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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货志
作者:北宋 · 薛居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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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薛史·食货志序》,原本阙佚,卷中惟盐法载之较详,其田赋、杂税诸门,仅存大略,疑明初是书已有残阙也。今无可采补,姑存其旧。)
       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后。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堠,内辟污莱,厉以耕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田园可恋故也。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三四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寰区失望故也。(案:以上见《容斋三笔》所引《薛史》,绎其文义,当系《食货志序》,今录于卷首。)
       唐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小绿豆税,每亩减放三升。城内店肆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仍与除放。”其年闰十二月,吏部尚书李琪上言:“请赋税不以折纳为事,一切以本色输官,又不以纽配为名,止以正税加纳。”敕曰:“本朝征科,惟配有两税,至于折纳,当不施为。宜依李琪所论,应逐税合纳钱物斛斗盐钱等,宜令租庸司指挥,并准元征本色输纳,不得改更,若合有移改,即须具事由闻奏。”
       天成元年四月,敕:“应纳夏秋税,先有省耗,每斗一升,今后止纳正税数,不量省耗。”四年五月,户部奏:“三京、邺都、诸道州府,逐年所征夏秋税租,兼盐曲折征,诸般钱谷起征,各视其地节候早晚,分立期限。”其月敕:“百姓今年夏苗,委人户自通供手状,具顷亩多少,五家为保,委无隐漏,攒连手状送于本州,本州具状送省,州县不得迭差人检括,如人户隐欺,许令陈告,其田倍令并征。”
       长兴二年六月,敕:“委诸道观察使,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与村人议,有力人户出剩田苗,补贫下不迨,肯者即具状征收,有词者即排段检括。自今年起为定额。有经灾沴及逐年逋处,不在此限。”三年十二月,三司奏请:“诸道上供税物,充兵士衣赐不足。其天下所纳斛斗及钱,除支赡外,请依时折纳绫罗绢帛。”从之。
       晋天福四年正月,敕:“应诸道节度刺史,不得擅加赋役及于县邑别立监征。所纳田租,委人户自量自既。”
       周显德三年十月,宣三司指挥诸道州府,今后夏税,以六月一日起征,秋税至十月一日起征,永为定制。五年七月,赐诸道《均田图》。十月,命左散骑常侍艾颖等三十四人,下诸州检定民租。六年春,诸道使臣回,总计检到户二百三十万九千八百一十二。
       唐同光二年,度支奏请榜示府州县镇,军民商旅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钱者,即古之泉布,盖取其流行天下,布散人间,无积滞则交易通,多贮藏则士农困,故西汉兴改币之制,立告缗之条,所以权蓄贾而防大奸也。宜令所司散下州府,常须检察,不得令富室分外收贮见钱,又工人销铸为铜器,兼沿边州镇设法钤辖,勿令商人般载出境。”三月,知唐州晏骈安奏:“市肆间点检钱帛,内有锡镴小钱,拣得不少,皆是江南纲商挟带而来。”诏曰:“帛布之币,杂以铅锡,惟是江湖之外,盗铸尤多,市肆之间,公行无畏,因是纲商挟带,舟楫往来,换易好钱,藏贮富室,实为蠹弊,须有条流。宜令京城、诸道,于坊市行使钱内,点检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有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八月,中书门下奏:“访闻近日诸道州府所卖铜器价贵,多是销熔见钱,以邀厚利。”乃下诏曰:“宜令遍行晓告,如原旧系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仍令生铜器物每斤价定二百文,熟铜器物每斤四百文,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
       清泰二年十二月,诏御史台晓告中外,禁用铅钱,如违犯,准条流处分。
       晋天福二年,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去。”
       周广顺元年三月,敕:“铜法,今后官中更不禁断,一任兴贩,所在一色即不得泻破为铜器货卖,如有犯者,有人纠告捉获,所犯人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死。其地分所由节级,决脊杖十七放,邻保人决臀杖十七放,其告事人给与赏钱一百贯文。”
       江南因唐旧制,饶州置永平监,岁铸钱,池州永宁监、建州永丰监,并岁铸钱,杭州置保兴监铸钱。
