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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八十一
作者:民国 · 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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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天福 崔彧
       姚天福,字君祥,绛州稷山人。少为怀仁县吏,见同列所为,耻之。从儒者受《春秋》,学能知大义。世祖以皇太弟驻白登,县令使天福进蒲萄酒于行帐,应对敏给,帝奇之,留直宿卫。至元初,授怀仁县丞。丞相塔察儿奉使北藩,代州知州杨阔阔出荐天福于塔察儿,俾从行。塔察儿以为能。五年,塔察儿为御史大夫,妙择官属,以天福为架阁管勾兼狱丞。
       十一年,拜监察御史。时君臣奏事皆便服,天福朱衣秉笏以入,众骇顾,莫知所为。见帝,首论阿合马擅政为奸利,出诣中书省,执阿合马。阿合马亦期得对,必杀天福。及至帝前,天福探皂囊,出二十四事,抗声论之。才及其三,帝为之动容,曰:“即此已不容诛,况其余乎?”国语谓虎曰巴而思,帝赐天福名巴而思。且谕之曰:“有敢违祖训而干纪法犯法者,其击之勿纵。”是时,阿合马方以言利得幸,帝虽韪天福言,然宠任如故也。
       既而天福按事北边,道过其家,其母赵氏见之,大怒曰:“汝为御史,胡私归?”立遣之去,且告曰:“汝勿以吾为虑。苟言事得罪,吾虽为汝死亦甘心。”廷臣闻其母言,以奏,帝曰:“贤哉!非此母,不生此子。”命付史馆书之。
       大名路达鲁花赤小甘浦,冬猎于郊,民不堪命。事闻,帝遣御史按之,反为小甘浦所欧,更命天福往。天福微服廉问,尽得其实,立捕小甘浦,劾治之,并及他淫虐不法事。小甘浦素贵,猝见折辱,皆款服,械以俟命。为侍御吏安兀失纳所营救,诏释之。小甘浦骑过台门,为诟谇语,天福闻之曰:“敢尔耶!”率吏卒执之,于佩囊得赂安兀失纳书,诘之,则赂在道士家。天福搜得赂如书,而安兀失纳不知也。明旦,方坐御史府治事,天福叱左右撤其案,手执之。安兀失纳绝裾而逸,天福持赃入奏。帝曰:“朕尝贳小甘浦十死罪。”天福曰:“今小甘浦死罪十有七,陛下贳其十,其七谁当之?且太祖之法,安可坏耶!”于是小甘浦竟伏诛,安兀失纳亦坐免官。
       后安兀失纳与御史大夫孛罗宴见,为双陆于帝前,天福入奏事,引其衣而出之曰:“罪人也。安得近至尊?”左右皆失色。
       是时,月鲁那延与孛罗同为御史大夫,天福奏曰:“一蛇九尾,首动尾随。一蛇二首,则不能行矣!今台纲不振者,由一蛇二首也。”帝曰:“朕亦思之,巴而思之言是。”孛罗遂以年少自劾去。
       诏罢各道提刑按察使。天福见月鲁那延,反覆言所系之重,月鲁那延曰:“非御史,见不及此。”夜见帝于卧内奏之,帝亦大悔,未旦,趋命中书省复立之。
       阿合马畏天福久为御史,谋去之。会帝幸上者,遂托事,使兵马司率骑士,猝缚天福,去索其家,仅有脱粟数升。天福曰:“丞相反。无诏旨自行在来,而欲擅杀年史,非反耶?”阿合马欲锻炼以成其罪,无所得,乃左迁天福同知衡州路事。左司召天福受命,天福曰:“吾先受密旨,勿远去台,俟见上,乃行。”执政不敢强之,复奏为河东路提刑按察副使。
       时北边用兵,方冬,役太原民转粟,民苦之。天福上言曰:“外患未宁,而先失内郡民心,可乎?”帝悟,遽命罢之。太原饥,天福发禀而后奏闻,为有司所劾。诏勿问。入拜治书侍御史。
       十六年,出为淮西北道提刑按察使。江南初定,蕲、黄、宣、饶诸路盗发,辄以兵屠之,而大掠其近县。又淮西多宋宿将家,官利其赀,则缘事籍之,或遣人俘良家子女。天福于津隘,置吏察阅,悉还之,严治掠卖之罪,得免者数千人,民立祠祀之。
