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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职官十(杂制)
作者:元 · 脱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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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引 导从 赐 食邑 实封 使职 宫观 赠官 叙封 致仕 荫补
       赞引
       旧中书门下、翰林学士、御史中丞并绯衣双引,仍传呼。(开宝中,学士止令一吏前导,亦罢传呼,惟谢恩初上日,双引传呼云。)使相、仆射、两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枢密使兼相者,二吏,不赞引。大中祥符五年,止令于本厅赞引。不带相及副使,止令本院紫衣吏前赞引之。)
       淳化四年,令东宫三少、尚书、丞、郎入朝以绯衣吏前导,并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驱使官,馀用本司驱使官,宰臣、亲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马。
       导从
       中书、枢密、宣微院、御史台、开封府、金吾司皆有常从。景德三年诏:“诸行尚书、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给从七人;学士、丞郎,六人;给事、谏议、舍人,五人;诸司三品,四人。于开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书先差金吾从人,自今亦令参用开封府散从官。宰臣、参知政事、仆射、御史大夫、中丞、知杂,皆通官呵止行人。(淳化四年,令东宫三少、尚书丞、郎,并通官呵止。)
       大中祥符五年,以群官导从不合品式,命翰林学士李宗谔、龙图直学士陈彭年与礼官详定。宗谔等请:自今除中书、枢密、宣徽使、御史中丞、知杂御史、金吾并摄事清道如旧制呵导外,仆射已上及三司使、知开封府,止四节;尚书、文明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三节;丞郎已上、三司副使,两节;大两省、卿、监,一节;小两制御史、郎中、员外、诸司四品,三司、开封府判官推官,二人前行引,不得过五步。合于金吾借从人者,以诸军剩员代之。又外任节镇知州、都监,从军士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团、军事知州都监,五十人;通判,十人;(河北、河东、陕西见泊兵处,第镇知州、都监百人,防、团、军事知州都监七十人。)转运使,三十人;(咸平二年,诏节度、观察、防、团、刺史,或别镇、他镇,其给使者,止令本使给之。景德六年,令牧守以州兵随行者以一年为限。)副使,二十五人;提点刑狱官,亦给军士;副留守、节度行军副使、留守两使判官,给散从官十五人;小尹、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副使、两使推官,十人;两浙推官、防团军事判官推官、军监判官,七人;录事诸曹,给承符人;县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还者,给人护送有差。
       赐六
       剑履上殿 诏书不名 赞拜不名 入朝不趋 紫金鱼袋 绯鱼袋
       右升朝官该恩。著绿二十周年赐绯鱼袋,着绯及二十周年赐紫金鱼袋。(特旨者,系临时指挥。)
       食邑)
       一万户 八千户 七千户 六千户 五千户 四千户 三千户 二千户一千户 七百户 五百户 四百户 三百户 二百户
       右宰相、亲王、枢密使经恩加一千户,两府、使相、节度使七百户。宣徽、三司使,观文殿大学士以下至直学士,文臣侍郎、武臣观察使、宗室正任以上、皇子上将军、驸马都尉加五百户。宗室大将军以上加四百户。知制诰、待制并文臣少卿监、武臣诸司副使、宗室副率已上,并承制、崇班、军员等,初该恩加三百户;承制、崇班、军员再该恩二百户。二千户以上虽有加例,缘无定法,亲王、重臣特加有至万户者。
       食实封
       一千户 八百户 五百户 四百户 三百户 二百户 一百户
       右宰臣、亲王、枢密使经恩加四百户。两府、使相、节度、宣徽使、皇子上将军,并宗室驸马都尉任观察使已上加三百户。观文殿学士并宗室正任已上,骑都尉加二百户。武臣崇班、宗室副率已上加一百户。五百户已上虽有加例,缘无定法。亲王、重臣有特加至数千户者。
       《三朝志》云:检校、兼、试官之制,检校则三师、三公、仆射、尚书、散骑常侍、宾客、祭酒、卿、监、诸行郎中、员外郎之类,兼官则御史大夫、中丞,侍御、殿中、监察御史,试秩则大理司直、评事、秘书省校书郎。凡武官内职、军职及刺史已上,皆有检校官、兼官。内殿崇班初授检校祭酒兼御史大夫。三班及吏职、蕃官、诸军副都头加恩,初授检校太子宾客兼监察御史,自此累加焉。厢军都指挥使止于司徒,军都指挥使、忠佐马步都头止于司空,亲军都虞候、忠佐副都头以上止于仆射,诸军指挥使止于吏部尚书。其官止,若遇恩例,则或加阶、爵、功臣。幕职初授则试校书郎,再任如至两使推官,则试大理评事。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以上试大理司直、评事,又加则兼监察御史,亦有至检校员外郎已上者。行军副使皆检校员外已上。朝官阶、勋高,遇恩亦有加检校官,郎中则卿、监、少监,员外郎则郎中,太常博士以下则员外郎,并无兼官。其解褐评事、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者,谓之试衔。有选集,同出身例。
       使职
       兼领者:亲祀南郊,则有大礼、礼仪、仪仗、卤簿、桥道顿递五使,藉田、泰山封禅、汾阴奉祀、恭上宝册、南郊恭谢皆如之。自馀行礼,或止有大礼、礼仪使。(建隆中南郊,置仪仗都部署、副都署。)经始大礼,则有经度制置使、副。巡幸,有行宫都部署,行宫有三司使、副使、判官、行宫使、都监。旧,南郊止有御营使,咸平中,置行宫使。又有车驾前后、行宫四面、阑前收后、郊坛巡检巡阑仪仗勾当,编排卤簿。其百司皆有行在之名。(旧巡幸,百司皆称随驾。大中祥符初,并同行在某司。)京师居留,则有大内都部署、皇城都点检、巡检及增新旧巡检。(大阅亦置。)征行,则有招讨使、招安使、(或云捉贼、招安、安抚使名者。)排陈使、都监,前军、先锋、大陈、行营、壕砦、头车、洞子、招收部署、钤辖、都监,策应之名。(又有拐子马、无地名马,选武干者别领之。亲征,则冠以驾前之号。廉访民瘼,则有巡抚大使、副大使,字抚使、副使、都监,采访使、副使。或官卑者止云巡抚、安抚,无使字。)加礼外国,则有国信、接伴、送伴使副;吊祭,大帅若是;又有翻译经润文使,(宰相为使,以翰林学士为润文官。)伸达冤滥,则有理检使。劝课农桑,则有劝农使。讲修马政,则有群牧制置使。最后明堂祫)飨,置五使,如南郊。其一时特置者,则各具志传。或临事更制才者,事毕即停。内外名务繁细者,犹不具载。
