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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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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漕運 倉庫
       歷代以來,漕粟所都,給官府廩食,各視道里遠近以為準。太祖都金陵,四方貢賦,由江以達京師,道近而易。自成祖遷燕,道里遼遠,法凡三變。初支運,次兌運、支運相參,至支運悉變為長運而制定。
       洪武元年北伐,命浙江、江西及蘇州等九府,運糧三百萬石於汴梁。已而大將軍徐達令忻、崞、代、堅、臺五州運糧大同。中書省符下山東行省,募水工發萊州洋海倉餉永平衞。其後海運餉北平、遼東為定制。其西北邊則浚開封漕河餉陝西,自陝西轉餉寧夏、河州。其西南令川、貴納米中鹽,以省遠運。於時各路皆就近輸,得利便矣。
       永樂元年納戶部尚書郁新言,始用淮船受三百石以上者,道淮及沙河抵陳州潁岐口跌坡,別以巨舟入黃河抵八柳樹,車運赴衞河輸北平,與海運相參。時駕數臨幸,百費仰給,不止餉邊也。淮、海運道凡二,而臨清倉儲河南、山東粟,亦以輸北平,合而計之為三運。惟海運用官軍,其餘則皆民運云。
       自濬會通河,帝命都督賈義、尚書宋禮以舟師運。禮以海船大者千石,工窳輒敗,乃造淺船五百艘,運淮、揚、徐、兗糧百萬,以當海運之數。平江伯陳瑄繼之,頗增至三千餘艘。時淮、徐、臨清、德州各有倉。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至淮安倉,分遣官軍就近輓運。自淮至徐以浙、直軍,自徐至德以京衞軍,自德至通以山東、河南軍。以次遞運,歲凡四次,可三百萬餘石,名曰支運。支運之法,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由是海陸二運皆罷,惟存遮洋船,每歲於河南、山東、小灘等水次,兌糧三十萬石,十二輸天津,十八由直沽入海輸薊州而已。不數年,官軍多所調遣,遂復民運,道遠數愆期。
       宣德四年,瑄及尚書黃福建議復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百五十萬石於淮安倉,蘇、松、寧、池、廬、安、廣德民運糧二百七十四萬石於徐州倉,應天、常、鎮、淮、揚、鳳、太、滁、和、徐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臨清倉,令官軍接運入京、通二倉。民糧既就近入倉,力大減省,乃量地近遠,糧多寡,抽民船十一或十三、五之一以給官軍。惟山東、河南、北直隸則徑赴京倉,不用支運。尋令南陽、懷慶、汝寧糧運臨清倉,開封、彰德、衞輝糧運德州倉,其後山東、河南皆運德州倉。
       六年,瑄言:「江南民運糧諸倉,往返幾一年,誤農業。令民運至淮安、瓜洲,兌與衞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是為兌運。命羣臣會議。吏部蹇義等上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以地遠近為差。每石,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北直隸五斗。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斗,如有兌運不盡,仍令民自運赴諸倉,不願兌者,亦聽其自運。軍既加耗,又給輕齎銀為洪閘盤撥之費,且得附載他物,皆樂從事,而民亦多以遠運為艱。於是兌運者多,而支運者少矣。軍與民兌米,往往恃強勒索。帝知其弊,敕戶部委正官監臨,不許私兌。已而頗減加耗米,遠者不過六斗,近者至二斗五升。以三分為率,二分與米,一分以他物準。正糧斛面銳,耗糧俱平槩。運糧四百萬石,京倉貯十四,通倉貯十六。臨、徐、淮三倉各遣御史監收。
       正統初,運糧之數四百五十萬石,而兌運者二百八十萬餘石,淮、徐、臨、德四倉支運者十之三四耳。土木之變,復盡留山東、直隸軍操備。蘇、松諸府運糧仍屬民。景泰六年,瓦剌入貢,乃復軍運。天順末,兌運法行久,倉人覬耗餘,入庾率兌斛面,且求多索,軍困甚。憲宗即位,漕運參將袁佑上言便宜。帝曰:「律令明言,收糧令納戶平準,石加耗不過五升。今運軍願明加,則倉吏侵害過多可知。今後令軍自槩,每石加耗五升,毋溢,勒索者治罪。」後從督倉中官言,加耗至八升。久之,復溢收如故,屢禁不能止也。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萬石,自後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其內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由支運改兌者七十萬石。兌運之中,湖廣、山東、河南折色十七萬七千七百石。通計兌運、改兌加以耗米入京、通兩倉者,凡五百十八萬九千七百石。而南直隸正糧獨百八十萬,蘇州一府七十萬,加耗在外。浙賦視蘇減數萬。江西、湖廣又殺焉。天津、薊州、密雲、昌平,共給米六十四萬餘石,悉支兌運米。而臨、德二倉,貯預備米十九萬餘石,取山東、河南改兌米充之。遇災傷,則撥二倉米以補運,務足四百萬之額,不令缺也。
