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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卷一百八十九 列传第八十六
作者:民国 · 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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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钜夫 袁桷
       程钜夫,名文海,避武宗御名,以字行。其先,自徽州徙郢州京山后又徙建昌。宋德祐元年,钜夫叔父飞卿,以军器监知建昌军,大兵至,迎降。钜夫入为质子,授宣武将军、管军千户。世祖召见,问:“宋何以亡?”对曰:“贾似道误之。”又问:“似道何如人?”对曰:“为边将一似道也,为宰相又一似道也。”帝悦,命给笔札书之。钜夫即御前,以银盆磨墨,书二十余纸以进。帝问居何官,以千户对。帝曰:“卿儒者,授非所宜。”特命改直翰林,且谕之曰:“自今政治得失,廷臣邪正,卿为朕直言元隐。”钜夫顿首谢。十六年,授应奉翰林文字。明年,进修撰,寻迁集贤直学士、中议大夫,兼秘书少监。钜夫条陈五事:
       一,取会江南仁籍
       昨者钦奉圣旨,许令江南曾有官人赍告敕赴省换授,此最良之法。奸邪卖弄,遂至颠倒。求仕者凭外省之咨,而外省贪饕尤为不法,有卖家丧业,而卒不沾一命者;亦有全无根脚,白身而受宣敕者。又有外省官将空头咨示旋来内省,寻趁有钱人员,书填姓名;亦有内省通同作计,公行添插人员。又有一等奸人,置局京师,计会保民,诬写根脚,保明而得者。吏治之弊,至此已极。省府欲行考究,似觉费力。今有捷法,可以永除病根。乞选清强通晓官员,无论南北,每省差两员前去,同本道按察司,取会江南州县城郭乡村邻甲,保明诣实元在亡宋有官人员姓名,一概置籍明书本人乡贯、三代及入仕根脚,赍来省部,以凭照勘。遇有求仕赴人员,一阅而知真伪,极为便当。仍与申饬外省,遇有求仕,合与行下本郡,令乡都乡甲保明本人是何出身,即量轻重咨来,不许邀阻。其有邀阻者,许令求仕人赴御史行台及按察司论诉。庶几私两得便当。籍成之后,却与商略白身人求仕格式,行下江南。
       一,通南北之选
       圣主混一车书,南北之人皆得入仕。惜乎北方之贤者,间有视江南为孤远,而有不屑就之意。故仕于南者,除行省、宣慰、按察诸大衙门,出自圣断选择,而使其余郡县官属指缺愿去者,半为贪污狼藉之辈。南方之贤者,列姓名于新附,而冒不识体例之讥,故北方州县并无南方人士。且南方归附已七八年,是何体例,难识如此。欲乞令省部,刷具南北府州县官员脚色参对,今后南北选房,流转定夺。若以南人为未识体例,则乞于北方州郡,每处且与参用一二人,秩满却与通行定夺。其北人注南缺而不赴者,重与罪过。庶几吏称民安,可以上副圣主兼爱南北之意。
       一,置考功历
       国朝建御史台,虽有考课之目,而未得其要,莫可致诘。欲乞照前朝体例,庆诸道府州县,下至曹掾等,各给出身印纸历子一卷,书本人姓名、出身于前,俾各处长吏联衔结罪保明,书其历任月日,在任功过于后。秩满,有司详视而差其殿最。则人之贤否,一览而知,考核得实,庶无侥幸。
       一,置贪赃籍
       国朝内有御史台,外有行台、按察司,其所以关防贪官吏者,可谓严矣。而贪污狼藉者,往往而是,何也?盖其弊在于:以征赃为急务,以按劾为具文。故今日斥罢于东,明日擢用于西,随仆随起,此弃彼用。多方计置,反得美官。相师成风,愈无忌惮。欲乞省台一体,应内外诸路官员,有以贪赃罢者,置籍稽考,不许收用。其吏人犯赃者,重置于法,内外一体照应,庶几官吏知所警戒。
       一,给江南官吏俸钱。
       仕者有禄,古今定法。无禄而欲责之以廉,难矣。江南州县官吏,自至元十七年以来。并不曾支给俸钱,直是放令推剥百姓。欲乞自今并与支给各合得官俸钱,其有贪赃者重罪不恕,人自无词。
       二十年,加翰林集贤直学士,同领会同馆事。二十三年,改集贤直学士,进少中大夫。入见,乞建国学,又请搜访江南遗逸,御史台、按察司宜南北人参用。蒂并嘉纳之。二十四年,立尚书省,拜参知政事,钜夫固辞,又命为御史中丞。台臣言:“钜夫南人,且年少。”帝怒曰;“汝未用南人,安知南人不可用?”遂拜侍御史,行御史台事,奉诏求士于江南。初,诏书皆用蒙古字,至是特命以汉字书之。帝素闻赵孟頫、叶李名,密谕钜夫,必致此二人。钜夫又荐赵孟頫、余恁、万一鹗、张伯淳、故梦魁、曾晞颜、孔洙、曾冲子、凌时中、包铸等二十余人,帝皆擢置清要。入都复命,时宫门已闭,世祖闻之喜甚,不觉起立曰:“程秀才来矣!”钜夫奏民间利病七事:
       一,江南买卖宜许用铜钱或零钞