       叙阶之法 开府仪同三司至将仕郎为文散官,骠骑大将军至陪戎副尉为武散官。(太平兴国元年,改正议大夫为正奉,通议大夫为朝奉,朝议郎为朝奉,承议郎为承直,奉议郎为奉直,宣义郎为通直。)京朝官、幕职自将仕郎至朝奉郎,每加五阶;至朝散大夫已上,每加一阶。朝散、银青者须已服绯紫者。入令录、判司簿尉,每加一阶;并幕职计考当服绯紫者,皆奏加朝散、银青阶。诸司使已上,如使额高者加金紫阶。内殿崇班初授则银青阶。(三班军职、使职遇恩检校,兼官,并除银青阶。)丁尤者起复,使相则授云麾将军,(使相仍加金吾上将军,同正节度使,大将军同正留后,以下无之。)其胥吏掌事而至衣绯者,则授游击将军,千牛备身则授陪戎副尉以上。
       改赐功臣勋官,自上柱国至武骑尉。五代以来,初叙勋官,即授柱国。淳化无年诏:“自今京官、幕职州县官始武骑尉,朝官始骑都尉,三班及军员、吏职经恩并授武骑尉。”又诏:“古之勋爵,悉有职奉之荫赎,宜以今之所授与散官等,不得用以荫勋。”封爵之差,唐制:王,食邑五千户;郡王、国公,三千户;开国郡公,二千户;县公,千五百户;县侯,千户伯,七百户;子,五百户;男,三百户。又有食实封者,户给缣帛,每赐爵,递加一级。唐末及五代始有加邑特户,而罢去实封之给,又去县公之名,封侯以郡。宋初沿其制,文臣少监、少卿以上,武臣副率以上,内职崇班以上有封爵;丞、郎、学士、刺史、大将军、诸司使以上有实封。但以增户数为差,不系爵级。邑过其爵,则并进爵焉,止于郡公。每加食邑,自千户至二百户,实封自六百户至百户。亲王、重臣或特加,有逾千户者。(郡公食邑有累加至万馀,实封至数千户者。)皇属特封郡公、县公或赠侯者,无“开国”字。(侯亦在开国郡公之上。)又采秦制赐爵曰“公士”。(端拱二年,赐诸州高年一百二十七人爵公士,景德中,福建民有擒获强盗者,当授镇将,以远俗非所乐,并赐公士,自后率为例。
       功臣者,唐开元间赐号“开元功臣”,代宗时有“宝应功臣”,德宗时有“奉天定难元从功臣”之号,僖宗将相多加功臣美名,五代浸增其制。宋初因之,凡宣制而授者,多赐焉。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刺史以上阶、勋高者亦赐之。中书、枢密则“推忠”、协谋,亲王则“崇仁、“佐运”,馀官则“推诚”,“保德”、“翊戴”,掌兵则“忠果”、“雄勇”、“宣力”,外臣则“纯诚”、“顺化”。宰相初加即六字,馀并四安,其累加则二字,中书、枢密所赐,若罢免或出镇,则改之。其诸班直将士禁军,则赐“拱卫”、“翊卫”等号,遇恩累加,但改其名,不过两字。
       宫观
       宋制,设祠禄之官,以佚老优贤。先时员数绝少,熙宁以后乃增置焉。在京宫观,旧制以宰相、执政充使,或丞、郎、学士以上充副使,两省或五品以上为判官,内侍官或诸司使、副(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为大夫,以副使为郎。)为都监,又有提举、提点、主管。其戚里、近属及前宰执留京师者,多除宫观,以示优礼。时朝廷方经理时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废职,欲悉罢之。乃使任宫观,以食其禄。王安石亦欲以此处异议者,遂诏:“宫观毋限员。并差知州资序人。以三十月为任。”又诏:“杭州洞霄宫、毫州明道宫、华州云台观、建州武夷观、台州崇道观、成都玉局观、建昌军仙都观、江州太平观、洪州玉隆观、五岳庙自今并依嵩山崇福宫、舒州灵仙观置管干或提举、提点官。”“奉给,大两省、卿、监及职司资序人视小郡知州,知州资序人视小郡通判,武臣仿此。”四年,诏:“宫观、岳庙留官一员,馀听如分司、致仕例,人便居住。”六年,诏:“卿、监、职司以上提举,馀官管干。”又有以京官为干当者。又诏:“年六十以上者乃听差,毋过两任。又诏:“兼用执政恩例者,通不得过三任。”
       元丰中,王安石以左仆射、观文殿大学士为集禧观使,吕公著、韩维以资政殿学士兼侍读、仍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元祐间,冯京以观文殿学士、梁焘以资政殿学士为中太一宫、醴泉观使。范镇落致仕,以端明殿学士提举中太一宫兼集禧观公事。三年,诏:“横行使、副无兼领者,许兼宫观一处。””六年,诏:“横行狄谘、宋球既领皇城司,罢提点醴泉观。”元符元年,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宫观,高遵礼年七十六,乞再任毫州太清宫,又从其再任之请,以待遇宣仁亲属故也。大观元年,赵挺之以观文殿大学士为佑神观使。政和六年诏。“措置宫观,如万寿、醴泉近百员,更不立额。”靖康元年,诏内外官见带提举、主管神霄玉清万寿宫并罢。大抵祠馆之设,均为佚老优贤,而有内外之别,京祠以前宰相、见任使相充使,次充提举;馀则为提点,为主管,皆随官之高下,处以外祠。选人为监岳庙,非自陈而朝廷特差者,如黜降之例。
       绍兴以来,士大夫多流离,困厄之馀,未有阙以处之。于是许以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续又有选人在部无阙可入与破格岳庙者,亦有以宰执恩例陈乞而与之者,月破供给。(非责降官并月破供给,依资序降二等支。)理为资任,意至厚也。然初将以抚安不调之人,末乃重侥求泛与之弊。于是臣僚交章,欲罢供给以绝干请,变理任以抑侥幸,严按格以去泛滥。上并从之。自是以后,稍复祖宗条法之旧。又有年及七十,耄昏不堪牧养而不肯自陈宫观者,复申明旧法,著为定令以律之。(旧制,六十以上知州资序人,本部长官体量精神不致昏昧堪厘务者,许差一任,兼用执政官陈乞者加一任。绍兴二十二年,臣僚言:“郡守之职,其任至重,昨朝廷以年及七十,令吏部与自陈宫观,乞将前项指挥永为著令。”从之。)盖不当请而请,则冗琐者流竞窃优闲廪稍;或当请而不请,则知进而不知退,识者羞焉。一祠馆之与夺,不可不谨如是。故重内祠,专使职,所以崇大臣之体貌,一次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绍熙五年庆寿赦,应文武臣宫观、岳庙已满,不应再陈者,该今来庆寿恩,年八十以上,特许更陈一次。)京官以上二年,选人三年,凡待庶僚者,皆于优厚之中寓闲制之意焉。
       赠官
