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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作者:元 · 脱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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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训练之制
       训练之制 禁军月奉五百以上,皆日习武技。三百以下,或给役,或习技。其后别募厢兵,亦阅习武技,号教阅厢军。戍川、广者旧不训练,嘉祐以后稍习焉。凡诸日习之法,以鼓声为节,骑兵五习,步兵四习,以其坐作进退非施于两军相当者然。自宋初以来,中外诸军皆用之。
       明道二年,枢密使王曙言:“天下厢军止给役而未尝习武技,宜取材勇者训肄,升补禁军。”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阅诸军阵法。议者谓诸军止教坐作进退,虽整肃可观,然临敌难用,请自今遣官阅阵毕,令解镫以弓弩射。营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阅习。诏行之陕西、河东、河北路。是岁,诏:“教士不衽带金革,缓急不足以应敌。自今诸军各予铠甲十、马甲五,令迭披带。”又命诸军班听习杂武技,勿辄禁止。
       庆历元年,徙边兵不教者于内郡,俟习武技即遣戍边。
       二年,诸军以射亲疏为赏罚,中的者免是月诸役,仍籍其名。阙校长,则按籍取中多者补。枢密直学士杨偕请教骑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弓,画的为五晕,去的二十步,引满即发,射中者,视晕数给钱为赏。骑兵佩劈阵刀,训肄时以木杆代之。奏可。
       四年,诏:“骑兵带甲射不能发矢者,夺所乘马与本营艺优士卒。”韩琦言:“教射唯事体容及强弓,不习射亲不可以临阵。臣至边,尝定弓弩挽强、蹠硬、射亲格,愿行诸军立赏肄习。岁以春秋二时各一阅,诸营先上射亲吏卒之数,命近臣与殿前、马步军司阅之。其射亲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给赐;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强、蹠硬中格,悉引对亲阅;等数多者,其正副指挥使亦第赐金帛。”诏以所定格班教诸军。四年,遣官以陕西阵法分教河北军士。
       五年,密诏益、利、梓、夔路钤辖司,以弓弩习士卒,候民间观听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并州明镐言:“臣近籍诸营武艺之卒,使带甲试充奇兵外,为三等,庶几主将悉知军中武技强弱,临敌可用。”诏颁其法三路。范仲淹请以带甲射一石充奇兵,余自九斗至七斗第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诏著为令。
       六年,诏诸军夏三月毋教弓弩,止习短兵。又诏:“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斗、弩彍三石八斗、枪刀手胜三人者,立为武艺出众格。中者,本营阙阶级即以次补。”
       至和元年,诏:“诸军选将校,武艺钧,以射亲为上。”韩琦又言:“奉诏,军士弩彍四石二斗并弓箭、枪手应旧规选中者,即给挺补守阙押官,然则排连旧制为虚文矣。请三路兵遇春秋大教,武技出众者优给赏物,免本营他役,候阶级阙,如旧制选补。”奏可。
