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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繁體版)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四
作者:明 · 宋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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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古孫良楨
       烏古孫良楨字幹卿,世次見父澤傳。資器絕人,好讀書。至治二年,蔭補江陰州判官,尋丁內艱,服除,調婺州武義縣尹,有惠政。改漳州路推官,獄有疑者,悉平反之。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意,宜加徒減杖。」遂定為令。移泉州,益以能稱。轉延平判官,拜陝西行臺監察御史,劾遼陽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邇賣國不忠,援漢高帝斬丁公故事,以明人臣大義。并劾御史中丞胡居祐奸邪,皆罷之,中外震懾。陞都事,猶以言不盡行,解去。
       復起為監察御史,良楨以帝方覽萬幾,不可不求賢自輔,於是連疏:「天曆數年間紀綱大壞,元氣傷夷。天祐聖明,入膺大統,而西宮秉政,奸臣弄權,畜憾十有餘年。天威一怒,陰晦開明,以正大名,以章大孝,此誠兢兢業業祈天永命之秋,其術在乎敬身修德而已。今經筵多領以職事臣,數日一進講,不渝數刻已罷,而23293御小臣,恒侍左右,何益於盛德哉。臣願招延儒臣若許衡者數人,置於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啟沃宸衷,日新其德,實萬世無疆之福也。」又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言:「綱常皆出於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言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是漢、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內實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南人之厚也。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於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又言:「隱士劉因,道學經術可比許文正公衡,從祀孔子廟庭。」皆不報。御史臺作新風憲,復疏其所當行者,以舉賢才為綱,而以厚風俗、均賦役、重審理、汰冗官、選守令、出奉使、均公田為目,指擿剴切,雖觸忌諱,亦不顧也。宦者罕失嬖妾殺其妻,糜其肉飼犬,上疏乞正重刑,并論宦寺結廷臣撓政為害,可汰黜之。憸佞側目。
       至正四年,召為刑部員外郎,轉御史臺都事。五年,改中書左司都事,出為江東道肅政廉訪司副使。上官一日,辭歸。六年,授平江路緫管,不拜。八年,復召為右司員外郎。九年,陞郎中,尋遷廣東道肅政廉訪使,未行,還為郎中,遷福建道肅政廉訪使,中道召還,參議中書省事,兼經筵官。十一年,拜治書侍御史,陞中書參知政事、同知經筵事。
       十三年,陞左丞,兼大司農卿,仍同知經筵事。時中書參用非人,事多異同,不得一一如志。會軍餉不給,請與右丞悟良哈台主屯田,歲入二十萬石。東宮久未建,懇懇為言,車駕幸上都,始冊皇太子。立詹事院,驛召為副詹事,每直端本堂,則進正心誠意之說、親君子遠小人之道,皇太子嘉納焉。當時盜賊蜂起,帝聞,惡之,下詔分討,必盡誅而後已。良楨言:「平賊在收人心,以回天意,多殺非道也。」乃赦以安之。
       十四年,遷淮南行省左丞。初,泰州賊張士誠既降復叛,殺淮南行省參知政事趙璉,進據高郵、六合,太師脫脫奉詔,緫諸王軍南征,而良楨洎參議龔伯璲、刑部主事廬山等從之。既平六合,垂克高郵,會詔罷脫脫兵柄,遂有上變告伯璲等勸脫脫勒兵北向者,下其事逮問,詞連良楨,簿對無所驗。即日還中書左丞,命分省彰德,主調軍食,居半歲,還中書。十六年,進階榮祿大夫,賜玉帶一。
       十七年,除大司農。明年,陞右丞,兼大司農,辭,不允。論罷陷賊延坐之令。有惡少年誣知宜興州張復通賊之罪,中書將籍其孥,吏抱案請署。良楨曰;「手可斷,案不可署。」同列變色,卒不署。
       良楨自左曹登政府,多所建白。罷福建、山東食鹽,浙東、西長生牛租,瀕海被災圍田稅,民皆德之。嘗論至正格輕重不倫,吏得並緣為奸,舉明律者數人,參酌古今,重定律書,書成而罷。家居輒訓諸子曰:「吾無過人者,惟待人以誠,人亦以誠遇我,汝宜志之。」晚歲病瘠,數謁告,病益侵,遂卒。自號約齋。有詩文奏議凡若干卷,藏于家。
       賈魯
