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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史(繁體版)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作者:明 · 宋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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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法上
       凡怯薛出身:元初用左右宿衛為心膂爪牙,故四怯薛子孫世為宿衛之長,使得自舉其屬。諸怯薛歲久被遇,常加顯擢,惟長官薦用,則有定制。至元二十年議:「久侍禁闥、門地崇高者,初受朝命散官,減職事一等,否則量減二等。」至大四年,詔蒙古人降一等,色目人降二等,漢人降三等。
       凡臺憲選用:大德元年,省議:「臺官舊無選法,俱於民職選取,後互相保選,省、臺各為一選。宜令臺官,幕官聽自選擇,惟廉訪司官,則省、臺共選。若臺官於省部選人,則與省官共議之;省官於臺憲選人,亦與臺官共議之。」至元八年,定監察御史任滿,在職無異政,元係七品以下者例加一等,六品以上者陞擢。其有不顧權勢,彈劾非違,及利國便民者,別議陞除。或有不稱者,斟酌銓注。
       凡選舉守令:至元八年,詔以戶口增、田野闢、詞訟簡、盜賊息、賦役均五事備者,為上選。九年,以五事備者為上選,陞一等。四事備者,減一資。三事有成者為中選,依常例遷轉。四事不備者,添一資。五事俱不舉者,黜降一等。二十三年,詔:「勸課農桑,克勤奉職者,以次陞獎。其怠於事者,笞罷之。」二十八年,詔:「府州縣,除達魯花赤外,長官並宜選用漢人素有聲望,及勳臣故家,並儒吏出身,資品相應者,佐貳官遴選色目、漢人參用,庶期於政平訟理,民安盜息,而五事備矣。」
       凡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陞職者,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功者代之。」十七年,詔:「渡江緫把、百戶有功陞遷者,緫把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緫管、緫把,視其子孫堪承襲者,止令管其元軍。元帥、招討子孫為萬戶,緫管子孫為千戶,緫把子孫為百戶,給元佩金銀符。病故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二十一年,詔:「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三等,定立條格,通行遷轉。以三年為滿,理算資考,陞加品級。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廕敘。」是年,以舊制父子相繼,管領元軍,不設蒙古軍官,故定立資考,三年為滿,通行遷轉。後各翼大小軍官俱設蒙古軍官,又兼調遣征進,俱已離翼,難與民官一體遷轉廕敘,合將萬戶、千戶、鎮撫自奏准日為始,以三年為滿,通行遷轉。百戶以下,不拘此例。凡軍官征戰有功過者,驗實跡陞降。又定蒙古奧魯官,大翼萬戶下設奧魯緫管府,從四品。小翼萬戶下設奧魯官,從五品。各千戶奧魯,亦設奧魯官,受院劄。各千戶奧魯,不及一千戶者,或二百戶、三百戶,以遠就近,以小就大,合併為千戶翼奧魯官,受院劄。若干礙投下,難以合併,宜再議之。又定首領官受敕牒,元帥、招討司經歷、知事,就充萬戶府經歷、知事,換降敕牒,如元翼該革,別與遷除。若王令旨、並行省劄付、樞密院劄付經歷,充中、下萬戶府知事。行省諸司劄付,充提領案牘,並各翼萬戶自設經歷、知事,一例俱作提控案牘,受院劄。又議:「隨朝各衛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已擬受院劄,外任千戶鎮撫所提控案牘,合從行省許准,受萬戶府付身。」二十四年,詔:「諸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舊臣勳閥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用之。」二十五年,軍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雖陣亡,其子弟無能,勿用。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於本等用之。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賁司並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准承襲定例,似為偏負。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五年,詔:「軍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而出、公事已辦為私事稱故不迴者,今後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後以他職授之。」十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則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之。」至大二年,議:「各衛翼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陞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四年,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太禧院。天曆元年,罷會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轄諸司,則從其擢用。