       至成化七年,乃有改兌之議。時應天巡撫滕昭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復石增米一斗為渡江費。後數年,帝乃命淮、徐、臨、德四倉支運七十萬石之米,悉改水次交兌。由是悉變為改兌,而官軍長運遂為定制。然是時,司倉者多苛取,甚至有額外罰,運軍展轉稱貸不支。弘治元年,都御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言:「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而部臣慮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衞任三分,舊船抵三分。軍衞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產、鬻男女以供之,此造船之苦也。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俱以餘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春兌秋歸,艱辛萬狀。船至張家灣,又僱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而軍士或自載土產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奪。今宜加造船費每艘銀二十兩,而禁約運官及有司科害搜檢之弊,庶軍困少甦。」詔從其議。五年,戶部尚書葉淇言:「蘇、松諸府,連歲荒歉,民買漕米,每石銀二兩。而北直隸、山東、河南歲供宣、大二邊糧料,每石亦銀一兩。去歲,蘇州兌運已折五十萬石,每石銀一兩。今請推行於諸府,而稍差其直。災重者,石七錢,稍輕者,石仍一兩。俱解部轉發各邊,抵北直隸三處歲供之數,而收三處本色以輸京倉,則費省而事易集。」從之。自後歲災,輒權宜折銀,以水次倉支運之糧充其數,而折價以六七錢為率,無復至一兩者。
       先是,成化間行長運之法。江南州縣運糧至南京,令官軍就水次兌支,計省加耗輸輓之費,得餘米十萬石有奇,貯預備倉以資緩急之用。至是,巡撫都御史以兌支有弊,請令如舊上倉而後放支。戶部言:「兌支法善,不可易。」詔從部議,以所餘就貯各衞倉,作正支銷。又從戶部言,山東改兌糧九萬石,仍聽民自運臨、德二倉,令官軍支運。正德二年,漕運官請疏通水次倉儲,言:「往時民運至淮、徐、臨、德四倉,以待衞軍支運,後改附近州縣水次交兌。已而并支運七十萬石亦令改兌。但七十萬石之外,猶有兌交不盡者,民仍運赴四倉,久無支銷,以致陳腐。請將浙江、江西、湖廣正兌糧米三十五萬石,折銀解京,而令三省衞軍赴臨、德等倉,支運如所折之數。則諸倉米不腐,三省漕卒便於支運。歲漕額外,又得三十五萬折銀,一舉而數善具矣。」帝命部臣議,如其請。六年,戶部侍郎邵寶以漕運遲滯,請復支運法。戶部議,支運法廢久,不可卒復,事遂寢。
       臨、德二倉之貯米也,凡十九萬,計十年得百九十萬。自世宗初,災傷撥補日多,而山東、河南以歲歉,數請輕減,且二倉囤積多朽腐。於是改折之議屢興,而倉儲漸耗矣。嘉靖元年,漕運總兵楊宏,請以輕齎銀聽運官道支,為顧僦舟車之費,不必裝鞘印封,計算羨餘,以苦漕卒。給事、御史交駁之。戶部言:「科道官之論,主於防奸,是也。但輕齎本資轉般費,今慮官軍侵耗,盡取其贏餘以歸太倉,則以脚價為正糧,非立法初意也。」乃議運船至通州,巡倉御史覈驗,酌量支用實數,著為定規。有羨餘,不輸太倉,即用以修船,官旗漁蠹者重罪。輕齎銀者,憲宗以諸倉改兌,給路費,始各有耗米;兌運米,俱一平一銳,故有銳米;自隨船給運四斗外,餘折銀,謂之輕齎。凡四十四萬五千餘兩。後頗入太倉矣。
       隆慶中,運道艱阻,議者欲開膠萊河,復海運。由淮安清江浦口,歷新壩、馬家壕至海倉口,徑抵直沽,止循海套,不泛大洋。疏上,遣官勘報,以水多沙磧而止。
       神宗時,漕運總督舒應龍言:「國家兩都並建,淮、徐、臨、德,實南北咽喉。自兌運久行,臨、德尚有歲積,而淮、徐二倉無粒米。請自今山東、河南全熟時,盡徵本色上倉。計臨、德已足五十餘萬,則令納於二倉,亦積五十萬石而止。」從之。當是時,折銀漸多。萬曆三十年,漕運抵京,僅百三十八萬餘石。而撫臣議截留漕米以濟河工,倉場侍郎趙世卿爭之,言:「太倉入不當出,計二年後,六軍萬姓將待新漕舉炊,倘輸納愆期,不復有京師矣。」蓋災傷折銀,本折漕糧以抵京軍月俸。其時混支以給邊餉,遂致銀米兩空,故世卿爭之。自後倉儲漸匱,漕政亦益弛。迨於啟、禎,天下蕭然煩費,歲供愈不足支矣。
       運船之數,永樂至景泰,大小無定,為數至多。天順以後,定船萬一千七百七十,官軍十二萬人。許令附載土宜,免徵稅鈔。孝宗時限十石,神宗時至六十石。