       唐同光二年二月,诏曰:“会计之重,咸鹾居先,矧彼两池,实有丰利。顷自兵戈扰攘,民庶流离,既场务以隳残,致程课之亏失。重兹葺理,须仗规模,将立事以成功,在从长而就便。宜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安邑、解县两池榷盐使,仍委便制,一一条贯。”(《五代会要》:同光三年二月,敕:“魏府每年所征随丝盐钱,每两与减放五文;逐年亻表卖蚕盐、食盐、大盐、甜次冷盐,每斗与减五十;栾盐与减三十。”天成元年四月,敕:“诸州府百姓合散蚕盐,今后每年只二月内一度亻表散,依夏税限纳钱。”长兴四年五月七日,诸道盐钱转运使奏:“诸道州府盐法条流元末,一概定夺,谨具如后:应食颗盐州府,省司各置榷粜折博场院。应是乡村,并通私商兴贩。所有折博并每年人户蚕盐,并不许将带一斤一两入城,侵夺榷粜课利。如违犯者,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三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三斤已上至五斤,买卖人各杖八十;五斤已上至十斤,买卖人各徒二年;十斤已上,不计多少,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所有犯盐人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禁法,即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后但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一应诸道,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申奏取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死。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诏曰:“青白池务,素有定规,只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更改已来,不便商贩,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今后每青盐一石,依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此外更不得别有邀求。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衷私有抽税,今后一切止绝。”(《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曲法如后:一、诸色犯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一、应所犯盐曲,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漏,并行勘断。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已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只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硷卤之地,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钱五十千,不及死刑者三十千。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只得将归零茧供食,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如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指挥。一、凡买盐曲,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一、诸官场官务,如有羡余出剩盐曲,并许尽底报官。如衷私货卖者,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科断。一、所犯私盐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肉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首。如家长主首不知情,只罪造意者,余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断。若与他人同犯,据逐人脚下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账,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供使。”三年十二月,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亻表,其盐钱亦不征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盖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般运费用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改立盐法如后:一、赡国军堂场务、邢洺州盐务,应有见垛贮盐货处,并煎盐场灶及应是硷地,并须四面修置墙堑。如是地里遥远,难为修置墙堑,即作壕篱为规隔。如是人于壕篱内偷盗,夹带官盐,兼于壕篱外煎造盐货,便仰收捉,及许诸色人陈告。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经历地分及门司节级人员,并当量罪勘断。所有捉事、告事人赏钱,一两以上至一斤,赏钱二十千;一斤已上至十斤,赏钱三十千;一十斤已上,赏钱五十千。一、应有不系官中煎盐处硷地,并须标识,委本州府差公干职员与巡检节级、村保、地主、邻人,同共巡检。若诸色人偷刮卤地,便仰收捉,及许人陈告。若勘逐不虚,捉事人每获一人,赏绢一十匹;获二人,赏绢二十匹;获三人已上,不计人数,赏绢五十匹。刮硷煎盐人并知情人,所犯不计多少斤两,并决重杖一顿,处死。