       治平二年,诏:“河北战卒三十万一千、陕西四十五万九百并义勇等,委总管司训练,毋得冗占。”
       熙宁元年,诏曰:“国家置兵以备战守,而主兵之官冗占者众,肄习弗时,或误军事。帅臣、安抚、监司其察所部有占兵不如令者以闻。”十月,枢密院请陕西、河东选三班使臣及士人任殿侍者,以为河北诸路指使,教习骑军。或言河朔兵有教阅之名而无其实,请班教法于其军,久而弗能者,罢为厢军。奏可。
       二年,帝常语执政:“并边训练士卒,何以得其精熟?”安石对曰:“京东所教兵已精强,愿陛下推此法以责边将,间诏其兵亲临阅试。训练简阅有不如诏者罚之,而赏其能者。赏不遣贱,罚不避贵,则法行而将吏加劝,士卒无不奋励矣。”九月,选置指使巡教诸军,殿前司四人,马、步军司各三人。
       三年,帝亲阅河东所教排手,进退轻捷,不畏矢石。遂诏殿前司,步军指挥当出戍者,内择枪刀手伉健者百人,教如河东法,艺精者免役使,以优奖之。
       五年四月,诏在京殿前马步诸军巡教使臣,并以春秋分行校试。射命中者第赐银楪,兵房置籍考校,以多少定殿最。五月,诏以泾原路蔡挺衙教阵队于崇政殿引见,仍颁诸路。其法:五伍为队,五队为阵,阵横列,骑兵二队亦五伍列之。其出皆以鼓为节,束草象人而射焉,中者有赏。马步皆前三行枪刀,后二行弓弩,附队以虎蹲弩、床子弩各一,射与击刺迭出,皆闻金即退。预籍人马之强者隐于队中,遇可用,则别出为奇。帝以其点阅周悉,常有出野之备,故令颁行。
       六年,诏:“河北四路承平日久,重于改作,苟遂因循,益隳军制。其以京东武卫等六十二营隶属诸路,分番教习,余军并分遣主兵官训练。”九月,诏:“自今巡教使臣校殿最,虽以十分为率,其事艺第一等及九分已上,或射亲及四分,虽殿,除其罚;第二等事艺及八分,或射亲不及三分,虽最,削其赏。”十月,选泾原士兵之善射者,以教河朔骑军驰骤野战。帝曰:“裁并军营,凡省军员四千余人,此十万军之资也。傥训练精勇,人得其用,不惟胜敌,亦以省财。”安石等曰:“陛下频年选择使臣,专务训练,间御便殿躬亲试阅,赏罚既明,士卒皆奋。观其技艺之精,一人为数夫之敌,此实国家安危所系也。”是时,帝初置内教法,旬一御便殿阅武,校程其能否而劝沮之,士无不争劝者。
       七年,诏教阅战法,主将度地之形,随宜施行。二月,诏:“自今岁一遣使,按视五路安抚使以下及提举教阅诸军、义勇、保甲官,课其优劣以闻而诛赏之。”
       八年,诏:“在京诸军营屯迫隘,马无所调习。比创四教场,益宽大,可以驰骋。其令骑军就教者,日轮一营,以马走骤阅习。”五月,臧景陈马射六事:一、顺騣直射,二、背射,三、盘马射,四、射亲,五、野战,六、轮弄,各为说以晓射者。诏依此教习。八月,帝令曾孝宽视教营阵。大阅八军阵于荆家陂,讫事大赏。
       元丰元年十月,诏立在京校试诸军技艺格,第为上中下三等。步射,六发而三中为一等,二中为二等,一中为三等。马射,五发骤马直射三矢、背射二矢,中数、等如步射法。弩射,自六中至二中,床子弩及炮自三中至一中,为及等。并赏银有差。枪刀并标排手角胜负,计所胜第赏。其弓弩坠落,或纵矢不及堋,或挽弓破体,或局而不张,或矢不满,或弩蹠不上牙,或擭不发,或身倒足落,并为不合格。即射已中赏,余箭不合格者,降一等,无可降者罢之。
       是月,贾逵、燕达等言:“近者增损东南排弩队法,与东南所用兵械不同,请止依东南队法,以弩手代小排。若去敌稍远则施箭,近则左手持弩如小排架隔,右手执刀以备斩伐,与长兵相参为用。”诏可,其枪手仍以标兼习。十一月,京西将刘元言:“马军教习不成,请降步军,又不成,降厢军。”乃下令诸军,约一季不能学者,如所请降之。十二月,诏:“开封府界、京东西将兵,十人以一人习马射,受教于中都所遣教头。在京步军诸营弓箭手,亦十人以一人习马射,受教于教习马军所。艺成,则展转分教于其军。”