       宣徽院。皇慶二年,省臣奏:「其所轄倉庫、屯田官員,半由都省,半由本院用之。」奉旨,宜俱從省臣用之。
       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諸司錢糧選法,悉令中書省掌之,可更選人任用,移文中書,給降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啟:「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依樞密院、御史臺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內則侍相臣之興居,外則傳省闥之命令,選宿衛及勳臣子弟為之。又擇其高等二人,專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職者,俾受宣命。」大德八年,擬歷六十月者,始令從政。
       凡禮儀諸職:有太常寺檢討,至元十三年,擬歷一百月,除從八品。有御史臺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擬歷九十月,除正八品。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議:「從本司選已入流品職官為之,考滿驗應得資品,陞一等遷用。未入流官人員,擬充侍儀舍人,受中書省劄,一考除從九品。」三十年,議:「於二品、三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敘,兩考從七品遷敘。」有侍儀舍人,三十年,議:「於四品、五品官子內選用,不限廕敘,一考從九品。」大德三年,議:「有闕,宜令侍儀司於到部正從九品流官內選用,仍受省劄,三十月為滿,依朝官內陞轉,如不敷,於應得府州儒學教授內選用,曆一考,正九品敘。」有禮直管勾,大德三年,省選合用到部人員,俱從太常寺舉保,非常選除充者,任迴止於本衙門敘用。有郊壇庫藏都監二人,至大三年,議:「受省劄者歷一考之上,受部劄者歷兩考之上,再歷本院屬官一任,擬於從九品內敘。」天曆二年,擬在朝文翰衙門,於國子生員內舉充。
       至元九年,部議:「巡檢流外職任,擬三十月為一考,任迴於從九品遷敘。」二十年,議:「巡檢六十月,陞從九品。」大德七年,議:「各處所委巡檢,自立格月日為始,已歷兩考之上者,循舊例九十月出職;不及兩考者,須歷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遷轉。」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檢,任迴及考者,止於巡檢內注授。所歷未及者,於錢穀官內定奪,通理巡檢月日。各處行省所設巡檢,考滿者,咨省定奪;未及考滿者,行省於錢穀官等職內委用,通理月日,依舊陞轉;不及一考,如係告廕並提控案牘例應轉充者,於雜職內委用,考滿各理本等月日,依例陞轉。」
       腹裏諸路行用鈔庫,至元十九年,部擬:「州縣民官內選充,係八品、九品人員,三十月為滿,任回驗元資品,減一資歷,通理遷敘。庫使,受都省劄付,任滿從優遷敘。庫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為滿,於本處上戶內公選交替。陝西、四川、西夏中興等路提舉司鈔庫,俱係行省管領,合就令依上選擬庫官,移文都省,給降敕牒劄付。」省議:「除鈔庫使副咨各省選擬外,提領省部選注。」腹裏官員,二十六年,定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通理月日陞轉。江南官員,若曾腹裏歷仕,前資相應依例陞轉。遷去江淮歷仕人員,所歷月日一考之上者,除一考準為根腳,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若選充倉庫等官,擬於應得資品上,例陞一等,任回依上於腹裏陞轉。接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本地面從七品者,准算腹裏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後任通理;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陞轉。福建、兩廣官員選充倉庫等官,應得本地面從七品者,准算江南從七資品。歷過一考者,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餘有月日,後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資陞轉。元係流官,任回,止於流官內任用;雜職者,雜職內遷敘。萬億庫、寶鈔緫庫、八作司,以一年滿代,錢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為滿,少者以一年為滿。上都稅務官,止依上例遷轉。都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隨路平準行用庫官,印造寶鈔庫官,鐵冶提舉司官、首領官,採金提舉司官、首領官,銀場提舉司官、首領官,新舊運糧提舉司官、首領官,都提舉萬億庫、八作司、寶鈔緫庫首領官。一周歲為滿者:泉府司所轄富藏庫官,廩給司、四賓庫、薄斂庫官,大都稅課提舉司官、首領官,酒課提舉司官、首領官,提舉太倉官、首領官,提舉醴源倉官、首領官,大都省倉官,河倉官,通州等處倉官、應受省部劄付管錢穀院務雜職等官,大都平準行用庫官,燒鈔四庫官,抄紙坊官,幣源庫官。行省所轄去處,二周歲為滿者:各處都轉運使司官、司屬官、首領官,各處都漕運使司官、首領官,行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官,腹裏、江南隨路平準準行用庫官,甘州、寧夏府等處都轉運使司官,市舶提舉司官、首領官,榷茶提舉司官、首領官。一周歲為滿者:行泉府司所轄阜通庫官,各處行省收支錢帛諸物庫官。三十年,部議:「凡內外平準準行用庫官,提領從七品,大使從八品,副使從九品。若流官內選充者,任迴減一資陞轉。