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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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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鈔 坑冶附鐵冶銅場 商稅 市舶 馬市
       錢幣之興,自九府圜法,歷代遵用。鈔始於唐之飛錢,宋之交會,金之交鈔。元世始終用鈔,錢幾廢矣。
       太祖初置寶源局於應天,鑄「大中通寶」錢,與歷代錢兼行。以四百文為一貫,四十文為一兩,四文為一錢。及平陳友諒,命江西行省置貨泉局,頒大中通寶錢,大小五等錢式。即位,頒「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曰「當十」、「當五」、「當三」、「當二」、「當一」。「當十」錢重一兩,餘遞降至重一錢止。各行省皆設寶泉局,與寶源局並鑄,而嚴私鑄之禁。洪武四年改鑄大中、洪武通寶大錢為小錢。初,寶源局錢鑄「京」字於背,後多不鑄,民間無「京」字者不行,故改鑄小錢以便之。尋令私鑄錢作廢銅送官,償以錢。是時有司責民出銅,民毀器皿輸官,頗以為苦。而商賈沿元之舊習用鈔,多不便用錢。
       七年,帝乃設寶鈔提舉司。明年始詔中書省造大明寶鈔,命民間通行。以桑穰為料,其制方,高一尺,廣六寸,質青色,外為龍文花欄。橫題其額曰「大明通行寶鈔」。其內上兩旁,復為篆文八字,曰「大明寶鈔,天下通行」。中圖錢貫,十串為一貫。其下云:「中書省奏準印造大明寶鈔與銅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二十五兩,仍給犯人財產。」若五百文則畫錢文為五串,餘如其制而遞減之。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一貫,準錢千文,銀一兩;四貫準黃金一兩。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以金銀易鈔者聽。遂罷寶源、寶泉局。越二年,復設寶泉局,鑄小錢與鈔兼行,百文以下止用錢。商稅兼收錢鈔,錢三鈔七。十三年,以鈔用久昏爛,立倒鈔法,令所在置行用庫,許軍民商賈以昏鈔納庫易新鈔,量收工墨直。會中書省廢,乃以造鈔屬戶部,鑄錢屬工部,而改寶鈔文「中書省」為「戶部」,與舊鈔兼行。十五年,置戶部寶鈔廣源庫、廣惠庫;入則廣源掌之,出則廣惠掌之。在外衞所軍士,月鹽皆給鈔,各鹽場給工本鈔。十八年,天下有司官祿米皆給鈔,二貫五百文準米一石。
       二十二年詔更定錢式:生銅一斤,鑄小錢百六十,折二錢半之,「當三」至「當十」,準是為差。更造小鈔,自十文至五十文。二十四年諭榷稅官吏,凡鈔有字貫可辨者,不問爛損,即收受解京,抑勒與偽充者罪之。二十五年設寶鈔行用庫於東市,凡三庫,各給鈔三萬錠為鈔本,倒收舊鈔送內府。令大明寶鈔與歷代錢兼行,鈔一貫準錢千文,提舉司於三月內印造,十月內止,所造鈔送內府充賞賚。明年罷行用庫,又罷寶泉局。時兩浙、江西、閩、廣民重錢輕鈔,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由是物價翔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三十年乃更申交易用金銀之禁。
       成祖初,犯者以姦惡諭,惟置造首飾器皿,不在禁例。永樂二年詔犯者免死,徙家戍興州。陝西都司僉事張豫,坐抵易官鈔論戍。江夏民父死,以銀營葬具,當戍邊。帝以其迫於治葬,非玩法,特矜宥之。都御史陳瑛言:「比歲鈔法不通,皆緣朝廷出鈔太多,收斂無法,以致物重鈔輕。莫若暫行戶口食鹽法。天下人民不下千萬戶,官軍不下二百萬家,誠令計口納鈔食鹽,可收五千餘萬錠。」帝令戶部會羣臣議。大口月食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半之。從其議。設北京寶鈔提舉司,稅糧課程贓罰俱折收鈔,其直視洪武初減十之九。後又令鹽官納舊鈔支鹽,發南京抽分場積薪、龍江提舉司竹木鬻之軍民,收其鈔。應天歲辦蘆柴,徵鈔十之八。帝初即位,戶部尚書夏原吉請更鈔板篆文為「永樂」。帝命仍其舊。自後終明世皆用洪武年號云。