       十八年,移江南湖北道。劾平章阿里海涯不法事,不服。天福入朝自言之,出境,遇贼劫之。已而为姚按察船,贼罗拜曰:“公正人,不可犯。”其为人所慕如此。辽东宣慰使阿老瓦丁以军兴盗官粟狱久不决,诏天福按之。天福树杙于庭,曰:“尸赃吏于此,狱必具。”阿老瓦丁闻之曰:“我讵能抗姚公?”遂引伏。以内臣救之获免,入见裕宗于东宫,泣告曰:“巴而思鞫臣如执豕然!”裕宗曰:“汝罪应尔,巴而思无滥刑也。”由是内外莫不震肃。
       二十年,移山北辽东道。民饥,天福发禀赈之,州以无朝命,遣使止天福。天福留使者,振毕而后遣之。事闻,帝亦不之罪也。有叔侄争田者,数十年不决。天福谳其事,问侄:“有殴汝叔者,汝救之否??曰:“救之”。又问其叔:“有戕汝侄者,何如?”曰:“吾仇也。”天福曰:“然则,汝何争耶?”皆感泣而去。州民以游牧为业,天福劝以农事,民日富。又立学校,延师以教之,政化大行。
       二十二年,帝选说部尚书,问巴而思所在。召拜刑部尚书。有疑狱谳上,天福不肯署,同列代决之,天福乃引疾去官。后其事果如天福所疑,人始服其明允。寻除扬州路总管。
       二十六年,复改淮西路提刑按察使。行省平章政事昂吉儿,其子昂阿秃与大盗七人交通。天福捕七人诛之,劾昂吉儿赃巨万。时行御史台在扬州,天福自诣台,白其事。昂吉儿使其兵校丁文虎道杀天福,天福并执之。事闻,诏近侍阿术、治书侍御史万僧按问,昂吉儿惧,因馆人馈米,贮金于米囊中,持以入。天福诇知之,亦随之入,发囊得金。昂吉儿词伏,立杖之。然昂吉儿卒以功臣议宥,后还都,狱谮天福擅杀。帝曰:“杀贼何罪耶?”
       二十八年,迁平阳府尹。有男子伪为女巫,妄言祸福。天福曰:“是乱常败欲者。”立命扑杀之。天福决平湖为水硙田,民便之。按察副使速鲁蛮沮其事,天福不为动,并劾其受赇,速鲁蛮坐免官。三十一年,拜甘肃行省参知政事,以母老,辞不行。
       元贞元年,授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又改真定府尹。隆福太后建佛寺于五台山,役真定民。时麦熟,天福辄止之,上言请缓至农隙,从之。蛮城有杀人于逆者,且令执主人考之,诬伏。狱三上,天福三疑之,县令卒不肯改。天福问死者之母曰:“尔子所赉钞,有私识乎?”曰:“有。”取主人之赃,使辨之。曰:“非也。”天福曰:“信冤矣。”持其事不下。居一月,而得真盗于德兴。
       大德三年,拜江西行省参知政事,又以病辞。四年,以通奉大夫、参知政事,行大都路总管、大兴尹事。三河县民得铜印于田间,未及送官,怨家诬为谋反。事上府,天福取其印视之,则故三河县印也,笑释其缚而遣之,治县令与告者之罪。有寡妇朱畀弟钱为贾,后索钱,弟不肯予。朱告于官,皆以无券,不直朱。天福使朱归,而召其弟曰:“尔昔贫今富,今有盗扳尔为其徒党,信乎?”弟惶惧,具言假姊钱致富,有簿记可按也。天福乃召朱至,按簿分其半与之。其断决明识皆类此。
       六年,卒,年七十三。敕内侍董文忠宣付天福事于史馆,赠正奉大夫、河南江北行省参知政事、护军、平阳郡公,谥忠肃。
       初,天福官山北辽东道时,有开平县民刘成暴死,其弟告嫂阿李与人通,疑为所杀。县令丁钦验之,无死状。天福趣钦三日复命,钦扰懑不知所为。其妻韩闻之,告钦曰:“死者顶骨中当有物,涂药泯其迹耳。”钦濯而求之。果于顶骨中得铁三寸许,持白天福,且言得妻之教。天福召韩问之,则夫死再醮者也。遣吏发前夫之棺,验之,得顶骨中之铁,与成无异。韩款服。不旬日而两狱皆具。又天福按事过景州,有旋风起马前,天福使二卒从之。至大泽葭苇中,得杀死者五人,一人腰间悬小印。天福曰:“吾得之矣。”下令括城中布,尽市之。且使吏四出邀行贾。有四人载布五驴,止之,验布上印文相合。讯以杀人事,皆款服。此二事尤为当世传颂云。
       子:祖舜,秘书郎;侃,内藏库使。
       崔彧,字文卿,小字拜帖木儿,江淮行省左丞斌之弟也。负才气,刚直敢言,世祖甚器之。至元十六年,奉诏偕牙术至江南,访求艺术之士。还朝,首劾忽都带儿根索亡宋财货、扰百姓,身为使臣,挈妻子以往,所在索鞍马刍粟。疏上,不报。
