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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史
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作者:民国 · 柯劭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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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货七
       △钞法
       元初仿金人交钞之法,有行用钞,其制不可考。太宗八年,于元奏行交钞,耶律楚材曰:“金章宗时初行交钞,与钱通用。有司以出钞为利,收钞为讳,谓之老钞,至以万贯易一饼,国用日匮,当为殷鉴。今印造交钞,宜不过万定。”从之。先是,太祖晚年,博州行元帅府事何实因兵燹后百货不通,以丝效印置会子,一方便之。是为用交钞之始故。
       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以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盖犹沿实之旧法。是年七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曰:一十文、二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二贯同白银一两。是又仿金人之大钞、小钞,而增为三等云。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然银货终未施行。三年,敕私市金银应支钱物,止以交钞为准。四年,诸路包银以钞输纳,其丝料入本色,非产丝之地赤听以交钞输纳。是年五月,立燕京平准库,以平物价而利钞法。寻命各路立平准行用库,选富民为库、副使。后有贾胡交通阿合马,欲贸交钞本,私平准之利,以增岁课为词。世祖问户部尚书马亨,对曰:“交钞可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使一贾胡擅之,何以令天下。”事始寝。
       至元三年,诸路交钞都提举杨揖上钞法便宜事,请以五十两铸为定,文以元宝。从之。自后十三年,伯颜平宋,铸扬州元宝,纳于朝廷。十四年,大都所铸者重四十九两。十五年,所铸者重四十八两。至辽阳元宝,乃二十四年征乃颜后所铸云。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等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板,十三年始以铜。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罢之。十七年,中书省议:“流通钞法,凡赏赐宜多给币帛,岁课宜多收钞。”从之。立畏兀儿交钞提举司。先是,至元九年,立和林转运使兼提举交钞。至是,畏兀儿亦置提举司。二十年。又立畏兀儿交钞库,盖钞法通行西北边矣。
       十九年,中书省奏准治钞法,其通行条画凡九事:
       一,钞库倒昏钞,每一两加工墨三分。如官吏人等暗递添荅工钱,自倒换十四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买卖金银,付官库依价倒换。私自买卖者,金银断没,一半给告捉人充偿,十两以下决杖有差。
       一,卖金银者自首,免本罪,官收给价。买主自首者,依上施行。
       一,金银匠开张打造之家,凭诸人将金银打造,凿记匠人名姓于上。不许自用金银造卖,违者依私倒金银例断罪。
       一,拿获买卖金银人等,私行买放者,依例追没断罪。放者罪与同科。
       一,收倒钞,当面于昏钞上就印毁讫,封记,将昏钞按季解纳。违者,决杖五十七,罢职。
       一,钞库官吏侵盗金银宝钞,借贷移易使用者,依条画断罪,委管民长官按月计点。一,钞库官吏将倒下金银添价倒出,更将本库金银捏合买者姓名,用钞换出,暗地转卖与人者,无论多寡,处死。
       一,暗地将金银到库,不得添试殊色,非理刁蹬,违者杖五十七,罢职。然法虽严密,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不胜其弊也。
       二十三年,中书省传旨,议更钞、用钱。吏部尚书刘宣献议曰:“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现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浸弊。欲求目前速效,未见良策。必欲创造新钞,与旧钞相权,只是改换名目,无金银作本称提,军国文用不复抑损,三数年后仍与元宝文钞无异。铸造钢钱,又当详究。秦、汉、隋、唐、金、宋利病,著在史策,不待缕陈。国朝废钱已久,一旦行之,功费不资,非为远计。大抵利民权物,其要自不妄用始。若欲济邱壑之用,非惟铸造不敷,抑亦不久自弊矣。“时桑哥用事,绌宣议不听。是年,以张珪、朱清并为海追运粮万户,赐钞印,听其自印交钞,其钞色比官造加黑印,朱加红。自是,瑄、清富埒朝廷,卒以汰侈伏诛。
       二十四年,改造至元宝钞,其钞样为叶李所献。李尝献于宋,请以钞代关子,宋人不能用。至是,世祖嘉纳之,使铸板。其通行条画,凡十四事:
       一,至元宝钞一贯当中统宝钞五贯。
       一,依中统之初,随路设官库买卖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官价至元宝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白银各依上买卖。课银一定,官价宝钞二定,发卖宝钞一百二贯五百文,赤金每两价钞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