       窃维江南贫民多而用钱细,初归附时,许用铜钱,当时每钞一贯准铜钱四贯,自铜钱不用,每钞一贯所直物件比归附时不及十分之二。在前上司指挥官收铜钱有私藏者,坐以重罪,其拘收到官者必多,或民间尚有窖藏,亦难尽知。计江南铜钱,比故宋时虽或熔废,其到官者宁无十分之五,在民者无十分之一。若尽废在官之钱,使民间以钞一贯就官买钱若干,添贴使用,其有民间窖藏者,立限出首纳官免罪,如限外不首,私自发掘行用,许邻右主首诸色人捕告,验实坐以元罪。有诬告者,亦反坐之。试行一二年,如公私果便,永远行用。如其不便,然后再禁,公私亦无所损。如不复用铜钱,更宜增造小钞。比来物贵,正缘小钞稀少。如初时直三、五分物,遂增为一钱。一物长价,百物随之。省府分有小钞发下,而州县库官不以便民为心,往往惮劳而不领取,提调官亦置而不问。于是民日困,而钞日虚,宜令增造小钞,分降江南各路,特便细民博易,亦利民重秒之一端也。
       一,军人作过甚者,责其主将仍重各路达鲁花赤之权
       各路管民官与管军官不相统一,军卒肆凶,小民受害,管军官不肯问,管民官不敢问。甚则如临江之兵挥刃以拟总府,吉州之兵奋拳以殴府官,此风何可浸长!国家置达鲁花赤,本令兼管军民。江南诸路达鲁花赤固多失职,赤缘地远军骄,故不能制。宜特降旨,今后诸处经过屯戍军兵,敢于民间剽夺奸污者,本路达鲁花赤即将犯人准法处断。如漏失本人姓名,具管军官姓名呈省,自其牌子头至百户定罪有差。若十人以上同罪,罪其主将。庶几每翼头目,各务钤束其下,不致生事,军民相安,远方幸甚。
       一,百姓藏军器者死,而劫盗止杖一百单七,故盗日滋,宜与藏军器同罪
       盗之害民,劫盗为甚。故自古立法,劫盗必死。江南比年杀人放火者,所在有之。被害之家才行告发,巡尉吏卒名为体覆,而被害之家及其邻右先已骚然。及付有司,则主吏又教以转摊平民,坐延岁月。幸而成罪,不过杖一百单七,而蔓延逮捕平人死狱中者,乃十之四五。况劫盗幸免,必图报复,而告发之家无遗种矣。被贼劫者,谁敢告发。盗势日张,其祸何可胜言!夫诸藏兵器者处死,况以兵器行劫,而罪乃止于杖,此何理也?故盗无所畏,党日以多。今后强盗持军器劫人财物,赃证明白,只以藏军器论罪,郡府以便宜从事,并免待报。庶使凶人警畏,平民安帖,其于治势实非小补。
       一,江南和买物件及造作官船等事,不问所出地面,一切遍行合属,处处扰害,合令拣出产地面行下
       凡物各有所出所聚处,非其处而谩求,如缘木求鱼,凿冰求火,无益于官,徒扰百姓。如纻丝、邵缂、木锦、红花、赤藤、桐鱼、鳔胶等物,非处处皆出,家家俱有者也。而行省每遇和买,不问出产在何地面,件件都是遍行合属。其各道宣慰司承行省文字如此,亦遍行千合属总管府。总管府又遍行合属州县。遂使江南百姓,因遍行二字,处处受害。及申到和买诸物,又行移体覆,动辄半年、一年。及上司放支价钱,官吏通同,不复给散于民,虚写收管,粘入卷中,以备照刷,公私俱弊。欲令省家先计必合和买物件,某物出于何处,聚于何处,采之公论,置簿籍记。如在江东,止行下江东,在两浙,止行下两浙。量远近,立限期,仍令本处宣慰司止行下所出、所聚去处,委廉正官一员,依时给价,于系官钱内即行放支,结保申呈。如后经手官吏作弊事发,依至元十九年圣旨条画盗官财物罪犯追断。又造船一事,其弊与前略同。自至元十八年至今,打造海船、粮船、哨船,行省并不问某处有板木,某处无板木,某处近河采伐利便,又有船匠,某处在深山采伐不便,又无船匠;但概验各道户口,敷派船数,遍行合属宣慰司,仍前遍行合属总管府。以江东一道言之,溧阳、广德等路,亦就建康打造,信州、铅山等处,亦就饶州打造,勾唤丁夫,远者五、六百里,近二、三百里,离家远役,辛苦万状,兼木植或在深山穷谷,去水甚远,用人扛抬过三、五十里山岭,不能到河,官司又加以箠楚。所以至元二十一年,宁国路旌德县民余社等,因而作哄,亦可鉴也。又所用铁、炭、麻、灰、桐油等物,官司只是桩配民户,不问有无,其造成船只,并系仓卒应办,元不牢固,随手破坏,误事尤多。宜令凡是海船,止于沿海州郡如建德、富阳等处打造,粮船、哨船止于江西、湖南、湖北等处打造。乃乞照故宋时打造官船体例,差官领钱与河、海船匠,议价打造,每人愿造若干船只,领若干钱,写立文书,须管十分坚牢。如有违约,即追罚价钱,依法治罪。所委官在彼守待了毕,交领而回,则民户无远役之费,匠户无差役之苦,官吏无催督之劳。或有欺盗发觉,照盗官财物例追断,公私两便。而所造船只,亦可为长久之用。
       一,江南诸色课程多虚额妄增,宜与蠲减
       江南茶、盐、酒、醋等税,近来节次增添,比初归附时十倍以上,今又逐季增添。正缘一等管课程官,虚添课额,以诌上司,其实利则大概入己,虚额则长挂欠籍。姑以酒课言之,自前日有司徒增酒课,每米一石,收息钞十两,而江南糯米及所用曲蘖等工本,通仅七两。以七两工本,而官先收十两和息,宁有此理。所以杭州、建康城里酒价,不半月间,每瓶骤增起二百文。其他可类推也。前来钦奉圣旨,诸色课程从实恢办,既许从实,岂可虚增。除节次累增课额实数,及有续次虚增数目,特与查照,并蠲减、从实恢办。庶将来不致陷失岁课,亦不致重困民力。
