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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卷六十三(唐书) 列传十五
作者:北宋 · 薛居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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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全义,字国维,濮州临濮人。初名居言,赐名全义,梁祖改为宗奭;庄宗定河南,复名全义。祖琏,父诚,世为田农。全义为县啬夫,尝为令所辱。乾符末,黄巢起冤句,全义亡命入巢军。巢入长安,以全义为吏部尚书,充水运使。巢败,依诸葛爽于河阳,累迁至裨校,屡有战功,爽表为泽州刺史。光启初,爽卒,其子仲方为留后。部将刘经与李罕之争据洛阳,罕之败经于圣善寺,乘胜欲攻河阳,营于洛口。经遣全义拒之,全义乃与罕之同盟结义,返攻经于河阳,为经所败,收合余众,与罕之据怀州,乞师于武皇。武皇遣泽州刺史安金俊助之,进攻河阳,刘经、仲方委城奔汴,罕之遂自领河阳,表全义为河南尹。
       全义性勤俭,善抚军民,虽贼寇充斥,而劝耕务农,由是仓储殷积。(王始至洛,于麾下百人中,选可使者一十八人,命之曰屯将。每人给旗一口,榜一道,于旧十八县中,令招农户,令自耕种,流民渐归。王于百人中,又选可使者十八人,命之曰屯副,民之来者抚绥之,除杀人者死,余但加杖而已,无重刑,无租税,流民之归渐众。王又于麾下选书计一十八人,命之曰屯判官。不一二年,十八屯中每屯户至数千。王命农隙,选丁夫授以弓矢枪剑,为坐作进退之法。行之一二年,每屯增户。大者六七千,次者四千,下之二三千,共得丁夫闲弓矢、枪剑者二万余人。有贼盗即时擒捕之,刑宽事简,远近归之如市。五年之内,号为富庶,于是奏每县除令簿主之。)罕之贪暴不法,军中乏食,每取给于全义。二人初相得甚欢,而至是求取无厌,动加凌轹,全义苦之。文德元年四月,罕之出军寇晋、绛,全义乘其无备,潜兵袭取河阳,全义乃兼领河阳节度。(《洛阳搢绅旧闻记》云:罕之镇三城,知王专以教民耕织为务,常宣言于众曰:“田舍翁何足惮。”王闻之,蔑如也。每飞尺书于王,求军食及缣帛,王曰:“李太傅所要,不得不奉之。”左右及宾席咸以为不可与,王曰:“第与之。”似若畏之者,左右不晓。罕之谓王畏己,不设备。因罕之举兵收怀、泽,王乃密召屯兵,潜师夜发,迟明入三城。罕之乃逃遁投河东,朝廷即授王兼镇三城。)罕之求援于武皇,武皇复遣兵攻败河阳,会汴人救至而退。梁祖以丁会守河阳,全义复为河南尹、检校司空。全义感梁祖援助之恩,自是依附,皆从其制。
       初,蔡贼孙儒、诸葛爽争据洛阳,迭相攻伐,七八年间,都城灰烬,满目荆榛。全义初至,惟与部下聚居故市,井邑穷民,不满百户。全义善于抚纳,课部人披榛种艺,且耕且战,以粟易牛,岁滋垦辟,招复流散,待之如子。每农祥劝耕之始,全义必自立畎亩,饷以酒食,政宽事简,吏不敢欺。数年之间,京畿无闲田,编户五六万。乃筑垒于故市,建置府署,以防外寇。(《洛阳缙绅旧闻记》:王每喜民力耕织者,某家今年蚕麦善,去都城一舍之内,必马足及之,悉召其家老幼,亲慰劳之,赐以酒食茶彩,丈夫遗之布裤,妇人裙衫,时民间尚衣青,妇人皆青绢为之。取其新麦新茧,对之喜动颜色,民间有窃言者曰:“大王见好声妓,等闲不笑,惟见好蚕麦即笑尔。”其真朴皆此类。每观秋稼,见田中无草者,必下马命宾客观之,召田主慰劳之,赐之衣物。若见禾中有草,地耕不熟,立召田主集众决责之。若苗荒地生,诘之,民诉以牛疲或阙人耕锄,则田边下马,立召其邻仵责之曰:“此少人牛,何不众助之。”邻仵皆伏罪,即赦之。自是洛阳之民无远近,民之少牛者相率助之,少人者亦然。田夫田妇,相劝以耕桑为务,是以家有蓄积,水旱无饥民。王诚信,每水旱祈祭,必具汤沐,素食别寝,至祠祭所,俨然若对至尊,容如不足。遇旱,祈祷未雨,左右必曰:“王可开塔”,即无畏师塔也,在龙门广化寺。王即依言而开塔,未尝不澍雨,故当时俚谚云:“王祷雨,买雨具。”)