       賈魯字友恒,河東高平人。幼負志節,既長,謀略過人。延祐、至治間,兩以明經領鄉貢。泰定初,恩授東平路儒學教授,辟憲史,歷行省掾,除潞城縣尹,選丞相東曹掾,擢戶部主事,未上。一日,覺心悸,尋得父書,筆勢顫縮,即辭歸,比至家,父已有風疾,未幾卒。
       魯居喪服闋,起為太醫院都事。會詔修遼、金、宋三史,召魯為宋史局官。書成,選魯燕南山東道奉使宣撫幕官,考績居最,遷中書省檢校官。上言:「十八河倉,近歲淪沒官糧百三十萬斛,其弊由富民兼并,貧民流亡,宜合先正經界,然事體重大,非處置盡善,不可輕發。」書累數萬言,切中其弊。俄拜監察御史,首言御史有封事,宜專達聖聰,不宜臺臣先有所可否。陞臺都事,遷山北廉訪副使,復召為工部郎中,言考工一十九事。
       至正四年,河決白茅堤,又決金堤,並河郡邑,民居昏墊,壯者流離。帝甚患之,遣使體驗,仍督大臣訪求治河方略,特命魯行都水監。魯循行河道,考察地形,往復數千里,備得要害,為圖上進二策:其一,議修築北堤,以制橫潰,則用工省;其一,議疏塞並舉,挽河東行,使復故道,其功數倍。會遷右司郎中,議未及竟。其在右司,言時政二十一事,皆見舉行。調都漕運使,復以漕事二十事言之,朝廷取其八事:一曰京畿和糴,二曰優恤漕司舊領漕戶,三曰接連委官,四曰通州緫治豫定委官,五曰船戶困於壩夫,海運壞於壩戶,六曰疏濬運河,七曰臨清運糧萬戶府當隸漕司,八曰宣忠船戶付本司節制。事未盡行。既而河水北侵安山,淪入運河,延袤濟南、河間,將隳兩漕司鹽場,實妨國計。
       九年,太傅、右丞相脫脫復相,論及河決,思拯民艱,以塞詔旨,乃集廷臣群議,言人人殊。魯昌言:「河必當治。」復以前二策進,丞相取其後策,與魯定議,且以其事屬魯。魯固辭,丞相曰:「此事非子不可。」乃入奏,大稱帝旨。十一年四月,命魯以工部尚書、緫治河防使,進秩二品,授以銀章,領河南、北諸路軍民,發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一十五萬,廬州等戍十有八翼軍二萬供役,一切從事大小軍民官,咸稟節度,便宜興繕。是月鳩工,七月鑿河成,八月決水故河,九月舟楫通,十一月諸埽諸堤成,水土工畢,河復故道。事見河渠志。帝遣使報祭河伯,召魯還京師,魯以河平圖獻。帝適覽臺臣奏疏,請褒脫脫治河之績,次論魯功,超拜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賞賚金帛,敕翰林丞旨歐陽玄製河平碑,以旌脫脫勞績,具載魯功,且宣付史館,并贈魯先臣三世。
       尋拜中書左丞,從脫脫平徐州,脫脫既旋師,命魯追餘黨,分攻濠州,同緫兵官平章月可察兒督戰,魯誓師曰:「吾奉旨統八衛漢軍,頓兵于濠七日矣。爾諸將同心協力,必以今日巳、午時取城池,然後食。」魯上馬麾進,抵城下,忽頭眩下馬,且戒兵馬弗散,病愈亟,却藥不肯汗,竟卒于軍中,年五十七。十三年五月壬午也。月可察兒躬為治喪,選士護柩還高平,有旨賜交鈔五百錠以給葬事。子稹。
       逯魯曾
       逯魯曾字善止,修武人。性剛介,通經術,中天曆二年進士第,授翰林國史院編修官,辟御史臺掾,掌機密。監察御史劾中丞史顯夫簡傲,魯曾開實封於大夫前曰:「中丞素持重,不能與人周旋,御史以人情劾之,非公論。」由是皆知其直。
       除太常博士。武宗一廟,未立后主配享,集群臣廷議之。魯曾抗言:「先朝以武宗皇后真哥無子,不立其主。」時伯顏為右丞相,以為明宗之母亦乞列氏,可以配享。徽政院傳太后旨,以文宗之母唐兀氏可以配享。伯顏問魯曾曰:「先朝既以真哥皇后無子,不為立主,今所立者,明宗母乎?文宗母乎?」對曰:「真哥皇后在武宗朝,已膺玉冊,則為武宗皇后,明宗、文宗二母后,固為妾也。今以無子之故,不為立主,以妾后為正宮,是為臣而廢先君之后,為子而追封先父之妾,於禮不可。且燕王垂即位,追廢其母后,而立其生母為后,以配享先王,為萬世笑,豈可復蹈其失乎?」集賢大學士陳顥,素嫉魯曾,出曰:「唐太宗冊曹王明之母為后,是亦二后也,豈不可乎?」魯曾曰:「堯之母為帝嚳庶妃,堯立為帝,未聞冊以為后而配嚳。皇上為大元天子,不法堯、舜,而法唐太宗邪?」衆服其議,而伯顏韙之,遂以真哥皇后配焉。
       復拜監察御史,劾荅失海牙、阿吉剌太尉,鞏卜班右丞,兀突蠻刑部尚書,吉當普監察御史,哈剌完者、月魯不花院使,呂思誠郎中,皆黜之。八人之中,惟思誠少過,亦變祖宗選法,餘皆伯顏之黨,朝廷肅然。
       除樞密院都事,上言:「前伯顏專殺大臣,其黨利其妻女,巧誣以罪。今大小官及諸人有罪,止坐其身,不得籍其妻女。郯王為伯顏搆陷,妻女流離,當雪其無辜,給復子孫。」從之。除刑部員外郎,悉辨正橫罹伯顏所誣者。遷宗正府郎中,出為遼陽行省左右司郎中,除僉山北道肅政廉訪司事,入為禮部郎中。
       至正十二年,丞相脫脫討徐州賊,以官軍不習水土,募瀕海鹽丁為軍,乃超遷魯曾資善大夫、淮南宣慰使,領征討事,遣其募鹽丁五千人從征。徐州平,繼使領所部軍討淮東,卒於軍。
       貢師泰
       貢師泰字泰甫,寧國之宣城人。父奎,以文學名家,延祐、至治間,官京師,為集賢直學士,卒,諡文靖。
       師泰早肄業國子學為諸生。泰定四年,釋褐出身,授從仕郎、太和州判官。丁外艱,改徽州路歙縣丞,江浙行省辟為掾,尋以土著,自劾去。大臣有以其名聞者,擢應奉翰林文字。丁內艱,服闋,除紹興路緫管府推官,郡有疑獄,悉為詳讞而剖決之。