       憲宗立運船至京期限,北直隸、河南、山東五月初一日,南直隸七月初一日,其過江支兌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廣九月初一日。通計三年考成,違限者,運官降罰。武宗列水程圖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違限之米,頓德州諸倉,曰寄囤。世宗定過淮程限,江北十二月,江南正月,湖廣、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時改為二月。又改至京限五月者,縮一月,七八九月者,遞縮兩月。後又通縮一月。神宗初,定十月開倉,十一月兌竣,大縣限船到十日,小縣五日。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皆先期以樣米呈戶部,運糧到日,比驗相同乃收。
       凡災傷奏請改折者,毋過七月。題議後期及臨時改題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換食米。大江漂流為大患,河道為小患;二百石外為大患,二百石內為小患。小患把總勘報,大患具奏,其後不計多寡,槩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七十二石。其後船數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載夾帶日多,所在稽留違限。一遇河決,即有漂流,官軍因之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盜,妄稱水火,至有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運,嘗建漕運使,尋罷。成祖以後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督,郎中、員外分理,主事督兌,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設漕運總督於淮安,與總兵、參將同理漕事。漕司領十二總,十二萬軍,與京操十二營軍相準。初,宣宗令運糧總兵官、巡撫、侍郎歲八月赴京,會議明年漕運事宜,及設漕運總督,則并令總督赴京。至萬曆十八年後始免。凡歲正月,總漕巡揚州,經理瓜、淮過閘。總兵駐徐、邳,督過洪入閘,同理漕參政管押赴京。攢運則有御史、郎中,押運則有參政,監兌、理刑、管洪、管廠、管閘、管泉、監倉則有主事,清江、衞河有提舉。兌畢過淮過洪,巡撫、漕司、河道各以職掌奏報。有司米不備,軍衞船不備,過淮誤期者,責在巡撫。米具船備,不即驗放,非河梗而壓幫停泊,過洪誤期因而漂凍者,責在漕司。船糧依限,河渠淤淺,疏濬無法,閘坐啟閉失時,不得過洪抵灣者,責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優恤,仁、宣禁役漕舟,宥遲運者。英宗時始扣口糧均攤,而運軍不守法度為民害。自後漕政日弛,軍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買倉米補納,多不足數。而糧長率攙沙水於米中,河南、山東尤甚,往往蒸溼浥爛不可食。權要貸運軍銀以罔厚利,至請撥關稅給船料以取償。漕運把總率由賄得。倉場額外科取,歲至十四萬。世宗初政,諸弊多釐革,然漂流、違限二弊,日以滋甚。中葉以後,益不可究詰矣。
       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內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穆宗時,陸樹德言:「軍運以充軍儲,民運以充官祿。人知軍運之苦,不知民運尤苦也。船戶之求索,運軍之欺陵,洪閘之守候,入京入倉,厥弊百出。嘉靖初,民運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後無不破矣。以白糧令軍帶運甚便。」疏入,下部議。不從。
       凡諸倉應輸者有定數,其或改撥他鎮者,水次應兌漕糧,即令坐派鎮軍領兌者給價,州縣官督車戶運至遠倉,或給軍價就令關支者,通謂之穵運。九邊之地,輸糧大率以車,宣德時,餉開平亦然,而蘭、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負。永樂中,又嘗令廣東海運二十萬石給交阯云。
       明初,京衞有軍儲倉。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臨濠、臨清二倉以供轉運。各行省有倉,官吏俸取給焉。邊境有倉,收屯田所入以給軍。州縣則設預備倉,東南西北四所,以振凶荒。自鈔法行,頗有省革。二十四年儲糧十六萬石於臨清,以給訓練騎兵。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門倉,儲糧給守禦軍。增京師諸衞倉凡四十一。又設北平、密雲諸縣倉,儲糧以資北征。永樂中,置天津及通州左衞倉,且設北京三十七衞倉。益令天下府縣多設倉儲,預備倉之在四鄉者移置城內。迨會通河成,始設倉於徐州、淮安、德州,而臨清因洪武之舊,并天津倉凡五,謂之水次倉,以資轉運。既,又移德州倉於臨清之永清壩,設武清衞倉於河西務,設通州衞倉於張家灣。宣德中,增造臨清倉,容三百萬石。