       梁祖迫昭宗东迁,命全义缮治洛阳宫城,累年方集。昭宗至洛阳,梁祖将图禅代,虑全义心有异同,乃以判官韦震为河南尹,遂移全义为天平军节度使、守中书令、东平王。(《洛阳搢绅旧闻记》:齐王与梁祖互为中书令、尚书令,及梁祖兼四镇,齐王累表让兼镇,盖潜识梁祖奸雄,避其权位,欲图自全之计。梁祖经营霸业,外则干戈屡动,内则帑庾俱虚,齐王悉心尽力,倾竭财资助之。)其年八月,昭宗遇弑,辉王即位。十月,复以全义为河南尹,兼忠武军节度使、判六军诸卫事。梁祖建号,以全义兼河阳节度使,封魏王。开平二年,册拜太保、兼陕虢节度使、河阳尹。四年,册拜太傅、河南尹、判六军,兼郑、滑等州节度使。乾化元年,册拜太师。二年,朱友珪篡逆,以全义为守太尉、河南尹、宋亳节度使兼国计使。梁末帝嗣位于汴,以全义为洛京留守,兼镇河阳。未几,授天下兵马副元帅。
       末帝季年,赵、张用事,段凝为北面招讨使,骤居诸将之右。全义知其不可,遣使启梁末帝曰:“老臣受先朝重顾,蒙陛下委以副元帅之名。臣虽迟暮,尚可董军,请付北面兵柄,庶分宵旰。段凝晚进,德未服人,恐人情不和,败乱国政。”不听。全义托朱氏垂三十年,梁祖末年,猜忌宿将,欲害全义者数四,全义单身曲事,悉以家财贡奉。洎梁祖河朔丧师之后,月献铠马,以补其军;又以服勤尽瘁,无以加诸,故竟免于祸。全义妻储氏,明敏有才略。梁祖自柏乡失律后,连年亲征河朔,心疑全义,或左右谗间,储氏每入宫,委曲伸理。有时怒不可测,急召全义,储氏谒见梁祖,厉声言曰:“宗奭种田叟耳,三十余年,洛城四面,开荒劚棘,招聚军赋,资陛下创业。今年齿衰朽,指景待尽,而大家疑之,何也?”梁祖遽笑而谓曰:“我无恶心,妪勿多言。”(《洛阳搢绅旧闻记》云:梁祖猜忌王,虑为后患,前后欲杀之者数四,夫人储氏面请梁祖得免,梁祖遂以其子福王纳齐王之女。)
       庄宗平梁,全义自洛赴觐,泥首待罪。庄宗抚慰久之,以其年老,令人掖而升殿,宴赐尽欢,诏皇子继岌、皇弟存纪等皆兄事之。先是,天祐十五年,梁末帝自汴趋洛,将祀于圆丘。时王师攻下杨刘,徇地曹、濮,梁末帝惧,急归于汴,其礼不遂,然其法物咸在。至是,全义乃奏曰:“请陛下便幸洛阳,臣已有郊礼之备。”翌日,制以全义复为尚书令、魏王、河南尹。明年二月,郊禋礼毕,以全义为守太尉中书令、河南尹,改封齐王,兼领河阳。先是,朱梁时供御所费,皆出河南府,其后孔谦侵削其权,中官各领内司使务,或豪夺其田园居第,全义乃悉录进纳。四年,落河南尹,授忠武军节度使、检校太师、尚书令。会赵在礼据魏州,都军进讨无功。时明宗已为群小间谍,端居私第。全义以卧疾闻变,忧惧不食,薨于洛阳私第,时年七十五。天成初,册赠太师,谥曰忠肃。
       全义历守太师、太傅、太尉、中书令,封王,邑万三千户。凡领方镇洛、郓、陕、滑、宋,三莅河阳,再领许州,内外官历二十九任,尹正河、洛,凡四十年,位极人臣,善保终吉者,盖一人而已。全义朴厚大度,敦本务实,起战士而忘功名,尊儒业而乐善道。家非士族,而奖爱衣冠,开幕府辟士,必求望实,属邑补奏,不任吏人。位极王公,不衣罗绮,心奉释、老,而不溺左道。如是数者,人以为难。自庄宗至洛阳,趋向者皆由径以希恩宠,全义不改素履,尽诚而已。言事者以梁祖为我世雠,宜斫棺燔柩,全义独上章申理,议者嘉之。
