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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卷九十 志第五十七
作者:民国 · 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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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十
       △册立皇后 册立皇太子 品官以下婚礼 祃牙祭旗鼓 大丧 品官丁忧品官以下丧礼 品官以下墓田之制
       册立皇后之礼。前期二日,仪鸾司设发册宝案于大明殿御座葡稍西,设发宝案稍东,掌谒设香案于皇后殿前。设册案于殿内座榻前稍西,宝案稍东,设受册案于座榻上稍西,设受宝案于稍东。侍仪司设板位,册使副位于廷中,北面,册官位于右,宝官位于左,礼仪使位于册案前,主节位于太尉左。皇后殿廷亦如之。
       至期大昕,引赞叙太尉以下于阙廷,各公服。侍仪使、礼仪使、引册使、引册、奉册、举册、读册、捧册官,由月华门入。侍仪使、礼仪使、引册副,引宝、奉宝、举宝、读宝、捧宝官,由日精门人。至露阶下,依板位立。侍仪使捧牙牌入至寝殿前。跪报外办。内持入奏,出传制曰“可”,侍仪使俯伏兴。皇帝出阁升辇,鸣鞭三。侍仪使引导从导皇帝入大明殿、升御座。鸣鞭三。
       司晨报时鸡唱毕,尚引引殿前班入起居位,起居、赞拜、舞蹈、山呼,如仪。宣赞唱曰“各恭事”。引赞引册使以下入就位,掌仪舍人引承奉班都知、侍仪使、礼仪使、主节、捧册、捧宝官,升自左阶,由南东门入,至御座前,分左右相向立。掌仪赞曰“礼仪使稍前跪”,曰“大尉以下皆跪”。礼仪使跪奏请进发皇后册宝。掌仪赞曰“就拜”,曰“兴”,曰“平身”,曰“太尉以下皆兴”,曰“复位”。掌仪赞:“内谒者稍前”,曰“搢笏”,曰“捧册宝跪进皇帝,”曰“以册宝授捧册宝官,”捧册宝官跪受,兴。掌仪赞曰“主节官搢笏持节”,礼仪使引节导册宝由正门出,至露阶,南向立。礼仪使称有制,承奉班都知唱曰“太尉以下皆再拜”,通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礼仪使宣制曰“命太尉某等持节授皇后册宝”,通赞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平身”。降至露阶下,依次就位。掌仪唱曰“以册宝置于案”,曰“出笏”,曰“复位”。方舆舁以行,乐作。侍仪使、礼仪使引大尉及册宝官。奉随至皇后宫庭奠案,乐止。掌仪唱曰“俸册宝官稍前,搢笏”。捧册宝使、太尉以下奉随由正阶齐,至案前。掌仪赞曰“以册宝置于案”,曰“出笏”,曰“复位”。侍仪使秸前跪报外办,内侍入启,出传旨曰:“可”,侍仪使俯伏兴。
       皇后出阁,诣褥位,太尉称制遣臣某等恭授皇后册宝。内侍赞礼曰“跪”,掌仪赞曰“太尉以下皆跪”。内侍赞皇后曰“上香”,曰“上香”,曰“三上香”,曰“拜”,曰“拜”,曰“兴”。掌仪赞曰“大尉以下皆兴。”皇后升殿,立于座榻前。承奉班都知唱曰“太尉以下进册宝”,掌仪唱曰“捧册宝官稍前,搢笏”。捧册宝由正门至殿内。掌仪赞曰“以册宝跪至于案”,曰“捧册宝官出笏,兴,复位”,曰“太尉以下皆跪”,曰“举册官兴,至案前跪”,曰“搢笏,取册于匣,置于盘,封举”,曰“读册官兴。至案前跪”,曰“读册”。读册官称臣某谨读册,读毕,纳册于匣。掌仪赞曰“出笏,举宝官兴,至案前跪,搢笏,取宝于盝,对举”,曰“读宝官兴,至案前跪,”曰“读宝”。读宝官称臣某谨读宝。读毕,纳宝于盝。掌仪赞曰“出笏”,曰“太尉以下皆就拜”,曰“兴”,曰“平身”。捧册宝官以册宝授太尉,太尉以授掌谒,掌谒以册宝置于受册宝案。掌仪唱曰“太尉以下跪”,曰“众官皆跪”,太尉致祝辞曰:“册宝礼毕,伏愿皇后与天同算”。司徒应曰:“如所祝”。就拜,兴,平身。太尉进酒,乐作。皇后饮毕,乐止。礼仪使引节引主节由正门以出。侍仪使引太尉以下,由左门至阶下,北面立。承奉班都知唱日、太尉以下皆再拜”,通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立。”侍仪使引太尉以下还诣皇帝御座前。跪奏曰“奉制授皇后册宝,谨以礼毕”。就拜,兴,由左门出,降诣旁折位。
