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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繁體版)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作者:明 · 宋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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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貨前志,據經世大典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曆以前,載之詳矣。若夫元統以後,海運之多寡,鈔法之更變,鹽茶之利害,其見於六條政類之中,及有司採訪事跡,凡有足徵者,具錄於篇,以備參考;而喪亂之際,其亡逸不存者,則闕之。
       海運
       元自世祖用伯顏之言,歲漕東南粟,由海道以給京師,始自至元二十年,至於天曆、至順,由四萬石以上增而為三百萬以上,其所以為國計者大矣。曆歲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歲運之恆數,而押運監臨之官,與夫司出納之吏,恣為貪黷,腳價不以時給,收支不得其平,船戶貧乏,耗損益甚。兼以風濤不測,盜賊出沒,剽劫覆亡之患,自仍改至元之後,有不可勝言者矣。由是歲運之數,漸不如舊。至正元年,益以河南之粟,通計江南三省所運,止得二百八十萬石。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財賦緫管府,撥賜諸人寺觀之糧,盡數起運,僅得二百六十萬石而已。及汝、潁倡亂,湖廣、江右相繼陷沒,而方國珍、張士誠竊據浙東、西之地,雖縻以好爵,資為藩屏,而貢賦不供,剝民以自奉,於是海運之舟不至京師者積年矣。
       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書伯顏帖木兒、戶部尚書齊履亨徵海運於江浙,由海道至慶元,抵杭州。時達識帖睦邇為江浙行中書省丞相,張士誠為太尉,方國珍為平章政事,詔命士誠輸粟,國珍具舟,達識帖睦邇緫督之。既達朝廷之命,而方、張互相猜疑,士誠慮方氏載其粟而不以輸於京也,國珍恐張氏掣其舟而因乘虛以襲己也。伯顏帖木兒白於丞相,正辭以責之,巽言以諭之,乃釋二家之疑,克濟其事。先率海舟俟於嘉興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轉以達杭之石墩,又一捨而後抵澉浦,乃載於舟。海灘淺澀,躬履艱苦,粟之載於舟者,為石十有一萬。二十年五月赴京。是年秋,又遣戶部尚書王宗禮等至江浙。二十一年五月,運糧赴京,如上年之數。九月,又遣兵部尚書徹徹不花、侍郎韓祺往徵海運一百萬石。二十二年五月,運糧赴京,視上年之數,僅加二萬而已。九月,遣戶部尚書脫脫歡察爾、兵部尚書帖木至江浙。二十三年五月,仍運糧十有三萬石赴京。九月,又遣戶部侍郎博羅帖木兒、監丞賽因不花往徵海運。士誠託辭以拒命,由是東南之粟給京師者,遂止於是歲云。
       鈔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脫脫欲更鈔法,乃會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及集賢、翰林兩院官共議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嘗建言云:「鈔法自世祖時已行之後,除撥支料本、倒易昏鈔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於寶鈔緫庫料鈔轉撥,所以鈔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來,失祖宗元行鈔法本意。不與轉撥,故民間流轉者少,致偽鈔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於緫庫轉支。至是,吏部尚書偰哲篤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偰哲篤言更鈔法,以楮幣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為母,而錢為子。眾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語,惟集賢大學士兼國子祭酒呂思誠獨奮然曰:「中統、至元自有母子,上料為母,下料為子。比之達達人乞養漢人為子,是終為漢人之子而已,豈有故紙為父,而以銅為過房兒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誠又曰:「錢鈔用法,以虛換實,其致一也。今歷代錢及至正錢,中統鈔及至元鈔、交鈔,分為五項,若下民知之,藏其實而棄其虛,恐非國之利也。」偰哲篤、武祺又曰:「至元鈔多偽,故更之爾。」思誠曰:「至元鈔非偽,人為偽爾,交鈔若出,亦有偽者矣。且至元鈔猶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識之矣。交鈔猶新戚也,雖不敢不親,人未識也,其偽反滋多爾。況祖宗成憲,豈可輕改。」偰哲篤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誠曰:「汝輩更法,又欲上誣世皇,是汝又欲與世皇爭高下也。且自世皇以來,諸帝皆諡曰孝,改其成憲,可謂孝乎!」武祺又欲錢鈔兼行,思誠曰:「錢鈔兼行,輕重不倫,何者為母,何者為子?汝不通古今,道聽途說,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篤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誠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聽此言。如向日開金口河,成則歸功汝等,不成則歸罪丞相矣。」脫脫見其言直,猶豫未決。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言曰:「呂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當坐廟堂高聲厲色。若從其言,此事終不行耶!」明日,諷御史劾之,思誠歸臥不出,遂定更鈔之議而奏之。下詔云:「朕聞帝王之治,因時制宜,損益之方,在乎通變。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頒行中統交鈔,以錢為文,雖鼓鑄之規未遑,而錢幣兼行之意已具。