       一,民间将昏钞赴平准库倒换至元宝钞,以一折五,其工墨依旧例,每买三分。
       一,民户包银愿纳中统宝钞者,依旧听四贯,愿纳至元钞,折收八百文。
       一,随处盐课每引卖官价钞三十贯,今后卖引,许用至元宝钞二贯,愿纳至元宝钞四贯者听。
       一,茶、酒、醋税,竹货,彤粉、锡碌诸色课程,收至元宝钞,以一当五,愿纳中统宝钞者听。
       一,系官并诸投下营运斡脱,公私钱债,关借中统宝钞,还至元宝钞,以一折五出放,斡脱人员毋得阻滞。
       一,平准库官、收差办课人等,如遇收支交易,务要听从民便。若不依条画,故行阻抑钞法者,断罪除名。
       一,如用中统宝钞贸易,止依旧价,无得疑惑斗涨价直。有高抬物价者,罪之。
       一,访闻民间缺少零钞,难为贴兑。今颁行至元宝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一等,便民行用。
       一,伪造通行宝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银五定仍给犯人家产。
       一,委各路总长及处管民上下半月计点,平准钞库长官、公出次官,承行各道宣慰司、提刑按察司常切体察,如有看徇,通同作弊者,一体治罪,亦不得因而搔扰沮坏钞法。
       一,应质典田宅,并以宝钞为则。无得该写丝棉等物,低昂钞法,违者罪之。
       一,提调官吏不得赴平准库收买银,及多将昏钞倒换,违者罪之。
       一,条画颁行之后,若禁治不严,流行滞涩,亏损公私,其亲管司县府官断罪,解任路府判官亦行究治。终元之世,中统、至元宝钞兼用,其条画迄不能废云。
       二十九年,令随路平准库存留钞本。三十一年八月,诏诸路交钞库所贮银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五十两,除存留十九万三千四百五十两为钞母,余悉运于京师。
       元贞元年,加重挑补钞罪,仍优告捕者之赏。七年又定改补钞罪例,为首者一百有七,从者减二等,再犯者杖与首同,为首者流。
       至大十年,武宗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定为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尚书省臣又请罢中统钞,以至大钞为母,至元钞本百万定以给国用。三年,尚书省臣言:“昔至元钞初行,即以中钞本供亿,仍销其板。今既行至大钞,乞以至元钞输万亿库,销毁其板,止以至大钞与铜钱相权通行为便。”又言:“今年印至大钞本一百万定,乞增二十万定,与铜钱并用,分备侍卫及鹰房之费。“并从之。
       四年,仁宗即位,尚书省臣以变乱祖宗旧法,俱伏诛。伏曰:我世祖皇帝参酌古今,立中统、至元钞法,天下流行,公私蒙利,五十年于兹矣。
       比者尚书省不究利病,辄意变更,既创至大银钞又铸大元至大铜钱,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钱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曾未再期,其弊滋甚。
       爰咨廷议,允协舆情,皆愿变通以复旧制。其罢资惭院及各处泉货监、提举司,买卖铜器,听民自便。已发各处至大钞本及至大铜钱,截日封贮。民间行使者,赴行用库倒换。
       未几复诏收至大银钞。是时,河南行省右丞王约度河南岁用钞七万定,必至上供不给,乃下诸州收至大、至元钞相半。众虑方诏命,约曰:“岁终诸事不集,亦有司之责。”遣使白于中书省,遂许遍行天下。
       至顺二年十月,烧积年还倒昏钞二百七十万定。时监烧昏钞者,欲取能史,概以烧钞为伪钞,使管库者诬服。狱既具,中书省左司都事韩元善知其冤,覆之,得免死者十余人。又江南行台御史许有壬行部至江西,会廉方使苗好廉监烧昏钞,检视少者日百余人,好谦恐其有弊,痛笞之。从哺罪,率剔真为伪,以迎其意,管库使榜掠元完肤。有壬覆视,皆真钞也。遂释之。盖烧昏钞,本以除弊,而奉行不善,事枉人冤,则刻核者为之也。
       至正十年,诏天下以中统交钞一贯文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天上通宝钱,以实钞法。时右丞相脱脱再入中书,锐意更张钞法。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料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伪钞滋多。”户都韪其言,凡合支名目令总库转支。至是,祺与吏部尚书偰哲笃俱迎合脱脱之意,独集贤大学士吕思诚力言不可,语详《思诚传》。脱脱不听。行之未久,物价腾贵。又值军兴,粮储赏犒,每日印造不计其数。京师钞十定易斗杰不可得。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易。公私之钞,积村不行,人视之如为废褚焉。
       元之钞法,一变于至大,再变于至正,皆欲钱皆欲钱钞兼行,以实济虚,其言似近理,而座以致乱,刘宣之议,可谓知本矣。
       凡昏钞,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合使用,不用者罪之。大德二年,定昏钞倒换体例二十五样:
       一,上截贯伯行使四字并贯伯俱全,无下截者。
       一,止存二贯文省其贯伯,并钞张上截俱俱损去者。
       一,止存二贯文三字,其省字并钞俱损去者。
       一,止存二文二字,其贯省二字并贯伯下截俱损去者。
       一,二贯文省四字俱全省去,贯伯边一半并左边上一角钞纸不存者。
       一,文省二字并贯伯左边一半俱各损去者。
       一,止损省字并一角钞纸者。
