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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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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陶安錢用壬 詹同 朱升 崔亮牛諒 答祿與權 張籌 朱夢炎 劉仲質 陶凱 曾魯 任昂 李原名 樂韶鳳
       陶安,字主敬,當塗人。少敏悟,博涉經史,尤長於易。元至正初,舉江浙鄉試,授明道書院山長,避亂家居。太祖取太平,安與耆儒李習率父老出迎。太祖召與語。安進曰:「海內鼎沸,豪傑並爭,然其意在子女玉帛,非有撥亂救民安天下心。明公渡江,神武不殺,人心悅服,應天順人,以行弔伐,天下不足平也。」太祖問曰:「吾欲取金陵何如?」安曰:「金陵古帝王都,取而有之,撫形勝以臨四方,何向不克?」太祖曰:「善。」留參幕府,授左司員外郎,以習為太平知府。習字伯羽,年八十餘矣,卒於官。
       安從克集慶,進郎中。及聘劉基、宋濂、章溢、葉琛至,太祖問安:「四人者何如?」對曰:「臣謀略不如基,學問不如濂,治民之才不如溢、琛。」太祖多其能讓。黃州初下,思得重臣鎮之,無逾安者,遂命知黃州。寬租省徭,民以樂業。坐事謫知桐城,移知饒州。陳友定兵攻城。安召吏民諭以順逆,嬰城固守。援兵至,敗去。諸將欲盡戮民之從寇者,安不可。太祖賜詩褒美。州民建生祠事之。
       吳元年,初置翰林院,首召安為學士。時徵諸儒議禮,命安為總裁官。尋與李善長、劉基、周禎、滕毅、錢用壬等刪定律令。洪武元年命知制誥兼修國史。帝嘗御東閣,與安及章溢等論前代興亡本末。安言喪亂之源,由於驕侈。帝曰:「居高位者易驕,處佚樂者易侈。驕則善言不入,而過不聞。侈則善道不立,而行不顧。如此者,未有不亡。卿言甚當。」又論學術。安曰:「道不明,邪說害之也。」帝曰:「邪說害道,猶美味之悅口,美色之眩目。邪說不去,則正道不興,天下何從治?」安頓首曰:「陛下所言,可謂深探其本矣。」安事帝十餘歲,視諸儒最舊。及官侍從,寵愈渥。御製門帖子賜之曰:「國朝謀略無雙士,翰苑文章第一家。」時人榮之。御史或言安隱過。帝詰曰:「安寧有此,且若何從知?」曰:「聞之道路。」帝大怒,立黜之。
       洪武元年四月,江西行省參政闕,帝以命安,諭之曰:「朕渡江,卿首謁軍門,敷陳王道。及參幕府,裨益良多。繼入翰林,益聞讜論。江西上游地,撫綏莫如卿。」安辭。帝不許。至任,政績益著。其年九月卒於官。疾劇,草上時務十二事。帝親為文以祭,追封姑孰郡公。
       子晟,洪武中為浙江按察使,以貪賄誅。其兄昱亦坐死,發家屬四十餘人為軍。後死亡且盡,所司復至晟家勾補。安繼妻陳詣闕訴,帝念安功,除其籍。
       初,安之裁定諸禮也,廣德錢用壬亦多所論建。
       用壬,字成夫,元南榜進士第一,授翰林編修。出使張士誠,留之,授以官。大軍下淮、揚,來歸。累官御史臺經歷,預定律令。尋與陶安等博議郊廟、社稷諸儀。其議釋奠、耤田,皆援據經文及漢、魏以來故事以定其制,詔報可,語詳禮志。洪武元年分建六部官,拜用壬禮部尚書。凡禮儀、祭祀、宴享、貢舉諸政,皆專屬禮官。又詔與儒臣議定乘輿以下冠服諸式。時儒生多習古義,而用壬考証尤詳確,然其後諸典禮亦多有更定云。其年十二月,請告歸。
       詹同,字同文,初名書,婺源人。幼穎異,學士虞集見之曰「才子也」,以其弟槃女妻之。至正中,舉茂才異等,除郴州學正。遇亂,家黃州,仕陳友諒為翰林學士承旨。太祖下武昌,召為國子博士,賜名同。時功臣子弟教習內府,諸博士治一經,不盡通貫。同學識淹博,講易、春秋最善。應教為文,才思泉湧,一時莫與並。遷考功郎中,直起居注。會議祫禘禮,同議當,遂用之。洪武元年與侍御史文原吉、起居注魏觀等循行天下,訪求賢才。還進翰林直學士,遷侍讀學士。