       刘皇后尝从庄宗幸其第,奏云:“妾孩幼遇乱,失父母,欲拜全义为义父。”许之。全义稽首奏曰:“皇后万国之母仪,古今未有此事,臣无地自处。”庄宗敦逼再三,不获已,乃受刘后之拜。既非所愿,君子不以为非。然全义少长军中,立性朴滞,凡百姓有词讼,以先诉者为得理,以是人多枉滥,为时所非。又尝怒河南县令罗贯,因凭刘后谮于庄宗,俾贯非罪而死,露尸于府门,冤枉之声,闻于远近,斯亦良玉之微瑕也。(《五代史阙文》:梁乾化元年七月辛丑,梁祖幸全义私第。甲辰,归大内。梁史称:“上不豫,厌秋暑,幸宗奭私第数日,宰臣视事于仁政亭,崇政诸司并止于河南府廨署。”世传梁祖乱全义之家,妇女悉皆进御,其子继祚不胜愤耻,欲剚刃于梁祖。全义止之曰:“吾顷在河阳,遭李罕之之难,引太原军围闭经年,啖木屑以度朝夕,死在顷刻,得他救援,以至今日,此恩不可负也。”其子乃止。梁史云云者,讳国恶也。臣谨案,《春秋》庄二年,《经》曰:“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禚。”《传》曰:“书奸也。”夫《经》言会者,讳恶,礼也;《传》书奸者,暴其罪以垂诫也。又《庄》二十二年,《传》书:陈完饮桓公酒,公曰:“以火继之。”辞曰:“臣卜其昼,未卜其夜。”岂有天子幸人臣之家,留止数日,奸乱萌矣。况全义本出巢贼,败依河阳节度使诸葛爽,爽用为泽州刺史,及爽死,全义事爽子仲方,即与李罕之同逐仲方,罕之帅河阳,全义为河南尹,未几,又逐罕之,自据河阳,其翻覆也如此。自是托迹朱梁,斫丧唐室,惟勤劝课,其实敛民附贼,以固恩宠。梁时,月进铠马,以补军实。及梁祖为友珪所弑,首进钱一百万,以助山陵。庄宗平中原,全义合与敬翔、李振等族诛,又通赂于刘皇后,乘庄宗幸洛,言臣已有郊天费用。夫全义匹夫也,岂能自殖财赋,其剥下奉上也又如此。晚年保证明宗,欲为子孙之福,师方渡河,邺都兵乱,全义忧憾不食,终以饿死。未死前,其子继业讼弟汝州防御使继孙,庄宗贬房州司户,赐自尽。其制略曰:“侵夺父权,惑乱家事,继鸟兽之行,畜枭獍之心。”其御家无法也又如此。河南令罗贯,方正文章之士,事全义稍慢,全义怒告刘皇后,毙贯于枯木之下,朝野冤之。洛阳监军使尝收得李太尉平泉庄醒酒石,全义求之,监军不与,全义立杀之,其附势作威也又如此。盖乱世贼臣耳,得保首领,为幸已多。晋天福中,其子继祚谋反伏诛,识者知余殃在其子孙也。臣读《庄宗实录》,见史官叙《全义传》,虚美尤甚,至今负俗无识之士,尚以全义为名臣,故因补阙文,粗论事迹云。)
       朱友谦,字德光,许州人,本名简。祖岩,父琮,世为陈、许小校。广明之乱,简去乡里,事渑池镇将柏夔为部隶。尝为盗于石壕、三乡之间,剽劫行旅。后事陕州节度使王珙,积劳至军校。珙性严急,御下无恩,牙将李璠者,珙深所倚爱,小有违忤,暴加箠击,璠阴衔之。光化元年,珙与弟河中节度使珂相持,干戈日寻,珙兵屡败,部伍离心。二年六月,璠杀珙,归附汴人,梁祖表璠为陕州节度使。璠亦苛惨,军情不叶,简复攻璠,璠冒刃获免,逃归于汴。三年,梁祖表简为陕州留后。九月,天子授以旄钺。车驾在凤翔,梁祖往来,简事之益谨,奏授平章事。天复末,昭宗迁都洛阳,驻跸于陕。时朝士经乱,簪裳不备,简献上百副,请给百官,朝容稍备。以迎奉功,迁检校侍中。简与梁祖同宗,乃陈情于梁祖曰:“仆位崇将相,比无勋劳,皆元帅令公生成之造也。愿以微生灰粉为效,乞以姓名,肩随宗室。”梁祖深赏其心,乃名之为友谦,编入属籍,待遇同于己子。友谦亦尽心叶赞,功烈居多。