厥後印造至元寶鈔,以一當五,名曰子母相權,而錢實未用。歷歲滋久,鈔法偏虛,物價騰踴,姦偽日萌,民用匱乏。爰詢廷臣,博采輿論,僉謂拯弊必合更張。其以中統交鈔壹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准至元寶鈔二貫,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歷代銅錢並用,以實鈔法。至元寶鈔,通行如故。子母相權,新舊相濟,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十一年,置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又值海內大亂,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昏軟者不復行用。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而國用由是遂乏矣。
       鹽法
       大都之鹽:元統二年四月,御史臺備監察御史言:「竊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鹽不可闕。大德中,因商販把握行市,民食貴鹽,乃置局設官賣之。中統鈔一貫,買鹽四斤八兩。後雖倍其價,猶敷民用。及泰定間,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於鈐束,致有短少之弊。於是巨商趨利者營屬當道,以局官侵盜為由,輒奏罷之,復從民販賣。自是鈔一貫,僅買鹽一斤。無籍之徒,私相犯界,煎賣獨受其利,官課為所侵礙。而民食貴鹽益甚,貧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如朝廷仍舊設局,官為發賣,庶課不虧,而民受賜矣。」
       既而大都路備三巡院及大興、宛平縣所申,又戶部尚書建言,皆如御史所陳。戶部乃言,以謂「榷鹽之法,本以裕國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運司,令河間運司兼辦。每歲存留鹽數,散之米鋪,從其發賣。後因富商專利,遂於南北二城設局,凡十有五處,官為賣之。當時立法嚴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官綱船人等多有侵盜之弊,復從民販賣,而罷所置之局。未及數載,有司屢言富商高抬價直之害。運司所言綱船作弊,蓋因立法不嚴,失於關防所致。且各處俱有官設鹽鋪,與商賈販賣並無窒礙,豈有京城之內,乃革罷官賣之局。宜准本部尚書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舊制於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處。每局日賣十引,設賣鹽官二員,以歲一周為滿,責其奉公發賣。每中統鈔一貫,買鹽二斤四兩,毋令雜灰土其中,及權衡不得其平。凡買鹽過十貫者禁之,不及貫者從所買與之。如滿歲無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數者,減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盜者,依例追斷其合賣鹽數。令河間運司分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兩平稱收,分給各局。其所賣價鈔,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輪次提調之。仍委官巡視,如有豪強兼利之徒,頻買局鹽而增價轉賣於外者,從提調巡督官痛治之。仍令運司嚴督押運之人,設法防禁,毋致縱令綱船人等作弊。其客商鹽貨,從便相參發賣。」四月二十六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戶部云:「近奉文帖,起運至元二年京廒發賣食鹽一萬五千引,令兩平稱收,如數具實申部。除各綱渰沒短少鹽計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實收一萬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萬一百引付各局發賣,見存鹽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撥欲盡。所據至元三年食鹽,宜依例於河間運司起運一萬五千引赴都,庶民間食用不闕。」戶部准其所言,乃議:「京廒食鹽,今歲宜從河間運一萬五千引,其腳價席索等費,令運司於鹽課錢內通算支用。仍召募有產業船戶,互相保識,每一千引為一綱,就差各該場官一員,并本司奏差或監運巡鹽官,每名管押一綱,於大都興國等場見收鹽內驗數,分派分司官監視,如數兩平支收,限三月內赴京廒交卸,取文憑赴部銷照。但有雜和沙土,濕潤短少數,並令本綱船戶、押運場官、奏差監運諸人,如數均賠,依例坐罪。」中書如戶部所議行之。
       至正三年,監察御史王思誠、侯思禮等建言:「京師自大德七年罷大都鹽運司,設官賣鹽,置局十有五處,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罷之,元統二年又復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則有侵盜滲溺之患,入局則有和雜灰土之奸。名曰一貫二斤四兩,實不得一斤之上。其潔淨不雜,而斤兩足者,唯上司提調數處耳。又常白鹽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四月起運,官鹽二萬引,用船五十艘,每歲以七月起運,而運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臨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來,無不被擾。名為和顧,實乃強奪。一歲之中,千里之內,凡富商巨賈之載米粟者,達官貴人之載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賄而放行,所拘留者,皆貧弱無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滲溺侵盜,弊病多端。既達京廒,又不得依時交收,淹延歲月,困守無聊,鬻妻子、質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狼顧不前,使京師百物湧貴者,實由於此。竊計官鹽二萬引,每引腳價中統鈔七貫,緫為鈔三千錠,而十五局官典俸給,以一歲計之又五百七十六錠,其就支賃房之資,短腳之價,席草諸物,又在外焉。當時置局設官,但為民食貴鹽,殊不料官賣之弊,反不如商販之賤,豈忍徒費國家,而使百物貴也。宜從憲臺具呈中書省,議罷其鹽局,及來歲起運之時,出榜文播告鹽商,從便入京興販。若常白鹽所用船五十艘,亦宜於江南造小料船處如數造之。既成之後,付運司顧人運載,庶舟楫通而商賈集,則京師百物賤,而鹽亦不貴矣。」御史臺以其言具呈中書,而河間運司所申,亦如前議。
