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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卷三十七(唐书) 明宗纪三
作者:北宋 · 薛居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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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成元年秋八月乙酉朔,日有食之。有司上言:“庄宗庙室酌献,请奏武成之舞。”从之。郓州节度使霍彦威移镇青州。丁亥,庄宗神主祔庙,有司请祧懿祖室,从之。诏:“陵州、合州长流百姓豆卢革、韦说等,可并自长流后,纵逢恩赦,不在原宥之限。豆卢升、韦涛仍削除自前所受官秩。”壬辰,以久雨,放百僚朝参,诏天下疏理系囚。甲午,汴州奏,旧管曹州乞却归当道,从之。是日,诏曰:“承前使府奏请判官,率皆随府除移停罢。近年流例,有异前规,使府虽已除移,判官元安旧职。起今后若是朝廷除授者,即不计使府除移,如是使府奏请,即皆随府移罢。旧例藩侯带平章事者,所奏请判官,殿中已上许奏绯,中丞已上许奏紫,今不带平章事亦许同带平章事例处分。如防御、团练使奏请判官,员外郎已下不在奏绯之限。其所奏判官、州县官,并须将历任告身随奏至京。如未有官,假称试摄,亦奏状内分明署出。如藩镇留后、权知军州事,并不在奏请判官之限。如刺史要奏州县官,须申本道,请发表章,不得自奏。近日州使奏请从事,本无官绪,妄结虚衔,不计职位高卑,多是请兼朱紫,不惟紊乱,实启挠求。宜令诸道州府,切准敕命处分。”
       丁酉,内出象笏三十四面,赐百官之无笏者。己亥,帝御文明殿,百官入阁,月望如月朔之仪,从新例也。荆南高季兴上言,峡内三州,请朝廷不除刺史。幽州奏,契丹寇边,诏齐州防御使安审通率师御之。辛丑,以前青州节度使符习为郓州节度使,以前华州节度使史敬熔为安州节度使。乙巳,禁熔钱为器,仍估定生铜器价斤二百,熟铜器斤四百,如违省价买卖者,以盗铸钱论。丁未,枢密使院条奏:“诸道节度使、刺史内,有不守诏条,公行科敛,须行止绝。州使所纳军粮,不得更邀加耗。节度使、刺史所置牙队,许于军都内抽取,便给省司衣粮,况人数已多,访问尚有招致。诸邑人多有抵罪亡命,便于州府投名为使下元随,邀求职务,凌压平人;及有力户人,于诸处行赂,希求事务。亦有州使安称修葺城池廨宇,科赋于人,及营私宅,诸县镇所受州使文符,如涉科敛人户,不得禀受。州府不得赊买行人物色,兼行科率。已前条件,州使如敢犯违,许人陈告,勘诘不虚,量行奖赏。宜令三京、诸道州府,准此处分。”
       新授青州节度使霍彦威奏,处斩新登州刺史王公俨,及同谋拒命指挥使李谨、王居厚等八人讫。初,同光中,符习为青州节度使,宦官杨希望为监军,专制军政。赵在礼之据魏州,习奉诏以本军进讨,俄而帝为乱军所劫,习即罢归。希望遣兵邀之,习惧而还。至滑州,帝遣人招之,习至,乃从帝入汴。希望闻魏军乱,遣兵围守习家,欲尽杀之。公俨素受希望奖爱,谓希望曰:“内侍宜分腹心之兵,监四面守陴者,则谁敢异图。”希望从之。公俨乘其无备,围希望之第,擒而杀之。公俨遂与州将李谨等谋据州城,以邀符节,即令军府飞章留己,兼扬言符习在镇,人不便其政,帝乃除公俨为登州刺史。公俨不时赴任,即以霍彦威代符习,聚兵淄州,以图进取。彦威至淄州,会诏使至青州告谕,公俨即赴所任。彦威惩其初心,遣人擒公俨于北海县,与同党斩于州东。(《通鉴》:彦威聚兵淄州,以图进取,公俨惧。乙未,始之官。丁酉,彦威至青州,追擒之。)有司上言:“庄宗祔庙,懿祖祧迁,准例舍故而讳新,懿祖例不讳,忌日不行香。”从之。壬子,襄州节度使刘训加检校太傅,以伪蜀右仆射、中书侍郎、平章事、赵国公张格为太子宾客,充三司副使,从任圜请也。