       山陰白洋港有大船飄近岸,史甲二十人,適取鹵海濱,見其無主,因取其篙櫓,而船中有二死人。有徐乙者,怪其無物而有死人,稱為史等所劫。史傭作富民高丙家,事遂連高。史既誣服,高亦就逮。師泰密詢之,則里中沈丁載物抵杭而回,漁者張網海中,因盜網中魚,為漁者所殺,史實未嘗殺人奪物,高亦弗知情,其冤皆白。
       游徼徐裕,以巡鹽為名,肆暴村落間。一日,遇諸暨商,奪其所齎錢,撲殺之,投尸於水,走告縣曰:「我獲私鹽犯人,畏罪赴水死矣。」官驗視,以有傷,疑之。遂以疑獄釋。師泰追詢覆按之,具得裕所以殺人狀,復俾待報。
       餘姚孫國賓,以求盜,獲姚甲造偽鈔,受賕而釋之,執高乙、魯丙赴有司,誣以同造偽。高嘗為姚行用,實非自造,孫既舍姚,因加罪於高,而魯與孫有隙,故并連之,魯與高未嘗相識也。師泰疑高等覆造不合,以孫詰之,辭屈而情見。即釋魯而加高以本罪,姚遂處死,孫亦就法。其於冤獄詳讞之明多類此。以故郡民自以不冤,治行為諸郡第一。
       考滿,復入翰林為應奉,預修后妃、功臣列傳,事畢,遷宣文閣授經郎,歷翰林待制、國子司業,擢禮部郎中,再遷吏部,拜監察御史。自世祖以後,省臺之職,南人斥不用,及是,始復舊制,於是南士復得居省臺,自師泰始,時論以為得人。
       至正十四年,除吏部侍郎。時江淮兵起,京師食不足,師泰奉命和糴于浙右,得糧百萬石,以給京師。遷兵部侍郎。朝廷以京師至上都,驛戶凋弊,命師泰巡視整飭之。至則歷究其病原,驗其富貧,而均其徭役,數十郡之民,賴以稍蘇。豪貴以其不利於己,深嫉之,然莫能有所中傷也。會朝廷欲仍和糴浙西,因除師泰都水庸田使。
       十五年,庸田司罷,擢江西廉訪副使,未行,遷福建廉訪使,居亡何,除禮部尚書。時平江缺守,廷議難其人,師泰又以選為平江路緫管。其年冬,甫視事,張士誠自高郵率衆渡江,直抵城下,攻圍甚急。明年春,守將弗能支,斬關遁去,師泰領義兵出戰,力不敵,亦懷印綬棄城遁,匿海濱者久之。
       士誠既納降,江浙行省丞相達識帖睦邇,以便宜授師泰兩浙都轉運鹽使。至則剔其積蠹,通其利源,大課以集,國用資之。丞相復承制除師泰江浙行省參知政事。
       二十年,朝廷除戶部尚書,俾分部閩中,以閩鹽易糧,由海道轉運給京師,凡為糧數十萬石,朝廷賴焉。二十二年,召為祕書卿,行至杭之海寧,得疾而卒。
       師泰性倜儻,狀貌偉然,既以文字知名,而於政事尤長,所至績效輒暴著。尤喜接引後進,士之賢,不問識不識,即加推轂,以故士譽翕然咸歸之。有詩文若干卷行于世。
       周伯琦
       周伯琦字伯溫,饒州人。父應極,至大間,仁宗為皇太子,召見,獻皇元頌,為言于武宗,以為翰林待制。後為皇太子說書,日侍英邸。仁宗即位,遷集賢待制,終池州路同知緫管府事。伯琦自幼從宦,游京師,入國學,為上舍生,積分及高等。去,以蔭授將仕郎、南海縣主簿,三轉為翰林修撰。
       至正元年,改奎章閣為宣文閣、藝文監為崇文監,伯琦為宣文閣授經郎,教戚里大臣子弟,每進講,輒稱旨,且日被顧問。帝以伯琦工書法,命篆「宣文閣寶」,仍題扁宣文閣;及摹王羲之所書蘭亭序、智永所書千文,刻石閣中。自是累轉官,皆宣文、崇文之間,而眷遇益隆矣。帝嘗呼其字伯溫而不名。會御史奏風憲宜用近臣,特命僉廣東廉訪司事。八年,召入為翰林待制,預修后妃、功臣列傳,累陞直學士。
       十二年,有旨令南士皆得居省臺。除伯琦兵部侍郎,遂與貢師泰同擢監察御史。兩人皆南士之望,一時榮之。時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以大軍南討,而失律喪師,陝西行臺監察御史劉希曾等十人共劾奏之。伯琦乃劾希曾等越分干譽,希曾等皆坐左遷,補郡判官,由是不為公論所與。
       十三年,遷崇文太監,兼經筵官,代祀天妃。丁內艱。十四年,起復為江東肅政廉訪使。長槍鎖南班陷寧國,伯琦與僚佐倉皇出見之,尋遁走至杭州除兵部尚書,未行,改浙西肅政廉訪使。江南行臺監察御史余觀,糾言伯琦失陷寧國,宜正其罪。
       十七年,江浙行省丞相達識帖睦爾承制假伯琦參知政事,招諭平江張士誠。
       士誠既降,江南行臺監察御史亦辯釋伯琦罪,除同知太常禮儀院事,士誠留之,未行,拜資政大夫、江浙行省左丞。於是留平江者十餘年。士誠既滅,伯琦乃得歸鄱陽,尋卒。
       伯琦儀觀溫雅,粹然如玉,雖遭時多艱,而善於自保。博學工文章,而尤以篆、隸、真、草擅名當時。嘗著六書正訛、說文字原二書,又有詩文稿若干卷。
       吳當
       吳當字伯尚,澄之孫也。當幼承祖訓,以穎悟篤實稱。長精通經史百家言,侍其祖至京,補國子生。久之,澄既捐館,四方學子從澄遊者,悉就當卒業焉。
       至正五年,以父文蔭,授萬億四庫照磨,未上,用薦者改國子助教。勤講解,嚴肄習,諸生皆樂從之。會詔修遼、金、宋三史,當預編纂。書成,除翰林修撰。七年,遷國子博士。明年,陞監丞。十年,陞司業。明年,遷翰林待制。又明年,改禮部員外郎。十三年,擢監察御史,尋復為國子司業。明年,遷禮部郎中。又明年,除翰林直學士。
       時江南兵起且五年,大臣有薦當世居江西,習知江西民俗,且其才可任政事者,詔特授江西肅政廉訪使,偕江西行省參政火你赤、兵部尚書黃昭,招捕江西諸郡,便宜行事。當以朝廷兵力不給,既受命至江南,即召募民兵,由浙入閩。至江西境建昌界,招安新城孫塔,擒殄李三。道路既通,乃進攻南豐,渠兇鄭天瑞遁,鄭原自刎死。十六年,調檢校章迪率本部兵,與黃昭夾攻撫州,勦殺首寇胡志學,進兵復崇仁、宜黃。於是建、撫兩郡悉定。