       梁祖建号,移授河中节度使、检校太尉,累拜中书令,封冀王。及朱友珪弑逆,友谦意不怿,虽勉奉伪命,中怀怏怏。友珪征之,友谦辞以北面侵轶,谓宾友曰:“友珪是先帝假子,敢行大逆,余位列维城,恩逾父子,论功校德,何让伊人,讵以平生附托之恩,屈身于逆竖之手!”遂不奉命。其年八月,友珪遣大将牛存节、康怀英、韩勍攻之,友谦乞师于庄宗。庄宗亲总军赴援,与汴军遇于平阳,大破之。(《欧阳史》:晋王出泽潞以救之,追怀英于解县,大败之。追至白迳岭,夜秉炬击之,怀英又败。)因与友谦会于猗氏,友谦盛陈感慨,愿敦盟约,庄宗欢甚。友谦乘醉鼾寝于帐中,庄宗熟视之,谓左右曰:“冀王真贵人也,但憾其臂短耳。”及梁末帝嗣位,以恩礼结其心;友谦亦逊辞称藩,行其正朔。
       天祐十七年,友谦袭取同州,以其子令德为帅,请节钺于梁,不获。友谦即请之于庄宗,令幕客王正言以节旄赐之,梁将刘鄩、尹皓攻同州,友谦来告急,庄宗遣李嗣昭、李存审将兵赴之,败汴军于滑北,解围而还。初,刘鄩兵至蒲中,仓储匮乏,人心离贰,军民将校,咸欲归梁。友谦诸子令锡等亦说其父曰:“晋王虽推心于我,然悬兵赴援,急维相应,宁我负人,择福宜重。请纳款于梁,候刘鄩兵退后,与晋王修好。”友谦曰:“晋王亲赴予急,夜半秉烛战贼,面为盟誓,不负初心。昨闻吾告难,命将星行,助我资粮,分我衣屦,而欲翻覆背惠,所谓邓祁侯云‘人将不食吾余’也。”及破梁军,加守太尉、西平王。
       同光元年,庄宗灭梁,友谦觐于洛阳。庄宗置宴飨劳,宠锡无算,亲酌觞属友谦曰:“成吾大业者,公之力也。”既归藩,请割慈、隰二郡,依旧隶河中,不许,诏以绛州隶之。又请解县两池榷盐,每额输省课,许之。及郊礼毕,以友谦为守太师、尚书令,进食邑至万八千户。三年,赐姓,名继麟,编入属籍,赐之铁券,恕死罪。以其子令德为遂州节度使,令锡为许州节度使。一门三镇,诸子为刺史者六七人,将校剖竹者又五六人,恩宠之盛,时无与比。
       庄宗季年,稍怠庶政,巷伯伶官,干预国事。时方面诸侯皆行赂遗,或求赂于继麟,虽僶俛应奉,不满其请。且曰:“河中土薄民贫,厚贶难办。”由是群小咸怨,遂加诬构。郭崇韬讨巴、蜀,征师于河中,继麟令其子令德率师赴之。伶官景进与其党构曰:“昨王师初起,继麟以为讨己,颇有拒命之意,若不除移,如国家有急,必为后患。”郭崇韬既诛,宦官愈盛,遂构成其罪,谓庄宗曰:“崇韬强项于蜀,盖与河中响应。”继麟闻之惧,将赴京师,面诉其事。其部将曰:“王有大功于国,密迩京城,群小流言,何足介意。端居奉职,谗邪自销,不可轻行。”继麟曰:“郭公功倍于我,尚为人构陷,吾若得面天颜,自陈肝膈,则流言者获罪矣。”四年正月,继麟入觐。景进谓庄宗曰:“河中人有告变者,言继麟与崇韬谋叛,闻崇韬死,又与李存乂构松逆,当断不断,祸不旋踵。”群阉异口同辞,庄宗骇惑不能决。是月二十三日,授继麟滑州节度使。是夜,令朱守殷以兵围其第,擒之,诛于徽安门外;诏继岌诛令德于遂州,王思同诛令锡于许州,(吴缜《篡误》云:《伶官史彦琼传》,友谦有子建徽被杀。传中未载。)命夏鲁奇诛其族于河中。初,鲁奇至,友谦妻张氏率其家属二百余口见鲁奇曰:“请疏骨肉名字,无致他人横死。”将刑,张氏持先赐铁券授鲁奇曰:“皇帝所赐也。”是时,百口涂地,冤酷之声,行路流涕。
       先是,河中衙城阍者夜见妇人数十,袨服靓妆,仆马炫耀,自外驰骋,笑语趋衙城。阍者不知其故,不敢诘,至门排骑而入,既而扃锁如故,复无人迹,乃知妖鬼也。又继麟登逍遥楼,闻哭声四合,诘日讯之,巷无丧者,隔岁乃族诛。及明宗即位,始下诏昭雪焉。
       史臣曰:全义一逢乱世,十领名藩,而能免梁祖之雄猜,受庄宗之厚遇,虽由恭顺,亦系货财。《传》所谓“货以藩身”者,全义得之矣。友谦向背为谋,二三其德,考其行事,亦匪纯臣。然全族之诛,祸斯酷矣,得非鬼神害盈,而天道恶满乎!

本书目录

卷一(梁书) 太祖纪一
卷二(梁书) 太祖纪二
卷三(梁书) 太祖纪三
卷四(梁书) 太祖纪四
卷五(梁书) 太祖纪五
卷六(梁书) 太祖纪六
