事有類此,卿等即告毋隱。」
       十三年,勑有司:「每歲遣官勸猛安謀克農事,恐有煩擾。自今止令各管職官勸督,弛慢者舉劾以聞。」
       十七年六月,邢州男子趙迪簡言:「隨路不附籍官田及河灘地,皆為豪強所占,而貧民土瘠稅重,乞遣官拘籍冒佃者,定立租課,復量疊人戶稅數,庶得輕重均平。」詔付有司,將行而止。復以近都猛安謀克所給官地率皆薄瘠,豪民租佃官田歲久,往往冒為己業,令拘籍之。又謂省臣曰:「官地非民誰種,然女直人戶自鄉土三四千里移來,盡得薄地,若不拘刷良田給之,久必貧乏,其遣官察之。」又謂參知政事張汝弼曰:「先嘗遣問女直土地,皆云良田。及朕出獵,因問之,則謂自起移至此,不能種蒔,斫蘆為席,或斬芻以自給。卿等其議之。」省臣奏,官地所以人多蔽匿盜耕者,由其罪輕故也。乃更條約,立限令人自陳,過限則人能告者有賞。遣同知中都路轉運使張九思往拘籍之。
       十九年二月,上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毀,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所屬縣官立加懲斷。
       十二月謂宰臣曰:「亡遼時所撥地,與本朝元帥府,已曾拘籍矣。民或指射為無主地,租佃及新開荒為己業者可以拘括。其間播種歲久,若遽奪之,恐民失業。」因詔括地官張九思戒之。復謂宰臣曰:「朕聞括地事所行極不當,如皇后莊、太子務之類,止以名稱便為官地,百姓所執憑驗,一切不問。其相鄰冒占官地,復有幸免者。能使軍戶稍給,民不失業,乃朕之心也。」
       二十年四月,以行幸道隘,扈從人不便,詔戶部沿路頓舍側近官地,勿租與民耕種。又詔故太保阿里先於山東路撥地百四十頃,大定初又於中都路賜田百頃,命拘山東之地入官。五月,諭有司曰:「白石門至野狐嶺,其間淀濼多為民耕植者,而官民雜畜往來無牧放之所,可差官括元荒地及冒佃之數。」
       二十一年正月,上謂宰臣曰:「山東、大名等路猛安謀克戶之民,往往驕縱,不親稼穡,不令家人農作,盡令漢人佃蒔,取租而已。富家盡服紈綺,酒食遊宴,貧者爭慕效之,欲望家給人足,難矣。近已禁賣奴婢,約其吉凶之禮,更當委官閱實戶數,計口授地,必令自耕,力不贍者方許佃於人。仍禁其農時飲酒。」又曰:「奚人六猛安,已徙居咸平、臨潢、泰州,其地肥沃,且精勤農務,各安其居。女直人徙居奚地者,菽粟得收穫否?」左丞守道對曰:「聞皆自耕,歲用亦足。」上曰:「彼地肥美,異於他處,惟附都民以水害稼者賑之。」
       三月,陳言者言,豪強之家多占奪田者。上曰:「前參政納合椿年占地八百頃,又聞山西田亦多為權要所占,有一家一口至三十頃者,以致小民無田可耕,徙居陰山之惡地,何以自存。其令占官地十頃以上者皆括籍入官,將均賜貧民。」省臣又奏,「椿年子猛安參謀合、故太師耨碗溫敦思忠孫長壽等,親屬計七十餘家,所占地三千餘頃」。上曰:「至秋,除牛頭地外,仍各給十頃,餘皆拘入官。山後招討司所括者,亦當同此也。」又謂宰臣曰:「山東路所括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人戶,復有籍官閑地,依元數還民,仍免租稅。」
       六月,上謂省臣曰:「近者大興府平、濼、薊、通、順等州,經水災之地,免今年稅租。不罹水災者姑停夏稅,俟稔歲徵之。」時中都大水,而濵、棣等州及山後大熟,命修治懷來以南道路,以來糶者。又命都城減價以糶。又曰:「近遣使閱視秋稼,聞猛安謀克人惟酒是務,往往以田租人,而預借三二年租課者。或種而不耘,聽其荒蕪者。自今皆令閱實各戶人力,可耨幾頃畝,必使自耕耘之,其力果不及者方許租賃。如惰農飲酒,勸農謀克及本管猛安謀克并都管,各以等第科罪。收穫數多者則亦以等第遷賞。」
       七月,上謂宰臣曰:「前徙宗室戶於河間,撥地處之,而不迴納舊地,豈有兩地皆占之理,自今當以一處賜之。山東刷民田已分給女直屯田戶,復有餘地,當以還民而免是歲之租。」八月,尚書省奏山東所刷地數,上謂梁肅曰:「朕嘗以此問卿,卿不以言。此雖稱民地,然皆無明據,括為官地有何不可?」又曰:「黃河已移故道,梁山濼水退,地甚廣,已嘗遣使安置屯田。民昔嘗恣意種之,今官已籍其地,而民懼徵其租,逃者甚衆。若徵其租,而以冒佃不即出首罪論之,固宜。然若遽取之,恐致失所。可免其徵,赦其罪,別以官地給之。」御史臺奏「大名、濟州因刷梁山濼官地,或有以民地被刷者」。上復召宰臣曰:「雖曾經通檢納稅,而無明驗者,復當刷問。有公據者,雖付本人,仍須體問。」十月,復與張仲愈論冒占田事。
       二十二年,以附都猛安戶不自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壟無一苗者,上曰:「勸農官,何勸諭為也,其令治罪。」宰臣奏曰:「不自種而輒與人者,合科違例。」上曰:「太重,愚民安知。」遂從大興少尹王脩所奏,以不種者杖六十,謀克四十,受租百姓無罪。
       又命招復梁山濼流民,官給以田。時人戶有執契據指墳壟為驗者,亦拘在官,先委恩州刺史奚晦招之,復遣安肅州刺史張國基驗實給之,如已撥係猛安,則償以官田。上曰:「工部尚書張九思執強不通,向遣刷官田,凡犯秦、漢以來名稱,如長城、燕子城之類者,皆以為官田。此田百姓為己業不知幾百年矣,所見如此,何不通之甚也。」八月,以趙王永中等四王府冒占官田,罪其各府長史府掾,及安次、新城、宛平、昌平、永清、懷柔六縣官,皆罰贖有差。