       戶部言:「運司及大都路講究,即同監察御史所言,元設鹽局,合准革罷,聽從客旅興販。其常白鹽繫內府必用之物,起運如故,宜從都省聞奏。」二月初五日,中書省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河間之鹽:至正二年,河間運司申戶部云:「本司歲辦額餘鹽共三十八萬引,計課鈔一百一十四萬錠,以供國用,不為不重。近年以來,各處私鹽及犯界鹽販賣者眾,蓋因軍民官失於禁治,以致侵礙官課,鹽法澀滯,實由於此。乞轉呈都省,頒降詔旨,宣諭所司,欽依規辦。」本部具呈中書省,遂於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飭之。
       七月,又據河間運司申:「本司辦課,全藉郡縣行鹽地方買食官鹽。去歲河間等路旱蝗闕食,累蒙賑恤,民力未蘇,食鹽者少。又因古北口等處,把隘官及軍人不為用心詰捕,大都路所屬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諸人裝載疙疸鹽於街市賣之,或量以斗,或盛以盤,明相饋送。今紫荊關捕獲犯人張狡群等所載疙疸鹽,計一千六百餘斤。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將及百起。若不申聞,恐年終課不如數,虛負其咎。」本部具呈中書省,照會樞密院給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據河間運司申:「生財節用,固治國之常經;薄賦輕徭,實理民之大本。本司歲額鹽三十五萬引,近年又添餘鹽三萬引,元簽竈戶五千七百七十四戶,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戶。每年額鹽,勒令見在疲乏之戶勉強包煎。今歲若依舊煎辦,人力不足。又兼行鹽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買鹽之資。如蒙矜閔,自至正二年為始,權免餘鹽三萬引,俟豐稔之歲,煎辦如舊。」本部以錢糧支用不敷,權擬住煎一萬引,具呈中書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既而運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辦鹽額二十五萬引,自後累增至三十有五萬。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萬引,已經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萬引。外有二萬引,若依前勒令見戶包煎,實為難堪。如并將餘鹽二萬引住煎,誠為便益。」戶部又以所言具呈中書省,權擬餘鹽二萬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辦如故。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戶部所擬行之。
       山東之鹽:元統二年,戶部呈:「據山東運司准濟南路牒,依副達魯花赤完者、同知闍里帖木兒所言,比大都、河間運司,改設巡鹽官一十二員,專一巡禁本部。詳山東運司,歲辦鈔七十五萬餘錠,行鹽之地,周圍三萬餘里,止是運判一員,豈能遍歷,恐私鹽來往,侵礙國課。本司既與濟南路講究便益,宜准所言。」中書省令戶部復議之,本部言:「河間運司定設奏差一十二名,巡鹽官一十六名,山東運司設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設巡鹽官外,據元設奏差內減去一十二名。」具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三年二月,又據山東運司備臨朐、沂水等縣申:「本縣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係食鹽地方,後因改為行鹽,民間遂食貴鹽,公私不便。如蒙仍舊改為食鹽,令居民驗戶口多寡,以輸納課鈔,則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鹽之弊。」運司移文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嶧等州,從長講究,互言食鹽為便。及准本司運使辛朝列牒云:「所據零鹽,擬依登、萊等處,銓注局官,給印置局,散賣於民,非惟大課無虧,官釋私鹽之憂,民免刑配之罪。」戶部議:「山東運司所言,於滕、嶧等處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萊三十五局之例,於錢榖官內通行銓注局官,散賣食鹽,官民俱便。既經有司講究,宜從所議。」具呈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至元二年,御史台據山東肅政廉訪司申:「准濟南路備章丘縣申『見奉山東運司為本司額辦鹽課二十八萬引,除客商承辦之外,見存十三萬引,絕無買者,將及年終,歲課不能如數。所據新城、章丘、長山、鄒平、濟南俱近鹽場,與大、小清河相接,客旅興販,宜依商河、滕、嶧等處,改為食鹽,權派八千引,責付本處有司自備席索腳力,赴已擬固堤等場,於元統三年依例支出,均散於民』等事,竊照山東運司,初無上司明文,輒擅散民食鹽,追納課鈔,使民不得安業。今於至元元年正月、二月,兩次奉到中書戶部符文,行鹽食鹽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樁配於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寢匿符文,依前差人馳驛,督責州縣,臨逼百姓,追徵食鹽課鈔,不無擾害。據本司恣意行事,玩法擾民,理應取問,緣繫辦課之時,宜從憲臺區處。又據監察御史所呈,亦為茲事。若便行取問,即繫辦課時月,具呈中書省區處。」戶部議呈:「行鹽食鹽已有定所,宜從改正。若准御史臺所呈,取問運司,卻緣鹽法例應從長規畫,似難別議。」中書省如所擬行之。
