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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繁體版)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作者:清 · 張廷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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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鹽法 茶法
       煮海之利,歷代皆官領之。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復初制。丙午歲,始置兩淮鹽官。吳元年置兩浙。洪武初,諸產鹽地次第設官。都轉運鹽使司六:曰兩淮,曰兩浙,曰長蘆,曰山東,曰福建,曰河東。鹽課提舉司七:曰廣東,曰海北,曰四川,曰雲南;雲南提舉司凡四,曰黑鹽井,白鹽井,安寧鹽井,五井。又陝西靈州鹽課司一。
       兩淮所轄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驗所二,曰儀真,曰淮安;鹽場三十,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三十五萬二千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同。鹽行直隸之應天、寧國、太平、揚州、鳳陽,廬州、安慶、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廣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寧、南陽三府及陳州。正統中,貴州亦食淮鹽。成化十八年,湖廣衡州、永州改行海北鹽。正德二年,江西贛州、南安、吉安改行廣東鹽。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宣府、大同、遼東、固原、山西神池諸堡。上供光祿寺、神宮監、內官監。歲入太倉餘鹽銀六十萬兩。
       兩浙所轄分司四,曰嘉興,曰松江,曰寧紹、曰溫台;批驗所四,曰杭州,曰紹興,曰嘉興,曰溫州;鹽場三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二十二萬四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同。鹽行浙江,直隸之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五府及廣德州,江西之廣信府。所輸邊,甘肅、延綏、寧夏、固原、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十四萬兩。
       明初,置北平河間鹽運司,後改稱河間長蘆。所轄分司二,曰滄州,曰青州;批驗所二,曰長蘆,曰小直沽;鹽場二十四,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六萬三千一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十八萬八百餘引。萬曆時同。鹽行北直隸,河南之彰德、衞輝二府。所輸邊,宣府、大同、薊州。上供郊廟百神祭祀、內府羞膳及給百官有司。歲入太倉餘鹽銀十二萬兩。
       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曰濱樂;批驗所一,曰濼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四萬三千三百餘引。弘治時,改辦小引鹽,倍之。萬曆時,九萬六千一百餘引。鹽行山東,直隸徐、邳、宿三州,河南開封府,後開封改食河東鹽。所輸邊,遼東及山西神池諸堡。歲入太倉餘鹽銀五萬兩。
       福建所轄鹽場七,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十萬四千五百餘引。弘治時,增七百餘引。萬曆時,減千引。其引曰依山,曰附海。依山納折色。附海行本色,神宗時亦改折色。鹽行境內。歲入太倉銀二萬二千餘兩。
       河東所轄解鹽,初設東場分司於安邑,成祖時,增設西場於解州,尋復幷於東。正統六年復置西場分司。弘治二年增置中場分司。洪武時,歲辦小引鹽三十萬四千引。弘治時,增八萬引。萬曆中,又增二十萬引。鹽行陝西之西安、漢中、延安、鳳翔四府,河南之歸德、懷慶、河南、汝寧、南陽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陽、潞安二府,澤、沁、遼三州。地有兩見者,鹽得兼行。隆慶中,延安改食靈州池鹽。崇禎中,鳳翔、漢中二府亦改食靈州鹽。歲入太倉銀四千餘兩,給宣府鎮及大同代府祿糧,抵補山西民糧銀,共十九萬兩有奇。
       陝西靈州有大小鹽池,又有漳縣鹽井、西和鹽井。洪武時,歲辦鹽,西和十三萬一千五百斤有奇,漳縣五十一萬五千六百斤有奇,靈州二百八十六萬七千四百斤有奇。弘治時同。萬曆時,三處共辦千二百五十三萬七千六百餘斤。鹽行陝西之鞏昌、臨洮二府及河州。歲解寧夏、延綏、固原餉銀三萬六千餘兩。
       廣東所轄鹽場十四,海北所轄鹽場十五,各鹽課司一。洪武時,歲辦大引鹽,廣東四萬六千八百餘引,海北二萬七千餘引。弘治時,廣東如舊,海北萬九千四百餘引。萬曆時,廣東小引生鹽三萬二百餘引,小引熟鹽三萬四千六百餘引;海北小引正耗鹽一萬二千四百餘引。鹽有生有熟,熟貴生賤。廣東鹽行廣州、肇慶、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海北鹽行廣東之雷州、高州、廉州、瓊州四府,湖廣之桂陽、郴二州,廣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潯州、慶遠、南寧、平樂、太平、思明、鎮安十府,田、龍、泗城、奉議、利五州。歲入太倉鹽課銀萬一千餘兩。
