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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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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煉之弊。」故其時重案多親鞫,不委法司。洪武十四年,命刑部聽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旣奏,錄所下旨,送四輔官、諫院官、給事中復覈無異,然後覆奏行之。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踰年,四輔官罷,乃命議獄者一歸於三法司。十六年,命刑部尚書開濟等,議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十七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鍾山之陰,命之曰貫城。下敕言:「貫索七星如貫珠,環而成象名天牢。中虛則刑平,官無邪私,故獄無囚人;貫內空中有星或數枚者即刑繁,刑官非其人;有星而明,為貴人無罪而獄。今法天道置法司,爾諸司其各慎乃事,法天道行之,令貫索中虛,庶不負朕肇建之意。」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著為令。」
       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衞、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各府縣事。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乃命中書省御史臺詳讞,改月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歲報。凡府州縣輕重獄囚,依律決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至二十六年定制,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候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問,謂之照駁。若亭疑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
       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成化五年,南大理評事張鈺言:「南京法司多用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甚非律意。」乃詔申大理寺參問刑部之制。弘治十七年,刑部主事朱瑬言:「部囚送大理,第當駁正,不當用刑。」大理卿楊守隨言:「刑具永樂間設,不可廢。」帝是其言。
       會官審錄之例,定於洪武三十年。初制,有大獄必面訊。十四年,命法司論囚,擬律以奏,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正字、司直郎會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至是置政平、訟理二旛,審諭罪囚。諭刑部曰:「自今論囚,惟武臣、死罪,朕親審之,餘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門外,命行人持訟理旛,傳旨諭之;其無罪應釋者,持政平旛,宣德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駙馬雜聽之,錄冤者以狀聞,無冤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諸雜犯准贖。永樂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門外,行人持節傳旨,會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審錄,如洪武制。十七年,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錄。仁宗特命內閣學士會審重囚,可疑者再問。宣德二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閱之,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審,毋致枉死。」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枉者五六十人,重命法司勘實,因切戒焉。
       天順三年,令每歲霜降後,三法司同公、侯、伯會審重囚,謂之朝審。歷朝遂遵行之。成化十七年,命司禮太監一員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錄,謂之大審。南京則命內守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輒大審。初,成祖定熱審之例,英宗特行朝審,至是復有大審,所矜疑放遣,嘗倍於熱審時。內閣之與審也,自憲宗罷,至隆慶元年,高拱復行之。故事,朝審吏部尚書秉筆,時拱適兼吏部故也。至萬曆二十六年朝審,吏部尚書缺,以戶部尚書楊俊民主之。三十二年復缺,以戶部尚書趙世卿主之。崇禎十五年,命首輔周延儒同三法司清理淹獄,蓋出於特旨云。大審,自萬曆二十九年曠不舉,四十四年乃行之。