       二年四月,遣内侍石得一阅视京西第五将所教马军。五月,得一言其教习无状,诏本将陈宗等具折。宗等引罪,帝责曰:“朝廷比以四方骄悍为可虞,选置将臣分总禁旅,俾时训肄,以待非常。至于部勒规模,悉经朕虑,前后告戒已极周详。使宗等稍异木石,亦宜略知人意。尸禄日久,既顽且慵,苟遂矜宽,实难励众,可并勒停。”是月,诏殿前、步军司兵各置都教头掌隶教习之事,弩手五营、弓箭手十营、枪刀标排手五营各选一人武艺优者奏补。逐司各举散直一人为指使,罢巡教使臣。是日,诏河东、陕西诸路:“旧制,马军自十月一日驰射野战,至谷雨日止。塞上地凉,自今教起八月,止五月一日。”七月,诏诸路教阅禁军毋过两时。九月,内出教法格并图象颁行之。步射执弓、发矢、运手、举足、移步,及马射、马使蕃枪、马上野战格斗,步用标排,皆有法象,凡千余言,使军士诵习焉。
       四年五月,诏东南诸路转运、提点刑狱司,体量将兵自降教阅新法之后,军士有所倍费以闻。盖自团立将兵以来,军人日新教阅,旧资技艺以给私费者,悉无暇为故也。
       六年,从郭忠绍之请,步军弩手第一等者,令兼习神臂弓。
       七年八月,诏开封府界、京东西路专选监司提举教阅。神宗留心武备,既命立武学、校《七书》以训武举之士,又颁兵法以肄军旅,微妙渊通,取成于心,群臣莫望焉。
       元祐元年四月,右司谏苏辙上言:“诸道禁军自置将以来,日夜按习武艺,将兵皆蚤晚两教,新募之士或终日不得休息。今平居无事,朝夕虐之以教阅,使无遗力以治生事,衣食殚尽,憔悴无聊,缓急安得其死力?请使禁军,除新募未习之人,其余日止一教。是月,朝请郎任公裕言:“军中诵习新法,愚懵者颇以为苦。夫射志于中,而击刺格斗期于胜,岂必尽能如法?”枢密院亦以为元降教阅新法自合教者指授,不当令兵众例诵。诏从之。九月,枢密院奏:“异时马军教御阵外,更教马射。其法:全队驰马皆重行为‘之’字,透空发矢,可迭出,最便利。近岁专用顺鬃直射、抹鞦背射法,止可轻骑挑战,即用众乃不能重列,非便。请自今营阅排日,马军‘之’字射与立背射,隔日互教。”诏可。
       三年五月,罢提举教习马军所。
       六年六月,三衙申枢密院,乞近伏七十日依令式放诸军教。王严叟白韩忠彦曰:“景德故事,皆内侍省检举传宣,今但岁举为常,则不复见朝廷恩意。”忠彦以为然,又开陈太皇太后。曰:“如此则为常事,待处分内侍省。”遂诏:“今后入状,遣中侍传宣诸军住教。”
       绍圣元年三月,枢密院言:“禁军春秋大教赏法,每千人增取二百一十人,给赏有差。”从之。
       二年二月,枢密院言:“马军自九月至三月,每十日一次出城氵率渲,教习回答野战走骤向背施放,遇风雪假故权住。”从之。
       三年五月,诏在京、府界诸路禁军格斗法,自今并依元丰条法教习。七月,诏选弩手兼习神臂弓。八月,诏:“殿前、马步军司见管教头,别选事艺精强、通晓教像体法者,展转教习。其弓箭手马、步射射亲,用点药包指及第二指知镞,并如元丰格法。”是月,又诏复神臂弓射法为百二十步。
       元符元年十月,曾布既上巡教使臣罚格,因言:“祖宗以来,御将士常使恩归人主,而威令在管军。凡申严军政,岂待朝廷立法而后施行耶?是管军失职矣。”帝深以为然。
       政和元年二月,诏:“春秋大教,诸军弓弩斗力,并依元丰旧制。”
       四年五月,臣僚上言:“神臂弓垛远百二十步,给箭十只,取五中为合格,军中少得该赏,恐惰于习射。送殿前、马步军司勘会,将中贴箭数并改为上垛,其一中贴此两上垛。”从之。
       五年三月,诏:“自今敢占留将兵,不赴教阅,并以违御笔论。不按举者,如其罪。”十一月,臣僚言:“春秋大教,诸军弓弩上取斗力高强,其射亲中多者,激赏太薄,无以为劝。”诏依元丰法。
       八年,诏州郡禁军出戍外,常留五分在州教阅,从毛友之请也。