       四川鹽井轄鹽課司十七。洪武時,歲辦鹽一千一十二萬七千餘斤。弘治時,辦二千一十七萬六千餘斤。萬曆中,九百八十六萬一千餘斤。鹽行四川之成都、敍州、順慶、保寧、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廣安、雅、廣元五州縣。歲解陝西鎮鹽課銀七萬一千餘兩。
       雲南黑鹽井轄鹽課司三,白鹽井、安寧鹽井各轄鹽課司一,五井轄鹽課司七。洪武時,歲辦大引鹽萬七千八百餘引。弘治時,各井多寡不一。萬曆時與洪武同。鹽行境內。歲入太倉鹽課銀三萬五千餘兩。
       成祖時,嘗設交阯提舉司,其後交阯失,乃罷。遼東鹽場不設官,軍餘煎辦,召商易粟以給軍。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鹽所產不同。解州之鹽,風水所結。寧夏之鹽,刮地得之。淮、浙之鹽,熬波。川、滇之鹽,汲井。閩、粵之鹽,積鹵。淮南之鹽,煎。淮北之鹽,曬。山東之鹽,有煎有曬。此其大較也。
       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運至太和嶺,路遠費煩。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鹽法邊計,相輔而行。
       四年定中鹽例,輸米臨濠、開封、陳橋、襄陽、安陸、荊州、歸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陳州、北通州諸倉,計道里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中納者利否。道遠地險,則減而輕之。編置勘合及底簿,發各布政司及都司、衞所。商納糧畢,書所納糧及應支鹽數,齎赴各轉運提舉司照數支鹽。轉運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則如數給與。鬻鹽有定所,刊諸銅版,犯私鹽者罪至死,偽造引者如之,鹽與引離,即以私鹽論。
       成祖即位,以北京諸衞糧乏,悉停天下中鹽,專於京衞開中。惟雲南金齒衞、楚雄府,四川鹽井衞,陝西甘州衞,開中如故。不數年,京衞糧米充羨,而大軍征安南多費,甘肅軍糧不敷,百姓疲轉運。迨安南新附,餉益難繼,於是諸所復召商中鹽,他邊地復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鈔法不通,議所以斂之之道。戶部尚書夏原吉請令有鈔之家中鹽,遂定各鹽司中鹽則例,滄州引三百貫,河東、山東半之,福建、廣東百貫。宣德元年停中鈔例。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軍、匠糧餉不支,條上預備策,言:「中鹽舊則太重,商賈少至,請更定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納米北京。戶部尚書郭敦言:「中鹽則例已減,而商來者少,請以十分為率,六分支與納米京倉者,四分支與遼東、永平、山海、甘肅、大同、宣府、萬全已納米者。他處中納悉停之。」又言:「洪武中,中鹽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虛冒,請按引給鈔十錠。」帝皆從之,而命倍給其鈔。甘肅、寧夏、大同、宣府、獨石、永平道險遠,趨中者少,許寓居官員及軍餘有糧之家納米豆中鹽。
       正統三年,寧夏總兵官史昭以邊軍缺馬,而延慶、平涼官吏軍民多養馬,乃奏請納馬中鹽。上馬一匹與鹽百引,次馬八十引。既而定邊諸衞遞增二十引。其後河州中納者,上馬二十五引,中減五引;松潘中納者,上馬三十五引,中減五引。久之,復如初制。中馬之始,驗馬乃掣鹽,既而納銀於官以市馬,銀入布政司,宗祿、屯糧、修邊、振濟展轉支銷,銀盡而馬不至,而邊儲亦自此告匱矣。於是召商中淮、浙、長蘆鹽以納之,令甘肅中鹽者,淮鹽十七,浙鹽十三。淮鹽惟納米麥,浙鹽兼收豌豆、青稞。因淮鹽直貴,商多趨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舊制,所以優恤竈戶者甚厚,給草場以供樵採,堪耕者許開墾,仍免其雜役,又給工本米,引一石。置倉於場,歲撥附近州縣倉儲及兌軍餘米以待給,兼支錢鈔,以米價為準。尋定鈔數,淮、浙引二貫五百文,河間、廣東、海北、山東、福建、四川引二貫。竈戶雜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計日煎鹽以贖。後設總催,多朘削竈戶。至正統時,竈戶貧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負課六十餘萬。民訴於朝,命直隸巡撫周忱兼理鹽課。忱條上鑄鐵釜、恤鹵丁、選總催、嚴私販四事,且請於每年正課外,帶徵逋課。帝從其請。命分逋課為六,以六載畢徵。
       當是時,商人有自永樂中候支鹽,祖孫相代不得者。乃議倣洪武中例,而加鈔錠以償之,願守支者聽。又以商人守支年久,雖減輕開中,少有上納者,議他鹽司如舊制,而淮、浙、長蘆以十分為率,八分給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貯於官,曰存積,遇邊警,始召商中納。常股、存積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價輕,中存積者價重,然人甚苦守支,爭趨存積,而常股壅矣。景帝時,邊圉多故,存積增至六分。中納邊糧,兼納穀草、秋青草,秋青草三當穀草二。
       廣東之鹽,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關吏,越市廣西。巡撫葉盛以為任之則廢法,禁之則病商,請令入米餉邊,乃許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歲洊災,京儲不足,召商於淮、徐、德州水次倉中鹽。