增置北京及通州倉。京倉以御史、戶部官、錦衣千百戶季更巡察。外倉則布政、按察、都司關防之。各倉門,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軍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命廷臣集議,天下司府州縣,有倉者以衞所倉屬之,無倉者以衞所改隸。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及沿海衞所,無府州縣者仍其舊。正統中,增置京衞倉凡七。自兌運法行,諸倉支運者少,而京、通倉不能容,乃毀臨清、德州、河西務倉三分之一,改為京、通倉。景泰初,移武清衞諸倉於通州。成化初,廢臨、德預備倉在城外者,而以城內空廒儲預備米。名臨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豐。凡京倉五十有六,通倉十有六。直省府州縣、藩府、邊隘、堡站、衞所屯戍皆有倉,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云。
       預備倉之設也,太祖選耆民運鈔糴米,以備振濟,即令掌之。天下州縣多所儲蓄,後漸廢弛。于謙撫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撫南畿,別立濟農倉。他人不能也。正統時,重侵盜之罪,至僉妻充軍。且定納穀千五百石者,敕奬為義民,免本戶雜役。凡振饑米一石,俟有年,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弘治三年限州縣十里以下積萬五千石,二十里積二萬石;衞千戶所萬五千石,百戶所三百石。考滿之日,稽其多寡以為殿最。不及三分者奪俸,六分以上降調。十八年令贖罪贓罰,皆糴穀入倉。正德中,令囚納紙者,以其八折米入倉。軍官有犯者,納穀準立功。初,預備倉皆設倉官,至是革,令州縣官及管糧倉官領其事。嘉靖初,諭德顧鼎臣言:「成、弘時,每年以存留餘米入預備倉,緩急有備。今秋糧僅足兌運,預備無粒米。一遇災傷,輒奏留他糧及勸富民借穀,以應故事。乞急復預備倉糧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設法多積米穀,仍倣古常平法,春振貧民,秋成還官,不取其息。府積萬石,州四五千石,縣二三千石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萬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萬石。其後積粟盡平糶,以濟貧民,儲積漸減。隆慶時,劇郡無過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數益減,科罰亦益輕。萬曆中,上州郡至三千石止,而小邑或僅百石。有司沿為具文,屢下詔申飭,率以虛數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撫林俊嘗請建常平及社倉。嘉靖八年乃令各撫、按設社倉。令民二三十家為一社,擇家殷實而有行義者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者一人為社正,能書算者一人為社副,每朔望會集,別戶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戶主其事。年饑,上戶不足者量貸,稔歲還倉。中下戶酌量振給,不還倉。有司造冊送撫、按,歲一察覈。倉虛,罰社首出一歲之米。其法頗善,然其後無力行者。
       兩京庫藏,先後建設,其制大略相同。內府凡十庫。承運庫,貯緞匹、金銀、寶玉、齒角、羽毛,而金花銀最大,歲進百萬兩有奇。廣積庫,貯硫黃、硝石。甲字庫,貯布匹、顏料。乙字庫,貯胖襖、戰鞋、軍士裘帽。丙字庫,貯棉花、絲纊。丁字庫,貯銅鐵、獸皮、蘇木。戊字庫,貯甲仗。贓罰庫,貯沒官物。廣惠庫,貯錢鈔。廣盈庫,貯紵絲、紗羅、綾錦、紬絹。六庫皆屬戶部。惟乙字庫屬兵部。戊字、廣積、廣盈庫屬工部。又有天財庫,亦名司鑰庫,貯各衙門管鑰,亦貯錢鈔。供用庫,貯秔稻、熟米及上供物。以上通謂之內庫。其在宮內者,又有內東裕庫、寶藏庫,謂之裏庫。凡裏庫不關於有司。其會歸門、寶善門迤東及南城磁器諸庫,則謂之外庫。若內府諸監司局,神樂堂,犧牲所,太常、光祿寺,國子監,皆各以所掌,收貯應用諸物。太僕則馬價銀歸之。明初,嘗置行用庫於京城及諸府州縣,以收易昏爛之鈔。仁宗時罷。
