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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乐二
作者:元 · 脱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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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祐三年七月,冯元等上新修《景祐广乐记》八十一卷,诏翰林学士丁度、知制诰胥偃、直史馆高若讷、直集贤院韩琦取邓保信、阮逸、胡瑗等钟律,详定得失可否以闻。
       九月,阮逸言:“臣等所造钟磬皆本于冯元、宋祁,其分方定律又出于胡瑗算术,而臣独执《周礼》嘉量声中黄钟之法及《国语》钧钟弦准之制,皆抑而不用。臣前蒙召对,言王朴律高而李照钟下。窃睹御制《乐髓新经历代度量衡》篇,言《隋书》依《汉志》黍尺制管,或不容千二百,或不啻九寸之长,此则明班《志》已后,历代无有符合者。惟蔡邕铜龠本得于《周礼》遗范,邕自知音,所以只传铜龠,积成嘉量,则是声中黄钟而律本定矣。谓管有大小长短者,盖嘉量既成,即以量声定尺明矣。今议者但争《汉志》黍尺无准之法,殊不知钟有钧、石、量、衡之制。况《周礼》、《国语》,姬代圣经,翻谓无凭,孰为稽古?有唐张文收定乐,亦铸铜瓯,此足验周之嘉量以声定律明矣。臣所以独执《周礼》铸嘉量者,以其方尺深尺,则度可见也;其容一鬴,则量右见也;其重钧,则衡可见也;声中黄钟之宫,则律可见也。既律、度、量、衡如此符合,则制管歌声,其中必矣。臣昧死欲乞将臣见铸成铜瓯,再限半月内更铸嘉量,以其声中黄钟之宫,乃取李照新钟就加修整,务合周制钟量法度。文字已编写次,未敢具进。”诏送度等并定以闻。
       十月,度等言:“据邓保信黍尺二,其一称用上党秬黍圆者一黍之长,累百成尺,与蔡邕合。臣等检详前代造尺,皆以一黍之广为分,唯后魏公孙崇以一黍之长累为寸法,太常刘芳以秬黍中者一黍之广即为一分,中尉元匡以一黍之广度黍二缝以取一分,三家竞不能决。而蔡邕铜龠,本志中亦不明言用黍长广累尺。今将保信黄钟管内秬黍二百粒以黍长为分,再累至尺二条,比保信元尺一长五黍,一长七黍,又律管黄钟龠一枚,容秬黍千二百粒,以元尺比量,分寸略同。复将实龠秬黍再累者校之,即又不同。其龠、合、升、斗亦皆类此。又阮逸、胡瑗钟律法黍尺,其一称用上党羊头山秬黍中者累广求尺,制黄钟之声。臣等以其大黍百粒累广成尺,复将管内二百粒以黍广为分,再累至尺二条,比逸等元尺一短七黍,一短三黍。盖逸等元尺并用一等大黍,其实管之黍大小不均,遂致差异。又其铜律管十二枚,臣等据楚衍等围九方分之法,与逸等元尺及所实龠秬黍再累成尺者校之,又各不同。又所制铜称二量亦皆类此。臣等看详其钟、磬各一架,虽合典故,而黍尺一差,难以定夺。”又言:“太祖皇帝尝诏和岘等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间,荐之郊庙,稽合唐制,以示诒谋。则可且依景表旧尺,俟天下有妙达钟律之学者,俾考正之,以从周、汉之制。其阮逸、胡瑗、邓保信并李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及阮逸状进《周礼》度量法,其说疏舛,不可依用。”
       五年五月,右司谏韩琦言:“臣前奉诏详定钟律,尝览《景祐广乐记》,睹照所造乐不依古法,皆率己意别为律度,朝廷因而施用,识者非之。今将亲祀南郊,不可重以违古之乐上荐天地、宗庙。窃闻太常旧乐见有存者,郊庙大礼,请复用之。”诏资政殿大学士宋绶、三司使晏殊同两制官详定以闻。七月,绶等言:“李照新乐比旧乐下三律,众论以为无所考据。愿如琦请,郊庙复用和岘所定旧乐,钟磬不经镌磨者犹存三县奇七虡,郊庙、殿庭可以更用。”太常亦言:“旧乐,宫县用龙凤散鼓四面,以应乐节,李照废而不用,止以晋鼓一面应节。旧乐,建鼓四,并鞞、应共十二面,备而不击,李照以四隅建鼓与镈钟相应击之。旧乐,雷鼓两架各八面,止用一人考击,李照别造雷鼓,每面各用一人椎鼓,顺天左旋,三步一止,又令二人摇鞉以应之。又所造大竽、大笙、双凤管、两仪琴、十二弦琴并行。今既复用旧乐,未审照所作乐器制度,合改与否?”诏:“悉仍旧制,其李照所作,勿复施用。”
       康定元年,阮逸上《钟律制议》并图三卷。皇祐二年五月,明堂礼仪使言:“明堂所用乐皆当随月用律,九月以无射为均,五天帝各用本音之乐。”于是内出明堂乐曲及二舞名:迎神曰《诚安》;皇帝升降行止曰《仪安》;昊天上帝、皇地祇、神州地祇位奠玉币曰《镇安》,酌献曰《庆安》;太祖、太宗、真宗位奠币曰《信安》,酌献曰《孝安》,司徒奉俎曰《饎安》;五帝位奠玉币曰《镇安》,酌献曰《精安》,皇帝饮福曰《胙安》;退文舞、迎武舞、亚献、终献皆曰《穆安》,彻豆曰《歆安》,送神曰《诚安》归大次曰《憩安》;文舞曰《右文化俗》,武舞曰《威功睿德》。又出御撰乐章《镇安》、《庆安》、《信安》、《孝安》四曲,余诏辅臣分撰。庚戌,诏:“御所撰乐曲名与常祀同者,更之。’遂更常所用圜丘寓祭明堂《诚安》之曲曰《宗安》,祀感生帝《庆安》之曲曰《光安》,奉慈庙《信安》之曲曰《慈安》。
       六月,内出御撰明堂乐八曲,以君、臣、民、事、物配属五音,凡二十声为一曲;用宫变、徵变者,天、地、人、四时为七音,凡三十声为一曲;以子母相生,凡二十八声为一曲:皆黄钟为均。又明堂月律五十七声为二曲,皆无射为均;又以二十声、二十八声、三十声为三曲,亦无射为均,皆自黄钟宫入无射。如合用四十八或五十七声,即依前谱次第成曲,其彻声自同本律。及御撰鼓吹、警严曲、合宫歌并肄于太常。