       舊例中鹽,戶部出榜召商,無徑奏者。富人呂銘等託勢要奏中兩淮存積鹽。中旨允之。戶部尚書馬昂不能執正。鹽法之壞自此始。勢豪多攙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軍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販鹽。乃為重法,私販、窩隱俱論死,家屬徙邊衞,夾帶越境者充軍。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頗減存積之數,常股七分,而存積三分。然商人樂有見鹽,報中存積者爭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鹽猶不能給,乃配支長蘆、山東以給之。一人兼支數處,道遠不及親赴,邊商輒貿引於近地富人。自是有邊商、內商之分。內商之鹽不能速獲,邊商之引又不賤售,報中寢怠,存積之滯遂與常股等。憲宗末年,閹宦竊勢,奏討淮、浙鹽無算,兩淮積欠至五百餘萬引,商引壅滯。
       至孝宗時,而買補餘鹽之議興矣。餘鹽者,竈戶正課外所餘之鹽也。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竈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其鹽召商開中,不拘資次給與。成化後,令商收買,而勸借米麥以振貧竈。至是清理兩淮鹽法,侍郎李嗣請令商人買餘鹽補官引,而免其勸借,且停各邊開中,俟逋課完日,官為賣鹽,三分價直,二充邊儲,而留其一以補商人未交鹽價。由是以餘鹽補充正課,而鹽法一小變。
       明初,各邊開中商人,招民墾種,築臺堡自相保聚,邊方菽粟無甚貴之時。成化間,始有折納銀者,然未嘗著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銀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菽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武宗之初,以鹽法日壞,令大臣王瓊、張憲等分道清理,而慶雲侯周壽、壽寧侯張鶴齡各令家人奏買長蘆、兩淮鹽引。戶部尚書韓文執不可。中旨許之。織造太監崔杲又奏乞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學士劉健等力爭,李東陽語尤切。帝不悅。健等復疏爭,乃從部議。權要開中既多,又許買餘鹽,一引有用至十餘年者。正德二年始申截舊引角之令,立限追繳,而每引增納紙價及振濟米麥。引價重而課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韓雍於肇慶、梧州、清遠、南雄立抽鹽廠,官鹽一引,抽銀五分,許帶餘鹽四引,引抽銀一錢。都御史秦紘許增帶餘鹽六引,抽銀六錢。及是增至九錢,而不復抽官引。引目積滯,私鹽通行,乃用戶部郎中丁致祥請,復紘舊法。而他處商人夾帶餘鹽,掣割納價,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長蘆引鹽,常股四分,以給各邊主兵及工役振濟之需;存積六分,非國家大事,邊境有警,未嘗妄開。開必邊臣奏討,經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請及專請淮鹽者。弘治間,存積鹽甚多。正德時,權倖遂奏開殘鹽,改存積、常股皆為正課,且皆折銀。邊臣緩急無備,而勢要占中賣窩,價增數倍。商人引納銀八錢,無所獲利,多不願中,課日耗絀。姦黠者夾帶影射,弊端百出。鹽臣承中璫風旨,復列零鹽、所鹽諸目以假之。世宗登極詔,首命裁革。未幾,商人逯俊等夤緣近倖,以增價為名,奏買殘餘等鹽。戶部尚書秦金執不允。帝特令中兩淮額鹽三十萬引於宣府。金言:「姦人占中淮鹽,賣窩罔利,使山東、長蘆等鹽別無搭配,積之無用。虧國用,誤邊儲,莫此為甚。」御史高世魁亦爭之。詔減淮引十萬,分兩浙、長蘆鹽給之。金復言:「宣、大俱重鎮,不宜令姦商自擇便利,但中宣府。」帝可之。已而俊等請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從其請。
       嘉靖五年從給事中管律奏,乃復常股存積四六分之制。然是時,餘鹽盛行,正鹽守支日久,願中者少;餘鹽第領勘合,即時支賣,願中者多。自弘治時以餘鹽補正課,初以償逋課,後令商人納價輸部濟邊。至嘉靖時,延綏用兵,遼左缺餉,盡發兩淮餘鹽七萬九千餘引於二邊開中。自是餘鹽行。其始尚無定額,未幾,兩淮增引一百四十餘萬,每引增餘鹽二百六十五斤。引價,淮南納銀一兩九錢,淮北一兩五錢,又設處置、科罰名色,以苛斂商財。於是正鹽未派,先估餘鹽,商竈俱困。姦黠者藉口官買餘鹽,夾販私煎。法禁無所施,鹽法大壞。
       十三年,給事中管懷理言:「鹽法之壞,其弊有六。開中不時,米價騰貴,召糴之難也。勢豪大家,專擅利權,報中之難也。官司科罰,吏胥侵索,輸納之難也。下場挨掣,動以數年,守支之難也。定價太昂,息不償本,取贏之難也。私鹽四出,官鹽不行,市易之難也。有此六難,正課壅矣,而司計者因設餘鹽以佐之。餘鹽利厚,商固樂從,然不以開邊而以解部,雖歲入距萬,無益軍需。嘗考祖宗時,商人中鹽納價甚輕,而竈戶煎鹽工本甚厚,今鹽價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鹽使不行也?故欲通鹽法,必先處餘鹽,欲處餘鹽,必多減正價。大抵正鹽賤,則私販自息。今宜定價,每引正鹽銀五錢,餘鹽二錢五分,不必解赴太倉,俱令開中關支,餘鹽以盡收為度。正鹽價輕,既利於商;餘鹽收盡,又利於竈。未有商竈俱利,而國課不充者也。」事下所司,戶部覆,以為餘鹽銀仍解部如故,而邊餉益虛矣。至二十年,帝以變亂鹽法由餘鹽,敕罷之。淮、浙、長蘆悉復舊法,夾帶者割沒入官,應變賣者以時估為準。御史吳瓊又請各邊中鹽者皆輸本色。然令甫下,吏部尚書許讚即請復開餘鹽以足邊用。戶部覆從之,餘鹽復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兩浙僻邑,官商不行之處,山商每百斤納銀八分,給票行鹽。其後多侵奪正引,官商課缺,引壅二百萬,候掣必五六載。於是有預徵、執抵、季掣之法。預徵者,先期輸課,不得私為去留。執抵者,執現在運鹽水程,復持一引以抵一引。季掣,則以納課先後為序,春不得遲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然票商納稅即掣賣,預徵諸法徒厲引商而已。
       靈州鹽池,自史昭中馬之議行,邊餉虧缺,甘肅米直石銀五兩,戶部因奏停中馬,召商納米中鹽。