       一,损去贯字并贯伯右边一半,并右边钞纸不存者。
       一,字贯伯各昏烂不堪辨认,边栏花样可以辨认者。
       一,碎烂补作一处用另纸衬贴,字贯可以辨认者。
       一,边角有火烧烟薰痕迹,面字贯可辨者。
       一,油污钞,字贯可认者。
       一,鼠咬钞。字贯可认者,俱合倒换。
       一,损去二字近上一半,并近上钞纸不存者。
       一,损去二文省三字已上钞纸,止存贯字,并贯伯边栏可以辨认者。
       一,二贯文省俱无。止有贯伯并下截钞张者。
       一,厚硬钞纸无二字并一角,其贯文省三字并贯伯完全者。若二字微能辨认,尚可倒换。
       一,损去二贯二字,并右边纸不存者。
       一,中心损去二贯文省科一字者。
       一,中心损去二贯文省四字。
       一,雨水氵陋损烂不可辨认者。
       一,损去二文二字并已上钞纸者。
       一,钞料火酒损边,或下截并娆去二字者。若不干碍字贯及无行用库退印,尚可倒换。俱不合倒换。
       伪钞。至元五年,诏:同造伪钞人有侮过自首者,与免本罪。十五年,定造伪钞者,不分首从,俱处死;知情分使人等,杖一百七;著为令。二十五年,又定社长邻右知而不首者,比附买、使犯人减一等科罪。元贞元年。诏:挑补钞者,杖七十七,从杖五十七。大德十年,定挑钞人再犯杖一百七、徙役一年。从杖一百七。呈庆元年,又定:买使挑钞者,比买、使伪钞例,杖九十七。其立法尤为严急焉。凡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于三百五十二锭。
       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
       三年,中统钞八万锭。
       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
       二年,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
       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
       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
       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
       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
       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
       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
       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
       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
       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
       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
       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
       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
       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
       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
       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
       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
       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
       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锭。
       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
       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佳,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
       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
       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
       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千万二百五十锭。
       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佳。
       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
       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
       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