       熱審始永樂二年,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而已。尋并寬及徒流以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連諭三法司錄上繫囚罪狀,凡決遣二千八百餘人。七年二月,親閱法司所進繫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減等輸納,春審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實犯死罪外,悉早發遣,且馳諭中外刑獄悉如之。成化時,熱審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書楊守隨言:「每歲熱審事例,行於北京而不行於南京。五年一審錄事例,行於在京,而畧於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會審,其在外審錄,亦依此例。」詔可。嘉靖十年,令每年熱審并五年審錄之期,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減一年。二十三年,刑科羅崇奎言:「五、六月間,笞罪應釋放、徒罪應減等者,亦宜如成化時欽恤枷號例,暫與蠲免,至六月終止。南法司亦如之。」報可。隆慶五年,令贓銀止十兩以上、監久產絕、或身故者,熱審免追,釋其家屬。萬曆三十九年,方大暑省刑,而熱審矜疑疏未下。刑部侍郎沈應文以獄囚久滯,乞暫豁矜疑者。未報。明日,法司盡按囚籍軍徒杖罪未結者五十三人,發大興、宛平二縣監候,乃以疏聞。神宗亦不罪也。舊例,每年熱審自小滿後十餘日,司禮監傳旨下刑部,即會同都察院、錦衣衞題請,通行南京法司,一體審擬具奏。京師自命下之日至六月終止。南京自部移至日為始,亦滿兩月而止。四十四年不舉行。明年,又逾兩月,命未下,會暑雨,獄中多疫。言官以熱審愆期、朝審不行、詔獄理刑無人三事交章上請。又請釋楚宗英嫶、蘊鈁等五十餘人,罣誤知縣滿朝薦,同知王邦才、卞孔時等。皆不報。崇禎十五年四月亢旱,下詔清獄。中允黃道周言:「中外齋宿為百姓請命,而五日之內繫兩尚書,不聞有抗疏爭者,尚足回天意乎?」兩尚書謂李日宣、陳新甲也。帝方重怒二人,不能從。
       歷朝無寒審之制,崇禎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命所司求故事,尚書鄭三俊乃引數事以奏,言:「謹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諭刑部尚書楊靖,『自今惟犯十惡并殺人者論死,餘死罪皆令輸粟北邊以自贖』。永樂四年十一月,法司進月繫囚數,凡數百人,大辟僅十之一。成祖諭呂震曰:『此等旣非死罪,而久繫不決,天氣冱寒,必有聽其冤死者。』凡雜犯死罪下約二百,悉准贖發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潤等言:『昔以天寒,審釋輕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間瘐死者九百三十餘人,獄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責,遂詔:『徒流以下三日內決放,重罪當繫者恤之,無令死於饑寒。』十二年十一月,復令以疑獄名上,親閱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節,減雜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鐐者。嗣後,世宗、神宗或以災異修刑,或以覃恩布德。寒審雖無近例,而先朝寬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納其言。然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慶齎璽書,命皇太子錄南京囚,贖雜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冬,以天氣冱寒,敕南北刑官悉錄繫囚以聞,不分輕重。因謂夏原吉等曰:「堯、舜之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時,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庶無愧古人。」此寒審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詳也。