       建隆已来,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诸司使副、禁军及藩方马步都指挥使以上,父亡皆赠官。亲王赠三官,可赠者赠二官,追加大国。皇属近亲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诸亲之服近者赠一官。宰相、枢密使赠二官。使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尚书已上、三司使、节度使、留后、观察使、统军上将军、内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赠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赠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勋旧褒录或没王事,虽卑秩皆赠官加等者,并系临时取旨。至于母后、后族、臣僚,录其先世,各有等差。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赠三世,婕妤二世,贵人止赠其父而已。宰相、本师、三公、王、尚书令、中书令、侍中、枢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参知政事、宣微使、度签书同签书枢密院事、观文殿大学士、节度使,并赠三世。东宫三师、仆射、留守、节度使、三司使、观文殿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并赠二世。馀官或见任,或致仕,并赠一世。有兄弟同赠者,赠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资,文臣有出身,赠至秘书监,无出身,至光禄卿。武臣至金吾卫上将军止。
       凡赠官至三世者,初赠东宫三少,次陈宫三太,次三公,次中书令,次尚书令,次封小国,自小国升次国,自次国升大国,已大国者移国名而已。(亦有不移者。)若父、祖旧官已高者,自从旧官加赠。凡追封,不得至王爵。两省官及待制、大卿监、诸卫上将军、观察使、正任防御使、遥郡观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见任或父曾任此官,并赠至三公止。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赠至诸行尚书止,武臣赠至节度使、诸卫上将军止,即父曾任中书、枢密使、使相、节度使并一品官者,无止限。待制已上持服经恩,服阕亦许封赠。
       尚药奉御至医官使曾任文资,许换南班官。司天监官赠不得过大卿、监,仍不许换南班官。凡赠至正郎,许以所赠官换朝散大夫阶,大卿、监以上许换银青阶,赠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阶,三世则金紫阶。咸平四年,诏舍人院详定。知制诰李宗谔等请:“追赠三世如旧。其东宫一品以下虽曾任宰相,止从本品。文武群臣功隆位极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旧。若因子孙封赠,虽任将相,并不许封王,仍须历品而赠,勿得超越。”从之。宰相初拜,有即赠三世者。其后签书枢密以上皆即时赠,他官须经恩,学士及刺史以上,内侍都知、押班皆中书奉行,馀则有司奏请。
       叙封
       唐制,视本官阶爵。建隆三年,诏定文武郡臣母妻封号: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曾祖母、祖母、母并封国太夫人;诸妃曾祖母、祖母、母并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并封郡太君;贵人母封县太君。宰相、使相、三师、三公、王、侍中、中书令,(旧有尚书令。)曾祖母、祖母、母封国太夫人;妻,国夫人。枢密使副、知院、同知、参知政事、宣徽节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签书枢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同知枢密院以上至枢密使、参知政事再经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国太夫人。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东宫三太、文武二品、御史大夫、六尚书、两省侍郎、太常卿、留守、节度使、诸卫上将军、嗣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常侍、宾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给事中、谏议大夫、中书舍人、卿、监、祭酒、詹事、诸王传、大将军、都督、中都护、副都护、观察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并母郡太君;妻,郡君。庶子、少卿监、司业、郎中、京府少尹、赤县令、少詹事、谕德、将军、刺史、下都督、下都护、家令、率更令、仆,母封县太君;妻,县君,其馀升朝官已上遇恩。并母封县太君;妻,县君,杂五品官至三任与叙封,官当叙封者不复论阶爵。致仕同见任。亡母及亡祖母当封者并如之。父亡无嫡、继母,听封所生母。伎术官不得叙封。自宰相至签书枢密院叙封与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即时拟封,馀皆俟恩乃封。咸平四年,从舍人院详定群臣母、妻所封郡县,依本姓望封。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无嫡母者听封生母,曾任升朝而致仕,即许叙封。令给谏、舍人母并封郡太君,妻,郡君。四年,又令翰林学士至龙图阁直学士如给、舍例。封赠之典,旧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凡初除及每遇大礼封赠三代者,太师、太传、太保、左右丞相、少师、少傅、少保、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签书枢密院事。凡遇大礼封赠三代者,节度使。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请郎(签书枢密院事降一等,谓如父与朝散郎之类。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视文武臣封赠对换格。封赠一代亦如之。初赠,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师。