       二十七年令開中者止納本色糧草。三十二年令河東以六十二萬引為額,合正餘鹽為一,而革餘鹽名。時都御史王紳、御史黃國用議:兩淮竈戶餘鹽,每引官給銀二錢,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萬引,名為工本鹽。令商人中額鹽二引,帶中工本鹽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萬六千兩有奇。從其請。
       初,淮鹽歲課七十萬五千引,開邊報中為正鹽,後益餘鹽納銀解部。至是通前額凡一百五萬引,額增三之一。行之數年,積滯無所售,鹽法壅不行。言事者屢陳工本為鹽贅疣。戶部以國用方絀,年例無所出,因之不變。江西故行淮鹽三十九萬引,後南安、贛州、吉安改行廣鹽,惟南昌諸府行淮鹽二十七萬引。既而私販盛行,袁州、臨江、瑞州則私食廣鹽,撫州、建昌私食福鹽。於是淮鹽僅行十六萬引。數年之間,國計大絀。巡撫馬森疏其害,請於峽江縣建橋設關,扼閩、廣要津,盡復淮鹽額,稍增至四十七萬引。未久橋毀,增額二十萬引復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鹽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淮、浙、山東、長蘆鹽法。懋卿,嚴嵩黨也,苞苴無虛日。兩淮額鹽銀六十一萬有奇,自設工本鹽,增九十萬,懋卿復增之,遂滿百萬。半年一解。又搜括四司殘鹽,共得銀幾二百萬。一時詡為奇功。乃立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獲私鹽有定數;不及數,輒削其僱役錢。邏卒經歲有不得支一錢者,乃共為私販,以牟大利,甚至劫估舶,誣以鹽盜而執之,流毒遍海濱矣。嵩失勢,巡鹽御史徐爌言:「兩淮鹽法,曰常股,曰存積,曰水鄉,共七十萬引有奇。引二百斤,納銀八分。永樂以後,引納粟二斗五升,下場關支,四散發賣,商人之利亦什五焉。近年,正鹽之外,加以餘鹽;餘鹽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單;添單不足,又加添引。懋卿趨利目前,不顧其後,是誤國亂政之尤者。方今災荒疊告,鹽場渰沒,若欲取盈百萬,必至逃亡。弦急欲絕,不棘於此。」於是悉罷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鹽御史朱炳如奏罷兩淮工本鹽。自葉淇變法,邊儲多缺。嘉靖八年以後,稍復開中,邊商中引,內商守支。末年,工本鹽行,內商有數年不得掣者,於是不樂買引,而邊商困,因營求告掣河鹽。河鹽者,不上廩囷,在河徑自超掣,易支而獲利捷。河鹽行,則守支存積者愈久,而內商亦困,引價彌賤。於是姦人專以收買邊引為事,名曰囤戶,告掣河鹽,坐規厚利。時復議於正鹽外附帶餘鹽,以抵工本之數,囤戶因得賤買餘鹽而貴售之,邊商與內商愈困矣。隆慶二年,屯鹽都御史龐尚鵬疏言:「邊商報中,內商守支,事本相須。但內商安坐,邊商遠輸,勞逸不均,故掣河鹽者以惠邊商也。然河鹽既行,淮鹽必滯,內商無所得利,則邊商之引不售。今宜停掣河鹽,但別邊商引價,自見引及起紙關引到司勘合,別為三等,定銀若干。邊商倉鈔已到,內商不得留難。蓋河鹽停則淮鹽速行,引價定則開中自多,邊商內商各得其願矣。」帝從之。四年,御史李學詩議罷官買餘鹽。報可。
       是時廣西古田平,巡撫都御史殷正茂請官出資本買廣東鹽,至桂林發賣,七萬餘包可獲利二萬二千有奇。從之。
       自嘉靖初,復常股四分,存積六分之制。後因各邊多故,常股、存積並開,淮額歲課七十萬五千餘引,又增各邊新引歲二十萬。萬曆時,以大工搜遠年違沒廢引六十餘萬,胥出課額之外,無正鹽,止令商買補餘鹽。餘鹽久盡,惟計引重科,加煎飛派而已。時兩淮引價餘銀百二十餘萬增至百四十五萬,新引日益,正引日壅。千戶尹英請配賣沒官鹽,可得銀六萬兩。大學士張位等爭之。二十六年,以鴻臚寺主簿田應璧奏,命中官魯保鬻兩淮沒官餘鹽。給事中包見捷極陳利害。不聽。保既視事,遂議開存積鹽。戶部尚書楊俊民言:「明旨覈沒官鹽,而存積非沒官也。額外加增,必虧正課。保奏不可從。」御史馬從騁亦爭之。俱不聽。保乃開存積八萬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壓正鹽不行。商民大擾,而姦人蠭起。董璉、吳應麒等爭言鹽利。山西、福建諸稅監皆領鹽課矣。百戶高時夏奏浙、閩餘鹽歲可變價三十萬兩,巡撫金學曾勘奏皆罔。疏入不省。於是福建解銀萬三千兩有奇,浙江解三萬七千兩有奇,借名苛斂,商困引壅。戶部尚書趙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額外多取一分,則正課少一分,而國計愈絀,請悉罷無名浮課。」不報。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額逋百餘萬,保亦惶懼,請罷存積引鹽。保尋死。有旨罷之,而引斤不能減矣。
       李太后薨,帝用遺誥蠲各運司浮課,商困稍甦,而舊引壅滯。戶部上鹽法十議,正行見引,附銷積引,以疏通之。巡鹽御史龍遇奇立鹽政綱法,以舊引附見引行,淮南編為十綱,淮北編為十四綱,計十餘年,則舊引盡行。從之。天啟時,言利者恣搜括,務增引超掣。魏忠賢黨郭興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無算。論者比之絕流而漁。崇禎中,給事中黃承昊條上鹽政,頗欲有所釐革。是時兵餉方大絀,不能行也。
       初,諸王府則就近地支鹽,官民戶口食鹽皆計口納鈔,自行關支。而官吏食鹽多冒增口數,有一官支二千餘斤,一吏支五百餘斤者。乃限吏典不得過十口,文武官不過三十口,大口鈔十二貫支鹽十二斤,小口半之。景泰三年始以鹽折給官吏俸糧,以百四十斤當米一石。京官歲遣吏下場,恣為姦利。錦衣吏益暴,率聯巨艦私販,有司不能詰。巡鹽御史乃定百司食鹽數,攟束以給吏,禁毋下場。納鈔、僦輓,費無所出,吏多亡。嘉靖中,吏部郎中陸光祖言於尚書嚴訥,疏請革之。自後百司停支食鹽,惟戶部及十三道御史歲支如故。軍民計口納鈔者,浙江月納米三升,買鹽一斤,而商賈持鹽赴官,官為斂散,追徵之急過於租賦。正統時,從給事中鮑輝言,令民自買食鹽於商,罷納米令,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鹽論,而鹽鈔不除。後條鞭法行,遂編入正賦。