       在外恤刑會審之例,定於成化時。初,太祖患刑獄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恆等治各道囚,而敕諭之,宣宗夜讀周官立政:「式敬爾由獄,以長我王國。」慨然興歎,以為立國基命在於此。乃敕三法司:「朕體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爾等詳覆天下重獄,而犯者遠在千萬里外,需次當決,豈能無冤?」因遣官審錄之。正統六年四月,以災異頻見,敕遣三法司官詳審天下疑獄。於是御史張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李從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復以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審兩京刑獄,亦賜之敕。後評事馬豫言:「臣奉敕審刑,竊見各處捉獲強盜,多因讐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多。今後宜勿聽妄指,果有贓證,御史、按察司會審,方許論決。若未審錄有傷死者,毋得准例陞賞。」是年,出死囚以下無數。九年,山東副使王裕言:「囚獄當會審,而御史及三司官或踰年一會,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會按察司詳審,釋遣甚衆。今莫若罷會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敕遣按察司官一員,專審諸獄。」部持舊制不可廢。帝命審例仍舊,復如詳審例,選按察司官一員與巡按御史同審。失出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戶部侍郎陳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部議以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劉秩等十四人會巡按御史及三司官審錄,敕書鄭重遣之。十二年,大學士商輅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茲,乞更如例行。」帝從其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審。即於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會同巡按御史行事。於是恤刑者至,則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贓不及百兩,產絕者免監追。萬曆四年,敕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兩犯徒律應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年,其他徒流等罪俱減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統十一年,遣刑部郎中郭恂、員外郎陸瑜審南、北直隸獄囚,文職五品以下有罪,許執問。嘉靖間制,審錄官一省事竣,總計前後所奏,依准改駁多寡,通行考覈。改駁數多者聽劾。故恤刑之權重,而責亦匪輕。此中外法司審錄之大較也。
       凡刑部問發罪囚,所司通將所問囚數,不問罪名輕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東司,呈堂奏聞,謂之歲報。每月以見監罪囚奏聞,謂之月報。其做工、運炭等項,每五日開送工科,填寫精微冊,月終分六科輪報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齎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聞請旨,不得擅勾問罪。在八議者,實封以聞。民間獄訟,非通政司轉達於部,刑部不得聽理。誣告者反坐,越訴者笞,擊登聞鼓不實者杖。訐告問官,必覈實乃逮問。至罪囚打斷起發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檢驗屍傷有定法,恤囚有定規,籍沒亦有定物,惟復讎者無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書何喬新言:「舊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驗精微批文,與符號相合,然後發遣。此祖宗杜漸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旣不用符,真偽莫辨,姦人矯命,何以拒之?請給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舊例,不可廢。」命復行之。然旗校提人,率齎駕帖。嘉靖元年,錦衣衞千戶白壽等齎駕帖詣科,給事中劉濟謂當以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兩人相爭竝列,上命檢成、弘事例以聞。濟復言自天順時例即如此。帝入壽言,責濟以狀對,亦無以罪也。天啟時,魏忠賢用駕帖提周順昌諸人,竟激蘇州之變。兩畿決囚,亦必驗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吳元璧、呂顒等行急失與內號相驗,比至,與原給外號不合,為巡按御史所糾,納贖還職。