       仁宗監國,令犯笞杖者輸鈔。及即位,以鈔不行詢原吉。原吉言:「鈔多則輕,少則重。民間鈔不行,緣散多斂少,宜為法斂之。請市肆門攤諸稅,度量輕重,加其課程。鈔入官,官取昏軟者悉燬之。自今官鈔宜少出,民間得鈔難,則自然重矣。」乃下令曰:「所增門攤課程,鈔法通,即復舊,金銀布帛交易者,亦暫禁止。」然是時民卒輕鈔。至宣德初,米一石用鈔五十貫,乃弛布帛米麥交易之禁。凡以金銀交易及匿貨增直者罰鈔,府縣衞所倉糧積至十五年以上者,鹽糧悉收鈔,秋糧亦折鈔三分,門攤課鈔增五倍,塌房、店舍月納鈔五百貫,果園、驘車並令納鈔。戶部言民間交易,惟用金銀,鈔滯不行。乃益嚴其禁,交易用銀一錢者,罰鈔千貫,贓吏受銀一兩者,追鈔萬貫,更追免罪鈔如之。
       英宗即位,收賦有米麥折銀之令,遂減諸納鈔者,而以米銀錢當鈔,弛用銀之禁。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惟折官俸用鈔,鈔壅不行。十三年復申禁令,阻鈔者追一萬貫,全家戍邊。天順中,始弛其禁。憲宗令內外課程錢鈔兼收,官俸軍餉亦兼支錢鈔。是時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而計鈔徵之民,則每貫徵銀二分五釐,民以大困。
       弘治元年,京城稅課司,順天、山東、河南戶口食鹽,俱收鈔,各鈔關俱錢鈔兼收。其後乃皆改折用銀。而洪武、永樂、宣德錢積不用,詔發之,令與歷代錢兼用。戶部請鼓鑄,乃復開局鑄錢。凡納贖收稅,歷代錢、制錢各收其半;無制錢即收舊錢,二以當一。制錢者,國朝錢也。舊制,工部所鑄錢入太倉、司鑰二庫;諸關稅錢亦入司鑰庫。共貯錢數千百萬,中官掌之,京衞軍秋糧取給焉,每七百當銀一兩。武宗之初,部臣請察覈侵蝕;又以錢當俸糧者,僅及銀數三之一,請於承運庫給銀。時中官方用事,皆不聽。已而司鑰庫太監龐瑮言:「自弘治間榷關折銀入承運庫,錢鈔缺乏,支放不給,請遵成化舊制,錢鈔兼收。」從之。正德三年,以太倉積錢給官俸,十分為率,錢一銀九。又從太監張永言,發天財庫及戶部布政司庫錢,關給徵收,每七十文徵銀一錢,且申私鑄之禁。嘉靖四年,令宣課分司收稅,鈔一貫折銀三釐,錢七文折銀一分。是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
       明初鑄洪武錢。成祖九年鑄永樂錢。宣德九年鑄宣德錢。弘治十六年以後,鑄弘治錢。至世宗嘉靖六年,大鑄嘉靖錢。每文重一錢三分,且補鑄累朝未鑄者。三十二年鑄洪武至正德九號錢,每號百萬錠,嘉靖錢千萬錠,一錠五千文。而稅課抽分諸廠,專收嘉靖錢。民患錢少,乃發內庫新舊錢八千一百萬文折給俸糧。又令通行歷代錢,有銷新舊錢及以銅造像製器者,罪比盜鑄。先是,民間行濫惡錢,率以三四十錢當銀一分。後益雜鉛錫,薄劣無形製,至以六七十文當銀一分。翦楮夾其中,不可辨。用給事中李用敬言,以制錢與前代雜錢相兼行,上品者俱七文當銀一分,餘視錢高下為三等,下者二十一文當銀一分;私造濫惡錢悉禁不行,犯者置之法。小錢行久,驟革之,民頗不便。又出內庫錢給文武官俸,不論新舊美惡,悉以七文折算。諸以俸錢市易者,亦悉以七文抑勒予民,民亦騷然。
       屬連歲大侵,四方流民就食京師,死者相枕藉。論者謂錢法不通使然。於是御史何廷鈺條奏,請許民用小錢,以六十文當銀一分。戶部執不從。廷鈺訐奏尚書方鈍及郎中劉爾牧。帝怒,斥爾牧,採廷鈺議,命從民便。且定嘉靖錢七文,洪武諸錢十文,前代錢三十文,當銀一分。然諸濫惡小錢,以初禁之嚴,雖奉旨間行,竟不復用,而民間競私鑄嘉靖通寶錢,與官錢並行焉。
       給事中殷正茂言:「兩京銅價大高,鑄錢得不償費。宜採雲南銅,運至岳州鼓鑄,費工本銀三十九萬,可得錢六萬五千萬文,直銀九十三萬餘兩,足以少佐國家之急。」戶部覆言:「雲南地僻事簡,即山鼓鑄為便。」乃敕巡撫以鹽課銀二萬兩為工本。未幾,巡撫王昺言費多入少,乞罷鑄。帝以小費不當惜,仍命行之。越數年,巡按王諍復言宜罷鑄。部議:「錢法壅滯者,由宣課司收稅以七文當一分。姦民乘機阻撓,錢多則惡濫相欺,錢少則增直罔利,故禁愈繁而錢愈滯。自今準折聽民便,不必定文數,而課稅及官俸且俱用銀。」乃罷雲南鑄錢,而從戶部議。