       侍仪使引导从导皇后诣大明殿前谢恩,掌谩赞曰“拜”,曰“兴”,曰“拜”,曰“兴”。侍仪使分退,掌谒导皇后升御座。典引引丞相以下入起居位,起居赞拜如仪。侍仪使诣右丞相前请双酒,双引升殿,至宇下褥位立。侍仪使分左右北向立,俟前行色曲将半,舞旋列定,通赞唱曰“分班”。乐作。侍仪使引右丞相由南东门入,宣徽使奉随至御榻前,右丞相跪,宣徽使立于东南。曲终,右丞相祝赞曰“册宝礼毕,臣等不胜庆抃,同上皇帝、皇后万万岁寿”。宣徽使应曰:“如所祝”。右丞相俯伏兴,退诣进酒位。进酒。进表章礼物、赞拜、僧道贺献、大宴殿上,并如元正仪。宴毕。鸣鞭三。侍仪使导驾,引进使导后。还寝殿,如来仪。凡后妃妊身将及月辰,则移居于外毡帐。若诞皇子,则赐百官以金银采段,谓之撒答海。
       册立皇太子之礼。前期三日,右丞相率百僚至金玉局册宝案前,舍人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曰“班首稍前”,曰“跪”,曰“在位官皆跪”,曰“搢笏”,曰“上香”,曰“上香”,曰“三上香”,曰“出笏”,曰“就拜”,曰“兴,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侍仪使、舍人分引群臣。仪卫音乐导至中书省,正位安置。
       前期二日,仪鸾司设发册案于大明殿御座西,发宝案于东。典宝官设香案于太子殿前阶上,设册案于西,宝案于东;又设受册案于殿内座榻之西,受宝案于东。侍仪司设板位,太尉、册使副位于大明殿廷,太尉位居中,册官位于右,宝官位于左,礼仪使位于前。主节官位于太尉之左。太子殿廷亦如之,乐位布置亦如之。右丞相率百傣朝服,至中书省册宝案前,叙立定。舍人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曰“班首稍前”,曰“跪”,曰“搢”,曰“在位官皆跪”。曰“上香”,曰“上香”,曰“三上香,曰“出笏”。曰“就拜”,曰“兴”,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舍人分引群臣,仪卫导从,音乐伞扇,导至阙前。控鹤奠案。方舁官舁之,由中道入崇天门,册使以下奉随至露阶下。方舆官盟册案于西,宝案于东,分退立于两庑。册使副北面,引册官、举册官、读册官、捧册官位于册案西,东向。引宝官、举宝官、读宝官、捧宝官位于宝案东,西向。掌仪舍入赞曰“捧册官稍前”,曰“搢笏”,曰“捧册”。又赞曰“捧宝官稍前”,曰“搢笏”,曰“捧宝”。侍仪使、引进使、引册官、引宝官前导。捧册宝官次之,册使副以下奉随升大明殿午阶,由正门入,至进发册宝案前,册使副北面立。引册宝、引宝官、举册官、举宝官以下,分左右夹册宝案立。掌仪赞曰“以册宝置于案”,曰“出笏”,曰“复位”,侍仪使引奉册使以下由左门出,百辟趋退。
       至期大昕,引赞引册使以下,皆公服,叙位于阙廷。侍仪使导从皇帝出阁,鸣鞭三,升大明殿,登御座。尚引引段前班入起居位,起居赞拜如仪,宣赞唱曰“各恭事”。引赞引册使以下入就位,掌仪舍人引承奉班都知,侍仪使,礼仪使,主节郎、捧册揍宝官,升自左阶,由左门入,至御座前,分左右立,掌仪赞曰“礼仪使稍前”,曰“跪”,曰“众官皆跪”。礼仪使奉请发皇太子册宝,掌仪唱曰“就拜”,曰“兴”,曰“平身”,曰“众官皆兴”,曰“复位”。曰“内诲者稍前”,曰“搢笏”,曰“捧册宝跪进皇帝”,曰“以册宝授捧册宝官”,捧册宝官跪受,兴。掌仪赞曰“主节郎晋笏持节”,礼仪使引节导册宝由正门以出,至露阶南向立。礼仪使称有制,承奉班都知唱曰“太尉以下皆再拜”,掌仪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礼仪使宣制曰“上命太尉等持节授皇太子册宝”,赞仪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礼仪使引节导册宝,降至露阶下,依次就位。掌仪赞曰“以册宝贸于案”,曰“出笏”,曰“复位”。方与舁以行,乐作。侍仪使、礼仪使、主节前导,册使以下奉随由正门出。至阙前,方舁奠案,控鹤舁以行。至皇太子殿廷,控鹤莫案,方舆以行。入至露阶下奠案,方舆退,乐止。册使以下以次立,掌仪赞曰“捧册宝官稍前,搢笏。捧册宝。”侍仪使引节,主节导册宝以行,册使以下由正阶脐,节立于香案之西。拳仪赞曰“捧册宝官跪,以册宝置于案”,曰“出笏”,曰“兴”,曰“就位”。右庶子跪报外备,内侍入启,出传旨曰“可”,右庶子俯伏兴。
