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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作者:北宋 · 薛居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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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兖、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殷进所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僣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坐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五月己未,敕:“三京、诸道州府,所禁罪人,如无大过,速令疏决,不得淹滞。”六月甲寅,敕:“刑以秋冬,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滞淹。若或十人之中,止为一夫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并宜各委本司,据罪详断申奏,轻者即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然后行法。如是事系军机,须行严令,或谋恶逆,或畜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并不在此限。”
       天成元年十一月庚申,敕:“应天下州使系囚,除大辟罪以上,委所在长吏,速推勘决断,不得傍追证对,经过食宿之地,除当死刑外,并仰释放,兼不许惩治。”二年春。左拾遗李同上言:“天下系囚,请委长吏逐旬亲自引问,质其罪状真虚,然后论之以法,庶无枉滥。”从之。六月,大理少卿王郁上言:“凡决极刑,合三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奉敕宜依。八月,西京奏:“奉近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一日各一覆奏,缘当府地远,此后凡有极刑,不审准条疏覆奏。”奉敕旨:“昨六月二十日所降敕文,只为应在洛京有犯极刑者覆奏,其诸道已降旨命,准旧例施行。今详西京所奏,尚未明近敕,兼虑诸道有此疑惑,故令晓谕。”十月辛丑,德音:“为政之要,切在无私;听讼之方,惟期不滥。天下诸州府官员,如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兼有异政者,当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
       长兴元年二月,制曰:“欲通和气,必在伸冤;将设公方,实资奖善。州县官僚能雪冤狱活人生命者,许非时选,仍加阶超资注官,与转服色,已著绯者与转兼官。”二年二月辛亥,敕:“朕猥以眇躬,荐承鸿业,念彼疲瘵,劳于寐兴。或虑官不得人,因成紊乱;或虑刑非其罪,遂至怨嗟。王化所兴,狱讼为本,苟无训励,必有滞淹。近日诸道百姓,或诸多违犯,或小可斗争。官吏曲纵胥徒,巧求瑕衅。初则滋张节目,作法拘囚;终则诛剥货财,市恩出拔。外凭公道,内循私情,无理者转务迁延,有理者却思退缩。积成讹弊,渐失纪纲。自今后切委逐处官吏州牧县宰等,深体余怀,各举尔职。凡关推究,速与剸裁。如敢苟纵依违,遂成枉滥,或经台诉屈,或投匦申冤,勘问不虚,其元推官典并当责罚,其逐处观察使、刺史,别议朝典。宜令诸道州府,各依此处分,所管属郡,委本道严切指挥。”八月丁卯,敕:“三京、诸道州府刑狱,近日访闻,依前禁系人,多不旋决,诸道宜令所在各委长吏,专切推穷,不得复有滞淹。”
       四月,前濮州录事参军崔琮上言:“诸道狱囚,恐不依法拷掠,或不胜苦致毙,翻以病闻,请置病囚院,兼加医药。”中书覆云:“有罪当刑,仰天无恨;无病致毙,没地衔冤。燃死灰而必在至仁,照覆盆而须资异鉴。《书》著‘钦哉’之旨,‘《礼》’标‘侀也’之文,因彰善于泣辜,更推恩于扇暍。所请置病囚院,望依,仍各委长吏,专切经心。或有病囚,当时遣医人诊候,治疗后,据所犯轻重决断。如敢故违,致病囚负屈身亡,本处官吏,并加严断。兼每及夏至,五日一度,差人洗刷枷匣。”
       应顺元年二月戊午,诏:“应三京、诸道州府系囚,据罪轻重,疾速断遣。比来停滞,须奏取裁,不便区分,故为留滞。今后凡有刑狱,据理断遣。如有敕推按,理合奏闻,不在此限。”
       清泰元年五月丁丑,诏:“在京诸狱及天下州府见系罪人,正当暑毒之时,未免拘囚之苦,诚知负罪,特轸予怀。恐法吏生情,滞于决断。诏至,所在长吏亲自虑问,据轻重疾速断遣,无淹滞。”