       是月,翰林学士承旨王尧臣等言:
       奉诏与参议阮逸所上编钟四清声谱法,请用之于明堂者。窃以律吕旋宫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钟准为十二正声,以律计自倍半。说者云:“半者,准正声之半,以为十二子声之钟,故有正声、子声各十二。”子声即清声也。其正管长者为均,自用正声;正管短者为均,则通用子声而成五音。然求声之法,本之于钟,故《国语》所谓“度律均钟”者也。
       其编金石之法,则历代不同,或以十九为一虡者,盖取十二钟当一月之辰,又加七律焉;或以二十一为一虡者,以一均声更加浊倍;或以十六为一虡者,以一均清、正为十四,宫、商各置一,是谓“县八用七”也;或以二十四为一虡,则清、正之声备。故唐制以十六数为小架,二十四为大架,天地、宗庙、朝会各有所施。
       今太常钟县十六者,旧传正声之外有黄钟至夹钟四清声,虽于图典未明所出,然考之实有义趣。盖自夷则至应钟四律为均之时,若尽用正声,则宫轻而商重,缘宫声以下,不容更有浊声。一均之中,宫弱商强,是谓陵僣,故须用子声,乃得长短相叙。自角而下,亦循兹法。故夷则为宫,则黄钟为角;南吕为宫,则大吕为角;无射为宫,则黄钟为商、太簇为角;应钟为宫,则大吕为商、夹钟为角。盖黄钟、大吕、太簇、夹钟正律俱长,并当用清声,如此则音律相谐而无所抗,此四清声可用之验也。至他律为宫,其长短、尊卑自序者,不当更以清声间之。
       自唐末世,乐文坠缺,考击之法久已不传。今若使匏、土、丝、竹诸器尽求清声,即未见其法。又据大乐诸工所陈,自磬、箫、琴、和、巢笙五器本有清声,埙、篪、竽、筑、瑟五器本无清声,五弦阮、九弦琴则有太宗皇帝圣制谱法。至歌工引音极唱,止及黄钟清声。
       臣等参议,其清、正二声既有典据,理当施用。自今大乐奏夷则以下四均正律为宫之时,商、角依次并用清声,自余八均尽如常法。至于丝、竹等诸器旧有清声者,令随钟石教习;本无清声者,未可创意求法,且当如旧。惟歌者本用中声,故夏禹以声为律,明人皆可及。若强所不至,足累至和。请止以正声作歌,应合诸器亦自是一音,别无差戾。其阮逸所上声谱,以清浊相应,先后互击,取音靡曼,近于郑声,不可用。
       诏可。
       七月,御撰明堂无射宫乐曲谱三,皆五十七字,五音一曲,奉俎用之;二变七律一曲,饮福用之;七律相生一曲,退文舞、迎武舞及亚献、终献、彻豆用之。
       是月,上封事者言:“明堂酌献五帝《精安》之曲,并用黄钟一均声,此乃国朝常祀、五时迎气所用旧法,若于亲行大飨,即所未安。且明堂之位,木室在寅,火室在巳,金室在申,水室在亥,盖木、火、金、水之始也;土室在西南,盖土王之次也。既皆用五行本始所王之次,则献神之乐亦当用五行本始月律,各从其音以为曲。其《精安》五曲,宜以无射之均;太簇为角,献青帝;仲吕为徵,献赤帝;林钟为宫,献黄帝;夷则为商,献白帝;应钟为羽,献黑帝。”诏两制官同太常议,而尧臣等言:“大飨日迫,事难猝更。”诏俟过大礼,详定以闻。
       九月,帝服靴袍,御崇政殿,召近臣、宗室、馆阁、台谏官阅雅乐,自宫架、登歌、舞佾之奏凡九十一曲遍作之,因出太宗琴、阮谱及御撰明堂乐曲音谱,并按习大乐新录,赐群臣。又出新制颂埙、匏笙、洞箫,仍令登歌以八音诸器各奏一曲,遂召鼓吹局按警场,赐大乐、鼓吹令丞至乐工徒吏缗钱有差。帝既阅雅乐,谓辅臣曰:“作乐崇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今将有事于明堂,然世鲜知音,其令太常并加讲求。”时言者以为镈钟、特磬未协音律,诏令邓保信、阮逸、卢昭序同太常检详典礼,别行铸造。太常荐太子中舍致仕胡瑗晓音,诏同定钟磬制度。
       闰十一月,诏曰:“朕闻古者作乐,本以荐上帝、配祖考,三、五之盛,不相沿袭,然必太平,始克明备。周武受命,至成王时始大合乐;汉初亦沿旧乐,至武帝时始定泰一、后土乐诗;光武中兴,至明帝时始改“大予”之名;唐高祖造邦,至太宗时孝孙、文收始定钟律,明皇方成唐乐。是知经启善述,礼乐重事,须三四世,声文乃定。
       国初亦循用王朴、窦俨所定周乐,太祖患其声高,遂令和岘减一律,真宗始议随月转律之法,屡加按核。然念《乐经》久坠,学者罕传,历古研覃,亦未究绪。顷虽博加访求,终未有知声、知经可信之人。尝为改更,未适兹意。中书门下其集两制及太常礼乐官,以天地、五方、神州、日月、宗庙、社蜡祭享所用登歌、宫县,审定声律是非,按古合今,调谐中和,使经久可用,以发扬祖宗之功德,朕何惮改为?但审声、验书,二学鲜并,互诋胸臆,无所援据,慨然希古,靡忘于怀。”
       于是中书门下集两制、太常官,置局于秘阁,详定大乐。王尧臣等言:天章阁待制赵师民博通今古,愿同祥定,及乞借参知政事高若讷所校十五等古尺。并从之。
       三年正月,诏徐、宿、泗、耀、江、郑、淮阳七州军采磬石,仍令诸路转运司访民间有藏古尺律者上之。二月,诏两制及礼官参稽典制,议定国朝大乐名,中书门下审加详阅以闻。初,胡瑗请太祖庙舞用干戚,太宗庙兼用干、羽,真宗庙用羽、龠,以象三圣功德。然议者谓国朝七庙之舞,名虽不同,而干、羽并用,又庙制与古异。及瑗建言,止降诏定乐名而已。