       十九年,除集贤持读学士。彧言:“参知政事阿里请以阿散袭其父阿合马职,倘得请,其害不可胜言。赖陛下神圣,拒而不可。臣已疏其奸恶十余事,乞召阿里廷辩。”帝曰:“已敕中书,凡阿合马所用,皆罢之,穷治党与。事竟之时,朕与汝有言也。”又请将郝祯剖棺戮尸,从之。寻敕钩考枢密院文牍,由刑部尚书拜御史中丞。彧言:“台臣于国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虽王公将相,亦宜纠察。近惟御史得有所言,臣以为台官皆当建言,庶于国家有补。选用台察官,若由中书,必有偏徇之弊,御史宜从本台选择,初用汉人十六员,今用蒙古十六员,相参巡历为宜。”从之。
       二十年,复为刑部尚书,上疏言时政十八事:一曰广开言路,多选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庶免党附壅塞之患。二曰当阿合马擅权,台臣莫敢纠其非,迨事败,然后接踵随声,徒取讥笑。宜别加选用,其旧人除蒙古人敢圣断外,余皆当问罪。三曰枢密院定夺军官,赏罚不当。多希阿合马风旨。宜择有声望者为长贰,庶号令明而尝罚当。四曰翰林官亦颂阿合马功德,宜访南北耆儒硕望,以重此选。五曰郝祯、耿仁、等虽正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罚异公论未伸。合次弟屏除。六曰贵游子弟,用即显官,幼不讲学,何以从政。得如左丞许衡教国子学,则人才辈出矣。七曰今起居注所书,不过奏事检目而已。宜择蒙古人之有声望、汉人之重厚者,居其任,分番上直,帝王言动必书,以垂法于无穷。八曰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为一代之法。九曰官冗,若徒省一官员,并一衙门,亦非经久之策。宜参众议,而定成规。十曰官僚无以养廉,责其贪则苛。乞将诸路大小官,有俸者量增,无俸者特给。然不取之于民,惟赋之于民,盖官吏既有所养,不致病民,少增岁赋,亦将乐从。十一曰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赋役者,已十五万户。去家就旅,岂人之情,赋重政繁,驱之致此。乞降旨,招集复业,免其后来五年科役,其余积欠并蠲,事产即日给还。民官满替,以户口增耗为黜陟,其徙江南不归者,与土著一例当役。十二曰凡丞相安童迁转旧臣悉为阿合马摈黜,或居散地,或在远方,并合拔擢录用。十三日簿录奸党财物,本国家之物,不可视为横得,遂致滥用。宜以之实帑藏、供岁计。十四曰大都非如上都止备巡幸,不应立留守司,此皆阿合马以此位置私党。宜易置总管府。十五曰中书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诸左。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设左右丞以下,庶几内重,不致势均。彼谓非隆其各不足镇压者,奸臣欺罔之论也。十七曰阿里海牙掌兵民之权,子侄姻党,分列权要,官吏出其门者,十之七八,威权不在阿合马下。宜罢职理算,其党虽无污染者,亦当迁转他所,勿使久据湖广。十八曰铨选类奏,贤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见而后授官。敕与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议行之。
       又言:“江南盗贼相而起,主二百余所,皆由拘刷水手与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变。日本之役,宜姑止之。又江西四省军需,宜量民力,勿强以土产所无。凡给物价与民者,必以实,召莫水手,当从其所欲,伺民气稍苏,我力粗备,三、二年后,东征未晚。”世祖以为不切,曰:“尔之所言如射然,挽弓虽可观,发矢则非是矣。