雜職人員,止理本等月日。」元貞二年,部議:「凡倉官有闕,於到選相應職官,並諸衙門有出身令譯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兩考之上人內選用,依驗難易收糧多寡陞等,任回於應去地方遷敘。通州、河西務、李二寺等倉官,於應德資品上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在都並城外倉分,收糧五萬石之上倉官,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依例遷敘;收糧一萬石之上倉官,止依應得品級除授,任滿,交割別無短少,減一資通理。」大德元年,省擬:「大都萬億四庫、富寧庫、寶鈔緫庫、上都萬億庫官,止依合德資品選注,須二周歲滿日,別無短少,擬同隨朝例陞一等。」二年,省議:「上都、應昌倉官,比同萬億庫官例,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擬陞一等。」六年,部議:「在都平準行用庫官,擬合與外路一體二周歲為滿,元係流官內選充者,任回減一資陞轉。萬億四庫知事例陞一等,提控案牘減資遷轉。和林、昔寶赤八剌哈孫、孔古烈倉改立從五品提舉司。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選充,應得資品上擬陞二等,任回遷用,所歷月日通理。甘、肅二路,每處設監支納一員,正六品,倉使一員,從六品,倉副一員,正七品,二周歲為滿,於到選人內銓注,入倉先陞一等,任滿交割,別無短少,又陞一等。受給庫提領,從九品,使、副受省劄,攢典、合干人各設二名。」七年,部擬:「大都路永豐庫提領從七,大使從八,副使從九,於到選相應人內銓注。江西省英德路、河西務兩處,設立平準行用庫,擬合設官員,係從七以下人員,依例銓注。英德路平準行用庫,提領一員,從七,大使一員,從八,副使一員,從九品。河西務行用庫,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吏部劄。甘肅行省豐備庫,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正八品,於到選迤西資品人內陞等銓注。大同倉官,擬二週歲交代,永盈倉例陞一等,其餘六倉,任回擬減一資陞轉。」八年,部議:「湖廣行省所轄散府司吏充倉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倉官,比緫管府司吏取充者,降等定奪。」至大二年,部呈:「凡平準行用庫設官二員,常平倉設官三員,於流官內銓注,以二年為滿,依例減資。」四年,部議:「上都兩倉,二周歲為滿,於應得資品上陞一等,歷過月日,今後比例通理。」皇慶元年,部議:「上都平盈庫,二周歲為滿,減一資陞轉。」延祐四年,部議:「江浙行省各路見役司吏,已及兩考,選充倉官,五萬石之上,比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五萬石之下者,於典史添一考,依例遷敘。湖廣行省倉官,如係路吏及兩考,選充倉官一界,同考滿出身充典史,一考陞吏目,遷敘庫官,周歲準理本等月日,考滿依例陞轉。」
       凡稅務官陞轉:至元二十一年,省議:「應敘辦課官分三等:一百錠之上,設提領一員、使一員。五十錠之上,設務使一員。五十錠之下,設都監一員。十錠以下,從各路差人管辦。都監歷三界,陞務使,一周歲為滿,月日不及者通理。務使歷三界,陞提領。提領歷三界,受省劄錢穀官,再歷三界,始於資品錢穀官並雜職任用。各處就差相副官,增及兩酬者,聽各處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後界又增者,申部定奪。」二十九年,省判所辦諸課增虧分數,陞降人員。增六分陞二等,增三分陞一等。其增不及分數,比全無增者,到選量與從優。虧兌一分,降一等。三十年,省擬:「提領二年為滿,省部於流官內銓注,一萬錠之上擬從六品,五千錠之上擬正七品,二千錠之上擬從七品,一千錠之上正八品,五百錠之上從八品。大使、副使俱周歲交代,大使從行省吏部於解由合敘相應人內遷調,副使從各路於本處係籍近上戶內公選。」至大三年,詔定立辦課例。一百錠之下院務官分為三等:五十錠之上為上等,設提領一員,受省劄,大使一員,受部劄;二十錠之上為中等,設大使、副使各一員;二十錠之下為下等,設都監、同監各一員,俱受部劄,並以一年為滿,齊界交代。都監、同監四界陞副使,又四界陞大使,又三界陞提領,又三界入資品錢穀官並雜職內遷用。行省差設人員,各添兩界陞轉,仍自立界以後為始,理算月日,並於有陞轉出身人員內定奪,不許濫用白身。議得例前部劄,提領於大使內銓注,都監、同監本等擬注,止依歷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後,創入錢穀人員,及正從六品七品取廕子孫,亦依先例陞轉,不須添界外,其餘雜進之人,依今次定例遷用,通歷一十四界,依上例陞轉。
       至元九年,部議:「凡緫府續置提控案牘,多係入仕年深,似比巡檢例同考滿轉入從九。緣從九係銓注巡檢闕,提領案牘吏員文資出職,難應捕捉,兼從九員多闕少,本等人員不敷銓注。凡陞轉資考,從九三任陞從八,正九兩任陞從八,巡檢提領案牘等考滿轉入從九,從九再歷三考陞從八,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巡檢依已擬,提領案牘權擬六十月正九,再歷兩任,通理一百二十月陞從九,較之陞轉資考,即比巡檢庶員闕易就。都、吏目,擬吏目一考,轉充都目,一考,轉充提領案牘,考滿依上轉入流品。都、吏目應陞無闕,止注本等職名,驗理陞轉。」二十年,部擬:「提控案牘九十月陞九品。」二十五年,部擬:「各路司吏實歷六十月,吏目兩考陞都目,歷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陞正九。若依路司吏九十月,吏目歷一考與都目,餘皆依上陞轉。」省議:「江南提控案牘,除各路司吏比附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準定例遷除,其餘已行直補,並自行踏逐歷案牘兩考者,再添資遷除。」