       時所鑄錢有金背,有火漆,有鏇邊。議者以鑄錢艱難,工匠勞費,革鏇車用鑢鐋。於是鑄工競雜鉛錫便剉治,而輪郭麤糲,色澤黯黲。姦偽倣傚,盜鑄日滋,金背錢反阻不行。死罪日報,終不能止。帝患之,問大學士徐階。階陳五害,請停寶源局鑄錢,應支給錢者悉予銀。帝乃鞫治工匠侵料減工罪,而停鼓鑄。自後稅課徵銀而不徵錢。且民間止用制錢,不用古錢,而私鑄者多。
       隆慶初,錢法不行,兵部侍郎譚綸言:「欲富民,必重布帛菽粟而賤銀;欲賤銀,必制錢法以濟銀之不足。今錢惟布於天下,而不以輸於上,故其權在市井。請令民得以錢輸官,則錢法自通。」於是課稅銀三兩以下復收錢,民間交易一錢以下止許用錢。時錢八文折銀一分,禁民毋得任意低昂。直隸巡按楊家相請鑄大明通寶錢,不識年號。部議格不行。高拱再相,言:「錢法朝議夕更,迄無成說。小民恐今日得錢,而明日不用,是以愈更愈亂,愈禁愈疑。請一從民便,勿多為制以亂人耳目。」帝深然之。錢法復稍稍通矣。寶鈔不用垂百餘年,課程亦鮮有收鈔者,惟俸錢獨支鈔如故。四年始以新鑄隆慶錢給京官俸云。
       萬曆四年命戶工二部,準嘉靖錢式鑄「萬曆通寶」金背及火漆錢,一文重一錢二分五釐,又鑄鏇邊錢,一文重一錢三分,頒行天下,俸糧皆銀錢兼給。雲南巡按郭庭梧言:「國初京師有寶源局,各省有寶泉局,自嘉靖間省局停廢,民用告匱。滇中產銅,不行鼓鑄,而反以重價購海貝巴,非利也。」遂開局鑄錢。尋命十三布政司皆開局。採工部言,以五銖錢為準,用四火黃銅鑄金背,二火黃銅鑄火漆,麤惡者罪之。蓋以費多利少則私鑄自息也。久之,戶部言:「錢之輕重不常,輕則斂,重則散,故無壅閼匱乏之患。初鑄時,金背十文直銀一分,今萬曆金背五文,嘉靖金背四文,各直銀一分,火漆鏇邊亦如之。僅踰十年,而輕重不啻相半,錢重而物價騰踴,宜發庫貯以平其直。」從之。時王府皆鑄造私錢,吏不敢訐。古錢阻滯不行,國用不足,乃命南北寶源局拓地增爐鼓鑄。而北錢視南錢昂直三之一,南鑄大抵輕薄。然各循其舊,並行不廢。
       天啟元年鑄泰昌錢。兵部尚書王象乾,請鑄當十、當百、當千三等大錢,用龍文,略倣白金三品之制,於是兩京皆鑄大錢。後有言大錢之弊者,詔兩京停鑄大錢,收大錢發局改鑄。當是時,開局遍天下,重課錢息。
       崇禎元年,南京鑄本七萬九千餘兩,獲息銀三萬九千有奇;戶部鑄錢獲息銀二萬六千有奇。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計息取盈,工匠之賠補,行使之折閱,不堪命矣。寶泉局銅本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鑄本。三年,御史饒京言:「鑄錢開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自南北兩局外,僅存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及宣、密二鎮。而所鑄之息,不盡歸朝廷,復苦無鑄本,蓋以買銅而非采銅也。乞遵洪武初及永樂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鑄錢,采銅於產銅之地,置官吏駐兵,倣銀礦法,十取其三。銅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采,仍予直以市。」帝從之。是時鑄廠並開,用銅益多,銅至益少。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請專官買銅。戶部議原籍產銅之人駐鎮遠、荊、常銅鉛會集處,所謂采銅於產銅之地也。帝俱從之。既,又采絳、孟、垣曲、聞喜諸州縣銅鉛。荊州抽分主事朱大受言:「荊州上接黔、蜀,下聯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四鑄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因陳便宜四事,即命大受專督之。遂定錢式,每文重一錢,每千直銀一兩。南都錢輕薄,屢旨嚴飭,乃定每文重八分。初,嘉靖錢最工,隆、萬錢加重半銖,自啟、禎新鑄出,舊錢悉棄置。然日以惡薄,大半雜鉛砂,百不盈寸,捽擲輒破碎。末年敕鑄當五錢,不及鑄而明亡。
