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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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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賦役
       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歷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石下為差。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
       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曰絲綿幷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苧布,曰土苧,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幣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租粗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苧布,曰牛租米穀,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苧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萬曆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餘各視其地產。
       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麻畝徵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疋。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一貫,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棉苧一疋,折米六斗,麥七斗。麻布一疋,折米四斗,麥五斗。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入粟者聽。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越二年,又令戶部侍郎楊靖會計天下倉儲存糧,二年外並收折色,惟北方諸布政司需糧餉邊,仍使輸粟。三十年諭戶部曰:「行人高稹言,陝西困逋賦。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許任土所產,折收米、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於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苧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賦重若此,將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餘從所議。」
       永樂中,既得交阯,以絹,漆,蘇木,翠羽,紙扇,沉、速、安息諸香代租賦。廣東瓊州黎人、肇慶猺人內附,輸賦比內地。天下本色稅糧三千餘萬石,絲鈔等二千餘萬。計是時,宇內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廩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歲歉,有司往往先發粟振貸,然後以聞。雖歲貢銀三十萬兩有奇,而民間交易用銀,仍有厲禁。
       至正統元年,副都御史周銓言:「行在各官俸支米南京,道遠費多,輒以米易貨,貴買賤售,十不及一。朝廷虛糜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條以請。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遂倣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萬餘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後概行於天下。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之積漸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民田減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蓗,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嘉、湖次之,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徵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舊。時蘇州一府,秋糧二百七十四萬六千餘石,自民糧十五萬石外,皆官田糧。官糧歲額與浙江通省埒,其重猶如此。建文二年詔曰:「江、浙賦獨重,而蘇、松準私租起科,特以懲一時頑民,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宜悉與減免,畝不得過一斗。」成祖盡革建文政,浙西之賦復重。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幹,巡視蘇、常、嘉、湖諸府還,言:「諸府民多逃亡,詢之耆老,皆云重賦所致。如吳江、崑山民田租,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私租一石。後因事故入官,輒如私租例盡取之。十分取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乎。盡取,則民必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也。仁和、海寧、崑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餘頃,逮今十有餘年,猶徵其租。田沒於海,租從何出?請將沒官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視彼處官田起科,畝稅六斗。海水淪陷田,悉除其稅,則田無荒蕪之患,而細民獲安生矣。」帝命部議行之。宣德五年二月詔:「舊額官田租,畝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減十之三。著為令。」於是江南巡撫周忱與蘇州知府況鍾,曲計減蘇糧七十餘萬,他府以為差,而東南民力少紓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戶部劾以變亂成法。宣宗雖不罪,亦不能從。而朝廷數下詔書,蠲除租賦。持籌者輒私戒有司,勿以詔書為辭。帝與尚書胡濙言「計臣壅遏膏澤」,然不深罪也。