       一,建昌路分小于抚州,而杂造段匹三倍抚州,工役不均,宜只依抚州例,诸处凡似此不均者,比附施行
       窃惟建昌虽名一路,而在宋时止称为军,宋初本是抚州属县。两处民户物产,大不相侔。况建昌四县近又割出管内,南丰一县以为州,事力小弱甚矣。今江西却令建昌路安机一百张,每年造生熟段匹二千二百五十段,而抚州路止安机二十五张。建昌何重,抚州何轻?抚建甚近,土性相同,非建昌独宜织造也。缘建昌曾有一路官,刻下民、媚上司,妄添数额,遂不可减,作俑有自,流毒无穷,本郡不堪其扰。臣昔家此,实所备知。如令比附抚州体例,特与末减,信望公私易为趁办,段匹又加精好,而本路之民少得一分之宽。然此,特建昌一路,兴织造一事也。其他路分及工匠等事,似此不均者,亦乞令各处有司,比附上项事理施行,生民幸甚。
       一,江南官吏家远俸薄,又不能皆有职田,故多贪污之吏,宜于系官田地拨为职田
       江南官吏多是北人,万里携家,钞虚俸薄,若不侵渔,何以自赡中。前曾令依腹里州县体例,各给与职田,而行省行下,必令于荒闲田地内摽拨。夫江南州县安得处处有荒闲田地,只为此语糊涂浮泛,得职田者,遂无几人。今欲一一添俸,则费钞愈多,虚钞愈甚,莫若职田之为便也。宜令行省遍下诸道诸路州县,凡各处系官田,即拨与各官充合得职田,比腹里例毋令减少,使洁己守官者既免饥寒之忧,其病民蠹国者自甘惩汰之罚。如此,然后治平可冀也。
       其言皆切中当时之弊,帝韪之,超授集贤学士仍兼行御史台。
       时桑哥专政,法令苛急,钜夫入朝奏言:
       天子之职,莫大于择相,宰相之职,莫大于进贤。苟不以进贤为急,而以殖货为心,非为上为德,为下为民之意也。昔汉文帝以决狱及钱谷问丞相周勃,勃不能对,陈平进曰:“陛下问决狱责廷尉,问钱欲责治粟内史。宰相上理阴阳,下遂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内亲附百姓。”观其所言,可以知宰相之职矣。今权奸用事,立尚书省钩考钱谷,以割剥民生为务,所委任者皆食饕嗜利之人。江南盗贼窃发,良以此也。臣窃以为,宜革尚书之政,损行省之权,罚言利之官,行恤民之事,于国为便。
       桑哥大怒,留钜夫不遣,奏请杀之。凡六上,帝皆不许,命钜夫归。
       二十九年,又诏钜夫与胡祗遹、姚燧、王恽、雷膺、陈天祥、杨恭懿、高凝、陈俨、赵居信十人赴阙,召对便殿,劳问甚悉。三十年,出为福建海北道肃政廉访使。大德四年,改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使。湖广行省平章纵家奴害民,钜夫按治之,榜其罪于市,民大悦。八年,召为翰林学士、知制诰同修国史。明年,加商议中书省事。时亢旱,风灾尤甚,钜夫应诏陈言,奏敬天尊祖、清心持体更化五事。十一年,出为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使。
       武宗即位,留翰林学士,加正奉大夫。凡朝延大议,必咨之。每议事归家,人占其颜色,以知时政之得失。至大三年,复拜山南江北道肃政廉访使。
       仁宗即位,召老臣十六人赴阙,钜夫与焉。帝素重钜夫为人,每呼程雪楼而不名。雪楼,钜夫别字也。未几,改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使,留为翰林学士承旨、资善大夫、知制诰兼修国史。二年,旱,钜夫应诏陈桑林六事,忤宰相意。明日,帝遣中使赐上尊劳之曰:“昨中书集议,惟卿言最当。后遇事,其尽言无隐。皇庆元年,进荣禄大夫,诏钜夫与李孟、许师敬等议贡举法。钜夫言:“朱子贡举私议,可损益行之。”又言:“取士当以经学为本,经义当用程、朱传注。唐、宋词章之弊,不可袭。”从之。二年,以疾乞归,不允,命尚医给药物,官其子大本郊礼署令。三年,疾益剧,平章政事李孟亦为之请。特加光禄大夫,赐上尊,命廷臣以下饯于文明门外,大本乘驿护侍南还,仍敕所在有司常加存问。五年,卒,年七十。泰定二年,赠光禄大夫、大司徒、柱国,追封楚国公,谥文宪。
       钜夫博闻强识,文章议论为海内宗尚者四十余年,临大事,决大议,风采懔然,不为利害所动。常曰:“士生天地间,当以利人济物为心,奈何琐琐为身家之计?”论者谓钜夫不愧其言。有《雪楼集》四十五卷。
       子大年,金豁县尹;大本,秘书监著作郎。孙世京。集贤修撰。
       袁桷,字伯长,庆元鄞县人。曾祖韶,宋同知枢密院事。祖似道,宋知严州。父洪,字季源,七岁通《诗》、《书》、《春秋》,宋京尹马光祖辟为掾,以敏达闻,累迁太社令。贾似道不乐四明人,洪与同州六十余人皆被废。咸淳九年,起为建康路通判,大帅赵溍委以府事。诸将桀傲,数以语侵,洪请较射,洪三发三中,众惊服。后为制置司参议官,不拜而归。至元十五年,授同知邵武路总管府事;二十年,改温州;并以疾辞。卒,年五十四。