       七月,尧臣等言:“按太常天地、宗庙、四时之祀,乐章凡八十九曲,自《景安》而下七十五章,率以‘安’名曲,岂特本道德、政教嘉靖之美,亦缘神灵、祖考安乐之故。臣等谨上议,国朝乐宜名《大安》。”诏曰:“朕惟古先格王随代之乐,亦既制作,必有称谓,缘名以讨义,由义以知德,盖名者,德之所载,有行远垂久之效焉。故《韶》以绍尧,《夏》以承舜,《濩》以救民,《武》以象伐,传之不朽,用此道也。国家举坠正失,典章交备,独斯体大而有司莫敢易言之。朕悯然念兹,大惧列圣之休未能昭揭于天下之听,是用申敕执事,还求博讲而考定其衷。今礼官、学士迨三有事之臣,同寅一辞,以《大安》之议来复。且谓:艺祖之戡暴乱也,安天下之未安,其功大;二宗之致太平也,安天下之既安,其盛;洎朕之承烈也,安祖宗之所安,其仁厚。祇览所议,熟复于怀。恭惟神德之造基,神功之戢武,章圣恢清净之治,冲人蒙成定之业,虽因世之迹各异,而靖民之道同归。以之播钟球、文羽籥、用诸郊庙、告于神明,曰‘大’且‘安’,诚得其正。”
       十二月,召两府及侍臣观新乐于紫宸殿,凡镈钟十二:黄钟高二尺二寸半,广一尺二寸,鼓六,钲四,舞六,甬、衡并旋虫高八寸四分,遂径一寸二分,深一寸一厘,篆带每面纵者四,横者四,枚景挟鼓与舞,四处各有九,每面共三十六,两栾间一尺四寸,容九斗九升五合,重一百六斤;大吕以下十一钟并与黄钟同制,而两栾间递减半分;至应钟容九斗三升五合,而其重加至应钟重一百四十八斤;并中新律本律。特磬十二:黄钟、大吕股长二尺,博一尺,鼓三尺,博六寸九分寸之六,弦三尺七寸五分;太簇以下股长尺八寸,博九寸,鼓二尺七寸,博六寸,弦三尺三寸七分半,其声各中本律。黄钟厚二寸一分,大吕以下递加其厚,至应钟厚三寸五分。诏以其图送中书。议者以为《周礼》:“大钟十分其鼓间,以其一为之厚;小钟十分其钲间,以其一为之厚。”则是大钟宜厚,小钟宜薄。今大钟重一百六斤,小钟乃重一百四十八斤,则小钟厚,非也。又:“磬氏为磬,倨句一矩有半,博为一,股为二,鼓为三。叁分其股博,去其一以为鼓博;三分其鼓博,以其一为之厚。”今磬无博厚、无长短,亦非也。
       五年四月,命参知政事刘沆、梁适监议大乐。是月,知制诰王洙奏:“黄钟为宫最尊者,但声有尊卑耳,不必在其形体也。言钟磬依律数为大小之制者,经典无正文,惟郑康成立意言之,亦自云假设之法。孔颖达作疏,因而述之。据历代史籍,亦无钟磬依律数大小之说,其康成、颖达等即非身曾制作乐器。至如言‘磬前长三律,二尺七寸;后长二律,一尺八寸,是磬有大小之制’者,据此以黄钟为律。臣曾依此法造黄钟特磬者,止得林钟律声。若随律长短为钟磬大小之制,则黄钟长二尺二寸半,减至应钟,则形制大小比黄钟才四分之一。又九月、十月以无射、应钟为宫,即黄钟、大吕反为商声,宫小而商大,是君弱臣强之象。今参酌其镈钟、特磬制度,欲且各依律数,算定长短、大小、容受之数,仍以皇祐中黍尺为法,铸大吕、应钟钟磬各一,即见形制、声韵所归。”奏可。
       五月,翰林学士承旨王拱辰言:“奉诏详定大乐,比臣至局,钟磬已成。窃缘律有长短,磬有大小,黄钟九寸最长,其气阳,其象土,其正声为宫,为诸律之首,盖君德之象,不可并也。今十二钟磬,一以黄钟为率,与古为异。臣等亦尝询逸、瑗等,皆言‘依律大小,则声不能谐。’故臣窃有疑,请下详定大乐所,更稽古义参定之。”是月,知谏院李兑言:“曩者紫宸殿阅太常新乐,议者以钟之形制未中律度,遂斥而不用,复诏近臣详定。窃闻崇文院聚议,而王拱辰欲更前史之义,王洙不从,议论喧啧。夫乐之道广大微妙,非知音入神,岂可轻议?西汉去圣尚近,有制氏世典大乐,但能纪其铿锵,而不能言其义。况今又千余年,而欲求三代之音,不亦难乎?且阮逸罪废之人,安能通圣明述作之事?务为异说,欲规恩赏。朝廷制乐数年,当国财匮乏之时,烦费甚广。器既成矣,又欲改为,虽命两府大臣监议,然未能裁定其当。请以新成钟磬与祖宗旧乐参校其声,但取谐和近雅者合用之。”
       六月,帝御紫宸殿,奏太常新定《大安》之乐,召辅臣至省府、馆阁预观焉,赐详定官器币有差。八月,诏:“南郊姑用旧乐,其新定《大安》之乐,常祀及朝会用之。”翰林学士胡宿上言:“自古无并用二乐之理,今旧乐高,新乐下,相去一律,难并用。且新乐未施郊庙,先用之朝会,非先王荐上帝、配祖考之意。”帝以为然。九月,御崇政殿,召近臣、宗室、台谏、省府推判官观新乐并新作晋鼓。乃以瑗为大理寺丞,逸复尚书屯田员外郎,保信领荣州防御使,入内东头供奉官贾宣吉为内殿承制,并以制钟律成,特迁之。
       至和元年,言者多以阴阳不和由大乐未定。帝曰:“乐之不合于古久矣。水旱之来,系时政得失,岂特乐所召哉?”二年,潭州上浏阳县所得古钟,送太常。初,李照斥王朴乐音高,乃作新乐,下其声。太常歌工病其太浊,歌不成声,私赂铸工,使减铜齐,而声稍清,歌乃协。然照卒莫之辨。又朴所制编钟皆侧垂,照、瑗皆非之。及照将铸钟,给铜于铸泻务,得古编钟一,工人不敢毁,乃藏于太常。钟不知何代所作,其铭云:“粤朕皇祖宝和钟,粤斯万年,子子孙孙永宝用。”叩其声,与朴钟夷则清声合,而其形侧垂。瑗后改铸,正其钮,使下垂,叩之弇,郁而不扬。其镈钟又长甬而震掉,声不和。著作佐郎刘羲叟谓人曰:“此与周景王无射钟无异,上将有眩惑之疾。”嘉祐元年正月,帝御大庆殿受朝,前一夕,殿庭设仗卫、既具而大雨雪,至压宫架折,帝于禁中跣而告天,遂暴感风眩,人以羲叟之言为验。八月,御制恭谢乐章。是月,诏恭谢用旧乐。
       四年九月,御制祫享乐舞名:僖祖奏《大基》,顺祖奏《大祚》,翼祖奏《大熙》,宣祖奏《大光》,太祖奏《大统》,太宗奏《大昌》,真宗奏《大治》,孝惠皇后奏《淑安》,孝章皇后奏《静安》,淑德皇后奏《柔安》,章怀皇后奏《和安》,迎神、送神奏《怀安》,皇帝升降奏《肃安》,奠瓒奏《顾安》,奉俎、彻豆奏《充安》,饮福奏《禧安》,亚献、终献奏《祐安》,退文舞、迎武舞奏《显安》,皇帝归大次奏《定安》,登楼礼成奏《圣安》,驾回奏《采茨》;文舞曰《化成治定》,武舞曰《崇功昭德》。帝自制迎神、送神乐章,诏宰臣富弼等撰《大祚》至《采茨》曲词十八。七年八月,御制明堂迎神乐章,皆肄于太常。