       九月,遣刑部尚書移刺慥于山東路猛安內摘八謀克民,徙于河北東路酬斡、青狗兒兩猛安舊居之地,無牛者官給之。河間宗室未徙者令盡徙于平州,無力者官津發之,土薄者易以良田。先嘗令俟豐年則括籍官地,至是歲,省臣復以為奏,上曰:「本為新徙四猛安貧窮,須刷官田與之,若張仲愈等所擬條約太刻,但以民初無得地之由,自撫定後未嘗輸稅,妄通為己業者,刷之。如此,恐民苦之,可為酬直。且先令猛安謀克人戶,隨宜分處,計其丁壯牛具,合得土田實數,給之。不足,則以前所刷地二萬餘頃補之。復不足,則續當議。」時有落兀者與婆薩等爭懿州地六萬頃,以皆無據驗,遂沒入官。
       二十七年,隨處官豪之家多請占官地,轉與它人種佃,規取課利。命有司拘刷見數,以與貧難無地者,每丁授五十畝,庶不至失所,餘佃不盡者方許豪家驗丁租佃。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五月,擬再立限,令貧民請佃官地,緣今已過期,計已數足,其占而有餘者,若容告訐,恐滋姦弊。況續告漏通地,勑旨已革,今限外告者宜却之,止付元佃。兼平陽一路地狹人稠,官地當盡數拘籍,驗丁以給貧民。上曰:「限外指告多佃官地者,却之,當矣。如無主不願承佃,方許諸人告請。其平陽路宜計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業止三十畝,則更許存所佃官地一頃二十畝,餘者拘籍給付貧民可也。」
       七月,諭旨尚書省曰:「唐、鄧、潁、蔡、宿、泗等處,水陸膏腴之地,若驗等級,量立歲租,寬其徵納之限,募民佃之,公私有益。今河南沿邊地多為豪民冒占,若民或流移至彼,就募令耕,不惟貧民有贍,亦增羨官租。其給丁壯者田及耕具,而免其租稅。」八月,尚書省奏:「河東地狹,稍凶荒則流亡相繼。竊謂河南地廣人稀,若令招集他路流民,量給閑田,則河東飢民減少,河南且無曠地矣。」上從所請。九月戊寅,又奏:「在制,諸人請佃官閑地者免五年租課,今乞免八年,則或多墾。」並從之。十一月,尚書省奏:「民驗丁佃河南荒閑官地者,如願作官地則免租八年,願為己業則免稅三年,並不許貿易典賣。若豪強及公吏輩有冒佃者,限兩月陳首,免罪而全給之,其稅則視其鄰地定之,以三分為率減一分,限外許諸人告詣給之。」制可。
       明昌元年二月,諭旨有司曰:「瀕水民地,已種蒔而為水浸者,可令以所近官田對給。」
       三月,勑「當軍人所受田,止令自種,力不足者方許人承佃,亦止隨地所產納租,其自欲折錢輸納者從民所欲,不願承佃者毋強」。
       六月,尚書省奏:「近制以猛安謀克戶不務栽植桑果,巳令每十畝須栽一畝,今乞再下各路提刑及所屬州縣,勸諭民戶,如有不栽及栽之不及十之三者,並以事怠慢輕重罪科之。」詔可。
       八月,勑「隨處係官閑地,百姓已請佃者仍舊,未佃者以付屯田猛安謀克」。
       三年六月,尚書省奏:「南京、陝西路提刑司言,舊牧馬地久不分撥,以致軍民起訟,比差官往各路定之。凡民戶有憑驗己業,及宅井墳園,已改正給付,而其中復有官地者,亦驗數對易之矣。兩路牧地,南京路六萬三千五百二十餘頃,陝西路三萬五千六百八十餘頃。」
       五年,諭旨尚書省:「遼東等路女直、漢兒百姓,可並令量力為蠶桑。」二月,陳言人乞以長吏勸農立殿最,遂定制「能勸農田者,每年謀克賞銀絹十兩疋,猛安倍之,縣官於本等陞五人。三年不怠者猛安謀克遷一官,縣官陞一等。田荒及十之一者笞三十,分數加至徒一年。三年皆荒者,猛安謀克追一官,縣官以陞等法降之」。為永格。
       六年二月,詔罷括陝西之地。又陝西提刑司言:「本路戶民安水磨、油,所占步數在私地有稅,官田則有租,若更輸水利錢銀,是重併也,乞除之。」省臣奏:「水利錢銀以輔本路之用,未可除也,宜視實占地數,除稅租。」命他路視此為法。
       承安二年,遣戶部郎中上官瑜往西京并沿邊,勸舉軍民耕種。又差戶部郎中李敬義往臨潢等路規畫農事。舊令,軍人所授之地不得租賃與人,違者苗付地主。泰和四年九月定制,所撥地土十里內自種之數,每丁四十畝,續進丁同此,餘者許令便宜租賃及兩和分種,違者錢業還主。上聞六路括地時,其間屯田軍戶多冒名增口,以請官地,及包取民田,而民有空輸稅賦、虛抱物力者,應詔陳言人多論之。五年二月,尚書省奏:「若復遣官分往,追照案憑,訟言紛紛何時已乎。」遂令虛抱稅石已輸送入官者,命於稅內每歲續剋之。
       泰和七年,募民種佃清河等處地,以其租分為諸春水處餌鵝鴨之食。
       八年八月,戶部尚書高汝礪言:「舊制,人戶請佃荒地者,以各路最下第五等減半定租,仍免八年輸納。若作己業,並依第七等稅錢減半,亦免三年輸納。自首冒佃比鄰田,定租三分納二。其請佃黃河退灘地者,次年納租。向者小民不為久計,比至納租之時多巧避匿,或復告退,蓋由元限太遠,請佃之初無人保識故爾。今請佃者可免三年,作己業者免一年,自首冒佃并請退灘地,並令當年輸租,以鄰首保識,為長制。」
       宣宗貞祐三年七月,以旣徙河北軍戶於河南,議所以處之者,宰臣曰:「當指官田及牧地分畀之,已為民佃者則俟秋穫後,仍日給米一升,折以分鈔。」太常丞石抹世勣曰:「荒田牧地耕闢費力,奪民素墾則民失所。況軍戶率無牛,宜令軍戶分人歸守本業,至春復還,為固守計。」上卒從宰臣議,將括之,侍御史劉元規上書曰:「伏見朝廷有括地之議,聞者無不駭愕。向者河北、山東已為此舉,民之塋墓井灶悉為軍有,怨嗟爭訟至今未絕,若復行之,則將大失衆心。荒田不可耕,徒有得地之名,而無享利之實。縱得熟土,不能親耕,而復令民佃之,所得無幾,而使紛紛交病哉。」上大悟,罷之。