       彧又言:“昨中书奉敕差官度量大都州县地亩,本以革权势兼并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于军民诸色人户通告核实。又因取勘畜牧数目,初意本非扰民,而近者浮言胥动,恐失农时。”又言:“建言者多,孰是孰否,中书宜集议,可行者行之,不可则明谕言者为便。”又言:“各路每岁选取室女,宜罢。”又言:“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粮,无所容隐,所宜颁行。”皆从之。
       二十一年,彧劾奏虚世荣不可居相位,忤旨,罢。二十三年,起为集贤大学士、中奉大夫、同佥构密院事。寻出为甘肃行省右丞。召拜中书右丞。与中书平章政事麦术丁奏曰:“近桑哥当国四年,中外诸官鲜有不以贿得者。其昆弟、故旧、妻族皆授要官美地,唯以欺蔽九重、朘削百性为事。宜令两省严加考核,凡入其党者,皆汰逐之。其出使之臣及按察司官受赇者,论如律,仍追宣敕,除名为民。”又奏:“桑哥所设衙门,其闲冗不急之官徒费禄食,宜令百司集议汰罢,及自今调官,宜如旧制,避其籍贯,庶不害公。又大都高赀户,多为桑哥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贫民当之。今后徭役,不问何人,宜皆均输,有敢如前以贿求人容庇者。罪之。又军、站诸户,每岁官吏非名取索,赋税倍蓰,民多流移。请自今非奉旨及省部文字,敢私敛民及役军匠者,论如法。又忽都虎那颜籍户之后,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籍已定,乞依太宗之法为是。”并如所请。
       二十八年,由中书右丞迁御史中丞。彧奏:“太医院使刘岳臣尝仕宋,练达政事,比者命其参议机务,众皆称善。乞以为翰林学士,平议朝政。”又言:“行御史台奏:‘建宁路总管马谋,因捕盗延及平民,有搒掠至死者多,又俘掠人财,迫奸处女,受民财积百五十锭,狱未具,会赦。如臣等议,马谋以非罪杀人,不在原例。’宜令行台诘问明白定罪。”又言:“昔行御史台监察御史周祚,劾尚书省官忙兀带、教化、纳速剌丁灭里奸赃,纳速剌丁灭里反诬祚以罪,遣人诣尚书省告桑哥。桑哥暧昧以闻,流祚于憨答孙,妻子家财并没入官。祚至和琳遇乱,走还京师。桑哥又遣诣云南理算钱谷,以赎其罪。今自云南回,臣与省臣阅其状词,罪甚微,宜复其妻子。”从之。二十九年,彧偕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等奏:“四方之人不阙下,率言事以干进。国家名器,资品高下,具有定格。臣等以为,中书、枢密院宜早为铨定,应格者与之,不当与者使去。又言事有是非当否,宜早与详审言之。当者即议施行,或所陈有须诘难条具者,即令其人讲究,否则罢遣。”帝嘉纳之。
       又奏:“纳速剌丁灭里、忻都、王巨济,党比桑哥,恣为不法,楮币、铨选、盐课、酒税,皆更张变乱之。衔命江南,理算积久逋赋,期限严急,胥卒追逮,半于道路,民至嫁妻卖女,殃及亲邻,维扬、钱塘受害最惨,无故而殒其生者五百余人。近者,阇里按问,悉皆首实请死,士民乃知圣天子仁爱元元,而使之至此者,实桑哥及其凶党之为也,莫不愿食其肉。臣等共议:此三人者既已伏辜,宜令中书省御史台从公论罪,以谢天下。
       又言:“河西人薛阇干领兵为宣慰使,吏诣廉访司告其三十六事,檄佥事簿问。而薛阇干率军人擒问者辱之,且夺告者以去。臣议:从行台选御史往按问薛阇干,仍先夺其职。”又言:“去岁桑哥既败,使臣至自上所者,或不持玺书,口传圣旨,纵释有罪,擅籍人家,真伪莫辨。臣等请自今凡使臣必降玺书,省、台、院诸司,必给印信文书,以杜奸欺。”帝曰:“何人乃敢尔耶?”对曰:“咬剌也奴、伯颜察儿,比尝传旨纵罪人。”帝悉可其奏。又言:“松州达鲁花赤长孙,自言不愿钱谷官,愿备员廉访司,令木入剌沙上闻。传旨至台,特令委用,台臣所宜奉行。但径自陈请,又尝有罪,理应区别。”帝曰:“此自卿事,宜审行之。”又奏:“江南李淦言叶李过愆,敕赴都辨论,令叶李已死,事有不待辩者。李淦本儒人,请授以教官,旌其直言。”又奏:“鄂州一道,旧有按察司,要束木恶其害已,令桑哥奏罢之。臣观鄂州等九郡,境土亦广,宜复置廉访司。行御史台旧治扬州,今扬州隶南京,而行台移治建康;其淮东廉访司旧汉淮安,宜移治扬州。”又奏:“诸官吏受赇,在朝则诣御史台首告,在外则诣按察司首告,已有成宪。自桑哥当国,受赇者不赴宪台宪司,诣诸司,故尔反覆牵延,事久不竟,臣谓宜如前旨,惟于本台、行台及诸道廉访司首告,诸司无得辄受。又监察御史塔的失言:女直人教化的,去岁东征,妄言以米千石饷阇里帖木儿军万人,奏支钞四百锭,宜令本处廉访司究问,于本处行省追偿议罪。”皆从之。