封赠曾祖母、祖母、母、妻国夫人。(执政官、签书枢密院事,郡夫人。)凡遇大礼封赠二代者,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左右金吾卫上将军、左右卫上将军。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议郎。初赠,祖,朝奉郎;父,朝散郎。封赠祖母、母、妻郡夫人。(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土,并淑人。)凡遇大礼封赠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一代初封赠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内侍、伎术官、将校并忠训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赠官
       通直郎以上,(寺、监官以上未升朝者,杂压在通直郎之上同。)每赠两官,至奉直大夫一官。(有出身不赠奉直大夫、中散大夫。)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进、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御史大夫、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六曹尚书、金紫光禄大夫、银青光禄大夫、光禄大夫、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资政保和端明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左右散骑常侍、权六曹尚书、御史中丞、开封尹、六曹侍郎、枢密直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直学士,每赠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议大夫一官。(有出身人不赠奉直、中散二大夫。)
       凡文武臣封赠封换(诸文武臣封赠对换,以所加官准格对换,并听从高。)
       承事郎换忠训郎,宣义郎换从义、秉义郎,宣教郎换训武、修武郎,通直郎换武义、武翼郎,奉议郎换武节、武略、武经郎,承议郎换武功、武德、武显郎。朝奉郎换武义、武翼大夫,朝散郎换武节、武略、武经大夫,朝请郎换武功、武德、武显大夫。朝奉大夫换遥郡刺史,朝散大夫换遥郡团练使,朝请大夫换遥郡防御使。奉直、朝议大夫换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换团练使,中大夫换防御使,太中大夫、通议、通奉大夫换观察使,正议、正奉、宣奉大夫换承宣使,光禄人夫、银青、金紫光禄大夫换节度使。
       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赠官
       承直郎,留守、节察判官——留守府判官、节度判官,承议郎。儒林郎,支、掌、防、团判官——节度掌书记、观察支使、防御判官、团练判官,奉议郎。文林郎、从事郎、从政郎,两使初等职官、令、录——留守推官、观察推官、军事判官、军事推官、司录参军、录事参军,团练推官、军监判官、防御判官,县令,通直郎。修职郎,知令、录——知司录参军、知录事参军、县丞,宣教郎。迪功郎,判、司、簿、尉——军巡判官、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主簿、县尉,宣义郎。
       致仕
       凡文武朝官、内职引年辞疾者,多增秩从其请,或加恩其子孙。乾德元所,太子太师致仕侯益来预郊祀,太祖优待之,因诏曰:“群官列位,自有通规,旧德来朝,所宜加礼,且表优贤之意,用敦尚齿之风。自今一品致仕官曾带平章事者,每遇朝会,宜缀中书门下班。”二年,令藩镇带平章事求休致者亦如之。
       咸平五年,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疾及有赃犯者听从便。牧伯、内职、三班皆换环卫、幕职、州县外官。景德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七十以上视听未衰者与厘务,其老昧不任及年七十五以上者,借职授支郡上佐,奉职、殿直授节镇上佐,不愿者听归乡里。凡升朝官遇庆恩,父在者授致仕官,其不在者,文官始大理评事,武官始副率,再经恩累加焉。祖在而求回授者亦听。皆不给奉,亦有子居要近加赐章服者。
       天圣、明道间,员外郎已上致仕者,录其子试秘书省校书郎。三丞已上为太庙齐郎。无子,听降等官其嫡孙若弟侄一。景祐三年诏曰:“致仕官旧皆给半奉,而未尝为显官者或贫不能自给,岂所以遇高年养廉耻也。其大两省、大卿监、正刺史、閤门使以上致仕者,自今给奉并如分司官例,仍岁时赐羊酒、米面,令所在长吏常加存问。”其后,又许致仕官子孙免选除近官。四年,臣僚有请致仕,未及录其子孙而遽亡者,命既出,辅臣皆谓法当追收,仁宗悯之,竟官其后。侍御史知杂事司马池言:“文武官年七十以上不自请致仕者,许御史台纠劾以闻。”庆历中,权御史中丞贾昌朝又言:“臣僚年七十而筋力衰者,并优与改官致仕;虽七十而未衰及别有功状、朝廷固留任使者,勿拘此令。在京若尚书工部侍郎俞献卿、少府监毕世长、太常少卿李孝若、尚书驾部郎中李士良,在外若给事中盛京、光禄卿王盘、太常少卿张效、尚书兵部郎中张亿,皆耄昏不可任事,并请除致仕。”诏:“在京者令中书体量,在外者下诸处晓谕之。”
       皇祐中,知谏院包拯、吴奎亦言:“愿令御史台监察年七十已上,移文趣其请老不即自陈者,直除致仕。”朝廷未行。奎复言:“国家谨礼法以维君子,明威罚以御小人。君子所顾者,礼法也;小人所畏者,威罚也。繇文武二选为士大夫,是皆君子之地也,傥不以礼法待之,则是废名器而轻爵禄。七十致仕,学者所知,而臣下引年自陈,分之常也,人君好贤乐善而留之,仁之至也。自三代以来,用此以塞贪墨、耸廉隅,近者句希仲、陆轸等,皆以年高特与分司,初欲风动群臣,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是臣言未效也。请详前奏施行。”于是诏:“少卿监以下年七十不任厘务者,外任令监司、在京委御史台及所属以状闻。尝任馆阁、台谏官及提点刑狱者,令中书裁处。待制已上能自引年,则优加恩礼。”