       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
       五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
       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
       七年,至元钞五一百十万锭。
       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
       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二年,至大银钞一百万锭。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抄一十五万锭。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元之钱法。至元十四年,禁江南用铜钱。是年,日本遣商人持金来易铜钱,许之。十九年,又用左丞耿仁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货,仍听船户通贩抽分。至二十三年,乃蔡海外贸易者毋用铜钱。至大二年。诏舶商贩钢钱下海者禁之。二十二年,中书右丞卢世荣订铸铜钱,言钞为虚,币宜括铜铸至元钱与钞参行。帝然之。已而不果。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阔尔伯牙里请更用银钞、铜钱,集议不行。及尚书省改钞法,并议铸钱。至大二年,大都立资国院,山东、河东、辽阳、江淮、湖广、川汉立泉货监六,产铜之地立捉举司十九。是年十月,以行铜钱诏天下。御史言:“至大银钞始行,品目扶碎,民犹未悟,而又兼行铜钱。虑有妨碍。又民间拘铜器甚急,弗便。”诏与省臣议之。三年,遂铸钱二等:曰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其钱文为楷书;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其钱文为西番篆书。历代铜钱,悉依旧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依旧数用之。至八月,又以行用铜钱诏天下。
       四年,仁宗即位,罢至大钱,诏以鼓铸弗给,新旧恣用,其币日甚,与银钞皆废不用。礼部尚书杨朵尔只曰:“法有便否,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且银钞固当废,铜钱与楮币相权而行,古之道也,何可过遽乎!”言虽不用,时论韪之。
       至正十年,置诸路宝泉提举司于京城。明年,又立宝泉提举司于河南行省及济南、艾宁等路。未几,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亦立提举司等处。是年十一月,铸至正通宝铜钱,千文准中统交钞一贯,先是,翰林学士揭傒斯请兼行新旧铜钱,以救钞法之弊。不报。至是,更定钞法,并令铸钱。诏曰:
       我世祖颁行中统钞,以钱为文,虽鼓铸末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后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日子母相权,而钱实未用。今钞法偏虚,民用匮乏,爰谋拯弊,必合更张。铸至正通宝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以上副世祖立法之本薏。
       十六年,禁销毁贩卖铜钱。初,世祖以钱币问太保刘秉忠,对曰:“钱用于阳,褚用于阴。今陛下龙兴,沙漠君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四海且不靖一遂屏铜钱不用。迨武宗用之不久。辄罢。至正钱、币兼行,以实钞法。未几,盗喊蜂起。天下大乱,秉忠之言若合符节蔫。然历朝并铸铜钱,盖,以备布施佛寺之用,非民间通用也。
       自世祖以后,中国用褚币,西北诸潘仍行钱币。其制有银币、铜币。币品,文为汗名,幂为人面或为骑马,详泰西人所著《蒙古西域诸国钱谱》不具论。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纪第一
卷二 本纪第二
卷三 本纪第三
卷四 本纪第四
卷五 本纪第五
卷六 本纪第六
卷七 本纪第七
卷八 本纪第八
卷九 本纪第九
卷十 本纪第十
卷十一 本纪第十一
卷十二 本纪第十二
卷十三 本纪第十三
卷十四 本纪第十四
卷十五 本纪第十五
卷十六 本纪第十六
卷十七 本纪第十七
卷十八 本纪第十八
卷十九 本纪第十九
卷二十 本纪第二十
卷二十一 本纪第二十一
卷二十二 本纪第二十二
卷二十三 本纪第二十三
卷二十四 本纪第二十四
卷二十五 本纪第二十五
卷二十六 本纪第二十六
卷二十七 表第一
卷二十八 表第二
卷二十九 表第三
卷三十 表第四
卷三十一 表第五
卷三十二 表第六
卷三十三 表第七
卷三十四 志第一
卷三十五 志第二
卷三十六 志第三
卷三十七 志第四
卷三十八 志第五
卷三十九 志第六
卷四十 志第七
卷四十一 志第八
卷四十二 志第九
卷四十三 志第十
卷四十四 志第十一
卷四十五 志第十二
卷四十六 志第十三
卷四十七 志第十四
卷四十八 志第十五
卷四十九 志第十六
卷五十 志第十七
卷五十一 志第十八
卷五十二 志第十九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
卷五十四 志第二十一
卷五十五 志第二十二
卷五十六 志第二十三
卷五十七 志第二十四
卷五十八 志第二十五
卷五十九 志第二十六
卷六十 志第二十七
卷六十一 志第二十八