       英宗時,始設太倉庫。初,歲賦不徵金銀,惟坑冶稅有金銀,入內承運庫。其歲賦偶折金銀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祿。而各邊有緩急,亦取足其中。正統元年改折漕糧,歲以百萬為額,盡解內承運庫,不復送南京。自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皆為御用。所謂金花銀也。七年乃設戶部太倉庫,各直省派剩麥米,十庫中綿絲、絹布及馬草、鹽課、關稅,凡折銀者,皆入太倉庫。籍沒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援例上納者,亦皆入焉。專以貯銀,故又謂之銀庫。弘治時,內府供應繁多,每收太倉銀入內庫。又置南京銀庫。正德時,內承運庫中官,數言內府財用不充,請支太倉銀。戶部執奏不能沮。嘉靖初,內府供應視弘治時,其後乃倍之。初,太倉中庫積銀八百餘萬兩,續收者貯之兩廡,以便支發。而中庫不動,遂以中庫為老庫,兩廡為外庫。及是時,老庫所存者僅百二十萬兩。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銀應解內庫者,並送太倉備邊用,然其後復入內庫。三十七年令歲進內庫銀百萬兩外,加預備欽取銀,後又取沒官銀四十萬兩入內庫。隆慶中,數取太倉銀入內庫,承運庫中官至以空劄下戶部取之。廷臣疏諫,皆不聽。又數取光祿太僕銀,工部尚書朱衡極諫,不聽。初,世宗時,太倉所入二百萬兩有奇。至神宗萬曆六年,太倉歲入凡四百五十餘萬兩,而內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以為常,後又加內操馬芻料銀七萬餘兩。久之,太倉、光祿、太僕銀,括取幾盡。邊賞首功,向發內庫者,亦取之太僕矣。
       凡甲字諸庫,主事偕科道巡視。太倉庫,員外郎、主事領之,而以給事中巡視。嘉靖中,始兩月一報出納之數。時修工部舊庫,名曰節慎庫,以貯礦銀。尚書文明以給工價,帝詰責之,令以他銀補償,自是專以給內用焉。
       其在外諸布政司、都司、直省府州縣衞所,皆有庫,以貯金銀、錢鈔、絲帛、贓罰諸物。巡按御史三歲一盤查。各運司皆有庫貯銀,歲終,巡鹽御史委官察之。凡府州縣稅課司局、河泊所,歲課、商稅、魚課、引由、契本諸課程,太祖令所司解州縣府司,以至於部,部劄之庫,其元封識,不擅發也。至永樂時,始委驗勘,中,方起解;至部復驗,同,乃進納。嘉靖時,建驗試廳,驗中,給進狀寄庫。月逢九,會巡視庫藏科道官,進庫驗收,不堪者駁易。正統十年設通濟庫於通州。世宗時罷。隆慶初,密雲、薊州、昌平諸鎮皆設庫,收貯主客年例、軍門公費及撫賞、修邊銀云。
       凡為倉庫害者,莫如中官。內府諸庫監收者,橫索無厭。正德時,台州衞指揮陳良納軍器,稽留八載,至乞食於市。內府收糧,增耗嘗以數倍為率,其患如此。諸倉初不設中官,宣德末,京、通二倉始置總督中官一人,後淮、徐、臨、德諸倉亦置監督,漕輓軍民被其害。世宗用孫交、張孚敬議,撤革諸中官,惟督諸倉者如故。久之,從給事中管懷理言,乃罷之。
       初,天下府庫各有存積,邊餉不借支於內,京師不收括於外。成化時,巡鹽御史楊澄始請發各鹽運提舉司贓罰銀入京庫。弘治時,給事中曾昂請以諸布政司公帑積貯征徭羨銀,盡輸太倉。尚書周經力爭之,以為用不足者,以織造、賞賚、齋醮、土木之故,必欲盡括天下財,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劉瑾用事,遂令各省庫藏盡輸京師。世宗時,閩、廣進羨餘,戶部請責他省巡按,歲一奏獻如例。又以太倉庫匱,運南戶部庫銀八十萬兩實之。而戶部條上理財事宜,臨、德二倉積銀二十萬兩,錄以歸太倉。隆慶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庫銀。神宗時,御史蕭重望請覈府縣歲額銀進部,未報上。千戶何其賢乞敕內官與己督之,帝竟從其請,由是外儲日就耗。至天啟中,用操江巡撫范濟世策,下敕督歲進,收括靡有遺矣。南京內庫頗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進,盜竊一空。內外匱竭,遂至於亡。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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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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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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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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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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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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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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