       成化時,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輒令府官提問。陝西巡撫項忠言:「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今巡按輒提問六品官,甚乖律意,當聞於朝,命御史、按察司提問為是。」乃下部議,從之。凡罪在八議者,實封奏聞請旨,惟十惡不用此例。所屬官為上司非理凌虐,亦聽實封徑奏。軍官犯罪,都督府請旨。諸司事涉軍官及呈告軍官不法者,俱密以實封奏,無得擅勾問。嘉靖中,順天巡按御史鄭存仁檄府縣,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輒發。尚書鄭曉考故事,民間詞訟非自通政司轉達,不得聽。而諸司有應問罪人,必送刑部,各不相侵。曉乃言:「刑部追取人,府縣不當却。存仁違制,宜罪。」存仁亦執自下而上之律,論曉欺罔。乃命在外者屬有司,在京者屬刑部。然自曉去位,民間詞訟,五城御史輒受之,不復遵祖制矣。
       洪武時,有告謀反者勘問不實,刑部言當抵罪。帝以問秦裕伯。對曰:「元時若此者罪止杖一百,蓋以開來告之路也。」帝曰:「姦徒不抵,善人被誣者多矣。自今告謀反不實者,抵罪。」學正孫詢訐稅使孫必貴為胡黨,又訐元參政黎銘常自稱老豪傑,謗訕朝廷。帝以告訐非儒者所為,置不問。永樂間定制,誣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十人以上者凌遲,家屬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命老人理一鄉詞訟,會里胥決之,事重者始白於官,然卒不能止,越訴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邊。宣德時,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景泰中,不問虛實,皆發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登聞鼓,洪武元年置於午門外,一御史日監之,非大冤及機密重情不得擊,擊即引奏。後移置長安右門外,六科、錦衣衞輪收以聞。旨下,校尉領駕帖,送所司問理,蒙蔽阻遏者罪。龍江衞吏有過,罰令書寫,值母喪,乞守制,吏部尚書詹徽不聽,擊鼓訴冤。太祖切責徽,使吏終喪。永樂元年,縣令以贓戍,擊鼓陳狀。帝為下法司,其人言實受贓,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憫。帝以其歸誠,屈法宥之。宣德時,直登聞鼓給事林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姦盜當決,擊鼓訴冤,煩瀆不可宥。」帝曰:「登聞鼓之設,正以達下情,何謂煩瀆?自後凡擊鼓訴冤,阻遏者罪。」
       凡訐告原問官司者,成化間定議,覈究得實,然後逮問。弘治時,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揮周愷等怙勢黷貨,愷等遂訐良臣。詔下南京法司逮繫會鞫。侍郎楊守隨言:「此與舊章不合。請自今以後,官吏軍民奏訴,牽緣別事,摭拾原問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問結,虛詐者擬罪,原問官枉斷者亦罪。」乃下其議於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請,從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廳會御史、五軍斷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馬指揮使官,打斷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錦衣衞官。其後惟主事會御史,將笞杖罪於打斷廳決訖,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萬曆中,刑部尚書孫丕揚言:「折獄之不速,由文移牽制故耳。議斷旣成,部、寺各立長單,刑部送審掛號,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審允,次日即還本部。參差者究處,庶事體可一。至於打斷相驗,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會同,餘日止會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詳鞫,笞杖小罪,聽堂部處分。」命如議行。
       凡獄囚已審錄,應決斷者限三日,應起發者限十日,逾限計日以笞。囚淹滯至死者罪徒,此舊例也。嘉靖六年,給事中周瑯言:「比者獄吏苛刻,犯無輕重,概加幽繫,案無新故,動引歲時。意喻色授之間,論奏未成,囚骨已糜。又況偏州下邑,督察不及,姦吏悍卒倚獄為市,或扼其飲食以困之,或徙之穢溷以苦之,備諸痛楚,十不一生。臣觀律令所載,凡逮繫囚犯,老疾必散收,輕重以類分,枷杻薦席必以時飭,涼漿暖匣必以時備,無家者給之衣服,有疾者予之醫藥,淹禁有科,疏決有詔。此祖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為奉行。凡逮繫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載文冊,申報長吏,較其結竟之遲速,病故之多寡,以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為民,雖才守可觀,不得推薦。