       初制,歷代錢與制錢通行。自神宗初,從僉都御史龐尚鵬議,古錢止許行民間,輸稅贖罪俱用制錢。啟、禎時廣鑄錢,始括古錢以充廢銅,民間市易亦擯不用矣。莊烈帝初即位,御平臺召對,給事中黃承昊疏有銷古錢之語。大學士劉鴻訓言:「北方皆用古錢,若驟廢之,於民不便。」帝以為然。既而以御史王燮言,收銷舊錢,但行新錢,於是古錢銷毀頓盡。蓋自隋世盡銷古錢,至是凡再見云。
       鈔法自弘、正間廢,天啟時,給事中惠世揚復請造行。崇禎末,有蔣臣者申其說,擢為戶部司務。倪元璐方掌部事,力主之,然終不可行而止。
       坑冶之課,金銀、銅鐵、鉛汞、硃砂、青綠,而金銀礦最為民害。徐達下山東,近臣請開銀場。太祖謂銀場之弊,利於官者少,損於民者多,不可開。其後有請開陝州銀礦者,帝曰:「土地所產,有時而窮。歲課成額,徵銀無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賊也。」臨淄丞乞發山海之藏以通寶路,帝黜之。成祖斥河池民言採礦者。仁、宣仍世禁止,填番禺坑洞,罷嵩縣白泥溝發礦。然福建尤溪縣銀屏山銀場局爐冶四十二座,始於洪武末年。浙江溫處、麗水、平陽等七縣,亦有場局。歲課皆二千餘兩。
       永樂間,開陝西商縣鳳皇山銀坑八所。遣官湖廣、貴州採辦金銀課,復遣中官、御史往覈之。又開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阯宣光鎮金場局,葛溪銀場局,雲南大理銀冶。其不產金銀者,亦屢有革罷。而福建歲額增至三萬餘兩,浙江增至八萬餘。宣宗初,頗減福建課,其後增至四萬餘,而浙江亦增至九萬餘。英宗下詔封坑穴,撤閘辦官,民大蘇息,而歲額未除。歲辦,皆洪武舊額也。閘辦者,永、宣所新增也。既而禁革永煎。姦民私開坑穴相殺傷,嚴禁不能止。下詔宥之,不悛。言者復請開銀場,則利歸於上,而盜無所容。乃命侍郎王質往經理,定歲課,福建銀二萬餘,浙江倍之。又分遣御史曹祥、馮傑提督,供億過公稅,民困而盜愈衆。鄧茂七、葉宗留之徒流毒浙、閩,久之始定。景帝嘗封閉,旋以盜礦者多,兵部尚書孫原貞請開浙江銀場,因並開福建,命中官戴細保提督之。天順四年命中官羅永之浙江,羅珪之雲南,馮讓之福建,何能之四川。課額浙、閩大略如舊,雲南十萬兩有奇,四川萬三千有奇,總十八萬三千有奇。成化中,開湖廣金場,武陵等十二縣凡二十一場,歲役民夫五十五萬,死者無算,得金僅五十三兩,於是復閉。而浙江銀礦以缺額量減,雲南屢開屢停。
       弘治元年始減雲南二萬兩,溫、處萬兩餘,罷浦城廢坑銀冶。至十三年,雲南巡撫李士實言:「雲南九銀場,四場礦脈久絕,乞免其課。」報可。四川、山東礦穴亦先後封閉。武宗初,從中官秦文等奏,復開浙、閩銀礦。既而浙江守臣言礦脈已絕,乃令歲進銀二萬兩,劉瑾誅乃止。世宗初,閉大理礦場。其後薊、豫、齊、晉、川、滇所在進礦砂金銀,復議開採,以助大工。既獲玉旺峪礦銀,帝諭閣臣廣開採。戶部尚書方鈍等請令四川、山東、河南撫按嚴督所屬,一一搜訪,以稱天地降祥之意。於是公私交騖礦利,而浙江、江西盜礦者且劫徽、寧,天下漸多事矣。
       隆慶初,罷薊鎮開採。南中諸礦山,亦勒石禁止。萬曆十二年,姦民屢以礦利中上心。諸臣力陳其弊。帝雖從之,意怏怏。二十四年,張位秉政,前衞千戶仲春請開礦,位不能止。開採之端啟,廢弁白望獻礦峒者日至,於是無地不開。中使四出:昌平則王忠,真、保、薊、永、房山、蔚州則王虎,昌黎則田進,河南之開封、彰德、衞輝、懷慶、葉縣、信陽則魯坤,山東之濟南、青州、濟寧、沂州、滕、費、蓬萊、福山、棲霞、招遠、文登則陳增,山西之太原、平陽、潞安則張忠,南直之寧國、池州則郝隆、劉朝用,湖廣之德安則陳奉,浙江之杭、嚴、金、衢、孝豐、諸暨則曹金,後代以劉忠,陝西之西安則趙鑒、趙欽,四川則丘乘雲,遼東則高淮,廣東則李敬,廣西則沈永壽,江西則潘相,福建則高寀,雲南則楊榮。