       帝御下峻,御史中丞劉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盤水加劍,詣請室自裁,所以勵廉恥,存國體也。」同時侍側,遂取戴記及賈誼疏以進,復剴切言之。帝嘗與侍臣言聲色之害甚於鴆毒,創業之君為子孫所承式,尤不可不謹。同因舉成湯不邇聲色,垂裕後昆以對。其因事納忠如此。
       四年進吏部尚書。六年兼學士承旨,與學士樂韶鳳定釋奠先師樂章。又以渡江以來,征討平定之蹟,禮樂治道之詳,雖有紀載,尚未成書,請編日曆。帝從之,命同與宋濂為總裁官,吳伯宗等為纂修官。七年五月書成,自起兵臨濠至洪武六年,共一百卷。同等又言,日曆秘天府,人不得見,請仿唐貞觀政要,分輯聖政,宣示天下。帝從之。乃分四十類,凡五卷,名曰皇明寶訓。嗣後凡有政蹟,史官日記錄之,隨類增入焉。是年賜敕致仕,語極褒美。未行,帝復命與濂議大祀分獻禮。久之,起承旨,卒。
       同以文章結主知,應制占對,靡勿敏贍。帝嘗言文章宜明白顯易,通道術,達時務,無取浮薄。同所為多稱旨,而操行尤耿介,故至老眷注不衰。
       子徽,字資善,洪武十五年舉秀才。官至太子少保兼吏部尚書。有才智,剛決不可犯,勤於治事,為帝所任。然性險刻。李善長之死,徽有力焉。藍玉下獄,語連徽及子尚寶丞紱,並坐誅。
       同從孫希原,為中書舍人,善大書。宮殿城門題額,往往皆希原筆也。
       朱升,字允升,休寧人。元末舉鄉薦,為池州學正,講授有法。蘄、黃盜起,棄官隱石門。數避兵逋竄,卒未嘗一日廢學。太祖下徽州,以鄧愈薦,召問時務。對曰:「高築牆,廣積糧,緩稱王。」太祖善之。吳元年授侍講學士,知制誥,同修國史。以年老,特免朝謁。洪武元年進翰林學士,定宗廟時享齋戒之禮。尋命與諸儒修女誡,采古賢后妃事可法者編上之。大封功臣,制詞多升撰,時稱典核。踰年,請老歸,卒年七十二。
       升自幼力學,至老不倦。尤邃經學。所作諸經旁注,辭約義精。學者稱楓林先生。子同官禮部侍郎,坐事死。
       崔亮,字宗明,藁城人。元浙江行省掾。明師至舊館,亮降,授中書省禮曹主事。遷濟南知府。以母憂歸。洪武元年冬,禮部尚書錢用壬請告去,起亮代之。初,亮居禮曹時,即位、大祀諸禮皆其所條畫,丞相善長上之朝,由是知名。及為尚書,一切禮制用壬先所議行者,亮皆援引故實,以定其議。考證詳確,逾於用壬。
       二年,議上仁祖陵曰英陵,復請行祭告禮。太常博士孫吾與以漢、唐未有行者,駁之。亮曰:「漢光武加先陵曰昌,宋太祖亦加高祖陵曰欽,曾祖陵曰康,祖陵曰定,考陵曰安,蓋創業之君尊其祖考,則亦尊崇其陵。既尊其陵,自應祭告,禮固緣人情而起者也。」廷議是亮。頃之,亮言:「禮運曰『禮行於郊,則百神受職。』今宜增天下神祇壇於圜丘之東,方澤之西。」又言:「郊特牲『器用陶匏』,周禮疏『外祀用瓦』,今祭祀用瓷,與古意合。而槃盂之屬,與古尚異,宜皆易以瓷,惟籩用竹。」又請大祀前七日,陪祀官詣中書受誓戒,戒辭如唐禮。又依周禮定五祀及四時薦新、祼禮、圭瓚、鬱鬯之制,幷言旗纛月朔望致祭,煩而瀆,宜止行於當祭之月。皆允行。帝嘗謂亮:「先賢有言『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今祭祀省牲於神壇甚邇,心殊未安。」亮乃奏考古省牲之儀,遠神壇二百步。帝大喜。
       帝慮郊社諸祭,壇而不屋,或驟雨沾服。亮引宋祥符九年南郊遇雨,於太尉廳望祭,及元經世大典壇垣內外建屋避風雨故事,奏之。遂詔建殿於壇南,遇雨則望祭。而靈星諸祠亦皆因亮言建壇屋焉。時仁祖已配南北郊,而郊祀禮成後,復詣太廟恭謝。亮言宜罷,惟先祭三日,詣太廟以配享告。詔可。帝以日中有黑子,疑祭天不順所致,欲增郊壇從祀之神。亮執奏漢、唐煩瀆,不宜取法,乃止。