       凡內外問刑官,惟死罪并竊盜重犯,始用拷訊,餘止鞭扑常刑。酷吏輒用挺棍、夾棍、腦箍、烙鐵及一封書、鼠彈箏、攔馬棍、燕兒飛,或灌鼻、釘指,用徑寸嬾桿、不去稜節竹片,或鞭脊背、兩踝致傷以上者,俱奏請,罪至充軍。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後,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檢驗屍傷,照磨司取部印屍圖一幅,委五城兵馬司如法檢驗,府則通判、推官,州縣則長官親檢,毋得委下僚。
       獄囚貧不自給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給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統二年,以侍郎何文淵言,詔如舊,且令有贓罰敝衣得分給。成化十二年,令有司買藥餌送部,又廣設惠民藥局,療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藥料,皆設額銀定數。嘉靖六年,以運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糴米,上本部倉,每年約五百石,乃停收。歲冬給綿衣袴各一事,提牢主事驗給之。
       犯罪籍沒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產孳畜。二十一年,詔謀逆姦黨及造偽鈔者,沒貲產丁口,以農器耕牛給還之。凡應合鈔劄者,曰姦黨,曰謀反大逆,曰姦黨惡,曰造偽鈔,曰殺一家三人,曰採生拆割人為首。其大誥所定十條,後未嘗用也。復讎,惟祖父被毆條見之,曰:「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時殺死者勿論。其餘親屬人等被人殺而擅殺之者,杖一百。」按律罪人應死,已就拘執,其捕者擅殺之,罪亦止此。則所謂家屬人等,自包兄弟在內,其例可類推也。
       凡決囚,每歲朝審畢,法司以死罪請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決單于冬至前,會審決之。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請駕帖,付錦衣衞監刑官,領校尉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臨決囚有訴冤者,直登聞鼓給事中取狀封進,仍批校尉手,馳赴市曹,暫停刑。嘉靖元年,給事中劉濟等以囚廖鵬父子及王欽、陶杰等頗有內援,懼上意不決,乃言:「往歲三覆奏畢,待駕帖則已日午,鼓下仍受訴詞,得報且及未申時,及再請始刑,時已過酉,大非刑人於市與衆棄之之意。請自今決囚,在未前畢事。」從之。七年定議,重囚有冤,家屬於臨決前一日撾鼓,翼日午前下,過午行刑,不覆奏。南京決囚,無刑科覆奏例。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決不待時者三人,大理寺已審允,下法司議,謂:「在京重囚,間有決不待時者,審允奏請,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監候會審。南京無覆奏例,乞俟秋後審竟,類奏定奪。如有巨憝難依常例者,更具奏處決,著為令。」詔可。各省決囚,永樂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審決。弘治十三年,定歲差審決重囚官,俱以霜降後至,限期復命。
       凡有大慶及災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惡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赦出臨時定罪名,特免或降減從輕者,不在此限。」十惡中,不睦又在會赦原宥之例,此則不赦者亦得原。若傳旨肆赦,不別定罪名者,則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條三十五,皆楊士奇代草,盡除永樂年間敝政,歷代因之。凡先朝不便於民者,皆援遺詔或登極詔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呂梁山等四人坐竊盜殺人死,遇赦,都御史馬文升請宥死戍邊,帝特命依律斬之。世宗雖屢停刑,尤慎無赦。廷臣屢援赦令,欲宥大禮大獄暨建言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姜輅酷殺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當發口外,乃特命如詔書宥免,而以違詔責廷相等。四十一年,三殿成,羣臣請頒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極覃恩,雖徒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許放還,蓋為遷謫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開國之初,懲元季貪冒,重繩贓吏,揭諸司犯法者於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復職,書過榜其門,使自省。不悛,論如律。累頒犯諭、戒諭、榜諭,悉象以刑,誥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誥成,序之曰:「諸司敢不急公而務私者,必窮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誥所列凌遲、梟示、種誅者,無慮千百,棄市以下萬數。