皆給以關防,幷偕原奏官往。礦脈微細無所得,勒民償之。而姦人假開採之名,乘傳橫索民財,陵轢州縣。有司恤民者,罪以阻撓,逮問罷黜。時中官多暴橫,而陳奉尤甚。富家鉅族則誣以盜礦,良田美宅則指以為下有礦脈,率役圍捕,辱及婦女,甚至斷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帝縱不問。自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諸璫所進礦稅銀幾及三百萬兩,羣小藉勢誅索,不啻倍蓰,民不聊生。雲南巡撫魏允貞上言:「方今水旱告災,天鳴地震,星流氣射,四方日報。中外軍興,百姓困敝。而嗜利小人,借開採以肆饕餮。倘釁由中作,則礦夫冗役為禍尤烈。至是而後,求投珠抵璧之說用之晚矣。」河南巡按姚思仁亦言:「開採之弊,大可慮者有八。礦盜哨聚,易於召亂,一也。礦頭累極,勢成土崩,二也。礦夫殘害,逼迫流亡,三也。僱民糧缺,饑餓噪呼,四也。礦洞徧開,無益浪費,五也。礦砂銀少,強科民買,六也。民皆開礦,農桑失業,七也。奏官強橫,淫刑激變,八也。今礦頭以賠累死,平民以逼買死,礦夫以傾壓死,以爭鬬死。及今不止,雖傾府庫之藏,竭天下之力,亦無濟於存亡矣。」疏入,皆不省。識者以為明亡蓋兆於此。
       鐵冶所,洪武六年置。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澤、潞各一,凡十三所,歲輸鐵七百四十六萬餘斤。河南、四川亦有鐵冶。十二年益以茶陵。十五年,廣平吏王允道言:「磁州產鐵,元時置官,歲收百餘萬斤,請如舊。」帝以民生甫定,復設必重擾,杖而流之海外。十八年罷各布政司鐵冶。既而工部言:「山西交城產雲子鐵,舊貢十萬斤,繕治兵器,他處無有。」乃復設。已而武昌、吉州以次復焉。末年,以工部言,復盡開,令民得自採鍊,每三十分取其二。永樂時,設四川龍州、遼東都司三萬衞鐵冶。景帝時,辦事吏請復陝西、寧遠鐵礦,工部劾其違法,下獄。給事中張文質以為不宜塞言路,乃釋之。弘治十七年,廣東歸善縣請開鐵冶,有司課外索賂,唐大鬢等因作亂,都御史劉大夏討平之。正德十四年,廣州置鐵廠,以鹽課提舉司領之,禁私販如鹽法。嘉靖三十四年開建寧、延平諸府鐵冶。隆、萬以後,率因舊制,未嘗特開云。
       銅場,明初,惟江西德興、鉛山。其後四川梁山,山西五臺,陝西寧羌、略陽及雲南皆採水銀、青綠。太祖時,廉州巡檢言:「州界西戎有水銀坑冶及青綠、紫泥,願得兵取其地。」帝不許。惟貴州大萬山長官司有水銀、硃砂場局,而四川東川府會川衞山產青銀銅綠,以與外番接境,虞軍民潛取生事,特禁飭之。成化十七年封閉雲南路南州銅坑。弘治十八年裁革板坑水銀場局。正德九年,軍士周達請開雲南諸銀礦,因及銅、錫、青綠。詔可,遂次第開採。嘉靖、隆、萬間,因鼓鑄,屢開雲南諸處銅場,久之,所獲漸少。崇禎時,遂括古錢以供爐冶焉。
       關市之征,宋、元頗繁瑣。明初務簡約,其後增置漸多,行齎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其名物件析榜於官署,按而征之,惟農具、書籍及他不鬻於市者勿算,應征而藏匿者沒其半。買賣田宅頭匹必投稅,契本別納紙價。凡納稅地,置店曆,書所止商氏名物數。官司有都稅,有宣課,有司,有局,有分司,有抽分場局,有河泊所。所收稅課,有本色,有折色。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其後以次裁併十之七。抽分在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積、廣積;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荊州、太平、蘭州、廣寧。又令軍衞自設場分,收貯柴薪。河泊所惟大河以南有之,河北止鹽山縣。
       凡稅課,徵商估物貨;抽分,科竹木柴薪;河泊,取魚課。又有門攤課鈔,領於有司。太祖初,征酒醋之稅,收官店錢。即吳王位,減收官店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