       陝西之鹽:至元二年九月,御史臺准陝西行臺咨備監察御史帖木兒不花建言:「近蒙委巡歷奉元東道,至元元年各州縣戶口額辦鹽課,其陝西運司官不思轉運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齎引,遍散州縣,甫及旬月,杖限追鈔,不問民之無有。竊照諸處運司之例,皆運官召商發賣,惟陝西等處鹽司,近年散於民戶。且如陝西行省食鹽之戶,該辦課二十萬三千一百六十四錠有餘。於內鞏昌、延安等處認定課鈔一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錠,慶陽、環州、鳳翔、興元等處歲辦課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五錠,其餘課鈔,先因關陝旱饑,民多流亡,准中書省咨,至順三年鹽課,十分為率,減免四分,於今三載,尚有虧負。蓋因戶口凋殘,十亡八九,縱或有復業者,家產已空,爾來歲頗豐收,而物價甚賤,得鈔為艱。本司官皆勒有司徵辦,無分高下,一概給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價三錠,富家無以應辦,貧下安能措畫。糶終歲之糧,不酬一引之價,緩則輸息而借貸,急則典鬻妻子。縱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裝運,止從各處鹽商,勒價收買。舊債未償,新引又至,民力有限,官賦無窮。又寧夏所產韋紅鹽池,不辦課程,除鞏昌等處循例認納乾課,從便食用外,其池鄰接陝西環州百餘里,紅鹽味甘而價賤,解鹽味苦而價貴,百姓私相販易,不可禁約。以此參詳,河東鹽池,除撈鹽戶口食鹽外,辦課引數,今後宜從運官設法,募商興販。但遇行鹽之處,諸人毋得侵擾韋紅鹽法。運司每歲分輪官吏監視,聽民採取,立法抽分,依例發賣,每引收價鈔三錠。自黃河以西,從民食用,通辦運司元額課鈔。因時夾帶至黃河東南者,同私鹽法罪之,陝西興販解鹽者不禁。如此庶望官民兩便,而課亦無虧矣。」
       又據陝西漢中道肅政廉訪使胡通奉所陳云:「陝西百姓,許食解鹽,近脫荒儉,流移漸復,正宜安輯,而鹽吏不察民瘼,止以恢辦為名,不論貧富,散引收課,或納錢入官,動經歲月,猶未得鹽。蓋因地遠,腳力艱澀。今後若令大河以東之民,分定課程,買食解鹽,其以西之民,計口攤課,任食韋紅之鹽,則官不被擾,民無蕩產之禍矣。且解鹽結之於風,韋紅之鹽產之於地,東鹽味苦,西鹽味甘,又豈肯捨其美而就其惡乎。使陝西百姓,一概均攤解鹽之課,令食韋紅之鹽,則鹽吏免巡禁之勞,而民亦受惠矣。」本臺詳所言鹽法,宜從省部定擬,具呈中書省,送戶部議之。本部議云:「陝西行臺所言鹽事,宜從都省選官,前赴陝西,與行省、行臺及河東運司官一同講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陝西行省,仍摘委河東運司正官一員赴省,一同再行講究。三月初二日,陝西行省官及李御史、運司同知郝中順會鞏昌、延安、興元、奉元、鳳翔、邠州等官,與緫帥汪通議等,俱稱當從御史帖木兒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限以黃河為界,令陝西之民從便食用韋紅二鹽,解鹽依舊西行,紅鹽不許東渡。其咸寧、長安錄事司三處未散者,依已散州縣,一體斟酌,認納乾課,與運司已散食鹽引價同。見納乾課,辦鈔七萬錠,通行按季輸納,運司不須散引。如此則民不受害,而課以無虧矣。郝同知獨言:「運司每歲辦課四十五萬錠,陝西該辦二十萬錠,今止認七萬錠,餘十三萬錠,從何處恢辦?」議不合而散。本省檢照運司逐年申報文冊,陝西止辦七萬二千六十餘錠,郝遂稱疾不出,其後訖無定論。
       戶部參照至順二年中書省嘗遣兵部郎中井朝散,與陝西行省官一同講究,以涇州白家河永為定界,聽民食用。仍督所在軍民官嚴行禁約,毋致韋紅二鹽犯境侵課。中書如所擬行之。
       兩淮之鹽:至元六年八月,兩淮運司准行戶部尚書運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創立,當時鹽課未有定額,但從實恢辦,自後累增至六十五萬七十五引。客人買引,自行赴場支鹽,場官逼勒竈戶,加其斛面,以通鹽商,壞亂鹽法。大德四年,中書省奏准,改法立倉,設綱儹運,撥袋支發,以革前弊。本司行鹽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廣所轄路分,上江下流,鹽法通行。至大間,煎添正額餘鹽三十萬引,通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運至揚州東關,俱於城河內停泊,聽候通放,不下三四十萬餘引,積疊數多,不能以時發放。至順四年,前運使韓大中等又言:『歲賣額鹽九十五萬七十五引。客商買引,關給勘合,赴倉支鹽,僱船腳力,每引遠倉該鈔十二三貫,近倉不下七八貫,運至揚州東關,俟候以次通放。其船梢人等,恃以鹽主不能照管,視同己物,恣為侵盜,弊病多端。及事敗到官,非不嚴加懲治,莫能禁止。其所盜鹽,以鈔計之,不過折其舊船以償而已,安能如數徵之。是以裏河客商,虧陷資本,外江興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價以買不潔之鹽,公私俱受其害。』竊照揚州東關城外,沿河兩岸,多有官民空閑之地。如蒙聽從鹽商自行賃買基地,起造倉房,支運鹽袋到場,籍定資次,貯置倉內,以俟通放。臨期用船,載往真州發賣,既防侵盜之患,可為悠久之利,其於鹽法非小補也。」
       既申中書戶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議擬,文移往復,紛紜不決。久之,戶部乃定議,令運司於已收在官客商帶納挑河錢內,撥鈔一萬錠,起蓋倉房,仍從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與運司偕往,相視空地,果無違礙,而後行之。
       兩浙之鹽:至元五年,兩浙運司申中書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創立,當時未有定額。至十五年始立額,辦鹽十五萬九千引。自後累增至四十五萬引,元統元年又增餘鹽三萬引,每歲緫計四十有八萬。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五貫,自後增為九貫、十貫,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則為三錠矣。每年辦正課中統鈔一百四十四萬錠,較之初年,引增十倍,價增三十倍。課額愈重,煎辦愈難,兼以行鹽地界所拘戶口有限。前時聽從客商就場支給,設立檢校所,稱檢出場鹽袋。又因支查停積,延祐七年,比兩淮之例,改法立倉,綱官押船到場,運鹽赴倉收貯,客旅就倉支鹽。始則為便,經今二十餘年,綱場倉官任非其人,惟務掊克。況淮、浙風土不同,兩淮跨涉四省,課額雖大,地廣民多,食之者眾,可以辦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鹽亭竈,散漫海隅,行鹽之地,裏河則與兩淮鄰接,海洋則與遼東相通,番舶往來,私鹽出沒,侵礙官課,雖有刑禁,難盡防禦。鹽法隳壞,亭民消廢,其弊有五:
       本司所轄場司三十四處,各設令、丞、管勾、典史,管領竈戶火丁。用工之時,正當炎暑之月,晝夜不休。纔值陰雨,束手彷徨。貧窮小戶,余無生理,衣食所資,全籍工本,稍存抵業之家,十無一二。有司不體其勞,又復差充他役。各場元簽竈戶一萬七千有餘,後因水旱疫癘,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餘。即今未蒙簽補,所據拋下額鹽,唯勒見戶包煎而已。若不早為簽補,優加存恤,將來必致損見戶而虧大課。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設三十五綱監運綱司,專掌召募船戶,照依隨場日煎月辦課額,官給水腳錢,就場支裝所煎鹽袋,每引元額四百斤,又加折耗等鹽十斤,裝為二袋,綱官押運前赴所撥之倉而交納焉。客人到倉支鹽,如自二月至於十月河凍之時,以運足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綱運鹽船戶,經行歲久,奸弊日滋。凡遇到場裝鹽之時,私屬鹽場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兩,裝為硬袋,出場之後,沿途盜賣,雜以灰土,補其所虧。及到所赴之倉,而倉官司秤人又各受賄,既不加辨,秤盤又不如法。在倉日久,又復消折。袋法不均,誠非細故。不若仍舊令客商就場支給,既免綱運俸給水腳之費,又鹽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歲辦額鹽四十八萬引,行鹽之地,兩浙、江東凡一千九百六萬餘口。每日食鹽四錢一分八釐,緫而計之,為四十四萬九千餘引。雖賣盡其數,猶剩鹽三萬一千餘引。每年督勒有司,驗戶口請買。又值荒歉連年,流亡者眾,兼以瀕江並海,私鹽公行,軍民官失於防禦,所以各倉停積累歲未賣之鹽,凡九十餘萬引,無從支散。如蒙早降定制,以憑遵守,賞罰既明,私鹽減少,戶口食鹽,不致廢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運鹽到所賣之地,先須住報水程及所止店肆,繳納退引。豈期各處提調之官,不能用心檢舉,縱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錢,不滿所欲,則多端留難。客人或因發賣遲滯,轉往他所,水程雖住,引不拘納,遂有埋沒,致容姦民藏匿在家,影射私鹽,所司亦不檢勘拘收。其懦善者,賣過官鹽之後,即將引目投之鄉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納官,通同鹽徒,執以為憑,興販私鹽。如蒙將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盡實還官,不致影射私鹽。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倉,設置部轄,掌收各綱船戶,運到鹽袋,貯頓在倉,聽候客人,依次支鹽,俱有定制。比年以來,各倉官攢,肆其貪慾,出納之間,兩收其利。凡遇綱船到倉,必受船戶之賄,縱其雜和灰土,收納入倉。或船戶運至好鹽,無錢致賄,則故生事留難,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盜賣。其倉官與鹽運人等為弊多端,是以各倉積鹽九十餘萬引,新舊相並,充溢廊屋,不能支發,走鹵消折,利害非輕。雖繫客人買過之物,課鈔入官,實恐年復一年,為患益甚。若仍舊令客商自備腳力,就場支裝,庶免停積。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倉停積,最為急務。驗一歲合賣之數,止該四十四萬餘引,盡賣二年,尚不能盡,又復煎運到倉,積累轉多。如蒙特賜奏聞,選委德望重臣,與拘該官府,從長講究,參酌時宜,更張法制,定為良規,惠濟黎元,庶望大課無虧。見為住煎餘鹽三萬引,差人齎江浙行省咨文赴中書省,請照詳焉。
       戶部詳運司所言,除餘鹽三萬引別議外,其餘事理,未經行省明白定擬,呈省移咨,從長講究。六年五月,中書省奏,選官整治江浙鹽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納麟及首領官趙郎中等提調,既而納麟又以他故辭。
       至正元年,運使霍亞中又言:「兩淮、福建運司,俱有餘鹽,已行住免。本司繫同一體,如蒙依例住煎三萬引,庶大課易為辦集。」中書省上奏,得旨權將餘鹽三萬引倚閣,俟鹽法通行而後辦之。
       二年十月,中書右丞相脫脫、平章鐵木兒塔識等奏:「兩浙食鹽,害民為甚,江浙行省官、運司官屢以為言。擬合欽依世祖皇帝舊制,除近鹽地十里之內,令民認買,革罷見設鹽倉綱運,聽從客商赴運司買引,就場支鹽,許於行鹽地方發賣,革去派散之弊。及設檢校批驗所四處,選任廉幹之人,直隸運司,如遇客商載鹽經過,依例秤盤,均平袋法,批驗引目,運司官常行體究。又自至元十三年歲辦鹽課,額少價輕,今增至四十五萬,額多價重,轉運不行。今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兩浙額鹽量減一十萬引,俟鹽法流通,復還元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有旨從之。
       福建之鹽: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據福建運司申:「本司歲辦額課鹽,十有三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場,至元四年閏八月終,積下附餘增辦等鹽十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詳,既有積攢附餘鹽數,據至元五年額鹽,擬合照依天曆元年住煎正額五萬引,不給工本,將上項餘鹽五萬,准作正額,省官本鈔二萬錠,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辦額鹽八萬九引一百八十餘斤,計鹽十有三萬九引有奇,通行發賣,辦納正課。除留餘鹽五萬餘引,預支下年軍民食鹽,實為官民便益。」本省如所擬,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參詳,亦如所擬。其下餘鹽五萬一千九百六十二引,發賣為鈔,通行起解。回咨本省,從所擬行之。
       至正元年,詔:「福建、山東俵賣食鹽,病民為甚。行省、監察御史、廉訪司拘該有司官,宜公同講究。」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與行臺監察御史、福建廉訪司官及運使常山李鵬舉、漳州等八路正官講究得食鹽不便,其目有三:一曰餘鹽三萬引,難同正額,擬合除免。二曰鹽額太重,比依廣海例,止收價二錠。三曰住罷食鹽,並令客商通行。