貴溪儒士夏伯啟叔姪斷指不仕,蘇州人才姚潤、王謨被徵不至,皆誅而籍其家。「寰中士夫不為君用」之科所由設也。其三編稍寬容,然所記進士監生罪名,自一犯至四犯者猶三百六十四人。幸不死還職,率戴斬罪治事。其推原中外貪墨所起,以六曹為罪魁,郭桓為誅首。郭桓者,戶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趙全德等與桓為姦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繫死者數萬人。覈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時咸歸謗御史余敏、丁廷舉。或以為言,帝乃手詔列桓等罪,而論右審刑吳庸等極刑,以厭天下心,言:「朕詔有司除姦,顧復生姦擾吾民,今後有如此者,遇赦不宥。」先是,十五年空印事發。每歲布政司、府州縣吏詣戶部覈錢糧、軍需諸事,以道遠,預持空印文書,遇部駁即改,以為常。及是,帝疑有姦,大怒,論諸長吏死,佐貳榜百戍邊。寧海人鄭士利上書訟其冤,復杖戍之。二獄所誅殺已過當。而胡惟庸、藍玉兩獄,株連死者且四萬。
       然時引大體,有所縱舍。沅陵知縣張傑當輸作,自陳母賀,當元季亂離守節,今年老失養。帝謂可勵俗,特赦之,秩傑,令終養。給事中彭與民坐繫,其父為上表訴哀。立釋之,且免同繫十七人。有死囚妻妾訴夫冤,法司請黥之。帝以婦為夫訴,職也,不罪。都察院當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羣臣鞫,有冤者,減數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謀不軌,戮之,而釋其母子當連坐者。所用深文吏開濟、詹徽、陳寧、陶凱輩,後率以罪誅之。亦數宣仁言,不欲純任刑罰。嘗行郊壇,皇太子從,指道旁荊楚曰:「古用此為扑刑,取能去風,雖寒不傷也。」尚書開濟議法密,諭之曰:「竭澤而漁,害及鯤鮞,焚林而田,禍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濟慚謝。參政楊憲欲重法,帝曰:「求生於重典,猶索魚於釜,得活難矣。」御史中丞陳寧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太祖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惡衞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民不犯。秦有鑿顛抽脅之刑、參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聞用商、韓之法,可致堯、舜之治也。」寧慚而退。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蓋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元年刑部報囚,減太祖時十三矣。
       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姦黨,甚者加族誅、掘塚,妻女發浣衣局、教坊司,親黨謫戍者至隆、萬間猶勾伍不絕也。抗違者旣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誹謗特甚。山陽民丁鈺訐其鄉誹謗,罪數十人。法司迎上旨,言鈺才可用,立命為刑科給事中。永樂十七年,復申其禁。而陳瑛、呂震、紀綱輩先後用事,專以刻深固寵。於是蕭議、周新、解縉等多無罪死。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間示寬大。千戶某灌桐油皮鞭中以決人,刑部當以杖,命并罷其職。法司奏冒支官糧者,命即戮之,刑部為覆奏。帝曰:「此朕一時之怒,過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至仁宗,性甚仁恕,甫即位,謂金純、劉觀曰:「卿等皆國大臣,如朕處法失中,須更執奏,朕不難從善也。」因召學士楊士奇、楊榮、金幼孜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豈不知。其所擬大逆不道,往往出於文致,先帝數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畧不加意,甘為酷吏而不媿。自今審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讞,有冤抑者,雖細故必以聞。」洪熙改元,二月諭都御史劉觀、大理卿虞謙曰:「往者法司以誣陷為功,人或片言及國事,輒論誹謗,身家破滅,莫復辨理。今數月間,此風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為諱,奈何禁誹謗哉?」因顧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詔書行之。」於是士奇承旨,載帝言於己丑詔書云:「若朕一時過於嫉惡,律外用籍沒及凌遲之刑者,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已,永為定制。