三十年,省准:「提控案牘補注巡檢,陞轉資品,不相爭懸,如已歷提控案牘月日者,任回止於提控案牘內遷敘。」三十一年,省議:「都目、巡檢員闕,雖不相就,若不從宜調用,似涉壅滯,下部先儘到選巡檢,餘闕准告銓注,任回各理本等月日。」大德二年,省準:「京城內外省倉典吏,例於大都路州司吏、縣典史內勾補,二周歲轉陞吏目。除行省所轄外,腹里下州並雜職等衙門,計設吏目一百餘處,其籍記未注者,以次銓注,俱擬三十月為滿,任回本等內不次銓注。」三年,部擬:「提控案牘、都吏目有三周歲、二周歲、一周歲為滿者,俱以三十月為滿。」八年,省准:「和林兵馬司掌管案牘人等,比依下州,合設吏目一員,於籍記吏目外發補,任回從九品遷用,添一資陞轉。司吏量擬四名,從本司選補通吏業者,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九年,部呈:「都、吏目已於典史內銓注,宜將籍記案牘驗歷仕,以遠就近,於吏目闕內參注,各理本等月日。」十一年,江浙省臣言:「各路提控案牘改受敕牒,不見通例。」部照:「江北提控案牘,皆自府州司縣轉充路吏,請俸九十月方得吏目,一考陞都目,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品,通理二百一十月入流,其行省所委者,九十月與從九品。今議行省委用例革提控案牘,合於散府諸州案牘、都吏目並職錢穀官內,行省依例銓注,通理月日陞轉。之後行省所設提控案牘、都吏目,合依江北由司縣府州轉充路吏,通理月日,考滿方許入流。」
       凡選取宣使奏差:至元十九年,部擬:「六部奏差額設數目,每一十名內,令各部選取四名,九十月與從九品,餘外合設數目,俱於到部巡檢、提領案牘、都吏目內選取,候考滿日,驗下項資品銓注。」省准:「解由到部,關會完備人員內選取。應人吏目,選充奏差,三考與從九品。吏目一考應入都目人員,選充奏差,兩考與從九品。都目一考應入提領案牘人員,選充奏差,一考與從九品。巡檢、提領案牘一考,選充奏差,一考與正九品。」二十六年,省准:「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緫管府典吏出身,歷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轉補本司宣使,考滿依例定奪。」二十九年,省議:「行省、行院宣使於正從九品有解由職官內選取,如是不敷,於各道宣慰司一考之上奏差、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行臺止於從九品職官內選取不敷,於各道廉訪司三考奏差內並本衙門三考典史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內外諸衙門宣使,以色目、漢人相參,九十月為滿,自行踏逐者降一等。凡內外諸衙門宣使、通事、知印、奏差,都省宣使有闕,於臺、院等衙門一考之上宣使、並有解由正從八品職官內選補,如係都省直選人員,不拘此例,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樞密院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仍須色目、漢人相參選用。自行踏逐者,亦須相應人員,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御史臺宣使,正從九品職官內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例降一等,須歷九十月,方許出職。宣政院宣使,選補同。宣慰司奏差,於本衙門三考典吏內選取。自行踏逐者,考滿降等敘,須色目、漢人參用,歷九十月,方許出職。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於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七年,省准:「鞏昌等處便宜都緫帥府令史人等,已擬依各道宣慰司令史人等一體出身,自行踏逐者降等敘,有闕於本司三考典吏內選取。」八年,部呈:「各寺監保本處典吏補奏差,若元係請俸典吏、本把人等補充者,考滿同自行踏逐者,降等敘。」九年,擬宣徽院典吏九十月補宣使,並所轄寺監令史。十年,省擬:「中政院宣使於本衙門三考之上典吏及正從九品職官內選用,以色目、漢人相參,自行踏逐者降等。」十一年,省擬:「燕南廉訪司奏差,州吏內選補,考滿於都目內遷用。」延祐三年,省議:「各衙門典吏,須歷九十月,方許轉補奏差。」
       凡匠官:至元九年,工部驗各管戶數,二千戶之上至一百戶之上,隨路管匠官品級。省議:「除在都緫提舉司去處,依準所擬。東平雜造提舉司並隨路織染提舉司,二千戶之上,提舉正五品,同提舉從六品,副提舉從七品。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五百戶之上至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三百戶之上,大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戶之上,大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同院務,例不入流品,量給食錢。凡一百戶之下管匠官資品,受上司劄付者,依已擬充院長。已受宣牌充局使者,比附一百戶之上局使資品遞降,量作正九資品。」二十二年,凡選取陞轉匠官資格,元定品給員數,提舉司二千戶之上者,無之。一千戶之上,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五百戶之上、一千戶之下,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使副,三百戶之上,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一百戶之上,局使從七品,副使從八品。一百戶之下,院長一員,比同務院,例不入流品。工部議:「三百戶之上局副從八,一百戶之上局副正九,遇有闕,於一百戶之下院長內選充。院長一百二十月陞正九,正九兩考陞從八,從八三考、正八兩考,俱陞從七。