       桷,幼好学,读书常达旦不寐。稍长,师事王应麟、舒岳祥,其学精深核实。以行台荐,授丽泽书院山长,不就。大德初,阎复、程钜夫、王构俱荐之,擢翰林国史院检阅官。成宗初建南郊,桷进郊祀十议,其序曰:
       五帝不相沿乐,三王不相袭礼,所由来尚矣。损益之道,其旨同焉。赢政绝灭三代典礼,臆为之制,《礼经》废缺,残灰断壁,收合于西汉之世,名为宗周,而祠祭广衍,皆祖秦旧。逮王莽尊信《周官》,后汉二郑申释名义,违异于五经者,旁傅曲会,皆得以合。自汉而降,言礼者悉本于此。愚尝绸紬绎经传,审问慎思,繄儒先是,证郊社大典,秦、汉而下,莫有疑义,惟合祭,同异其详,可得闻矣,若郊非圜丘,帝非天帝,沿袭旧说,卒无与正。夫天无二日,是天尤不得有二也,五帝非人也,然不得谓之天,作《昊天五帝议》。祭天岁或为九,或为二,或以变礼者为正,作《祭天名数议》。圜丘不见于五经,郊不见于《周官》,作《圜丘非郊议》。后土,社也,先儒言之而复疑。焉,作《后土即社议》。三岁一郊,非古也,作《祭天无间岁议》。燔柴,古经之可见者也,《周官》以橦祀为天,其义各旨,作《燔柴泰坛议》。祭天之牛角茧栗,用牲于郊,牛二,合配而言之也,礼成,于周公未之有,改增群祀而合祠焉,非周之制矣,作《郊不当立从祀议》。郊,质而尊之义也,明堂,文而亲之义也,作《郊明堂礼仪异制议》。郊用辛,鲁礼也,卜不得常为辛,犹至日之不常为辛,作《郊非辛日议》。北郊不见于《三礼》,尊地而遵北郊,郑玄之说也,作《北郊议》。多闻阙疑,先圣有训。私不自量揆,妄为之说,实有恧焉。鸿藻硕儒,洽通上下,其必有以折衷而深证之。大德五年春三月,具官袁桷序。
       昊天五帝议
       言昊天者有三说。郑玄六天之妄,攻之者众矣。王肃谓祭天有二,冬郊圜丘,春祈农事。若明堂迎气,皆祭人帝。历唐而下,则谓郊祀配在者为昊天,明堂配上帝者为五帝。甚者因其说之不通,并《孝经》后稷配天本文,而非之。其说纷杂,良由天与帝之号不明故耳。夫在郊者,谓之天,在明堂者,谓之帝。河南程氏曰:“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故冬至祭天而以祖配之,以冬至者气之始也,万物成形于帝,人成形于父。故季秋飨帝,而以父配之,以季秋者,物成之时也。胡宏氏曰:“天言其气,帝言其性。”其说是矣。故由其在郊,则以其远祖配,尊而无文之义也。由其在明堂,则以其父配,尊而亲之之义也。郑氏六天,本于谶纬,攻之者虽力,而卒莫敢废。汉、魏以来,名号不一。汉初曰上帝,曰太一元始,曰皇天上帝。魏初元间,则曰皇皇天帝。梁则曰天皇大帝。至唐,始曰昊天上帝,从长孙无忌之议,而废六天之廖。后复尊郑,而不敢废者,盖郑氏谓星经之天皇,即《周官》之昊天,上以合夫《周官》,而下复合夫从祀。于是郊之所主为昊天,而其坛之二等,复有天皇焉。此存郑之说,至于唐、宋而不敢废者,以此也。王肃言:明堂为人帝者,固非,而攻王者未尝不泥于五帝,至以明堂之祀五常,其来已久。或者又谓橦祀五帝为祭天,以此病肃,然卒无以归于一当之论。愚尝独谓五帝非人帝,其所谓人帝者,五帝之配耳。且五帝非天也。新安朱氏之定五帝,有取夫家语五帝之说。天有五行,木、火、土、金、水分时化育,以成万物,其神谓之五帝,而不敢加天以混之。唐永昌之敕亦曰:天无二称,帝是通名。承前诸儒互生同异,乃五方之帝亦谓为天。自今郊祀唯昊天上帝称天,余五帝皆称帝。证以二说,则六天之说不攻而自破,五帝之误,可证而不诬矣。独黄干泥夫郑学,谓飨帝于郊,而风雨节、寒暑时,非人帝所能为。殊不知五人帝者,若太皞是也。五人神者,若句芒是也。今以五行之官名佐成上帝,而称五帝,何忧不能寒暑节、风雨时。独不可称天帝以混夫昊天上帝之号耳。陈祥道言:五帝无预乎昊天上帝,其说良是。而下文言上帝则五帝兼存焉,此亦泥夫郑说,又谓明堂之上帝兼昊天与五帝而一之,其说又不通。独三山林岊言:古之祭上帝,与祭五之礼,以经推这,礼莫盛于周,周之祭上帝,亦曰祀天,郊祀之天,明堂之上帝,即一也。郊祀从简,为报本反始。以稷配明堂从备,为大飨报成。以文王配稷王,业所始,文王王业所成,从其类也。祭于郊曰天,于明堂曰上帝,天言兆朕,帝言主宰也。《周官》先言祀上帝,次言祀五帝,亦如之。谓大臣之赞相,有司备具,至其圭弊,则五帝各有方色,未尝于上帝混同也。愚尝妄谓《周官》无明堂郊天之文,先儒必欲合于五经,其说愈不可解。天官大宰祀五帝,则掌誓戒,后云祀大神示,亦如之。郑谓大神示,即天地也,是重五帝于大神示也。五帝之说,盛于吕不韦之《月令》,《诗》、《书》所载未尝有五帝之号。尊上帝而黜五天帝,要不为无据也。
       祭天名数议