       晋天福二年八月,敕下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及三京、诸道州府:“今后或有系囚染疾者,并令逐处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家人看候。”四年九月,相州节度使桑维翰奏:“管内所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敕:“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准此处分。”其月庚午,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灿进策云:‘伏以刑狱至重,朝廷所难,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且诸道决狱,若关人命,即刑部不合不知。欲请州府凡断大辟罪人讫,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俱录案款事节,并本判官、马步都虞候、司法参军、法直官、马步司判官名衔申闻,所贵或有案内情曲不圆,刑部可行覆勘。如此则天下遵守法律,不敢轻易刑书,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其立政者。’臣等参详,伏以人命至重,国法须精,虽载旧章,更宜条理,诚为允当,望赐施行。”从之。十月,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应诸道州府,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子细检律令格敕。其或有疑者,准令又谳,问大理寺亦疑,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州府然后决遣。”
       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已来,嫠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剺耳之罪,准律别科。”六年秋七月庚辰,诏曰:“政教所切,狱讼惟先,推穷须察于事情,断遣必遵于条法,用宏钦恤,以致和平。应三京、邺都及诸道州府,见禁诸色人等,宜令逐处长吏,常切提撕,疾速决遣,每务公当,勿使复有滞淹。”八年四月壬申,敕:“朕自临寰宇,思致和平,以四海为家,虑有一物失所。每念狴牢之内,或多枉挠之人,属此炎蒸,倍宜轸悯,冀绝滞淹之叹,用资钦恤之人。应三京、邺都及诸道州府见禁罪人等,宜令逐处长吏,严切指挥本推司及委本所判官,疾速结绝断遣,不得淹延,及致冤滥,仍付所司。”
       开运二年五月壬戌,殿中丞桑简能上封事曰:“伏以天地育万物,广博厚之恩;帝王牧黎元,行宽大之令。是知恤刑缓狱,乃为政之先;布德行惠,实爱民之本。今盛夏之月,农事方殷,是雷风长养之时,乃动植蕃芜之际。宜顺时令,以宏至仁。窃以诸道州府都郡县应见禁罪人,或有久在囹圄,稍滞区分,胥吏舞文,枝蔓乃众。捶楚之下。或陷无辜;缧绁之中,莫能自理。苟一人拘系,则数人营财,物用既殚,工业亦罢。若此之类,实繁有徒,切恐官吏因循,浸成斯弊。伏乞降诏旨,令据在刑狱,委长吏亲自录问,量罪疾速断遣,务绝冤滥,勿得淹留,庶免虚禁平人,妨夺农力,冀召和气,以庆明时。”敕曰:“囹圄之中,缧绁之苦,奸吏苟穷于枝蔓,平人用费于货财,由兹滞淹,兼致屈塞。桑简能体兹轸悯,专有敷陈,请长吏躬亲,免狱官抑逼,深为允当,宜再颂行。宜依。”十月甲子,秘书省著作郎边玕上封事曰:“臣闻从谏如流,人君之令范;极言无隐,臣子之常规。盖欲表大国之任人,致万邦之无事,前文备载,可举而行。伏以皇帝陛下,德合上穹,运膺下武,旰食宵衣而轸念,好生恶杀以推仁,几措典刑,固无冤枉。然以照临之内,州郡尤多,若不再具举明,伏恐渐成奸弊。臣窃见诸道刑狱,前朝曾降敕文,凡是禁系罪人,五日一度录问。但以年月稍远,渐致因循。或长吏事烦,不暇躬亲点检;或胥徒启幸,妄要追领证明。虑有涉于淫刑,即恐伤于和气。伏乞特降诏敕。自今后诸道并委长吏五日一度,当面同共录问,所冀处法者无幸,衔冤者获伸。俾令四海九州,咸歌圣德;五风十雨,永致昌期。”敕曰:“人之命无以复生,国之刑不可滥举。虽一成之典,务在公平;而三覆其词,所宜详审。凡居法吏,合究狱情。边玕近陟周行,俄陈谠议,更彰钦恤,宜允申明。”
       三年十一月丁未,左拾遗窦俨上疏曰:“臣伏睹名例律疏云:死刑者,古先哲王,则天垂象,本欲生之,义期止杀,绞斩之坐,皆刑之极也。又准天成三年闰八月二十三日敕,行极法日,宜不举乐,减常膳;又刑部式,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斯皆人君哀矜不舍之道也。窃以蚩尤为五虐之科,尚行鞭朴;汉祖约三章之法,止有死刑。绞者筋骨相连,斩者头颈异处,大辟之目,不出两端,淫刑所兴,近闻数等。盖缘外地,不守通规,肆率情性,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俾冤声而上达,致和气以有伤。将宏守位之仁,在峻惟行之令,欲乞特下明敕,严加禁断者。”敕曰:“文物方兴,刑罚须当,有罪宜从于正法,去邪渐契于古风。窦俨所贡奏章,实裨理道,宜依所奏,准律令施行。”