卷七(梁书) 太祖纪七
卷八(梁书) 末帝纪上
卷九(梁书) 末帝纪中
卷十(梁书) 末帝纪下
卷十一(梁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十二(梁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十三(梁书) 列传三
卷十四(梁书) 列传四
卷十五(梁书) 列传五
卷十六(梁书) 列传六
卷十七(梁书) 列传七
卷十八(梁书) 列传八
卷十九(梁书) 列传九
卷二十(梁书) 列传十
卷二十一(梁书) 列传十一
卷二十二(梁书) 列传十二
卷二十三(梁书) 列传十三
卷二十四(梁书) 列传十四
卷二十五(唐书) 武皇纪上
卷二十六(唐书) 武皇纪下
卷二十七(唐书) 庄宗纪一
卷二十八(唐书) 庄宗纪二
卷二十九(唐书) 庄宗纪三
卷三十(唐书) 庄宗纪四
卷三十一(唐书) 庄宗纪五
卷三十二(唐书) 庄宗纪六
卷三十三(唐书) 庄宗纪七
卷三十四(唐书) 庄宗纪八
卷三十五(唐书) 明宗纪一
卷三十六(唐书) 明宗纪二
卷三十七(唐书) 明宗纪三
卷三十八(唐书) 明宗纪四
卷三十九(唐书) 明宗纪五
卷四十(唐书) 明宗纪六
卷四十一(唐书) 明宗纪七
卷四十二(唐书) 明宗纪八
卷四十三(唐书) 明宗纪九
卷四十四(唐书) 明宗纪十
卷四十五(唐书) 闵帝纪
卷四十六(唐书) 末帝纪上
卷四十七(唐书) 末帝纪中
卷四十八(唐书) 末帝纪下
卷四十九(唐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五十(唐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五十一(唐书) 列传三 宗室
卷五十二(唐书) 列传四
卷五十三(唐书) 列传五
卷五十四(唐书) 列传六
卷五十五(唐书) 列传七
卷五十六(唐书) 列传八
卷五十七(唐书) 列传九
卷五十八(唐书) 列传十
卷五十九(唐书) 列传十一
卷六十(唐书) 列传十二
卷六十一(唐书) 列传十三
卷六十二(唐书) 列传十四
卷六十三(唐书) 列传十五
卷六十四(唐书) 列传十六
卷六十五(唐书) 列传十七
卷六十六(唐书) 列传十八
卷六十七(唐书) 列传十九
卷六十八(唐书) 列传二十
卷六十九(唐书) 列传二十一
卷七十(唐书) 列传二十二
卷七十一(唐书) 列传二十三
卷七十二(唐书) 列传二十四
卷七十三(唐书) 列传二十五
卷七十四(唐书) 列传二十六
卷七十五(晋书) 高祖纪一
卷七十六(晋书) 高祖纪二
卷七十七(晋书) 高祖纪三
卷七十八(晋书) 高祖纪四
卷七十九(晋书) 高祖纪五
卷八十(晋书) 高祖纪六
卷八十一(晋书) 少帝纪一
卷八十二(晋书) 少帝纪二
卷八十三(晋书) 少帝纪三
卷八十四(晋书) 少帝纪四
卷八十五(晋书) 少帝纪五
卷八十六(晋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八十七(晋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八十八(晋书) 列传三
卷八十九(晋书) 列传四
卷九十(晋书) 列传五
卷九十一(晋书) 列传六
卷九十二(晋书) 列传七
卷九十三(晋书) 列传八
卷九十四(晋书) 列传九
卷九十五(晋书) 列传十
卷九十六(晋书) 列传十一
卷九十七(晋书) 列传十二
卷九十八(晋书) 列传十三
卷九十九(汉书) 高祖纪上
卷一百(汉书) 高祖纪下
卷一百一(汉书) 隐帝纪上
卷一百二(汉书) 隐帝纪中
卷一百三(汉书) 隐帝纪下
卷一百四(汉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五(汉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六(汉书) 列传三
卷一百七(汉书) 列传四
卷一百八(汉书) 列传五
卷一百九(汉书) 列传六
卷一百一十(周书) 太祖纪一
卷一百一十一(周书) 太祖纪二
卷一百一十二(周书) 太祖纪三
卷一百一十三(周书) 太祖纪四
卷一百一十四(周书) 世宗纪一
卷一百一十五(周书) 世宗纪二
卷一百一十六(周书) 世宗纪三
卷一百一十七(周书) 世宗纪四
卷一百一十八(周书) 世宗纪五
卷一百一十九(周书) 世宗纪六
卷一百二十(周书) 恭帝纪
卷一百二十一(周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二十二(周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二十三(周书) 列传三
卷一百二十四(周书) 列传四
卷一百二十五(周书) 列传五
卷一百二十六(周书) 列传六
卷一百二十七(周书) 列传七
卷一百二十八(周书) 列传八
卷一百二十九(周书) 列传九
卷一百三十(周书) 列传十
卷一百三十一(周书) 列传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袭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袭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僣伪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僣伪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僣伪列传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国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国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历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礼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礼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乐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乐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货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选举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职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县志(案:《郡县志序》,原本阙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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