       巡鹽之官,洪、永時,嘗一再命御史視鹽課。正統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淵、王佐,副都御史朱與言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命中官御史同往。未幾,以鹽法已清,下敕召還。後遂令御史視鹺,依巡按例,歲更代以為常。十一年以山東諸鹽場隸長蘆巡鹽御史。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疇清理兩淮鹽法。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僉都御史高明整治兩淮鹽法。明請增設副使一人,判官二人。孝宗初,鹽法壞,戶部尚書李敏請簡風憲大臣清理,乃命戶部侍郎李嗣於兩淮,刑部侍郎彭韶於兩浙,俱兼都御史,賜敕遣之。弘治十四年,僉都御史王璟督理兩淮鹽法。正德二年,兩淮則僉都御史王瓊,閩、浙則僉都御史張憲。後惟兩淮賦重,時遣大臣。十年,則刑部侍郎藍章。嘉靖七年,則副都御史黃臣。三十二年,則副都御史王紳。至三十九年,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總理四運司,事權尤重。自隆慶二年,副都御史龐尚鵬總理兩淮、長蘆、山東三運司後,遂無特遣大臣之事。
       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則困以病。故唐、宋以來,行以茶易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貯邊易馬。官茶間徵課鈔,商茶輸課略如鹽制。
       初,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買茶,納錢請引。引茶百斤,輸錢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別置由帖給之。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置茶局批驗所,稱較茶引不相當,即為私茶。凡犯私茶者,與私鹽同罪。私茶出境,與關隘不譏者,並論死。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納鈔,每引由一道,納鈔一貫。
       洪武初,定令: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三十取一。四年,戶部言:「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諸縣,茶園四十五頃,茶八十六萬餘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頃,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馬。」從之。於是諸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萬斤。設茶馬司於秦、洮、河、雅諸州,自碉門、黎、雅抵朶甘、烏思藏,行茶之地五千餘里。山後歸德諸州,西方諸部落,無不以馬售者。
       碉門、永寧、筠、連所產茶,名曰剪刀麄葉,惟西番用之,而商販未嘗出境。四川茶鹽都轉運使言:「宜別立茶局,徵其稅,易紅纓、氊衫、米、布、椒、蠟以資國用。而居民所收之茶,依江南給引販賣法,公私兩便。」於是永寧、成都、筠、連皆設茶局矣。
       川人故以茶易毛布、毛纓諸物以償茶課。自定課額,立倉收貯,專用以市馬,民不敢私採,課額每虧,民多賠納。四川布政司以為言,乃聽民採摘,與番易貨。又詔天全六番司民,免其徭役,專令蒸烏茶易馬。
       初制,長河西等番商以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巖州衞入黎州始達。茶馬司定價,馬一匹,茶千八百斤,於碉門茶課司給之。番商往復迂遠,而給茶太多。巖州衞以為言,請置茶馬司於巖州,而改貯碉門茶於其地,且驗馬高下以為茶數。詔茶馬司仍舊,而定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
       三十年改設秦州茶馬司於西寧,敕右軍都督曰:「近者私茶出境,互市者少,馬日貴而茶日賤,啟番人玩侮之心。檄秦、蜀二府,發都司官軍於松潘、碉門、黎、雅、河州、臨洮及入西番關口外,巡禁私茶之出境者。」又遣駙馬都尉謝達諭蜀王椿曰:「國家榷茶,本資易馬。邊吏失譏,私販出境,惟易紅纓雜物。使番人坐收其利,而馬入中國者少,豈所以制戎狄哉!爾其諭布政司、都司,嚴為防禁,毋致失利。」
       當是時,帝綢繆邊防,用茶易馬,固番人心,且以強中國。嘗謂戶部尚書郁新:「用陝西漢中茶三百萬斤,可得馬三萬匹,四川松、茂茶如之。販鬻之禁,不可不嚴。」以故遣僉都御史鄧文鏗等察川、陝私茶;駙馬都尉歐陽倫以私茶坐死。又製金牌信符,命曹國公李景隆齎入番,與諸番要約,篆文上曰「皇帝聖旨」,左曰「合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斬」。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納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衞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納馬七千七百五匹;西寧曲先、阿端、罕東、安定四衞,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納馬三千五十匹。下號金牌降諸番,上號藏內府以為契,三歲一遣官合符。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門,運茶五十餘萬斤,獲馬萬三千八百匹。太祖之馭番如此。
       永樂中,帝懷柔遠人,遞增茶斤。由是市馬者多,而茶不足。茶禁亦稍弛,多私出境。碉門茶馬司至用茶八萬餘斤,僅易馬七十匹,又多瘦損。乃申嚴茶禁,設洮州茶馬司,又設甘肅茶馬司於陝西行都司地。十三年特遣三御史巡督陝西茶馬。