其刮硷处地分,并刮硷人住处巡检、节级、所由、村保等,各徒二年半,令众一月,依旧勾当。刮碱处地主,不切检校,徒二年,令众一月。一、颗盐地分界内,有人刮硷煎炼盐货,所犯并依前法。一、今缘改价卖盐,虑有别界分盐货递相侵犯,及诸盐入城,诸色犯盐人,令下三司,依下项条流科断;其犯盐人随行物色,给与本家,其盐没纳入官。所经历地分节级人员,并行勘断。一两至一斤,决臀杖十五,令众半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五千;一斤已上至一十斤,徒一年半,令众一月,捉事、告事人赏钱七千;十斤已上,不计多少,徒二年,配发运务役一年,捉事、告事人赏钱十千。一、诸州府人户所请蚕盐,不得于乡村衷私货卖,及信团头、脚户、县司、请盐节级、所由等克折粜卖,如有犯者,依诸色犯盐例科断。一、如有人于河东界将盐过来,及自家界内有人往彼兴贩盐货,所犯者并处斩。其犯盐人随行驴畜资财,并与捉事人充赏。”“庆州青白榷税院,元有透税条流,所有随行驴畜物色,一半支与捉事人充赏,其余一半并盐,并纳入官。欲并且依旧一斗已上至三斗杖七十,三斗已上至五斗徒一年,五斗已上处死。安邑、解县两池榷盐院,河中节度兼判之时申到画一事件条流等,准敕牒,两池所出盐,旧日苦无文榜,如擅将一斤一两,准元敕条,并处极法。其犯盐人应有钱物,并与捉事人充赏者。切以两池禁棘峻阻,不通人行,四面各置场门弓射,分擘盐池地分居住,并在棘围里面,更不别有差遣,只令巡护盐池。如此后有人偷盗官盐一斤一两出池,其犯盐人并准元敕条流处分,应有随行钱物并纳入官,其捉事人依下项定支优给。若是巡检、弓射、池场门子,自不专切巡察,致有透漏到棘围外,被别人捉获,及有纠告,兼同行反告,官中更不坐罪,陈告人亦依捉事人支赏。应有知情偷盗官盐之人,亦依犯盐人一例处断。其不知情关连人,临时酌情定罪。所有透漏地分弓射及池场门子,如是透漏出盐二十斤已下,徒一年半。一十斤已上至二十斤,支赏钱一十千;二十斤已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前项所定夺到盐法条流,其应属州府捉获抵犯之人,便委本州府检条流科断讫申奏,别报省司。其属省院捉到犯盐之人,干死刑者,即勘情罪申上,候省司指挥。不至极刑者,便委务司准条流决放讫申报。”)从之。
       三年十月,敕:“漳河已北州府管界,元是官场粜盐,今后除城郭草市内,仍旧禁法,其乡村并许盐货通商。逐处有硷卤之地,一任人户煎炼,兴贩则不得逾越漳河,入不通商地界。”(《文献通考》: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奉表入贡,因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帝曰:“海陵在江北难以交居,当别有处分。”乃诏岁支盐二十万斛以给江南,士卒稍稍归之。)
       周显德二年正月,世宗谓侍臣曰:“转输之物,向来皆给斗耗,自晋、汉已来,不与支破。仓廪所纳新物,尚除省耗,况水路所般,岂无损折?起今后每石宜与耗一斗。”
       唐天成三年七月,诏曰:“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乡村人户,自今年七月后,于是秋田苗上,每亩纳曲钱五文足陌,一任百姓自造私曲,酝酒供家,其钱随夏秋征纳。其京都及诸道州府县镇坊界内,应逐年买官曲酒户,便许自造曲,酝酒货卖。仍取天成二年正月至年终一年逐户计算都买曲钱数内,十分只纳二分,以充榷酒钱,便从今年七月后,管数征纳。榷酒户外,其余诸色人亦许私造酒曲供家,即不得衷私卖酒,如有故违,便即纠察,勒依中等酒户纳榷。其坊村一任沽卖,不在纳榷之限。”时孔循以曲法杀一家于洛阳,或献此议,以为爱其人,便于国,故行之。
       长兴元年二月,赦书节文:“诸道州府人户,每秋苗一亩上,元征曲钱五文,今后特放二文,只征三文。”二年,诏曰:“酒醴所重,曲蘖是须,缘卖价太高,禁条颇峻,士庶因斯而抵犯,刑名由是以滋彰。爰行改革之文,庶息烦苛之政,各随苗亩,量定税钱。访闻数年已来,虽犯法者稀,而伤民则甚。盖以乱离日久,贫下户多,才遇升平,便勤稼穑,各务耕田凿井,孰能枕曲藉糟,既随例以均摊,遂抱虚而输纳,渐成雕敝,深可悯伤。况欲致丰财,必除时病,有利之事,方切施行,无名之求,尤宜废罢,但得日新之理,何辞夕改之嫌。应在京诸道苗亩上所征曲钱等,便从今年夏并放。其曲官中自造,委逐州减旧价一半,于在城扑断货卖。除在城居人不得私造外,乡村人户或要供家,一任私造。”敕下之日,人甚悦之。
       周显德四年七月,诏曰:“诸道州府曲务,今后一依往例,官中禁法卖曲,逐处先置都务,候敕到日,并仰停罢。据见在曲数,准备货买,兼据年计合,使曲数依时蹋造,候人户将到价钱,据数计曲,不得赊卖抑配与人。

本书目录

卷一(梁书) 太祖纪一
卷二(梁书) 太祖纪二
卷三(梁书) 太祖纪三
卷四(梁书) 太祖纪四
卷五(梁书) 太祖纪五
卷六(梁书) 太祖纪六
卷七(梁书) 太祖纪七
卷八(梁书) 末帝纪上
卷九(梁书) 末帝纪中
卷十(梁书) 末帝纪下
卷十一(梁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十二(梁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十三(梁书) 列传三
卷十四(梁书) 列传四
卷十五(梁书) 列传五
卷十六(梁书) 列传六
卷十七(梁书) 列传七
卷十八(梁书) 列传八
卷十九(梁书) 列传九
卷二十(梁书) 列传十
卷二十一(梁书) 列传十一
卷二十二(梁书) 列传十二
卷二十三(梁书) 列传十三
卷二十四(梁书) 列传十四
卷二十五(唐书) 武皇纪上
卷二十六(唐书) 武皇纪下
卷二十七(唐书) 庄宗纪一
卷二十八(唐书) 庄宗纪二
卷二十九(唐书) 庄宗纪三
卷三十(唐书) 庄宗纪四
卷三十一(唐书) 庄宗纪五
卷三十二(唐书) 庄宗纪六
卷三十三(唐书) 庄宗纪七
卷三十四(唐书) 庄宗纪八
卷三十五(唐书) 明宗纪一
卷三十六(唐书) 明宗纪二
卷三十七(唐书) 明宗纪三
卷三十八(唐书) 明宗纪四