       天岁有九祭,郑玄之说也。何以谓之九祭?祀昊天于圜丘,五天帝于四郊,复立郊祀,明堂而为二,龙见而雩帝于南郊,此九祭也。王肃谓天惟有一,岁有二祭,南郊之祭为圜丘以冬祭,其祈农事也以春祭,谓之二祭。梁崔灵恩宗郑而黜王,不过谓郊丘不可为一,而五帝之祀同为天帝,明堂之不可废,犹大雩之不可废也。自唐以后,非六天者皆是,而九祭之名微与郑异者,则谓春祈谷,夏大雩,秋明堂,冬圜丘,兆五帝于四郊,为九祭。历代尊黜异同,不过出于三者之说。愚独以谓其说皆无足取证。郑氏之五天帝不得为天,前已辨之详矣。以圜丘南郊为二者,分帝为太微,为天皇,而非昊天之本名也。王肃之祈农事,先儒之言大雩,愚请得而论之。按《月令》元曰祈谷于上帝,噫嘻之,《小序》春夏祈谷于上帝,祈谷之,祭非郊与明堂之比也。善乎庐陵胡氏之论曰:“郑谓此即郊,按《特牲》又云郊迎长日之至,注引《易》说,谓春分日渐长,则此未春分也。《易》说三五之郊,一用夏正。孟献子云:启蛰而郊,则此未启蛰也。献子又云:郊祀后稷以祈农事,此不礼后稷而祀帝也。足明此。但祈谷非郊天,大祭诗云:春夏祈谷,岂谓郊乎?先儒亦言:祈者,以民食之重,有求于天,不得于南郊、明堂并而大雩之,祭尤不宜与二大祭同议。按《春秋》之书雩旱祭也,司巫女巫之舞雩,皆不得已吁嗟而求之,其甚者,则歌哭而请之,礼之变也。《尔雅》曰:“雩号祭也。《春秋》书雩之例,三传虽有异同,大较纪其灾之极。若昭公之季年一月,而两书焉,足以见夫旱之极矣。谓夫子纪鲁之僭者,非也。鲁之雩坛舞咏而归者,非欤?又按郑注,周雩坛在南郊之旁,则非郊天之坛明矣。《诗》之《小序》,自欧阳氏、苏氏、朱氏疑而去之者已久,详《小序》之笺。则先已有疑于本文,故其笺曰:“《月令》孟春祈谷于上帝,夏则龙见而雩,是与?”夫“是与”者,疑之之辞也。春犹得以祈谷言,夏不得以祈谷言矣。孔疏知“是与”为若不审之辞,复引仲夏大雩,以祈谷实为证。是徇小序之失,不若郑氏之置疑也。祀天之礼,有常有变,有因事之祭,若国故之旅于上帝,师行之类于上帝,天地之大灾、疾病、水旱,皆不得不祷于天。孰谓雩旱而可谓常祭者也?今定以南郊为一,明堂为二,此为一岁之大祭。若祈农事,虽非变礼,要为祭之次者。吕令固有议之者矣。独祈农于上帝,诚不可废。而元日之祭,不得与郊祭并。故两存而复议之。
       圜丘议
       圜丘之名,独见于《周官·大司乐》《诗》、《书》、《春秋》、《仪礼》之所不载。二载《礼》先儒谓出于汉儒,今不复引。以《周官》考之,圜丘非祀天之地。其本文曰:“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太族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函钟为宫,太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宫为羽。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郑康成释以为禘祭,又谓天神为北辰,地示为昆仑。历代相承,皆谓祀天于圜丘。王肃之徒,虽难郑说,能知禘之非祀天,而谓郊即圜丘,圜丘即郊,其说率杂而不能定,愚按圜丘非郊也。圜丘非祀天神,独郑康成言之,既不能合于《诗》、《书》、《仪礼》,而于《周官》复有所背。以《周官》之本文言,止言于地上圜丘奏之,不闻其祀天于圜丘也。况《大司乐》前云奏黄钟,哥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奏太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夫祀天神、祭地示,其乐与圜丘所奏实异。则当以黄钟、大吕、云门为祀天,不当用圜丘降神之所,而遽言为祀天之所也。其祭地也,亦当以太蔟、应钟、咸。池为祭地,不当用方丘降神之所为祭地之所也。郑康成知其说之不通,遂释前天神为五帝,日月星辰圜丘之天神为北辰。后来纷纷沿袭共说。而王肃六天之辨,复泥于祀天圜丘之说,不能详明其本文而折其谬,乃谓郊即圜丘,圜丘即郊。故崔灵恩、孔颍达咸宗郑而黜王。夫《大司乐》既无祀天圜丘之丈,而郑氏天神复释为二,有不待辨而明。按释圜丘者,谓为自然之丘,非人力所为,其说与《尔雅》合。雍镐近郊宜或有此,若后代国都于平衍之地,将人力而为之耶?抑亦为坛以象之耶?或曰圜丘祀天,郑康成必本于前代。愚曰《诗》《书》《易》《春秋》《仪礼》之所无者,不必信郑氏之说,本于秦始皇祠八神地主之圜丘,又汉武帝作十九章之歌,以正月上辛用事甘泉园丘二者,皆非祀天。郑氏阴取之,而不敢明证其事。若谓南郊即圜丘,北郊即方丘,不知《周官》四郊非南北郊之郊,《诗》、《书》、《春秋》之郊非圜丘之制,不得合而为一。谓祀天于圜丘者,特郑氏之说,初非《周官·大司乐》之本文。陈祥道《礼书》谓祭祀必于自然之丘,所以致敬,燔瘗必于人为之坛,所以尽文,亦宗郑之说而微异。崔灵恩、义宗亦宗郑、黜王。而所谓郊即圜丘,圜丘即郊之误,乃不能正其说。历汉至宋诸儒,悉不过以《周官》傅合于《诗》、《书》、《春秋》,滋以启后来之误。故为之辨。
       后土即社议