       九月乙卯朔,诏汴州扶沟县复隶许州。以前绛州刺史娄继英为冀州刺史,充北面水陆转运制置使。己未,幸至德宫,遂幸前隰州刺史袁建丰之第。帝尝为太原内牙亲将,建丰为副,至是建丰风疾沈废,故亲幸其第以抚之。庚申,以都官郎中庾传美充三州搜访图籍使。传美为蜀王衍之旧僚,家在成都,便于归计,且言成都具有本朝实录,及传美使回,所得才九朝实录及残缺杂旧而已。癸亥,应圣节,百僚于敬爱寺设斋,召缁黄之众于中兴殿讲论,众近例也。戊辰,以伪蜀检校太师、兼中书令、右金吾街使张贻范为兵部尚书致仕。都官员外郎于邺奏请指挥不得书契券辄卖良人,从之。癸酉,天策上将军、湖南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守太师、兼尚书令、楚王马殷加检校太师、守尚书令。两浙节度留后、静海军节度、岭南西道观察处置等使、检校太尉、兼中书令钱元瓘加食邑。中吴建武等军节度、岭南东道观察处置等使、检校太尉、兼中书令钱元璙加开府阶,进食邑。甲戌,以前代州刺史马溉为左卫上将军致仕。己卯,以光禄卿罗周敬为右金吾卫大将军,充街使。辛巳,以前复州刺史袁{山义}为唐州刺史。诏曰:“凤翔节度使李严,世联宗属,任重藩宣,庆善有称,忠勤显著。既在维城之列,宜新定体之文。是降宠光,以隆惇叙,俾焕成家之美,贵崇犹子之亲。宜于本名上加‘从’字。”癸未,文武百僚至张全义私第柩前立班辞,以来月二日葬故也。
       冬十月甲申朔,诏赐文武百僚冬服绵帛有差。近例,十月初寒之始,天子赐近侍执政大臣冬服。帝顾谓判三司任圜曰:“百僚散未?”圜奏曰:“臣闻本朝给春冬服,遍及百僚。丧乱已来,急于军旅,人君所赐,未能周给。今止近臣而已,外臣无所赐。”帝曰:“外臣亦吾臣也,卿宜计度。”圜遂与安重诲据品秩之差,以定春冬之赐,其后遂以为常。右拾遗曹琮上疏,内一件:“百僚朔望入阁,及五日内殿起居,请许三署寺监官轮次转奏封事。”从之。刑部员外郎孔庄上言:“自兵兴以来,法制不一,诸道州县常行枷杖,多不依格律,请以旧制晓谕,改而正之。”丙戌,吏部侍郎卢文纪上言:“请内外文武臣僚,每岁有司明定考校,将相乞回御笔,以行黜陟,疏下中书门下商量,宰臣奏请施行。”从之。丁亥,云南巂州山后两林百蛮都鬼主、右武卫大将军李卑晚遣大鬼主传能、何华等来朝贡,帝御文明殿对之,百僚称贺。庚寅,以客省使李严领泗州防御使,以河中节度副使李铃为太子宾客。壬辰,邠州节度使毛璋移镇潞州。巴州进嘉禾合穗。甲午,以前隰州刺史袁建丰遥领洪州节度使。
       庚子,幽州奏,契丹平州守将伪署幽州节度使卢文进,率户口归顺,百僚称贺。辛丑,契丹遣使来告哀,言国主安巴坚以今年七月二十七日卒。诏曰:“朕近缵皇图,恭修帝道,务安夷夏,贵洽雍熙。契丹王世预欢盟,礼交聘问,遽闻凶讣,倍轸悲怀,可辍今月十九日朝参。”丙午,以巂州山后两林、百蛮都鬼主李卑晚为宁远将军,大渡河山前仰川六姓都鬼主、怀安郡王勿邓摽莎为定远将军。丁未,幽州奏,卢文进所率降户孳畜人口在平州西,首尾约七十里。庚戌,以吏部侍郎卢文纪为御史中丞,时御史大夫李琪三上表求解任故也。以兵部侍郎刘岳为吏部侍郎,以户部侍郎、充端明殿学士冯道为兵部侍郎,以中书舍人、充端明殿学士赵凤为户部侍郎,并依前充职。壬子,静江军节度使、桂州管内观察使、检校太师、兼中书令、扶风郡王马宾加食邑实封,澧郎观察使、检校太傅、兼侍中马希振加检校太尉。卢文进至幽州,遣军吏奉表来上。
       十一月戊午,以沧州留后王景戡为邢州节度使。青州奏,得登州状申,契丹先攻逼渤海国,自安巴坚身死,虽已抽退,尚留兵马在渤海扶余城,今渤海王弟领兵马攻围扶余城内契丹次。己未,以翰林学士、尚书、户部郎中、知制诰刘句为中书舍人充职。辛酉,以前秘书少监温辇为太子詹事。壬戌,以前房州刺史朱罕为颍州团练使。是日,诏曰:“应今日已前修盖得寺院,无令毁废;自此已后,不得辄有建造。如要愿在僧门,并须官坛受戒,不得衷私剃度。”癸丑,日南至,帝御文明殿受朝贺,仗卫如式。礼部侍郎裴皞上言:“诸州刺史经三考方请替移。”诏曰:“有政声者就加恩泽,无课最者即便替移。”密州献芝草。庚午,河阳节度使夏鲁奇移镇许州,留后梁汉颙为邠州节度使。淮南杨溥遣使贡献,贺登极。乙亥,以前振武留后张温为利州昭武军留后,以果州刺史孙铎为汉州刺史,充西川马步军都指挥使。壬午,静海军节度、安南管内观察等使、检校太尉、兼侍中钱元球加开府阶,进食邑。癸未,镇州奏,准诏卢文进所率归业户口,蠲放租税三年,仍每口给粮五斗。
       十二月戊子,卢文进及将吏四百人见,赐鞍马、玉带、衣被、器玩、钱帛有差。诏曰:“朕中兴宝祚,复正皇纲。万国骈罗,俱在照临之内;八纮辽敻,咸居覆载之间。矧彼云南,素归正朔,洎平伪蜀,思锡旧恩,于乃眷以虽深,欲霈覃而未暇。百蛮都首领李卑晚、六姓蛮都首领勿邓摽莎等,天资智勇,世禀忠勤,梯航之道路才通,琛赆之贡输已至。率其种落,竭乃悃诚,备倾向化之心,深奖来庭之意。今则各颁国宠,别进王封。其巂州刺史李及、大鬼主离吠等,或遥贡表函,或躬趋朝阙,亦宜特授官资,各迁阶秩。勉敦信义,无坠册书,示尔金石之坚,保我山河之誓。钦承休命,永保厥终。”壬辰,帝狩于近郊,腊故也。甲午,以契丹卢龙军节度使卢文进为检校太尉、同平章事,充滑州节度使。戊戌,诏严禁鑞钱。庚子,皇第二子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司徒从荣可检校太保、同平章事、天雄军节度使、邺都留守。以武安军马步军都指挥使马希范为澧州刺史,铁林都知兵马马希杲为衡州刺史。壬寅,颍州刺史孙岳加检校太保,奖能政也。