正統元年令蘇、松、浙江等處官田,準民田起科,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蓋宣德末,蘇州逋糧至七百九十萬石,民困極矣。至是,乃獲少甦。英宗復辟之初,令鎮守浙江尚書孫原貞等定杭、嘉、湖則例,以起科重者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徵米宜多。乃定官田畝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斗。凡重者輕之,輕者重之,欲使科則適均,而畝科一石之稅未嘗減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衆,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請覈祖宗賦額及經費多寡之數,一一區畫,則知賦入有限,而浮費不容不節矣。」於是戶部議:「令天下官吏考滿遷秩,必嚴覈任內租稅,徵解足數,方許給由交代。仍乞朝廷躬行節儉,以先天下。」帝納之。既而諭德顧鼎臣條上錢糧積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糧舊額。請責州縣官,於農隙時,令里甲等倣洪武、正統間魚鱗、風旗之式,編造圖冊,細列元額田糧、字圩、則號、條段、坍荒、成熟步口數目,官為覆勘,分別界址,履畝檢踏丈量,具開墾改正豁除之數。刊刻成書,收貯官庫,給散里中,永為稽考。仍斟酌先年巡撫周忱、王恕簡便可行事例,立為定規。取每歲實徵、起運、存留、加耗、本色、折色幷處補、暫徵、帶徵、停徵等件數目,會計已定,張榜曉諭。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賠累科擾之患。
       一曰催徵歲辦錢糧。成、弘以前,里甲催徵,糧戶上納,糧長收解,州縣監收。糧長不敢多收斛面,糧戶不敢攙雜水穀糠粃,兌糧官軍不敢阻難多索,公私兩便。近者,有司不復比較經催里甲負糧人戶,但立限敲扑糧長,令下鄉追徵。豪強者則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雞犬為空。孱弱者為勢豪所凌,耽延欺賴,不免變產補納。至或舊役侵欠,責償新僉,一人逋負,株連親屬,無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幾數百人。且往時,每區糧長不過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實收掌管糧之數少,而科斂打點使用年例之數多。州縣一年之間,輒破中人百家之產,害莫大焉。宜令戶部議定事例,轉行所司,審編糧長務遵舊規。如州縣官多僉糧長,縱容下鄉,及不委里甲催辦,輒酷刑限比糧長者,罪之。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論。
       其二則議遣官綜理及復預備倉糧也。疏下,戶部言:「所陳俱切時弊,令所司舉行。」遷延數載如故。
       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賦稅。歲七月,州縣委官偕詣京,領勘合以行。糧萬石,長、副各一人,輸以時至,得召見,語合,輒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區正、副二名輪充。宣德間,復永充。科斂橫溢,民受其害,或私賣官糧以牟利。其罷者,虧損公賦,事覺,至隕身喪家。景泰中,革糧長,未幾又復。自官軍兌運,糧長不復輸京師,在州里間頗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幾,御史郭弘化等亦請通行丈量,以杜包賠兼幷之弊。帝恐紛擾,不從。給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官田。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坍江。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事故。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虛糧,里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夫民田之價十倍官田,貧民既不能置。而官田糧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虛糧,又令攤納,追呼敲扑,歲無寧日。而奸富猾胥方且詭寄、那移,幷輕分重。此小民疾苦,閭閻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請定均糧、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與蠲免。而合官民田為一,定上、中、下三則起科以均糧。富人不得過千畝,聽以百畝自給,其羨者則加輸邊稅。如此,則多寡有節,輕重適宜,貧富相安,公私俱足矣。」部議:「疆土民俗各異,令所司熟計其便。」不行。
       越數年,乃從應天巡撫侯位奏,免蘇州坍海田糧九萬餘石,然那移、飛灑之弊,相沿不改。至十八年,鼎臣為大學士,復言:「蘇、松、常、鎮、嘉、湖、杭七府,供輸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蠧弊特甚。宜將欺隱及坍荒田土,一一檢覈改正。」於是應天巡撫歐陽鐸檢荒田四千餘頃,計租十一萬石有奇,以所欺隱田糧六萬餘石補之,餘請豁免。戶部終持不下。時嘉興知府趙瀛建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斗起徵。」鐸乃與蘇州知府王儀盡括官、民田裒益之。履畝清丈,定為等則。所造經賦冊,以八事定稅糧:曰元額稽始,曰事故除虛,曰分項別異,曰歸總正實,曰坐派起運,曰運餘撥存,曰存餘考積,曰徵一定額。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慶賀,曰祭祀,曰鄉飲,曰科賀,曰卹政,曰公費,曰備用。以三事定均徭:曰銀差,曰力差,曰馬差。著為例。
       徵一者,總徵銀米之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賫折除之,陰予以輕。輕者不能加益,為徵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時豪右多梗其議,鼎臣獨以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輸,然貧民減千石矣,不可易也。」顧其時,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徵之,易知而不繁,猶網之有綱也。一串鈴,則夥收分解法也。自是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是時天下財賦,歲入太倉庫者二百萬兩有奇。舊制以七分經費,而存積三分備兵歉,以為常。世宗中年,邊供費繁,加以土木、禱祀,月無虛日,帑藏匱竭。司農百計生財,甚至變賣寺田,收贖軍罪,猶不能給。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師,增兵設戍,餉額過倍。三十年,京邊歲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百二十萬,加派於是始。