       汉乾祐二年正月,敕:“政贵宽易,刑尚哀矜,虑滋蔓之生奸,实轸伤而是念。今属三元改候,四序履端,将冀和平,无如狱讼。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委逐处长吏躬亲虑问,其于决断,务在公平,俱见其情,即为具狱,勿令率引,遂致淹停,无纵舞文,有伤和气。”四月甲午,敕曰;“月届正阳,候当小暑,乃挺重出轻之日,是恤刑议狱之辰,有罪者速就勘穷,薄罚者画时疏决,用符时令,勿纵滞淹。三京、邺都、诸道州府在狱见系罪人,宜令所司疾速断遣,无致淹滞枉滥。”五月辛未,敕:“政化所先,狱讼攸切,不惟枉挠,兼虑滞淹。适当长养之时,正属熇蒸之候,累行条贯,俾速施行,靡不丁宁,未曾奏报,再颂告谕,无或因循。应三京、邺都、诸道州府,诏至,宜具疏放已行未行申奏,无致逗留”
       周广顺三年四月乙亥,敕:“朕以时当化育,气属炎蒸,乃思缧绁之人,是轸哀矜之念,虑其非所,案鞫淹延,或枉滥穷屈而未得申宣,或饥渴疾病而无所控告。以罪当刑者,惟彼自召,法不可移;非理受苦者,为上不明,安得无虑。钦恤之道,夙宵靡宁。应诸道州府见系罪人,宜令官吏疾速推鞫,据轻断遣,不得淹滞。仍令狱吏,洒扫牢狱,当令虚歇;洗涤枷械,无令蚤虱;供给水浆,无令饥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循典法之成规,顺长嬴之时令,俾无淹滞,以致治平。”又,赐诸州诏曰:“朕以敷政之勤,惟刑是重,既未能化人于无罪,则不可为上而失刑。况时当长嬴,事贵清适,念囹圄之闭固,复桎梏之拘縻,处于炎蒸,何异焚灼。在州及所属刑狱见系罪人,卿可躬亲录问,省略区分。于入务不行者,令俟务开系;有理须伸者,速期疏决。俾皆平允,无至滞淹。又以狱吏逞任情之奸,囚人被非法之苦,宜加检察,勿纵侵欺。常令净扫狱房,洗刷枷匣,知其饥渴,供与水浆,有病者听骨肉看承,无主者遣医工救疗,勿令非理致毙,以致和气有伤。卿忠干分忧,仁明莅事,必能奉诏,体我用心,眷委于兹,兴寐无已。余从敕命处分。”
       显德元年十一月,帝谓侍臣曰:“天下所奏狱讼,多追引证,甚致淹延,有及百余日而未决者。其中有徒党反告者,劫主陈诉者及妄遭牵引者,虑狱吏作幸迟留,致生人休废活业,朕每念此,弥切疚怀。此后宜条贯所在藩郡,令选明干僚吏,当其诉讼。如狱不滞留,人无枉挠,明具闻奏,量与甄奖。”
       内外官当赎之法,梁、唐皆无定制,多示优容,或因时分轻重。晋天福六年五月,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从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运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以下,依决罚例,徒罪以上,仍依当赎法。”至周显德五年七月,新定《刑统》:“今后定罪,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准从五品官例;诸道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节度掌书记、团判官、两蕃营田等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始有定制焉。

本书目录

卷一(梁书) 太祖纪一
卷二(梁书) 太祖纪二
卷三(梁书) 太祖纪三
卷四(梁书) 太祖纪四
卷五(梁书) 太祖纪五
卷六(梁书) 太祖纪六
卷七(梁书) 太祖纪七
卷八(梁书) 末帝纪上
卷九(梁书) 末帝纪中
卷十(梁书) 末帝纪下
卷十一(梁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十二(梁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十三(梁书) 列传三
卷十四(梁书) 列传四
卷十五(梁书) 列传五
卷十六(梁书) 列传六
卷十七(梁书) 列传七
卷十八(梁书) 列传八
卷十九(梁书) 列传九
卷二十(梁书) 列传十
卷二十一(梁书) 列传十一
卷二十二(梁书) 列传十二
卷二十三(梁书) 列传十三
卷二十四(梁书) 列传十四
卷二十五(唐书) 武皇纪上
卷二十六(唐书) 武皇纪下
卷二十七(唐书) 庄宗纪一
卷二十八(唐书) 庄宗纪二
卷二十九(唐书) 庄宗纪三
卷三十(唐书) 庄宗纪四
卷三十一(唐书) 庄宗纪五
卷三十二(唐书) 庄宗纪六
卷三十三(唐书) 庄宗纪七