       然是时言事之人,竞欲击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仁宗手诏曰:“老臣,朕之所眷礼也,进退体貌,恩意岂不有异哉!凡尝预政事之臣,自今毋或遽求引去,台谏官勿以为言。”其风动劝励之方又如此。至于因事责降分司,或老病不任官职之事,或居官犯法,或以不治为所部劾奏,冲替而求致仕者,子孙更不推恩,虽或推恩,其除官例皆降等,若耆老旧臣体貌优异,赏或延于子孙,奉或全给半给。岁时问劳,皆有礼意。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读李柬之、李受相继致仕。旧制,閤门无谢辞例,帝特召柬之对延和殿,命坐赐茶;以受先朝藩府旧僚,升其子一任差遣,并录其孙。皆宴饯资善堂,命讲读官赋诗,御制诗序以宠其行,示异数也,是岁,又以果州团练使何诚用、惠州防御使冯承用、嘉州团练使刘保吉、昭州刺史邓保寿皆年七十以上至八十馀,并特令致仕,以枢密院言,致仕虽有著令,臣僚鲜能自陈故也。熙宁元年,以定国军节度使李端愿为太子少保致仕。故事,多除上将军,帝令讨阅唐制,优加是命。二年,以观文殿学士、吏部尚书赵概为太子少师致仕。故事,再请则许;概三乞始从,优耆旧也。三年,编修中书条例所言::
       人臣非有罪恶,致仕而去,人君遇之如在位时,礼也。近世致仕并与转官,盖以昧利者多,知退者少,欲加优恩,以示劝奖。推行既久,姑从旧制。若两省正言以上官,三班使臣、大使臣、横行、正任等,并不除为致仕官。致仕带职者,皆落职而后优迁其官。看详别无义理,但致仕恩例不均。如谏议大夫不可改给事中,并转工部侍郎,乃是超转两资;工部尚书并除太子少保,乃是超转六资,若知制诰、待制官卑者除卿监,缘知制诰、待制待遇非与卿监比。今他官致仕皆得迁官,此独因致仕更见退抑。供奉官、侍禁八品,除率府副率,盖六品。诸司副使、承制、崇班七品,除将军,乃三品。至于节度使除上将军,防御、团练、刺史并除大将军,缘诸卫名额不一,至有刺史除官高于防御使者。今若令文武官带职致仕人许仍旧职,上转一官,及文臣正言、武臣借职以上皆得除为致仕官,则无轻重不等之患。
       若选人令、录以上并除朝官,经恩皆得封赠,荫及四世,旁支例得赎罪、免役。又京官致仕亦止迁一官,若光录寺丞致仕,有出身除秘书省著作佐郎,无出身除大理寺丞,而令、录职官乃除太子中允或中舍,殊未为当。若进纳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经覃恩迁至升朝官者,类多兼并有力之家,皆免州县色役及封赠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名馀色役,尤为侥幸。条例繁杂,无所适从。如录事参军或除卫尉寺丞,或除大理评事,或除奉礼郎恩例不同,可以因缘生弊。
       今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各转一官,带职仍旧不转官,乞亲属恩泽者依旧条。选人依本资序转合入京朝官,进纳及流外人判、司、簿、尉除司马,令、录除别驾。在京诸司勒留官依簿、尉以上,亲贤劳旧合别推恩者取旨。历任有入已赃,不得乞亲戚恩泽,仍不迁官,其致仕官除中书、枢密院外,并在见任官之上,致仕及三年之上,元非因过犯,年未及七十,不曾经叙封及陈乞亲戚恩泽,却愿仕宦,并许进状叙述。若有荐举者,各依元资序授官。其才行为众所知,朝廷特任使者,不拘此法。
       从之。自此宰相以下并带职致仕。
       四年,以端明殿学士、尚书右丞王素为工部尚书、端明殿学士致仕,观文殿学士、兵部尚书欧阳修为太子少师、观文殿学士致仕。带职致仕,自素始也。五年,守司空兼侍中曾公亮迁守太傅致仕,特许入谢。以公亮逮事三朝,既加优礼,仍给见任支赐。十月,诏两省以上致仕官毋得因大礼用子升朝叙封迁官。先是,王安石言,李端愿、李柬之叙封,中书失检旧例,法当改正。帝曰:“如此,则独不被恩。”安石曰:“叙封初元义理,今既未能遽革,庸可承误为例?如三师、三公官,因子孙郊恩叙授,尤非宜也。”帝从之。
       元丰三年,诏:“自今致仕官遇诞节及大礼,许缀旧班。”以礼部侍郎范镇居都城外,遇同天节,乞随散官班上寿,帝令镇班见任翰林学士上,故有是诏。又诏:“致仕官朝失仪,勿劾,并著为令。”又诏:“自今致仕官领职事者,许带致仕,该迁转者转寄禄官,若止系寄禄官,即以本官致仕。其见任致仕官,除三师、三公、东宫三师三少外,馀并易之。”六年,以守太尉、开府仪同三司、知河南府文彦博为河东、永兴节度使、守太师致仕。彦博辞两镇,止以河东旧镇贴麻行下。彦博又言:“前辞阙下之日,尝奏得致仕后,当亲辞天陛,今既得请,欲赴阙廷。”降诏从之。七年,诏文臣中大夫、武臣诸司使以下致仕,更不加恩。元祐元年,枢密院奏:“诸军年七十,若以疾假满百日不堪医治差使者,诸厢都指挥使除诸卫大将军致仕,诸军都指挥使、诸班直都虞候带遥郡除诸卫将军致仕,诸班直上四军除屯卫,拱圣以下除领军卫,并有功劳者为左,无则为右。”从之。四年,诏:”应乞致仕而不原转官者,受敕后,所属保明以闻,当与推恩。中大夫至朝奉郎及诸司使,本宗有服亲一人荫补恩泽。横行、诸司副使见有身自荫补人,及内殿承制、崇班、閤门祗候见理亲民,并承议、奉议郎,许陈乞有服亲一人恩例。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者,荫补外准此。即朝奉郎以上及诸司使,虽未授敕而身亡,在外者以乞致仕状到门下省日,在京以得旨日,亦许陈乞有服亲一人恩例。”六年,监察御史徐君平言:“文臣致仕以年七十为断,而使臣年七十犹与近地监当,至八十乃致仕,愿许其致仕之年如文臣法,而给其奉。”从之。三省言:“张方平元系宣微南院使、检校太傅、太子少师致仕。元丰官制行,废宣微使,元祐三年复置,仪品恩数如旧制,方平依旧带宣微南院使致仕。”绍圣三年诏:“文武官该转官致仕,依旧出告外,其馀守本官致仕者并降敕,更不给告。内因致仕合该乞恩泽人更不具钞,令尚省通书三司入熟状,仍不候印画。”又诏:“应臣僚丁忧中不许陈乞致仕。”
       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臣僚在忧制中不得陈乞致仕,其间有官序合得致仕恩泽之人,合行立法。”诏:“臣僚丁忧中遇疾病危笃,其官序合该致仕恩泽者,听以前官经所属自陈。”大观二年,诏致仕官年八十以上应给奉者,以缗钱充。政和六年,提举广东学事孙璘言:“诸州致仕官居乡者,乞许令赴贡士宴,择其年弥高者而惇事之,使长幼有序,献酬有礼,人知里选之法,孝悌之义。”从之。宣和四年,诏六曹尚书致仕遗表恩泽,共与四人,其馀侍从官三人,立为定制。
       建炎间,尝诏:“文武官陈乞致仕,朝廷不从,致有身亡之人,许依条陈乞致仕恩泽,及陈乞致仕而道路不通,不曾被受敕命,亦许州、军保明推恩。”时强行父博学清修,不缘事故疾病,慨然请老,叶份言之,许令再仕。王次翁年未六十,浩然全退,吕衤止)言之,落致仕,特令再仕。凡类此者,盖因其材而挽留之也。直秘阁致仕郑南挂冠已久,年德俱高,大臣言之,诏除秘阁修撰,仍旧致仕。优其恩不夺其志也。吕颐浩以少保乞除一寄禄官致仕,诏除少傅,依前镇南军节度使、成国公致仕;韩世忠以太傅、镇南武安宁国军节度使充醴泉观使、咸安郡王乞身,诏除太师致仕。因将相之知止而优其归也。杨惟忠、刑焕皆以节度致仕。臣僚言:“祖宗时,节将、臣僚得谢,不以文武,并纳节除一官。”以今日不复纳节换官为非。诏今后依祖宗典故,盖不以私恩胜公法也。昭庆军节度使、开府仪同三司、充万寿观使韦渊乞守本官致仕,诏免赴朝参,仍依两府例,合破请给人从。优亲之恩而异之也。