       《周官》无祭地之文,先儒言之详矣。而其言近于地者,有五,曰地示、大示、土示、后土、社是也。郑氏之释地示,则曰:北郊神州之神及社稷。夫以北郊为祀地,此祀之大者,不得合社与稷而言,合社与稷,是为三祀,非祭地明矣。曰大示,郑无明释。或谓大示,乃地示之大者。祀地以北郊为大,则地示之大者,将何以祀之?曰土示,郑谓原隰平地之神,此又非祀地矣。日后土,郑氏则直谓:后土,黎所食者,后土官名,死为社而祭之。又曰:后土,土神,不言后土社也。其答田琼则曰:此后土,不得为社者,圣人制礼,岂得以世人之言著太典,明后土土神不得为社。至于太祝建邦国告后土,郑复曰:后土神神,独此说违戾特甚,启历代之讹谬,产自此始。按《尚书》曰:“告于皇天后土。”孔注曰:“社也。《泰誓》之宜于冢土,亦社也。《召诰》之社于新邑者,亦后土也。甫田之以社以方;注:社,后土也。后土与社,皆地之称,今悉疏经文之可证者而言之。《泰誓》曰:郊社不修,礼日祭地于郊,所以定天位也,祀社于国,所以列地利也。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神地道。又曰:“郊社所以事上帝。又曰:明乎郊社之义。又曰:礼行于郊,而百神受职;礼行于社,而百货可极。若然,则社即后土,后土即社。郑氏之释《大宗伯》,既以黎所食者为是,而复有所疑而不决,于是答田琼之问,以后土不得为社。四者之说,更相背戾。而方丘、北郊复为二说,终莫能定。至胡宏氏始定郊、社之义,以为祭地于社,犹祀天于郊也。故《泰誓》曰:郊社不修,而周公祀于新邑。亦先用二牛于郊,后用太牢于社。记曰: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而《周礼》以橦祀祀昊天上帝,以血祭祭社稷,别无地示之位。四圭有邸,舞云门以祀天神,两圭有邸,舞咸池以祭地示。而别无祭社之说,则以郊对社可知。后世既立社又立北郊,失之矣。此说足以破千古之惑,故新安朱氏《中庸》郊社,亦以社为祭地,取夫胡氏,而独以其废北郊之说为未然。愚按北郊不见于经,独见于郑氏。郑氏之北郊,非至日方丘之祭。攻郑氏神州之说者多,而不能辨郑氏北郊之不经。攻合祭之说者力,而不考以地为郊之失,亦始于王氏。郊以祀天,社以祀地。胃郊为祀地,吾知其不出于六经也。《春秋》书鲁之郊止天郊天,不闻其郊地也。用牲币于社,间于两社,皆天子之制也。谓鲁为僭郊社,则可;以鲁郊为祀地,则不可。云汉之诗曰:祈年孔夙,方社不莫。又曰:“自郊徂宫,宫社宫也。告天地之礼,郊、宫为二,则诗之郊,亦非祀地也。朱氏亦曰;“《周官》止言祀昊天,不言祀后土。先儒之言,祭社者为是。其言《周官》礼大神、祭大示,皆无明文,是深有疑于《周官》之非全书也。或谓社不足以尽地,此盖因诸侯大夫皆得祖社,遂因此以致疑。按《大宗伯》:“王大封,则先告后土。”又曰:“建邦国,先告后土。”谓之后土者,建国之始称。若武城之告于后土者是也。左祖、右社,亲地之道也。此言社之名成于告后土之后也。先儒谓尊无二上,故事,天明独行于天子,而无二事地察,故下达于庶人,而且有公私焉。胡宏氏曰:“诸侯之不敢祭天,犹支庶之不敢断祖也;诸侯之得祭地,犹支庶之各母其母也。”其说为是。且社有等差,至于州党族闾,愈降愈少。独天子之社,为群姓而立。王社之说,孔疏谓,书传无文,其说莫考。陈祥道释社、后土之辨,终泥于郑氏。至谓建邦国先后土为非社,曾不知社之未立,其不谓这后土,其可乎?
       祭天无间岁议
       古者,天必岁祭。三岁而郊,非古制也。然则曷为三岁而郊也?三岁之礼,始于汉武。其祀天也,不于泰坛而于甘泉坛。有八觚席,有六采文章采镂之饰,玉女乐石之异,鸾略马莘驹之靡,瑄玉宝鼎之华,其礼也侈,其用民也劳,如之何其勿三年也?至于后世,不原其本,而议其末。三年之祭,犹不能举其能力行者。若唐之太宗,享国长久,亦不过三、四。宋仁宗以后,始克遵三年之制。夫三年一祭,已不得为古,则一、二举者,尤非礼也。苏氏曰:“秦、汉以来,天子仪物,日以滋多,有加无损,以至于今,非复如古之简易也。今所行,皆非周礼。三年一郊,非周礼也。先郊二日而告原庙,一日而祭大庙,非周礼也。郊而肆赦,非周礼也。优赏诸军,非周礼也。自后妃以下至文武官皆得荫补亲属,非周礼也。自宰相宗室已下至百官皆有赐赍,非周礼也。”先儒又曰:古之郊礼,以事天也,以报本反始,以教民尊上也。天子前期斋戒,命冢宰誓百官而莅事焉,事之莫尊者也。近世则变矣。三年而一郊,其所事者,则军旅亿丑之赏赍耳。事军旅亿丑之赏赍,则诚不专于享帝,制不一于报本。夫郊,以报一岁生物之功也。夫岂三岁一生物,而三岁一报耶?古者,大路素而越席,大圭不琢,大裘不饰,牲用茧栗,器用陶匏,谓德产精微,物所以称,故其文至简,而其诚至懿。近世盛銮辂冕服,珠玉金缯之饰,唯惧不华,内阙观宫一夕之具,唯恐不工。其文至繁,而其费至广,岂所以降格天神之意邪!如是,则郊天之礼,自汉而下皆非古制。礼乐百年而后兴,诚能如三代之礼,其茧栗、陶匏,费不为甚广,罢坛陛从祀之位,止以始祖为配,则千百年之废礼附典,由是而举,岂不甚盛!其或不与祭,则如《大宗伯》所谓:“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郑氏之释量人亦曰:“冢宰位佐王,祭亦容摄祭。”庶几破千古之陋,上以合于天道,而下足以解诸儒之疑议云。