       重和元年正月,而兵部侍郎宇文粹中进对,论禁军训练不精,多充杂役。帝曰:“祖宗军旅之法最为密致,神考尤加意训习,近来兵官浸以弛慢。古者春振旅,夏茇舍,秋治兵,冬大阅,皆于农隙以讲事,大司马教战之法,大宗伯大田之礼,细论周制,大抵军旅之政,六卿无有不总之者。今士人作守倅,任劝农事,不以劝耕稼为职;管军府事,不以督训练为意。自今如役使班直及禁卫者,当差人捉探惩戒。更候日长,即亲御教阅激赏。”寻以粹中所奏参照条令行之。
       宣和三年四月,立骑射赏法,其背射上垛中贴者,依步射法推赏。
       靖康元年二月,诏:“军兵久失教习,当汰冗滥。今三衙与诸将招军,惟务增数希赏,但及等杖,不问勇怯。招收既不精当,教习又不以时,杂色占破,十居三四。今宜招兵之际,精加拣择,既系军籍,专使教习,不得以杂色拘占。又神臂弓、马黄弩乃中国长技,宜多行教习,以扞边骑。仍令间用衣甲教阅,庶使习熟。”四月,诏复置教场,春秋大阅,及复内教法以激赏之。
       阵法 熙宁二年十一月,赵禼乞讲求诸葛亮八阵法,以授边将,使之应变。诏郭逵同禼讲求,相度地形,定为阵图闻奏。
       五年四月,诏蔡挺先进教阅阵图。帝尝谓:“今之边臣无知奇正之体者,况奇正之变乎!且天地五行之数不过五,五阵之变,出于自然,非强为之。”宰相韩绛因请诸帅臣各具战阵之法来上,取其所长,立以为法。从之。帝患诸将军行无行阵之法,尝曰:“李靖结三人为队必有意。星书,羽林皆以三人为队,靖深晓此,非无据也。”乃令贾逵、郭固试之。十二月,知通远军王韶请降合行条约,诏赐御制《攻守图》、《行军环珠》、《武经总要》、《神武秘略》、《风角集占》、《四路战守约束》各一部,余令关秦凤路经略司抄录。
       六年,诏诸路经略司,结队并依李靖法,三人为一小队,九人为一中队,赏罚俟成序日取裁。其队伍及器甲之数,依泾原路牙教法。九月,赵禼言:“欲自今大阅汉蕃阵队,且以万二千五百人为法,旌旗麾帜各随方色。战国时,大将之旗以龟为饰,盖取前列先知之义。令中军亦宜以龟为号。其八队旗,别绘天、地、风、云、龙、虎、鸟、蛇。天、地则象其方园,风、云则状其飞扬,龙、虎则状其猛厉,鸟、蛇则状其翔盘之势,以备大阅。”枢密院以为阵队旗号若绘八物,应士众难辨,且其间亦有无形可绘者。遂诏止依方色,仍异其形制,令勿杂而已。
       七年,又命吕惠卿、曾孝宽比校三五结队法。十月,以新定结队法并赏罚格及置阵形势等,遣近侍李宪付赵禼曰:“阵法之详已令宪面谕,今所图止是一小阵,卿其从容析问,宪必一一有说。然置阵法度,久失其传,今朕一旦据意所得,率尔为法,恐有未尽,宜无避忌,但具奏来。”继又诏曰:“近令李宪赍新定结队法并赏罚格付卿,同议可否,因以团立将官,更置阵法,卿必深悉朝廷经画之意。如日近可了,宜令李宪赍赴阙。”禼奏曰:
       置阵之法,以结队为先。李靖以五十人为一队,每三人自相得者结为一小队,合三小队为一中队,合五中队为一大队,余押官、队头、副队头、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并相依附。今圣制:每一大队合五中队,五十人为之;中队合三小队,九人为之;小队合三人为之,亦择心意相得者。又选壮勇善枪者一人为旗头,令自择如己艺、心相得者二人为左右傔;次选勇悍者人为引战;又选军校一人执刀在后,为拥队。凡队内一人用命,二人应援;小队用命,中队应援;中队用命,大队应援;大队用命,小队应援。如逗挠观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队委拥队军校,次队委本辖队将,审观不救所由,斩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身自受敌,体被重创,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说虽与古同,而用法尤为精密。此盖陛下天锡勇智,不学而能也。