卷三十九(唐书) 明宗纪五
卷四十(唐书) 明宗纪六
卷四十一(唐书) 明宗纪七
卷四十二(唐书) 明宗纪八
卷四十三(唐书) 明宗纪九
卷四十四(唐书) 明宗纪十
卷四十五(唐书) 闵帝纪
卷四十六(唐书) 末帝纪上
卷四十七(唐书) 末帝纪中
卷四十八(唐书) 末帝纪下
卷四十九(唐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五十(唐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五十一(唐书) 列传三 宗室
卷五十二(唐书) 列传四
卷五十三(唐书) 列传五
卷五十四(唐书) 列传六
卷五十五(唐书) 列传七
卷五十六(唐书) 列传八
卷五十七(唐书) 列传九
卷五十八(唐书) 列传十
卷五十九(唐书) 列传十一
卷六十(唐书) 列传十二
卷六十一(唐书) 列传十三
卷六十二(唐书) 列传十四
卷六十三(唐书) 列传十五
卷六十四(唐书) 列传十六
卷六十五(唐书) 列传十七
卷六十六(唐书) 列传十八
卷六十七(唐书) 列传十九
卷六十八(唐书) 列传二十
卷六十九(唐书) 列传二十一
卷七十(唐书) 列传二十二
卷七十一(唐书) 列传二十三
卷七十二(唐书) 列传二十四
卷七十三(唐书) 列传二十五
卷七十四(唐书) 列传二十六
卷七十五(晋书) 高祖纪一
卷七十六(晋书) 高祖纪二
卷七十七(晋书) 高祖纪三
卷七十八(晋书) 高祖纪四
卷七十九(晋书) 高祖纪五
卷八十(晋书) 高祖纪六
卷八十一(晋书) 少帝纪一
卷八十二(晋书) 少帝纪二
卷八十三(晋书) 少帝纪三
卷八十四(晋书) 少帝纪四
卷八十五(晋书) 少帝纪五
卷八十六(晋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八十七(晋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八十八(晋书) 列传三
卷八十九(晋书) 列传四
卷九十(晋书) 列传五
卷九十一(晋书) 列传六
卷九十二(晋书) 列传七
卷九十三(晋书) 列传八
卷九十四(晋书) 列传九
卷九十五(晋书) 列传十
卷九十六(晋书) 列传十一
卷九十七(晋书) 列传十二
卷九十八(晋书) 列传十三
卷九十九(汉书) 高祖纪上
卷一百(汉书) 高祖纪下
卷一百一(汉书) 隐帝纪上
卷一百二(汉书) 隐帝纪中
卷一百三(汉书) 隐帝纪下
卷一百四(汉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五(汉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六(汉书) 列传三
卷一百七(汉书) 列传四
卷一百八(汉书) 列传五
卷一百九(汉书) 列传六
卷一百一十(周书) 太祖纪一
卷一百一十一(周书) 太祖纪二
卷一百一十二(周书) 太祖纪三
卷一百一十三(周书) 太祖纪四
卷一百一十四(周书) 世宗纪一
卷一百一十五(周书) 世宗纪二
卷一百一十六(周书) 世宗纪三
卷一百一十七(周书) 世宗纪四
卷一百一十八(周书) 世宗纪五
卷一百一十九(周书) 世宗纪六
卷一百二十(周书) 恭帝纪
卷一百二十一(周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二十二(周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二十三(周书) 列传三
卷一百二十四(周书) 列传四
卷一百二十五(周书) 列传五
卷一百二十六(周书) 列传六
卷一百二十七(周书) 列传七
卷一百二十八(周书) 列传八
卷一百二十九(周书) 列传九
卷一百三十(周书) 列传十
卷一百三十一(周书) 列传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袭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袭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僣伪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僣伪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僣伪列传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国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国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历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礼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礼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乐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乐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货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选举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职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县志(案:《郡县志序》,原本阙佚。)
附录 进旧五代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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