       三月,中书省臣奏,请以彧为右丞,世祖曰:“崔彧敢言,惟可使任言责。”闰六月,又同御史大夫玉昔帖木儿奏:“近耿熙告:河间盐运司官吏盗官库钱,省台遣人同告者杂问,凡负二万二千余锭,运使征八千九百余锭,犹欠一万三千一百余锭。运使张庸尝献其妹于阿合马,有宠。阿合马既死,以官婢事桑哥,复有宠。故庸衎缘戚属,得久漕司,独盗三千一百锭。宜命台省遣官,同廉访司倍征之。”又言:“月林伯察江西廉访司官术儿赤带、河东廉访司官忽儿赤,擅纵盗贼,抑夺民田,贪污不法,今月林伯以事至京,宜就令诘问。”又言:“扬州盐运司受贿,多付商贾盐,计直该钞二万二千八百锭。臣等以谓追征足日,课以归省,赃以归台,斟酌定罪,以清蠹源。”又奏:“江西詹玉始以妖术致位集贤,当桑哥持国,遣其掊刻江西学粮,贪酷暴横,学校大废。近与臣言:“撒里蛮、答失蛮传旨,以江南有谋叛者,俾乘传往鞫,明日,访知为秃速忽、香山欺罔奏遣。玉在京师,犹敢诳诞如此,宜亟追还讯问。”帝曰:“此恶人也,遣之往者,朕未尝知之。其亟执之。”
       三十年,彧言:“大都民食唯仰客籴,顷缘官括商船载递诸物,致贩鬻者少,米价翔踊。臣等议:勿令有司括船为便。”宝泉提举张简及子乃蛮带,告彧尝受邹道源、许宗师银万五千两,又其子知微讼彧不法十余事。敕就中书自辩。彧已书简等所告,与已宜对者为牍袖之,视而后对。简父子所告皆无验,并系狱,简瘐死,仍籍其家一女入官。乃蛮带、知微皆坐杖罪除名。
       三十一年,成宗即位。先是,千户阔阔出得王玺于扎拉尔氏,以示彧,其文曰“受命于天,既寿永昌”,彧使上之徽仁裕圣皇后。至是,皇后手授成宗。彧以久任宪台,乞选他职,不许。帝谕之曰:“卿若辞避,其谁抗言?”彧言:“肃政廉访司案牍,而令总管府检劾非宜。”帝曰:“朕知其事,当时由小人擅奏耳,其改之。”
       大德元年,彧又条陈台宪诸事,皆见于施行。彧居御史台久,又守正不阿,人疾之。监察御史斡罗失剌,劾奏“彧兄在先朝尝有罪,不宜还所籍家产。”帝怒其妄言,笞则遣之。十一月,御史台奏:“大都路总管沙的,盗支官钱,及受脏计五千三百缗,准律当杖百七,不叙,以故臣子从轻论。”帝欲仅停其职,彧与御史大夫只而合郎执不可。已而御史又奏:“彧为中丞且十年,不宜久任。”彧遂以病辞,帝谕之曰:“卿辞退诚是,然勉为朕少留。”
       闰十二月,兼领侍仪司事,与太常卿刘无隐奏:“新正朝贺岁常习仪大万安寺。”帝曰:“去岁兀都带以雪故来迟,今而复然。诸不至及失仪者,殿中司、监察御史同纠之”。二年,加荣禄大夫、平章政事,寻与御史大夫秃赤奏:“世祖圣训,凡在籍儒人,皆复其家。今岁月滋久,老者已矣,少者不学,宜遵选制,俾廉访司常加勉厉。”帝深然之,命彧与不忽木、阿里浑撒同翰林、集贤议,特降诏条,颁于各路。彧以是年九月卒。至大元年,赠推诚履正功臣、太傅、开府仪同三司,追封郑国公,谥忠肃。
       史臣曰:“汉之汲黯,宋之包拯,元之姚天福,所谓邦之司直者也。崔彧鉴于斌之受祸,不劾阿合马、桑哥,而事后论其党附者,犹不免于畏强御,然议论侃侃,切于时务,亦天福之次也。”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表第一
卷二十八 表第二
卷二十九 表第三
卷三十 表第四
卷三十一 表第五
卷三十二 表第六
卷三十三 表第七
卷三十四 志第一
卷三十五 志第二
卷三十六 志第三
卷三十七 志第四
卷三十八 志第五
卷三十九 志第六
卷四十 志第七
卷四十一 志第八
卷四十二 志第九
卷四十三 志第十
卷四十四 志第十一
卷四十五 志第十二
卷四十六 志第十三
卷四十七 志第十四
卷四十八 志第十五
卷四十九 志第十六
卷五十 志第十七
卷五十一 志第十八