       燔柴泰坛议
       《仪礼·觐礼》曰:“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祭法》亦曰:“燔柴于泰坛,祭天也,瘗埋于泰折,祭地也。”《尔雅》曰:“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薶。”《祭法》、《尔雅》虽各自为书,而其说与《仪礼》合者,独燔柴无异。《周官》曰:“以橦祀祀昊天上帝,实柴祀日月星辰,槱燎祀司中、司命、橦师、雨题。”夫《周官》之柴归于日月星辰,而以橦祀为祀天,是不与《仪礼》合也。《礼器》曰:“至敬不坛,扫地而祭。”不坛,非燔柴也;扫地而祭,非《周官》之祀也。合《礼仪》《周官》、《礼器》三书而言之,实有不同。自郑氏必欲合三礼之说为一,而后人附会者曲为之迁就。崔灵恩则谓:先燔柴及牲玉于丘讫,次乃扫地而祭。祭天之法,皆于地上,以下为贵,故不祭于人功之坛。陆佃则曰:“祭天之礼,升橦于泰坛,奏乐于圜丘,所以致天神也。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然后扫地而祭。乐者阳也,其声无形,故奏于自然之圜丘。烟者,阳中之阴,其气有象,故燔于使然之泰坛。至于橦祀实柴,有异于《仪礼》。郑氏则云:橦,烟也。三祀皆积柴实牲体于日月,言实柴于祀天,言橦三祀互相备矣。其释《觐礼》则曰:“燔柴祭天,祭日也,祭天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日月而云,天地灵之也。敢各疏其穿凿,以从古礼经之正。《周官》之不与《仪礼》、《易》、《诗》、《书》、《春秋》合者,不止于祀天地,今止因三礼之异同,诸儒之附会而言其非是。夫《周官》之圜丘,乃奏乐之所,非坛也。自汉而下,皆祀于圜丘,已失《周官》之意。崔氏谓圜丘即坛,为人功之坛。按释园丘者为自然之丘,非人功之坛,崔说与释园丘者异矣。使果从坛下扫地而祭,则燔柴于人功之坛,不可谓质,而独扫地之祭,得谓之质矣。若然,则《仪礼》之燔柴为末,而扫地之祭为本。历考梁、陈以来,不闻有祭于圜丘之下者。是崔氏之说,不得以行也。陆氏谓自然者为丘,使然者为泰坛,是祀天守有二。愚尝谓:合于《周官》,则泰坛之制未尝有合于《仪礼》,则燔柴之制无圜丘。历代之失祀于园丘,非是。陆氏独不能证其误,是为二坛者,亦非也。郑氏谓:烟,橦也。《诗》生民之橦祀,《书》之‘橦于六宗,橦于文武。”释者谓:橦,敬也。又曰:“精意以享”之谓也。使从郑说,以橦为烟,则六宗之祀不得与上帝并,而祀文武于宗庙,又难与燔柴之祭同也。郑氏之释燔柴,以祭天为日,祭地为祭月,其说尤妄。是殆尊《周官》之书,其不可合者,遂臆说以非古礼。如夏正郊天迎长日之至圜丘,南郊二天帝之说,类皆若是。古《礼经》独觐礼为天子礼,舍燔柴为祭天。则此书又如王安石之罢黜不能,以用于世。戴记之合于经传者,先儒类皆取之。若《王制》、《礼器》、《儒行》、《明常位》等篇,固有疑之者矣。独燔柴泰坛为祭天,与古礼合,特取其说。郑泰坛虽不见于《仪礼》,然从古传袭,未尝不以坛壝为正。觐礼之坛十有二寻,周公之三坛,同单司仪之为坛,三成去祧为坛。下至周未,齐候为柯之盟,有坛先君适四国,未尝不为坛。况祀天钦崇之实,其可废坛壝哉!
       郊不当立从祀议
       郊有从祀,西汉未之见也。礼之失,始于建武。建武采元始之制而为之。元始,王莽之政也。王莽之失,在分牢,在同祭,不闻其从祀也。社佑尊时王之礼,而深知其非,谓:从祀之坐,近古皆有,梁、陈及于国朝,始相尚袭。夫谓之近古者,非古明矣。开元之礼,成于徐坚之徒,而开宝所作,祖于开元。大较从祀损益,咸取于建武。今因开元所定而论著其非是。其第一坛曰五帝,曰大明夜明。以《周官》言之,五帝之祀在四郊,大明夜明以实柴,而朝日夕月之制,复见于经传,此不得混而一之之证也。坛之第二与第三,皆以星经为之制。杜佑谓:天有万一千五百二十星,地亦如之。考其所祭,知其坛壝之不足以容也。遂为外官、内官以别,而节其数。开宝以后,又复增王狱、四渎、讽师、雨师之类,而并祭之。其坛愈广,其牲牢愈繁,而其礼愈失。考于《周官》,则《大宗伯》之实柴槱燎,此又不得混而为一之证也。今考于《虞书》,其类上帝之后,则行六宗、山川群神之祀,不闻其合祭也。汤之元牲,武成之柴望,皆若此矣。《召诰》用牲于郊牛二者,后稷配天之始也,若鲁之三望,虽为非礼,亦皆无总祀之理。自汉而下,牲犊、尊罍之数不胜其烦之费,竭九州之贡赋,不足以供。由是,虽三年之祭亦不能举。坛壝繁杂,宫县四立,有司临事,登降逼泰,惧不能以周旋,跛倚颠仆,无所不至。昔之儒,先能议合祭天地之非,而不能正合祭群祀之失;能以亲郊为是,而不能以三年一郊为非;能知牛羊供之这费广,而不能尽角茧栗之诚悫。甚者配帝之争不决,遂有二配帝于坛上。依违莫从,一至于是。今若悉如三代典礼,不伤财,不害民,一岁一郊,则何惮其不可行也!