       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洪武初,命在京兵馬指揮領市司,每三日一校勘街市度量權衡,稽牙儈物價;在外,城門兵馬亦令兼領市司。彰德稅課司,稅及蔬果、飲食、畜牧諸物。帝聞而黜之。山西平遠主簿成樂秩滿來朝,上其考曰「能恢辦商稅」。帝曰:「稅有定額,若以恢辦為能,是剝削下民,失吏職也。州考非是。」命吏部移文以訊。十年,戶部奏:「天下稅課司局,征商不如額者百七十八處。」遂遣中官、國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覈實,立為定額。十三年,吏部言:「稅課司局歲收額米不及五百石者,凡三百六十四處,宜罷之。」報可。胡惟庸伏誅,帝諭戶部曰:「曩者姦臣聚斂,稅及纖悉,朕甚恥焉。自今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稅。」罷天下抽分竹木場。明年令以野獸皮輸魚課,製裘以給邊卒。
       初,京師軍民居室皆官所給,比舍無隙地。商貨至,或止於舟,或貯城外,駔儈上下其價,商人病之。帝乃命於三山諸門外,瀕水為屋,名塌房,以貯商貨。
       永樂初定制,嫁娶喪祭時節禮物、自織布帛、農器、食品及買既稅之物、車船運己貨物、魚蔬雜果非市販者,俱免稅。準南京例,置京城官店塌房。七年遣御史、監生於收課處榷辦課程。二十一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寧、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帝從之。
       洪熙元年增市肆門攤課鈔。宣德四年,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由是於京省商賈湊集地、巿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凡五倍。兩京蔬果園不論官私種而鬻者,塌房、庫房、店舍居商貨者,騾驢車受僱裝載者,悉令納鈔。委御史、戶部、錦衣衞、兵馬司官各一,於城門察收。舟船受僱裝載者,計所載料多寡、路近遠納鈔。鈔關之設自此始。其倚勢隱匿不報者,物盡沒官,仍罪之。於是有漷縣、濟寧、徐州、淮安、揚州、上新河、滸墅、九江、金沙洲、臨清、北新諸鈔關,量舟大小修廣而差其額,謂之船料,不稅其貨。惟臨清、北新則兼收貨稅,各差御史及戶部主事監收。自南京至通州,經淮安、濟寧、徐州、臨清,每船百料,納鈔百貫。侍郎曹弘言:「塌房月鈔五百貫,良苦,有鬻子女輸課者。」帝令覈除之。及鈔法通,減北京蔬地課鈔之半,船料百貫者減至六十貫。
       正統初,詔凡課程門攤,俱遵洪武舊額,不得藉口鈔法妄增。未幾,以兵部侍郎于謙奏,革直省稅課司局,領其稅於有司;罷濟寧、徐州及南京上新河船料鈔,移漷縣鈔關於河西務;船料當輸六十貫者減為二十貫。商民稱便。九年,王佐掌戶部,置彰義門官房,收商稅課鈔,復設直省稅課司官,征榷漸繁矣。景泰元年,于謙柄國,船料減至十五貫,減張家灣及遼陽課稅之半。大理卿薛瑄言:「抽分薪炭等匿不報者,準舶商匿番貨罪,盡沒之,過重。請得比匿稅律。」帝從之。成化七年增置蕪湖、荊州、杭州三處工部官。初抽分竹木,止取鈔,其後易以銀,至是漸益至數萬兩。尋遣御史榷稅。孝宗初,御史陳瑤言:「崇文門監稅官以掊克為能,非國體。」乃命客貨外,車輛毋得搜阻。又從給事中王敞言,取回蕪湖、荊州、杭州抽分御史,以府州佐貳官監收其稅。十三年復遣御史。正德十一年始收泰山碧霞元君祠香錢,從鎮守太監言也。十二年,御史胡文靜請革新設諸抽分廠。未一年,太監鄭璽請復設於順德、廣平。工部尚書李鐩依阿持兩端,橫征之端復起。尋命中官李文、馬俊之湖廣、浙江抽分廠,與主事中分榷稅。世宗初,抽分中官及江西、福建、廣東稅課司局多所裁革,又革真定諸府抽印木植中官。