       福建鹽課始自至元十三年,見在鹽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鈔九貫。二十年,煎賣鹽五萬四千二百引,每引鈔十四貫。二十五年,增為一錠。三十一年,始立鹽運司,增鹽額為七萬引。元貞二年,每引增價十五貫。大德八年,罷運司,併入宣慰使司恢辦。十年,立都提舉司,增鹽額為十萬引。至大元年,各場煎出餘鹽三萬引。四年,復立運司,遂定額為十三萬引,增價鈔為二錠。延祐元年,又增為三錠,運司又從權改法,建、延、汀、邵仍舊客商興販,而福、興、漳、泉四路樁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餘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貧,民不加多,鹽額增重。八路秋糧,每歲止二十七萬八千九百餘石,夏稅不過一萬一千五百餘錠,而鹽課十三萬引,該鈔三十九萬錠。民力日弊,每遇催徵,貧者質妻鬻子以輸課,至無可規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擾攘,亦由於此。運司官耳聞目見,蓋因職專恢辦,惠無所施。如蒙欽依詔書事意,罷餘鹽三萬引,革去散賣食鹽之弊,聽從客商八路通行發賣,誠為官民兩便。其正額鹽,若依廣海鹽價,每引中統鈔二錠,宜從都省區處。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講究,咨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至正三年為始,將餘鹽三萬引,權令減免,散派食鹽擬合住罷。其減正額鹽價,即與廣海提舉司事例不同,別難更議。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脫脫、平章帖木兒達失等,以所擬奏而行之。
       廣東之鹽:至元二年,御史臺准江南諸道行御史臺咨備監察御史韓承務建言:「廣東道所管鹽課提舉司,自至元十六年為始,止辦鹽額六百二十一引,自後累增至三萬五千五百引,延祐間又增餘鹽,通正額計五萬五百五十二引。竈戶窘於工程,官民迫於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間,蒙憲臺及奉使宣撫,交章敷陳,減免餘鹽一萬五千引。元統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權將已減餘鹽,依舊煎辦,今已三載,未蒙住罷。竊意議者,必謂廣東控制海道,連接諸蕃,船商輳集,民物富庶,易以辦納,是蓋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轄七路八州,平土絕少,加以嵐瘴毒癘,其民刀耕火種,巢顛穴岸,崎嶇辛苦,貧窮之家,經歲淡食,額外辦鹽,賣將誰售。所謂富庶者,不過城郭商賈與泊船交易者數家而已。竈戶鹽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將見存人戶,勒令帶煎。又有大可慮者,本道密邇蠻獠,民俗頑惡,誠恐有司責辦太嚴,斂怨生事,所繫非輕。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具呈中書省,送戶部定擬,自元統三年為始,廣東提舉司所辦餘鹽,量減五千引。十月初九日,中書省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廣海之鹽:至元五年三月,湖廣行省咨中書省云:「廣海鹽課提舉司額鹽三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引,餘鹽一萬五千引。近因黎賊為害,民不聊生,正額積虧四萬餘引,臥收在庫。若復添辦餘鹽,困苦未甦,恐致不安。事關利害,如蒙憐憫,聞奏除免,庶期元額可辦,不致遺患邊民。」戶部議云:「上項餘鹽,若全恢辦,緣非元額,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轄竈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竄,民物凋弊,擬於一萬五千引內,量減五千引,以舒民力。」中書以所擬奏聞,得旨從之。
       四川之鹽:元統三年,四川行省據鹽茶轉運使司申:「至順四年,中書坐到添辦餘鹽一萬引外,又帶辦兩浙運司五千引,與正額鹽通行煎辦,已後支用不闕,再行議擬。卑司為各場別無煎出餘鹽,不免勒令竈戶承認規劃,幸已足備。以後年分,若不申覆,誠恐竈戶逃竄,有妨正課。如蒙憐憫,備咨中書省,於所辦餘鹽一萬引內,量減帶辦兩浙之數。」又准分司運官所言云:「四川鹽井,俱在萬山之間,比之腹裏、兩淮,優苦不同,又行帶辦餘鹽,竈民由此而疲矣。」行省咨呈中書省,上奏得旨,權以帶辦餘鹽五千引倚閣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廣兩行省具以茶運司同知萬家閭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書省云:「本司歲辦額課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除門攤批驗鈔外,數內茶引一百萬張,每引十二兩五錢,共為鈔二十五萬錠。末茶自有官印筒袋關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該鈔二萬九千八十餘錠。茶引一張,照茶九十斤,客商興販。其小民買食及江南產茶去處零斤采賣,皆須由帖為照。春首發賣茶由,至於夏秋,茶由盡絕,民間闕用。以此考之,茶由數少課輕,便於民用而不敷,茶引課重數多,止於商旅興販,年終尚有停閑未賣者。每歲合印茶由,以十分為率,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算依引目內官茶,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增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比驗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庶幾引不停閑,茶無私積。中書戶部定擬,江西茶運司歲辦公據十萬道,引一百萬,計鈔二十八萬九千二百餘錠。茶引便於商販,而山場小民全憑茶由為照,歲辦茶由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二絲,計鈔五千八百一十六錠七兩四錢一分,減引二萬三千二百六十四張。茶引一張,造茶九十斤,納官課十二兩五錢。如於茶由量添二分,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計鈔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積出餘零鈔數,官課無虧,而便於民用。」