如正八有闕,別無資品相應人員,於已授從八匠官內選注,通歷九十月,陞從七;從七三考陞正七,正七兩考陞從六;從六三考、正六兩考,俱陞從五。如所轄司屬無從六,名闕,如已歷正七兩考,擬陞加從六散官,止於正七匠官內遷轉,九十月陞從五。如正六匠官有闕,於已授從六散官人員內選注,通歷九十月陞從五。從五三考擬陞正五,別無正五匠官,名闕,陞加正五散官,止於從五匠官內遷轉。如歷仕年深,至日斟酌定奪。至元十二年以前受宣敕省劄人員,依管民官例,擬準已受資品。十三年以後受宣敕省劄人員,若有超陞越等者,驗實歷俸月定擬,合得資品上例存一等遷用。管匠官遇有闕員去處,如無資品相應之人,擬於雜職資品相應到選人內銓用。凡中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內廕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內敘用。以匠官無從九,名闕,擬正從五品子應廕者,於正九匠官內銓注,任回,理算從九月日。」二十三年,詔:「管匠官,其造作有好惡虧少,勿令遷轉。」二十四年,部言:「管匠衙門首領官,宜於本衙門內選委知會造作相應人員區用,勿令遷轉,合依舊例,從本部於常選內選差相應人員掌管案牘,任滿交代遷敘。」元貞元年,准湖廣行省所擬:「三千戶之上提舉司從五品,提舉從五品,同提舉正七品,副提舉正八品。二千戶之上提舉司正六品,提舉正六品,同提舉從七品,副提舉從八品。一千戶之上局,局使正七品,副使正八品。五百戶之上局,局使從七品,副使正九品。五百戶之下,院長一員。」
       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至元二年,詔以各投下緫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州縣長官,於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四年,省劄:「應給印官員,若受宣命及諸王令旨、或投下官員批劄、省府樞密院制府左右部劄付者,驗戶給印。」五年,詔:「凡投下官,必須有蒙古人員。」六年,以隨路見任並各投下創差達魯花赤內,多女直、契丹、漢人,除回回、畏吾兒、乃蠻、唐兀同蒙古例許敘用,其餘擬合革罷,曾歷仕者,於管民官內敘用。十九年,詔:「各投下長官,宜依例三年一次遷轉。」省臣奏:「江南諸王分地長官,已令如例遷轉,其間若有兼管軍鎮守為達魯花赤者,一體代之,似為不宜。合令於投下長官之上署字,一同蒞事。」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於江南分地已於長官內委用,其州縣長官,亦令如之,似為相宜。」二十三年,諸王、駙馬並百官保送人員,若曾仕者,驗資歷於州縣內相間用,如無歷仕,從本投下自用。三十年,各投下州縣長官,三年一次給由互相遷轉,如無可遷轉,依例給由申呈省部,仍牒廉訪司體訪。大德元年,諸投下達魯花赤從七以下者,依例類選。十年,議:「各投下官員,非奉省部明文,毋得擅自離職。」皇慶二年,詔:「各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眾人之上,投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內府州及各縣內減一員。」三年,以中下縣主簿、錄事司錄判掌錢糧捕盜等事,不宜減去,並增置副達魯花赤一員。四年,凡投下郡邑,令自置達魯花赤,其為副者罷之。各投下有闕用人,自於其投下內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內人。
       凡壕寨官:至元十九年,省部擬:「都水監併入本部,其壕寨官比依各部奏差出身。」大德二年,擬考滿除從九品。
       凡入粟補官:天曆三年,河南、陝西等處民饑,省臣議:「江南、陝西、河南等處富實之家願納粟補官者,驗糧數等第,從納粟人運至被災處所,隨即出給勘合朱鈔,實授茶鹽流官,咨申省部除授。凡錢穀官隸行省者行省銓注,腹裏省者吏部注擬,考滿依例陞轉。其願折納價鈔者,並以中統鈔為則。江南三省每石四十兩,陝西省每石八十兩,河南並腹裏每石六十兩。其實授茶鹽流官,如不願仕而讓封父母者聽。陝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從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錢穀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門閭。河南並腹裏:二千石之上,從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從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從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江南三省:一萬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從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從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從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錢穀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錢穀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錢穀官。凡先嘗入粟遙授虛名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照依資品,令實授茶鹽流官。陝西省:一千石之上,從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河南並腹裏: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從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從九品。