       嗣後,京邊歲用,多者過五百萬,少者亦三百餘萬,歲入不能充歲出之半。由是度支為一切之法,其箕斂財賄、題增派、括贓贖、算稅契、折民壯、提編、均徭、推廣事例興焉。其初亦賴以濟匱,久之,諸所灌輸益少。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為其地奏留或請免:浙、直以備倭,川、貴以採木,山、陝、宣、大以兵荒。不惟停格軍興所徵發,即歲額二百萬,且虧其三之一。而內廷之賞給,齋殿之經營,宮中夜半出片紙,吏雖急,無敢延頃刻者。三十七年,大同右衞告警,賦入太倉者僅七萬,帑儲大較不及十萬。戶部尚書方鈍等憂懼不知所出,乃乘間具陳帑藏空虛狀,因條上便宜七事以請。既,又令羣臣各條理財之策,議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瑣屑,非國體。而累年以前積逋無不追徵,南方本色逋賦亦皆追徵折色矣。
       是時,東南被倭,南畿、浙、閩多額外提編,江南至四十萬。提編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及倭患平,應天巡撫周如斗乞減加派,給事中何煃亦具陳南畿困敝,言:「軍門養兵,工部料價,操江募兵,兵備道壯丁,府州縣鄉兵,率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請禁革之。」命如煃議,而提編之額不能減。
       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征,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餘年,未徵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賴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絀。
       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併為一條,皆計畝徵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立法頗為簡便。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乃盡行之。
       其後接踵三大征,頗有加派,事畢旋已。至四十六年,驟增遼餉三百萬。時內帑充積,帝靳不肯發。戶部尚書李汝華乃援征倭、播例,畝加三釐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復加三釐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釐。通前後九釐,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歲額。所不加者,畿內八府及貴州而已。
       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遼餉加派,易致不均。蓋天下戶口有戶口之銀,人丁有人丁之銀,田土有田土之銀,有司徵收,總曰銀額。按銀加派,則其數不漏。東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徵納不同。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徵納。今因人土之宜,則無偏枯之累。其法,以銀額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頒示直省。每歲存留、起解各項銀兩之數,以所加餉額,按銀數分派,總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餉額而止。如此,則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為增減之弊。且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干即帶丁若干。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貧民不致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下部覆議,從之。
       崇禎三年,軍興,兵部尚書梁廷棟請增田賦。戶部尚書畢自嚴不能止,乃於九釐外畝復徵三釐。惟順天、永平以新被兵無所加,餘六府畝徵六釐,得他省之半,共增賦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後五年,總督盧象昇請加宦戶田賦十之一,民糧十兩以上同之。既而概徵每兩一錢,名曰助餉。越二年,復行均輸法,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折銀八錢,又畝加徵一分四釐九絲。越二年,楊嗣昌督師,畝加練餉銀一分。兵部郎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產為官莊,分上、中、下,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衞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練之餉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御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疏語雖切直,而時事危急,不能從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凡祗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毋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後法稍弛,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產為宗,覈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覈人戶,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二者交病。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里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徵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倣行之,役以稍平。
       其後諸上供者,官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須,復給所輸銀於坊里長,責其營辦。給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無所給,惟計值年里甲祗應夫馬飲食,而里甲病矣。凡均徭,解戶上供為京繇,主納為中官留難,不易中納,往復改貿,率至傾產。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舉。
       明初,令天下貢土所有,有常額,珍奇玩好不與。即須用,編之里甲,出銀以市。顧其目冗碎,奸黠者緣為利孔。又大工營繕,祠官祝釐,資用繁溢。迨至中葉,倭寇交訌,仍歲河決,國用耗殫。於是里甲、均徭,浮於歲額矣。