       然议者谓四十五人而一长,不若五人而一长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长,即五十人而十长也,推之于百千万,则为长者多,而统制一也。至如周制:五人为伍,属之比长;五伍为两,属之闾胥;四两为卒,属之族师;五卒为旅,属之党正;五旅为师,属之州长;五师为军,属之命卿。此犹今之军制,百人为都,五都为营,五营为军,十军为厢。自厢都指挥使而下,各有节级,有员品,亦昔之比长、闾胥、族师、党正之任也。
       议者谓什伍之制,于都法为便,然都法恐非临阵对敌决胜之术也。况八阵之法,久失其传,圣制一新,稽之前闻,若合符节。夫法一定,易以致人。敌好击虚,吾以虚形之;敌好背实,吾以实形之。然而所击者非其虚,所背者非其实,故逸能劳之,饱能饥之,此所谓致人而不致于人也。
       七年七月,诏诸路安抚使各具可用阵队法,及访求知阵队法者以闻。九月,崇仪使郭固以同详定古今阵法赐对,于是内出《攻守图》二十五部付河北。
       八年二月,帝批:“见校试七军营阵,以分数不齐,前后抵牾,难为施用。可令见校试官摭其可取者,草定八军法以闻。”初,诏枢密院曰:“唐李靖兵法,世无全书,杂见《通典》,离析讹舛。又官号物名与今称谓不同,武人将佐多不能通其意。令枢密院检详官与王震、曾收、王白、郭逢原等校正,分类解释,令今可行。”又命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诚一、入内押班李宪与震、逢原行视宽广处,用马步军二千八百人教李靖营阵法。以步军副都指挥使杨遂为都大提举,诚一、宪为同提举,震、逢原参议公事,夏元象、臧景等为将副、部队将、干当公事,凡三十九人。
       诚一等初用李靖六花阵法,约受兵二万人为率,为七军,内虞候军各二千八百人,取战兵千九百人为七十六队,战兵内每军弩手三百,弓手三百,马军五百,跳荡四百,奇兵四百,辎重每军九百,是为二千八百人。帝谕近臣曰:
       黄帝始置八阵法,败蚩尤于涿鹿。诸葛亮造八阵图于鱼复平沙之上,垒石为八行。晋桓温见之,曰:“常山蛇势。”此即九军阵法也。至隋韩擒虎深明其法,以授其甥李靖。靖以时遇久乱,将臣通晓者颇多,故造六花阵以变九军之法,使世人不能晓之。大抵八阵即九军,九军者,方阵也。六花阵即七军,七军者,圆阵也。盖阵以圆为体,方阵者内圆而外方,圆阵即内外俱圆矣。故以方圆物验之,则方以八包一,圆以六包一,此九军六花阵之大体也。六军者,左右虞候军各一,为二虞候军;左右厢各二,为四厢军;与中军共为七军。八阵者,加前后二军,共为九军。开国以来,置殿前、马步军三帅,即中军、前后军帅之别名;而马步军都虞候是为二虞候军,天武、捧日、龙神卫四厢是为四厢军也。中军帅总制九军,即殿前都虞候,专总中军一军之事务,是其名实与古九军及六花阵相符而不少差也。今论兵者俱以唐李筌《太白阴经》中阵图为法,失之远矣。
       朕尝览近日臣僚所献阵图,皆妄相眩惑,无一可取。果如其说,则两敌相遇,必须遣使豫约战日,择宽平之地,夷阜塞壑,诛草伐木,如射圃教场,方可尽其法尔。以理推之,其不可用决矣。今可约李靖法为九军营阵之制。然李筌图乃营法,非阵法也。朕采古之法,酌今之宜,曰营曰阵,本出于一法,特止曰营,行曰阵;在奇正言之,则营为正、阵为奇也。
       于是以八月大阅八军阵于城南荆家陂。已事,赐遂而下至指使、马步军银绢有差。
       八年,诏诸路权住教五军阵,止教四御阵。
       九年四月,帝于辅臣论营阵法,谓:“为将者少知将兵之理,且八军、六军皆大将居中,大将譬则心也,诸军,四体也。运其心智,以身使臂,以臂使指,攻左则右救,攻右则左救,前后亦然,则军何由败也!”