       是時,參知政事朶歹緫兵撫、建,積年無功。因忌當屢捷,功在己上,又以為南人不宜緫兵,則搆為飛語,謂當與黃昭皆與寇通。有旨解二人兵柄,除當撫州路緫管,昭臨江路緫管,並供億平章火你赤軍。火你赤殺當從事官范淳及章迪,將士皆憤怒不平,當諭之曰:「上命不可違也。」而火你赤又上章言:「二人者,難任牧民。」尋有旨當與昭皆罷緫管,除名。
       十八年,火你赤自瑞州還龍興,當、昭皆隨軍不敢去。先是,當與昭平賊功狀,自廣東由海道未達京師,而朶歹、火你赤等公牘乃先至,故朝廷責當、昭,皆左遷。及得當、昭功狀,乃始知其誣,詔拜當中奉大夫、江西行省參知政事,昭湖廣行省參知政事。命未下,而陳友諒已陷江西諸郡。火你赤棄城遁,當乃戴黃冠,著道士服,杜門不出,日以著書為事。友諒遣人辟之,當卧床不食,以死自誓,乃舁床載之舟,送江州,拘留一年,終不為屈。遂隱居廬陵吉水之谷坪。逾年,以疾卒,年六十五。所著書,有周禮纂言及學言稿。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
卷二 本紀第二 太宗
卷三 本紀第三 憲宗
卷四 本紀第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第五 世祖二
卷六 本紀第六 世祖三
卷七 本紀第七 世祖四
卷八 本紀第八 世祖五
卷九 本紀第九 世祖六
卷十 本紀第十 世祖七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世祖八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世祖九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世祖十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世祖十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世祖十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世祖十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祖十四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成宗一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成宗三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成宗四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武宗一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武宗二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仁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仁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仁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英宗一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英宗二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泰定帝一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泰定帝二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明宗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文宗一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文宗二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文宗三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文宗四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文宗五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順帝一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順帝二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順帝三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順帝四