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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卷一百一 志第六十八
作者:民国 · 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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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四
       △军粮站赤急递铺弓手打捕鹰房
       元初用兵四方,士卒以私财自赡,贫者助以贴户。故上元养兵之费,而兵易足。至世祖定军户之籍,凡蒙古、探马赤、汉军,皆月给米五斗、盐一斤,别以米四斗赡其家。及收宋降兵,籍为新附军,以无贴户,月给米六斗、盐一斤,所谓军人盐粮例也。
       至元二十二年,中书省议:“除渐长成了军人收系充军依例外,据各军阵户病没者之妻子照勘明白,每月支粮四斗施行。”
       二十四年,湖广行省言:“蒙古、汉军及新附军人,摘拔占城、云南、沿海、两广、福建等处,近者不下三五千里,话者至万余里,俱系烟瘴极边重地。凡去军人,易染疾病。况兼久戍资财罄尽,得替还家,新附地方不肯应附饮食,必因饥困骚扰居民,深为未便。”中书省议:“两广、福建、镇守军人得替还家,自起程日每日支行粮一升,至过江停罢。其余镇守军人不在此例。”是年,诏新附军人并诸色人匠停支齑菜钱。
       元贞元年,湖广炮手军匠万户府言:“新附军人请以正军米六斗养瞻家人,将养家米四斗、盐一斤支付本军。”中书省奏准,从便施行。
       延祐七年,诏管军官吏人等克减军人衣粮者,虽经敖免,仍追赃给主。
       至病军各翼,又置安乐堂以养之。至元二十一年,诏军前息病者,令高手医工用药看治,仍仰首领官专一随时考较,验病死军人多寡,以施赏罚。至大元年,江陵路录事李贞言:“各处安乐堂,益为过往病军所置。后遇病军死者,请比照养济院事例,官为敛瘗,定立名碑,俾家人识验。实为养生葬死,无憾之一。”户部议从之。
       站赤,译言驿传也,立于太宗元年,敕:诸马站、牛铺,每一百户置车十,各站有米仓,站户十,岁纳米一石,使百户一人掌之。
       四年,诏诸路官并站赤人等:“使臣无牌面文字,始给马之驿官及元差官,皆罪之。有牌面文字而不给驿马者,亦罪之。若系军情急速,及送纳御用诸物,虽无牌面文字,亦验数应付车牛。”
       中统元年,云州置站户,取迤南诸州站户籍内选中、上户应当。马站户,马一匹;牛站户,牛二只。不论亲、驱,每户取二丁,及家展安置于立站处。
       五年,诏:“站户贫富不等,每户限田四顷,免岁斌,以供铺马祗应。”
       至元元年,中书省奏:六部并为四部,据别路站赤铺坫数目,宜令本部检校,其区处条画:
       一,委本户营民正官督勒臂站,照觑铺马。
       一,四户养马一匹,有倒死者,验数补买。若管站者妄行科敛钱物,依条重断。
       一,依验使臣分例,应付当日首思,令本站官暗偿。
       一,站户买马,仰本管官先行看视,须择买肥壮者,无得听从坫户止图省价滥收。
       一,管站官不得私骑站马,违者罪之。
       一,遇使臣经过,宜辨验札子,毋得止验来贴关子倒换。
       一,诸站牧地,管民官与本坫官打丘亩数,明示界限,勿得互相侵乱,亦不得挟势冒占民田。
       一,使臣经过起数,仰总府取会,每月不过次月初十日以内申部。
       一,使臣不得违例多骑铺马,及婪索站赤钱物。
       一,各路站赤,委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
       是时,良乡县马站,四月之内起至一万三千三百余匹,故省臣严为限制,颁于各路焉。
       七年,省部官议定:“各路总府在域驿,设官二员,于见役人员内选用,州县驿设头目二名,如见役人就令依上任事,不系站户,则就本站马户内别行选用。除脱脱禾孙依旧外,其余见设总坫官,悉罢之。”十一月,立诸站都统领使司。往来使臣,令脱脱禾孙诘问。
       八年,中书省议,“铺子马札,初用蒙古字,各处站赤未能尽识,宜绘马匹数目,复以省印社之,庶无疑惑。”因命各处取给铺马标附文籍,其马匹数付驿吏房书写毕,就左右司用墨,印给马数,自省印印讫,别行附籍发行矍印,左右司封掌。
       九年,诸站都统领司言:“朝省诸司局院,及外路诸官府应差驰驿使臣所赍札子,从脱脱禾孙辨诘,无脱脱禾孙处,令总管府验之。”
       十一年,令各路站赤,直隶总管府,其站户家属,令元籍州县管领。
       十七年,诏:“江淮诸路增置水站。除海青使臣,及事干军务者,方许驰驿。余者自济州水站为始。兼令乘船。”