卷三十四(唐书) 庄宗纪八
卷三十五(唐书) 明宗纪一
卷三十六(唐书) 明宗纪二
卷三十七(唐书) 明宗纪三
卷三十八(唐书) 明宗纪四
卷三十九(唐书) 明宗纪五
卷四十(唐书) 明宗纪六
卷四十一(唐书) 明宗纪七
卷四十二(唐书) 明宗纪八
卷四十三(唐书) 明宗纪九
卷四十四(唐书) 明宗纪十
卷四十五(唐书) 闵帝纪
卷四十六(唐书) 末帝纪上
卷四十七(唐书) 末帝纪中
卷四十八(唐书) 末帝纪下
卷四十九(唐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五十(唐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五十一(唐书) 列传三 宗室
卷五十二(唐书) 列传四
卷五十三(唐书) 列传五
卷五十四(唐书) 列传六
卷五十五(唐书) 列传七
卷五十六(唐书) 列传八
卷五十七(唐书) 列传九
卷五十八(唐书) 列传十
卷五十九(唐书) 列传十一
卷六十(唐书) 列传十二
卷六十一(唐书) 列传十三
卷六十二(唐书) 列传十四
卷六十三(唐书) 列传十五
卷六十四(唐书) 列传十六
卷六十五(唐书) 列传十七
卷六十六(唐书) 列传十八
卷六十七(唐书) 列传十九
卷六十八(唐书) 列传二十
卷六十九(唐书) 列传二十一
卷七十(唐书) 列传二十二
卷七十一(唐书) 列传二十三
卷七十二(唐书) 列传二十四
卷七十三(唐书) 列传二十五
卷七十四(唐书) 列传二十六
卷七十五(晋书) 高祖纪一
卷七十六(晋书) 高祖纪二
卷七十七(晋书) 高祖纪三
卷七十八(晋书) 高祖纪四
卷七十九(晋书) 高祖纪五
卷八十(晋书) 高祖纪六
卷八十一(晋书) 少帝纪一
卷八十二(晋书) 少帝纪二
卷八十三(晋书) 少帝纪三
卷八十四(晋书) 少帝纪四
卷八十五(晋书) 少帝纪五
卷八十六(晋书) 列传一 后妃
卷八十七(晋书) 列传二 宗室
卷八十八(晋书) 列传三
卷八十九(晋书) 列传四
卷九十(晋书) 列传五
卷九十一(晋书) 列传六
卷九十二(晋书) 列传七
卷九十三(晋书) 列传八
卷九十四(晋书) 列传九
卷九十五(晋书) 列传十
卷九十六(晋书) 列传十一
卷九十七(晋书) 列传十二
卷九十八(晋书) 列传十三
卷九十九(汉书) 高祖纪上
卷一百(汉书) 高祖纪下
卷一百一(汉书) 隐帝纪上
卷一百二(汉书) 隐帝纪中
卷一百三(汉书) 隐帝纪下
卷一百四(汉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五(汉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六(汉书) 列传三
卷一百七(汉书) 列传四
卷一百八(汉书) 列传五
卷一百九(汉书) 列传六
卷一百一十(周书) 太祖纪一
卷一百一十一(周书) 太祖纪二
卷一百一十二(周书) 太祖纪三
卷一百一十三(周书) 太祖纪四
卷一百一十四(周书) 世宗纪一
卷一百一十五(周书) 世宗纪二
卷一百一十六(周书) 世宗纪三
卷一百一十七(周书) 世宗纪四
卷一百一十八(周书) 世宗纪五
卷一百一十九(周书) 世宗纪六
卷一百二十(周书) 恭帝纪
卷一百二十一(周书) 列传一 后妃
卷一百二十二(周书) 列传二 宗室
卷一百二十三(周书) 列传三
卷一百二十四(周书) 列传四
卷一百二十五(周书) 列传五
卷一百二十六(周书) 列传六
卷一百二十七(周书) 列传七
卷一百二十八(周书) 列传八
卷一百二十九(周书) 列传九
卷一百三十(周书) 列传十
卷一百三十一(周书) 列传十一
卷一百三十二 世袭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三 世袭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四 僣伪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五 僣伪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六 僣伪列传三
卷一百三十七 外国列传一
卷一百三十八 外国列传二
卷一百三十九 志一 天文志
卷一百四十 志二 历志
卷一百四十一 志三 五行志
卷一百四十二 志四 礼志上
卷一百四十三 志五 礼志下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乐志上
卷一百四十五 志七 乐志下
卷一百四十六 志八 食货志
卷一百四十七 志九 刑法志
卷一百四十八 志十 选举志
卷一百四十九 志十一 职官志
卷一百五十 志十二 郡县志(案:《郡县志序》,原本阙佚。)
附录 进旧五代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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