       隆兴以后,因臣僚言年七十不陈乞致仕者,除合得致仕或遗表恩泽外,并不许遇郊奏荐。已而复诏:郊祀在近,未致仕人更许陈乞奏荐一次。可以不予而予之,示厚恩也。执政在谪籍者陈乞致仕,虽许叙复而寝罢合得恩泽,只据见存阶官荫补。淳熙十六年,宁武军承宣使、提举佑神观王友直复奉国军节度使致仕,臣僚论列,仍守本官职致仕。可以予而不予,严公法也。抑扬轻重间,可以见优老恤贤之意,可以识制情抑幸之术,故备录于篇。
       文臣荫补
       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子,承事郎;孙及期亲,承奉郎;大功以下及异姓亲,登仕郎;门客,登仕郎(。不理选限。)
       知枢密院事至同知枢密院事:子,承奉郎;孙及期亲,承务郎;大功以下及异姓亲,登仕郎门客,登仕郎,(不理选限。)
       太子太师至保和殿大学士:子,承奉郎;孙及期亲,承务郎;大功以下,登仕郎;导姓亲,将仕郎。
       太子少师至通奉大夫:子孙及期亲,承务郎;大功亲,登仕郎;异姓亲,登仕郎;小功以下亲,将仕郎。
       御史中丞至侍御史:子,承务郎;孙及期亲,登仕郎;大功,将仕郎;小功以下及异姓亲,将仕郎,
       中大夫至中散大夫:子,通仕郎;孙及期亲,登仕郎;大功,将仕郎;小功以下,将仕郎。
       太常卿至奉直大夫:子,登仕郎;孙及期亲,将仕郎;大功小功亲,将仕郎。
       国子祭酒至开封少尹:子孙及小功以上,将仕郎。
       朝请大夫、带职朝奉郎以上:(理职司资序及不带职致仕者同。)子,将仕郎;小功以上亲,将仕郎;緦麻,上州文学。(注权官一任,回注正官,谓带职朝奉郎以上亡殁应荫补者。)
       广南东、西路转运副使:子,登仕郎;孙及期亲,将仕郎。提点刑狱:子,将仕郎;孙及期亲,将仁郎。
       武臣荫补
       枢密使、开府仪同三司;子,秉义郎;孙及期亲,忠翊郎;大功以下亲,承节郎;异姓亲,承信郎。
       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太尉、节度使:子,忠训郎;孙及期亲,成忠郎;大功,承节郎;小功以下及异姓亲,承信郎。
       诸卫上将军,承宣使、观察使、通侍大夫:子,成忠郎,孙及期亲,保义郎;大功以下,承信郎;及异姓亲,承信郎。
       枢密都承旨、正侍大夫至右武大夫、防御使、团练使、延福宫使至昭宣使任入内内侍省都知以上:子,保义郎;孙及期亲,承节郎;大功以下亲,(内各奏异姓亲者同。)承信郎。刺史:子,承节郎;孙及期亲,承信郎;大功以下,进武校尉。
       诸卫大将军、武功至武翼大夫、枢密承旨至诸房副承旨:子,承节郎;孙及期亲,承信;郎大功以下,进武校尉。
       诸卫将军、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子,承信郎;孙,进武校尉;期亲,进义校尉。
       枢密院逐房副承旨;子,承信郎。
       训武、修武郎及閤门祗候:子,进乂校尉。
       忠佐带遥郡者,每两遇大礼荫补,子:刺史,进武校尉;团练使、防御使,承信郎。
       臣僚大礼荫补
       宰相、执政官: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东宫三师、三少至谏议大夫:(权六曹侍郎、侍御史同。)本宗一人。
       寺长贰、监长贰、秘书少监、国子司业、起居郎舍人、中书门下省检正、沿书省左右司郎官、枢密院检详、若六曹郎中、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谏、开封少尹:子或孙一人。
       致仕荫补
       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三少、使相、执政官、见任节度使;二人,太中大夫及曾任尚书侍郎及右武大夫以上,并曾任谏议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
       遗表荫补
       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五人。曾任执政官、见任节度使:四人。太中大夫以上:一人。诸卫上将军、承宣使:四人。观察使:三人。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本纪第二十七
卷二十八 本纪第二十八
卷二十九 本纪第二十九
卷三十 本纪第三十
卷三十一 本纪第三十一
卷三十二 本纪第三十二
卷三十三 本纪第三十三
卷三十四 本纪第三十四
卷三十五 本纪第三十五
卷三十六 本纪第三十六
卷三十七 本纪第三十七
卷三十八 本纪第三十八
卷三十九 本纪第三十九
卷四十 本纪第四十
卷四十一 本纪第四十一
卷四十二 本纪第四十二
卷四十三 本纪第四十三
卷四十四 本纪第四十四
卷四十五 本纪第四十五
卷四十六 本纪第四十六
卷四十七 本纪第四十七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五十一 志第四 天文四
卷五十二 志第五 天文五
卷五十三 志第六 天文六
卷五十四 志第七 天文七
卷五十五 志第八 天文八
卷五十六 志第九 天文九
卷五十七 志第十 天文十
卷五十八 志第十一 天文十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二 天文十二
卷六十 志第十三 天文十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四 五行一上
卷六十二 志第十五 五行一下
卷六十三 志第十六 五行二上
卷六十四 志第十七 五行二下
卷六十五 志第十八 五行三
卷六十六 志第十九 五行四
卷六十七 志第二十 五行五