       八月,先以括地事未有定論,北方侵及河南,由是盡起諸路軍戶南來,共圖保守,而不能知所以得軍糧之術。衆議謂可分遣官聚耆老問之,其將益賦,或與軍田,二者孰便。參政汝礪言:「河南官民地相半,又多全佃官地之家,一旦奪之,何以自活。小民易動難安,一時避賦遂有捨田之言,及與人能勿悔乎,悔則忿心生矣。如山東撥地時,腴地盡入富家,瘠者乃付貧戶,無益於軍,而民有損。惟當倍益官租,以給軍食,復以係官荒田牧地量數與之,令其自耕,則民不失業,官不厲民矣。」從之。
       三年十月,高汝礪言:「河北軍戶徙居河南者幾百萬口,人日給米一升,歲費三百六十萬石,半以給直,猶支粟三百萬石。河南租地計二十四萬頃,歲租纔一百五十六萬,乞於經費之外倍徵以給之。」遂命右司諫馮開等五人分詣諸郡,就授以荒官田及牧地可耕者,人三十畝。
       十一月,又議以括荒田及牧馬地給軍,命尚書右丞高汝礪緫之。汝礪還奏:「今頃畝之數較之舊籍甚少,復瘠惡不可耕,均以可耕者與之,人得無幾。又僻遠之處必徙居以就之,彼皆不能自耕,必以與人,又當取租於數百里之外。況今農田且不能盡闢,豈有餘力以耕叢薄交固、草根糾結之荒地哉。軍不可仰此得食也,審矣。今詢諸軍戶,皆曰:『得半糧猶足自養,得田不能耕,復罷其廩,將何所賴。』臣知初籍地之時,未嘗按閱其實,所以不如其數,不得其處也。若復考計州縣,必各妄承風旨,追呼究結以應命。不足其數,則妄指民田以充之,則所在騷然矣。今民之賦役三倍平時,飛輓轉輸,日不暇給,而復為此舉,何以堪之。且軍戶暫遷,行有還期,何為以此病民哉。病民而軍獲利,猶不可為,況無所利乎。惟陛下加察。」遂詔罷給田,但半給糧、半給實直焉。
       四年,復遣官括河南牧馬地,旣籍其數,上命省院議所以給軍者,宰臣曰:「今軍戶當給糧者四十四萬八千餘口,計當口占六畝有奇,繼來者不與焉。但相去數百里者,豈能以六畝之故而遠來哉。兼月支口糧不可遽罷,臣等竊謂軍戶願佃者即當計口給之。自餘僻遠不願者,宜准近制,係官荒地許軍民耕闢例,令軍民得占蒔之。」院官曰:「牧馬地少,且久荒難耕,軍戶復乏農器,然不給之,則彼自支糧外,更無從得食,非蓄銳待敵之計。給之則亦未能遽減其糧,若得遲以歲月,俟頗成倫次,漸可以省官廩耳。今奪於有力者,即以授其無力者,恐無以耕。乞令司縣官勸率民戶,借牛破荒,至來春然後給之。司縣官能率民戶以助耕而無騷動者,量加官賞,庶幾有所激勸。」宰臣復曰:「若如所言,則司縣官貪慕官賞,必將抑配,以至擾民。今民家之牛,量地而畜之。況比年以來,農功甫畢則併力轉輸猶恐不及,豈有暇耕它人之田也。惟如臣等前奏為便。」詔再議之。乃擬民有能開牧馬地及官荒地作熟田者,以半給之為永業,半給軍戶。奏可。
       四年,省奏:「自古用兵,且耕且戰,是以兵食交足。今諸帥分兵不啻百萬,一充軍伍咸仰於官,至於婦子居家安坐待哺,蓋不知屯田為經久之計也。願下明詔,令諸帥府各以其軍耕耨,亦以逸待勞之策也。」詔從之。
       興定三年正月,尚書右丞領三司事侯摯言:「按河南軍民田緫一百九十七萬頃有奇,見耕種者九十六萬餘頃,上田可收一石二斗,中田一石,下田八斗,十一取之,歲得九百六十萬石,自可優給歲支,且使貧富均,大小各得其所。臣在東平嘗試行二三年,民不疲而軍用足,」詔有司議行之。
       四年十月,移剌不言:「軍戶自徙於河南,數歲尚未給田,兼以移徙不常,莫得安居,故貧者甚衆。請括諸屯處官田,人給三十畝,仍不移屯它所,如此則軍戶可以得所,官糧可以漸省。」宰臣奏「前此亦有言授地者,樞密院以謂俟事緩而行之。今河南罹水災,流亡者衆,所種麥不及五萬頃,殆減往年太半,歲所入殆不能足。若撥授之為永業,俟有穫即罷其家糧,亦省費之一端也。」上從之。又河南水災,逋戶太半,田野荒蕪,恐賦入少而國用乏,遂命唐、鄧、裕、蔡、息、壽、潁、亳及歸德府被水田,已燥者布種,未滲者種稻,復業之戶免本租及一切差發,能代耕者如之,有司擅科者以違制論,闕牛及食者率富者就貸。
       五年正月,京南行三司石抹斡魯言:「京南、東、西三路,屯軍老幼四十萬口,歲費糧百四十餘萬石,皆坐食民租,甚非善計。宜括逋戶舊耕田,南京一路舊墾田三十九萬八千五百餘頃,內官田民耕者九萬九千頃有奇。今飢民流離者太半,東、西、南路計亦如之,朝廷雖招使復業,民恐旣復之後生計未定而賦斂隨之,往往匿而不出。若分給軍戶人三十畝,使之自耕,或召人佃種,可數歲之後畜積漸饒,官糧可罷。」令省臣議之,更不能行。
       租賦。金制,官地輸租,私田輸稅。租之制不傳。大率分田之等為九而差次之,夏稅畝取三合,秋稅畝取五升,又納秸一束,束十有五斤。夏稅六月止八月,秋稅十月止十二月,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紓其期一月。屯田戶佃官地者,有司移猛安謀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諭宰臣曰:「十月民穫未畢,遽令納稅可乎。」改秋稅限十一月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遼東、臨潢、陝西地寒,稼穡遲熟,夏稅限以七月為初。凡輸送粟麥,三百里外石減五升,以上每三百里遞減五升。粟折秸百稱者,百里內減三稱,二百里減五稱,不及三百里減八稱,三百里及輸本色槁草,各減十稱。
       計民田園、邸舍、車乘、牧畜、種稙之資,藏鏹之數,徵錢有差,謂之物力錢。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勢均則以丁多寡定甲乙。有橫科,則視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戶濟之。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預。猛安謀克戶、監戶、官戶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則預其數。墓田、學田,租稅、物力皆免。