       皇太子出阁,立于香案前,掌仪赞曰“皇太子跪”,曰“上香”,曰“上香”,曰“三上香”,曰“拜”,曰“兴”,曰“拜”,曰“兴”。太尉前称制遣臣某等恭授皇太子册宝,复位。掌仪赞曰“皇太子拜”,曰“兴”,曰“拜”,曰“兴”。请皇太子诣褥位,南向立。曰“皇太子跪”,曰“诸执事官皆跪”,曰“举册官兴,至案前”,曰“跪”,曰“读册”。读宝,曰“纳册于匣”,曰“出笏”。掌仪唱曰“举宝官兴,至案前”,曰:“跪”,曰“读宝”。读毕,曰“纳宝于盎”,曰“出笏”,曰“举册宝官、读册宝官皆兴,复位”。掌仪赞曰“太尉进授册宝”,侍仪使引太尉、司徒至册宝案肋,搢笏,以册宝跪进。皇太子恭受,以授左右庶子,左右庶子搢笏跪受。掌仪赞曰“皇太子兴,册使以下皆兴。”,右庶子捧册,左庶子捧宝,导皇太子入殿。右庶子奠册于授册案,左庶子奠宝于受宝案。引节引主节立于殿西北,引赞引太尉以下降阶复位,北向立。承奉班都知唱曰“太尉以下皆再拜”,掌仪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乐作。侍仪使诣太尉前请进酒,太尉入至殿内,进酒毕,降复位。乐止。
       侍仪使、礼仪使、主节导太尉以下还诣大明殿御座前,跪奏曰:“奉制授皇太子册宝,谨以礼毕”。俯伏兴,降诣位。侍仪使、左右庶子导皇太子诣大明殿御座前谢恩,右庶子赞曰“拜”,曰“兴,曰“拜”。曰“兴。”进酒。又赞曰“拜”,曰“兴”,曰“拜”,曰“兴”。降殿,还府。
       侍仪使诣右丞相前请进酒,双引升殿,至宇下褥位立,侍仪使分左右,北向立。俟前行色曲将半,舞旋列定。通赞唱曰“分班”。乐作。侍仪使、右丞相由南东门入,宣徽使奉随至御榻前。右丞相跪,宣徽使立于东南。曲终。右丞相祝赞曰:“皇太子册宝礼毕,臣等不胜庆抃,同上皇帝、皇后万万岁寿”。宣徽使应曰“如所祝”。右丞相俯伏兴,退诣进酒位。进酒、进表章礼物、赞拜,如元正仪。驾兴,鸣鞭三。侍仪使导驾还寝殿,如来仪。
       皇太子还府,升殿。典引引群臣入就起居位,通班自班西行至中道,唱曰“具官某以下起居”,典引赞曰“鞠躬”,曰“平身”。进就拜位,宣赞唱曰“拜”,通赞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侍仪使诣班首前请进酒,双引由左阶至殿宇下褥位立,侍仪分左右,北向立。俊初行色曲将半,舞旋列定,通赞唱曰“分班”。班首入自左门,右庶子随至座前。班首跪,右庶子立于东甫。俟曲终,班首致祝词曰:“册宝礼毕,愿上殿下千秋之寿”。右庶子应曰:“如所祝”。班首俯伏兴,退至进酒位,搢笏,捧觞,北向立,右庶子退复位。俟舞旋至露阶,乐舞至第四拍,班首进酒。宣赞唱曰“文武百僚皆再拜”,通赞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身”。班首自东门出,复位。乐止。通赞唱曰“合班”。中书押进笺及礼物案至横阶下,进请笺官由左阶脐,进读礼物官至阶下。俟进读笺官至宇下,先读笺目,次读笺。读毕,俯伏兴,降至阶下。进读礼物官升阶,至宇下,跪读礼物状毕,俯伏兴,退,同读笺官至横阶,随笺案西行,至右庑下,礼物案东行,至左庑下,各付所司。宣赞唱曰“拜”,通赞赞曰“鞠躬”,曰“拜”,曰“兴”,曰“拜”。曰“兴”,曰“平立”。右庶子导皇太子还阁。
       品官以下婚姻之礼。至元八年,礼部议准,条件凡七:一曰议婚,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服,及可成婚。先使媒氏通言,女氏许之,然后纳采。二曰纳采,系今之下定也。主人具书夙兴奉以告祠堂。人之大伦,于礼为重,宜告庙而后行,示不忘祖也。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主人出见,使者奉书以告于伺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者复命,婚主告于祠堂,或婚主亲往纳采者昕。三曰纳币,系今之下财也。具书遣使如女氏授书,女氏复书,礼宾使者复命如纳采仪。已定筵会,以男家为主,会请女氏诸亲为客,先入坐。