文武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宮刑絕人嗣續。有自宮者以不孝論。除謀反及大逆者,餘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連坐法。告誹謗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宣德元年,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殺夫之冤,帝切責刑官,尚書金純等謝罪,乃已。義勇軍士閻羣兒等九人被誣為盜,當斬,家人擊登聞鼓訴冤。覆按實不為盜。命釋羣兒等,而切責都御史劉觀。其後每遇奏囚,色慘然,御膳為廢。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說與刑官少緩之。」一日,御文華殿與羣臣論古肉刑,侍臣對:「漢除肉刑,人遂輕犯法。」帝曰:「此自由教化,豈關肉刑之有無。舜法有流宥金贖,而四凶之罪止於竄殛。可見當時被肉刑者,必皆重罪,不濫及也。況漢承秦敝,挾書有律,若概用肉刑,受傷者必多矣。」明年,著帝訓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進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寬等送囚百十七人戍邊,到者僅五十人,餘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窮治之。帝寬詔歲下,閱囚屢決遣,有至三千人者。諭刑官曰:「吾慮其瘐死,故寬貸之,非常制也。」是時,官吏納米百石若五十石,得贖雜犯死罪,軍民減十之二。諸邊衞十二石,遼東二十石,於例為太輕,然獨嚴贓吏之罰。命文職犯贓者俱依律科斷。由是用法輕,而貪墨之風亦不甚恣,然明制重朋比之誅。都御史夏迪催糧常州,御史何楚英誣以受金。諸司懼罪,明知其冤,不敢白,迪竟充驛夫憤死。以帝之寬仁,而大臣有冤死者,此立法之弊也。
       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正統初,三楊當國,猶恪守祖法,禁內外諸司鍛煉刑獄。刑部尚書魏源以災旱上疑獄,請命各巡撫審錄。從之。無巡撫者命巡按。清軍御史、行在都察院亦以疑獄上,通審錄之。御史陳祚言:「法司論獄,多違定律,專務刻深。如戶部侍郎吳璽舉淫行主事吳軏,宜坐貢舉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規避律斬。及軏自經死,獄官卒之罪,明有遞減科,乃援不應為事理重者,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範至周,而法司乃抑輕從重至此,非所以廣聖朝之仁厚也。今後有妄援重律者,請以變亂成法罪之。」帝是其言,為申警戒。至六年,王振始亂政,數辱廷臣,刑章大紊。侍講劉球條上十事,中言:「天降災譴,多感於刑罰之不中。宜一任法司,視其狥私不當者而加以罪。雖有觸忤,如漢犯蹕盜環之事,猶當聽張釋之之執奏而從之。」帝不能用。而球即以是疏觸振怒,死於獄。然諸酷虐事,大率振為之,帝心頗寬平。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悅以毆鬬殺人之類百餘人聞,請宥,俱減死戍邊。景泰中,陽榖主簿馬彥斌當斬,其子震請代死。特宥彥斌,編震充邊衞軍。大理少卿薛瑄言:「法司發擬罪囚,多加參語奏請,變亂律意。」詔法官問獄,一依律令,不許妄加參語。六年,以災異審錄中外刑獄,全活者甚衆。天順中,詔獄繁興,三法司、錦衣獄多繫囚未決,吏往往洩獄情為姦。都御史蕭維楨附會徐有貞,枉殺王文、于謙等。而刑部侍郎劉廣衡即以詐撰制文,坐有貞斬罪。其後緹騎四出,海內不安。然霜降後審錄重囚,實自天順間始。至成化初,刑部尚書陸瑜等以請,命舉行之。獄上,杖其情可矜疑者,免死發戍。列代奉行,人獲沾法外恩矣。
       憲宗之即位也,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羣臣除贓罪外,所犯罪名紀錄在官者,悉與湔滌。」其後歲以為常。十年,當決囚,冬至節近,特命過節行刑。旣而給事中言,冬至後行刑非時,遂詔俟來年冬月。山西巡撫何喬新劾奏遲延獄詞僉事尚敬、劉源,因言:「凡二司不決斷詞訟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請執問。」帝曰:「刑獄重事,周書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特為未得其情者言耳。苟得其情,即宜決斷。無罪拘幽,往往瘐死,是刑官殺之也。故律特著淹禁罪囚之條,其即以喬新所奏,通行天下。」又定制,凡盜賊贓仗未真、人命死傷未經勘驗、輒加重刑致死獄中者,審勘有無故失明白,不分軍民職官,俱視酷刑事例為民。侍郎楊宣妻悍妬,殺婢十餘人,部擬命婦合坐者律,特命決杖五十。時帝多裨政,而於刑獄尤慎之,所失惟一二事。嘗欲殺一囚,不許覆奏。御史方佑復以請,帝怒,杖謫佑。吉安知府許聰有罪,中官黃高嗾法司論斬。給事中白昂以未經審錄為請,不聽,竟乘夜斬之。
       孝宗初立,免應決死罪四十八人。元年,知州劉概坐妖言罪斬,以王恕爭,得長繫。末年,刑部尚書閔珪讞重獄,忤旨,久不下。帝與劉大夏語及之,對曰:「人臣執法效忠,珪所為無足異。」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對曰:「臣幼讀孟子,見瞽瞍殺人,臯陶執之語。珪所執,未可深責也。」帝頷之。明日疏下,遂如擬。前後所任司寇何喬新、彭韶、白昂、閔珪皆持法平者,海內翕然頌仁德焉。