       凡役民,自里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皂隸、門禁、廚斗為常役。後又有斫薪、擡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舖、牐淺夫之類,因事編僉,歲有增益。嘉、隆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里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諸役卒至,復僉農氓。條鞭法行十餘年,規制頓紊,不能盡遵也。天啟時,御史李應昇疏陳十害,其三條切言馬夫、河役、糧甲、修辦、白役擾民之弊。崇禎三年,河南巡撫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錢糧有收戶、解戶,驛遞有馬戶,供應有行戶,皆僉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中人之產輒為之傾。自變為條鞭法,以境內之役均於境內之糧,宜少甦矣。乃民間仍歲奔走,罄資津貼,是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時給事中劉懋復奏裁驛夫,征調往來,仍責編戶。驛夫無所得食,至相率從流賊為亂云。
       凡軍、匠、竈戶,役皆永充。軍戶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補。匠戶二等:曰住坐,曰輪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班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監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若逃者,勾補如軍。竈戶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貼以餘丁。上、中戶丁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予優免。他如陵戶、園戶、海戶、廟戶、旛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
       明初,工役之繁,自營建兩京宗廟、宮殿、闕門、王邸。採木、陶甓,工匠造作,以萬萬計。所在築城、濬陂,百役具舉。迄於洪、宣,郊壇、倉庾猶未迄工。正統、天順之際,三殿、兩宮、南內、離宮,次第興建。弘治時,大學士劉吉言:「近年工役,俱摘發京營軍士,內外軍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本用五千人,奏請至一二萬,無所稽覈。」禮部尚書倪岳言:「諸役費動以數十萬計,水旱相仍,乞少停止。」南京禮部尚書童軒復陳工役之苦。吏部尚書林瀚亦言:「兩畿頻年凶災,困於百役,窮愁怨嘆。山、陝供億軍興,雲南、廣東西征發剿叛。山東、河南、湖廣、四川、江西興造王邸,財力不贍。浙江、福建辦物料,視舊日增多。庫藏空匱,不可不慮。」帝皆納其言,然不能盡從也。武宗時,乾清宮役尤大。以太素殿初制樸儉,改作雕峻,用銀至二千萬餘兩,役工匠三千餘人,歲支工食米萬三千餘石。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霽諸殿,御馬監、鐘鼓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藥庫皆鼎新之。權倖閹宦莊園祠墓香火寺觀,工部復竊官銀以媚焉。給事中張原言:「工匠養父母妻子,尺籍之兵禦外侮,京營之軍衞王室,今奈何令民無所賴,兵不麗伍,利歸私門,怨叢公室乎?」疏入,謫貴州新添驛丞。世宗營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為汰省,而經費已六七百萬。其後增十數倍,齋宮、秘殿並時而興。工場二三十處,役匠數萬人,軍稱之,歲費二三百萬。其時宗廟、萬壽宮災,帝不之省,營繕益急。經費不敷,乃令臣民獻助;獻助不已,復行開納。勞民耗財,視武宗過之。萬曆以後,營建織造,溢經制數倍,加以征調、開採,民不得少休。迨閹人亂政,建第營墳,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蓋二百餘年,民力殫殘久矣。其以職役優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萬曆時,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賦稅蠲免,有恩蠲,有災蠲。太祖之訓,凡四方水旱輒免稅,豐歲無災傷,亦擇地瘠民貧者優免之。凡歲災,盡蠲二稅,且貸以米,甚者賜米布若鈔。又設預備倉,令老人運鈔易米以儲粟。荊、蘄水災,命戶部主事趙乾往振,遷延半載,怒而誅之。青州旱蝗,有司不以聞,逮治其官吏。旱傷州縣,有司不奏,許耆民申訴,處以極刑。孝感饑,其令請以預備倉振貸,帝命行人馳驛往。且諭戶部:「自今凡歲饑,先發倉庾以貸,然後聞,著為令。」在位三十餘年,賜予布鈔數百萬,米百餘萬,所蠲租稅無數。成祖聞河南饑,有司匿不以聞,逮治之。因命都御史陳瑛榜諭天下,有司水旱災傷不以聞者,罪不宥。又敕朝廷歲遣巡視官,目擊民艱不言者,悉逮下獄。仁宗監國時,有以發振請者,遣人馳諭之,言:「軍民因乏,待哺嗷嗷,尚從容啟請待報,不能效漢汲黯耶?」宣宗時,戶部請覈饑民。帝曰:「民饑無食,濟之當如拯溺救焚,奚待勘?」蓋二祖、仁、宣時,仁政亟行。預備倉之外,又時時截起運,賜內帑。被災處無儲粟者,發旁縣米振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瘞。鬻子女者,官為收贖。且令富人蠲佃戶租。大戶貸貧民粟,免其雜役為息,豐年償之。皇莊、湖泊皆弛禁,聽民採取。饑民還籍,給以口糧。京、通倉米,平價出糶。兼預給俸糧以殺米價,建官舍以處流民,給糧以收棄嬰。養濟院窮民各注籍,無籍者收養蠟燭、旛竿二寺。其卹民如此。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災荒疏至,必賜蠲振,不敢違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歲以下不與。永樂以後,減其數。
       納米振濟贖罪者,景帝時,雜犯死罪六十石,流徒減三之一,餘遞減有差。捐納事例,自憲宗始。生員納米百石以上,入國子監;軍民納二百五十石,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級,至正七品止。武宗時,富民納粟振濟,千石以上者表其門,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從六品。世宗令義民出穀二十石者,給冠帶,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報災之法,洪武時不拘時限。弘治中,始限夏災不得過五月終,秋災不得過九月終。萬曆時,又分近地五月、七月,邊地七月、九月。
       洪武時,勘災既實,盡與蠲免。弘治中,始定全災免七分,自九分災以下遞減。又止免存留,不及起運,後遂為永制云。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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