       丙午,中书门下奏:“故事,藩镇节度、观察使带平章事,于都堂上事刊石记壁,合纳礼钱三十贯,以充中书及两省公使。今欲各纳礼钱五百千,于中书立石亭子,镌勒宰臣使相官氏、授上年月,余充修葺中书及两省公署部堂什物。”从之。
       庚戌,御史台奏:“京城坊市士庶工商之家,有婢仆自经投井,非理物故者。近者已来,凡是死亡,皆是台司左右巡举勘检,施行已久,仍恐所差人吏及街市胥徒,同于民家,因事邀胁。臣询访故事,凡京城民庶之家,死丧委府县检举,军家委军巡,商旅委户部。然诸司检举后,具事由申台,其间或枉滥情故,台司访闻,即行举勘。如是文武两班官吏之家,即是台司检举。臣请自今已后,并准故事施行者。”诏曰:“今后文武两班及诸道商旅,凡有丧亡,即准台司所奏施行。其坊市民庶军士之家,凡死丧及婢仆非理物故,依台司奏,委府县、军巡同检举,仍不得纵其吏卒,于物故之家妄有邀胁。或恐暑月尸柩难停,若待申闻检举,纵无邀胁,亦须经时日。今后仰本家唤四邻检察,若无他故,逐便葬埋。如后别闻枉滥,妄有保证,官中访知,勘诘不虚,本户邻保并行科罪。如闻诸道州府,坊市死丧,取分巡院检举,颇致淹停,人多流怨,亦仰约京城事例处分。”

本书目录

卷一(梁书) 太祖纪一
卷二(梁书) 太祖纪二
卷三(梁书) 太祖纪三
卷四(梁书) 太祖纪四
卷五(梁书) 太祖纪五
卷六(梁书) 太祖纪六
卷七(梁书) 太祖纪七
卷八(梁书) 末帝纪上
卷九(梁书) 末帝纪中
卷十(梁书) 末帝纪下
卷十一(梁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十二(梁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十三(梁书) 列传三
卷十四(梁书) 列传四
卷十五(梁书) 列传五
卷十六(梁书) 列传六
卷十七(梁书) 列传七
卷十八(梁书) 列传八
卷十九(梁书) 列传九
卷二十(梁书) 列传十
卷二十一(梁书) 列传十一
卷二十二(梁书) 列传十二
卷二十三(梁书) 列传十三
卷二十四(梁书) 列传十四
卷二十五(唐书) 武皇纪上
卷二十六(唐书) 武皇纪下
卷二十七(唐书) 庄宗纪一
卷二十八(唐书) 庄宗纪二
卷二十九(唐书) 庄宗纪三
卷三十(唐书) 庄宗纪四
卷三十一(唐书) 庄宗纪五
卷三十二(唐书) 庄宗纪六
卷三十三(唐书) 庄宗纪七
卷三十四(唐书) 庄宗纪八
卷三十五(唐书) 明宗纪一
卷三十六(唐书) 明宗纪二
卷三十七(唐书) 明宗纪三
卷三十八(唐书) 明宗纪四
卷三十九(唐书) 明宗纪五
卷四十(唐书) 明宗纪六
卷四十一(唐书) 明宗纪七
卷四十二(唐书) 明宗纪八
卷四十三(唐书) 明宗纪九
卷四十四(唐书) 明宗纪十
卷四十五(唐书) 闵帝纪
卷四十六(唐书) 末帝纪上
卷四十七(唐书) 末帝纪中
卷四十八(唐书) 末帝纪下
卷四十九(唐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五十(唐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五十一(唐书) 列传三 宗室
卷五十二(唐书) 列传四
卷五十三(唐书) 列传五
卷五十四(唐书) 列传六
卷五十五(唐书) 列传七
卷五十六(唐书) 列传八
卷五十七(唐书) 列传九
卷五十八(唐书) 列传十
卷五十九(唐书) 列传十一
卷六十(唐书) 列传十二
卷六十一(唐书) 列传十三
卷六十二(唐书) 列传十四
卷六十三(唐书) 列传十五
卷六十四(唐书) 列传十六
卷六十五(唐书) 列传十七
卷六十六(唐书) 列传十八
卷六十七(唐书) 列传十九
卷六十八(唐书) 列传二十
卷六十九(唐书) 列传二十一
卷七十(唐书) 列传二十二
卷七十一(唐书) 列传二十三
卷七十二(唐书) 列传二十四
卷七十三(唐书) 列传二十五
卷七十四(唐书) 列传二十六
卷七十五(晋书) 高祖纪一
卷七十六(晋书) 高祖纪二
卷七十七(晋书) 高祖纪三
卷七十八(晋书) 高祖纪四
卷七十九(晋书) 高祖纪五
卷八十(晋书) 高祖纪六
卷八十一(晋书) 少帝纪一
卷八十二(晋书) 少帝纪二
卷八十三(晋书) 少帝纪三