       元丰四年,以九军法一军营阵按阅于城南好草陂,已事,奖谕。
       七年,诏:“已降五阵法,令诸将教习,其旧教阵法并罢。”盖九军营阵为方、圆、曲、直、锐,凡五变,是为五阵。
       元祐元年,高翔言,乞以御阵与新阵法相兼教阅,从之。盖元丰七年,诏专用五阵法,而旧教御阵遂废;至是,复令互教。
       绍圣三年,复罢教御阵。
       大观二年,诏以五阵法颁行诸路。
       靖康元年,监察御史胡舜陟奏:“通直郎秦元所著兵书、阵图、师律三策、大八阵图一、小图二,皆酌古之法,参今之宜,博而知要,实为可用。”诏令赐对。当时君臣虽无雄谋远略,然犹切切焉以经武为心。
       高宗建炎元年,始颁枢密院教阅法,专习制御摧锋破敌之艺、全副执带出入、短桩神臂弓、长柄刀、马射穿甲、木挺。每岁拟春秋教阅法,立新格。神臂弓日给箭二十,射亲去垛百二十步。刀长丈二尺以上,毡皮裹之,引斗五十二次,不令刀头至地。每营选二十人阅习,经两阅者五十人为一队,教习分合,随队多少,分隶五军。每军各置旗号,前军绯旗,飞鸟为号;后军皂旗,龟为号;左军青旗,蛟为号;右军白旗,虎为号;中军黄旗,神人为号。又别以五色物号制招旗、分旗。举招旗,则五军以旗相应,合而成阵;举分旗,则五军以旗相应,分而成队。左右前却,或分藏为伏,或分出为奇,皆举旗为号。更鸣小金、应鼓,备瞻望不及者。豫约伏藏之所,缓鸣小金即止,急鸣应鼓即奇兵出阵趍战,急鸣小金即伏兵出。其春秋大教推赏,依海行格法。
       李纲言:“水战之利,南方所宜。沿河、淮、海、江帅府、要郡,宜效古制造战船,以运转轻捷安稳为良。又习火攻,以焚敌舟。”诏命杨观复往江、浙措置,河、淮别委官。三年,亲阅水军于镇江登云门外。
       绍兴四年,诏内殿按阅神武中军官兵推赏。
       二十四年,臣僚言:“州郡禁卒,远方纵驰,多不训练,春秋教阅,临时备数,乞申严旧制。”
       三十一年,诏:“比闻诸路州厢、禁军、土军,有司擅私役,妨教阅。帅府其严责守兵勤兵归营,训练精熟,以备点视。”
       孝宗乾道二年,幸候潮门外,次幸白石阅兵,三衙率将佐道驾,射生官兵就御辇下献所获。是日,有数将独手运大刀,上曰:“刀重几何?”李舜举奏:“刀皆重数十斤。”有旨:“卿等教阅精明。”又谕陈敏曰:“军马衣装整肃如此。”特锡赉鞍马、金带,士卒推赏有差。
       四年,幸茅滩教阅。举黄旗,连三鼓,变方阵;五鼓,举白旗,变圆阵;次二鼓,举赤旗,变锐阵;青旗,变直阵。毕事,上大悦,赏赉加倍。兵分东西,呈大刀、火炮,上问李舜举:“按阅比曩时如何?”舜举奏:“今日之兵,陛下亲训练,抚以深恩,锡以重赏,忠勇倍常。”
       乾道中,诏弓箭手元射一石四斗力升加三斗,元射一石力升加五斗,弩手元射四石力升加五斗,元射两石七斗力升加八斗,进秩推赏有差。宰执进射亲赏格,虞允文曰:“拍试以斗力升请给,今用射亲定赏,恐不加意斗力。”上曰:“然。他日虽强弓弩可以取胜,若止习射亲,则斗力不进。此赏格不须行。”
       淳熙间,立枪手及射铁帘格。上谓辅臣曰:“闻射铁帘,诸军鼓跃奋厉。”周必大曰:“兵久不用,此辈无进取,自然气惰。今陛下激劝告戒,人人皆胜兵。”于是殿前、步军司诸军及马军旧司弓弩手,射铁帘合格兵共一千八百四十余。诏中垛帘弓箭手一石二斗力十箭,弩手四石力八箭,依格进两秩,各赐钱百缗;弓箭手一石力十箭以上,弩手三石力八箭,各进两秩。诏中外诸军赏格亦如之。
       绍熙元年,诏殿司:“许浦水军并江上水军岁春、秋两教外,每月轮阅习。沿海水军准是。”知徽州徐谊言:“诸路禁军,近法以十分为率,二分习弓,六分习弩,余二分习枪、牌。习弓者听兼习弩,斗力可以观其进退,射亲可以察其能否。勤惰之实,人有稽考。”诏下诸路遵守之。执政胡晋臣言:“比年用射铁帘推赏,往往获迁秩,是亦足以作成人才。”上曰:“射铁帘不难,此赏格太滥,其专以武艺精熟为尚。”
       二年,枢密院言:“殿、步司诸军弓箭手,带甲六十步射,一石二斗力,箭十二,六箭中垛为本等。弩手,带甲百步射,四石力,箭十二,五箭中垛为本等。枪手,驻足举手撺刺,以四十撺为本等。主帅委统制、统领较其艺。本等外取升加多者,每军五千五百人以上弓、弩、枪手各十五人,诣主帅审实,上枢密院覆试。各择优等二人升转两秩,余人给钱五缗,俟将来再试。”
       庆元二年,幸候潮门外大阅。
       嘉泰二年,诏将按阅诸军,赏赉依庆元二年增给。
       宝庆二年,莫泽言:“州郡禁军,平时则以防寇盗,有事则以备戎行,实录于朝廷,非州郡可得私役。比年州郡军政隳废,吝于廪给,阙额恒多。郡官、主兵官有窠占,寓公有借事,存留者不什一。当教阅时,钤、总、路分虽号主兵,仅守虚籍,莫敢号召。入教之次,坐作进退殆同儿戏。守臣利虚券不招填,主兵受厚赂改年甲。且一兵请给,岁不下百缗,以小计之,一郡占三百人,是虚费三万缗也。私役禁军,素有常宪。守帅辟园池,建第宅,不给餐钱;寓公去城辽绝,类得借兵,扰害乡闾。近而辅郡至有寓公占四五百兵者。良由兵官之权轻,而私占之禁弛也。乞严戒监司、守倅等,止许借厢军,仍不得妨教阅,余官虽厢军亦勿借。”
       淳祐十一年,台臣条陈军匠不闲阅习之弊:“按旧制,禁兵毋私役。比岁凡州军屯营驻紥之处,多循旧习,每一州军匠无虑数百,官无小大各占破,而雕镂、组绣、攻金、设色之事靡所不有。工艺虽精,击刺不习,设有小警,何能授甲?乞申严帅守及统兵官,应军匠听归营伍闲习训练,勿竞作无益,虚糜廪稍,以妨军实。”
       咸淳初,臣僚言:“诸军统领、统制、正将、副将正欲在军训练,闲于武事,一有调用,令下即行,士悉将智,将悉士勇,所向无敌。今江南州郡、沿江制阃置帐前官,专任营运,不为军计,实为家谋,绝无战阵新功,率从帐前升差。大略一军仅二三千,而使臣至五六百,以供杂役。”
       九年,臣僚言:“比者招募军兵,一时徒取充数,以觊赏格。涅刺之后,更不教阅。主兵官苦以劳役,日夜罔休,一或少违,即罹囹圄,榜掠之酷,兵不堪命,而死者逃者接踵也。今请以新招军分隶诸队,使之熟纪律,习事艺,或旬或月上各郡阅试。”盖弊至于此,而训练之制大坏矣。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本纪第二十七
卷二十八 本纪第二十八
卷二十九 本纪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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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本纪第三十一
卷三十二 本纪第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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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六 本纪第三十六
卷三十七 本纪第三十七
卷三十八 本纪第三十八
卷三十九 本纪第三十九
卷四十 本纪第四十
卷四十一 本纪第四十一
卷四十二 本纪第四十二
卷四十三 本纪第四十三
卷四十四 本纪第四十四
卷四十五 本纪第四十五
卷四十六 本纪第四十六
卷四十七 本纪第四十七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礼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礼二(吉礼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礼三(吉礼三)
卷一百一 志第五十四 礼四(吉礼四)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五 礼五(吉礼五)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六 礼六吉礼六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七 礼七 吉礼七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八 礼八(吉礼八)
卷一百六 志第五十九 礼九(吉礼九)
卷一百七 志第六十 礼十(吉礼十)
卷一百八 志第六十一 礼十一(吉礼十一)
卷一百九 志第六十二 礼十二(吉礼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礼十三(嘉礼一)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礼十四(嘉礼二)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礼十五(嘉礼三)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礼十六(嘉礼四)