       十八年,诏:“除上都、榆林迤北站赤外,不须支给官钱,验其闲剧,量增站户,协力自备首思当站。”
       二十五年,腹里路分三十八处,年销祗应钱不敷,增给钞三千九百八十一锭,并元额七千一百六十九锭,总中统钞一万一千五十锭,分上下半年给。是年,命南方站户,以粮七十石出马一匹为则,或十石之下八、九户共之,或二三十石之上两三户共之,免一切杂泛差役。若有纳粮百石之下、七十石之上,自请独当站马一匹者听之。
       二十九年,命通政院分官四员,整治江南四省站赤,给印与之。
       三十年,江浙行省言:“各路递运站船,若止以六户供给一艘,除苗不过十四五石,力寡不能当役。请令各路除苗不过元额二十四石,自六户以上,或至十户,通融金发。”从之。
       大德八年,御史台言:“各处站赤合用祗应官钱,多不依时拔降,又或数少不给,令站户轮当库子,陪备应办。莫若验使臣起数,实支官钱,所在官司依时拨降,令各站捉领收掌祗待,毋得科配小民,以为便益。”从之。
       至大三年,中书省臣言:“江浙杭州驿,半年之内使人过者千二百余。有桑兀宝丁等进鸦、鹘、狮、豹,留二十七人,食肉四千二百余斤。请自今远方,以奇有百宝来者,依例进。其商人自有所献者,令自备资力。”从之。
       皇庆元年,监察御史言:“燕南河北军坫人户,远年逃窜,有司不肯诣实申报,止是桩配见户包当。其各站提领百户与州县通同作弊结揽,诡名添价,贩买驴畜,营私益己。又提点官等总领亲戚退闲官吏,假借威势,依散香茶等物,致站户逃移消乏。令于部分拟定约束,官民便益。”兵部议从之。又札御史台,令廉访司严加纠治焉。
       延祐五年,中书省臣言:“昨奉兵部言,各站设置提领,止受部札,行九品印,职专车马之役。所领站赤多者二三千,少者六七百户,比之军民,体非轻细。今拟各处馆驿,除令、丞外,见役提领不许交换。”从之。
       七年,诏蒙古、汉人站赤依世祖旧制,归之通政院。是年,诏腹里、江南地蛄赤,令达鲁花赤提调,州县官勿与。
       至顺元年,火鲁孙一十五狗驿狗多死,赈粮两月,狗死者给钞补之。
       凡结驿传玺书,谓之铺马圣旨,颁于中书省者,谓之铺马札子。遇军务之急者,又以金字圆符为信,银字者次之。
       至元十九年,诏给各行省铺马圣旨,扬州、鄂州、泉州、隆兴、占城、安西、四川、西夏、甘州每行省五道。十月,增给各省铺马圣旨,西川、京兆、泉州十道。甘州、中兴各五追。
       二十年,和林宣慰司给铺马圣旨二追,江淮行省增绐十道,都省进使繁多,亦增二十道给之。十一月,增给甘州行省铺马圣旨十道,总之为二十道。十二月,增各省及转运司铺马圣旨三十五道:江淮行省十道,四川行省十道,安西转运司分司二道,荆湖行省所豁湖南宣慰司三道,福建行省十道。
       二十一年,增给各处铺马札子,荆湖占城等处,本省二十道,荆湖北追宣慰司二道,所辖路分一十六处,每处二道;山东运司二道;河南运司七道;宣德府三道;江西行省五道;福建行省所辖路分七处,每处二道;司农司五道;四川行省所辖顺元路宣慰司三道,思州、播州两处宣慰司各三道;都省二十九道;阿里海涯所治之省,铺马圣旨十道,所辖宣慰司二处各三道。
       二十二年,给陕西行省并各处宣慰司行工部等处铺马札子一百二十六追。
       二十三年,福建、东京两省,各给圆牌二面。奥鲁赤出使交址,先给圆牌二面,创立三处宣慰司,给札子起马三十匹。
       二十四年。增给尚书省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并先绐降一百五十道,共三百道。七月,给中兴路、陕西行省、广东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铺马圣旨一十三道。二十五年,增给辽阳行省铺马札子五道。十一月,福建行省元绐铺马圣旨二十四道,增给札子六道。二十六年,给光禄寺铺马札子四道。三月,给海道运粮万户府铺马圣旨五道。四月,四川绍庆府给铺马札子二道,成都府六道,龙兴行省增绐五道,太原府宣慰司及储峙提举司给降二道。八月,绐辽东宣慰司铺马札子五道,江淮行省所辖浙东道宣慰司三道,绍兴路总管府给降二道,甘肃行省所辖亦集乃总管府、河州、肃州三路给六道。十一月,增给甘肃行省铺马圣旨七道。
       二十七年,增给陕西行省铺马圣旨五道。二月,都省增给铺马圣旨一百五十道,江淮行省一十五道。六月,给营田提举司铺马圣旨二道。九月,江淮行省所辖徽州路水路不通,给铺马圣旨二道。
       二十八年。增给省除之任官,铺马圣旨三百五十道。
       三十年,立南丹州安抚司,给铺马圣旨二道。三月,两淮都转盐使司增给铺马圣旨起马五匹。五月,绐淘金运司铺马圣旨超马五匹,大司农司超马二十匹。八月给刘二拔都圆牌三面,铺马圣旨一十五道。十月,增给济南盐运司铺马圣旨一道。
       三十一年,给福建运司铺马圣旨起马五匹。