合准本省所擬,具呈中書省,移咨行省,如所擬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陳言內一節,言江州茶司據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來,其法始備。國朝既於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仍於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專任散據賣引,規辦國課,莫敢誰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關領次年據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間,司官不能偕聚。吏貼需求,各滿所欲,方能給付據引。此時春月已過。及還本司,方欲點對給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處驗戶散據賣引。每引十張,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名為搭頭事例錢,以為分司官吏饋○之資。提舉司雖以榷茶為名,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不過為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上行下效,勢所必然。提舉司既見分司官吏所為若是,亦復倣傚遷延。及茶戶得據還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戶消乏為名,轉賣與新興之戶。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上下分派,各為己私。不知此等之錢,自何而出,其為茶戶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據在手,碾磨方興,吏卒踵門,催并初限。不知茶未發賣,何從得錢。間有充裕之家,必須別行措辦。其力薄者,例被拘監,無非典鬻傢俬,以應官限。及終限不能足備,上司緊併,重複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分司苛取之過。茶戶本圖求利,反受其害,日見消乏逃亡,情實堪憫。今若申明舊制,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將據引給付提舉司,隨時派散,無得停留在庫,多收分例,妨誤造茶時月;如有過期,別行定罪。仍不許運司似前分司自行散賣據引,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茶戶免損乏之害。」中書省以其言送戶部定擬,復移咨江西行省,委官與茶運司講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
卷二 本紀第二 太宗
卷三 本紀第三 憲宗
卷四 本紀第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第五 世祖二
卷六 本紀第六 世祖三
卷七 本紀第七 世祖四
卷八 本紀第八 世祖五
卷九 本紀第九 世祖六
卷十 本紀第十 世祖七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世祖八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世祖九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世祖十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世祖十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世祖十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世祖十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祖十四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成宗一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成宗三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成宗四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武宗一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武宗二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仁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仁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仁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英宗一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英宗二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泰定帝一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泰定帝二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明宗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文宗一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文宗二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文宗三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文宗四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文宗五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順帝一