       正德五年會審重囚,減死者二人。時冤濫滿獄,李東陽等因風霾以為言,特許寬恤。而刑官懼觸劉瑾怒,所上止此。後磔流賊趙璲等於市,剝為魁者六人皮。法司奏祖訓有禁,不聽。尋以皮製鞍鐙,帝每騎乘之。而廷杖直言之臣,亦武宗為甚。
       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門災,疏理冤抑,命再問緩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鵬、王瓛、齊佐等與焉。給事中李復禮等言:「鵬等皆江彬,錢寧之黨。王法所必誅。」乃令禁之如故。後皆次第伏法。自杖諸爭大禮者,遂痛折廷臣。六年,命張璁、桂萼、方獻夫攝三法司,變李福達之獄,欲坐馬錄以姦黨律。楊一清力爭,乃戍錄,而坐罪者四十餘人。璁等以為己功,遂請帝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天下。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八年,京師民張福殺母,訴為張柱所殺,刑部郎中魏應召覆治得實。而帝以柱乃武宗后家僕,有意曲殺之,命侍郎許言讚盡反讞詞,而下都御史熊浹及應召於獄。其後,猜忌日甚,冤濫者多,雖間命寬恤,而意主苛刻。嘗諭輔臣:「近連歲因災異免刑,今復當刑科三覆請旨。朕思死刑重事,欲將盜陵殿等物及毆罵父母大傷倫理者取決,餘令法司再理,與卿共論,慎之慎之。」時以為得大體。越數年,大理寺奉詔讞奏獄囚應減死者。帝謂諸囚罪皆不赦,乃假借恩例縱姦壞法,黜降寺丞以下有差。自九年舉秋謝醮免決囚,自後或因祥瑞,或因郊祀大報,停刑之典每歲舉行。然屢譴怒執法官,以為不時請旨,至上迫冬至,廢義而市恩也。遂削刑部尚書吳山職,降調刑科給事中劉三畏等。中年益肆誅戮,自宰輔夏言不免。至三十七年,乃出手諭,言:「司牧者未盡得人,任情作威。湖廣幼民吳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無控,萬里叩閽。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幾。爾等宜亟體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咸使喻之。」是詔也,卹卹乎有哀痛之思焉。末年,主事海瑞上書觸忤,刑部當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長繫。穆宗立,徐階緣帝意為遺詔,盡還諸逐臣,優恤死亡,縱釋幽繫。讀詔書者無不歎息。
       萬曆初,冬月,詔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禮太監孫得勝復傳旨:「奉聖母諭,大婚期近,命閣臣於三覆奏本,擬旨免刑。」張居正言:「祖宗舊制,凡犯死罪鞫問旣明,依律棄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齋醮,始有暫免不決之令,或間從御筆所勾,量行取決。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舊制也。臣等詳閱諸囚罪狀,皆滅絕天理,敗傷彝倫,聖母獨見犯罪者身被誅戮之可憫,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憤於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氣,上干天和,所傷必多。今不行刑,年復一年,充滿囹圄,旣費關防,又乖國典,其於政體又大謬也。」給事中嚴用和等亦以為言。詔許之。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請釋革除忠臣外親。命自齊、黃外,方孝孺等連及者俱勘豁。帝性仁柔,而獨惡言者。自十二年至三十四年,內外官杖戍為民者至百四十人。後不復視朝,刑辟罕用,死囚屢停免去。天啟中,酷刑多,別見,不具論。
       莊烈帝即位,誅魏忠賢。崇禎二年,欽定逆案凡六等,天下稱快。然是時承神宗廢弛、熹宗昏亂之後,銳意綜理,用刑頗急,大臣多下獄者矣。六年冬論囚,素服御建極殿,召閣臣商榷,而溫體仁無所平反。陝西華亭知縣徐兆麒抵任七日,城陷,坐死。帝心憫之,體仁不為救。十一年,南通政徐石麒疏救鄭三俊,因言:「皇上御極以來,諸臣麗丹書者幾千,圜扉為滿。使情法盡協,猶屬可憐,況怵惕於威嚴之下者。有將順而無挽回,有揣摩而無補救,株連蔓引,九死一生,豈聖人惟刑之恤之意哉!」帝不能納也。是年冬,以彗見,停刑。其事關封疆及錢糧剿寇者,詔刑部五日具獄。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論囚西市,御史高欽舜、工部郎中胡璉等十五人將斬,忽中官本清銜命馳免,因釋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責下錦衣獄。蓋帝以囚有聲冤者,停刑請旨,而景琦倉卒不辨,故獲罪。十四年,大學士范復粹疏請清獄,言:「獄中文武纍臣至百四十有奇,大可痛。」不報。是時國事日棘,惟用重法以繩羣臣,救過不暇,而卒無救於亂亡也。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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