       翰林学士王珪言:“昔之作乐,以五声播于八音,调和谐合而与治道通,先王用于天地、宗庙、社稷,事于山川鬼神,使鸟兽尽感,况于人乎?然则乐虽盛而音亏,未知其所以为乐也。今郊庙升歌之乐,有金、石、丝、竹、匏、土、革而无木音。夫所谓柷吾攵者,圣人用以著乐之始终,顾岂容有缺耶?且乐莫隆于《韶》,《书》曰‘戛击’,是柷、敔之用。既云下而击鼗,知鸣球与柷吾攵之在堂,故《传》曰:‘堂上堂下,各有柷敔也’。今陛下躬祠明堂,宜诏有司考乐之失而合八音之和。”于是下礼官议,而堂上始置柷敔。
       又秘阁校理裴煜奏:“大祠与国忌同者,有司援旧制,礼乐备而不作。忌日必哀,志有所至,其不有乐,宜也。然乐所以降格神祇非以适一己之私也。谨案开元中礼部建言,忌日享庙应用乐。裴宽立议,庙尊忌卑则作乐,庙卑忌尊则备而不奏。中书令张说以宽议为是。宗庙如此,则天地、日月、社稷之祠用乐明矣。臣以为凡大祠天地、日月、社稷与忌日同者,伏请用乐,其在庙则如宽之议。所冀略轻存重,不失其称。”下其章礼官,议曰“《传》称祭天以禋为歆神之始,以血为陈馔之始;祭地以埋为歆神之始,以血为陈馔之始。宗庙以灌为歆神之始,以腥为陈饶之始。然则天地、宗庙皆以乐为致神之始,故曰大祭有三始,谓此也。天地之间虚豁而不见其形者,阳也。鬼神居天地之间,不可以人道接也。声属于阳,故乐之音声号呼召于天地之间,庶几神明闻之,因而来格,故祭必求诸阳。商人之祭,先奏乐以求神,先求于阳也;次灌地求神于阴,达于渊泉也。周人尚臭,四时之祭,先灌地以求神,先求诸阴也。然则天神、地祇、人鬼之祀不可去乐明矣。今七庙连室,难分庙忌之尊卑,欲依唐制及国朝故事:庙祭与忌同日,并县而不作;其与别庙诸后忌同者,作之;若祠天地、日月、九宫、太一及蜡百神,并请作乐;社稷以下诸祠既卑于庙,则乐可不作。”翰林学士王珪等以为:“社稷,国之所尊,其祠日若与别庙诸后忌同者,伏请亦不去乐。”诏可。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太常寺奏,仁宗配飨明堂,奠币歌《诚安》,酌献歌《德安》。二年九月,礼官李育上言:“南郊、太庙二舞郎总六十八,文舞罢,舍羽籥,执干戚,就为武舞。臣谨按旧典,文、武二舞各用八佾,凡祀圜丘、祀宗庙,太乐令率工人以入,就位,文舞入,陈于架北,武舞立于架南。又文舞出,武舞入,有送迎之曲,名曰《舒和》,亦曰《同和》,凡三十一章,止用一曲。是进退同时,行缀先定,步武容体,各应乐节。夫《玄德升闻》之舞象揖让,《天下大定》之舞象征伐,柔毅舒急不侔,而所法所习亦异,不当中易也。窃惟天神皆降,地祇皆出,八音克谐,祖考来格,天子亲执珪币,‘相维辟公’,‘严恭寅畏’,可谓极矣。而舞者纷然纵横于下,进退取舍,蹙迫如是,岂明有德、象有功之谊哉?国家三年而躬一郊,同殿而享八室,而舞者阙如,名曰二舞,实一舞也。且如大朝会所以宴臣下,而舞者备其数;郊庙所以事天地、祖考,而舞者减其半:殊未为称。事有近而不可迩,礼有繁而不可省,所系者大,而有司之职不敢废也。伏请南郊、太庙文武二舞各用六十四人,以备帝王之礼乐,以明祖宗之功德。”奏可。
       四年八月,学士院建言:“国朝宗庙之乐,各以功德名舞。洪惟英宗,继天遵业,钦明勤俭,不自暇逸。践祚未几,而恩行威立,固已超轶百王之上。今厚陵复土,祔庙有期,而乐名未立,亡以诏万世。请上乐章及名庙所用舞曰《大英》之舞。自后礼官、御史有所建明,而详定朝会及郊庙礼文官于乐节有议论,率以时考正之。”
       神宗熙宁九年,礼官以宗庙乐节而有请者三:
       其一、今祠太庙《兴安》之曲,举柷而声已过,举敔而声不止,则始终之节未明。请祠祭用乐,一奏将终,则戛敔而声少止,击柷则乐复作,以尽合止之义。
       其二、大乐降神之乐,均声未齐,短长不协,故舞行疾徐亦不能一。请以一曲为一变,六变用六,九变用九,则乐舞始终莫不应节。
       其三、周人尚臭,盖先灌而后作乐;本朝宗庙之礼多从周,请先灌而后作乐。
       元丰二年,详定所以朝会乐而有请者十:
       其一、唐元正、冬至大朝会,迎送王公用《舒和》,《开元礼》以初入门《舒和》之乐作,至位,乐止。盖作乐所以待王公,今中书、门下、亲王、使相先于丹墀上东西立,皇帝升御坐,乃奏乐引三品以上官,未为得礼。请侍从及应赴官先就立位,中书、门下、亲王、使相、诸司三品、尚书省四品及宗室、将军以上,班分东西入,《正安》之乐作,至位,乐止。
       其二、今朝会仪:举第一爵,宫县奏《和安》之曲,第二、第三、第四,登歌作《庆云》、《嘉禾》、《灵芝》之曲。则是合乐在前、登歌在后,有违古义。请第一爵,登歌奏《和安》之曲,堂上之乐随歌而发;第二爵,笙入奏《庆云》之曲,止吹笙,余乐不作;第三爵,堂上歌《嘉禾》之曲,堂下吹笙,《瑞木成文》之曲,一歌一吹相间;第四爵,合乐奏《灵芝》之曲,堂上下之乐交作。
       其三、定文舞、武舞各为四表,表距四步为酂缀,各六十四。文舞者服进贤冠,左执籥,右秉翟,分八佾,二工执纛引前,衣冠同之。舞者进蹈安徐,进一步则两两相顾揖,三步三揖,四步为三辞之容,是为一成。余成如之。自南第一表至第二表为第一成,至第三表为再成,至北第一表为三成,覆身却行至第三表为四成,至第二表为五成,复至南第一表为六成,而武舞入。今文舞所秉翟羽,则集雉尾置于髹漆之柄,求之古制,实无所本。聂崇义图,羽舞所执类羽葆幢,析羽四重,以结绶系于柄,此纛翳之谓也。请按图以翟羽为之。