男家至门外陈列币物,令媒氏通报女氏主人,出门迎接相揖。俟女氏先人男家,以次随币而入,举酒请纳币。饮酒受币讫,女氏主人回礼。婚家饮酒毕,主人待客如常礼,许婚氏女子出见。四曰亲迎。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婚室、质明,婿家设位于室中,女家设次于外,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亲迎。婿出乘马至女家,俟于次。女家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婿入纳雁,姻家奉女登车,婿乘马先行,归车至,导妇以入。婿、妇交拜,就饮食毕,婿出复入脱服,独出主人礼赞。五曰妇见舅姑。明日夙兴,妇见舅姑,次见诸尊长者。若妇家,则馈于舅姑,舅姑享之。六曰庙见。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七曰,婿见妇之父母,受婿拜礼。次见妇党,诸妇亲家礼婿如常仪。若召赘之家,仍依时俗现行之礼。
       蒙古军礼之仅见者。宪宗二年七月,命皇弟忽必烈征大理,诸王祃牙西行。七年六月,谒太祖行宫,祭旗鼓。八年十一月,令皇弟忽必烈祃牙于开平西北。其祃牙之礼与扶旗鼓之礼,均末闻。辽景宗将伐宋,命巫者祠兵神及祭旗鼓。益辽金旧嗣,蒙古袭而用之。
       凡帝后有疾度危殆,不可愈,则移居于外毡帐房。有不讳,则就滨硷其中。葬后,每日用羊二次烧饭以为祭,至四十九日而后已。其帐房则以颁赐近臣云。
       宫车晏驾,棺用香楠木,中分为二,刳肖人形,其广狭长短,仅至容身而巳。殓用貉皮袄、皮帽,其靴袜、系腰、盒钵,俱用白粉皮为之。殉以金壶瓶二,盏一,碗碟匙箸各一。殓讫,用黄金为箍四条以束之。乘舆用白毡青缘纳失失为帘,覆棺亦以纳失失为之。前行,用蒙古巫媪一人,衣新衣,骑马,牵马一匹,以黄金饰鞍辔,笼以纳失失,谓之金灵马。日三次,用羊奠祭。至所葬陵寝,取开穴时所起之土成块,依次排列之。棺既下,复依次掩覆之。有余土,则远置他所,送葬官三员,居五里外,日一次,浇饭祭之,三年然后返。
       品官丁忧。蒙古及色目人不行三年之丧,汉人南人则行之,大德八年,诏:“三年之丧,古今通制,除应当怯薛人员、征戍军官外,其余官吏,父母丧亡,丁忧终制,方许叙仕,夺情起复者不拘此例。”九年,中书省奏,听从官吏丁优。至大四年,诏:“官吏并许终制,以厚风俗。朝廷夺情起复,蒙古、色目人、管军官不拘此例。”延祐五年,监察御史许有壬言:“圣朝以孝治天下,考稽典礼、除蒙古、色目各从本俗,其余居官著为丁忧之制,将以美教化、厚人伦,为治之要道也。所谓夺情起复者,盖有道德可以范世,谋猷可以经国,天心简畀,人望素服,又边臣、宿将可任重寄,似此必用之人,谓之起复,谁曰不然,其或碌碌凡庸如冯翼霄,才无过于常人,行每乖于清议,徒以谀佞检邪,亦复冒膺起父,实砧风教,宜明白奏闻。除上所知识必用之人,取自圣裁,其余人员,并遵旧制。”时不肖者多假借起复,以图荣进,故有壬育之。宁国万户府言:“本府知事孙显,父母俱没,系迁转之员,与军官不同,理合丁忧。”监察御史言:“切恐其余管军衙门首领官,亦有似此托为军职,不得丁忧者,伤风败俗,深为不便。宜遍行照会,如有违犯,断罪降叙。”刑部议从之。至正初,监察御史乌古孙良帧,以国俗父母死无忧制,又父死则妻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上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是汉人、南人当守纲常,国人、诸国人不必守纲常也。名曰优之,实则陷之。外若尊之,内实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国人者,不若汉人、南人之厚也。请下礼官、有司,及右科进士在朝者会议。自天子至于庶人,皆从礼制,以成列圣未遑之典,明万世不易之道。”奏上,不报。
       品官以下丧礼。至元七年,中书省议:“民间殡葬,除纸钱外,纸糊房子、金钱、人马并彩帛、衣服、帐幕等物,应截日尽行禁断。”从之。二十一年,定品官遇有婚丧,止依品秩,合得仪从送迎外,禁断。无官百姓人等,不得僭越。至大三年,皇太子令旨,禁教坊司乐人送殡。
