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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作者:民国 · 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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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五
       △酒醋课 茶课 市舶课
       酒醋课。大宗三年,立酒醋局坊场官,榷酤办课,仍以州府县司长吏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税验户口多寡定之。六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
       至元十年,御史台言:“酒户见纳课程,每石卖钞四两,内纳官课钞一两。葡萄酒每一千斤卖钞一百两,内纳官课钞六两。此系榷货,难同商税。葡萄酒合依酒户一体纳课。”户部议:“葡萄酒不用米曲,与酿造不同,仍依旧例,三十分取一。”
       至元十五年,禁私酒,造酒着笞七十七,财产断没,饮者笞一十七。
       二十年,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官,犯人配役。二十二年,听农民造醋自用,免其课税。酒课,除大都、河西务、杨村所管州城,依例官司榷酤外,腹里、大都、上都、江南、福建、两广乡村地面,交百姓自行造酒办酒,每石输钞五两。先是,卢世荣秦:“大都酒课,日用米千石。以天下之众,比京师当居三分之二,酒课当日用米二千石。今各路总计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其奸欺隐盗如此,安可不禁。臣等已责各官增旧课二十倍,有不如数者重治其罪。”世祖方委任世荣,不以为苛急也。至是,罢榷酤法,听民自造,增课钞一贯为五贯云。
       二十九年,阿老瓦丁言:“杭州岁办二十七万余锭,湖广、龙兴岁办止九万锭。请减杭州岁课十分之二,交湖广、龙兴、南京三行省分办。”从之。
       大德五年,定犯界卖酒,仍依断决追罚旧例,十瓶以下罚钞一十两,决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酒虽多,止杖六十,罚钞五十两。其酒给还原主,仍勒令出境。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糟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得过二十五石。十年,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
       延祐六年,常德路副达鲁花赤哈琳言:“窃维圣朝,推好生之仁,刑广恤加之意,法贵得中,刑宜从薄。始立榷酤之时,官设酒库,出备米曲工本,造酒发卖。百姓不得私自酝造,亦犹盐扬支用官本,灶户煎盐发卖办课,故犯酒禁者与犯盐之法同。已后废榷酤之法,酒醋课程散入民间恢办,诸人皆得造酒。有地之家,纳门摊酒课者,许造酒食用。造酒发卖者,止验米数赴务投税。其造卖而不税者,是与匿税无异。今官司往往将犯人依例决杖七十,籍没一半财产。若富有之家,安肯吝惜税钱,当此重罪。皆因比年水旱相仍,贫民生计艰难,造酒私卖,以资过活。愚而无知,妄思漏税,事发到官,无论升斗之末,一体科断。虽有籍没之名,其实贫家小户并无财产。况犯私茶者,止断没所犯货物,以此较之,轻重似觉不伦。今后有匿酒税者,如蒙减轻,依匿税例科断,似用法得中,不失恤刑之美意矣。”部议从之。其岁课之数,惟天历三年有籍可征:
       酒课
       腹里,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
       辽阳,二千二百五十锭十一两。
       河南,七万五千七十七锭十一两。
       陕西,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
       四川,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
       云南,贝八二十万一千一百十七锭。
       江浙。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
       江西,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十六两。
       湖广,五万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
       醋课: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
       辽阳,三十四锭二十六两。
       河南,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
       陕西,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
       四川,六百十六锭十二两。
       江浙,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十九两。
       江西,九百五十锭二十四两。
       湖广,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
       榷茶。始于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卖者,其罪与私盐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
       十二年,既平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子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十三年,定长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键锭。十五年,运使木八刺管办,长引增收钞一两八分五厘六毫,短引增收钞八钱四分五厘六毫,办钞六千六百余锭。
       十七年,用运使卢世荣言,革去长引,止用短引,末茶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九分,草茶收钞二两二钱四分。又创立门摊食茶课程一千三百六十余锭,每岁添荅入额。是年,增至一万九千八百余锭。十八年,定贩茶者赍公据赴茶司缴纳,倒给茶引,赍引卖茶。卖毕,限三日内缴引,即时批抹。逾跟匿而不缴,杖六十。因而冒用或改抹增添及引不随茶者,亦同私茶断。是年,增额至二万四千定。十九年,置官局于江南,令贩客卖引,通行货卖。
       二十一年,江州榷茶都转运使廉恂言:“本司至二十年,茶课年终办到二万八千定。若于本司每年纳卖三十五万引上,每草茶一引,元价二两二钱四分,添钞一两九分,每引作三两三分,末茶二两四钱九分,添钞一两一分,每引作三两五钱,周岁约办钞二万四千锭。加贩茶客四千定,计二万八千定,已过卢运使数目,却将食茶课程革去,如此恢办,庶免百姓食茶搅扰之害,课亦不亏。”中书省议从之。二十二年,令襄阳、真州、庐州、淮安州、阳逻渡等处关防,勿令江南茶货渡江,侯腹里路分,将无引茶货卖绝,再放行。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商言,每引增至钞五贯。是年,征至四万余锭。二十四年,申严私茶之禁。
       二十五年,尚书省奏颁榷茶条面,
       一,茶课,依茶引向条画施行。
       一,纲船,官司不得拘撮。
       一,旧引依限赴官司缴纳,每季申报尚书省照勘。
       一,官史军民诸色头目人等,无得虚桩煽惑,沮坏见办课程。
       一,茶园,不得纵头匹损坏。
       一,除职官外,其余运司合差人员,选有行止、有家业者充之。