       京城九門之稅,弘治初歲入鈔六十六萬餘貫,錢二百八十八萬餘文,至末年,數大減。自正德七年以後,鈔增四倍,錢增三十萬。嘉靖三年,詔如弘治初年例,仍減錢三十萬。直省關稅,成化以來,折收銀,其後復收錢鈔。八年復收銀,遂為定制。始時鈔關估船料定稅,既而以估料難核,乃度梁頭廣狹為準,自五尺至三丈六尺有差。帝令以成尺為限,勿科畸零。太監李能請於山海關榷商稅,行之數年,主事鄔閱言:「廣寧八里舖前屯衞既有榷場,不宜再榷。」罷之。其後復山海關稅,罷八里舖店錢。四十二年令各關歲額定數之外,餘饒悉入公帑。隆慶二年始給鈔關主事關防敕書,尋令鈔關去府近者,知府收解;去府遠者,令佐貳官收貯府庫,季解部。主事掌覈商所報物數以定稅數,收解無有所與。
       神宗初,令商貨進京者,河西務給紅單,赴崇文門併納正、條、船三稅;其不進京者,河西務止收正稅,免條、船二稅。萬曆十一年革天下私設無名稅課。然自隆慶以來,凡橋梁、道路、關津私擅抽稅,罔利病民,雖累詔察革,不能去也。迨兩宮三殿災,營建費不貲,始開礦增稅。而天津店租,廣州珠榷,兩淮餘鹽,京口供用,浙江巿舶,成都鹽茶,重慶名木,湖口、長江船稅,荊州店稅,寶坻魚葦及門攤商稅、油布雜稅,中官遍天下,非領稅即領礦,驅脅官吏,務朘削焉。
       榷稅之使,自二十六年千戶趙承勛奏請始。其後高寀於京口,暨祿於儀真,劉成於浙,李鳳於廣州,陳奉於荊州,馬堂於臨清,陳增於東昌,孫隆於蘇、杭,魯坤於河南,孫朝於山西,丘乘雲於四川,梁永於陝西,李道於湖口,王忠於密雲,張曄於盧溝橋,沈永壽於廣西,或徵市舶,或徵店稅,或專領稅務,或兼領開採。姦民納賄於中官,輒姶指揮千戶劄,用為爪牙。水陸行數十里,即樹旗建廠。視商賈懦者肆為攘奪,沒其全貲。負戴行李,亦被搜索。又立土商名目,窮鄉僻塢,米鹽雞豕,皆令輸稅。所至數激民變,帝率庇不問。諸所進稅,或稱遺稅,或稱節省銀,或稱罰贖,或稱額外贏餘。又假買辦、孝順之名,金珠寶玩、貂皮、名馬,雜然進奉,帝以為能。甚至稅監劉成因災荒請暫寬商稅,中旨仍徵課四萬,其嗜利如此。三十三年始詔罷採礦,以稅務歸有司,而稅使不撤。李道詭稱有司固却,乞如舊便。帝遽從之。又聽福府承奉謝文銓言,設官店於崇文門外,以供福邸。戶部尚書趙世卿屢疏。不聽。世卿又言:「崇文門、河西務、臨清、九江、滸墅、揚州、北新、淮安各鈔關,歲徵本折約三十二萬五千餘兩,萬曆二十五年增銀八萬二千兩,此定額也。乃二十七年以後,歷歲減縮,至二十九年總解二十六萬六千餘兩。究厥所由,則以稅使苛斂,商至者少,連年稅使所供,即此各關不足之數也。」疏入不省。寶坻銀魚廠,永樂時設,穆宗時,止令估直備廟祀上供。及是始以中官坐採,又徵其稅,後幷稅武清等縣非產魚之處。增葦網諸稅,且及青縣、天津。九門稅尤苛,舉子皆不免,甚至擊殺覲吏。事聞,詔法司治之,監豎為小戢。至四十二年,李太后遺詔減天下稅額三之一,免近今畸零小稅。光宗立,始盡蠲天下額外稅,撤回稅監,其派入地畝、行戶、人丁、間架者,概免之。
       天啟五年,戶部尚書李起元請復榷水陸衝要,依萬曆二十七八年例,量徵什一。允行之。崇禎初,關稅每兩增一錢,通八關增五萬兩。三年復增二錢,惟臨清僅半,而崇文門、河西務俱如舊。戶部尚書畢自嚴,議增南京宣課司稅額一萬為三萬。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以宣課所收落地稅無幾,請稅蕪湖以當增數。自嚴遂議稅蕪湖三萬兩,而宣課仍增一萬。三俊悔,疏爭不能已。九年復議增稅課欵項。十三年增關稅二十萬兩,而商民益困矣。
       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收米,已而收錢鈔半,後乃折收銀,而折色、本色遞年輪收,本色歸內庫,折色歸太倉。
       明初,東有馬市,西有茶市,皆以馭邊省戍守費。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與中國貿易。因設市舶司,置提舉官以領之,所以通夷情,抑姦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洪武初,設於太倉黃渡,尋罷。復設於寧波、泉州、廣州。寧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廣州通占城、暹羅、西洋諸國。琉球、占城諸國皆恭順,任其時至入貢。惟日本叛服不常,故獨限其期為十年,人數為二百,舟為二艘,以金葉勘合表文為驗,以防詐偽侵軼。後市舶司暫罷,輒復嚴禁瀕海居民及守備將卒私通海外諸國。