       太祖之禁私茶也,自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員,巡視河州、臨洮、碉門、黎、雅。半年以內,遣二十四員,往來旁午。宣德十年,乃定三月一遣。自永樂時停止金牌信符,至是復給。未幾,番人為北狄所侵掠,徙居內地,金牌散失。而茶司亦以茶少,止以漢中茶易馬,且不給金牌,聽其以馬入貢而已。
       先是,洪武末,置成都、重慶、保寧、播州茶倉四所,令商人納米中茶。宣德中,定官茶百斤,加耗什一。中茶者,自遣人赴甘州、西寧,而支鹽於淮、浙以償費。商人恃文憑恣私販,官課數年不完。正統初,都御史羅亨信言其弊,乃罷運茶支鹽例,令官運如故,以京官總理之。
       景泰中,罷遣行人。成化三年命御史巡茶陝西。番人不樂御史,馬至日少。乃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專,兵部言其害,乃復遣御史,歲一更,著為令。又以歲饑待振,復令商納粟中茶,且令茶百斤折銀五錢。商課折色自此始。
       弘治三年,御史李鸞言:「茶馬司所積漸少,各邊馬耗,而陝西諸郡歲稔,無事易粟。請於西寧、河西、洮州三茶馬司召商中茶,每引不過百斤,每商不過三十引,官收其十之四,餘者始令貨賣,可得茶四十萬斤,易馬四千匹,數足而止。」從之。十二年,御史王憲又言:「自中茶禁開,遂令私茶莫遏,而易馬不利。請停糧茶之例。異時,或兵荒,乃更圖之。」部覆從其請。四川茶課司舊徵數十萬斤易馬。永樂以後,番馬悉由陝西道,川茶多浥爛。乃令以三分為率,一分收本色,二分折銀,糧茶停二年。延綏饑,復召商納糧草,中四百萬斤。尋以御史王紹言,復禁止,幷罷正額外召商開中之例。
       十六年取回御史,以督理馬政都御史楊一清兼理之。一清復議開中,言:「召商買茶,官貿其三之一,每歲茶五六十萬斤,可得馬萬匹。」帝從所請。正德元年,一清又建議,商人不願領價者,以半與商,令自賣。遂著為例,永行焉。一清又言金牌信符之制當復,且請復設巡茶御史兼理馬政。乃復遣御史,而金牌以久廢,卒不能復。後武宗寵番僧,許西域人例外帶私茶。自是茶法遂壞。
       番人之市馬也,不能辨權衡,止訂篦中馬。篦大,則官虧其直;小,則商病其繁。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為中制,每千斤為三百三十篦。
       嘉靖三年,御史陳講以商茶低偽,悉徵黑茶,地產有限,乃第茶為上中二品,印烙篦上,書商名而考之。旋定四川茶引五萬道,二萬六千道為腹引,二萬四千道為邊引。芽茶引三錢,葉茶引二錢。中茶至八十萬斤而止,不得太濫。
       十五年,御史劉良卿言:「律例:『私茶出境與關隘失察者,並凌遲處死。』蓋西陲藩籬,莫切於諸番。番人恃茶以生,故嚴法以禁之,易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壯中國之藩籬,斷匈奴之右臂,非可以常法論也。洪武初例,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弘治中,召商中茶,或以備振,或以儲邊,然未嘗禁內地之民使不得食茶也。今減通番之罪,止於充軍,禁內地之茶,使不得食,又使商私課茶,悉聚於三茶馬司。夫茶司與番為鄰,私販易通,而禁復嚴於內郡,是敺民為私販而授之資也。以故大姦闌出而漏網,小民負升斗而罹法。今計三茶馬司所貯,洮河足三年,西寧足二年,而商、私、課茶又日益增,積久腐爛而無所用。茶法之弊如此。番地多馬而無所市,吾茶有禁而不得通,其勢必相求,而制之之機在我。今茶司居民,竊易番馬以待商販,歲無虛日,及官易時,而馬反耗矣。請敕三茶馬司,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馬當發若干。正茶之外,分毫毋得夾帶。令茶價踴貴,番人受制,良馬將不可勝用。且多開商茶,通行內地,官榷其半以備軍餉,而河、蘭、階、岷諸近番地,禁賣如故,更重通番之刑如律例。洮、岷、河責邊備道,臨洮、蘭州責隴右分巡,西寧責兵備,各選官防守。失察者以罷軟論。」奏上,報可。於是茶法稍飭矣。
       御史劉崙、總督尚書王以旂等,請復給諸番金牌信符。兵部議,番族變詐不常,北狄抄掠無已,金牌亟給亟失,殊損國體。番人納馬,意在得茶,嚴私販之禁,則番人自順,雖不給金牌,馬可集也。若私販盛行,吾無以繫其心制其命,雖給金牌,馬亦不至。乃定議發勘合予之。
       其後陝西歲饑,茶戶無所資,頗逋課額。三十六年,戶部以全陝災震,邊餉告急,國用大絀,上言:「先時,正額茶易馬之外,多開中以佐公家,有至五百萬斤者。近者御史劉良卿亦開百萬,後止開正額八十萬斤,幷課茶、私茶通計僅九十餘萬。宜下巡茶御史議,召商多中。」御史楊美益言:「歲祲民貧,即正額尚多虧損,安有贏羨。今第宜守每年九十萬斤招番易馬之規。凡通內地以息私販,增開中以備振荒,悉從停罷,毋使與馬分利。」戶部以帑藏方匱,請如弘治六年例,易馬外仍開百萬斤,召納邊鎮以備軍餉。詔從之。末年,御史潘一桂言:「增中商茶,頗壅滯,宜裁減十四五。」又言:「松潘與洮、河近,私茶往往闌出,宜停松潘引目,申嚴入番之禁。」皆報可。
       四川茶引之分邊腹也,邊茶少而易行,腹茶多而常滯。隆慶三年裁引萬二千,以三萬引屬黎、雅,四千引屬松潘諸邊,四千引留內地,稅銀共萬四千餘兩,解部濟邊以為常。
       五年令甘州倣洮、河、西寧事例,歲以六月開中,兩月內中馬八百匹。立賞罰例,商引一二年銷完者賞有差,踰三年者罪之,沒其附帶茶。
       萬曆五年,俺答欵塞,請開茶市。御史李時成言:「番以茶為命。北狄若得,藉以制番,番必從狄,貽患匪細。部議給百餘篦,而勿許其市易。自劉良卿弛內地之禁,楊美益以為非,其後復禁止。十三年,以西安、鳳翔、漢中不與番鄰,開其禁,招商給引,抽十三入官,餘聽自賣。御史鍾化民以私茶之闌出多也,請分任責成。陝之漢中,關南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魚渡垻;川之保寧,川北道督之,府佐一人專駐雞猴垻。率州、縣官兵防守。」從之。
       中茶易馬,惟漢中、保寧,而湖南產茶,其直賤,商人率越境私販,中漢中、保寧者,僅一二十引。茶戶欲辦本課,輒私販出邊,番族利私茶之賤,因不肯納馬。二十三年,御史李楠請禁湖茶,言:「湖茶行,茶法、馬政兩弊,宜令巡茶御史召商給引,願報漢、興、保、夔者,準中。越境下湖南者,禁止。且湖南多假茶,食之刺口破腹,番人亦受其害。」既而御史徐僑言:「漢、川茶少而直高,湖南茶多而直下。湖茶之行,無妨漢中。漢茶味甘而薄,湖茶味苦,於酥酪為宜,亦利番也。但宜立法嚴覈,以遏假茶。」戶部折衷其議,以漢茶為主,湖茶佐之。各商中引,先給漢、川畢,乃給湖南。如漢引不足,則補以湖引。報可。