       至大三年,给嘉兴、松江、瑞州路及汴梁等处总管府铺马圣旨各三道。四年,诏拘收各衙门铺马圣旨,命中书省定议以闻。省臣言:“始者,站赤隶兵部,后属通政院。今通政院怠于整治。站赤消乏,合依旧命兵部领之。”从之。省臣又奏,“昨奉旨以站赤属兵部。今丞相帖木迭儿等议,汉地之驿令兵部领之,其铁烈干、纳邻、末邻等处蒙古站赤,仍付通政司院。“帝曰:“何必如此,但令罢通政院,悉隶兵部可也。”七月。复立通政院,领蒙站赤。十一月,绐中政院铸马圣旨二十道。
       皇庆元年,增给陕西行台铺马圣旨八道。六月,中书省臣言:“典瑞监掌金宇圆牌及铺圣旨三百余道,至大四年凡圣旨皆纳之于翰林,而以金字圆牌不收,增置五十面。盖圆牌遣使,初为军情大事而设,不宜滥设,自今不纳牌面,不经中书省、枢密院者宜勿与。”从之。
       延祐六年。沙、爪州立屯储总管府,绐铺马圣旨六道。
       泰定元年三月,遣官娠给帖里干、木柃、纳柃等一百一十九坫,钞二十一万三千三百锭、粮七万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北方站赤,每加津济,至此力量盛云。中书省所辖腹里各路站赤。总计一百九十八处:
       陆站一百七十五处,马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匹,车一千六十九辆,牛一千九百八十二只,驴四千九百八头。
       水站二十一处,船九百五十只,马二百六十六匹,牛二百只,驴三百九十四头,羊百口。
       牛站一处,牛三百六只,车六十辆。
       河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九处,该一百九十六站:
       陆站一百六处,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车二百一十七辆,牛一百九十二只,驴五百三十四头。
       水站九十处,船一千五百一十二只。
       辽阳等处行中书省所枯,总计一百二十处:
       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车二千六百二十一辆,牛五千二百五十九只。
       狗站一十五处,元设站户三百,狗三千只,后除绝亡倒死处,实在站户二百八十九,狗二百一十八只。江浙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二百六十二处:
       马站一百三十四处,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
       轿站三十五处,轿一百四十八乘。
       步站一十一处。递运夫三千三十二户。
       水站八十二处,船一干六百二十七只。江西等处行中书省所轺,总计一百五十四处:
       马站八十五处,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轿二十五乘。
       水站六十九处,船五百六十八只。湖广等处行中书省所辖,总计一百七十三处:
       陆站一百处,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车七十辆,牛五百四十五只,坐轿一百七十五乘,卧轿三十乘。
       水站七十三处,船五百八十只。陕西行中书省所辖八十一处:
       陆站八十处,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
       水站一处,船六只。四川行中书省所辖:
       陆站四十八处,马九千八十六匹,牛一百五十只。
       水站八十四处,船六百五十四只,牛七十六头。云南诸路行中书省所辖站赤七十八处:
       马站七十四处,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牛三十只。
       水站四处。船二十四只。甘肃行中书省所拈三路:
       脱脱禾孙马站六处,马四百九十一匹,牛一百四十九只,驴一百七十一头,羊六百五十口。
       世祖受京兆分地,自燕京至开平府,复自开平府至京兆。始验地理远近,人数多寡,立急递站铺。每十里或十五里、二十里,则设一铺,于各州县所管民户及污籍户内佥起铺兵。
       中统元年,诏:“随处官司,设传递铺驿,每铺置镛兵五人,各处县官,置文簿一道付铺,遇有转递文字,当传铺即注名件到铺时刻,及转递人姓名于籍上,令转送人取下铺柙字交收时刻还铺。稽滞者罪之。”铺兵一昼夜行四百里。各路总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员,每季亲行提点。州县亦委有俸末职,上下半月照例。有稽迟及磨擦损坏文字,即将铺司铕兵科罪。