       帝一日問亮曰:「朕郊祀天地,拜位正中,而百官朝參則班列東西,何也?」亮對曰:「天子祭天,升自午陛,北向,答陽之義也。祭社,升自子陛,南向,答陰之義也。若羣臣朝參,當避君上之尊,故升降皆由卯陛,朝班分列東西,以避馳道,其義不同。」亮倉卒占對,必傅經義,多此類。
       自郊廟祭祀外,朝賀山呼、百司箋奏、上下冠服、殿上坐墩諸儀及大射軍禮,皆亮所酌定。惟言大祀帝親省牲,中祀、小祀之牲當遣官代,帝命親祭者皆親省。又請依唐制,令郡國奏祥瑞。帝以災異所係尤重,命有司驛聞,與亮議異焉。三年九月卒於官。其後牛諒、答祿與權、張籌、朱夢炎、劉仲質之屬,亦各有所論建。
       牛諒,字士良,東平人。洪武元年舉秀才,為典簿。與張以寧使安南還,稱旨,三遷至禮部尚書。更定釋奠及大祀分獻禮,與詹同等議省牲、冠服。御史答祿與權請祀三皇。太祖下其議禮官,併命考歷代帝王有功德者廟祀之。七年正月,諒奏三皇立廟京師,春秋致祭,漢、唐以下,就陵立廟。帝為更定行之,亦詳禮志。是年怠職,降主事。未幾,復官,後仍以不任職罷。諒著述甚多,為世傳誦。
       答祿與權,字道夫,蒙古人。仕元為河南北道廉訪司僉事。入明,寓河南永寧。洪武六年用薦授秦府紀善,改御史。請重刊律令。盱眙民進瑞麥,與權請薦宗廟。帝曰:「以瑞麥為朕德所致,朕不敢當,其必歸之祖宗。御史言是也。」明年出為廣西按察僉事。未行,復為御史。上書請祀三皇。下禮官議,遂幷建帝王廟。且遣使者巡視歷代諸陵寢,設守陵戶二人,三年一祭,其制皆由此始。又請行禘禮,議格不行。改翰林修撰,坐事降典籍,尋進應奉。十一年以年老致仕。禘禮至嘉靖中始定。
       張籌,字惟中,無錫人。父翼,嘗勸張士誠將莫天佑降,復請於平章胡美勿僇降人,城中人得完。以詹同薦,授翰林應奉,改禮部主事。奉詔與尚書陶凱編集漢、唐以來藩王事蹟為昭鑑錄。洪武九年由員外郎進尚書,與學士宋濂定諸王妃喪服之制。籌記誦淹博,在禮曹久,諳於歷代禮文沿革。然頗善附會。初,陶安等定圜丘、方澤、宗廟、社稷諸儀,行數年矣。洪武九年,籌為尚書,乃更議合社稷為一壇,罷勾龍、棄配位,奉仁祖配饗,以明祖社尊而親之之道,遂以社稷與郊廟祀並列上祀。識者竊非之。已,出為湖廣參政。十年坐事罰輸作。十二年仍起禮部員外郎。後復官,以事免。
       朱夢炎,字仲雅,進賢人。元進士,為金谿丞。太祖召居賓館,命與熊鼎集古事為質直語,教公卿子弟,名曰公子書。洪武十一年,自禮部侍郎進尚書。帝方稽古右文,夢炎援古証今,剖析源流,如指諸掌,文章詳雅有根據。帝甚重之。卒於官。
       劉仲質,字文質,分宜人。洪武初,以宜春訓導薦入京,擢翰林典籍,奉命校正春秋本末。十五年拜禮部尚書,命與儒臣定釋奠禮,頒行天下學校,每歲春秋仲月通祀孔子如儀。時國子學新成,帝將行釋菜。侍臣有言,孔子雖聖,人臣也,禮宜一奠再拜。帝曰:「昔周太祖如孔子廟,左右謂不宜拜。周太祖曰:『孔子百世帝王師,何敢不拜。』今朕有天下,敬禮百神,於先師禮宜加崇。」乃命仲質詳議。仲質請帝服皮弁執圭,詣先師位前再拜,獻爵,又再拜,退易服,乃詣彝倫堂命講,庶典禮隆重。詔曰「可」。又立學規十二條,合欽定九條,頒賜師生。已,復奉命頒劉向說苑、新序於學校,令生員講讀。是年冬改華蓋殿大學士,帝為親製誥文。坐事貶御史,後以老致仕。仲質為人厚重篤實,博通經史,文體典確,常當帝意焉。
       陶凱,字中立,臨海人。領至正鄉薦,除永豐教諭,不就。洪武初,以薦徵入,同修元史。書成,授翰林應奉,教習大本堂,授楚王經。三年七月與崔亮並為禮部尚書,各有敷奏。軍禮及品官墳塋之制,凱議也。其年,亮卒,凱獨任,定科舉式。明年會試,以凱充主考官,取吳伯宗等百二十人程文進御,凱序其首簡,遂為定例。帝嘗諭凱曰:「事死如事生,朕養已不逮,宜盡追遠之道。」凱以太廟已有常祀,乃請於乾清宮左,別建奉先殿以奉神御。明奉先殿之制自此始。