       民愬水旱應免者,河南、山東、河東、大名、京兆、鳳翔、彰德部內支郡,夏田四月,秋田七月,餘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則通以八月為限,遇閏月則展期半月,限外愬者不理。非時之災則無限。損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損之數,六分則全徵。桑被災不能蠶,則免絲綿絹稅。諸路雨雪及禾稼收穫之數,月以捷步申戶部。
       凡敘使品官之家,並免雜役,驗物力所當輸者,止出雇錢。進納補官未至廕子孫、及凡有出身者、謂司吏譯人等。出職帶官敘當身者、雜班敘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應已帶散官未出職者,子孫與其同居兄弟,下逮終場舉人、係籍學生、醫學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門則免差發,三年後免雜役。
       太宗天會元年,勑有司輕徭賦,勸稼穡。十年,以遼人士庶之族賦役等差不一,詔有司命悉均之。熈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詔免民戶殘欠租稅。皇統三年,蠲民稅之未足者。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謂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強戶,不得抑配貧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預借河北東西路、中都租稅,上以國用雖乏,民力尤艱,遂不允。三年,以歲歉,詔免二年租稅。又詔曰:「朕比以元帥府從宜行事,今聞河南、陝西、山東、北京以東、及北邊州郡,調發甚多,而省部又與他州一例征取賦役,是重擾也。可憑元帥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五年,命有司,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賦稅。六年,以河北、山東水,免其租。
       八年十月,彰德軍節度使高昌福上書言稅租甚重,上諭翰林學士張景仁曰:「今租稅法比近代甚輕,而以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稅斂殊輕,非稅斂則國用何從而出。」
       二年二月,尚書省奏,天下倉廩貯粟二千七十九萬餘石。上曰:「朕聞國無九年之蓄則國非其國,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賦,歲取九百萬石,自經費七百萬石外,二百萬石又為水旱之所蠲免及賑貸之用,餘纔百萬石而已。朕廣蓄積,備飢饉也。小民以為稅重,小臣沽民譽,亦多議之,蓋不慮國家緩急之備也。」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東、山東、陝西去年租稅。十三年,謂宰臣曰:「民間科差,計所免已過半矣。慮小民不能詳知,吏緣為姦,仍舊徵取,其令所在揭牓諭之。」十月,勑州縣官不盡力催督稅租,以致逋懸者,可止其俸,使之徵足,然後給之。十六年正月,詔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稅。十七年,上問宰臣曰:「遼東賦稅舊六萬餘石,通檢後幾二十萬。六萬時何以仰給,二十萬後所積幾何?」戶部契勘,謂先以官吏數少故能給,今官吏兵卒及孤老數多,以此費大。上曰:「當察其實,毋令妄費也。」十七年三月,詔免河北、山東、陝西、河東、西京、遼東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稅。十八年正月,免中都、河北、河東、山東、河南、陝西等路前年被災租稅。十九年秋,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以水旱傷民田十三萬七千七百餘頃,詔蠲其租。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東、河東、陝西路前歲被災,詔免其租稅。以戶部尚書曹望之之言,詔減鄜延及河東南路稅五十二萬餘石,增河北西路稅八萬八千石。又詔諸稅粟非關邊要之地者,除當儲數外,聽民從便折納。二十一年九月,以中都水災,免租。前時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遞運者,復於它處未嘗就役之家徵錢償之。
       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規告乞徵還所役牛夫錢,省臣以奏,上曰:「此旣就役,復徵錢於彼,前雖如此行之,復恐所給錢未必能到本戶,是兩不便也。不若止計所役,免租稅及鋪馬錢為便。其預計實數以聞。若和雇價直亦須裁定也。」有司上其數,歲約給六萬四千餘貫,計折粟八萬六千餘石。上復命,自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內居者充役。