       二十九年,陝西巡按御史畢三才言:「課茶徵輸,歲有定額。先因茶多餘積,園戶解納艱難,以此改折。今商人絕跡,五司茶空。請令漢中五州縣仍輸本色,每歲招商中五百引,可得馬萬一千九百餘匹。」部議,西寧、河、洮、岷、甘、莊浪六茶司共易馬九千六百匹,著為令。天啟時,增中馬二千四百匹。
       明初嚴禁私販,久而姦弊日生。洎乎末造,商人正引之外,多給賞由票,使得私行。番人上駟盡入姦商,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番得茶,叛服自由;而將吏又以私馬竄番馬,冒支上茶。茶法、馬政、邊防於是俱壞矣。
       其他產茶之地,南直隸常、廬、池、徽,浙江湖、嚴、衢、紹,江西南昌、饒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廣武昌、荊州、長沙、寶慶,四川成都、重慶、嘉定、夔、瀘,商人中引則於應天、宜興、杭州三批驗所,徵茶課則於應天之江東瓜埠。自蘇、常、鎮、徽、廣德及浙江、河南、廣西、貴州皆徵鈔,雲南則徵銀。
       其上供茶,天下貢額四千有奇,福建建寧所貢最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及薦新等號。舊皆採而碾之,壓以銀板,為大小龍團。太祖以其勞民,罷造,惟令採茶芽以進,復上供戶五百家。凡貢茶,第按額以供,不具載。

本书目录

卷一 本紀第一 太祖一
卷二 本紀第二 太祖二
卷三 本紀第三 太祖三
卷四 本紀第四 恭閔帝
卷五 本紀第五 成祖一
卷六 本紀第六 成祖二
卷七 本紀第七 成祖三
卷八 本紀第八 仁宗
卷九 本紀第九 宣宗
卷十 本紀第十 英宗前紀
卷十一 本紀第十一 景帝
卷十二 本紀第十二 英宗後紀
卷十三 本紀第十三 憲宗一
卷十四 本紀第十四 憲宗二
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孝宗
卷十六 本紀第十六 武宗
卷十七 本紀第十七 世宗一
卷十八 本紀第十八 世宗二
卷十九 本紀第十九 穆宗
卷二十 本紀第二十 神宗一
卷二十一 本紀第二十一 神宗二 光宗
卷二十二 本紀第二十二 熹宗
卷二十三 本紀第二十三 莊烈帝一
卷二十四 本紀第二十四 莊烈帝二
卷二十五 志第一 天文一
卷二十六 志第二 天文二
卷二十七 志第三 天文三
卷二十八 志第四 五行一
卷二十九 志第五 五行二
卷三十 志第六 五行三
卷三十一 志第七 曆一
卷三十二 志第八 曆二
卷三十三 志第九 曆三
卷三十四 志第十 曆四
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卷三十七 志第十三 曆七
卷三十八 志第十四 曆八
卷三十九 志第十五 曆九
卷四十 志第十六 地理一
卷四十一 志第十七 地理二
卷四十二 志第十八 地理三
卷四十三 志第十九 地理四
卷四十四 志第二十 地理五
卷四十五 志第二十一 地理六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二 地理七
卷四十七 志第二十三 禮一
卷四十八 志第二十四 禮二
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卷五十 志第二十六 禮四
卷五十一 志第二十七 禮五
卷五十二 志第二十八 禮六
卷五十三 志第二十九 禮七
卷五十四 志第三十 禮八
卷五十五 志第三十一 禮九
卷五十六 志第三十二 禮十
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卷五十八 志第三十四 禮十二
卷五十九 志第三十五 禮十三
卷六十 志第三十六 禮十四
卷六十一 志第三十七 樂一
卷六十二 志第三十八 樂二
卷六十三 志第三十九 樂三
卷六十四 志第四十 儀衞
卷六十五 志第四十一 輿服一
卷六十六 志第四十二 輿服二
卷六十七 志第四十三 輿服三
卷六十八 志第四十四 輿服四
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卷七十一 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卷七十二 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職官二
卷七十四 志第五十 職官三
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 職官四
卷七十六 志第五十二 職官五
卷七十七 志第五十三 食貨一
卷七十八 志第五十四 食貨二
卷七十九 志第五十五 食貨三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貨四
卷八十一 志第五十七 食貨五
卷八十二 志第五十八 食貨六
卷八十三 志第五十九 河渠一
卷八十四 志第六十 河渠二
卷八十五 志第六十一 河渠三
卷八十六 志第六十二 河渠四
卷八十七 志第六十三 河渠五
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河渠六
卷八十九 志第六十五 兵一
卷九十 志第六十六 兵二
卷九十一 志第六十七 兵三
卷九十二 志第六十八 兵四
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卷九十四 志第七十 刑法二
卷九十五 志第七十一 刑法三
卷九十六 志第七十二 藝文一
卷九十七 志第七十三 藝文二
卷九十八 志第七十四 藝文三
卷九十九 志第七十五 藝文四
卷一百 表第一 諸王世表一
卷一百○一 表第二 諸王世表二
卷一百0二 表第三 諸王世表三
卷一百0三 表第四 諸王世表四
卷一百0四 表第五 諸王世表五
卷一百0五 表第六 功臣世表一
卷一百0六 表第七 功臣世表二
卷一百0七 表第八 功臣世表三
卷一百0八 表第九 外戚恩澤表