       五年,凱言:「漢、唐、宋時皆有會要,紀載時政。今起居注雖設,其諸司所領諭旨及奏事簿籍,宜依會要,編類為書,庶可以垂法後世。下臺省府者,宜各置銅櫃藏之,以備稽考,俾無遺闕。」從之。明年二月出為湖廣參政。致仕。八年起為國子祭酒。明年改晉王府左相。
       凱博學,工詩文。帝嘗厭前代樂章多諛辭,或未雅馴,命凱與詹同更撰,甚稱旨。長至侍齋宮,言宜有篇什以紀慶成。遂命凱首唱,諸臣俱和,而宋濂為之序。其後扈行陪祀,有所獻,帝輒稱善。一時詔令、封冊、歌頌、碑誌多出其手云。凱嘗自號耐久道人。帝聞而惡之。坐在禮部時、朝使往高麗、主客曹誤用符驗,論死。
       曾魯,字得之,新淦人。年七歲,能暗誦五經,一字不遺。稍長,博通古今。凡數千年國體人才,制度沿革,無不能言者。以文學聞於時。元至正中,魯帥里中豪,集少壯保鄉曲。數具牛酒,為開陳順逆。衆皆遵約束,無敢為非義者。人號其里曰君子鄉。
       洪武初,修元史,召魯為總裁官。史成,賜金帛,以魯居首。乞還山,會編類禮書,復留之。時議禮者蜂起。魯衆中揚言曰:「某禮宜據某說則是,從某說則非。」有辨詰者,必歷舉傳記以告。尋授禮部主事。開平王常遇春薨,高麗遣使來祭。魯索其文視之,外襲金龍黃帕,文不署洪武年號。魯讓曰:「龍帕誤耳,納貢稱藩而不奉正朔,於義何居?」使者謝過,即令易去。安南陳叔明篡立,懼討,遣使入貢以覘朝廷意。主客曹已受其表,魯取副封視之,白尚書詰使者曰:「前王日熞,今何驟更名?」使者不敢諱,具言其實。帝曰:「島夷乃狡獪如此耶!」卻其貢。由是器重魯。
       五年二月,帝問丞相:「魯何官?」對曰:「主事耳。」即日超六階,拜中順大夫、禮部侍郎。魯以順字犯其父諱辭,就朝請下階。吏部持典制,不之許。戍將捕獲倭人,帝命歸之。儒臣草詔,上閱魯藁大悅曰:「頃陶凱文已起人意,魯復如此,文運其昌乎!」未幾,命主京畿鄉試。甘露降鍾山,羣臣以詩賦獻,帝獨褒魯。是年十二月引疾歸,道卒。淳安徐尊生嘗曰:「南京有博學士二人,以筆為舌者宋景濂,以舌為筆者曾得之也。」魯屬文不留藁,其徒間有所輯錄,亦未成書云。
       洪武中,禮部侍郎二十餘人,其知名者,自曾魯外,有劉崧、秦約、陳思道、張衡數人。崧自有傳。
       約,崇明人,字文仲。博學,工辭章。洪武初,以文學舉,召試慎獨箴,約文第一,立擢禮部侍郎。母老乞歸。已,復召入陳三事,皆切直,仍乞歸,卒。
       思道,山陰人,字執中。以進士授刑部主事。帝賞其執法,超拜兵部侍郎,益勵風節,人莫敢干以私。改禮部,乞歸。居家不殖生產,守令造門不得見。久之,卒。
       衡事別載。
       任昂,字伯顒,河陰人。元末舉進士,除知寧晉縣,不赴。洪武初,薦起為襄垣訓導,擢御史。十五年拜禮部尚書。帝加意太學,罷祭酒李敬、吳顒,命昂增定監規八條。遂以曹國公李文忠、大學士宋訥兼領國子監事。會司諫關賢上言:「邇來郡邑所司非人,師道不立,歲選士多缺;甚至俊秀生員,點充承差,乖朝廷育賢意。」昂乃奏定天下歲貢士從翰林院考試,以為殿最。明年,命科舉與薦舉並行。昂條上科場成式,視前加詳,取士制始定。廣東都指揮狄崇、王臻以妾為繼室乞封。下廷議,昂持不可。從之。遂命昂及翰林院定嫡妾封贈例,因詔偕吏部定文官封贈例十一,廕叙例五,頒示中外。
       尋請更定冕服之制,及朝參坐次。又奏毀天下淫祠,正祀典稱號。「蜀祀秦守李冰,附以漢守文翁、宋守張詠,密縣祀太傅卓茂,鈞州祀丞相黃霸,彭澤祀丞相狄仁傑,皆遺愛在民。李龍遷祀於隆州,謝夷甫祀於福州,皆為民捍患。吳丞相陸遜以勞定國,宜祀於吳,以子抗、從子凱配。元總管李黼立祀江州,元帥余闕立廟安慶,皆以死勤事。從闕守皖,全家殉義者,有萬戶李宗可,宜配享闕廟。」皆報可。明年命以鄉飲酒禮頒天下,復令制大成樂器,分頒學宮。是時,以八事考課外吏,及次第雲南功賞,事不隸禮部,帝皆令昂主其議。尋予告歸。