       其四、武舞服平巾帻,左执干,右执戈。二工执旌居前;执鼗、执铎各二工;金錞二,四工举;二工执镯、执铙;执相在左,执雅在右,亦各二工;夹引舞者,衣冠同之。分八佾于南表前,先振铎以通鼓,乃击鼓以警戒,舞工闻鼓声,则各依酂缀总干正立定位,堂上长歌以咏叹之。于是播鼗以导舞,舞者进步,自南而北,至最南表,以见舞渐。然后左右夹振铎,次击鼓,以金錞和之,以金镯节之,以相而辅乐,以雅而陔步。舞者发扬蹈厉,为猛贲趫速之状。每步一进,则两两以戈盾相向,一击一刺为一伐,四伐为一成,成谓之变。至第二表为一变;至第三表为二变;至北第一表为三变;舞者覆身向堂,却行而南,至第三表为四变;乃击刺而前,至第二表回易行列,舂、雅节步分左右而跪,以右膝至地,左足仰起,象以文止武为五变;舞蹈而进,为兵还振旅之状,振铎、摇鼗、击鼓,和以金錞,废镯鸣铙,复至南第一表为六变而舞毕。古者,人君自舞《大武》,故服冕执干戚。若用八佾而为击刺之容,则舞者执干戈。说者谓武舞战象乐六奏,每一奏之中,率以戈矛四击刺。戈则击兵,矛则刺兵,玉戚非可施于击刺,今舞执干戚,盖沿袭之误。请左执干,右执戈。
       其五、古之乡射礼,三笙一和而成声,谓三人吹笙,一人吹和。今朝会作乐,丹墀之上,巢笙、和笙各二人,其数相敌,非也。盖乡射乃列国大夫、士之礼,请增倍为八人,丹墀东西各三巢一和。
       其六、今宫县四隅虽有建鼓、鞞、应,相传不击。乾德中,诏四建鼓并左右鞞、应合十有二,依李照所奏,以月建为均,与镈钟相应。鞞、应在建鼓旁,是亦朔鼙、应鼙之类。请将作乐之时,先击鼙,次击应,然后击建鼓。
       其七、今乐县四隅设建鼓,不击,别施散鼓于乐县内代之。乾德中,尹拙奏宜去散鼓,诏可,而乐工积习亦不能废。李照议作晋鼓,以为乐节。请乐县内去散鼓,设晋鼓以鼓金奏。
       其八、古者,瞽矇、眡瞭皆掌播鼗,所以节一唱之终。请宫县设鼗,以为乐节。
       其九、以天子礼求之,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以钟鼓奏《九夏》,是皆在庭之乐;戛击则柷敔,球则玉磬,搏拊所以节乐,琴瑟所以咏诗,皆堂上乐也。磬本在堂下,尊玉磬,故进之使在上,若击石拊石,则当在庭。后世不原于此,以春秋郑人赂晋俟歌钟二肆,遂于堂上设歌钟、歌磬,盖歌钟则堂上歌之,堂下以鼓应之耳。歌必金奏相和,名曰歌钟,则以节歌是已,岂堂上有钟邪?歌磬之名,本无所出,晋贺循奏置登歌簨虡,采玉造小磬,盖取舜庙鸣球之制。后周登歌,备录钟磬,隋、唐迄今,因袭行之,皆不应礼。请正、至朝会,堂上之乐不设钟磬。
       其十、古者歌工之数:大射工六人,四瑟,则是诸侯鼓瑟以四人,歌以二人;天子八人,则瑟与歌皆四人矣。魏、晋以来,登歌五人,隋、唐四人,本朝因之,是循用周制也。《礼》“登歌下管”,贵人声也,故《仪礼》瑟与歌工皆席于西阶上。隋、唐相承,庭中磬虡之下,系以偶歌琴瑟,非所谓升歌贵人声之义。今堂上琴瑟,比之周制,不啻倍蓰,而歌工止四人,音高下不相权。盖乐有八音,所以行八风,是以舞佾与钟磬俱用八为数。请罢庭中歌者,堂上歌为八,琴瑟之数放此,其筝、阮、筑悉废。
       太常以谓:“堂上钟磬去之,则歌声与宫县远。汉、唐以来,宫室之制浸广,堂上益远庭中,其上下乐节苟不相应,则繁乱而无序。况朝会之礼,起于西汉,则后世难以纯用三代之制。其堂上钟磬、庭中歌工与筝、筑之器,从旧仪便。”遂如太常议。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本纪第二十七
卷二十八 本纪第二十八
卷二十九 本纪第二十九
卷三十 本纪第三十
卷三十一 本纪第三十一
卷三十二 本纪第三十二
卷三十三 本纪第三十三
卷三十四 本纪第三十四
卷三十五 本纪第三十五
卷三十六 本纪第三十六
卷三十七 本纪第三十七
卷三十八 本纪第三十八
卷三十九 本纪第三十九
卷四十 本纪第四十
卷四十一 本纪第四十一
卷四十二 本纪第四十二
卷四十三 本纪第四十三
卷四十四 本纪第四十四
卷四十五 本纪第四十五
卷四十六 本纪第四十六
卷四十七 本纪第四十七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礼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礼二(吉礼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礼三(吉礼三)
卷一百一 志第五十四 礼四(吉礼四)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五 礼五(吉礼五)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六 礼六吉礼六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七 礼七 吉礼七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八 礼八(吉礼八)
卷一百六 志第五十九 礼九(吉礼九)
卷一百七 志第六十 礼十(吉礼十)
卷一百八 志第六十一 礼十一(吉礼十一)
卷一百九 志第六十二 礼十二(吉礼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礼十三(嘉礼一)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礼十四(嘉礼二)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礼十五(嘉礼三)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礼十六(嘉礼四)