       二十六年,軍民地罹水旱之災者,二十一萬頃免稅凡四十九萬餘石。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嘗被河決水災軍民租稅。十一月,詔河水泛溢,農田被災者,與免差稅一年。懷、衛、孟、鄭四州塞河勞役,并免今年差稅。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遂勑以赦書特免一分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
       舊制,夏、秋稅納麥、粟、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物折納。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物為祗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它應折納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以歲入度支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旣蠲免其所入,復出粟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如慮腐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論如律。」制可。
       十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閑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己業者免稅三年」。詔從之。
       明昌二年二月,勑自今民有訴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三年六月,有司言河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詔蠲之。九月,以山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豐日續徵。上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歲夏秋租稅之半。
       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惟黍稗而已。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或令止課所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五年,勑免河決被災之民秋租。
       泰和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詔責躬,免所旱州縣今年夏稅。九月,陳言者謂河間、滄州逃戶,物力錢至數千貫,而其差發,有司止取辦於見戶,民不能堪矣。詔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隨其業,而權止其浮財物力。五年正月,詔有司,自泰和三年嘗所行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稅。
       八年五月,以宋謀和,詔天下,免河南、山東、陝西六路今年夏稅,河東、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詔諸路農民請佃荒田者,與免租賦三年,作己業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請佃黃河退灘地者,不在免例。
       宣宗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軍國所需,一切責之河南。有司不惜民力,徵調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旣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求於它境,力竭財殫,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徵必先期告之,不急者皆罷,庶民力寬而逋者可復。」詔行之。十二月,詔免逃戶租稅。
       四年三月,免陝西逃戶租。五月,山東行省僕散安貞言:「泗州被災,道殣相望,所食者草根木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數萬,急徵重役,悉出三縣。官吏酷暴,擅括宿藏,以應一切之命。民皆逋竄,又別遣進納閑官以相迫督。皆怙勢營私,實到官者纔十之一,而徒使國家有厚斂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詔從之。
       興定元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萬石。