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從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從九品。先嘗入粟實授茶鹽流官者,今再入粟,則依驗糧數,加等陞職。陝西省: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河南並腹裏: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僧道能以自己衣缽濟饑民者,三百石之上,六字師號,都省出給。二百石之上,四字師號;一百石之上,二字師號;俱禮部出給。四川省所轄地分富實民戶,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入粟補官例行之。其糧合用之時,從長處置。江浙、江西、湖廣三省已糶官糧,見在價鈔於此差人赴河南省別與收貯,合用之時,從長處置。」
       凡獲盜賞官:大德五年,詔:「獲強盜五人,與一官。捕盜官及應捕人,本境失盜而獲他境盜者,聽功過相補。獲強盜過五人,捕盜官減一資,至十五人陞一等,應捕人與一官,不在論賞之列。」
       凡控鶴傘子:至元二十二年,擬:「控鶴受省劄,保充御前傘子者,除充拱衛直都指揮使司鈐轄,官進義副尉。」二十八年,控鶴提控受敕進義副尉,管控鶴百戶,及一考,擬元除散官從八,職事正九,於從八內遷注。元貞元年,控鶴提控奉旨充速古兒赤一年,受省劄充御前傘子,歷三百三十二月,詔於從六品內遷用。大德六年,控鶴百戶,部議於巡檢內任用。其離役百戶人等擬從八品,傘子從七品。延祐三年,控鶴百戶歷兩考之上,擬於正九品遷用。
       凡玉典赤:至元二十七年,定擬歷三十月至九十月者,並與縣達魯花赤、進義副尉。一百月以上者,官敦武校尉。至大二年,令玉典赤權於州判、縣丞內銓注。三年,令依舊例,九十月除從七下縣達魯花赤,任回添一資。
       凡蠻夷官:議:「播州宣撫司保蠻夷地分副長官,係遠方蠻夷,不拘常調之職,合準所保。其蠻夷地分,雖不拘常調之處,而所保之人,多有氾濫。今後除襲替土官外,急闕久任者,依例以相應人舉用,不許預報,違者罪及所由官司。」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
卷二 本紀第二 太宗
卷三 本紀第三 憲宗
卷四 本紀第四 世祖一
卷五 本紀第五 世祖二
卷六 本紀第六 世祖三
卷七 本紀第七 世祖四
卷八 本紀第八 世祖五
卷九 本紀第九 世祖六
卷十 本紀第十 世祖七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世祖八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世祖九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世祖十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世祖十一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世祖十二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世祖十三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祖十四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成宗一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成宗三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成宗四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武宗一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武宗二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仁宗一
卷二十五 本紀第二十五 仁宗二
卷二十六 本紀第二十六 仁宗三
卷二十七 本紀第二十七 英宗一
卷二十八 本紀第二十八 英宗二
卷二十九 本紀第二十九 泰定帝一
卷三十 本紀第三十 泰定帝二
卷三十一 本紀第三十一 明宗
卷三十二 本紀第三十二 文宗一
卷三十三 本紀第三十三 文宗二
卷三十四 本紀第三十四 文宗三
卷三十五 本紀第三十五 文宗四
卷三十六 本紀第三十六 文宗五
卷三十七 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
卷三十八 本紀第三十八 順帝一
卷三十九 本紀第三十九 順帝二
卷四十 本紀第四十 順帝三
卷四十一 本紀第四十一 順帝四
卷四十二 本紀第四十二 順帝五
卷四十三 本紀第四十三 順帝六
卷四十四 本紀第四十四 順帝七
卷四十五 本紀第四十五 順帝八
卷四十六 本紀第四十六 順帝九
卷四十七 本紀第四十七 順帝十
卷四十八 志第一 天文一
卷四十九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五十 志第三上 五行一
卷五十一 志第三下 五行二
卷五十二 志第四 曆一
卷五十三 志第五 曆二
卷五十四 志第六 曆三
卷五十五 志第七 曆四
卷五十六 志第八 曆五
卷五十七 志第九 曆六
卷五十八 志第十 地理一
卷五十九 志第十一 地理二
卷六十 志第十二 地理三
卷六十一 志第十三 地理四
卷六十二 志第十四 地理五
卷六十三 志第十五 地理六
卷六十四 志第十六 河渠一
卷六十五 志第十七上 河渠二
卷六十六 志第十七下 河渠三
卷六十七 志第十八 禮樂一
卷六十八 志第十九 禮樂二
卷六十九 志第二十 禮樂三
卷七十 志第二十一 禮樂四
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二 禮樂五
卷七十二 志第二十三 祭祀一
卷七十三 志第二十四 祭祀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五 祭祀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六 祭祀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二十七上 祭祀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二十七下 祭祀六
卷七十八 志第二十八 輿服一
卷七十九 志第二十九 輿服二
卷八十 志第三十 輿服三
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
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
卷八十三 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
卷八十四 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
卷八十五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卷八十六 志第三十六 百官二
卷八十七 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
卷八十八 志第三十八 百官四
卷八十九 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
卷九十 志第四十 百官六
卷九十一 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
卷九十二 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
卷九十三 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
卷九十四 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
卷九十五 志第四十四 食貨三
卷九十六 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
卷九十七 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
卷九十八 志第四十六 兵一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兵二
卷一百 志第四十八 兵三
卷一百0一 志第四十九 兵四
卷一百0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卷一百0三 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
卷一百0四 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卷一百0五 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
卷一百0六 表第一 后妃表
卷一百0七 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
卷一百0八 表第三 諸王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四 諸公主表
卷一百一十 表第五上 三公表一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三 表第六下 宰相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二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四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五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六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七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八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九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六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0一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0二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0三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0四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0五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0六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0七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0八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0九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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