卷六十八 志第二十一 律历一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二 律历二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三 律历三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历四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五 律历五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六 律历六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历七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历八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九 律历九
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历十
卷七十八 志第三十一 律历十一
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历十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历十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历十四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历十五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六 律历十六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七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八 地理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九 地理二
卷八十七 志第四十 地理三
卷八十八 志第四十一 地理四
卷八十九 志第四十二 地理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三 地理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四 河渠一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五 河渠二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六 河渠三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七 河渠四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八 河渠五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九 河渠六
卷九十七 志第五十 河渠七
卷九十八 志第五十一 礼一
卷九十九 志第五十二 礼二(吉礼二)
卷一百 志第五十三 礼三(吉礼三)
卷一百一 志第五十四 礼四(吉礼四)
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五 礼五(吉礼五)
卷一百三 志第五十六 礼六吉礼六
卷一百四 志第五十七 礼七 吉礼七
卷一百五 志第五十八 礼八(吉礼八)
卷一百六 志第五十九 礼九(吉礼九)
卷一百七 志第六十 礼十(吉礼十)
卷一百八 志第六十一 礼十一(吉礼十一)
卷一百九 志第六十二 礼十二(吉礼十二)
卷一百一十 志第六十三 礼十三(嘉礼一)
卷一百一十一 志第六十四 礼十四(嘉礼二)
卷一百一十二 志第六十五 礼十五(嘉礼三)
卷一百一十三 志第六十六 礼十六(嘉礼四)
卷一百十四 志第六十七 礼十七(嘉礼五)
卷一百一十五 志第六十八 礼十八(嘉礼六)
卷一百一十六 志第六十九 礼十九(宾礼一)
卷一百一十七 志第七十 礼二十(宾礼二)
卷一百一十八 志第七十一 礼二十一(宾礼三)
卷一百一十九 志第七十二 礼二十二(宾礼四)
卷一百二十 志第七十三 礼二十三(宾礼五 附录)
卷一百二十一 志第七十四 礼二十四(军礼)
卷一百二十二 志第七十五 礼二十五(凶礼一)
卷一百二十三 志第七十六 礼二十六(凶礼二)
卷一百二十四 志第七十七 礼二十七(凶礼三)
卷一百二十五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
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乐一
卷一百二十七 志第八十 乐二
卷一百二十八 志第八十一 乐三
卷一百二十九 志第八十二 乐四
卷一百三十 志第八十三 乐五
卷一百三十一 志第八十四 乐六
卷一百三十二 志第八十五 乐七(乐章一)
卷一百三十三 志第八十六 乐八(乐章二)
卷一百三十四 志第八十七 乐九(乐章三)
卷一百三十五 志第八十八 乐十(乐章四)
卷一百三十六 志第八十九 乐十一(乐章五)
卷一百三十七 乐志第九十 乐十二(乐章六)
卷一百三十八 志第九十一 乐十三(乐章七)
卷一百三十九 志第九十二 乐十四(乐章八)
卷一百四十 志第九十三 乐十五(鼓吹上)
卷一百四十一 志第九十四 乐十六(鼓吹下)
卷一百四十二 志第九十五 乐十七
卷一百四十三 志第九十六 仪卫一
卷一百四十四 志第九十七 仪卫二
卷一百四十五 志第九十八 仪卫三
卷一百四十六 志第九十九 仪卫四
卷一百四十七 志第一百 仪卫五
卷一百四十八 志第一百一 仪卫六
卷一百四十九 志第一百二 舆服一
卷一百五十 志第一百三 舆服二
卷一百五十一 志第一百四 舆服三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五 舆服四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舆服五
卷一百五十四 志第一百七 舆服六
卷一百五十五 志第一百八 选举一(科目上)
卷一百五十六 志第一百九 选举二(科目下 举遗逸附)
卷一百五十七 志第一百十 选举三(学校试 律学等试附)
卷一百五十八 志第一百十一 选举四(铨法上)
卷一百五十九 志第一百十二 选举五(铨法下)
卷一百六十 志第一百一十三 选举六(保任 考课)
卷一百六十一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卷一百六十二 志第一百一十五 职官二
卷一百六十三 志第一百一十六 职官三
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职官四
卷一百六十五 志第一百一十八 职官五
卷一百六十六 第一百一十九 职官六
卷一百六十七 第一百二十 职官七
卷一百六十八 志第一百二十一 职官八(合班之制)
卷一百六十九 志第一百二十二 职官九(叙迁之制)