卷一百0九 表第十 宰輔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 表第十一 宰輔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一 表第十二 七卿年表一
卷一百一十二 表第十三 七卿年表二
卷一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 后妃一
卷一百一十四 列傳第二 后妃二
卷一百一十五 列傳第三
卷一百一十六 列傳第四 諸王一
卷一百一十七 列傳第五 諸王二
卷一百一十八 列傳第六 諸王三
卷一百一十九 列傳第七 諸王四
卷一百二十 列傳第八 諸王五
卷一百二十一 列傳第九 公主
卷一百二十二 列傳第十
卷一百二十三 列傳第十一
卷一百二十四 列傳第十二
卷一百二十五 列傳第十三
卷一百二十六 列傳第十四
卷一百二十七 列傳第十五
卷一百二十八 列傳第十六
卷一百二十九 列傳第十七
卷一百三十 列傳第十八
卷一百三十一 列傳第十九
卷一百三十二 列傳第二十
卷一百三十三 列傳第二十一
卷一百三十四 列傳第二十二
卷一百三十五 列傳第二十三
卷一百三十六 列傳第二十四
卷一百三十七 列傳第二十五
卷一百三十八 列傳第二十六
卷一百三十九 列傳第二十七
卷一百四十 列傳第二十八
卷一百四十一 列傳第二十九
卷一百四十二 列傳第三十
卷一百四十三 列傳第三十一
卷一百四十四 列傳第三十二
卷一百四十五 列傳第三十三
卷一百四十六 列傳第三十四
卷一百四十七 列傳第三十五
卷一百四十八 列傳第三十六
卷一百四十九 列傳第三十七
卷一百五十 列傳第三十八
卷一百五十一 列傳第三十九
卷一百五十二 列傳第四十
卷一百五十三 列傳第四十一
卷一百五十四 列傳第四十二
卷一百五十五 列傳第四十三
卷一百五十六 列傳第四十四
卷一百五十七 列傳第四十五
卷一百五十八 列傳第四十六
卷一百五十九 列傳第四十七
卷一百六十 列傳第四十八
卷一百六十一 列傳第四十九
卷一百六十二 列傳第五十
卷一百六十三 列傳第五十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列傳第五十二
卷一百六十五 列傳第五十三
卷一百六十六 列傳第五十四
卷一百六十七 列傳第五十五
卷一百六十八 列傳第五十六
卷一百六十九 列傳第五十七
卷一百七十 列傳第五十八
卷一百七十一 列傳第五十九
卷一百七十二 列傳第六十
卷一百七十三 列傳第六十一
卷一百七十四 列傳第六十二
卷一百七十五 列傳第六十三
卷一百七十六 列傳第六十四
卷一百七十七 列傳第六十五
卷一百七十八 列傳第六十六
卷一百七十九 列傳第六十七
卷一百八十 列傳第六十八
卷一百八十一 列傳第六十九
卷一百八十二 列傳第七十
卷一百八十三 列傳第七十一
卷一百八十四 列傳第七十二
卷一百八十五 列傳第七十三
卷一百八十六 列傳第七十四
卷一百八十七 列傳第七十五
卷一百八十八 列傳第七十六
卷一百八十九 列傳第七十七
卷一百九十 列傳第七十八
卷一百九十一 列傳第七十九
卷一百九十二 列傳第八十
卷一百九十三 列傳第八十一
卷一百九十四 列傳第八十二
卷一百九十五 列傳第八十三
卷一百九十六 列傳第八十四
卷一百九十七 列傳第八十五
卷一百九十八 列傳第八十六
卷一百九十九 列傳第八十七
卷二百 列傳第八十八
卷二百O一 列傳第八十九
卷二百O二 列傳第九十
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卷二百O四 列傳第九十二
卷二百O五 列傳第九十三
卷二百O六 列傳第九十四
卷二百O七 列傳第九十五
卷二百O八 列傳第九十六
卷二百O九 列傳第九十七
卷二百一十 列傳第九十八
卷二百一十一 列傳第九十九
卷二百一十二 列傳第一百 。
卷二百一十三 列傳第一百O一
卷二百一十四 列傳第一百O二
卷二百一十五 列傳第一百O三
卷二百一十六 列傳第一百O四
卷二百一十七 列傳第一百O五
卷二百一十八 列傳第一百O六
卷二百一十九 列傳第一百O七
卷二百二十 列傳第一百O八
卷二百二十一 列傳第一百O九
卷二百二十二 列傳第一百一十
卷二百二十三 列傳第一百一十一
卷二百二十四 列傳第一百一十二
卷二百二十五 列傳第一百一十三
卷二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一十四
卷二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一十五 龐尚鵬 宋儀望 張岳 李材 陸樹德 蕭廩 賈三近 李頤 朱鴻謨 蕭彥
卷二百二十八 列傳第一百一十六
卷二百二十九 列傳第一百一十七
卷二百三十 列傳第一百一十八
卷二百三十一 列傳第一百一十九
卷二百三十二 列傳第一百二十
卷二百三十三 列傳第一百二十一
卷二百三十四 列傳第一百二十二
卷二百三十五 列傳第一百二十三
卷二百三十六 列傳第一百二十四
卷二百三十七 列傳第一百二十五
卷二百三十八 列傳第一百二十六
卷二百三十九 列傳第一百二十七
卷二百四十 列傳第一百二十八
卷二百四十一 列傳第一百二十九
卷二百四十二 列傳第一百三十 陳邦瞻 畢懋康
卷二百四十三 列傳第一百三十一 趙南星 鄒元標 孫慎行
卷二百四十四 列傳第一百三十二
卷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三十三
卷二百四十六 列傳第一百三十四 滿朝薦 江秉謙 侯震暘
卷二百四十七 列傳第一百三十五
卷二百四十八 列傳第一百三十六
卷二百四十九 列傳第一百三十七
卷二百五十 列傳第一百三十八 孫承宗
卷二百五十一 列傳第一百三十九
卷二百五十二 列傳第一百四十
卷二百五十三 列傳第一百四十一
卷二百五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
卷二百五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卷二百五十六 列傳第一百四十四
卷二百五十七 列傳第一百四十五
卷二百五十八 列傳第一百四十六
卷二百五十九 列傳第一百四十七 楊鎬
卷二百六十 列傳第一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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