       一,差官巡绰,出给差札者,不得夹带私茶。
       一,依旧例,管民正官充提点官。
       一,元认课额及额外增羡,须尽实到官,如有亏负,勒令赔偿,更行治罪。
       一,蒙古万户千户头目人等。无得非理婪索榷茶司酒食嫩花符物。
       是年,改立江西都督转运司。二十六年,阿里浑萨里、叶李符增引税为十贯。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先是,茶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零卖者,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二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焉。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宜更税如江北之例。”中书户部议堆江南三千锭,不更税。是年,额至八万三百锭。至大四年,增额至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余锭。
       延祐五年,前江商茶运副法忽鲁丁言:“所办茶课,以二十万锭为额。每引一道,旧例官钱十两,今通作中统钞十五两。批验每引,旧例官钱一钱,今通增作中统钱一钱五分。茶由每引,旧例官钱一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今通增作中统钞一钱六分六厘六毫八丝。如此减引添钱,必可增至三十万锭。”中书户部议:“每岁量发引目一百万道,每引添中统钞二两五钱,通作十二两五钱,作额恢办。”敕从之。法忽鲁丁又言:“运司止是亲榷江、兴二路,其余课钞,系各处提举司,并有带办,径赴各行省缴纳。宣将运裁罢。”部议恐亏兑课额,不允。七年,又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十一锭。较至元十三年课额,增二十余倍焉。天历二年岁额与延祐同。
       后至元二年,江西茶运司同知万家驴言:“本司岁办课额二十八万九千三百余锭。除门摊批验钞外,茶引一百万张,为钞二十五万锭。木茶自有官卸筒策阁坊,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其小民买食及江南广东去处零斤采卖,皆须有帖券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已绝,民间阙用。以此考之,茶由数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率,量增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依引目内官茶,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增七千二百六十九定七两,比较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省如所议行之。
       至正二年,监察御史李宏言,“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国胡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至,吏贴需求,各满所欲,方能给付据引。此时春月已过,及还本司,方欲点对给做,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放据卖引。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赆之资。提举司量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及茶户得据还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间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每据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不知此符之钱。自何而出?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不知茶未发卖,何从得钱?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其力薄者,例社拘监,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及终艰,不足备上司紧迸重复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运司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日见消乏逃亡,情实堪悯。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特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放,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罪,违者从肃政廉访司依例纠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茶户免损乏之害。“中书省以其言切直。移咨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讲究,如果便益,依所言行之。
       世祖定江南。凡江浙、闽、粤滨海之地,与外番互市,以市舶官主之,大抵因朱之旧法。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于泉州,以福州行省忙古斛领之。立市舶司于庆元、上海、激浦,以安抚使杨发领之。每岁招集舶商贸易。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十七年,上海市舶司招船提控王楠上言:“泉、福等路商船,贩吉布条铁等物,其税额不宜与番货等。”乃定双抽、单抽之法,番货双抽,土货单抽。十九年,又用中书左丞耿仁言,以钞易钢钱,令市舶可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复定抽分之法。是年,忙古斛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乃下令禁之,惟铁不禁。
       二十三年,市舶司卢世荣请出系官钱万定,自具船给本,选贾人至海外贸易诸货。其历获之息,以十分为卒,官取其七,贾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不得用已钱为番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禁海外贸易者,毋用铜钱。是年,以市舶司隶泉府监,改广东转运市舶提举司为盐课市舶司。未几,复置焉。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番。二十六年,沙不丁上市舶司岁献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命贮之以待贫乏者。
       二十八年,令市舶验货抽分。是年,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法,凡商贾贩泉、福等路,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纳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舶货物,依例断没。
       三十年,中书省臣奏:旧纪三十年,行大司农司燕公楠、翰林学士承旨留梦炎言:“杭州、上海、澉浦、温州、庆元、广东、泉洲置市舶司,惟泉州物货三十分抽一,余皆十五抽一。乞以泉州为例。”从之。错误殊甚,今不取。访闻有留状元称知市舶事例,又前行大司农司丞李璮颜报到亡宋抽分市舶则例,今会集各处行省官、行泉府司官并留状元及李璮颜同议,拟整治市舶司条律,奏请施行:
       一,定例抽分,粗货十五分取一分,细货十分取一分,并依泉州现行体例,从市舶司司更于抽讫货物内,以三十分为率,抽舶税一分,听舶商住便贸易。
       一,权豪富户入番贸易者,与商贾一例抽分,匿者罪之,钱物断没,以三分之一与首告人充赏。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诸官吏,交舶商捎带私钱贸易,匿不抽分者,与上同。
       一,市舶内如有进呈贵细货物,应由行省移咨中书省奏闻,不得影射隐瞒,违者罪之。
       一,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人夹带商贾过番贩卖,如无许免抽分明谕,仍依例抽分,违者罪之。
       一,舶商所领公凭,明填所往何国,不许越投他处。如因风浪打往他国,就贩卖货物者,至回帆时,取间别无虚诳,依例抽分。
       一,每船许带小船一只,名曰柴子船。
       一,商船遭风,准与消落凭验,若诳言遭风等事,究间断没施行。
       一,商人不请凭验者,船物没官,犯人杖一百七十。一,舶商所携兵器,依例随住船处申明寄库,起舶日给还。
       一,舶商所募人等,市舶司申给文凭,五人为保。
       一,商舶回帆,以物籍公验纳市舶司。
       一,商舶虽赴市舶司抽分,而货物有巧为藏匿者,即系漏籍,没官断罪。
       一,金银锅铁及男女口,并不许下海私贩。
       一,行下衙门不得将商船差占,有妨兴贩。
       一,官吏知竹受赂,船客隐税者,依条断罪。
       一,舶商及销工人等,合行优恤,并与除免杂役。
       一,番人将带舶货,从本国于公验空纸内填写姓名、物件、斤重,至市舶司依例抽分,仍差廉干正官发卖。将民间必用及不系急用物色,验分数互相塔配,须通行发卖,限四月事毕。
       一,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须预期至抽解处,以待舶船到岸,依例抽收。一,市舶司轮派正官于舶船开岸之日,亲行检视,仍取检视官结罪文状施行。
       三十一年,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
       元贞元年,以舶商隐漏物货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阅之。二年,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呗喃、梵答刺亦纳三番国交易。别出钞五万定,令沙不丁等议规运之法。
       大德二年,并澉浦、上海入庆元市舶司。是年,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罢之。
       延枯元年,禁人下番,官自发船贸易,回帆之日,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禁入番将丝银细物易于外国。
       至治二年,复立泉州、庆元、广东提举司,申明市舶之禁。三年,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
       泰定元年,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三年,命有司依累朝呈献例,给买宝货者之直,天历元年,以其耗蠹国用,禁之。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表第一
卷二十八 表第二
卷二十九 表第三
卷三十 表第四
卷三十一 表第五
卷三十二 表第六
卷三十三 表第七
卷三十四 志第一
卷三十五 志第二
卷三十六 志第三
卷三十七 志第四
卷三十八 志第五
卷三十九 志第六
卷四十 志第七
卷四十一 志第八
卷四十二 志第九
卷四十三 志第十
卷四十四 志第十一
卷四十五 志第十二
卷四十六 志第十三
卷四十七 志第十四
卷四十八 志第十五
卷四十九 志第十六
卷五十 志第十七
卷五十一 志第十八
卷五十二 志第十九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
卷五十四 志第二十一
卷五十五 志第二十二
卷五十六 志第二十三
卷五十七 志第二十四
卷五十八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九 志第二十六
卷六十 志第二十七
卷六十一 志第二十八
卷六十二 志第二十九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
卷六十四 志第三十一
卷六十五 志第三十二
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卷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九 志第三十六
卷七十 志第三十七
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卷七十五 志第四十二
卷七十六 志第四十三
卷七十七 志第四十四
卷七十八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九 志第四十六
卷八十 志第四十七
卷八十一 志第四十八
卷八十二 志第四十九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
卷八十四 志第五十一
卷八十五 志第五十二
卷八十六 志第五十三
卷八十七 志第五十四
卷八十八 志第五十五
卷八十九 志第五十六
卷九十 志第五十七
卷九十一 志第五十八
卷九十二 志第五十九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
卷九十四 志第六十一
卷九十五 志第六十二
卷九十六 志第六十三
卷九十七 志第六十四
卷九十八 志第六十五
卷九十九 志第六十六
卷一百 志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 志第六十八
卷一百二 志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 志第七十
卷一百四 列传第一
卷一百五 列传第二
卷一百六 列传第三
卷一百七 列传第四
卷一百八 列传第五
卷一百九 列传第六
卷一百一十 列传第七
卷一百十一 列传第八
卷一百十二 列传第九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十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十一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十二
卷一百十六 列传第十三