卷五十二 志第十九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
卷五十四 志第二十一
卷五十五 志第二十二
卷五十六 志第二十三
卷五十七 志第二十四
卷五十八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九 志第二十六
卷六十 志第二十七
卷六十一 志第二十八
卷六十二 志第二十九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
卷六十四 志第三十一
卷六十五 志第三十二
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卷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九 志第三十六
卷七十 志第三十七
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卷七十五 志第四十二
卷七十六 志第四十三
卷七十七 志第四十四
卷七十八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九 志第四十六
卷八十 志第四十七
卷八十一 志第四十八
卷八十二 志第四十九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
卷八十四 志第五十一
卷八十五 志第五十二
卷八十六 志第五十三
卷八十七 志第五十四
卷八十八 志第五十五
卷八十九 志第五十六
卷九十 志第五十七
卷九十一 志第五十八
卷九十二 志第五十九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
卷九十四 志第六十一
卷九十五 志第六十二
卷九十六 志第六十三
卷九十七 志第六十四
卷九十八 志第六十五
卷九十九 志第六十六
卷一百 志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 志第六十八
卷一百二 志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 志第七十
卷一百四 列传第一
卷一百五 列传第二
卷一百六 列传第三
卷一百七 列传第四
卷一百八 列传第五
卷一百九 列传第六
卷一百一十 列传第七
卷一百十一 列传第八
卷一百十二 列传第九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十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十一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十二
卷一百十六 列传第十三
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十四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十五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十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十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十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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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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