       四年,御史中丞完顏伯嘉奏,亳州大水,計當免租三十萬石,而三司官不以實報,止免十萬而已。詔命治三司官虛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詔免租勸種,且命參知政事李復亨為宣慰使,中丞完顏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寬民輸稅之限。十一月,上曰:「聞百姓多逃,而逋賦皆抑配見戶,人何以堪。軍儲旣足,宜悉除免。今又添軍須錢太多,亡者詎肯復業乎。」遂命行部官閱實免之,已代納者給以恩例,或除它役,仍減桑皮故紙錢四之一。三年,令逃戶復業者但輸本租,餘差役一切皆免。能代耕者,免如復戶。有司失信擅科者,以違制論。
       四年十二月,鎮南軍節度使溫迪罕思敬上書言:「今民輸稅,其法大抵有三,上戶輸遠倉,中戶次之,下戶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遠者數百里,道路之費倍于所輸,而雨雪有稽違之責,遇賊有死傷之患。不若止輸本郡,令有司檢算倉之所積,稱屯兵之數,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則增斂于民,民計所斂不及道里之費,將忻然從之矣。」
       五年十月,上諭宰臣曰:「比欲民多種麥,故令所在官貸易麥種。今聞實不貸與,而虛立案簿,反收其數以補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上聞向者有司以徵稅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應限。今麥將熟矣,其諭州縣,有犯者以慢軍儲治罪。九月,權立職官有田不納租罪。京南司農卿李蹊言:「按齊民要術,麥晚種則粒小而不實,故必八月種之。今南路當輸秋稅百四十餘萬石,草四百五十餘萬束,皆以八月為終限。若輸遠倉及泥淖,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趨時,是妨來歲之食也。乞寬徵斂之限,使先盡力於二麥。」朝廷不從。
       元光二年,宰臣奏:「去歲正月京師見糧纔六十餘萬石,今三倍矣,計國用頗足,而民間租稅徵之不絕,恐貧民無所輸而逋亡也。」遂以中旨遍諭止之。
       牛頭稅。即牛具稅,猛安謀克部女直戶所輸之稅也。其制每耒牛三頭為一具,限民口二十五受田四頃四畝有奇,歲輸粟大約不過一石,官民占田無過四十具。天會三年,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飢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四年,詔內地諸路,每牛一具賦粟五斗,為定制。
       世宗大定元年,詔諸猛安不經遷移者,徵牛具稅粟,就命謀克監其倉,虧損則坐之。十二年,尚書省奏:「唐古部民舊同猛安謀克定稅,其後改同州縣,履畝立稅,頗以為重」,遂命從舊制。
       二十年,定功授世襲謀克,許以親族從行,當給以地者,除牛九具以下全給,十具以上四十具以下者,則於官豪之家量撥地六具與之。
       二十一年,世宗謂宰臣曰:「前時一歲所收可支三年,比聞今歲山西豐稔,所穫可支三年。此間地一歲所穫不能支半歲,而又牛頭稅粟,每牛一頭止令各輸三斗,又多逋懸,此皆遞互隱匿所致,當令盡實輸之。」
       二十三年,有司奏其事,世宗謂左丞完顏襄曰:「卿家舊止七具,今定為四十具。朕始令卿等議此,而卿皆不欲,蓋各顧其私爾。是後限民口二十五,算牛一具。」七月,尚書省復奏其事,上慮版籍歲久貧富不同,猛安謀克又皆年少,不練時事,一旦軍興,按籍徵之必有不均之患。乃令驗實推排,閱其戶口、畜產之數,其以上京二十二路來上。八月,尚書省奏,推排定猛安謀克戶口、田畝、牛具之數。猛安二百二,謀克千八百七十八,戶六十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萬八千六百三十六,內正口四百八十一萬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十七,田一百六十九萬三百八十頃有奇,牛具三十八萬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將軍司,戶一百七十,口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內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萬七千八百八,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頃七十五畝有奇,牛具三百四。迭剌、唐古二部五乣,戶五千五百八十五,口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四,內正口十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萬八千八十一,田四萬六千二十四頃一十七畝,牛具五千六十六。後二十六年,尚書省奏併徵牛頭稅粟,上曰:「積壓五年,一見併徵,民何以堪。其令民隨年輸納,被災者蠲之,貸者俟豐年徵還。」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世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
卷三 本紀第三 太宗