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十四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十五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十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十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十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三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三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三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三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三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三十五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三十七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三十八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三十九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四十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四十一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四十二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四十三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四十四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四十七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四十八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五十三
卷一百五十七 列传第五十四
卷一百五十八 列传第五十五
卷一百五十九 列传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 列传第五十七
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五十八
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一百六十三 列传第六十
卷一百六十四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一百六十五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六十三
卷一百六十七 列传第六十四
卷一百六十八 列传第六十五
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 列传第六十七
卷一百七十一 列传第六十八
卷一百七十二 列传第六十九
卷一百七十三 列传第七十
卷一百七十四 列传第七十一
卷一百七十五 列传第七十二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七十三
卷一百七十七 列传第七十四
卷一百七十八 列传第七十五
卷一百七十九 列传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 列传第七十七
卷一百八十一 列传第七十八
卷一百八十二 传第七十九
卷一百八十三 列传第八十
卷一百八十四 列传第八十一
卷一百八十五 列传第八十二
卷一百八十六 列传第八十三
卷一百八十七 列传第八十四
卷一百八十八 列传第八十五
卷一百八十九 列传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 列传第八十七
卷一百九十一 列传第八十八
卷一百九十二 列传第八十九
卷一百九十三 列传第九十
卷一百九十四 列传第九十一
卷一百九十五 列传第九十二
卷一百九十六 列传第九十三
卷一百九十七 列传第九十四
卷一百九十八 列传第九十五
卷一百九十九 列传第九十六
卷二百 列传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 列传第九十八
卷二百二 列传第九十九
卷二百三 列传第一百
卷二百四 列传第一百一
卷二百五 列传第一百二
卷二百六 列传第一百三
卷二百七 列传第一百四
卷二百八 列传第一百五
卷二百九 列传第一百六
卷二百一十 列传第一百七
卷二百十一 列传第一百八
卷二百十二 列传第一百九
卷二百十三 列传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十四 列传第一百十一
卷二百十五 列传第一百十一
卷二百十六 列传第一百十二
卷二百十七 列传第一百十三
卷二百十八 列传第一百十四
卷二百十九 列传第一百十五
卷二百二十 列传第一百十六
卷二百二十一 列传第一百十七
卷二百二十二 列传第一百十八
卷二百二十三 列传第一百十九
卷二百二十四 列传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二十五 列传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二十六 列传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二十七 列传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二十八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二十九 列传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 列传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一 列传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三十二 列传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三十三 列传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三十四 列传第一百三十一
卷二百三十五 列传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三十六 列传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三十七 列传第一百三十四
卷二百三十八 列传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三十九 列传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 列传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四十一 列传第一百三十八
卷二百四十二 列传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四十三 列传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四十四 列传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四十五 列传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四十六 列传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四十七 列传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四十八 列传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四十九 列传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 列传第一百四十七
卷二百五十一 列传第一百四十八
卷二百五十二 列传第一百四十九
卷二百五十三 列传第一百五十
卷二百五十四 列传第一百五十一
卷二百五十五 列传第一百五十二
卷二百五十六 列传第一百五十三
卷二百五十七 列传第一百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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