       明堂与郊天礼仪异制议
       晋挚虞议曰:“郊丘之祀,扫地而祭,牲用茧栗,器用陶匏。事反其始,故配以远祖明堂之祭备物以祭,三牲并陈,笾豆成列,礼同人理,故配以近考。新安朱氏;曰:为坛而祭,故谓之天,祭于屋而以神示祭,故谓之帝。晋傅元亦云:于郊尚质,于明堂尚文。若然,则仪文悉皆有异矣。郊以牲,明堂以牛羊,诗曰:“我将我享,维羊维牛。””此牲之异者也。燔柴以报阳也,犹宗庙之裸鬯也。明堂与守庙近,则燔柴乎。何有?席用藁鞂,器用陶匏,象天之质也。玉爵代匏尊罍簋俎之属,一以宗庙。此元丰议礼这得也。郊之祭,用气也。进孰之失,始于唐。自唐以降,未之有改也。记曰:郊血大飨,腥三献焰。一献孰。解者曰:郊祭天也,大飨袷祭也,三献社稷五祀也,一献群小祀也。郊不以血,而以孰荐,礼之亵而失之甚者也。在则明堂之祭,其不进孰与?曰圣人亨,以享上帝。上帝,明堂之称也。用于明堂,而不用于郊,其义有矣。特牲少牢之始于荐孰,大夫之礼也。用大夫之礼于郊不可也,用于明堂,近宗庙也。配群祀于郊非礼矣。明堂,国中也,邑外曰郊,引而近之,其渎莫大焉。尊罍尚质也,彝以盛郁鬯,郊得以用之也。记曰:黄目郁气之上尊,彝得谓之尊也。定尊罍于天地,六彝于宗庙,郑氏之说也。开元遵而不用于郊,犹日以质不以文。明堂,宗庙之近,而文物之极也。其不用也,则野矣。凡此,皆礼仪文质之异,不可以不辨也。
       郊非辛日议
       郊特牲,曰郊之至也,迎长日之至也,又曰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郑玄谓迎长日者,建卯而昼夜之分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其释周之始郊日以至,则谓鲁无冬至祭天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夫以迎长日为建卯,胡氏非之至矣。三王之郊以寅,则冬至圜丘之祭,是周以冬为春矣。正月正岁,犹日以子为首,若以冬为春,是非矣。盖郊之用辛,言鲁礼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言周以冬至而郊也。易周为鲁,以附夫臆凿之论,则大有所不可。周为周王,鲁为鲁公,合周、鲁为一礼,曷不曰鲁之始郊日以至。叶梦得氏曰:以郊为长日之至,下言郊之用辛。周之始郊日以至,正以别鲁礼。郑氏反之,强以建卯为日至,甚矣其好诬也。冬至祭天,此周之正礼不可易者。孟春建寅之郊,盖祈谷之祭。鲁虽得郊,不得同于天子。是以因周郊之日,以上辛,三卜不从,至建寅之月,正鲁郊,殆周祈谷之祭故。左氏谓,启蛰而郊也。或曰郊雩必以辛,周之制与?曰以至日而祭,则至日非常以辛也。鲁之郊雩皆辛,是鲁之礼也。然则周郊非辛与?曰周官祀大神则卜日。崔灵恩谓,卜日以至,为主不吉,始用它日。是有疑于卜也。横渠张氏谓,日至不必卜日,周之始郊日以至,言日至则不容卜,言月至则有卜,卜日则失气至之时矣,是定以为卜日也。《曲礼》曰:“大飨不用,卜吕大临。”谓天时阴阳这至,日月素定,故不问卜。若他飨,则问卜矣。或又曰:“周之不用辛,有所本与?《召诰》曰:“越三日,丁已用牲于郊。”非辛也。至翼日而社,非卜也。五经异义,《春秋公羊》说,礼郊及日皆不卜,常以正月上丁成,王命鲁使卜从乃郊。故鲁以上辛郊,不敢与天子同也。是足以明周郊之非辛矣。历代之月时不一,独唐武德以冬至祀天,孟春辛日祈谷于南郊,能取二就而裁正之,号为近古。故特表而出之。
       北郊议
       北郊之名,不见于五经。谓北郊见于《周官》,郑玄之论也。《周官》无北郊之本文,因郑玄谶纬之说,而与《周官》并行者,王莽、刘歆实为之始也。先儒能攻王莽南北合祭之义,而不知立北郊之说者,始于匡衡,成于王莽。舍其大,而议其细,相承谬误,今千七百余年矣。敢推其本始而详言之。夫周官圜丘、方丘为奏乐之地,非祭之所。圜丘之辩详矣。郑氏祭地之法有二:夏至之日,祭昆仑之神于泽中之方丘,一也;正月祭神州地示于北郊,二也。是方丘、北郊为二。今合而言之,不知其何所始也。按《大宗伯》之本文,郑氏之不能释者有二:曰以狸沈以疈辜,则曰:不言祭地,此皆地示祭地,可知。以黄琮礼地,则曰:“礼地以夏至,谓神在昆仑者。至于大司乐之地示,则又曰:“祭于北郊。”郑氏既以方丘、北郊为二,而后人之尊郑者,未尝不以方丘、北郊合而为一,神州谶纬非之者至矣。至若方丘之不为祭所,北郊之无所经见,皆泥其说而无有辨之者。或曰:“北郊始于匡衡,非王莽自为之说。谨按《汉志》,高帝因北畤而备五帝,至武帝时,后土犹未立,建始之际方立南北郊。匡衡、张谭以天随王者所居,援据《礼经》皆自为损益若所引祭地于泰折在北郊就阴位之说,今戴记无北郊之文。陈祥道《礼书》知其说之无所据,遂谓南郊祀天,则北郊祭地,祀天就阳位,则祭地就阴位,以强合夫郑氏北郊之说。夫郊非天不足以言,社非地不足以尽,二者相对,如天之不可以合祭也。谓之郊地,其何所据哉?先儒能明祭之不可以合,而不能辨社之不可以为郊,沿袭建始之弊。自汉而降,无有知其非者。祀地之为社,详见于后土之议。尊地之说,莫先于罢方丘、废北郊,以全古礼之正。王肃之攻郑玄,其说虽行于泰始,惜犹以郊、丘为一,故宗郑者多,而王说复废。驯致今日,郊社盛礼,方由是损益,以承三代之正。罢北郊之谬,其不在兹乎!
       礼官推其博洽,多采用之。擢应奉翰林文字、同知制诰兼国史院编修官,迁待制,拜集贤直学士,移疾归。复以集贤直学士召,改翰林直学士、知制诰同修国史。至治元年,迁侍讲学士。时拜住当国,重桷学识,欲使撰辽、金、宋三史,桷上采访遗书条例。未几,英宗遇弑,事不果行。泰定初,告归,卒于家,年六十二。赠中奉大夫、江浙行省参知政事、护军追封陈留郡公,谥文清。
       桷于近代礼乐之沿革,官吏之迁次,士大夫之族系,百家诸子之目录,悉能推本源委,详言之。文章奥雅,与虞集、马祖常以议论相师友,当时文体为之一变。有《清容居土集》五十卷。
       子瓘,同知奉化州事。后至元中,修三史,桷孙汧进家藏书数千卷,擢秘书监著作郎。
       史臣曰:“程钜夫条时政得失,事核而词直,虽文采不耀,然切有之言也。遭遇世祖,事多施行江南,新附之民,实被其泽,仁言利溥,信矣哉!袁桷议郊祀典礼,斟酌古今,为当时所采用,故著其十议,以备一朝之掌故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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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 列传第一百一
卷二百五 列传第一百二
卷二百六 列传第一百三
卷二百七 列传第一百四
卷二百八 列传第一百五
卷二百九 列传第一百六
卷二百一十 列传第一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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