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順帝二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順帝三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順帝四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順帝五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順帝六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順帝七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順帝八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順帝九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順帝十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上 五行一
卷五十一 志第三下 五行二
卷五十二 志第四 曆一
卷五十三 志第五 曆二
卷五十四 志第六 曆三
卷五十五 志第七 曆四
卷五十六 志第八 曆五
卷五十七 志第九 曆六
卷五十八 志第十 地理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一 地理二
卷六十 志第十二 地理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三 地理四
卷六十二 志第十四 地理五
卷六十三 志第十五 地理六
卷六十四 志第十六 河渠一
卷六十五 志第十七上 河渠二
卷六十六 志第十七下 河渠三
卷六十七 志第十八 禮樂一
卷六十八 志第十九 禮樂二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 禮樂三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一 禮樂四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二 禮樂五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三 祭祀一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四 祭祀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五 祭祀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六 祭祀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七上 祭祀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二十七下 祭祀六
卷七十八 志第二十八 輿服一
卷七十九 志第二十九 輿服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 輿服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六 百官二
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
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 百官四
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 百官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食貨三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兵一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兵二
卷一百 志第四十八 兵三
卷一百0一 志第四十九 兵四
卷一百0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卷一百0三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卷一百0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卷一百0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卷一百0六 表第一 后妃表
卷一百0七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卷一百0八 表第三 諸王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四 諸公主表
卷一百一十 表第五上 三公表一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三 表第六下 宰相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六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0一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0二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0三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0四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0五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0六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0七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0八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0九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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