卷四 本紀第四 熈宗
卷五 本紀第五 海陵
卷六 本紀第六 世宗上
卷七 本紀第七 世宗中
卷八 本紀第八 世宗下
卷九 本紀第九 章宗一
卷十 本紀第十 章宗二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章宗三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章宗四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衛紹王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宣宗上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宣宗中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宣宗下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哀宗上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哀宗下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世紀補
卷二十 志第一 天文
卷二十一 志第二 曆上
卷二十二 志第三 曆下
卷二十三 志第四 五行
卷二十四 志第五 地理上
卷二十五 志第六 地理中
卷二十六 志第七 地理下
卷二十七 志第八 河渠
卷二十八 志第九 禮一
卷二十九 志第十 禮二
卷三十 志第十一 禮三
卷三十一 志第十二 禮四
卷三十二 志第十三 禮五
卷三十三 志第十四 禮六
卷三十四 志第十五 禮七
卷三十五 志第十六 禮八
卷三十六 志第十七 禮九
卷三十七 志第十八 禮十
卷三十八 志第十九 禮十一
卷三十九 志第二十 樂上
卷四十 志第二十一 樂下
卷四十一 志第二十二 儀衛上
卷四十二 志第二十三 儀衛下
卷四十三 志第二十四 輿服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五 兵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六 刑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貨一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八 食貨二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九 食貨三
卷四十九 志第三十 食貨四
卷五十 志第三十一 食貨五
卷五十一 志第三十二 選舉一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選舉二
卷五十三 志第三十四 選舉三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五 選舉四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六 百官一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七 百官二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八 百官三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九 百官四
卷五十九 表第一 宗室表
卷六十 表第二 交聘表上
卷六十一 表第三 交聘表中
卷六十二 表第四 交聘表下
卷六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上
卷六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下
卷六十五 列傳第三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六 列傳第四 始祖以下諸子
卷六十七 列傳第五
卷六十八 列傳第六
卷六十九 列傳第七 太祖諸子
卷七十 列傳第八
卷七十一 列傳第九
卷七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七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七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七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七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七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七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七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八十 列傳第十八
卷八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八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八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八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八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八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八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八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八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九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九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九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九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章宗諸子
卷九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九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九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九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九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九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0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0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0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0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0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0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0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0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0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一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一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五十八 世戚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忠義一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六十 忠義二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忠義三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忠義四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文藝上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文藝下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循吏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六十八 列女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七十 逆臣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判臣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外國上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外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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