       延祐元年,江南行台御史王奉训言:“伏以父母之丧三年,天下之通丧也。死敛葬祭,笑不有礼。礼日:‘披发徒跣,居于倚庐,寝苫枕块,哭泣于时。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又曰:‘始死如有穷,既殡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塑而弗至。’经曰:‘食旨不甘,闻乐不乐齿。’此孝子哀感之情。‘既敛既葬,祭以其时。期而小祥,又期大祥,三年禅祭,霜露既降,春雨既濡,凄怆怵惕,如将见之。’此孝子终身所不忘,岂拘于三年哉。去古日远,风俗日薄。近年以来,江甫尤甚。父母之丧,小敛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灵柩,焚葬之际,张筵排晏,不醉不已。泣血未乾,享乐如此。昊天之报,其安在哉!兴言及此。诚可哀悯。请今后除蒙古、色目合从本俗,其余人等居丧送殡,不得饮食动乐。违者诸人首告得实,示众断罪,所在官司申禁不禁者,罪亦如之。不惟人子有所惩劝,抑亦风俗少复淳古。“中书省议从之。
       延祐二年,定丧服各从本俗。礼部议,方今丧服未有定制,除蒙古、色目人各从本俗,其余依乡俗,以麻布为之。江淮习俗,有戴布幞头、布袍为礼者,禁之。
       丧礼图
       品官以下墓田之制。一品,地九十步。二品,八十步。三品,七十步。四品,六十步。五品,五十步。六品,四十步,七品以下,二十步,庶人,九步。庶人墓田,四面距心各九步,四围相距共十八步。至元八年,禁墓上不得造房舍。至大元年,袁州路录事司照略案牍涂全周呈:“江南流俗以侈靡为孝。凡有丧葬,大其棺椁,厚其农衾,广其宅兆,备存珍宝之器物,亦有将宝钞藉尸敛利,习以成风,非惟显失古制,于法似亦未合。每见厚葬之家,不发掘于不肖子孙,则开凿于强防盗贼。令死者暴露骸骨,良可痛悯。拟请严为禁治,今后丧家,除衣衾棺椁依礼举葬外,不许辄用金银、宝玉、器玩装殓。违者,以不孝论。”中书省议从之,泰定二年,山东追廉访使许师敬,请颁族葬制,禁用阴阳相地邪说。时同知密州事扬仲益撰《周制国民族葬昭穆图》,师敬韪其言,奏请颁行天下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表第一
卷二十八 表第二
卷二十九 表第三
卷三十 表第四
卷三十一 表第五
卷三十二 表第六
卷三十三 表第七
卷三十四 志第一
卷三十五 志第二
卷三十六 志第三
卷三十七 志第四
卷三十八 志第五
卷三十九 志第六
卷四十 志第七
卷四十一 志第八
卷四十二 志第九
卷四十三 志第十
卷四十四 志第十一
卷四十五 志第十二
卷四十六 志第十三
卷四十七 志第十四
卷四十八 志第十五
卷四十九 志第十六
卷五十 志第十七
卷五十一 志第十八
卷五十二 志第十九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
卷五十四 志第二十一
卷五十五 志第二十二
卷五十六 志第二十三
卷五十七 志第二十四
卷五十八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九 志第二十六
卷六十 志第二十七
卷六十一 志第二十八
卷六十二 志第二十九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
卷六十四 志第三十一
卷六十五 志第三十二
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卷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九 志第三十六
卷七十 志第三十七
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卷七十五 志第四十二
卷七十六 志第四十三
卷七十七 志第四十四
卷七十八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九 志第四十六
卷八十 志第四十七
卷八十一 志第四十八
卷八十二 志第四十九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
卷八十四 志第五十一
卷八十五 志第五十二
卷八十六 志第五十三
卷八十七 志第五十四
卷八十八 志第五十五
卷八十九 志第五十六
卷九十 志第五十七
卷九十一 志第五十八
卷九十二 志第五十九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
卷九十四 志第六十一
卷九十五 志第六十二
卷九十六 志第六十三
卷九十七 志第六十四
卷九十八 志第六十五
卷九十九 志第六十六
卷一百 志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 志第六十八
卷一百二 志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 志第七十
卷一百四 列传第一
卷一百五 列传第二
卷一百六 列传第三
卷一百七 列传第四
卷一百八 列传第五
卷一百九 列传第六
卷一百一十 列传第七
卷一百十一 列传第八
卷一百十二 列传第九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十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十一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十二
卷一百十六 列传第十三
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十四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十五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十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十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十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三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三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三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三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三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三十五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三十七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三十八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三十九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四十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四十一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四十二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四十三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四十四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四十七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四十八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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