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职官十(杂制)
卷一百七十一 志第一百二十四 职官十一(奉禄制上)
卷一百七十二 志第一百二十五 职官十二(奉禄制下)
卷一百七十三 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货上一(农田)
卷一百七十四 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货上二(方田 赋税)
卷一百七十五 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货上三(布帛 和籴 漕运)
卷一百七十六 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货上四(屯田 常平 义仓)
卷一百七十七 志第一百三十 食货上五(役法上)
卷一百七十八 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货上六(役法下 振恤)
卷一百七十九 志第一百三十二 食货下一(会计)
卷一百八十 志第一百三十三 食货下二(钱币)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货下三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货下四
卷一百八十三 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货下五
卷一百八十四 志第一百三十七 食货下六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货下七
卷一百八十六 志第一百三十九 食货下八
卷一百八十七 志第一百四十 兵一(禁军上)
卷一百八十八 志第一百四十一 兵二(禁军下)
卷一百八十九 志第一百四十二 兵三(厢兵)
卷一百九十 志第一百四十三 兵四(乡兵一)
卷一百九十一 志第一百四十四 兵五(乡兵二)
卷一百九十二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乡兵三)
卷一百九十三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召募之制)
卷一百九十四 志第一百四十七 兵八
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卷一百九十六 志第一百四十九 兵十
卷一百九十七 志第一百五十 兵十一
卷一百九十八 志第一百五十一 兵十二
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卷二百 志第一百五十三 刑法二
卷二百一 志第一百五十四 刑法三
卷二百二 志第一百五十五 艺文一
卷二百三 志第一百五十六 艺文二
卷二百四 志第一百五十七 艺文三
卷二百五 志第一百五十八 艺文四
卷二百六 志第一百五十九 艺文五
卷二百七 志第一百六十 艺文六
卷二百八 志第一百六十一 艺文七
卷二百九 志第一百六十二 艺文八
卷二百一十 表第一
卷二百一十一 表第二
卷二百一十二 表第三
卷二百一十三 表第四
卷二百一十四 表第五
卷二百一十五 表第六
卷二百一十六 表第七
卷二百一十七 表第八
卷二百一十八 表第九
卷二百一十九 表第十
卷二百二十 表第十一
卷二百二十一 表第十二
卷二百二十二 表第十三
卷二百二十三 表第十四
卷二百二十四 表第十五
卷二百二十五 表第十六
卷二百二十六 表第十七
卷二百二十七 表第十八
卷二百二十八 表第十九
卷二百二十九 表第二十
卷二百三十 表第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一 表第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二 表第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三 表第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四 表第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五 表第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六 表第二十七
卷二百三十七 表第二十八
卷二百三十八 表第二十九
卷二百三十九 表第三十
卷二百四十 表第三十一
卷二百四十一 表第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第一 后妃上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第二 后妃下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第三 宗室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四 宗室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传第五 宗室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传第六 宗室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传第七 公主
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第八
卷二百五十 列传第九
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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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二十八 列传第一百八十七 道学二(程氏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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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百六十九 列传第二百二十八 宦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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