卷一百十四 志第六十七 礼十七(嘉礼五)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礼十八(嘉礼六)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礼十九(宾礼一)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礼二十(宾礼二)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礼二十一(宾礼三)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礼二十二(宾礼四)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礼二十三(宾礼五 附录)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礼二十四(军礼)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礼二十五(凶礼一)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礼二十六(凶礼二)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礼二十七(凶礼三)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乐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乐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乐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乐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乐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乐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乐七(乐章一)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乐八(乐章二)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乐九(乐章三)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乐十(乐章四)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乐十一(乐章五)
卷一百三十七 乐志第九十 乐十二(乐章六)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乐十三(乐章七)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乐十四(乐章八)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乐十五(鼓吹上)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乐十六(鼓吹下)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乐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仪卫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仪卫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仪卫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仪卫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仪卫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一 仪卫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二 舆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三 舆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四 舆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五 舆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舆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七 舆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选举一(科目上)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选举二(科目下 举遗逸附)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职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职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职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第一百一十九 职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第一百二十 职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职官八(合班之制)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职官九(叙迁之制)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职官十(杂制)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职官十一(奉禄制上)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职官十二(奉禄制下)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货上一(农田)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货上三(布帛 和籴 漕运)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货上四(屯田 常平 义仓)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货上五(役法上)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货下一(会计)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货下二(钱币)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货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货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货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货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禁军上)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禁军下)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厢兵)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乡兵一)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乡兵二)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乡兵三)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召募之制)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艺文一
卷二百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艺文二
卷二百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艺文三
卷二百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艺文四
卷二百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艺文五
卷二百七 志第一百六十 艺文六
卷二百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艺文七
卷二百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艺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四 宗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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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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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传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传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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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三百一 列传第六十
卷三百二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传第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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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儒林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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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二 列传第二百一 文苑四
卷四百四十三 列传第二百二 文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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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五十五 列传第二百一十四 忠义十
卷四百五十六 列传第二百一十五 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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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五十八 列传第二百一十七 隐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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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一 列传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传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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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四 列传第二百二十三 外戚中
卷四百六十五 列传第二百二十四 外戚下
卷四百六十六 列传第二百二十五 宦者一
卷四百六十七 列传第二百二十六 宦者二
卷四百六十八 列传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卷四百六十九 列传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卷四百七十 列传第二百二十九 佞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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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七十二 列传第二百三十一 奸臣二
卷四百七十三 列传第二百三十二 奸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传第二百三十三 奸臣四
卷四百七十五 列传第二百三十四 叛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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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七十八 列传第二百三十七 世家一
卷四百七十九 列传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传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传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传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传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传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卷四百八十五 列传第二百四十四 外国一
卷四百八十六 列传第二百四十五 外国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传第二百四十六 外国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传第二百四十七 外国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传第二百四十八 外国五
卷四百九十 列传第二百四十九 外国六
卷四百九十一 列传第二百五十 外国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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