       三年,定中书省文字转递外,其余官府文字不得由急递铺转送。各路总管府并总管军官文字直申省者转递,不系申省者勿入递。
       至元八年,令各处成造军器由急递铺转送。又尚书省定例,随路帐册重十斤以下、可以担负者,许入递。
       九年,左补阙祖立福合言:“诸路急递铺名,不合人情。急者急速也,国家设官署名字,必须吉祥者为美,宜更定之。“遂更为通远铺。
       二十年,留守司言:“初立急递铺时,取不能当差贫民,除其差发充铺兵,又不敷者,于漏籍户内贴补。今富人欲避差发,永充铺兵,宜择其富者,令充贴户,站户之贫者充铺兵。“从之。
       二十八年,中书省以近年衙门众多,文书繁冗,整治急递铺事例。凡入递文字,其常事皆付承发司随所投去处,类为一缄,排日发遣。其省部急速之事,方置匣子发遣。其匣子入递,随名造册呈省,或合添设户数亦仰明白议拟呈省。仍令各铺照原行体例,并节续禁治条陈事理施行。又省部议:“亡宋收附以来,诸国悉平,比中统、至元之初入递文字,何啻百倍,若必以昼夜四百里责之切,恐往返频数疲劳不能解送。拟照原奉圣旨事意,除边远军仃紧急,差委使臣勾当外,应人入递文字,责令总铺依例类缄发进。限一昼夜行三百里,江河风浪险阻不拘此限。并不得将文册十斤以上及一切诸物入递,违者送所在官司究问。”
       至治三年,命各处急递铺。每十铺设一邮长,于州县籍记司史内差充,一岁之内能尽职者,从优补用,不能,提调官且轻重罪之。铺兵每名,十二时辰轮子一个,铺历一本,二司行下一本,行省咨诸路申上一本,夹板一副,钤攀一副,袖绢三尺,蓑农一领,红绰屏一座,并牌旗软绢袱包一条,回历一本。
       弓手,主捕盗碱。京师南北城兵马司外,则各州县皆置之。
       中统五年,颁建都诏书内一款:随处府州驿路,应置巡马及马步弓手。于本路不论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户计内,每一百户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差发,在九十九户内均摊,若有失盗,勒令弓手立根盘捉。凡州县相距五、七十里所有村店及二十户以上者,设立巡防弓手,令本县长官提调。若无村店处。或五、七十里创立聚落店舍,亦须及二十户。其巡军设别,不在户数之内。关津渡口,必当置弓手处,不在此限。其夜禁之法:三更之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有急速公事及丧病产子者,不在此限。
       至元三年,省部议:“随路户数不同,兼军站不在差发之内,似难均摊。拟斟酌京府司县合用人数,止于本处包银丝线并止纳包银户计,每一百户选差中户一名当役,其差发令九十九户包纳。”从之。
       八年,御史台言:“诸路宜选年壮熟娴弓马之人,以备巡捕之职。弓手数少者,亦宜增之。除捕盗外,不得别行差占。”
       十六年,分大都南北两城兵马司,各主捕盗之任。南城三十二处,弓手一千四百名。北城十七处,弓手七百九十五名。
       大德七年,以弓手粮税应民户包纳,其中奸弊甚多。定合计征粮,验实均包之法。
       延祐二年,从江南行台请,以各处弓手,往往致害人命,役三年者罢之,别于相应户内补换。
       打捕鹰房户,多取移居、放良及漏籍孛兰奚、还俗僧过,及招收亡宋旧役等户充之。其差发,除纳地税、商税,依例出军等六色宣课外,并免其杂泛差役。自太宗八年,抄籍分属御位下及诸王公主驸马各投下。世祖时,行尚书省重定其籍,永为定制焉。凡捕猎,自正月初一日始至七月二十八日,除毒禽、猛兽外,禽兽孕卵者不得捕打,禁捕野猪、鹿、免,违者罪之。诈称打捕户捕猎者,罪之。
       至元八年,禁捕天鹅、雌老仙鹤、鹘,违者没其妻子,与拿获人。十六年,诏:应臂打捕店房人匠官,多将富民溢收,影射差徭。已收户内有不系此色人,不习此等业者,俱还民籍,违者罪之。大德三年,禁捕秃鹙打捕户折纳皮旧例:虎皮貂折貂皮五十张,熊皮一折十五张,鹿皮一折七张,豺一、青狼皮一,折五张,粉獐皮一折三张,金钱豹皮一折四十张,土豹一折十张,葫叶豹金丝绒皮一折六张,山狼皮一折五张,狐皮一折二张。利用监新定折纳:貂皮、羊麈鹿皮及麋鹿一折七张,豹皮、花熊皮一折十五张。例鼠皮一折一张,鸡翎鼠皮十折一张,飞生鼠十折一,山分鼠四折一,鼠扫张鼠皮五折一张。御位下打捕鹰房官:
       一所,权官张元,大都路宝坻县置司,元额七十七户。
       一所,王阿都赤,世袭祖父职,掌十投下、中都、顺天、真定、宣德等路诸色人匠打捕等户,元额一百四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民户达鲁花赤石抹也先,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一十七户。