卷六十二 志第二十九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
卷六十四 志第三十一
卷六十五 志第三十二
卷六十六 志第三十三
卷六十七 志第三十四
卷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
卷六十九 志第三十六
卷七十 志第三十七
卷七十一 志第三十八
卷七十二 志第三十九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
卷七十四 志第四十一
卷七十五 志第四十二
卷七十六 志第四十三
卷七十七 志第四十四
卷七十八 志第四十五
卷七十九 志第四十六
卷八十 志第四十七
卷八十一 志第四十八
卷八十二 志第四十九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
卷八十四 志第五十一
卷八十五 志第五十二
卷八十六 志第五十三
卷八十七 志第五十四
卷八十八 志第五十五
卷八十九 志第五十六
卷九十 志第五十七
卷九十一 志第五十八
卷九十二 志第五十九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
卷九十四 志第六十一
卷九十五 志第六十二
卷九十六 志第六十三
卷九十七 志第六十四
卷九十八 志第六十五
卷九十九 志第六十六
卷一百 志第六十七
卷一百一 志第六十八
卷一百二 志第六十九
卷一百三 志第七十
卷一百四 列传第一
卷一百五 列传第二
卷一百六 列传第三
卷一百七 列传第四
卷一百八 列传第五
卷一百九 列传第六
卷一百一十 列传第七
卷一百十一 列传第八
卷一百十二 列传第九
卷一百十三 列传第十
卷一百十四 列传第十一
卷一百十五 列传第十二
卷一百十六 列传第十三
卷一百十七 列传第十四
卷一百十八 列传第十五
卷一百十九 列传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 列传第十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传第十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传第十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传第二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传第二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传第二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传第二十
卷一百二十八 列传第二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传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传第二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传第二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传第二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传第三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传第三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传第三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传第三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传第三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传第三十五
卷一百三十九 列传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 列传第三十七
卷一百四十一 列传第三十八
卷一百四十二 列传第三十九
卷一百四十三 列传第四十
卷一百四十四 列传第四十一
卷一百四十五 列传第四十二
卷一百四十六 列传第四十三
卷一百四十七 列传第四十四
卷一百四十八 列传第四十五
卷一百四十九 列传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 列传第四十七
卷一百五十一 列传第四十八
卷一百五十二 列传第四十九
卷一百五十三 列传第五十
卷一百五十四 列传第五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 列传第五十二
卷一百五十六 列传第五十三
卷一百五十七 列传第五十四
卷一百五十八 列传第五十五
卷一百五十九 列传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 列传第五十七
卷一百六十一 列传第五十八
卷一百六十二 列传第五十九
卷一百六十三 列传第六十
卷一百六十四 列传第六十一
卷一百六十五 列传第六十二
卷一百六十六 列传第六十三
卷一百六十七 列传第六十四
卷一百六十八 列传第六十五
卷一百六十九 列传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 列传第六十七
卷一百七十一 列传第六十八
卷一百七十二 列传第六十九
卷一百七十三 列传第七十
卷一百七十四 列传第七十一
卷一百七十五 列传第七十二
卷一百七十六 列传第七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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