       李原名,字資善,安州人。洪武十五年以通經儒士舉為御史。二十年使平緬歸,言:「思倫發懷詐窺伺,宜嚴邊備。靖江王以大理印行令旨,非法,為遠人所輕。」稱旨,擢禮部尚書。自是遠方之事多咨之。高麗奏遼東文、高、和、定州皆其國舊壤,乞就鐵嶺屯戍。原名言:「數州皆入元版圖,屬於遼,高麗地以鴨綠江為界。今鐵嶺已置衞,不宜復有陳請。」帝命諭其國守分土,無生釁。安南歲貢方物,帝念其勞民,原名以帝意諭之,令三年一貢,自是為定制。又以帝命行養老之政,申明府州縣歲貢多寡之數,定官民巾服之式,皆著為令。
       初,以答祿與權言,建歷代帝王廟,至是原名請以風后、力牧等三十六人侑享。帝去趙普、安童、阿术而增陳平、馮異、潘美、木華黎,餘悉如原名奏。魯王薨,定喪服之制。進士王希曾請喪出母,原名謂非禮,宜禁。凡郊祀、宗廟、社稷、嶽瀆諸制,先後儒臣論定,時有詳略,帝悉令原名更正之。諸禮臣惟原名在任久。二十三年以老致仕。
       樂韶鳳,字舜儀,全椒人。博學能文章。謁太祖於和陽,從渡江,參軍事。洪武三年授起居注,數遷。六年拜兵部尚書,與中書省、御史臺、都督府定教練軍士法。改侍講學士,與承旨詹同正釋奠先師樂章,編集大明日曆。七年,帝以祭祀駕還,應用樂舞前導,命韶鳳等撰詞,因撰神降祥、神貺惠、酣酒、色荒、禽荒諸曲以進,凡三十九章,曰回鑾樂歌,皆寓規諫。禮部具樂舞圖以上,命太常肄習之。
       明年,帝以舊韻出江左,多失正,命與廷臣參考中原雅音正之。書成,名洪武正韻。又命考陵寢朔望祭祀及登壇脫舄諸禮儀,皆詳稽故實,俱從之。尋病免,未幾,復起為祭酒。奉詔定皇太子與諸王往復書劄禮,考據精詳,屢被褒答。十三年致仕歸,以壽終。弟暉、禮、毅,皆知名。
       贊曰:明初之議禮也,宋濂方家居,諸儀率多陶安裁定。大祀禮專用安議,其餘參彙諸說,從其所長:祫禘用詹同,時享用朱升,釋奠、耕耤用錢用壬,五祀用崔亮,朝會用劉基,祝祭用魏觀,軍禮用陶凱。皆能援據經義,酌古準今,郁然成一代休明之治。雖折中斷制,裁自上心,諸臣之功亦曷可少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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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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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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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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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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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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