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順帝五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順帝六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順帝七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順帝八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順帝九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順帝十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上 五行一
卷五十一 志第三下 五行二
卷五十二 志第四 曆一
卷五十三 志第五 曆二
卷五十四 志第六 曆三
卷五十五 志第七 曆四
卷五十六 志第八 曆五
卷五十七 志第九 曆六
卷五十八 志第十 地理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一 地理二
卷六十 志第十二 地理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三 地理四
卷六十二 志第十四 地理五
卷六十三 志第十五 地理六
卷六十四 志第十六 河渠一
卷六十五 志第十七上 河渠二
卷六十六 志第十七下 河渠三
卷六十七 志第十八 禮樂一
卷六十八 志第十九 禮樂二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 禮樂三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一 禮樂四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二 禮樂五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三 祭祀一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四 祭祀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五 祭祀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六 祭祀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七上 祭祀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二十七下 祭祀六
卷七十八 志第二十八 輿服一
卷七十九 志第二十九 輿服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 輿服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六 百官二
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
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 百官四
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 百官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食貨三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兵一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兵二
卷一百 志第四十八 兵三
卷一百0一 志第四十九 兵四
卷一百0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卷一百0三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卷一百0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卷一百0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卷一百0六 表第一 后妃表
卷一百0七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卷一百0八 表第三 諸王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四 諸公主表
卷一百一十 表第五上 三公表一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三 表第六下 宰相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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