卷八十四(晋书) 少帝纪四
卷八十五(晋书) 少帝纪五
卷八十六(晋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八十七(晋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八十八(晋书) 列传三
卷八十九(晋书) 列传四
卷九十(晋书) 列传五
卷九十一(晋书) 列传六
卷九十二(晋书) 列传七
卷九十三(晋书) 列传八
卷九十四(晋书) 列传九
卷九十五(晋书) 列传十
卷九十六(晋书) 列传十一
卷九十七(晋书) 列传十二
卷九十八(晋书) 列传十三
卷九十九(汉书) 高祖纪上
卷一百(汉书) 高祖纪下
卷一百一(汉书) 隐帝纪上
卷一百二(汉书) 隐帝纪中
卷一百三(汉书) 隐帝纪下
卷一百四(汉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五(汉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六(汉书) 列传三
卷一百七(汉书) 列传四
卷一百八(汉书) 列传五
卷一百九(汉书) 列传六
卷一百一十(周书) 太祖纪一
卷一百一十一(周书) 太祖纪二
卷一百一十二(周书) 太祖纪三
卷一百一十三(周书) 太祖纪四
卷一百一十四(周书) 世宗纪一
卷一百一十五(周书) 世宗纪二
卷一百一十六(周书) 世宗纪三
卷一百一十七(周书) 世宗纪四
卷一百一十八(周书) 世宗纪五
卷一百一十九(周书) 世宗纪六
卷一百二十(周书) 恭帝纪
卷一百二十一(周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二十二(周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二十三(周书) 列传三
卷一百二十四(周书) 列传四
卷一百二十五(周书) 列传五
卷一百二十六(周书) 列传六
卷一百二十七(周书) 列传七
卷一百二十八(周书) 列传八
卷一百二十九(周书) 列传九
卷一百三十(周书) 列传十
卷一百三十一(周书) 列传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袭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袭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僣伪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僣伪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僣伪列传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国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国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历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礼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礼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乐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乐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货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选举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职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县志(案:《郡县志序》,原本阙佚。)
附录 进旧五代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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