       一所,管领大都路打捕鹰房等官李脱欢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二十八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处打捕鹰房人匠等户达鲁花赤黄也速□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五十户。
       一所,管领鹰房打捕人匠等户达鲁花赤移剌帖木儿,世袭祖父职,元额一百五十七户。
       一所,宣授管领打捕鹰房等户达鲁花赤呵八赤,世袭祖父职,元额三百五十五户。
       一所,宣授管领大都等路打捕鹰房人户达鲁花赤寒食,世袭祖父职,元额二百四十三户。诸王位下:
       汝宁王位下,管领民匠打捕鹰房等户官,元额二百一户。
       不赛因大王位下,管领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鹰房诸色人匠达鲁花赤都总管府,元额七百八十户。天下州县所设猎户:
       腹里打捕户,总计四千四百二十三户。
       河东宣慰司打抽户,五百九十八户。
       晋宁路打捕户。三百三十二户。
       大同路打捕户,百一十五户。
       冀宁路打捕户,二百五十一户。
       上都留守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宣德提领所打抽户,一百八十二户。
       山东宣慰司打捕户,三百九十七户。
       益都路打捕户,四十三户。
       济南路打捕户,三十六户。
       般阳路,二十一户。
       东平路,三十四户。
       曹州,八十四户。
       德州,一十户。
       濮州,三十户。
       泰安州,五户。
       东昌路,一户。
       真定路,九十一户。
       顺德路,三十九户。
       广平路,一十九户。
       冠州,五户。
       恩州,二户。
       彰德,一十七户。
       卫辉路,一十六户。
       大名路,二百八十六户。
       保安路,三十一户。
       河间路,二百五十二户。
       随路提举司,一千一百九十一户。
       河间鹰房府,二百七十六名。
       都总管府,七百五十六。
       辽阳大宁等处打鹰捕房官捕户,七百五十九户。
       东平等路打捕鹰房捕户,三百九户。
       随州、德安、河南,襄汨、怀孟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一百七十二户。
       叉捕提领所掂捕,四十户。
       高丽鹰房总管捕户,二百五十户。
       河南等路打捕鹰房官捕户,一千一百四十二户。
       益都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百二十一户。
       河北、河南、东平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三百户。
       随路打捕鹰房总管捕户,一百五十九户。
       真定、保定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五十户。
       淮安路鹰房官捕户,四十七户。
       扬州等处打捕鹰房官捕户,七十二户。宣徼院管辖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司属打捕衙门,提举司十处,千户所一处,总一万四千三百二户。
       淮安提举司,八百五十八户。
       安东提举司,九百一十二户。
       招泗提举司,四百六十五户。
       镇巢提举司,二千五百四十户。
       蕲黄提举司,一千一百一十二户。
       通泰提举司,七百四十九户。
       塔山提举司,六百四十四户。
       鱼网提举司,二千五百一十九户。
       打捕手号军上千户所打捕军,六百四户。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表第一
卷二十八 表第二
卷二十九 表第三
卷三十 表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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