卷一百十四 志第六十七 礼十七(嘉礼五)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礼十八(嘉礼六)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礼十九(宾礼一)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礼二十(宾礼二)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礼二十一(宾礼三)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礼二十二(宾礼四)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礼二十三(宾礼五 附录)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礼二十四(军礼)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礼二十五(凶礼一)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礼二十六(凶礼二)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礼二十七(凶礼三)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乐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乐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乐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乐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乐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乐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乐七(乐章一)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乐八(乐章二)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乐九(乐章三)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乐十(乐章四)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乐十一(乐章五)
卷一百三十七 乐志第九十 乐十二(乐章六)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乐十三(乐章七)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乐十四(乐章八)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乐十五(鼓吹上)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乐十六(鼓吹下)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乐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仪卫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仪卫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仪卫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仪卫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仪卫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一 仪卫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二 舆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三 舆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四 舆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五 舆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舆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七 舆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选举一(科目上)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选举二(科目下 举遗逸附)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职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职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职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第一百一十九 职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第一百二十 职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职官八(合班之制)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职官九(叙迁之制)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职官十(杂制)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职官十一(奉禄制上)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职官十二(奉禄制下)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货上一(农田)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货上三(布帛 和籴 漕运)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货上四(屯田 常平 义仓)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货上五(役法上)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货下一(会计)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货下二(钱币)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货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货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货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货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禁军上)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禁军下)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厢兵)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乡兵一)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乡兵二)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乡兵三)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召募之制)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艺文一