       永樂初,西洋剌泥國回回哈只馬哈沒奇等來朝,附載胡椒與民互市。有司請徵其稅。帝曰:「商稅者,國家抑逐末之民,豈以為利。今夷人慕義遠來,乃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多矣。」不聽。三年,以諸番貢使益多,乃置驛於福建、浙江、廣東三市舶司以館之。福建曰來遠,浙江曰安遠,廣東曰懷遠。尋設交阯雲南市舶提舉司,接西南諸國朝貢者。初,入貢海舟至,有司封識,俟奏報,然後起運。宣宗命至即馳奏,不待報隨送至京。
       武宗時,提舉市舶太監畢真言:「舊制,泛海諸船,皆市舶司專理,近領於鎮巡及三司官,乞如舊便。」禮部議:市舶職司進貢方物,其汎海客商及風泊番船,非敕旨所載,例不當預。中旨令如熊宣舊例行。宣先任市舶太監也,嘗以不預滿剌加諸國番舶抽分,奏請兼理,為禮部所劾而罷。劉瑾私真,謬以為例云。
       嘉靖二年,日本使宗設、宋素卿分道入貢,互爭真偽。市舶中官賴恩納素卿賄,右素卿,宗設遂大掠寧波。給事中夏言言倭患起於市舶。遂罷之。市舶既罷,日本海賈往來自如,海上姦豪與之交通,法禁無所施,轉為寇賊。二十六年,倭寇百艘久泊寧、台,數千人登岸焚劫。浙江巡撫朱紈訪知舶主皆貴官大姓,市番貨皆以虛直,轉鬻牟利,而直不時給,以是構亂。乃嚴海禁,毀餘皇,奏請鐫諭戒大姓,不報。二十八年,紈又言:「長澳諸大俠林恭等勾引夷舟作亂,而巨姦關通射利,因為嚮導,躪我海濱,宜正典刑。」部覆不允。而通番大猾,紈輒以便宜誅之。御史陳九德劾紈措置乖方,專殺啟釁。帝逮紈聽勘。紈既黜,姦徒益無所憚,外交內訌,釀成禍患。汪直、徐海、陳東、麻葉等起,而海上無寧日矣。三十五年,倭寇大掠福建、浙、直,都御史胡宗憲遣其客蔣洲、陳可願使倭宣諭。還報,倭志欲通貢市。兵部議不可,乃止。
       三十九年,鳳陽巡撫唐順之議復三市舶司。部議從之。四十四年,浙江以巡撫劉畿言,仍罷。福建開而復禁。萬曆中,復通福建互市,惟禁市硝黃。已而兩市舶司悉復,以中官領職如故。
       永樂間,設馬市三:一在開原南關,以待海西;一在開原城東五里,一在廣寧,皆以待朶顏三衞。定直四等:上直絹八疋,布十二,次半之,下二等各以一遞減。既而城東、廣寧市皆廢,惟開原南關馬市獨存。
       大同馬市始正統三年,巡撫盧睿請令軍民平價市駝馬,達官指揮李原等通譯語,禁市兵器、銅鐵。帝從之。十四年,都御史沈固請支山西行都司庫銀市馬。時也先貢馬互市,中官王振裁其馬價,也先大舉入寇,遂致土木之變。
       成化十四年,陳鉞撫遼東,復開三衞馬市。通事劉海、姚安肆侵牟,朶顏諸部懷怨,擾廣寧,不復來市。兵部尚書王越請令參將、布政司官各一員監之,毋有所侵剋。遂治海、安二人罪。尋令海西及朶顏三衞入市;開原月一市,廣寧月二市,以互市之稅充撫賞。正德時,令驗放入市者,依期出境,不得挾弓矢,非互市日,毋輒近塞垣。
       嘉靖三十年,以總兵仇鸞言,詔於宣府、大同開馬市,命侍郎史道總理之。兵部員外郎楊繼盛諫。不從。俺答旋入寇抄,大同市則寇宣府,宣府市則寇大同。幣未出境,警報隨至。帝始悔之,召道還。然諸部嗜馬市利,未敢公言大舉,而邊臣亦多畏懾,以互市啗之。明年罷大同馬市,宣府猶未絕,抄掠不已,乃幷絕之。隆慶四年,俺答孫把漢那吉來降,於是封貢互市之議起。而宣、大互市復開,邊境稍靜。然撫賞甚厚,朝廷為省客兵餉、減哨銀以充之。頻年加賞,而要求滋甚,司事者復從中乾沒,邊費反過當矣。
       遼東義州木市,萬曆二十三年開,事具李化龍傳。二十六年從巡撫張思忠奏,罷之,遂幷罷馬市。其後總兵李成梁力請復,而薊遼總督萬世德亦疏於朝。二十九年復開馬、木二市,後以為常。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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