卷二百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艺文二
卷二百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艺文三
卷二百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艺文四
卷二百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艺文五
卷二百七 志第一百六十 艺文六
卷二百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艺文七
卷二百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艺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传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传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传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传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十
卷二百五十二 列传第十一
卷二百五十三 传第十二
卷二百五十四 列传第十三
卷二百五十五 列传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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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五十八 列传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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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六十七 列传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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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七十八 列传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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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 列传第四十九
卷二百九十一 列传第五十
卷二百九十二 列传第五十一
卷二百九十三 列传第五十二
卷二百九十四 列传第五十三
卷二百九十五 列传第五十四
卷二百九十六 列传第五十五
卷二百九十七 列传第五十六
卷二百九十八 列传第五十七
卷二百九十九 列传第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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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三百三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三百四 列传第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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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四 列传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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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六 列传第七十五
卷三百一十七 列传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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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一十九 列传第七十八
卷三百二十 列传第七十九
卷三百二十一 列传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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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四十二 列传第二百一 文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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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一 列传第二百二十 方技上
卷四百六十二 列传第二百二十一 方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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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八 列传第二百二十七 宦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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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七十三 列传第二百三十二 奸臣三
卷四百七十四 列传第二百三十三 奸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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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七十九 列传第二百三十八 世家二
卷四百八十 列传第二百三十九 世家三
卷四百八十一 列传第二百四十 世家四
卷四百八十二 列传第二百四十一 世家五
卷四百八十三 列传第二百四十二 世家六
卷四百八十四 列传第二百四十三 周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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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八十六 列传第二百四十五 外国二
卷四百八十七 列传第二百四十六 外国三
卷四百八十八 列传第二百四十七 外国四
卷四百八十九 列传第二百四十八 外国五
卷四百九十 列传第二百四十九 外国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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